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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所长培训会主持词

时间:2016-09-13 16:22

Visual Basic的一个小题目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尤其是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

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

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构建 完善 纠纷解决机制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偏好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

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也即所谓的ADR。

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其意为“替代性(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最初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目前,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广为使用的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仲裁、调解、谈判、案件评估(case valuation)、法院微型审判(mini-trial)、早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由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 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等。

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 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1]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 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第二,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

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第三,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 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第四,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其中民间性ADR 占据了绝大多数;第五,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仲裁在内的ADR 的构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 的或平等的。

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 ,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因而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

[2]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符合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盖在ADR 的范畴之内,尽管它们都保持着各自的特殊性。

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体体现为以诉讼为核心,各种非诉讼方式为补充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3]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类方式,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

  二、构建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人民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及时有力弘扬的社会。

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由于冲突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格局。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要确保各项事业有新格局、新水平、新发展,必须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

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有些矛盾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突发性强,发现和控制难度大,靠单一渠道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司法干预社会矛盾纠纷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对某些矛盾纠纷不是最佳的手段,因为司法的职能是裁判争端,不具有直接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许多利益调整的矛盾纠纷需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方法实施综合调控,不易进入司法程序。

同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如果群众遇到纠纷都走诉讼这一独木桥,必然会导致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平和方式解决的矛盾更趋对立,最终影响社会和谐。

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协调运作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综合利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高调处效能,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符合保障民生、人民利益至上的执政目标。

人民法院将有限的审判资源用于解决重大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对一般的民间纠纷倡导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诉外,是缓解审判压力、成功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基础,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礼让、交易诚信,可以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和协调法律与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法院判决所不能替代的。

对于当事人来讲,有事就打官司不是法律意识强的表现;对于法院来讲,不是受理的案件越多越体现政绩。

发挥多元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外,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具体要求。

  三是有利于促进平安创建活动的不断发展。

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发挥社会控制作用,共同构筑资源配置合理、机制运转高效的社会矛盾解决体系,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不断创新调解理念、调解手段和调解方法,推动完善以“以党委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组织联动、法院积极主导、诉求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基层群众受益”为核心内容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疏导、分流社会矛盾,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及时消除各种影响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特别是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有助于协调统一各方利益,加强团结合作,把人心凝聚到谋发展、干事业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充分发挥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基本思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一个趋于和谐的社会、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占有自己的位置, 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且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每一个具体的矛盾纠纷, 都应当有不同的诉求表达渠道和化解方式。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要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既充分发挥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优势,又能够相互衔接配合、相互补充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模式。

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的作用,基础在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建立和加强,根本在于诉调一体化对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中心,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把民间调解发扬光大,把行政调解发挥到位,把法院调解贯彻始终,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实现调解效果的最大化。

  (一)加强人民调解,打牢基础建设。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第一道防线,必须在加强人民调解上下功夫,要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在各单位、各社区(乡镇)、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人民调解员,及时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优化民调组织结构。

基层法院应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机构,配备调解经验丰富、审判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同时聘请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街道司法所长、街道社区推荐的司法协理员为特邀调解员,还应从司法所长、发挥作用好的司法协理员中聘请司法联络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或受法院委托独立主持调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

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并将经济补贴与工作业绩考核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在“四位一体”大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结合具体案件,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确保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强化行政调解,调配救济资源。

  要强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职责。

目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有相当数量是行政性纠纷,行政机关也承担着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解决纠纷的职责。

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的特有优势,同时,行政机关掌握着其他纠纷解决主体不具备的行政裁量权和社会资源,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通过不同的资源调配,实现纠纷有效解决。

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救济是指当权利的实现出现障碍时,需要对其提供一种救济和帮助。

救济包括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

就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而言,政府部门的公力救济和行业协会等的社会救济,都是十分重要的,但现实情况却是有差距的,还有很大的实践探索和改革发展的空间。

必须更新观念,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念,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纠纷解决规则和工作职责,及时处理相关纠纷。

在行政调解中积极倡导“以和为贵”、合作、自治等价值理念,引导采用平和方式解决纠纷,降低纠纷的对抗程度,避免纠纷的升级,增加社会的和谐度。

  (三)建立联席制度,搞好诉调对接。

  建立“三项制度”,搭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一体化的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要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参加,组织特邀调解员代表、民事调解指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召开例会,相互通报纠纷发生、解决情况,交流、研究化解纠纷的办法。

二是建立考评管理制度。

各基层司法所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的考评和管理,规范人民调解业务台帐、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考核评比,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法院要与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政部门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建立“裁判案例资源共享”机制,全面发挥惩治、教育、保护、预防的司法职能。

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每月纳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的数量、类型、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统计报表,抄送法院,法院应将每月受理的经过人民调解的案件情况、发生法定事由被确定为无效或变更、撤销的调解协议情况形成统计报表,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

  四、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

  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其相互协调,又充分发挥各自作用,是一项需要多方协作、不断完善的社会系统工程。

要坚持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地位,加强联系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努力构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格局。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把握正确方向。

  推动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整合各种资源和优势,多方协作,形成合力。

把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坚持与深化平安创建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加强对人民法院与调解组织之间的工作指导、调度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制度配套、措施具体、成绩显著,各综治部门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尤其要超前处置好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防止矛盾上交或外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深化调查研究,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析和研判,围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为社会管理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是畅通诉求渠道,凝聚多元合力。

