升旗仪式主持稿,关于“如何预防违法犯罪”的
1. 怎样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何为未成年
我先要向大家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三个概念”。
“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
“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
但是在适用法律时,我们的提法都是用“未成年人”,这一点很重要。
那么说到这里在,我们有的同学会说,别在这里骗我们小孩子了,我知道:小孩子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
那么,请问:未成年人“干点坏事”真得“没事”吗
一、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
根据我们的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
,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再给同学们讲一个今年3月份发生的案件,两个14岁的少年在校号称大哥大,在因与同学发生争执后意图报复。
经密谋后手持砍刀将其杀害,理由是解气。
从刚才两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很清楚地说明了那几位同学对违法和犯罪认识的不清。
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来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己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接下来,我就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
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
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
我们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呢
我们通常所讲的未年成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这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过,受害的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改于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
那么对具有上述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
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面14周岁或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可以予以训诫。
再讲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打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那么什么中未成年人犯罪呢
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7条第三者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匀的人,因体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17条2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学们,前面我们讲到的“那个干点坏事没事”,现在我们就有答案了。
林某14岁,因此对于盗窃,法院没有认定为犯罪,而对于其实施的抢劫行为则认定为犯罪,故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所以我们不能再认为说“小孩子坏事没事”,就有答案了。
以上所举的例子只是较为点型的几个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不用在学习上,而是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民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的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I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这些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严重的话就要自己玩进班房。
如: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的话,遵纪守法,,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从我们工作实践中发现很多这样的案例: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室、网吧等地结识了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犯罪的道路。
未成年人的犯罪的原因,犯罪不是天生的,并不是一生下来就是罪犯,就会杀人抢劫,他们都有一个过程,那么,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哪些呢
一是青少年心理特征是未成年人高犯罪率的基础条件。
据犯罪心理学家分析,15-20犯罪的危险期和高发期。
青少年世界观尚未成型,可塑性大,遵守社会规范的意识淡薄。
好奇心和模防力很强,认知能力较差,自控能力弱,情绪偏激等,如果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容易导致他们违法犯罪。
二是社会不良因素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的温床,目前,社会环境十分复杂,黑网吧、黄色书刊、暴力影碟泛滥,容易诱发未成年人犯罪 二、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表现 在调查中发现,绝大部分在发生未成年人犯罪前,就已沾染上了许多恶习。
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同学们
请你们记住一名话,“你可以后悔
你可以在学校后悔,你可以在路上后悔,你可以在家里后悔,但是,你千万不能在监狱里后悔
