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来检查工作如何写开幕词及结束语,会议上用
开幕词:近的各项建设取得足的进步和发展。
的工作热情空前高涨,公司上下携手并进、奋力拼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今天我们在这里,将我们的专业化发展情况向各位领导做以展示和汇报。
相信通过这次活动能够充分彰显企业文化,展示员工素质,发展团队意识。
结束语:虽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下一步的工作,我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精益求精,高标准完成领导交办的每一项任务。
谢谢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 一、总 则 (一)为规范现场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全面和专项现场检查。
(三)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
(四)本规程所指的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五)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根据被查单位的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的复杂程度,选择相应的检查程序。
(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七)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工作,遵守银监会“约法三章”、廉洁自律的要求,认真执行《银监会系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若干纪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现场检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检查准备阶段 (一)立项 主监管员承担日常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其根据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监测情况、风险评级结果,及以往现场检查报告,在与现场检查人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或监管周期现场检查计划,进行现场检查的立项,并与现场检查人员一起进行立项的审议,确定现场检查的时间和检查重点项目。
(二)成立检查组 检查项目一经确定,则由实施现场检查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检查任务配备检查人员,成立检查组,并确定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组长和主查人可以兼任。
检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为若干检查小组。
每个小组至少应由两位检查人员组成,保证各项检查内容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和监督。
1.检查组组长工作职责。
检查组组长负责对检查组的领导及有关重要事项的协调,指导现场检查严格依照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向其所属机构反映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如果有关计划或方案需要修改,或者检查中有重要事项需要与主监管员会商,由检查组组长负责进行有关协调,审核《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及其他相关监管文件,并对现场检查纪律负总责。
2.主查人工作职责。
主查人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根据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检查力量和检查时间,及时向检查组组长反映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组织撰写《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及其他相关监管文件。
3.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职责。
检查组成员应服从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的工作安排,严格按照现场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认真撰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检查文本,做好取证工作,对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真实性负责。
(三)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 1.提前或者进点时向被查单位递交《现场检查通知书》。
2.《现场检查通知书》由银监会统一格式。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自负责《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印制、编号、发放工作。
3.《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当加盖银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印章。
4.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是与《现场检查通知书》并用的合法、有效证件。
(四)发出《检查前问卷》及收集检查有关资料 1.发出《检查前问卷》。
根据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是否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前问卷》。
如确定发出,则应明确回收《检查前问卷》的时间和报送要求。
2. 进点前应收集的主要材料: (1)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
(2)有关部门掌握的被查单位的情况。
(3)被查单位以往报送的有关材料。
(4)监督检查部门历次的现场检查报告及处理情况。
(5)监督检查部门掌握的非现场监管资料。
(6)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及处理情况。
(7)被查单位的内外部审计报告。
(8)被查单位对内外部检查和审计的整改情况。