  畅通诉求渠道是推动和完善多元解决纠纷的前提。

充分调动成员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纳入到社会控制的大系统中发挥作用,构成配置合理、运转高效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各行政机关和基层组织要根据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职责,坚持做到既不越位、不错位、又不推诿、不回避,充分发挥主动高效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将人民调解融入诉讼渠道。

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维护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

要努力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协会工作的新途径,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依法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制度,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和防范,加大调处工作力度,能调则调、宜调则调,使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为法院审判工作“减压”。

努力消除人民调解工作的盲区和死角,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律师的作用,挖掘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资源。

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既了解法院审判工作,又熟悉社情民俗、贴近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调解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

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发挥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的优势,积极探索律师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激励机制,促使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自治解决。

  工会、妇联等组织既要依职权主动解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纠纷,又要积极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工作,劳动、国土、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履行自身调处纠纷职能的同时,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符合专业特点的参考意见,为和谐解决矛盾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是提升司法权威,增强司法水平。

  司法是最规范、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手段,司法审判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最主要力量,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实践,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深化改革创新,优化审判职权,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立案及时、裁判公正、执行有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要自觉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优势,最大可能地减轻当事人讼累,最低成本地实现司法公正。

要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范畴内,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不断强化多元、和谐的理念,在诉前、诉中和诉后的全过程,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各种“软性”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纷争,平衡利益冲突,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司法目的,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各相关部门要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积极引导社会改变“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释放群众情绪,理顺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因纠纷而结“世仇”的现象。

要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对民调、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检察机关科长竞争上岗演讲稿

尊敬察长、各位评亲爱的同志们:  大家好  在这春暖花开、春意盎然,大家以盼綦江升区的美丽时刻,迎来了我院中层干部的竞争上岗,我衷心的感谢院党组给我这样一个机会,同时也感谢同志们对我的信任和支持。

  竞争是一种本能,竞争是一种精神,竞争更能提振精气神。

科长不仅仅是一个工作职位,更是一分责任和义务的代名词。

科长作为院党组决策的传达者和执行者,要处处事事维护党组威信,维护集体利益,维护干部职工的利益。

科长是一座架桥,他是架通上下级的心灵之桥;科长是一面旗,他敢于在工作和其他方面喊“向我看齐”;科长是一盆火,他不断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科长是人民的公仆,为民伸张正义,主持公道。

只有准确把握“科长”这一角色,才能在这一位置上有所作为而有所不为。

  我现任民行科副科长,竞争民行科科长,我的竞争优势有:  第一、忠于党,热爱检察事业,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多年来,我始终以共产党员的条件严格要求自己,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弘扬“忠诚廉明、守护正义”的重庆检察精神,多次被评为院的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工会会员。

  第二、竞争民行科科长,我有一定的民行检察工作经验,并且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我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认认真真、勤勤恳恳、一丝不苟,秉公办案,赢得了申诉人的信任和支持。

一年多来,我先后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件,立案件 件,不立案 件,提请抗诉 件,建议再审检察建议 件,获得法院改判 件,其余案件正办理中。

2010年,民行检察工作目标考核,在全科同志的艰苦努力下,从2009年的第38名跃升到第18名,完成了院党组下达的目标考核任务。

特别是在办理“綦腾公司系列”案件中,检察长同志,亲自指挥,主持申诉人与被申诉的和解工作,在分院民行处的支持下,最终以抗诉促成当事人和解,创造了抗诉检察工作的“綦腾”模式,这是一条成功的经验,值得继承和发杨。

  第三、多岗位锻炼,有从事管理工作的经历,积累了一定管理经验。

  自1986年在东溪化工厂参加工作以来,先后在綦江县卫生局、丁山镇人民政府、检察院、公安局工作。

在党组织的关心和培养下,先后担任担任过机电设备科副科长,镇长助理,丁山湖旅游管理所所长,监所科副科长、控申科副科长、民行科副科长,机关第四党支部副书记,院工会组织委员.在检察院担任副职已经7年了。

在担任副职期间,全力协助科长工作,当好参谋,充分发挥助手的作用,全面完成了院党组下达的各项任务。

2009年,控申工作取得全市目标考核第一名的佳绩。

在这些不同岗位工作,我总是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一步一个脚印走到今天,走向明天。

  第四、热爱学习,有比较全面的综合知识和从事检察工作法律专业知识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崖苦作舟。

我从重庆市轻工校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中专毕业以来,先后完成了经济管理大专学业、政法专业本科学业、法学专业本科学业2008年,还参加了重庆市首届政法干警现代经济知识的短期培训。

特别感到心慰的是,2007年,在我42岁的时候,通过了被称为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使我基本掌握了从事检察工作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开展民事检察工作打下了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

  此外,在检察工作,积极钻研、勤于思考,不断总结提高,有较强写作和调研能力。

如2010年,本人负责,民行科全体干警参加,高质量的完成了院党组的安排支持起诉问题调研科题。

《关于基层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困惑和分析》调研文章,在检察机关服务城乡统筹研讨会征文中获得三等奖。

  金无赤足、人无完人,虽然我上面谈到一些优势,但也还存许多缺点,在今后的工作一定努力改正。

  假如今天我将竞争上民行科科长职务,本人的工作思路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开展 “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大力推进民行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全面完成院党组安排的各项任务。

