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拒绝网贷班会总结
摘自小伙伴的职宝典》、《应届生金融求职调查报告》等。
一、商行可以说绝大多数人最终的就业都是去的商业银行。
之前记得我们做过个样本数量不大的统计,银行基本解决了所谓金融就业的将近七成,当然最多的还是普通不定岗地岗位。
按几个不同条线分类简单介绍一下银行内部岗位的设置:1、管培生条线管培生制度是一种人才培养制度,它能帮助企业实现对高级管理人才长远规划的需求,类似于为人熟知的公务员选调生制度。
2、营业部条线营业部条线主要包括大堂经理、柜员和客户经理,其中客户经理属于银行的营销岗,分为对私客户经理(理财客户经理)、对公客户经理和个贷客户经理。
3、零售业务条线个人金融部、信用卡中心、电子银行部4、资金业务条线金融市场部:金融市场部广义上包括银行自营资金头寸管理、银行间拆借、债券交易、外汇及衍生品交易、贵金属交易、同业销售等,范围较广。
其最重要的业务包括:金融市场分析、投资交易、同业业务、衍生品及贵金属交易。
越小的银行该部门包含的业务种类可能越多,四大行则可能分得较细, 上述提到的业务也可能会分到其他部门中。
投资银行部:现阶段投行业务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发行类业务,比如帮助企业发行银行间债券(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永续债等可以在银行间交易的债券)以及目前比较热门的 ABS——资产支持证券。
商业银行具有网点众多、客户广泛、承销能力较强等特点,这些构成了商业银行债券投行业务的基础,奠定了商业银行在此领域的绝对优势。
第二种是财务顾问类业务,主要包括企业并购、证券承销、项目融资顾问、集合财务顾问等。
其中,财务顾问业务利用银行的客户网络、资金资源、信息资源、人才资源等,为客户提供资金、风险、投资理财、企业战略等多方面、综合性的咨询服务,事实上通常所说的财务顾问业务就是客户资源承揽业务。
第三种是杠杆融资类业务,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信贷等资金,帮助企业获得上市、配股、并购、股份制改造等活动所需的资金。
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部一般负责表外理财业务。
理财资产投向包括标准化及非标准化两类。
标准化是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公开交易的产品,如债券;非标准化全称为非标准化债权,与标准化相对,包括收(受)益权、结构化融资、委托贷款、信托计划等。
投向非标准化项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期限错配获得较高收益。
资产新规下,期限错配类的业务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理财子公司将为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开启新的篇章,值得重点关注。
5、其他业务条线公司业务部、公司信贷业务6、风险管理条线信贷审批及管理部:该部门主要工作就是根据授信政策在相应的权限内审批各种新增、延续和重组贷款,确保审贷分离,保证全行对公资产质量。
法律合规部:负责法律事务、合规管理、审批责任认定等工作的职能部门。
稽核部:稽核部类似于内审部门,主要负责评估内控风险点,实施内部审计,提交审计报告,进行责任认定,分析全行内控情况并提出内控建议等。
资产保全部:资产保全部主要负责牵头清收全行不良资产,抵债及抵债资产处置,呆账核销管理,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进行问题贷款的管理和清收。
7、综合管理条线:综合管理条线包括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部、办公室等不好意思,虽然讲了那么多种类的部门和业务,最终大部分人去向的还是——做柜。
二、证券公司(券商)券商内部岗位可以划分为前、中、后台:1、前台业务条线举例前台的业务部门直接为公司创造价值,如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研究所、资产管理业务等。
经纪业务为投资者代理买卖证券。
其总部可能直接管几十甚至几百家营业部。
营业部通过柜面或线上方式为投资者买卖股票、基金等,并按合约收取佣金。
经纪业务是大部分证券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
经纪业务总部收入比较平均,而营业部收入随交易量多少差距较大,营业部的投资顾问为客户的投资提供咨询服务,收入也随业绩高低分化较大。
投行业务一般指 IPO、并购、非公开发行等股权融资业务,范围较广。
投行部连接了资本市场与实业,它通过股权、债权等形式帮助企业融资,或通过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等形式协助企业的产业投资与升级,有些公司投行部也负责承做一部分债务融资工具。
研究所主要负责研究上市公司,向买方发布相关领域或公司的研究报告并提供各种服务。
研究所不直接创造利润,却作为智囊团吸引着潜在客户。
研究团队会研究宏观经济、产业的发展趋势、产业间的互动联系以及各自特点等,挖掘有价值、有投资亮点的上市公司,为投资人的投资决策提出建议。
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上依托于信托关系,以某个资管计划的名义进行投资来提升对客户资产的投资运作,未来收取管理费后将剩余投资收益返还给投资者。
券商资管业务范围较广:过去的大集合募集资金投资被叫停后,二级市场上不少券商取得了公募牌照,进军公募市场。
小集合募集资金投资和公募基金的专户产品类似,但无法公开宣传且门槛较高,所以规模不大。
另外,券商较多类投行实施了定向资管计划,虽然费率较低,但能快速铺开局面和扩充规模。
整体上,券商资管业务依托于营业部、投研体系等,在金融市场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2、中台业务条线中台主要包括风控、合规、产品等部门。
3、后台业务条线后台部门包括财务、人力、综合管理、清算托管和信息技术等。
三、公募基金很多人认为公募基金就是高帅富的存在。
整个大资管领域中,公募基金的制度体系较为先进、完善,是较适合大众理财的投资工具,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公募基金的投资标的明确为股票、债券等标准化资产,易于估值,信息透明度高;二是基金法赋予基金财产以独立性,风险自担的产品设计和销售规范,以及强制托管制度、每日估值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公平交易制度等严格的监管制度,充分保护了公募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三是公募基金始终坚持专业的投资服务和较低的固定费率,为投资者带来更多回报的同时,其低管理成本的优势更为突出。
基金公司的主要部门包括投研、产品、市场、基金专户等部门。
投研部门包括投资部和研究部。
投资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和计划选择行业和股票,同时组建管理组合,并向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同时,投资部还担负投资计划反馈的职能,及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市场动态信息及投资业绩分析等;研究部是基金投资的支撑部门,主要从事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发展状况分析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向基金投资决策部门提供研究报告及投资建议;另外研究部也有部分基金经理管理资金。
与卖方研究相比,买方投研是为了服务投资经理,目的是为了获得投资经理的认可、促进基金净值增长以及基金在市场中排名。
买方研究员的研究需要为投资经理提供明确的投资建议,为投资建议负责,为此报告大多有固定的行文结构, 包括行业状况、公司状况、业务发展与盈利分析,最后是投资建议。
买方研究员更为重视其研究的独立性,综合券商研究的逻辑和观点,结合自己的判断,进行更深一层的独立研究,同时得出明确结论,对专业素质要求很高。