有的同学或许会问我,那么,这些不良行为有那些表现呢
厌恶学习,考试作弊;厌恶劳动,一味追求享受;,不讲公德,为所欲为;以大欺小,勒索财物;称兄道弟讲哥们义气;有些同学平时拉帮结伙,打架斗殴,常常不问是非,聚众闹事,为朋友可以两肋插刀。
同时,他们仗着人多众势,互相壮胆,这样就非常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
经公安机关侦查,故意伤害罪名成立,5个家庭因此都受到伤害。
同学们,俗话说得好,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一棵小树长弯了,简单方法伐掉就行了,一碗水不小心弄脏了,不能喝了,怎么办
没有关系,大不了我们不喝吧,然而一个未成人出现了偏差,那就会影响他的人生。
未成年人的心理防线是脆弱的,希望社会、学校、家庭都行动起来,保护未成年人。
与此同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树立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高尚的人格情操,对于增强未成年人的免疫力或自控力、防范于未然,远离犯罪,将有特殊意义。
三、最后,谈一谈未成年人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通俗的说“预防”就是通过外界的教民和帮助,结合未成人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来防范不良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的发生,最终达到守法的目的,这里的“预防”关键体现在“提前”这个字眼。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未成年人就应该从小事做起,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旨诱。
忽以恶小而为之,忽以善小而不为, 2、树立自尊、自强的意识,自尊、自强、自律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获得社会保护的途径。
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
3、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特别是经常学习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的诱惑。
不阅读黄色书籍,拒绝毒品等,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遇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4、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已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如里有可能的话也可以向老师和家长报告。
通过各方面的力量来达到保护自身的止的。
今天因时间关系我们就学到这儿,同学们,你们作为一名以学习为主要工作的学生,你们作为一名现代现青少年,你们是祖国的力量与智慧,是我们伟大祖国的未来,希望通过今天的学法,你们能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面对开放的社会,好好把握自己人生的方向,最后祝大家学习进步,开开心心每一天。
再见
2. 青少年学生如何预防违法犯罪 在新的学期,同学们如何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以饱满的精力投入到新学年的学习是我们在座的各位同学所面临的一个现实的问题。
如果同学们放松自我,不约束自己,有些同学就会做出违规的事情,有的甚至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新学期如何预防违法犯罪给同学们提醒。
一、谨慎上网,预防网络不良诱惑方面的违法犯罪 当前,网络犯罪(导致中小学生违法犯罪)是全社会都面临的一个问题。
网吧好比双刃剑,又称作是电子海洛因,特别是一些黑网吧,网吧经营者,昧着良心,让未成年人在网上涉及黄色下流、暴力枪杀的东西,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网络犯罪出现六种,即:产生盗窃、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纵火罪;侵害财产罪;贩毒罪。
因此,同学们在空余时间,上网要谨慎,要预防违法犯罪的问题出现,要把上网、泡网吧当作学知识的机会和场所,不要让他引诱自己成为自己违法犯罪的场所。
二、谨慎交友、预防以哥们义气带来的违法犯罪 在学习期间,我们同学们支配的时间多,空间大,往往去公共场所活动,娱乐的机会多,特别是一些网吧里、电子游戏室里、电影院里、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以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场所,一些社会不良青年往往在这些场所的人数最多,往往这些场所成了这些不良青年的聚集地。
在暑期,同学们要远离社会不良青年,不要接受他们的邀请吃喝、跳舞等。
不要与社会不良青年交朋友,平时在暑假中,也不要讲哥们义气,要讲在法律上的真正友谊,做人做事都要讲法,讲原则。
我们有些同学由于在暑假中讲哥们义气,乱交朋友,导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遗恨终生。
三、谨慎玩耍,预防意外伤害方面的违法犯罪 在业余时间里,我们许多同学都要聚集到一起玩,但在玩的过程中,往往不谨慎,会造成过失的伤害。
四、谨慎娱乐,预防侵害损害方面的违法犯罪。
同学们开展各种娱乐活动,放松自己,对身体、对成长是有利的,但在娱乐中,也要谨慎,不要过分,否则一失足成千古恨。
1、外出旅游,要预防损害毁坏文物的问题出现。
在放假期间,许多同学要跟着爸爸妈妈外出旅游,参观我国的名胜古迹和名山大川,同学们在参观名胜古迹时,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爱护文物,切记不可在文物上乱刻乱画。
在某学校有名叫李岩的学生,在一次国庆节放假中,他的爸爸带他到北京旅游,并带他登上了朝思暮想的万里长城,在长城上,李岩高兴的跑上跑下,喜不胜收,在高兴之余,他忽然心生一计,拿着水果刀偷偷地在一块长城的砖上刻下了“李岩到此一游”××市××学校。
接着,他游览了颐和园、天坛公园、北海公园等名胜古迹,同样,又刻下了“到此一游”的字样。
李岩觉得这一趟没有白来,在北京各旅游景点刻下了自己的名字,心里觉得了不起,因此,心里想,以下到其他地方游玩也要刻上自己的名字,可是,李岩回家不久,却受到了长城管理委员会寄给他的信,拆开一看,原来是罚款通知单。
李岩收到罚款通知单后,还有些不服气,觉得去一次长城,刻上几个字有有什么了不起,再说,我看见别人还刻了字呢,李岩这种行为是损坏、毁坏文物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文物保护法》,李岩不懂法,触犯了法律,因此,我们同学们要以李岩的案例中吸取教训,要学法用法,外出游玩要爱护文物古迹,切不可做出损坏文物古迹的事情来。