  当前的首要工作目标是:坚定不移、不折不扣、不移余力,坚决完成院党组确定的2011年民行工作目标考核进入全市前十五名的任务。

  主要的工作措施是:  首先,重点抓、抓重点  尽管民行管理工作任务繁重,但工作重点是市院的目标考核任务。

因此,要针对市院目标考核调整的实际情况,把工作的重点放到办理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案件主要业务中,因为建抗案件占整个目标考核的70%。

在工作方法上,要集中力量办理重点案件,积极主动争取院党组的支持,按照去年“骑腾公司系列案件”的模式,加强与其他单位的沟通协调,力争“东贸公司系列案”成功办理,就一定能够完成院党组下达的任务。

  其次,整体推进,不遗漏其他考核目标。

  在集中力量办理重点案件的同时,要树立整体推进不遗漏的工作思路,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要在监督法院执行案件的难点上有所突破,积极开展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公益诉讼和社会管理创新上创造亮点,积极编写案例,争取零的突破,同时加强与职侦部门的联系,积极移送职侦线索。

  第三、加强联系,争取支持,广辟案源  要加强与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部门的联系,特别是本院的检察联络室、律师事务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与沟通,广辟案源,寻找民事检察工作新的亮点。

尤其要加强与法院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庭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和改判率。

  第四、整合人力资源,创新管理方法。

  要向职侦局学习,要彻底改变过去单打独斗的办案模式,实行集中办案的模式,让有经验的老同志把脉,从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让年轻的同志办理法律文书的撰写,网上办案的操作等工作,这样集中力量办理建抗案件,争取在建抗案件数量上有重大突破。

  最后,要坚持一岗双责,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好队伍,严格队伍的管理和教育,从严治警,常抓不懈,保证队伍不出问题。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事,古人说:“不可以一时之得意,而自夸其能;亦不可以一时之失意,而自坠其志。

”竞争上岗,有上有下,无论上、下,我都将以这句话自勉,一如既往地勤奋学习、努力工作。

  最后,我想以伟大的科学家阿基米德名言结束本人的这次演讲:“假如给我一个支点,我将撬起整个地球”,假如今天你们给我一个机会,明天,我将为你们创造一个奇迹。

个人面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编制面试试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针对性原则  针对性是面试试题编制上的重要原则。

所谓针对性,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空缺职位(岗位)需要的特殊性,落实“为用而考”的考试录用方针。

  因而在面试试题编制过程中,要注意选取那些带有岗位要求典型性、经常性、稳定性的内容去设计试题。

二是应试者个体素质的特殊性。

面试试题设计前要对应试者来源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岗位的需要,设计出既适合岗位要求又能切实测评出应试者个体能力素质的试题。

从实际情况看,我国虽人口众多,但真正能够达到理论上所要求的国家公务员能力素质的人并不是很多,尤其在那些受地域狭小的限制,又无法从其他地区招录公务员的地区更是如此,如果离开应试者来源背景这一实际,试题设计的理论水平很高,却未必能达到实际的选拔目的。

另外,经过报考资格审查、笔试的筛选,进入面试的只是很少的一部分人,若能根据每一个应试者的履历表和笔试成绩,有针对性地拟定面试试题,这不仅是对笔试的一个补充,也可帮助我们更有效地测评出每个应试者具有的实际能力素质。

  2、科学性原则  在面试试题的设计编制中,不能随心所欲,拿来一个题目、一个案例就作为面试题目。

所谓面试试题的科学性要求,一方面指从内容上它应该是严谨的,既源之于现实和岗位工作需要,又不是干巴巴的抽象理论或是不加修饰的生活原版,它是经过提炼、加工、改造后的具有典型性和现实性相结合的题目。

另一方面,在形式上,它应该按照各类试题编制的规范来设计,题目的大孝提出或设置方式应适中、适度。

尤其是那些难度较大的面试,其试题的设计在科学性、规范性上的要求更高,否则此类面试就会流于低层次循环,既测评不出应有的素质指标,也无法拉开应试者之间的距离。

  3、目标单一性与试题内容多样化原则  目标的单一性与内容的多样化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首先,根据空缺的职位对任职者素质的要求确定面试的目标。

分散化的目标将使竞聘面试难以成功,明确目标之后,要以目标为核心进行多样化试题的设计,从而保证面试的有效性。

  面试目标是根据对考生的素质要求而设定的,而每一面试目标都需要备有多样的试题材料。

面试的科学化程度依赖于选用的试题材料准确性、科学性,这就要求有丰富多样的试题供选择。

因此,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试题题库。

  4、灵活性原则  灵活性原则要求在面试试题的编制设计中,题目的形式和内容都要采用较灵活的做法,一是为面试提问留有余地,给应试者的思维留有空间,调动应试者的积极性;二是灵活性的试题可以营造面试所特需的活跃气氛,使面试根据时间进展的情况,根据应试者的表现情况,有张有弛地进行,这有利于调节应试者的紧张心理,使其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力水准。

  5、弹性原则  弹性原则要求在设计编制面试试题时,除少量客观性试题外,尽量做到一题多义,一题多解,给应试者以充分的施展空间,让他们能够运用自身知识和工作经验,给面试考官一个全面观察的时机。