产品部门负责基金产品的设计、募集,是基金公司“核心弹药”的提供方,主要职能为根据基金市场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基金公司内部状况设计基金产品,属于基金公司的中台部门,该职位需要极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与踏实细心。
基金市场部门主要包括机构销售和渠道销售。
机构销售主要针对专业机构客户,为其提供各类满足其收益要求的产品,或者为其专业化定制专户产品。
渠道销售主要对接的是各类销售渠道,包括银行及券商,目前公募基金最大的代销渠道依然是银行,所以市场部门日常多与银行的个金部门及各区域网点打交道。
基金专户部门主要负责专户理财业务,即: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类似“公募中的私募”,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
此外,基金公司还包括一些中后台部门,如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基金会计等。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主要工作包括基金管理稽核,财务管理稽核,业务稽核(包括研究、资产管理、综合业务等),定期或不定期执行、协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等工作。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或潜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对各业务部门及运作流程中的各项环节进行监控,提供有关风险评估、测算、日常风险点检查、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的报告及针对性的建议。
基金会计负责记录基金资产运作过程,当日完成所发生基金投资业务的账务核算工作;核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完成与托管银行的账务核对,复核基金净值计算。
基金子公司因其牌照的灵活度,近几年规模大幅增长,在业务范围和产品创新为公募基金提供了较大补充。
基金子公司一般不设立单独的投研部门,而是与公募基金共享。
基金子公司业务受政策影响较大, 2017 年随着资管新规的落地, 传统的通道业务受到较大影响,未来带有不确定性, 预计未来主要将向权益类及 ABS 业务发展。
四、信托公司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
信托的含义本来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委托人基于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让其按自己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业主要金融机构主体是信托公司,目前已经衍生出了很多类型的投融资业务。
信托行业具有人员精简,管理资产规模大,人均净利润较高的特点。
我国信托行业历经曲折,但 2007 年开始,信托公司重新找到业务定位,成为金融行业的“高富帅”。
在 2010—2012 年历史性机遇期中, 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出现飙升,拉开了大资管的序幕; 而因信托牌照的万能性, 其在金融几大行业的规模排名中一举攀升至第二,仅次于银行。
良好的激励机制也吸引了大量的优秀从业人员。
2018 年资管新规实施后,打破刚兑和净值化管理的规定一方面避免了管理人在尽职情况下为违约产品兜底的风险,另一方面加大了信托产品的募集难度。
而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的规定将使得通道业务占比较重的信托资产规模大幅缩减。
除此之外,清理资金池业务和防范错配风险的要求将使一些通过资金池“以新还旧”、期限错配严重的信托公司面临较大流动性压力。
提高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虽然可能减少潜在客户来源,但有利于信托公司甄别出抗风险能力较高的投资人,有助于缓解刚的压力,最后权益类产品杠杆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员工持股计划、质押融资等部分信托业务开展。
传统信托业务包括银信合作的通道业务,非标融资业务等, 初期的业务定位是帮助实体企业满足银行所不能满足的融资需求。
信托早期绑定银行做各种银行表外融资,后期做得最多的要数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的非标准化融资。
随着利率下行及公司债放开,市场陷入“资产荒”状态,目前不少机构在谋求转型。
一个重要的转型方向是资本市场投资,但因信托公司自身投研实力相对较弱,整体而言近年来发展速度明显下降。
如今传统业务不断受限,信托公司逐渐尝试做了许多证券信托业务。
类投行的股权融资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和私人财富管理等也是信托所重点转型的方向。
信托业务部门大致可以分为信托业务部、证券投资部、投资银行部、风险管理部和其他部门。
信托业务部:该部门属于前台业务部门,是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核心,也是收入和利润的直接创造者。
按照管理资金性质的不同,前台业务部门包括固有业务部门和信托业务部门, 前者管理信托公司自有资金,后者代他人管理资金。
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业务一直是信托公司的短板,但是信托也一直在这方面与很多的私募、期货等有所合作。
投资银行部:信托公司投资银行部的工作内容与证券公司投行部不同,其任务更多且与一、二级交叉较多,信托公司投的资银行部的职责有资产重组和兼并收购、负责代理组建新公司业务、主持项目融资业务、承担财务顾问业务、从事企业上市前的股权投资、承担投资中介和项目中介服务等。
风险管理部:该部门属于中后台部门,通过业务方案审核、过程监测、账务管理、证照及档案管理等方式,负责对工作范围内的各项风险进行管理,同时对业务主办部门负责的风险管理事项进行平行监控,监督各项风险管理措施的落实。
当前部分信托公司还采取了“风控前移”的管理模式,即风险管理部门派驻部分风控人员在业务开展前期便与业务部门共同介入项目的尽职调查、产品交易结构设计等环节,加强业务前线的风险管控。
经过了多年的野蛮增长,信托行业的整体增速也在放缓,在资管新规的冲击下,传统业务面临的经营压力也越来越大。
但后续证券监管体系的监管同样从严,相较下信托牌照的优势仍存,未来能成功转型升级的信托公司将能更好地发展。
五、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因其资金性质的优势,一直是金融市场的买方主力之一,在西方国家更是最成熟、最大的机构投资者。
但是,保险公司里大部分的员工都是从事营销体系。
(国内做保险营销的多级管理的,很多优点类似“传销模式”),尤其是针对个人的,也会跟大量的保险代理、银行合作。
精算部门主要负责商品的开发与管理、商品调研、负责评估、经营分析。
合规部门也是典型的中台,和其他金融机构并无太大差异。
其他后台包括理赔、核保、客服、保费、运营、行政、人事、财务等。
而代表保险公司真正“买方地位”的投资部、资管公司,属于内部的“皇冠部门”,主要是协助受委托资金的资产配置,帮助做好流动性管理和监督资管公司的投资行为。
招聘人数非常稀少,一但进去了用朋友的话来说“适合待到老”,毕竟是市场上最大的买方角色之一。
六、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以及另类投资(其他类)。
七、金融监管篇&体制内金融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金融事业单位,金融交易结算机构(例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等)三大国有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余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信用保险等机构。
八、泛金融体系类1、四大AMC与地方AMC四大AMC包括华融、东方、信达、长城,从最早的不良到后来全面铺开非标融资和各类投资,如今基本都是全牌照的金控模式。
地方AMC也就是省级资产管理公司,从每个省设立一家,到现在每个省都有1-2家,各有特色。