(9)群众举报材料。
(10)媒体及互联网的有关报道。
(11)其他资料。
(五)审核和分析所收集的材料 1. 审核反馈的问卷材料。
在收到被查单位报送的《检查前问卷》反馈材料后,检查组应对反馈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评价。
(1)审核问卷材料的完整性。
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前问卷》目录清单,逐项审核每项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
必要时可列出被查单位需要重报或补报的资料清单,要求被查单位在进点前补报,或在检查组进点后向其索取。
(2)初步审核问卷材料的真实性。
被查单位报送的资料,如有明显出入或差错,应视为对其管理水平进行评价的一个方面;如事后查明存在虚假和隐瞒填报的问题,应依法追究被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 对问卷材料和其他材料进行综合分析。
在被查单位反馈的资料和其他应收集的资料基本齐备以后,检查组组长或主查人应召集检查组成员对掌握的所有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对被查单位管理状况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
综合分析可以使用计算机等辅助技术。
分析结果应作为制定检查方案的重要依据。
(六)形成《现场检查方案》 现场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的立项,在全面深入分析被查单位的相关资料,与主监管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订立清晰明确的检查方案,包括具体的检查目标、检查任务、检查重点等。
1.《现场检查方案》包括的主要内容: (1)制定检查方案的依据。
(2)检查的目的、对象、范围、方式、内容和时间安排、纪律要求等。
(3)需要提交的检查报告、附表、格式要求等。
(4)检查组成员分工。
(5)本次检查依据的法规清单。
2.《现场检查方案》需经检查组组长主持,检查组讨论通过。
3.《现场检查方案》需报经检查组所属机构审定。
4.实施检查过程中,在获得检查组所属机构同意后,检查组组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检查方案作出调整。
5. 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考核检查质量的重要依据。
(七)检查前培训 根据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如检查项目的风险程度、风险识别的难度等确定是否进行检查前培训。
检查前培训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学习、讨论《现场检查方案》。
2. 讲解、讨论现场检查操作表格。
3. 学习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政策法规依据,金融、财会、法律等业务知识,检查方法和技巧等。
4. 介绍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历次检查情况。
5. 其他情况。
三、检查实施阶段 (一)实施步骤 1.进点会谈。
(1) 进点会谈的程序。
检查组应当在进点会谈前明确会谈目的,拟定会谈提纲,并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确定的日期进入被查单位,出示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2) 进点会谈的主要参加人员。
参加进点会谈的人员为检查组成员和被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
(3) 进点会谈的主要内容可包括:向被查单位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被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等,介绍检查组成员;听取被查单位相关汇报;就检查准备阶段掌握的重要情况或疑问向被查单位进行了解和质询;向被查单位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事项,并确定具体的联络人员。
(4) 进点会谈应当明确专人记录,形成《现场检查会谈记录》(见附件格式1),并作为检查资料保存。
2.检查实施。
根据检查组制定的《现场检查方案》,灵活运用各种检查技术和方法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认定的事实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核对,比较分析,相互印证,确定查证的问题,并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3. 评价定性。
根据检查依据,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查出的问题或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定性,作出检查结论。
凡是检查中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的问题,不作结论性评价。
4.结束现场作业。
检查组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退出被查单位。
检查组组长确认可以退出被查单位现场后,将退出现场作业的时间告知被查单位,进行现场作业清理,向被查单位办理调阅资料、借用物品等的归还手续,退出检查现场。
如有必要再次进场,需提前通知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的时间一般不应更改,以免影响被查单位的正常业务经营。
如确属检查需要,可考虑适当调整检查人员和检查时间,并知会被查单位。
(二)检查方法 1. 总体查阅。
从总体上对被查单位的账账之间、账表之间、账实之间的一致性进行现场审核,并查阅被查单位的外部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了解和掌握被查单位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的基本情况。
检查组应对被查单位账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现场初步审查,其目的是确保检查组一开始便能真实、完整掌握被查单位资产负债总体状况,避免有问题的账表数据误导检查人员。
2. 现场审查。
根据检查方案,按各项检查内容采取相应检查方法对被查单位的有关业务和财务资料进行审查,对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
(1)检查方法包括核对、审阅、计算、比较分析、账户分析、绘制流程图、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等,并可运用计算机等辅助技术。