如果试题内容涉及面狭窄,答案惟一,凭应试者死记硬背就能完成,既便于应试者押题,也会极大影响面试测评的有效性,使面试变成了笔试的延续。

  但是,具有弹性的面试试题,并不意味着大容量,或者是多个小问题的组合,好的弹性试题可能就是精练的一句话,或一个简短的案例,它提供给应试者更多的是思考问题的多维性、创造性和联想性,而不是用一大堆习题、怪题压住应试者,让其疲于、难于应答,而无力展示自己多方面的能力。

  6、思维性原则  这是在设计公务员考录面试试题时,必须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设计和编制公务员面试试题时,应着眼于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导向性,以及现实生活中富有教育意义的热点问题和与应聘职位、职业相关的思想、政策性强的试题,以避免那些格调不高、内容庸俗,甚至与大形势、大的政策路线相背离的问题。

提出思想性原则,主要目的是测量作为国家公务员对当前党的大政方针的理解能力、政策运用能力,思想意识自我辨析、校正能力及现实政治生活的参与意识和思想政治上的进取精神,而这些素质对直接代表政府形象、直接运用党和国家的方针与政策于行政机关工作中的国家公务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7、面试试题与考生综合素质相适应原则  这一点强调的是考生面试的适应性问题,它包含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面试试题要与考生的程度相适应。

这里讲的“程度”是综合素质的概念,包括考生的文化程度、社会阅历程度等。

例如,我们对一个大学刚毕业、缺乏社会经验、20岁出头的年轻人确定面试内容,自然应当与已在社会工作多年的30岁左右的成年人有所不同。

  (2)面试试题要与工作岗位的阅历要求相适应。

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后,对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分类,原则上工作岗位需要什么条件的人,就要选什么条件的人,这就是要求经面试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能够具有工作岗位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并且能够适应工作内容增多偏难的情况,具备发展潜力。

因此,面试内容应当满足工作岗位的现实与未来的要求,避免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等弊端发生。

  上述两点只是一般地强调了考生面试的适应性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还有许多难题需要认真研究。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不断地总结经验,把面试试题设计得更加科学化和合理化。

  8、面试试题新颖性与启发性相结合原则  为提高试题的效度,应该注意材料新、形式新、观念新、内容新,避免重复特别是简单反复,以便于测评考生某些素质的真实水准。

但这种新颖、新异、新奇要与富有启发性结合起来,从而促使考生的近似的联想和对比联系进入活跃状态,不至于拘束与紧张,切实挖掘其潜力而表现其应有的素质。

  在福建省1996年首届招考公务员和党的机关工作者的面试题目中有一题是这样的:“孙中山说:青年要立志做大事,不要立志做大官。

拿破仑却说:不想当元帅的士兵不是好士兵。

请你对此加以评析。

”该试题构思新颖,从考生对两种看似截然相反的观点的比较、分析和评价中,可以比较好地测评其思维能力、表达能力、人生观、价值观、诚实态度和进取心。

  9、可行性原则  面试是短时的抽样测评,不可能面面俱到。

灵活性、应变性的题目不宜过多过杂;难以测试的题目,如政治立尝道德品质至多列为参考项目。

在模拟操作试题方面,既不要过于简单,也不要超负荷进行。

可行性原则也包含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从当前实际情况看,有的地方不难找到高素质的公务员,因而竞争激烈。

有的地方却不然。

因此,内容深浅难易要顾及考生情况,不宜一味求新求异求难。

  如果录用缺乏实际工作经验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应着重一般素质(尤其是发展潜力)的测评;如果竞聘者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或专业工龄,可着重进行特殊素质的测评。

因此,对不同类型的考生在项目的权重分析上可考虑有所区别。

  二、编制面试试题的程序  1、制订试题编制计划  制订“试题编制计划”,就是对整个试题编制工作做通盘的总体构思,把最基本的东西先确定下来,使后面的工作有所遵循。

事实证明,制订好“试题编制计划”,是使编题工作按部就班、顺利完成的保证。

  试题编制计划应该明确以下问题:  (1)测评目的。

明确为何测评及测评结果的用途。

  (2)测评项目。

明确对哪些素质项目进行测评以及测评结果的质量要求。

  (3)测评对象。

对考生的总体情况,如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构成有所了解,明确针对性。

  (4)测评模式。

明确是口试类的模式还是模拟操作类的模式,口试中是采用哪一种或几种?模拟操作试中是采用哪一种或几种?只有具体确定后,才能考虑拟题。

  (5)题型。

明确采用哪些试题题型。

  (6)取材范围。

明确选用哪些素材。

  (7)对拟题工作的质量与数量要求。

  (8)工作程序与工作进度。

  2、编制题卡  对于比较规范化的面试,为了适应考官临场选择、组合试题的需要,最好编制面试题卡或试题本。

  面试题卡,应包括下列几项内容:  (1)试题。

也即题面,包括“给定条件”和“作答要求”两部分。

有时候,当“给定条件”不言而喻,或考生能想出时,也可省略。

  (2)答案。

面试题的答案,情况比较复杂。

有的是有惟一正确答案的,如知识测验;有的是没有统一答案的,但有“可接受答案”、“允许答案”;有的是既没有统一答案,也没有“可接受答案”、“允许答案”,只须考生作出答案就行。