2、融资租赁与金融租赁国内的金融租赁业可以分为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其中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的企业。
与融资租赁高速增长的形态形成反差的是,行业内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存在较大缺口。
虽然融资租赁行业日后的出路比起其他金融子行业稍窄一些,但是在求职寒冬时期,对于学历背景和实习经历不是顶尖的应届生而言,融资租赁行业不失为一个不错的选择。
3、财务顾问\\\/精品投行财务顾问,我们经常听到FA的这个词,更多自称“精品投行”,其核心作用是为企业融资提供第三方的专业服务。
跟传统投行从事的是资本市场上市的牌照业务。
FA更多是做市场化的融资服务。
一方面FA认识大量投资机构,可以实现最优匹配;另一方面,协助企业接触到投资机构决策层,提高效率,还有FA也会协助估值谈判、交易磋商等缓冲。
在FA的江湖里,华兴、易凯、汉能、汉理、清科、投中,以及后期成立的光源、泰合,抓住中国创投兴起的时机,通过巨额融资案例赚得盆满锅满。
4、保理公司保理,又称托收保付,是一个金融术语,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保理公司有点类似租赁,但从事的是应收账款的融资。
5、汽车金融与消费金融汽车金融是由消费者在购买汽车需要贷款时,可以直接向汽车金融公司申请优惠的支付方式,可以按照自身的个性化需求,来选择不同的车型和不同的支付方法。
消费金融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
基本上大的汽车公司下面都有了自己的汽车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大家可以看到各类银行旗下的消费金融公司。
6、私人财富管理机构私人财富管理机构,是指给高净值客户提供财富有效管理、实现其财富目标的机构。
私人财物管理主要包括三部分内:1、财富的安全2、财富的增长3、财富的转移。
7、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大家应该很熟悉了。
像在传统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毕马威、德勤、安永),以及八大中一般按组分类,税务组有很多学税务和法律的人,一进来基本是代理保税、转移定价,或者过几年配合审计进行税务审计,如果表现优秀,也会参与税收筹划。
审计组进来主要就是做企业审计,对之前所学专业的要求并不会有特别的要求。
风险管理组主要做内控和计算机审计,所以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背景居多。
至于咨询公司就各种各样的都有,有偏重于管理咨询的(比如说大家梦想中的工作MBB),也有做IT咨询的,有偏重财务咨询的,也有偏重某一块行业和业务咨询的。
8、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即金融市场上一个重要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它是由专门的经济、法律、财务专家组成的对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信用进行等级评定的组织。
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是各种金融产品定价的依据。
信用等级越低的企业,意味着该企业的的信用风险较高,对应着意味着该企业的融资成本较高。
国际上的三大家评级机构为穆迪,标普,惠誉,国内债券评级包括中诚信、联合、大公(之前出了问题)等。
九、金融与科技的结合之前传统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岗位主要包括:前台,产品设计和运营,也包括商务拓展等;中台,数据分析、模型设计、风控、运营;后台,偏技术类,如 PC 及移动端产品开发。
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的薪酬待遇目前是国民经济产业中较高的,互联网金融作为交叉行业,一度“钱景” 大好,但行业风险不容小觑。
从去年至今,互联网金融行业一系列的政策不断出台,监管范围不断扩大,监管力度逐渐细化,政策上的“围追堵截”使得前期处于蓬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了“艰难期”。
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先后爆雷,老板跑路, 公司停止正常经营,对这个行业造成了不少的负面影响。
互联网金融主要分为两大类,互联网机构在做金融,比如说BAT、苏宁、京东、网易等,只要能找到好资产,自己有流量就顺利对接了。
另外是金融机构都在做互联网相关的事情,银行、信托、基金、券商都设立了互联网金融部门,自己开发app,相当于自己有资产,只需要搞到足够的流量对接即可。
如今,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大家已经觉得“不时髦了”,以人工智能(AI)、区块链(Blockchain)、云计算(Cloud computing)、大数据(Big Data)这“ABCD”四项核心技术驱动的金融科技成为了新的热点。
很多人将此解读为“科技创新“替代“金融模式”创新,是互联网金融走向金融科技的核心转变。
全市场,关于新技术的进步和如何落地应用的讨论,在金融圈引发了巨大的关注。
无非其实就是金融行业目前的“科技含量”有些低,大部分还是依靠于人力驱动,被信息技术和科技改进和提高效率的空间很大。
这里同样是几大类,一个是金融机构自主的利用了技术改进效率,另一类是有些企业掌握了某种技术就可以自己干金融了(放贷风控、通过网络实施资产证券化等),再就是为其他机构专门提供某类技术的企业。
股东大会发言稿怎么写
同: 2015年股东会满结束了。
在这里我代表集团公、工、团组织体职工对本次股东会议的圆满成功表示热烈祝贺!对全体股东对上届董事会的工作给予的肯定,本届新产生的董事会予以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这次会议是一次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会议,是全面部署第三个三年发展规划工作,关乎企业“313”发展战略布局的重要会议。
下面我向大家提四点希望和要求: 1、希望新产生的董事会,尽快履行使命、履行职责,做出承诺,担当起决策层的重任。
积极开展工作,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再上台阶。
2、希望上下各级要务真求实,立即行动“马上就办、真抓实干”。
强化一把手的责任,强化经营者的担当,困难和危机面前一定要坚定信心。
要时刻牢记工作中积极作为是最为重要的一环,从“抓问题、求突破;抓需求、找抓手”上下功夫,全面落实新股东会通过的《第三个三年发展规划》纲要,要一件事、一件事的抓,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推,直至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3、希望党政工团齐上阵,做好贯彻股东会议精神的宣传工作,要团结一心、鼓士气,要坚定信心、聚人心,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
要结合各自的特点,进行宣传发动,组织落实;要时刻牢记中国共产党永远是我们的领导核心,团结永远是力量,实干永远是真理,人心永远是最大的政治,民意永远是最大的靠山,股东永远是我们受其托付全力回报的东家,企业稳定永远是我们发展的保证,“一家人”的文化永远是我们向前迈进的动力。
4、希望党政领导要按照新《规划》的工作目标亲自抓,带头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认真抓。
要明确分工、强化考核、完善机制、量化任务、细化责任、加大监督。
及时选树先进典型,让大家学有榜样、行有参照,在企业形成上下一心,真干、实干、肯干的浓厚氛围,形成党政齐上阵、干群同奋斗的工作新格局。
蓄势方能发力,奋斗成就辉煌。
同志们,主席曾经说过:“我们的同志,在困难的时候要看到光明、要看到成绩、要提高我们的勇气”。
我在这里也要说,我们要拿出不惧困难、不畏挑战的勇气,真抓实干、迎难而上、勇攀高峰,用我们的智慧和汗水,在一建企业的发展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画笔,为实现企业第三个三年发展规划制定的规划目标和“313”发展战略目标,为一建人的百年强企之梦努力拼搏、奋进不息! 谢谢大家!