3 浅谈如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青少年犯罪是每个国家都不愿面对而又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在西方发达国家,每年有不少青少年沿着凶杀、酗酒、吸毒的道路走近犯罪行列。
而我国,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的进一步推进,社会环境的日趋复杂化,青少年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不仅对国家经济,城市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造成了直接干扰,还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痛苦和沉重的负担。
特别是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犯罪中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下面,笔者就如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极为复杂,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法制、教育、道德等多个领域,也涉及到家庭、学校和社会众多方面。
有青少年自身心理、性格等方面的主观原因,也有外界各种复杂的客观因素。
1、家庭教育方面。
有些父母忙于工作和做生意赚钱,无暇教育孩子。
有的父母和长辈虽然重视教育,但教育方法不当。
要么奉行棍棒政策,使他们产生逆反心理;要么溺爱孩子,使孩子从小养成好逸恶劳、自私自利的坏习气;要么放任不管,特别是父母离异的单亲家庭,孩子失去家庭温暖和有效的家庭教育,一遇不良习气和坏人引诱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2、学校教育方面。
近些年来的学校教育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智轻德、教书与育人脱节的现象。
一些青少年滋生了不良思想行为,产生了不良行为,并由小错酿成违法犯罪。
此外,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有些学生还存在“读书不如趁早赚钱”的思想,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又没能及时跟上,这些学生流向社会就很容易成为“犯罪预备军”。
在违法犯罪的在校学生中,这样的学生占据多数。
3、社会教育方面。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上一些不良现象严重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如果经受不住诱惑,就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学校周边格调不高的文化娱乐场所,一定程序上诱导了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此外,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人际交往、娱乐方式,得到了广大青少年的青睐,但由于缺乏正确的引导,有效的控制,使得各种不良网络行为得以滋生漫长,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又一诱因。
4、青少年自身素质方面。
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青少年生理发育加快,个性意识增强,但其心理发展滞后,自我约束能力较弱,情绪不稳定,缺乏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加上大多数青少年法律意识又很淡薄,很容易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而误入歧途。
二、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几点建议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培养和教育好青少年,保护其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其违法犯罪是新形势下全社会共同关注的一项重要任务。
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后,对增强青少年的法律观念,使青少年懂得违法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犯罪应承担法律责任,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我认为,要做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教育为本,预防为主。
(一)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强化法制教育。
实施素质教育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当务之急。
学校、家庭、社会都要摆脱传统的应试教育的束缚影响,注重对青少年实施素质教育。
通过组织法律法规学习、知识竞赛、演讲、展览案例分析等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活动,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掌握法律知识,自觉学法、懂法、守法及用法。
一是实施家庭细胞工程,抓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源头建设”。
家庭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第一道堤坎”,培养青少年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至关重要。
家长的身教重于言教,家长应提高素质,树立良好榜样,不断提高家教水平,提高家庭文明程度,给青少年创造一个和谐轻松的家庭氛围,对待青少年真正做到爱得理智,教得及时,严至有度,导之有法。
尤其要加强单亲家庭子女的教育,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明确其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防止单亲家庭子女无人监护,流散社会,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是以以学校为主阵地,突出抓好在校生的法制教育。