(2)检查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
普查要求对检查内容所涉及的全部业务、财务资料进行全面审查。
抽查要求根据抽样比例和抽样原则对检查内容所涉及的业务、财务资料进行有选择的审查。
抽样比例根据现场检查方案的要求确定,抽样原则一般采取判断抽样,或者根据已经掌握的检查线索确定需要检查的范围、业务环节。
(3)对被查单位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一般采取现场观察和写实记录的方式。
3. 调查取证。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证明材料。
(1)检查组可视检查需要,调阅有关资料,查询被查单位的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数据,并进行数据导出、转存、打印、复印等处理。
(2)对需要调查取证的问题,要取得充分的证据。
(3)证明材料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凭证、报表、账册(账页)、问卷、说明材料、被查单位文件、合同、会议记录、外调复函、实物照片等。
上述证明材料如属复印件,必要时应要求被查单位负责人(负责人不在时由经办人)签字,或加盖部门公章确认,确有特殊情况未能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主查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4)在检查证据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情况下,检查组要立即向其所属机构报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有关证据材料先封后查。
(5)检查结束前,检查组要统一汇总检查证据材料,编制调查取证材料清单,并编印页码,由检查组集中统一管理。
(三)质量控制 在整个现场检查期间,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要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分阶段听取各检查小组的汇报,及时了解检查各阶段的工作情况,控制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查找检查差错和遗漏,解决检查工作中的各种疑难问题,根据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检查力量,确保检查工作满足检查目的和要求。
(四)文本要求 1.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
现场检查操作中,检查组应根据拟检查的内容,确定需调阅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管理报表和有关文件,根据检查需要逐次调阅。
检查组调阅资料需填写《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见附件格式2)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向被查单位取得上述检查资料。
《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由检查组和被查单位有关责任人各执一份。
检查资料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归还被查单位,并在《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注明归还日期,由接收人签字确认。
2.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工作内容进行记录,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格式3)。
检查人员通过编制工作底稿描述检查事实和问题,判断和评价所发现的问题,评估风险状况。
(1)检查人员应对所编制的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每个检查人员的工作底稿必须由另外一名检查人员进行复核,主查人要对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指导。
(2)工作底稿可按照一事一稿进行记录,也可以视检查项目的情况进行合并处理。
记录的内容应涵盖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人员、索引号及页次等; 二是检查发现的问题概述或事实记录,包括检查认定的事项,认定过程中对有关凭证、报表等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的内容及其结果,认定的依据等; 三是评价和意见; 四是与问题或事实有关的取证材料等附件。
(3) 工作底稿所表述的观点必须清楚明确,所附取证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能充分支持观点。
工作底稿应简洁、清晰,符合文档规范。
(4) 工作底稿应由检查人员和复核人签字。
3.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检查人员通过编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见附件格式4)向被查单位确认事实和问题,事实确认书只记录检查事实,不作任何定性评价,可视需要附取证材料。
(1)主查人在掌握全部现场检查工作情况和审阅检查人员全部《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确定需要被查单位签字确认的检查事实项目,由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编写事实确认书。
(2)事实确认书经主查人逐一审核签字后,交被查单位(部门)负责人逐一签具明确意见,并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意见分为三种,一是承认事实,二是否认事实及其理由,三是补充相关事实。
(3)事实确认书所附取证材料如果能充分证明认定事实成立,但未获被查单位签字确认的,检查组可视情况封存取证材料原件,以避免被查单位篡改或销毁原件。
(4)事实确认书中所附取证材料不能充分证明认定事实成立,并且被查单位申辩理由成立的,检查组应注明“认可申辩,不作问题”并留存。
四、检查报告阶段 (一)形成《检查事实与评价》 1.各检查小组初步形成分项目检查事实与评价。
各检查小组依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检查资料,将检查中发现和掌握的问题和事实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初步认定问题和事实的性质,形成检查小组的检查事实与评价,提交主查人。
运用计算机技术辅助检查的,可以由计算机汇总生成检查事实与评价。
2.检查组对初步形成的检查事实与评价进行讨论分析和综合判断,由主查人组织撰写对被查单位总体的《检查事实与评价》。
3.《检查事实与评价》包括事实和评价。