题卡中,要针对这些情况分别载明答案的类型:如正确答案、参考答案、答案要点、允许答案、可接受答案、无统一且不需统一的答案等等。

  (3)用途。

也即该试题的测评意图、可测评的项目或预定效果等。

  (4)标准。

分别答案情况,提出做测评结论的指标及水平刻度,以便评定等级、分数或评语。

  (5)使用方法。

对各种注意事项予以说明。

  3、试测分析  试题编制好以后,要对其质量进行鉴别,即对该题的鉴别力、难度、形式等问题进行判断。

最好的鉴别方法,是先选择一些“考生”进行测评,通过使用来验证试题的质量。

  4、试题组合  结构化面试的基本试题,要在事先根据测评项目、测评时间、测评模式等进行组合,编配成试题本。

面试考场上,在基本试题的基础上,考官应该可以针对考生的作答提出关联性、展开性试题。

  三、面试试题的题型  1、常规面试题型  (1)问答题,即问答式面试的惯用题型。

一般是拟制数量较多的问题,然后进行组合。

一种是整组考题中有一个分值高的主要题目,其余问题与此相关。

  考官水平不是较高时,宜用这种题型。

另一种是整组考题中没有一个共同性的主要题目,而是各不相同的。

考官水平较高时,可以采用这种题型。

至于考生解答问题,通常是采用自由抽选题签的方法。

  (2)答辩题,即答辩式面试的题型。

考官提出论题,要求考生进行说明、论证、反驳。

  (3)辩论题,即争辩式面试的题型。

考官同时提出论题和反论题,作为辩方的考生采用包括直接论证和间接论证在内的各种逻辑方法证明论题为真,同时进行辩驳以证明反论题为假,作为反方的考生同样采用各种逻辑方法证明论题为假,而反论题为真。

双方针锋相对,唇枪舌剑。

主考因势利导,三言两语,探测思维深度,但不表态,直到一方理屈词穷时,宣告辩论告终,也可肯定双方的优缺点。

有时,为慎重起见,也可于辩论后召集评委会商定成绩。

评定的着眼点不在谁输谁赢,而在逻辑思维能力,特别是辩证逻辑思维能力的水平和表达技巧。

  (4)演讲题,即讲演式面试题型。

这类考题由考官临时提出或由考生自行选定。

常见的是“施政演说”,表现进入这一职位后,如何根据形势、任务而发挥自己固有的优势。

也可提出社会热点问题或焦点问题,要求考生即席演说。

  (5)结构化面试套题,按面谈事先设定的各项测评要素,编制约5~8道试题的一套问题,对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施测提问,套题中可以有多种试题题型,如背景型、知识型、智能型、意念型、情景型、行为型、压力型等问题,考官以此为基础,再加以顺应性的追问来测查考生的能力素质。

  2、情景面试题型  考生在逼真的模拟情景下按一定要求扮演一定角色进行实际活动或实际操作,考官通过精密的观察和细致的分析,对其有关素质作出评定,这类试题通常包括:  (1)拟制文书题,即考生根据考官的要求撰写或修改一份实用性的文书稿,如行政公文的常用文种(决定、通知、通报、请示、报告等)、新闻单位所需稿件(报道、通讯、评论等)、司法文书(起诉书、辩护书、调解书、上诉书、反诉书、判决书、审讯笔录、审判记录等)。

  (2)处理文件题,即考生根据考官的要求对特定文件进行处理,如针对有关请示写出批复,为收文提出拟办或催办的意见,为发文拟稿、审核、校对或立卷等等。

  (3)实际调研题,即考生根据考官的要求,到某地就某一特定问题进行采访、调查,或自行选择地点调查某一社会热点问题,然后撰写通讯或调查报告。

  (4)会议角色题,这类题目要求考生表述所参与讨论的议题的见解和观点,描述自己组织或主持一次会议的全过程,撰写会议记录进而写成会议纪要,或者表达如何参与小组讨论。

  (5)对话沟通题,即模拟上下级或同级之间交流思想,说服对方,消除分歧,增进友谊,从而正确处理人际关系的题目。

  (6)咨询服务题,这类题目要求考生模拟特定的公务员身份来解答有关的政策、法规、业务性问题等。

  (7)行政决策题,这类题目由扮演行政信息系统的人员或行政咨询系统的人员向考生提供有问题的目标材料,让他们拟定方案并对之进行分析评估或向考生提供多种方案而让他们从中择优。

  (8)调解矛盾题即设置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或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某种非对抗性矛盾,使考生以本单位领导者或委托人的身份进行调解、缓解和化解矛盾。

  (9)快速记录题,就是播放或朗读一段文字材料,要求考生以速记员身份迅速而准确笔录的题目。

  (10)阅读讲解题,就是提供文字或图画材料,要求考生以行家身份讲解其中的要点、难点和特色。

  (11)办理案件题,就是让考生充当特定的公、检、法人员或律师,进行案件调查和侦查,或提起诉讼,或进行辩护,或开庭审理。

  (12)技能表演题,即表演实际操作某种工具或仪器的题目,如计算机的操作、现场速记、机动车的驾驶等。

  (13)案例分析题,是笔试中的同类题目的言语表述,但不进行讨论,只指出同时参试的其他考生分析中的优点和缺点,并讲述如何接受对方正确意见,以取长补短。

  (14)案例处理题,这类题目要求在案例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考生模拟特定角色依照规章进行实际案例处理。