学校始终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渠道,各中、小学校要在教育的方式和方法上下功夫,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法制教育活动,保证在校学生受到系统、完整的法制教育,增强他(她)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他(她)们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三是以社区和职能部门为依托,不断整合社会力量和资源,推进青少年法制教育。
(二)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
加强治安综合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培养和陶冶青少年健康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极为重要。
重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不断加大打击社会丑恶现象的力度。
公安机关一方面要坚持不懈的开展查禁传播淫秽物品,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社会丑恶现象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社会黑恶势力,遏制社会丑恶现象的滋生蔓延对青少年的毒害。
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案,对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及时侦破,特别是杀害、抢劫、强奸青少年严重犯罪案件,要依法从快从重打击,对引诱、教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教唆犯,要从重处理,及时有效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二是切实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文化市场的管理。
(三)突出重点,认真做好青少年特殊群体的帮教转化工作。
做好青少年特殊群体帮教转化工作,不仅可以有效防止和减少这一群体地违法犯罪特别是重复犯罪,而且对其他青少年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
一是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要强化教育。
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继续办好工读学校。
要严格管理,提高教育质量。
学校要加强对工读生的道德、法制教育和不良心理、行为的矫治工作。
有关部门要确保工读学校的师资配备和经费投入,更好地发挥工读学校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中作用。
希望这些会对你有用,谢谢采纳。
升旗仪式的主持人窜词,讲法律或未成年保护法
在社会运行中,人是最基本、最具活力、也是最可宝贵的要素,人的生存状况以及人的自身素质的全面、协调发展,是一个社会全面、和谐发展的基础。
如何保护和教育当今的未成年人,他们具有怎样的生存和发展的素质,将预示着未来社会可能达到的水平。
家庭作为人成长的摇篮和社会化的首属群体,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这是由家庭对人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和特有的功能决定的。
首先,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生存之必需。
作为生物个体,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动物是在自然环境中生存的,它们遵循的是自然选择规律和“丛林法则”,凭借遗传和本能便自然地获得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和自身的生存的能力,而人则不具备这样的特性。
正如美国学者伊恩·罗伯逊在谈到人的社会化时的这样一段描述:“在其他物种中,幼仔在出生或被孵化出来以后一般很快就能照料自己了。
而人类的婴孩却完全无能为力,在出生之后的好几年内都需要不断有人对他加以照顾和保护。
这一依赖期无论从绝对时间来看,还是从相对时间来看,都比其他动物长得多。
”②也就是说,一个人出生后,受与生俱来的生理条件限制,不能独立生活,必须依赖他人的抚养、照顾、教育和监督,否则就不能保证其生命的存活和健康成长。
人的这种生理特点,决定了具有育繁衍功能的家庭必然地承担起照顾和保护孩子的责任,这是普遍的规律,也是家庭最基本的和特有的功能。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在家庭保护一章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就是首先要为未成年人提供生存和成长所必须得吃、穿、住、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物质条件和以亲情为纽带的良好人际氛围,这种功能是学校、社会不能取代的。
第二,家庭保护赋予未成年人立足社会的能力。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
其目的是“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从广义上讲,教育是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特殊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
融入丰富教育内涵的保护,才能达到培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目的,才能使一个“自然人”成为一个“社会人”,获得的立足社会的能力。
培养这种能力即符合社会需求的素质,既不能靠遗传基因,也不能靠被动消极的适应,而必须依靠他人、群体和社会的打造,这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化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最先满足人的欲求及与之发生互动的是家庭及家庭成员。
家庭对人的重要性在于:未成年阶段是人一生中社会化的关键时期,主要生活空间是家庭。
正是在家庭中,开始了最初的人际交流、感情联系,开始学习语言、启蒙大脑,并开始将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内化。