事实的表述应当真实准确,有详细、充分的数据和文字资料支持,可包括检查前问卷、会谈记录、工作底稿、取证材料等情况。
评价要对照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出评述,做到定性准确、有理有据、客观公正。
4.《检查事实与评价》在递交被查单位之前,应由检查组组长与主查人签字。
(二)与被查单位交换检查意见 1.《检查事实与评价》形成之后,检查组组长要组织与被查单位的检查总结会谈。
总结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被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现场检查人员还应通知主监管员参加会谈。
由主查人向被查单位宣读《检查事实与评价》,请被查单位就有关问题和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评价结论提出意见,必要时就有关问题交换意见。
2. 检查总结会谈应当安排专人记录,并整理形成《现场检查会谈记录》。
3. 被查单位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材料无异议时,由被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事实与评价》上签具无异议意见,签字或加盖公章;被查单位有异议时,应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向检查组反馈书面意见。
检查组应当对被查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充分吸纳被查单位的合理意见。
被查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
4.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与被查单位举行检查总结会谈时,检查组应当将《检查事实与评价》书面材料发送被查单位,由被查单位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
被查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
(三)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总结会谈结束或收到被查单位对《检查事实与评价》反馈书面意见后,检查组应充分吸纳被查单位的合理意见,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1. 与被查单位交换检查意见后,主查人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
2.《现场检查报告》应当以《检查事实与评价》为基础,主要应包括实施检查的基本情况;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出的问题与事实及检查组作出的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建议,以及拟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监管要求等。
3. 检查组组长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后,呈报其所属机构审定,并移交给主监管员。
五、检查处理阶段 (一)检查处理的方式 对于不涉及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的,由检查组所属机构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对于涉及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的,检查组所属机构在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同时,还应依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处理。
(二)《现场检查意见书》的作出和执行 《现场检查意见书》是检查组所属机构对被查单位通报检查事实、作出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的专门文件。
检查组负责起草《现场检查意见书》,上报检查组所属机构审批后,按法定程序送达被查单位。
1.《现场检查意见书》依据银监会关于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2.《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评价和判断。
(2)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的时间要求。
(3)要求被查单位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书》的一定期限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视执行整改方案的进度情况分阶段或一次性将整改书面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3.主监管员依据《现场检查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要求,以及被查单位报送的整改方案,及时跟进被查单位的具体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和整改效果等。
主监管员要将整改情况反映到风险评级、评价和年度监管报告内容中去,同时研究确定下一步的监管方案,必要时提出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的建议。
六、检查档案整理阶段 (一)建立检查档案 在整个检查工作中,检查组应当认真收集、整理检查资料,将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等纳入检查档案范围,为建立档案做好准备。
检查档案包括: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检查前问卷、内控问卷及反馈材料;现场检查会谈记录;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及所调阅的资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及取证材料等附件;检查事实确认书;分项目检查报告;检查事实与评价及其反馈意见;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材料。
检查档案应当按照检查项目建立专卷,并按立卷顺序进行装订。
档案内容要按照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四个阶段进行分类整理。
现场检查资料应根据检查的程序或性质等进行编号和整理,以便查阅和后续检查时参考。
(二)编写档案目录 对归入检查档案的资料要编写案卷目录。
目录应按照检查工作流程、环节、内容以及检查资料的主次关系、主从关系等进行编写。
1. 卷内材料目录、案卷目录一律用统一格式打印。