2010年中国大事记完整的
中国人在2010年温哥华冬季奥运会取得优秀成绩 2010年温哥华冬季奥运会(XXI Olympic Winter Games)是第21届冬季奥运会,从2010年2月12日开始,到2月28日结束,历时16天。
口号是:“从海洋到天空的比赛”,2010年温哥华冬季奥运会和残奥会吉祥物是根据温哥华所在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神话传说所创作的3个卡通形象。
温哥华冬奥会给中国人带来极大兴奋,在冰雪运动项目上,中国已经攀升至冬奥会金牌榜第七位,奖牌总数列第八位。
继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国人又一次为竞技体育的成就激动不已。
2010年西南五省市旱灾 2010年初,中国西南地区正遭受着60年来最为严重的特大干旱。
去年秋季以来,云南、贵州、四川南部等地降水量较常年偏少三至五成,平均气温偏高1℃以上。
这场始料不及的特大旱灾导致地缺墒、人缺水,截至3月10日统计,全国耕地受旱面积9215万亩,西南地区旱情极为严重,其中云南省尤最,其耕地受旱面积4678万亩,占全国的51%。
多月持续无雨,不仅人民生活受严重影响,而且多种农作物枯萎,收成大减,很多农业经济专家已提出预警。
中国西南地区遭逢百年大旱,东南亚国家也陷入严重干旱。
菲律宾从去年11月以来没有下过一场雨,泰国76省里有52省成为旱灾区,东南亚六国6500万人口视为生命线的湄公河的水位,更降至20年来最低点。
发源于中国青藏高原、流经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及越南的湄公河是东南亚最大的河流。
由于2009年雨季提前结束,加上雨季降雨量锐减,泰国境内某些河段的水位已降至仅30公分。
4·14玉树地震 青海省玉树县2010年4月14日晨发生两次地震,最高震级7.1级,地震震中位于县城附近。
截至4月20日10时,玉树地震遇难人数为2046人,失踪193人,受伤12135人,其中重伤14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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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青海玉树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2010年4月20日国务院决定,2010年4月21日举行全国哀悼活动,全国和驻外使领馆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
中国2010上海世界博览会 2010年世界博览会(Expo 2010)是一个筹备中的世界博览会,2010年在中国上海市举行,也是历来首次由中国举办的世界博览会。
上海世博会的主题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Better City, Better Life)。
主办机构预计吸引世界各地7000万人次参观者前往,总投资达450亿人民币,超过北京奥运会,是世界博览会史上最大规模。
2010年江南暴雨 在人们印象里,江南的初夏总是伴有绵绵的细雨。
然而,今年的雨水来得格外早,雨势也十分猛烈。
5月13日,江西省多地迎来今年入汛以来范围最广的一场特大暴雨天气。
188个乡镇出现100至250毫米的大暴雨。
在新余市,历史罕见的降水造成交通要道严重积水,新余市火车站附近的立交桥通道,积水深度在6米以上。
不仅仅是江西,连日来,南方多省暴雨倾城。
湖南、广东、贵州、江西等南方省份相继出现强降雨天气。
水漫街面、要道阻塞,一座座城市仿佛浸泡在水中。
进入5月以来,中央气象台频频拉响暴雨预警,江南、华南已进入名副其实的雨季。
据中央气象台最新实况监测,13日5时至14日5时,湖南中南部、江西大部、浙江南部、福建西北部和广西东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出现50至90毫米的暴雨,湖南娄底、湘潭、株洲,江西宜春、新余、抚州、鹰潭降雨量有100至130毫米,局部地区达160至180毫米。
“今年以来,江淮江南降水异常多、汛情早,南方强对流天气出现早、频次多、影响广、致灾重。
”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分析说,今年1月1日至3月16日,江淮、江南降水频繁,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5省区域平均降水量达313.0毫米,平均面雨量有289.0毫米,较常年同期偏多61%,为1951年以来历史同期第3多。
5月5日至11日,江南大部、华南东部出现大范围持续强降水天气过程,造成浙江、江西、湖北、湖南、福建、广东等省局地发生洪涝灾害。
中国煤矿事故 7月16至18日,全国煤矿连续发生了5起较大以上事故,共造成59人死亡和被困。
这5起事故分别是: 7月16日,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七里乡乱石沟煤矿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死亡6人。
该矿为乡镇煤矿,属于资源整合矿井,低瓦斯矿井。
初步分析,该矿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安排2人到被整合的七里煤矿(已关闭)井下查看情况,造成2人中毒窒息死亡;事故发生后,又盲目组织4人入井施救,全部中毒窒息死亡。
7月17日,河南省郑煤集团汝州公司新岭煤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死亡8人。
该矿为郑煤集团整合兼并矿井,技改初步设计已获批复,安全专篇正在报批过程中。
事故发生在该矿西井井下,巷道着火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作业人员死亡。
7月17日,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小南沟煤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死亡28人。
该矿为乡镇煤矿,属资源整合矿井。
初步分析,该矿副斜井动力电缆被运送材料的矿车撞断,短路着火并引燃井下木支架等可燃物,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矿工中毒窒息死亡。
7月18日,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金源矿业公司芨芨台子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死亡5人、被困8人。
该矿为乡镇煤矿,属新建矿井。
初步分析,该矿掘进过程中打透老空区积水,导致事故发生。
7月18日,辽宁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大窑沟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人。
该矿为国有重点煤矿,低瓦斯矿井。
初步分析,该矿西翼回采工作面采空区大面积垮落,造成回风顺槽堵塞,致使工作面瓦斯积聚,遇到火源后发生爆炸。
学历门事件 2010年7月1日晚上8时20分,曾创办中文网、第一个学术打假网站的科普作家方舟子一连在自家的微博上发出21条记录,把矛头指向新华都集团总裁兼CEO、著名的“打工皇帝”唐骏。
唐骏提供学历照片[1]在这一系列微博中,方舟子针对唐骏在《我的成功可以复制》一书中透露的其个人学位、求学及工作经历,提出了多个质疑,并出示了部分查证证据,提出“唐骏的‘加州理工学院博士学位’是假的,是不 是也要大家跟着复制如何造假
” 方舟子接着怀疑唐骏所读的美国西太平洋大学“是一家著名的卖文凭的野鸡大学,此校在夏威夷注册,没有得到美国认证机构的认证”。
随着唐骏的“学历造假”风波愈演愈烈,其曾经就职过的微软、盛大、新华都等多家公司也可能受到“牵连”。
其中,盛大的招股说明书中提到的唐骏的学历更是成为了焦点中的焦点。
让唐骏也始料未及的是,他的母校因此而迅速成为昨日的网络热词——这所被网友称为“野鸡大学”的美国高校,竟被网友翻出了一大批博士毕业生名单。
国内多家国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赫然在列。
国家怎样合理构建中小企业融资体制
博得听说-2017年最佳知识平台-每天五分钟解决企业一个小问题中国需要一个知识平台 中国首个解决中小企业资本困惑的知识平台讲好中国企业故事 发出中国企业声音,结交拓展人脉【摘要】中国金融体系中,间接金融始终居于主导地位,但却鲜有定位于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中小企业银行,民间融资因无法律保障而发展受限,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缺乏完善的融资制度体系的保障。
这种粗线条的金融制度架构,从根本上约束着社会资金的流向。
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体系,政府的主导和服务是核心,金融体系的完善是关键,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是基础,多方面的信用风险管理是根本。
中国论文网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制度体系;风险转移;信用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3)04-0052-03 从目前我国企业融资的制度框架看,中小企业的融资仍是以自我调剂为主、政策性扶持为辅,制度基础十分薄弱。
从金融结构上看,我国历来是间接融资为主导,但在现有的金融体制下,由于未形成完整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正规金融机构能够给予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极为有限。
即便是在中小企业经济十分发达的宁波与温州地区,占企业总数90%以上的中小企业,能够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也不足三成。
从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扶持的目标上看,一直是保障就业和稳定经济秩序,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出口增长及促进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始终未被充分重视。
由于制度缺乏,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效应难以得到保证,中小企业融资始终处于饥渴和放任的状态,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一、制度安排是确定方向及提高效率的保证 以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可以区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一般是指成文的法律、条例、章程、合同等显在的规定和约束;非正式制度则是指在社会中普遍发生作用的观念意识、习惯习俗、思维方式、道德准则等支配人们行为的意识形态及心理的价值观念。
本文中所提的“制度”,是就正式制度而言。
制度是在特定的领域框架内,为实现某种经济活动而制定的规则及构建的保证规则得以执行的机能,“是能够自行实行或由某种外在权威施行的行为规范”。
制度指向的客体是多重的,其中“最抽象的,也是最复杂的客体是社会系统、社会秩序或广义社会行为的总体品质。
该类制度一般都采取法律的形式,用以维系社会系统的秩序、稳定以及有效”,融资制度应归属于此类。
制度安排的目的,是为框架内活动的参与者提供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效益的机会。
在文明社会里,人类的一切活动都与制度有关,制度安排会对组织产生激励,不同的制度安排会引导组织产生不同的行为反应。
没有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人类的行为就会处于不知所措的混乱状态。
可见,制度对于效率而言,是不可缺少的极为重要的因素。