  四、面试题目的提问方式  1、封闭型问题  封闭型问题是要求应试者作出简单回答的问题。

这是一种只要求应试者做“是”、“否”一个词或一个简单句的回答。

  2、开放型问题  开放型问题是提出的问题要求应试者不能只用简单的一词或一句话来回答,而必须另加解释、论述,才能圆满回答问题。

面试中的提问一般都应该用“开放型”问题,以启发应试者的思路,激发其沉睡的潜能与素质,从大量输出的信息中进行测评,真实地考察其素质水平。

  3、假设型问题  假设型问题是以虚拟式的提问了解应试者的反应能力与应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思维能力等。

有时为了委婉地表达某种意思,也可用此提问方式。

  4、连串型问题  连串型问题提问一般用于压力面试中,主要考察应试者的反应能力、思维的逻辑性和条理性等,但也可以用于考察应试者的注意力、瞬时记忆力、情绪稳定性、分析判断力、综合概括能力等。

  5、压迫型问题  这种提问方式带有某种挑战性,其目的在于创造情景压力,以此考查应试者的应变力与忍耐性。

一般用于压力面试中。

这种提问多是“踏应试者的痛处”或从应试者的谈话中引出问题。

  6、引导型问题  这类提问主要用于征询应试者的某些意向、需求或获得一些较为肯定的回答。

如涉及薪资、福利、待遇、工作安排等问题,宜采取此种提问方式。

  7、反衬型问题(迂回型问题)  当主试者觉察应试者不太愿意回答某个问题而又想有所了解时,可以采取声东击西的策略。

  例如:对于“政治问题”许多人不愿真正表白自己的观点,此时可以迂回地提问:“你的伙伴们对这个问题或这件事是怎么看的?”应试者因此会认为说的不是自己的意见,说出来不会暴露自己的观点,因而心情放松地说了一大通,其实其中许多都是他自己的观点。

  8、背景型问题  背景型题目是用于初步了解应试者的志向、学习、工作等基本背景,并为以后提问收集话题的问题类型。

问题特点是让每位应试者都有话可讲,且能自由发挥,使应试者轻松、自然地进入面试情景;同时也考查应试者能否在短短的几分钟内既尽可能多地展现自己的优势,又做到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能考察应试者的言语表达和思维的逻辑性。

  9、情景型问题(案例型问题)  情景型问题是通过情景性试题考察应试者的应变能力、情绪稳定性、计划、组织、协调能力等个性及能力的试题形式。

  如:假设这样一个情况,本来,你的工作负担已经很重了,可上级却给你安排了另一项任务。

你觉得已没有精力再承担更多的工作,但又不想与领导发生冲突,你会怎样对待这个问题?(考察应试者人际交往的意义与技巧,主要是在组织中处理权属关系的能力)  10、行为型问题  行为型问题是用于考察应试者行为性技巧和能力的试题形式,如考察人际交往的意义和技巧,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特别是解决平级组织间矛盾问题的能力,以及着重考察其人际沟通以及与同事建立信任关系等行为性技巧和能力。

  11、智能型问题  智能型问题是通过对比较复杂的社会热点问题的讨论,考察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考察应试者对社会的关心程度。

这类题一般不是要应试者发表专业性的观点,也不是对观点本身正确与否作评价,而主要是看应试者是否能言之成理。

  12、意愿型问题  意愿性问题是考察应试者的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应试者的价值取向和生活态度。

  13、知识型问题  知识型问题是通过应试者的回答,可了解其知识面、个性倾向和思维方式等情况的问题。

  五、常规面试试题的设计技术  在常规面试下,由多位考官共聚一堂,按事先定好的次序每次面试一位应试者。

面试中由主考官按拟定的题目提问,应试者按考官们提出的问题逐一回答。

常规面试所采用的试题,可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两大类。

  常规面试中的客观性试题,大多是“供给式”或“固定应答式”的,也即问题本身就给定了一种或几种固定的答案,应试者的解答就是对已给出答案正确性的判断或对正确答案的选择及对问题作出简要回答(类似于笔试中的单癣多选或简答题)。

在设计此类试题时要注意两点:第一,此类试题的题量不能太大,一般宜控制在整个面试分值的20%以内。

题量太大则容易成为笔试的延续,抹杀面试的优点,也不易测评出应试者的实际水平,因为这类试题容易被应试者猜中或押中。

第二,这类客观性试题,一般用于面试刚开始的阶段,因为这符合人们由浅入深的认知规律,也可适当调节应试者刚进面试现场而造成的紧张心理。

  在常规面试中,占绝大比重的应是主观性试题。

这是一种“自由应答式”的试题,不同于客观性试题那种“供给式”或“固定应答式”。

这类试题不仅可以有效地阻止应试者押题,而且对这类试题的应答是应试者自己编织答案,能够提供给应试者充分表达自己见解、展示自己才能的机会,所以它既能深一层次地了解应试者具备各项能力素质的情况,又能反映应试者之间的水平差异。

  主观性试题的设计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弄清空缺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要求。

要弄清应通过面试测评应试者的哪些素质?在这些素质中哪些是根本的、核心的,对甄选应试者具有否决作用?哪些是相对一般的、次要的?常规面试中的主观性试题应占整个题量的80%左右,有人认为以20道左右题目为宜。

