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协会主持词
安顺脂行业协会第一次会员主持词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员:今天,我们欢聚一堂,在召开安顺市油脂行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在安顺市人民政府、市工信委、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的热忱关心和大力支持下,在安顺市油脂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及协会筹备组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一个多月的紧张筹备,协会成立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今天,在这里召开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市工信委(XX单位)有关领导应邀出席会议,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他们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现在我宣布,安顺市油脂行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正式开始:“下面会议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市工信委总经济师***同志宣读安顺市油脂行业协会成立批复,掌声有请***总经济师。
”“下面进行会议第二项议程——请XXX宣读《安顺市油脂行业协会章程(草案)》和《安顺市油脂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草案)》”……(待读完后)“下面请各位会员审议,举手表决,同意通过《安顺市油脂行业协会章程(草案)》的请举手)(待举完手经清点后)“安顺市油脂行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参会应到人数人,实到人数人,符合程序,我宣布《安顺市油脂行业协会章程(草案)》通过”),同意通过《安顺市油脂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草案)》的请举手)(待举完手经清点后)“安顺市油脂行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参会应到人数人,实到人数人,符合程序,我宣布《安顺市油脂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草案)》通
村民代表会议主持词
XXX镇XXX村代表大会主持词 (2011年1月5日) 同志们: 面贯彻落实《山东省村务条例》,进一障农民群众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切实做到“事情让群众知道、管理让群众参与、村务让群众决策、干部让群众监督”,建设“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关于切实开展好全县第十个“民主日”活动的通知精神和我镇开展村务公开“民主日”活动的安排部署,今天,我们 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村务公开,对村务活动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下面,村民代表大会开始。
大会进行第一项:由村委主任 同志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2010年度工作情况和2011年工作打算。
大会进行第二项:由村会计 同志逐笔报告村级财务收支情况。
大会进行第三项:由村民理财小组组长 同志就村财务收支情况作审核说明。
大会进行第四项: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 同志对整个村务公开情况作基本评价。
大会进行第五项:村民代表就村级事务发表意见和建议,就有关问题向村“两委”成员提问,村“两委”成员现场答复。
大会进行第六项:村民代表就村“两委”提出的重大村务进行表决。
(同意的请举手,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一致通过。
) 大会进行第七项:村民代表对村“两委”成员工作情况进行民主测评,秘密写票,公开唱票、记票,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1、通过监票人、记票人:经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提议, 同志为监票人, 同志为记票人。
下面进行表决,同意 同志为监票人的请举手,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一致通过。
同意 同志为记票人的请举手,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一致通过。
2、由工作人员清点村民代表人数,发测评表;3、村民代表秘密写票;4、记票人 记票;5、宣布测评结果) 各位村民代表、同志们: 我村的村民代表大会,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全部完成了各项程序,整个会议开的严肃认真、富有成效。
下一步,我们要按照会议的要求和村两委提出的工作目标任务,解放思想,真抓实干,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青年志愿者动员大会 主持词
红十字会各项规章制度会议制度一、每2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参加对象:会员代表。
二、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根据需要选举会长,增补、更换理事;制定工作规划;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参加对象:全体理事成员。
三、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工作会议,安排布置一段时间的工作任务,总结经验;参加对象:常务理事。