而且家庭是以血缘、情感关系为基础,以经济关系相联系,成员之间最为亲密的社会群体,在家庭中教育者对受教育者情感的感染性最强烈、权威性最强,对现实生活的控制力最有效。
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社会生活单位,使教育与日常生活融为一体,具有内容上的全面性和明显的针对性特点,最有益于社会主流文化的传递。
一般来说,人都是通过家庭认识社会、走向社会的。
未成年人在家庭中获得的知识、观念、行为习惯、及其他人格特质,是人的全面发展中的最基本的要素,能够在人的初始阶段打下未来立足社会的能力积淀,对其一生产生重要影响。
二、家庭保护的实质: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对个人而言,就是尊重人的合法权利,尊重人的能力差异,尊重人的个性,尊重人的独立人格,不断满足人的合理需求,真正达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和突出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将未成年人作为权利的主体,体现了我国政府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对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重视。
从未成年人权利的具体含义来看,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享有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的各种条件;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的权利,以及就影响其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③这些内容贯穿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字里行间,在家庭保护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比如在新增加的内容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就是站在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立场上,对我国多少年来固有的“棍棒出孝子”、“不打不成材”观念的否定,是对父母凭借未成年人对成年人在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依赖性,任意伤害孩子行为的限制;再比如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这是对未成年人参与权的保护,即父母应当把孩子作为独立的人,给孩子表达意愿和选择的权利,不能忽视孩子的需求,以自身的好恶而违背孩子的意愿决定孩子的事项。
家庭的本质功能决定了父母必须从孩子生命的起始阶段给与他们多方面的照料,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犯。
在家庭生活实践之中培养孩子的生存能力,启迪他们的精神世界,学习在社会中做人做事的本领,是孩子在社会的舞台上实现自身的生命价值的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其终极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
因此从实质上说,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实现自身的权利,是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这种义务随着孩子的出生而产生,并贯穿在家庭生活的每一个环节之中。
无论他们是否自觉、是否自愿,其观念与行为是否符合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宗旨、能否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在客观上都对未成年人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地行使与维护。
三、家庭保护的问题:父母的“越位”与“缺位”把未成年人看作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是现代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基点。
只有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才能使对他们的保护有利于他们的发展,最终达到其独立于社会的目的。
审视当今我国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状况,突出的问题是父母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漠视。
具体表现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越位”与“缺位”两种极端倾向。
“越位”表现为“保护过度”,父母在孩子养育中包办、替代过多;另一方面是监护责任缺失,父母不能很好地履行甚至不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
无论哪方面的问题都是在制造未成年人社会化障碍,很大程度上侵害了他们的权益,限制了他们自身的发展。
中国的父母不惜一切代价为孩子付出的精神和做法在世界上是罕见的。
在孩子的养育过程中,一些父母往往是按照成年人认定的理想的模式和目标来左右孩子的成长,急于“拔苗助长”。
孩子的现在只是为了他的将来,而对于未成年人自身个性的成熟和社会化过程中的各种需要则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孩子作为独立的个体在家庭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得不到尊重。
反映在教育内容上,父母们不顾忌孩子的感受、需求、能力和他们的长远利益,习惯于把成年人的思想观念强行灌输给孩子,按照成年人的意志为孩子安排生活方式和内容,确定生活目标和行为选择;在教育方式上,热衷于对孩子单向度的、教条的说教,不屑于征求孩子的意见、取得孩子的认同;在对孩子的评价标准上,以成人为中心的“听话”的孩子是好孩子,循规蹈矩被奉为楷模。
在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当孩子们以其童心和对新事物的敏感接受新思想、模仿新事物的时候,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常常被父母们视为“不轨”而横加限制等等。
事实上这是在有意无意之中对孩子权利的剥夺。