  (2)把握好试题的难度、区分度。

这就要求在设计面试试题时,与具体用人部门充分沟通,确定拟招录公务员的能力、学历层次及工作经验要求,以此确定面试试题设计的难度与区分度。

  (3)试题的表述要简明、清晰。

主观性试题,应有一定的弹性,但它不是不着边际的联想和无度发挥的对象。

在设计试题时,题义应清晰明确,尽量避免模棱两可,尤其要注意不要用同样的问题测不同的内容,以免使应试者糊涂,也可避免主考官评分时的犹豫和重复性给分。

  (4)在设计主观性面试试题时,是否应事先设计好标准答案?我们认为,尽管是主观性试题,也应有比较明确的、事先设计好的答案,以便多位面试考官评分时统一标准,不致给分间的差距过于悬殊。

当然,相对于客观性试题,它的答案不必做得过死,可以笼统一些,弹性大一些,只规定出某种倾向即可。

比如,在我们考察应试者的“组织协调能力”时,我们应对这一岗位对组织协调能力的要求是什么,具备这一能力素质的人会如何表现,不具备这一能力素质的人会如何表现,对这一问题,应试者的哪些反应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对每一种情况可规定其分值的界限;即最高可得几分,最低可得几分。

  六、情景面试试题的设计技术  情景面试又叫情景模拟面试,它把许多所谓“评价中心”的人员甄选技术纳入了面试中,比如公文处理(又称“文件筐技术”)、无领导小组讨论、案例分析、操作演示等。

情景模拟面试试题的编制设计,受上述不同表现形式的影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从试题内容编制和模拟情景设置两方面入手。

  在模拟面试试题的设计时,要注意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典型性问题。

情景模拟试题所模拟的事件必须是典型的,这一方面表现为模拟的事件是应试者在未来工作中最重要、最经常、最关键性的活动,而不是那些次要的、偶然的事件;另一方面,所模拟的事件不是原原本本地从实际原型中截取,而是把多种情况进行归纳、概括、集中成的一件事。

  (2)逼真性问题。

情景模拟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要求模拟得逼真。

这一“逼真”不但要求模拟环境逼真,更重要的是要求应试者与处理的问题、完成的任务(即试题内容)也要逼真。

当然逼真并非要求做到“真实”,而是要求情景模拟的内容应当符合拟任工作的规律性和发展趋向性。

  (3)难度适中。

目前,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仅通过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因此,在情景模拟试题编制的难度上要适中,既不能以勤杂人员的要求设计试题,也不能以高级领导职务职位的要求去编制试题。

  (4)突出主题。

一般而言,情景模拟的事件往往是政府机关事务中的一系列片断,而模拟的目的是为了测评应试者的各项能力素质,所以要根据测评目的,有选择地裁剪、加工这些“片断”,区分主次,并找出一条贯穿各片断的主线,以测量一项能力为主,附带测量其他能力素质,而不能主次不分、轻重不明,让不太相干的细节浪费了宝贵的面试时间。

  关于模拟场境的设置。

情景模拟场境就是应试者的考场,然而这一考场与笔试考场和常规面试的考场有所不同,它是情景面试试题的一部分,它能对应试者起到岗位诱导、心理压力及操作指向的作用。

  要特别注意模拟情景的“现场感”,做到有情有景、有声有色、情景逼真,使应试者进入考场后,能够很快进入其“扮演”的角色,由触景生情,到激发其多方面的才能,去完成测评任务。

上海市一次外汇银行业务员计算机仿真测评,就刻意设计银行业务大厅的嘈杂环境,以测评应试者在这种仿真环境下处理业务的生理、心理素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模拟情景设置追求“现场感”还有另一作用,那就是在应试者录用前就向其生动、逼真地展示了其未来工作的环境、专业技能要求情况等,使其能够更准确地校正和确认自己报考的岗位是否适合自身的各项条件及兴趣、意愿和理想。

加深对岗位的了解,对其以后的工作情感和意志品质均有益处。

国家公务员录用应是“双向选择”,情景模拟所创设的逼真场景,有利于应试者对报考职位的了解,有利于“为用而考”和“人尽其才”方针的落实。

中国社会转型给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哪些要求

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尤其是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

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

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构建 完善 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偏好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

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也即所谓的ADR。

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其意为“替代性(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最初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目前,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广为使用的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仲裁、调解、谈判、案件评估(case valuation)、法院微型审判(mini-trial)、早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由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 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等。

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 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1]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 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第二,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

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第三,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 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第四,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其中民间性ADR 占据了绝大多数;第五,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仲裁在内的ADR 的构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 的或平等的。

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 ,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因而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

[2]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符合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盖在ADR 的范畴之内,尽管它们都保持着各自的特殊性。

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体体现为以诉讼为核心,各种非诉讼方式为补充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3]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类方式,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

二、构建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人民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及时有力弘扬的社会。

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由于冲突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格局。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要确保各项事业有新格局、新水平、新发展,必须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

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有些矛盾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突发性强,发现和控制难度大,靠单一渠道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司法干预社会矛盾纠纷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对某些矛盾纠纷不是最佳的手段,因为司法的职能是裁判争端,不具有直接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许多利益调整的矛盾纠纷需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方法实施综合调控,不易进入司法程序。

同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如果群众遇到纠纷都走诉讼这一独木桥,必然会导致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平和方式解决的矛盾更趋对立,最终影响社会和谐。

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协调运作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综合利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高调处效能,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符合保障民生、人民利益至上的执政目标。