会员登记制度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二、单位红十字会审批三、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四、进行必要的相关知识培训五、举行入会宣誓仪式六、登记造册,发给会员证七、按时收缴会费八、及时给予办理会员转会手续会费管理制度一、根据《厦门市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并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二、学校红十字会负责收缴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费的20%缴纳上一级红十字会,80%留本级红十字会。
团体会员会费全数上缴上级红十字会。
三、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成人会员年度会费不超过10元;青少年会员年度会费一般为2元。
四、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按《厦门市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实施细则》上交上一级红十字会。
五、个人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并视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
六、个人会员会费由个人负担。
团体会员会费,从单位管理费或自有资金中开支。
七、会费用于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八、会费使用须经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集体研究决定。
九、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
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十、主动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监督检查。
学习培训制度一、每届理事会的理事在任期内必须进行至少一次红十字运动的知识学习和培训。
二、新会员入会时必须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三、具体负责红十字会工作的秘书长或专干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的学习和培训。
四、学校的救护组织成员每学期必须进行一次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演练。
五、学校要组织红十字志愿服务者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六、学生每学年应接受不少于10个小时的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宣传、培养自救互救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学习和培训,达到了解红十字会的性质,增强自我保护和关心他人、关爱生命意识的目的。
社会服务制度一、学校红十字会积极发动会员参与社会服务活动,每学期不少于四次。
二、广泛宣传参与社会服务活动的目地、意义,培养学生会员树立乐于奉献、助人为乐的精神,使会员自觉参与社会志愿服务活动。
三、开展社会服务活动,要有针对性,可以结合各种纪念日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活动。
四、组织活动要严密,要有计划有部署有小结,保证效果。
档案管理制度一、红十字工作的各种文字、音像、图片等资料及时按时间顺序保存并分类归案,指定专人负责。
二、档案的借阅、使用应登记。
三、要有专用的档案柜,要防火、防潮、防虫蛀。
四、变动时应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宣传制度一、学校红十字会应广泛宣传国际红十字运动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宣传活动。
二、每年至少一次对全体会员进行知识宣传,让每个会员对红十字运动有初步的了解。
三、利用国旗下讲话、小广播、宣传栏、板报、卫生课等形式对学生进行艾滋病预防、远离毒品、远离烟草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学校要有专门的红十字知识宣传栏,每月出一期宣传报。
五、积极向市红十字会投稿,每学期不少于二篇。
评优制度一、学校红十字会要结合学校每年的总结进行一次评优活动。
二、个人一次捐款超过500元者,应报上级红十字会进行表彰。
三、班级红十字活动搞得好,有特色,成效突出的可评为先进小组。
四、对红十字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参与各项红十字活动,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成绩突出者,可评为先进工作者。
五、理事会健全、领导重视、工作主动、红十字活动气氛浓,各项工作指标达到要求的可推荐上报评选先进单位。
如何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
这是由人民警察性质特点决定的,一是任务重。
当前,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公安机关任务繁重艰巨,公安民警“5+2”、“白+黑”已成为工作常态。
二是风险高。
近些年全国平均每年四百多人牺牲、三四千人负伤,是和平时期牺牲奉献最大的一支队伍。
三是压力大。
长期超负荷工作,经常加班加点回不了家,不仅工作压力大、生活压力大,而且经常遇到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法,精神上的压力也较大。
尤其是基层民警受机构规格和职数比例限制,人数多、职业少,职业发展空间受限。
改革明确提出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实行分类管理,合理确定警官、警员、警务技术职务层次,科学设置职务职数比例,同步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二是健全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以适应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三是完善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完善津补贴等相关政策,向基层一线、艰苦危险等重点岗位倾斜,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等。