其结果是,扼杀了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主体的自我意识和独立性,使孩子按照成长的自然规律的发展大打折扣。
他们由在家庭中缺乏独立的机会开始,逐渐发展为缺少独立成长的内在动力和勇气,弱化了在现实社会生存与发展的能力,甚至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自立于社会的人。
另一方面,在我国快速的社会转型和城市化进程中,承载新一代人养育功能的家庭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的冲击,夫妻离异家庭解体、农民进城务工亲子分离等家庭变故的增多,使父母对孩子监护缺失的情况日趋严重。
夫妻之间由于各种原因解除婚姻是夫妻双方的权利,由此而带来的家庭结构的不完整,并不意味着家庭抚养教育未成年孩子的功能必然残缺。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从现实生活中诸多遭遇家庭解体的未成年人的不良境遇之中我们真切地看到,一些父母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也随即放弃、削弱或扭曲了自身对孩子的养育职责,人为地制造了孩子抚养教育中的种种问题,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
再如,当我国上亿农民走出故土进城务工、摆脱贫困的同时,数以千万计的“留守儿童”应运而生。
这些父母到城里打拼挣钱,获得了另一种生存方式。
同时又因为在城市里或自身难保,或无立锥之地,无法将孩子带进城里留在自己的身边。
留守的孩子很难得到父母贴身的关爱,也得不到父母的言传身教以及在思想和行为上的指导和帮助。
即便孩子被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尽管学校、社会作出很多努力弥补家庭监护之缺陷,但都不可能完全替代未成年人在最需要呵护阶段父母的作用。
有学者指出:“父母外出务工所形成的子女留守状态催化或加重了有关儿童群体原先处于萌芽阶段的各种问题。
”④除了这些显性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父母“缺位”,还有更大量的因为客观困难、养育观念偏颇、抚养教育方法不当导致的对未成年人抚养和监护缺失的隐性问题。
⑤这些家庭保护方面的问题也成为造成家庭发展不和谐的重要因素,并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
事实证明,由于父母“越位”和“缺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比任何来自其他方面的对孩子的伤害都更为严重、更为深刻。
在一项全国未成年犯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有的孩子由于家庭贫困、父母离异或外出做工等原因父母无暇顾及,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其生存权益受到侵害,便以抢劫、盗窃为生;有的孩子受到身体侵害无力反抗,而家庭又不能为其提供帮助,出于安全的需要便在社会上寻求“保护”,直至受坏人指使贩毒、卖淫、抢劫等无所不为;有的孩子在家里经常受到父母的打骂和无端干涉,得不到应有的爱抚和尊重,造成心理和行为上的扭曲,便到家庭以外寻找发泄的渠道,因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而触犯刑律;有的孩子在成人不恰当的呵护之下并不能摆脱内心的孤独感,交往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使他们很容易参与社会上一些不良团伙,共同犯罪也在所不辞……事实上,如果未成年人的需求在家庭中得到满足,他们的权益得以有效的保障,或者当他们的权益受到外部因素侵害的时候,父母给予及时的抚慰或补偿,或许就可以减少或者避免犯罪。
至少在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之前,家庭保护可以起到预防和缓解他们违法犯罪的作用。
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处于人生发展的不成熟阶段,属于弱势群体,权益侵害更容易使其误入歧途。
这是因为一是他们获得需要满足的途径少;二是他们需要的满足主要依靠家庭和社会供给;三是他们无力抗衡权益的侵害;四是权益侵害容易引发心理扭曲和变态。
这种状况与性格异常、环境不良、家庭缺陷、教育不足等各种内部和外部因素相结合,往往使他们不假思索地采取伤害他人等过激行为,实际上就是以侵害他人的权益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需要上的满足。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恶性事件增加的反面事例,让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家庭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重要。
四、家庭保护的前提:父母的角色学习与教育父母是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保护的主体或执行者。
当我们揭示在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父母在履行监护职责方面不尽如人意之处进行批评的同时也应当承认,父母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并非可以无师自通,在家庭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他们缺乏这方面的学习造成的,而靠自身的力量又难以解决,需要必要的指导。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的必要性,确立了家庭教育指导的法律地位,这是对未成年人有效实施家庭保护的必要前提。
一个社会成员,无论社会地位高低,也无论达到哪一级文化程度、在工作岗位上作出了多么突出的成绩,都不能代表或说明他作为父亲或母亲的素质如何。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特定的角色规范。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父母全身心地位孩子付出,认为把劲使在孩子身上,关系到孩子今后的前途,而对于学习了解自身的角色职责,提高作为监护人的素质,则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
往往是凭着自己长者的地位,凭着自己的想当然去抚养教育孩子,出现问题便在所难免。
在现代社会,对下一代的抚育,仅靠上一代人口传身授的教子经验和方法,远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对父母角色的要求。