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构建十分薄弱 (一)法律基础薄弱 法律以规则为主,对权利和义务界限分明,所以能够对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进行有效调整。
虽然自2003年起我国开始施行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中小企业促进法》,但这也是我国迄今为止唯一一部有关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
与美、日等国家频繁出台并及时修正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相比,法律法规的疏薄显而易见,这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活动缺乏稳固的制度维护基础。
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有关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却频出不绝。
例如,1998年6月的《加强对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通知》、1999年11月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00年8月的《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05年7月的《银行开展中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2009年3月的《关于跨省区域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5月由中央银行、银监会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提出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缓解金融困难和给予帮助的措施、2012年2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又一次研究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等等。
历时10余年间,出台了大量的文件、意见、通知、国家领导人讲话等,然而,中小企业融资难却未有根本性转变。
这是因为,政策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调节性、表述性的特征,是外化为符号表达的准则和政府意志,它通常表现为原则性的规定,且只规定行动的方向而不涉及活动的具体规则,它会随经济形势的需要而时紧时松。
特别是,政策性支持由于其非市场化的性质,往往与金融机构的商业利益不一致,一般难以得到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的金融机构的积极响应和持续贯彻。
所以,虽政策频出,但成效并不稳定。
(二)缺乏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专门的金融机构 一直以来,间接金融在融资体系中具有明显优势,然而,银行体系中却缺少定位于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中小银行。
目前阶段,我国的大中企业都建立了企业信用档案,而中小、小微企业在短期内却难以实现信用管理的社会化。
把经营规模、信用状况、竞争实力、保证条件、风险程度相差悬殊的中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放在同一个融资平台上,以同一机制、同一方式、同一标准去管理和要求,事实上是对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忽略。
这种粗线条的制度构建,直接约束着资金的流向。
2010年下半年开始的物价快速上涨逐渐成为经济运行中最突出的矛盾,控制物价的涨幅成为经济调控的核心,央行的货币政策表现出收紧的特征,使得中小企业的资金紧张情况骤然凸显,民企资金链断裂、民企老板“跑路”引发的新一轮多米诺效应,使中小企业苦不堪言,深刻地反映出对中小型企业融资缺少基本的制度维护。
三、对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构想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融资的制度安排还是制度运行,都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与主持。
(一)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主导、管理和服务功能 1.完善的专门法律法规是融资制度的基础。
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是法制,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维护公平交易原则、体现政府的政策导向的基本要求,无论制度的确立还是利益的调节都须仰仗于法律法规而实现。
融资制度和信用交易涉及各交易主体的实际经济利益,尤其离不开法制的保驾护航。
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和融资制度,应尽早出台和完善与中小企业经营、信用活动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征信、担保、信息化等活动的规范化。
在立法的基础上,同步推进专业司法队伍的建设,在机构、人员、资金、技术条件等方面予以保证,把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保障落到实处。
2.专门的政府职能机构是中小企业融资制度框架的核心。
应尽快将现有相关部门中涉及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进行归并,组建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国家中小企业管理局,专门行使保障中小企业权益、制定和发布政策法规、提供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的职能,变微观干预为宏观协调和服务,提升政府的主导作用和服务功能。
3.建立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服从和服务于政府宏观经济政策、从政府的角度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以实现政府经济政策和意图为目标而从事投融资活动的机构。
设立政府性银行来扶持中小企业,是二战后日本政府为平衡资金分配,协调国民经济平衡发展而建立的机制,收到了极其显著的成效。
中小企业融资制度框架的建立,应该以设立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为先导。
(二)疏通民间借贷渠道 事实上,在发达国家,民间金融一直都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即使在经济发展水平处于领先的今天,民间金融仍然是他们作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而存在。
在我国经济富裕地区,民间沉淀资金已相当可观,但缺乏从事常规性金融业务的途径。
疏通民间融资渠道,主要是允许民间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
这种具有显著地域性的民间金融组织,其融资对象仅限于熟人客户,朋友间的违约要承受更大的信誉成本。
在这种独特的信用文化背景下,不仅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小,而且风险约束更加有效和有独特优势。
疏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构筑更加合理的金融体系。
一是可以对社会资金流起到平衡作用;二是可以避免高利贷对中小企业的无以承载的盘压;三是可以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使之更加适应多层次经济体的多重需求;四是可以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能量。
除此之外,对金融秩序的稳定也有积极的作用。
现在东南沿海富裕地区已经出现了小规模的民间银行,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引导与规范,经营中存在不规操作现象,如关联贷款比重大,坏账率过高,使其经营的持续性缺乏保证,发展缺乏稳定性。
政府应通过法律来规范和引导民间银行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遵循合规、审慎的原则从事金融业务、控制关联交易中股东对银行利益的损害。
中小企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是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稳定的重要条件。
为了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于中小银行,在规范管理的同时,国家应向其提供税收方面(甚至更多方面)的优惠,使其能够在合规、守法经营的基础上稳定发展。
(三)构建担保和保险双层保证结构的风险控制和转移机制 市场经济中,任何制度都无法完全消除信用风险,完善的融资保证体系必须有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的机能。
从总体上说,应逐步建成由贷款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共同构建的风险分散、转移和共同监管的融资管理机制,彻底改变现行的谁提供贷款,风险就必然由其承担的融资机制。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保证体系目前存在着结构性缺失和管理分散的问题。
虽然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实践早在1992年就开始起步,且已发展成为由政府主导向多元化发展的、由数千家融资担保机构组成的一个新的行业。
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可忽略。
首先,从现状上看,担保机构存在着行政归属不一、担保机构在融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不强、盈利能力不稳定等问题。
其次,从结构上讲,现有的融资保证体系缺乏风险转移机制。
由于企业融资的高风险性,一直使商业保险公司避而不近。
所以,中小企业融资的保证体系中,除了中国信保对出口企业的政策性融资保险之外,商业保险至今缺位。
此外,现行的担保行业管理法规蓝本,仍然是财政部2001年3月下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
该办法主要针对政府出资或参股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在资金管理上作出了规定,而对整个担保行业而言,仍然缺乏广泛适用的法律引导,使担保行业缺乏健康发展的法律引导与规范。
为了完善以上的不足,在制度设计上应该建立担保和保险、再保险相组合的模式。
担保,用以弥补融资方的信用不足,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保险,则可使贷款方和担保方进行风险转移。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金融机构因过度承受信息不对称风险而引致的市场逃避,促使信贷配给由局部均衡向总体均衡的覆盖。
(四)强化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管理 1.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加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的建设,这是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稳定的重要环节。