此外,改革还提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推动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人民群众对安全、公正的期待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总体思路和任务目标已经明确,关键就是要聚焦聚神聚力抓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公安部将与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按照确定的改革任务和目标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落实和推进工作。
一是全面动员部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以党中央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视关怀为强大动力,凝聚全警共识、汇聚改革力量。
二是依法有序推进,由于许多改革举措还需要具体细化实施方案,有的需要同步修改法律法规,有的需要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对改革任务将逐项进行分解,明确具体责任,细化分工实施方案,依法有序、积极稳妥地推进。
三是突出工作重点,抓住人民群众最期盼解决的突出问题和制约公安工作发展的难点问题,排出一批需要下功夫解决的硬骨头,集中力量、攻坚克难。
四是强化督导检查,把督促、指导和检查贯穿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全过程,做到抓一项成一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
求一份小公司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议事规则主要是指会议制度、议会议事程序以及应遵则的规定。
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了议会议事的基本条款。
大多数国家为了保证议会的平稳运转和工作效率,都制定了 议事规则,对议会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审议和通过,议会的表决,议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议会由两院组成的,议事规则通常由议会的两院各自制定,一般情况下对每届议会都适用;也有的国家每届议会都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
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一样,议事规则的内容和繁简程度也有所不同。
现将国外一些主要国家议会的议事规则介绍如下: 一、会议制度 议会举行会议是议会议事、行使职权的基本方式。
议事规则通常都对议会会议的会期、会议的召集、会议的形式以及法定人数作出规定。
议会会议的种类及会期。
议会会议的形式主要有:议会例行会议、议会非常会议、议会两院联席会议、议院会议、议会委员会会议、议会小组委员会会议。
例行会议又称例会或常会,是议会会议的主要形式,按法律规定在固定时间内召开。
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如美国、日本;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两次,如法国、意大利。
例行会议往往有相对固定的会期,会期的长短各国有所不同,如法国议会每年的两次例会,第一次例会从10月2日开始,会期80天,主要讨论预算问题;第二次例会从4月2日开始,会期不超过90天,主要讨论立法问题。
俄罗斯国家杜马会期分为春秋两季会议,春季会议从1月12日至6月20日;秋季会议从9月1日至12月25日。
日本国会一般会期为150天,韩国国会的常会会期为100天。
议会例会期间,议员并不是每天开会,实际上是宣布议员正式工作的开始和议会内部机构的工作时间。
在此期间,议员未经议会准假,不得离开举行会议的城市,不得出访或进行其他与开会无直接关系的活动。
议会非常会议又称特别会议、临时会议,是在议会例会之外,国家遇到关系全局的重大事件而必须召开的会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一般作出决定即算完成当次会议的任务,因此这种会议的会期较短,一般只有几天。
非常会议的召开需要有关人员或机构提议,由议会指导机关或议长作出决定。
有权提出召开非常会议的人员或机构一般包括:国家元首、政府、议会指导机关、联邦制国家中的一个或若干组成部分、一定数量的议员、选民团体等。
但因西方国家的议会正常会期比较长及对提起召开非常会议的动议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因此议会非常会议较少召开。
会议的组织。
议会会议由议会指导机构主持。
指导机构可以是一个人(议长),如英国、美国;也可以是一个集体(执行局或主席团),如法国、德国。
指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主持会议、安排议程、主持会议的辩论、主持会议的表决等。
指导机构通常由选举产生,作为指导机构的执行局或主席团,一般由议长、副议长、各议会党团主席、议会秘书长等组成。
集体指导机构也由一位议长主持工作,决定由集体作出。
议事日程的安排,是议会工作中的关键部分。
在多数国家,议会的议事日程由议会指导机构排定。
但有些国家的政府对议会有相当大的控制权,由政府决定议会时间表;德国、意大利等国,政府可派代表参加制定议事日程的机构。
议会的议事日程一经确定,一般不做随意改动;如有特殊情况,可按规定的法律程序变动。
如法国,议事日程确定后,只有涉及到法律规定优先列入的问题时,议程表才能修改。
日本规定,议长认为有必要,或议员提出修改动议时,议长在征求议院的意见后才能修改议事日程。
会议的公开制度。
多数国家规定议会的会议一般公开举行。
公开的内容包括:议会会议公开举行;议会议程和日程提前公布;准许公民旁听;报道自由;议会议事记录和简报登载在公开刊物上。