面对未成年的孩子,如果不清楚地了解作为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不学习家庭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不提高自身的教育素质,就很难正确履行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角色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出的“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应当是广义的,对父母来说首先要学习作为监护人的基本职责和规范,了解自身的义务、权利和履行这个角色的法定要求是什么;二是向孩子学习,了解未成年人的特点和需求,学会在孩子的立场上思考问题,适应子女的心理、生理及行为特点的变化,以有利于孩子的权利实现和全面发展;三是学习家庭教育的基本知识。
家庭教育是一门科学,教育子女是父母的一种智力活动,家庭教育的特点、规律、内容、方法的学习是无止境的,应当随着社会的角色期望和孩子的变化对父母角色的要求不断充实;四是在实践中学习。
父母的角色学习不是空泛的、脱离实际的学习,而必须在同孩子的互动关系、与社会的关系中进行。
有时候父母不经意的言行对孩子就是一种教育,同时也需要思考、需要智慧,需要在与孩子的互动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在实践中举一反三,进而达到教育孩子的新境界。
毕竟,家庭教育是在个体家庭内部进行的,这一特点也决定了父母的角色学习和对子女的教育实践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在我国,以家长学校建立为标志的家庭教育指导已有20多年的历史。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在促进全民族素质提高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日益显现出来,也使得家庭教育指导逐渐成为有理论基础、有自身特点和规律的一个特殊的教育领域,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
但从总体上看存在的问题是,一是有相当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曾接受过正规的家庭教育指导,尤其是在教育问题较为严重的偏远、贫困农村,家庭教育指导几乎是个盲点;二是教育滞后,不足以对父母正确履行监护人的责任给予预期的帮助;三是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难以解决父母在孩子教育中的实际问题;四是家庭教育指导的主管机构和执行机构不明确,缺少必要的人员、资金等支持,甚至造成某些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对父母的误导等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为父母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施这一法律规定,关键是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的长效机制,把父母教育纳入国民教育整体规划,有相应的机构、人员、经费、教材、基地、科研等保障,使家庭教育指导正规化、规范化,使家庭教育知识的学习成为每一个有子女公民的必修课。
总之,父母要通过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达到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家庭教育的方法和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能力的目的。
这是父母作为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所具备的基本素质,直接关系到家庭保护的效果和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
注:①本文系天津市 “十五”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重点项目“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与家庭教育指导研究”的阶段成果(项目编号TJ05-JX009)。
② [美] 伊恩·罗伯逊著,黄育馥译:《社会学》,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455页。
③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起草组编:《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读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27页。
④陆士祯:《“留守儿童”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援行动研讨会(2005年5月河南)。
⑤郗杰英、鞠青主编:《家庭抚养和监护未成年人责任履行的社会干预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
升旗仪式护旗手怎么把国旗甩出去
身体保持立正姿势,左手挽住国旗,右手抓住折叠后的旗角并拉直到胸前。
甩动国旗的甩旗手当听到“当”的时候,右脚镶嵌迈出一大步,同时右,手向右前方45度角刚劲有力甩旗。
甩完旗之后保持停滞动作一秒,然后收回动作保持立正姿势。
国旗必须升到杆顶。
小学升旗仪式的程序是什么
准备升旗仪式开始前,全体师生面向国旗整齐列队。
列队时,学生应以班级为单位前矮后高纵向列队,教师一般在学生列队后面横向列队或单独纵向列队。
宣布仪式开始时,全体师生立正肃立。
出旗旗手持旗(持旗方式一般应仿照天安门广场每日升旗出旗时的持旗方式,即双手持旗,右手在上,斜扛肩上)护旗在旗手两侧,齐步走向旗杆,全体师生目送旗至旗杆下。
护旗负责将国旗挂在升旗绳上,旗手检查无误后,准备升旗(鼓号队、乐队或录音播放应同时做好准备。
)升旗升旗时应同时奏国歌。
国旗应伴随国歌乐曲徐徐升起至乐曲终了时,国旗升至杆顶。
国旗升起时,全体师生肃立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国旗升至杆顶(国歌奏完)后,由旗手和护旗将升旗绳固定好。
全体师生同时礼毕。
唱国歌国旗升毕,全体师生齐唱国歌。
唱国歌时要有指挥、乐队或录音伴奏。
国旗下讲话升挂国旗后,有校长、教政干部、团队干部、劳动模范、先进人物或其他教师等作简短而有教育意义的讲话。
讲话时间一般掌握在五分钟左右为宜。
讲话内容可参照《国旗教育资料》。
以下方面,一般不要作为国旗下讲话的内容(一)批评和处分学生的意见、决定;(二)日常的一般性工作布置和意见,如课程变更、某项工作和活动的安排、会议通知等;(三)其他与国旗教育无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