“十一五”期间,企业信用管理的理念在全国各地普遍推广,但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的管理却仍然极其缺乏。
究其原因,固然有一定的客观原因,比如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量十分庞大,无论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是专业征信公司都难以在短期内为其建立完整的信用档案;为数众多的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管理上大多缺乏规范性,财务制度不健全,相关部门难以采集到完整的企业财务数据,特别是微型企业都是小本经营,无信用交易的记录,信息难以采集。
但是,中小企业的信用档案不健全,势必影响金融机构对其的资金支持,影响社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
对小微企业可以尝试采用差别税率的办法,对主动报送和不报送信息资料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引导企业自觉、主动地报送信用信息,再通过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汇总,便可建立、核实和更新中小企业的信用档案。
2.构筑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
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的有效控制,首先来自于贷款银行自身。
无论是大银行还是民营的小银行,既然是中小企业的贷款人,就有权监控债务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对其项目投资提出建议和参加表决等。
这虽然会使借款企业丧失部分的自主经营权,但却是其大额融资必须付出的代价,也是控制融资风险的必要措施。
银企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的建立和维护,有利于形成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风险规避的及时性。
3.中小企业现代信用文化建设不可松懈。
中小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意识和观念,是企业经营的基本原则和是非标准。
但每个人的信用观念是参差不齐的。
首先,要在制度约束下来倡导和培植其先进的信用文化,使这个经营群体建立诚信为本的基本经营准则,认真经营企业的信用形象,提升社会信誉。
其次,在企业内部建立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
即便是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无论是商品市场的买卖行为还是要素市场的支付行为,通常也都会涉及信用交易,也就不可避免会面对信用风险。
因此,中小企业也要学会和注重运用现代信用管理制度和先进的信用管理方法来防范信用风险,维护企业利益,谋求稳定发展。
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将会大大提高融资的信用度。
班会主持稿
论司法独立 内容提要: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 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 义。
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要求围绕这一中心进行必要的 制度重构。
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不存在根本性的对立,两者的出 发点都是要实现司法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完 善对司法的监督是处理好两者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
关键词:司法独立制度构建司法监督 一司法独立的含义概述 对司法独立含义的理解,关系着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而要全面正 确地理解司法独立,必须知道什么是司法。
在其他国家,普遍的观点 认为,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既不同于立法、立法权和立法机关, 也有别于行政、行政权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或法院,司 法权即审判权或法院的职权,司法即审判。
例如,美国《联邦宪法》 第3条第1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 设立的下级法院。
”日本《宪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一切司法权 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设置的下级法院。
”[1]正因为如此,司法 独立也称为审判独立。
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司法机关有狭义和广义 之分,狭义的司法机关指法院或国家审判机关,但对广义的司法机关 的范围认识却不统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认为除法院 外,还包括检察机关;第二种认为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 法行政工作的机关都是司法机关;第三种认为除了第二种观点以外, 还包括公安机关。
综观我国高等院校中的所有法学教材,一致认为中 国法中的司法权既包括审判权,也包括检察权,我国的司法体制也体 现了这一点,称法院、检察院为司法机关,这在中国是约定俗成的。
狭义的司法含义没有争议,也体现了司法改革的方向和意义,故本文 所称司法采用狭义,界定为: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适用法律的活动。
要给司法独立下一个定义,其实并非易事。
德国学者将独立而不受 干涉具体界定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 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 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 与激情。
[2]从中不难看出,司法独立意味着一个社会中特定司法实 体的法律自主性,而这种自主性以排除非理性干预为内容、为标志。
所以,笔者这样表述司法独立的含义:经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排除任何 非理性干预的法律自主性。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也认为: “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 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 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
”[3]宪法从审判权 (狭义的司法权)运行的角度确定司法独立原则,而亨利?米斯则精 辟地表述了法官独立、法院独立的重要性。
从中外学者的基本观点来 看,司法独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含义就政治层面而言,司法 独立指司法权独立,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第二层含义是法 院独立,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表现,包括法院独立于非法院 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第三层含义是法官独立,既独立于其他职 业的公民,又须特别强调法官与法官之间的自主性,法官独立是司法 独立的最高形态。
法官个人独立与法院独立是司法独立不可分割的两 个方面,没有法院独立,单个法官无法履行其职责;同样,如果法官 不能免于其独立审判可能会带来的种种担心,就不可能有独立的审理 与判决,也就不可能有司法独立。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个人独立之间 的关系就如同结构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没有一个好的结构,组 成部分豪无根据,没有组成部分,结构毫无意义。
[4]正因为如此, 绝大部分国家的司法独立都十分强调这两个方面,据对世界142部成 文宪法的统计,有105部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
[5]如德 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日 本宪法第76条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和 法律的拘束”。
保障法官独立也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尤其是法官 制度的核心,对于法官的资格、任命、任期、薪俸、惩戒、免职、退 休等各个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主要的制度和措施有:一由法律家充 任法官;二高度集中的任命体制;三法官的身份得到法官不可更换 制、高薪制、专职制和退休制等制度的切实保障;四严格的弹劾惩戒 程序。
[6]而我国,虽然法官法第八条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法官独 立行使职责提供了保障,并也已正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承认法院内部实行法官独立审判,以顺应世界潮流。
[7]但实际上法官并未能够独立。
不论是从法院的内部结构还是从审 判方式来看,包括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及法官个人和法院的关系,中国 的司法制度基本上建立在机构独立与统一的观念之上,法官个人独立 在整个制度中并没有得到承认。
二司法独立的意义分析 (一)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活动的 一项原则,其本身又是由司法活动的本质所决定和要求的。
所谓本 质,指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律。
而事物总是在一定范畴之 内才能进行区别。
按照现代政治学的划分,国家的职能大致分为立 法、行政、司法三大块。
立法以议事、决策和立制为特征;行政以命 令、统筹和执行为特征;司法以中立裁判为特征。
这些不同的特点既 是不同事物的本质特点,又使这一事物不同于其他事物而成为这一事 物,而司法活动不同于立法、行政活动的本质就在于裁判。
耶林说: “法律的立场,就如一位公正的调解人,是要评判所有互相竞争的需 要及主张。
”[8]公正对于司法裁判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法哲学 家们通常认为公正在解决冲突这一特殊过程中具有更高的价值”, [9]而不公正的司法对一个法治社会的损害无比严重,“一次不公正 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 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弄坏了。
”[10]为保证具有 如此重要价值的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要求行使该权力的机关和个人必 须中立于争执双方,与争执双方及所争执的问题没有感情和利益的纠 葛,更不能从属于或受制于其中的任何一方。