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议会网站已经成为议会公开的重要渠道,还有些国家设有专门转播议会活动的电视频道。
但在实践中,各国对议事公开的理解和公开的程度是有区别的。
不少国家的议事规则还规定可举行秘密会议。
秘密会议一般讨论外交、国防、公共安全等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讨论的问题。
秘密会议除议员外,其他人不得出席旁听或报导,议事记录作为秘密文件保管。
为了不破坏公开性原则,规定秘密会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由一定的机构或一定数量的议员提议才能召开。
美国、英国等国家议会召开秘密会议时,需要关门进行,无关人员必须清出会议场所,所以秘密会议也被称为“闭门会议”。
西方各国议会一般都允许公众旁听。
议会设有专门的旁听席,愿意参加旁听的公民,只要到议会大厅领取一张旁听证,即可参加旁听。
旁听证按先来后到,发完为止。
有的国家也把一部分旁听证发到有关部门,邀请有关部门派人旁听。
还有的国家,每一名议员都可以掌握一部分旁听证,由议员送给有关人员。
旁听人员都要遵守旁听秩序。
开会的法定人数。
无论是召开例行会议还是非常会议,多数国家议会议事规则都有法定人数的规定。
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全体议员的过半数,也有的国家规定为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五分之三。
当开会时间已到而法定人数不足时,各国议事规则规定可以将开会时间适当推迟,推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时,则宣告休会。
为了保证议员能够出席会议,多数国家的议会实行请假制度,如芬兰、瑞典,规定议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请假并经批准;对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议员,规定了制裁的办法。
也有少数国家没有规定请假制度,如法国、荷兰,但有其他相应的督促措施。
二、议事程序 (一)议案的提出 议案是指被授予专门权限的机构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法律或决议草案等议事原案。
为了保证议案的质量,许多国家议会议事规则对议案的提出都作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提案主体。
哪些人可以提案通常由宪法和议事规则规定。
多数国家议会议事规则规定,一定数额的议员、国家元首、议会的两院及各种委员会或政府拥有提案权。
在责任内阁制国家,政府的提案在议会讨论中占优先地位。
联邦制国家中,有些规定联邦的组成部分拥有提案权。
有的国家规定,一定数量的选民也可以提案。
俄罗斯宪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在由其管辖的问题上也享有立法动议权。
议案一般需附有说明,写明提案理由,议案要在会议召开前一定时间内提出。
议案在列入议会的议事日程之前,通常先交由一定的机构审查。
议会的领导机构在通过议事日程之前,必须把它所收到的议案情况向议会全体会议汇报。
议案撤回。
有的国家规定,议员要撤回已经提出的议案和动议时,必须由提案者请求。
在成为委员会的议题后,撤回须经委员会准许;在成为会议的议题后,撤回须经议院准许。
(二)议案的讨论 委员会讨论审查。
一般议会收到议案或决定将议案列入会议讨论后,通常先将议案交有关议会委员会讨论。
委员会会议在听取提案起草者或起草单位的代表就起草问题及有关事项所作说明后,委员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要对所讨论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向议会或议院会议作汇报。
决议以报告形式写出,获得委员会简单多数赞同的意见、建议和修正案均列入报告,作为委员会的集体意见。
“三读制”。
西方国家对议案的讨论一般实行“三读制”。
“三读制”是指任何议案都必须经议会三读审议后才能通过。
“三读”议事程序是在英国形成的,后来被美国、德国、丹麦、新西兰等主要西方国家所仿效。
一读阶段,是在议会全院会议上宣布议案的名称和要点,然后把议案送到有关委员会进行审查。
二读阶段,是宣读议案内容,在专门委员会审查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辩论,再行修改。
三读阶段,即进行表决。
在一院制的议会,议案经过三读通过后,即完成了在议会的立法程序。
在两院制国家,议案在一院三读通过后,要送到另一院按照同样程序三读通过。
如果议会一院批准的议案在另一院获得通过,或者经过两院联席会议的协调获得通过,那么这项议案的“三读”过程就告结束。
辩论。
辩论是议会主要的、最常用的议事方式。
一般议会或议院在听取了委员会对议案的审议报告或提案者的报告后,议会或议院会议便开始正式讨论,进行大会发言或辩论。
许多国家的议事规则都对辩论的程序、辩论的规则作了规定。
辩论要求辩题集中、态度分明、限定时间。
辩论程序一般分几个步骤:即动议——双方首席先后发言——双方其他议员轮流发言——双方代表总结——表决。
议员的发言。
外国议会议事规则中一般都对议员的言论免责和发言时间限制作出规定,前者旨在保护议员的言论自由,后者旨在约束个别议员漫无边际的发言和利用言论自由阻挠讨论的行为。
议员在议会中任何会议上的发言只要不使用诽谤、侮辱性语言,不泄露国家机密和揭露他人隐私,且遵守发言程序规则和会场秩序规则,发表任何言论均受法律保护。
违者议长可行使处罚权,如禁止其发言、驱逐出会场等。
对于议员的发言,大多数国家对发言次数和发言时间有所限制,一种办法是限制每个议员的发言次数和时间,另一种办法是限制每个议会党团的发言次数和时间。
对发言时间的规定从不超过10分钟到不超过30分钟不等,法国、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国对发言时间按该议会的议会党团所占议席比例分配。
议事规则通常还规定,就同一问题的第二次发言时间应少于第一次发言,如表达反对意见,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或不加限制。
如发言人超过规定时间偏离议题,主持人可令发言人停止发言或言归本题;对不听劝阻者,主持人有权取消其发言权。
议员在辩论中的发言,不论在哪一个国家,都由指导机构负责安排。
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议员可以(或必须)预先向每一场辩论的主持人登记;一种是在辩论过程中,议员可随时向主持人请求发言。