人民法院将有限的审判资源用于解决重大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对一般的民间纠纷倡导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诉外,是缓解审判压力、成功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基础,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礼让、交易诚信,可以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和协调法律与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法院判决所不能替代的。

对于当事人来讲,有事就打官司不是法律意识强的表现;对于法院来讲,不是受理的案件越多越体现政绩。

发挥多元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外,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具体要求。

三是有利于促进平安创建活动的不断发展。

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发挥社会控制作用,共同构筑资源配置合理、机制运转高效的社会矛盾解决体系,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不断创新调解理念、调解手段和调解方法,推动完善以“以党委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组织联动、法院积极主导、诉求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基层群众受益”为核心内容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疏导、分流社会矛盾,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及时消除各种影响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特别是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有助于协调统一各方利益,加强团结合作,把人心凝聚到谋发展、干事业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充分发挥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基本思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一个趋于和谐的社会、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占有自己的位置, 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且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每一个具体的矛盾纠纷, 都应当有不同的诉求表达渠道和化解方式。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要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既充分发挥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优势,又能够相互衔接配合、相互补充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模式。

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的作用,基础在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建立和加强,根本在于诉调一体化对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中心,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把民间调解发扬光大,把行政调解发挥到位,把法院调解贯彻始终,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实现调解效果的最大化。

(一)加强人民调解,打牢基础建设。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第一道防线,必须在加强人民调解上下功夫,要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在各单位、各社区(乡镇)、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人民调解员,及时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优化民调组织结构。

基层法院应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机构,配备调解经验丰富、审判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同时聘请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街道司法所长、街道社区推荐的司法协理员为特邀调解员,还应从司法所长、发挥作用好的司法协理员中聘请司法联络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或受法院委托独立主持调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

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并将经济补贴与工作业绩考核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在“四位一体”大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结合具体案件,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确保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强化行政调解,调配救济资源。

要强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职责。

目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有相当数量是行政性纠纷,行政机关也承担着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解决纠纷的职责。

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的特有优势,同时,行政机关掌握着其他纠纷解决主体不具备的行政裁量权和社会资源,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通过不同的资源调配,实现纠纷有效解决。

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救济是指当权利的实现出现障碍时,需要对其提供一种救济和帮助。

救济包括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

就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而言,政府部门的公力救济和行业协会等的社会救济,都是十分重要的,但现实情况却是有差距的,还有很大的实践探索和改革发展的空间。

必须更新观念,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念,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纠纷解决规则和工作职责,及时处理相关纠纷。

在行政调解中积极倡导“以和为贵”、合作、自治等价值理念,引导采用平和方式解决纠纷,降低纠纷的对抗程度,避免纠纷的升级,增加社会的和谐度。

(三)建立联席制度,搞好诉调对接。

建立“三项制度”,搭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一体化的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要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参加,组织特邀调解员代表、民事调解指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召开例会,相互通报纠纷发生、解决情况,交流、研究化解纠纷的办法。

二是建立考评管理制度。

各基层司法所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的考评和管理,规范人民调解业务台帐、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考核评比,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法院要与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政部门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建立“裁判案例资源共享”机制,全面发挥惩治、教育、保护、预防的司法职能。

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每月纳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的数量、类型、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统计报表,抄送法院,法院应将每月受理的经过人民调解的案件情况、发生法定事由被确定为无效或变更、撤销的调解协议情况形成统计报表,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

四、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

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其相互协调,又充分发挥各自作用,是一项需要多方协作、不断完善的社会系统工程。

要坚持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地位,加强联系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努力构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格局。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把握正确方向。

推动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整合各种资源和优势,多方协作,形成合力。

把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坚持与深化平安创建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加强对人民法院与调解组织之间的工作指导、调度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制度配套、措施具体、成绩显著,各综治部门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尤其要超前处置好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防止矛盾上交或外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深化调查研究,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析和研判,围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为社会管理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是畅通诉求渠道,凝聚多元合力。

畅通诉求渠道是推动和完善多元解决纠纷的前提。

充分调动成员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纳入到社会控制的大系统中发挥作用,构成配置合理、运转高效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各行政机关和基层组织要根据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职责,坚持做到既不越位、不错位、又不推诿、不回避,充分发挥主动高效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将人民调解融入诉讼渠道。

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维护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

要努力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协会工作的新途径,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依法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制度,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和防范,加大调处工作力度,能调则调、宜调则调,使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为法院审判工作“减压”。

努力消除人民调解工作的盲区和死角,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律师的作用,挖掘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资源。

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既了解法院审判工作,又熟悉社情民俗、贴近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调解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

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发挥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的优势,积极探索律师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激励机制,促使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自治解决。

工会、妇联等组织既要依职权主动解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纠纷,又要积极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工作,劳动、国土、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履行自身调处纠纷职能的同时,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符合专业特点的参考意见,为和谐解决矛盾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是提升司法权威,增强司法水平。

司法是最规范、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手段,司法审判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最主要力量,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实践,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深化改革创新,优化审判职权,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立案及时、裁判公正、执行有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要自觉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优势,最大可能地减轻当事人讼累,最低成本地实现司法公正。

要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范畴内,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不断强化多元、和谐的理念,在诉前、诉中和诉后的全过程,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各种“软性”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纷争,平衡利益冲突,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司法目的,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各相关部门要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积极引导社会改变“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释放群众情绪,理顺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因纠纷而结“世仇”的现象。

要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对民调、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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