美国学者福布森指出: “不论成败,也不论好坏,裁判总是法官的使命。
不过裁判的正义总 是与中立者联系在一起。
”[11]确实,中立并不必然通向裁判正义, 但裁判正义必然要求中立,中立是实现裁判正义的必要条件,没有裁判 的中立性,就不存在公正的判决。
虽然中立与独立不是同一含义,但实 现中立要求司法独立。
司法不独立,却从属于或受制于他人,法官不 得不服从权势者施加的种种压力,司法岂能保持中立?裁判者的居中立 场一旦被动摇,公正的判决从何而来?我们知道,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 中立为必要条件,裁判者中立又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换言之,公 正的裁判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无法保障裁判者的独立地位就不 能保证裁判的公正。
(二)司法独立有利于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法院和法官不仅是私人之间所生争执的公断人,而且还是行政权力乃 至立法权力的“宪法裁决人”。
[12]司法真正独立能够缓解诸多矛 盾,维持社会稳定;司法不独立,导致的结果必然与我们希望和追求 的效果背道而驰,南辕北辙。
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要不服 法院的裁判,就可以不断地通过上访改变对其不利的裁判;允许当事人 向司法机关以外的机关和部门申诉,其结果可能是使一方当事人暂时 获得他原来的期望的满足,但是另外一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手 段获得自己愿望的满足,于是纠纷就这样永无止境地进行下去,最后获 胜的绝不是掌握真理或代表正义的一方,而是在诉讼方面更有耐心和 更有毅力的一方。
[13]这样不仅无法解决矛盾,反而促使矛盾的激 化,长期恶化下去,法律在广大群众的心中,只会一纸空文,“三级法 院四个判决八年官司一张白纸”[14]的事例也将比比皆是, 法律的终极权威性将不复存在,法律不再是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人 们将寄希望于非法律途径解决本应按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社会的动 荡不安可想而知。
只有司法能够独立,才能在公民心目中形成权威, 法院才能成为任何团体和个人在受到他人或政府的不公正待遇时的最 后选择,独立公正的审判,使败诉方承认失败并接受最后的结果,这 就缓和社会的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司法独立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 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
“在资源有限的世界中,效益是一个公认 的价值。
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行为更有效当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 个重要因素。
”[15]在司法过程中,法院、当事人都要投入一定的 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它们构成了审判成本,而通过独立公正的 审判,迅速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的数量和质量就是审判效果,以尽量 少的时间消耗和物质的投入,实现更大意义上的公正已成为现代司法 一个综合的理想要求。
司法独立,避免了不必要的人力投入,消除了 许多不合法的影响裁判的因素,节约了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降低了 诉讼成本,并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证裁判的公正和高效。
显然,愈接 近于独立的司法愈有利于公平、效率的优化配置;反之,如果司法独 立还只是一个遥远的理想,司法效益的实现必将受到很大影响。
在司法改革的各个环节当中,司法独立处于核心地位,犹如文章的中心 思想,文章的各个部分不能偏离中心思想,同样,司法改革的各项措 施都与司法独立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都围绕并体现着司法独 立的精神。
可以说,司法独立是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在 中国这样一个缺乏司法独立的历史传统并十分看重“关系”的国度, 司法独立显得尤为重要。
当打官司被戏称为“打关系”,我们在付之 一笑的同时,更应该挖掘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现象的制度根源。
权大 于法,以权压法的事例也并不鲜见,这些绝不是文明的法治社会所可 以容忍的。
党和国家早已敏锐地认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价值和深远意义,鉴于我 国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尚不健全,党的十五大报告确立了依法治国,推 进司法改革,建立健全司法独立制度的宏伟目标。
实现依法治国方略, 司法改革是重点环节,不仅要改造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而且要引导包 括司法人员在内的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理念。
虽然制度的改良不 能一蹴而就,但相对于意识形态的变迁而言,毕竟容易得多,况且制度 的建立必然有利于与之相适应的思想的推广和普及。
三司法独立的制度构建与设想 司法活动对于立法、行政而言,具有明显的软弱性和被动性。
法院 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法官是在被动地适用法律。
“行政部门不仅具 有荣誉,地位的支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 政,而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
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 有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和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为。
故 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 判断亦需要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
”[16]司法部门的弱小必然招 致其他部门的侵犯,威胁和影响,却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
正 如德国法学家沃尔夫甘?许茨所说,“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 的独立,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问题。
”[17]如果不具备切实可行、 坚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司法部门不受非法干扰,司法活动处于无法“自 保”的尴尬境地,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土崩瓦解,社会将一片 混乱,就无法克服朱总理曾痛心疾首地指出的“司法不公,而国危矣” 的危险局面。
因此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独立的实现就显得尤为 重要。
(一)改革法院设立体制,确保司法权完整运行,摆脱司法权的地 方化,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众所皆知,由于司法机关的组织体系、人 事制度以及财政制度等都受地方政府的管辖和控制,国家在各地设立 的法院已逐渐演变为地方法院,由此而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相应 的徇私枉法、任意曲解法律、弯曲或掩盖事实真相的现象不断蔓延升 级,使司法的统一性遭到严重破坏。
在地方各级党委或组织部门的领 导掌握司法人员升降去留大权的情况下,同级司法机关要依法行使职 权而不受党委或组织部门领导的某些干涉,显然是不可能的。
司法人 员有时难免处于要么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而被撤职、免职或调离;要 么听之任之,违心办案而保住“乌纱帽”的两难境地
要消除这些弊 病,根本的办法是改变法院的整体构成和运作机制。
章武生,吴泽勇 两学者从整体性的角度提出了法院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认为全国各 级法院可以这样设置: 1.最高法院的改革着重于以下三点:第一,借鉴外国经验,对向最 高法院上诉的案件进行限制;第二,最高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作事实 审只作法律审;第三,取消最高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批复。
2.高级法院 的改革,一是严格控制受理一审案件的数量,使其主要精力放在上诉 案件的审理上;二是完全打乱现行的司法区与行政区重合的法院设置 模式,按照经济、地理、人文等客观因素,从方便公民诉讼的角度出 发,重新划分,全国可以设10个左右的高级法院为普通案件的上诉法 院。
高级法院之下可设两个左右分院,这样现有的高级法院机构实际 上可以得到保留,又可以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3.中级法院的改 革,应当作为普通案件的初审法院来设置,并应当精简数量,但可设 派出机构。
4.对于基层法院应当设简易庭和普通庭两种审判机构,但 以简易庭和简易程序为主;法律规定范围的简易小额案件由简易庭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超出该范围的案件,当事人可选择向基层法院的普 通庭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中级法院起诉。
5,对于人民法庭,应当是 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治宣传。
[18]这种构想能在很大 程度上克服司法权的地方化影响,具有极大的参考作用,在改革法院 体制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
(二)建立法官任期终身制度和司法经费的全国统筹制度。
前述方案 虽然能够较大程度的解决司法权地方化的不良影响,但由于要大面积 地重构法院体制,工程巨大,在短期内难以实现。
[19]在今后一段 时间内,我国的审判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格局以及在人财物方面受 制于地方的体制不会发生大的变动。
因此,建立法官任期终身制是较 为可行的方案。
在实行司法独立的大多数西方国家,其法官都是由总 统或内阁任命,一旦被任用,只要没有法定的失职和违法犯罪行为就 一直任职到退休,任何机关和个人非依法定条件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 降低、撤换其职务或者对其职务作出不利于他的变动,我国也可以借 鉴这样的制度。
对法官的弹劾应有其所在法院提出,对法院院长的弹 劾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这样法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无后顾 之忧。
这种制度一方面解决了地方党政随意更换“不听话”的院长、 法官的老大难问题,使司法独立在人事上有了切实的制度保证,另一 方面也无需增加新的的审判机关,无需新增大量司法人员。