议员发言,有些国家不准议员照稿宣读,有些国家允许使用发言提纲或宣读有关技术性材料和引文。
极少数国家不对发言加以任何限制,如芬兰等国,只要议员愿意,想讲多久就讲多久,想讲几次就讲几次。
“一事不再议原则”。
这一原则是议会议事的传统和惯例,即对于议会已经议决的事项,在同一次会期中不得再次审议和做出决议;如确有必要讨论,也只能在下一次或以后的会期提出和审议。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议会意见的一贯性,保持议会决议的权威,也有利于提高议事效率,尤其是防止议会内少数派阻挠议事过程的正常进行。
(三)表决 表决是代议机关作出决定的重要法定程序。
各国根据方便实用、公正合理、烘托气氛等原则,并从自身的历史传统和习惯出发决定采用何种表决方式。
各国常用的表决方式有:口头表决、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分组或分门列队表决、唱名表决、投票表决、掷球或作记号表决、鼓掌欢呼表决、使用表决器表决、无异议表决。
在议事过程中,议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不限于一种。
电子表决技术因其准确、方便、快捷的优点,在各国议会表决中得到广泛应用。
关于表决的法定人数各国规定不一,主要取决于议案的重要程度。
例如对宪法的表决,通常要求有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绝对多数票才能通过,而对一般法律案的表决,过半数即可。
对同类别法律的表决,各国规定亦有差别,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即可通过法案的国家最多,其他还有三分之二、三分之一等。
在表决议案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通常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由议长或其他主持会议的人投票决定。
在美国国会中,议长不进行投票,但在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议长的一票就是决定性的。
二是提案被视为否决。
例如,法国国民议会议事规则规定“赞成与反对票相等,付诸表决的问题算不通过”。
关于法定票数的计算基准,主要有“出席表决比例制”、“出席会议比例制”和“全体成员比例制”。
整体表决和逐条表决是表决法律案的两种主要方法。
就各国的惯例而言,逐条表决为常规方法,而整体表决则为例外。
美国在表决时分两步进行,先对议案的各种修正案进行表决,然后对整个议案进行表决。
在议员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情况下,有些国家议事规则中设计了委托投票规则,允许议员将表决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也对这种委托投票的操作做了严格的限制,如委托他人投票的议员必须出具书面的表决委托书。
在允许委托投票的国家中,法国两院的委托投票规则是比较完备的。
一般情况下,各国议会的表决都是公开进行,只有个别人事选举或有关个人权利的表决等极少数情况例外。
例如,在德国,秘密投票这种投票形式专门用于选举联邦议院议长、副议长,联邦总理和议会国防专员。
(四)议事记录 议事记录是议会会议的重要文件,几乎所有国家的议会都记录议员在各种问题与事项上的辩论发言、一切动议。
会议暂停或结束后,向议员提供议事记录,议员有权利也有义务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
如发现所记内容与发言有出入,可以向会议主席提出校正要求。
如议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就记录提出异议,就被认为批准了记录。
有的国家允许议员将未讲过的资料或未能完成的发言增补进记录中。
议事记录付印后由议长或有关负责人签署,存入议会档案室备查。
一般国家的议事记录要在会后公开发表,有的是完整记录的发表,有的只发表记录概要。
当会议发生争执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事记录作出决断,公众也可以通过议事记录了解立法意图以及各种审议意见。
三、委员会工作程序 各国议会大都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委员会,就各种问题向议会提出意见、报告或者议案。
议会的各种活动,特别是法律的制定和审议大都在委员会中进行,委员会实际上是议会活动的中心。
根据外国议会议事规则,委员会分常设(或称专门)或临时(或称特别)两种。
常设委员会是根据立法需要,以管辖范围划分的委员会。
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出于议会自身活动的需要而设置的,如日本参、众两院设有议院运营和惩罚两个委员会,美国参议院的规则和行政委员会;后一种委员会的具体设置有的与政府部门对口、有的按专业领域设置。
常设委员会下面还可设小组委员会。
委员会的成员都是对委员会管辖事务具有专长的议员。
特别委员会是为处理特定问题而设置的,任务结束、向议会提出报告后,即告终止。
委员会的活动主要是审议议案。
议案提出后,议长或议会主持人将议案送交有关常设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应对与议案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
它可以派员到各地巡视了解情况,也可以通过召开征询意见的会议或举行听证会收集材料。
经过调查后,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议案逐条审议,向议会提出审查报告。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总统制国家,委员会可以通过议案,也可以修正议案,对于它认为不成熟的议案,委员会可以将其搁置。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责任内阁制国家,委员会也有权修改议案,但无权否决议案,而必须将自己的意见连同被审议议案交付议会,由议会最后定夺。
委员会对于倾向通过的议案应在报告中说明议案的目的、范围以及推荐的理由,经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即列入议会会议的议事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