二是建立 司法经费的全国统筹制度,具体方案是每年初由地方各级政府按照上 年度国民生产总值或财政收入总数的一定比例逐级上缴中央财政,然 后由中央财政部门全额划拨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按人数 和地区情况逐级下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这样做虽然给财政部门和中 央司法机关增加了一些工作量,但切断了地方政府部门借此干涉和影 响司法工作的渠道,为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保持独立地位提供了可靠保 证。
(三)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审级制度。
我国宪法 规定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仅在实质上是自己监督 自己,在具有一定利益关系的情况下根本发挥不了任何积极作用的内 部监督,而且也是被打上了行政化的烙印,实际上架空了审级制度, 取消了二审程序,使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上诉没有意义的症结所在。
现 实中,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现象比较常见,最高人民法院 也常以“批复”、“复函”、“解答”等方式“指导”下级法院处理 具体案件,其实质仍然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具体审判行 为的直接指导,[20]有违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的司法独立要求。
其 实,法院等级的不同只是审级的不同,受理权限的不同,裁决终极效 力的不同,而不是上级法院应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进行指导、 约束。
上级法院可以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是为了纠正下级法院已经 出现的错误,并不意味着后者成为前者的下属。
尤为重要的是,上级 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纠错程序是以上级法院不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为前 提的,如果上级法院经常提前介入下级法院的审判,则下级法院的判 决体现的就是上级法院法官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二审程序不可能 实现纠错的功能。
也难怪越来越多的人对上诉失去了信任和兴趣。
因 此,必须从制度上消除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可能性,实现 各级法院之间的真正独立,让审级制度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四)改造审判委员会的运作机制,保证法官独立和司法公正。
审 委会制度在历史上对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保证 案件的审判质量发挥过重要作用。
鉴于目前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总体 上仍不高,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确实难以作出决断,在杜绝向上级 法院请示汇报时,难免会在如何裁判上犹豫不决,特别是新形势下, 各种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院又必须作出处理,调解也常达不成一致 意见,在这样的情况下,让一个由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学识相对较高 的法官们组成的审委会来作为人数众多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确 实能起到集思广益,兼听则明的作用。
但审委会的组成大部分为外 行,了解案情的内行――该案的承办人却没有表决权;其讨论决定案 件的程序和过程不具有最低限度的公正性,换言之,其是通过剥夺原 告、被告与其他当事者的基本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来运行 的;由于审委会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启动和讨论,讨论案件的范围存 在任意扩张的可能性,讨论的案件越多,对单个案件讨论所花费的时 间和精力就越少,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大,其实施结果无法使人满 意。
[21]成员们不参加庭审,只依赖承审法官的汇报就对重大复杂的 疑难案件作出决断,确有武断之嫌,如果承审法官在汇报时由于主官 或客观的因素而对案件的把握有所偏误,无疑会造成错判,浪费了诉 讼资源,降低了工作效率,既非公正,又不高效。
更严重的是,由于 审委会成员都是院长、庭长,常过问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以其高人一 等的身份干涉法官独立办案。
所以必须重新制定审委会规程,确定其 合理权限,严格限定其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规范其工作程序,使审 委会审理案件不能游离于审判规则之外,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审判 程序进行,在亲自体验和个别感悟之上建立内心确信,而不是听听汇 报就随意作出判决。
同时要提高审委会成员的业务素质要求,避免谁 行政职别高谁就是其成员的弊端,应以法律意识、专业知识、办案能 力,工作经验的综合水平为选拔标准。
这样才能避免其短,发扬其 长,维护司法独立,提高审判质量。
(五)建立法官平等化、专家化制度,确保法官之间互相独立。
我 国法官队伍虽然庞大,但素质确实不高,而且个体之间也参差不齐, 这是不争事实。
第一,但一型的人多,复合型的人少;第二,经验 型的人多,知识型的人少;第三,成人教育培养的人多,正规院校培 养的人少。
[22]这样的整体构成使众多的法官缺少深厚的人文素 养,缺乏扎实系统的理论功底,难以养成以法律的概念去思考问题的 习惯,更不能形成良好的继续学习的氛围,缺乏敬业精神。
也许正是 为了适合素质不高的状况,法官之间人为地出现了不同的等级,使法 官之间无法平等。
在同一审判中,由于等级不同,对案件的意见得不 到同等的对待等奇怪现象,也就有制度根源可寻了。
出现这些情况确 实不足为怪,却使合议庭在较大程度上变相成为独任审判。
等级有别 是行政权的特征表现,目的在于使下级服从上级,保证行政命令的传 达与执行,与法院的运作要求完全背离,法官被划分为三六九等,无 疑是司法独立、法官独立所不容的。
正如贺卫方所言,等级的划分过 于细致和繁琐,可能造成法官对级别问题过于敏感,产生严重的级别 意识,法官是一种反等级的职业,法官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如果在 相关的制度安排方面过分强化人们的级别意识,导致法官过于关注上 级法院或本院“领导”的好恶,就很可能破坏司法独立。
[23] 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要求,而法官独立也需要法官具有独立判断 的经验和智慧。
“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适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 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
”[24]法官要胜任这样的工作,非得 有大智慧高素质不可。
而我国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要求太低,加上一些 政策性的任命,法官距离专家化的差别很大。
由不合格的人充当专业 性、实践性要求很高的法官,司法裁决的低劣质量以及司法的不公和 腐败可想而知。
我们的一些法官逐渐失去民众的信任,其素质低下是 一大原因,也正是法官群体这种自身难以克服的缺点使他们自己无法 意识到独立的价值,根本不能、不愿去追求自己的独立意志,成为制 约法官独立的存在于法官群体当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六)制定传媒活动的规则,科学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 系,建立新闻审查和司法记者资格考试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 各类新闻媒体迅速发展,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宣传、引 导、监督作用;同时,我们也经常看到某些报道干扰了司法独立,制 定科学的规则对司法独立和新闻舆论对司法的监督都有积极意义。
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问题上,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是一对矛盾,矛 盾并不只意味着此消彼长的简单对立,而是对立与统一的有机结合。
确实,新闻自由与审判公平既具有正相关关系,又具有负相关关系; 其正相关关系,是指负责任的报刊媒体应当是公正有效的司法运转所 必不可少的辅助机构;其负相关关系,是指新闻自由在追求自由报道 的过程中有可能对公平审判构成的侵害,以及司法机构为避免因相关 报道使自身的运作陷于瘫痪而设计并采取的限制媒体采访和传播功能 的措施,以及由此引发的与新闻自由的冲突。
[25]新闻自由发挥推 进公平审判的作用,还是造成妨碍司法独立的影响,其实不在于新闻 自由本身,对新闻报道司法的活动勒令禁止未必是科学的举措。
提高 新闻工作者的素质,制定可行的规范,使新闻自由按章运行,完全可 以发扬新闻对司法的促进功能,避免其与司法的负相关关系。
只要使 这样的负面作用失去了兴风作浪的条件和基础,新闻自由能够达到对 司法有利而无害的境地。
新闻讲究真实、及时,真实需要一定的时间去调查事实真相,而及时 性的特点对调查的时间作了较大限制,两者可谓此消彼长,不可兼 得。
优秀的新闻记者应采取科学的态度,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对两 者的关系作不同的处理和协调。
某些情况下,新闻报道的轻微失实无 法避免,这也可以谅解,但如果是关于庄严的法律方面的报道就不能 不采取慎重的态度,应该更多地关怀真实。
在当代信息社会,报纸的 法律专栏、电视的庭审直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法律意识也相应提 高,是件大好事。
也正是如此,如果法律报道不真实,将对当事人和 法院乃至法律的权威造成极大损害,甚而影响社会稳定。
而在法律报 道过程中,有些记者在案件尚未审结时就采访专家、发表评论,甚至 根据自己的意愿修改专家的专业化表述,由于新闻的影响范围广、程 度深,已给司法的正常运行造成不少障碍。
因此,非常有必要制定相 应的规范使新闻和司法两全其美,对涉及法律问题的报道各新闻单位 应该严格把关,设立合法性审查制度,以确保其真实有据、合理合 法。
鉴于我国部分记者的法律素养对于司法报道的要求仍有需提高之 处,可以尝试建立司法记者资格考试制度,让一些素质高的记者专门 或主要负责法律方面的报道,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记者不得进行这方 面的报道,这既有利于对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又可以尽可能的不影 响司法独立。
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培养专业的司法记者队伍,应开设 司法记者专业的大学课程,使这些学生既懂法律,又掌握新闻知识, 由这些经过专业训练的人才担任司法记者,将在保证司法独立的情况 下发挥巨大的监督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