2. 卷内文件资料目录应放在卷首。
(三)制作档案封面和档案管理 检查档案整理完毕后,应当精心装订,制作现场检查档案封面(见附件格式5),封装成册。
1. 案卷封面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
2. 卷内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应进行托裱;字迹已模糊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3. 无须归档的材料,应进行整理、登记,经批准后销毁。
4. 检查档案的保存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电子版现场检查档案 为适应电子化办公趋势,方便查阅,提高检查信息的实用性和连续性,检查组应建立电子版现场检查档案,并实现在一定范围内的信息共享。
(五)现场检查档案的移交 检查组应将现场检查档案及全套检查资料移交具有管辖权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以备参考。
七、 附 则 (一)特殊情况下需要对被查单位进行临时性检查的,可适当调整检查程序,不提前通知被查单位,但检查组到达被查单位时应出具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二)后续检查的程序参照一般检查项目执行。
(三)银监会需要与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时,检查程序和内容可参照本规程协商确定,确保检查过程中的合法合规、协调合作与信息共享。
(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同时,境外检查应遵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规程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六)本规程自印发之日施行。
简评唐代科举考试的科目与方法
唐代科举考试设多,不同其科目设立也不尽相同,前后总计不下几十种。
其设的科目有:秀才、进士、明经、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开元礼、童子、道举等科。
此外,还有制科和武举科等。
秀才科 考方略策(计谋策略)五道题,依文理通顺透彻程度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四等录取。
隋唐时代均以秀才科为最高,所以被录取也最难。
隋代秀才科先后录取不过10人,唐代秀才科每次录取的仅一二人,秀才科录取后,按四等授予官位,即正八品上,正八品下,从八品上,从八品下。
由于秀才科录取的难度较大,唐初举行了一段时间,后来就停止了。
所以顾炎武在《日知录》中说:“唐时秀才,则为优异之科,不常举。
” 进士科 唐初仅考时务策(当世要事的对策)五道,后增加考试帖经和杂文。
帖经是考默写经书的能力。
杂文是指以规谏、告诫为主题的箴、铭,晋朝的陆机在《文赋》中说:“铭博约而温润,箴顿挫而清壮。
”经策全通为甲等,策通四道、帖通四道以上为乙等。
唐中叶后又增考诗赋,并重视诗赋的考试。
往往帖经不合格的,如果诗赋考得好也可以录取。
这是唐诗兴盛的反映,同时又反过来促进了唐诗的进一步发展。
进士科录取分为两等,甲等授予从九品上之官职,乙等授予从九品下之官职。
中华励志网 唐代进士科最受士子青睐,《唐摭〔zhi 职〕言》说:“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为不美。
”唐玄宗时每年参加进士科考试的,“常不减千余人”,及第者最多时不过30余人。
《全唐诗》中有“桂树只生三十枝”,反映了进士科每次录取名额不过30人左右。
据徐松的《登科记考》统计,终唐之世计289年,贡举进士为266次,及第进士为6442人,按《通典·选举三》每年应举数“多则二千人,少犹不减千人”计算,唐代约计有50万人次参加过进士科考试,平均每年及第在23人到24人之间。
这与《通典》所载“其进士大抵千人得第者百一二;明经倍之,得第者百十一二”基本相符合。
进士科之所以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与进士及第者往往受到重用有关。
有的进士及第者位及宰相,从唐宪宗到唐懿宗期间共有宰相133人,而其中进士出身者有98人,约占宰相总数的74%,宰相中进士出身的人数已占绝对优势,反过来又促使朝野上下更重视进士科。
唐玄宗时礼部员外郎沈既济曾说:“是以进士为士林华选,四方观听,希其风采,每岁得第之人,不浃〔jia佳〕辰而周闻天下,故忠贤隽彦蕴才敏行者咸出于是”(《通典·选举三》)。
正是由于进士科及第者官位显赫,录取人数又少,所以进士科也最难考。
明经科 又可细分为五经、三经、二经、学究一经、三礼(即《周礼》、《仪礼》、《礼记》)、三传(即《春秋左氏传》、《春秋公羊传》、《春秋谷梁传》)等。
在唐代按经书的分量又把经书分作大、中、小三类:《礼记》与《春秋左氏传》被称为大经;《诗》、《周礼》、《仪礼》被称为中经;《易》、《尚书》、《春秋公羊传》、《春秋谷梁传》被称为小经。
《论语》、《孝经》为共同必试,要求参加科举考试的人都要掌握。
明经科就是考以上儒家经典著作,方式分帖经、墨义、时务策与口试等。
据《新唐书·选举志》载,唐代明经科,先考帖经,每经考十帖,每帖考三言,通六帖以上者为合格。
然后墨义(或口试)经义十条,通十条为上上,通八条为上中,通七条为上下,通六条为中上,余者为不合格。
然后考时务策三道,通二道为合格。
帖经、墨义(或口试)、时务策三项考试皆合格的被录取。
明经科的录取分为四等,分别授予从八品下、正九品上、正九品下、从九品下等官职。
明经科的考试要求是不高的,只要求熟读经义注疏就行,对于经义也未必真懂。
录取的比例也较大。
进士科大约每100人只有一二人被录取,而明经科大约每10人就有一二人被录取。
唐有重进士、轻明经的倾向,故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的谚语,意思是说30岁的人去考明经科,算是年纪老的了,而50岁的人去考进士科,算是年纪轻的了。
说明考明经科容易,考进士科很难。
明法科 即法律科,主要考律、令等知识。
试策共10条,其中律七条,令三条。
全通为甲等,通八条以上为乙等,通七条或七条以下为不合格,不能录取。
明法科的考生来自律学的学生和州、县的乡贡。
明法科主要是试考生对朝廷刑法和国家组织制度的了解程度。
录取人数很少,有史可查的有李朝隐等(《旧唐书·李朝隐传》)。
明字科 也称“明书科”或“书科”。
明字科先试帖经,然后口试,最后试策。
帖经试《说文》六帖,《字林》四帖,共十帖;口试“不限条数,疑则问之”;口试通过后再笔试《说文》、《字林》20条,答对18条为合格。
并且“凡明书,试《说文》、《字林》,取通训诂,兼会杂体者,为通”(《唐六典·礼部》)。
明字科考生来自书学学生,合格者再经祭酒审定,而后参加省试,省试及第,仅取得了科举出身,再经吏部铨选才能放官。
明字科及第叙任的品阶是从九品下。
明字科考核的是文字、训诂知识和书法,明字科的设置也反映了唐代重视书法的风尚。
古代著名的楷书家欧阳询、颜真卿、柳公权和草书家张旭、怀素,除欧阳询生于隋唐之际外,其余四人都生于唐代,另外还有虞世南、褚遂良等书法家也生于唐代。
宋代朱翌曾言:“唐百官志有书学,故唐人无不善书,远至边裔书吏、里儒,莫不书字有法,至今碑刻可见也。
往往胜于今之士大夫,亦上之所好,有以劝诱之。
”(《猗觉寮杂记》卷上) 明算科 即算术科,着重考核算术,要求详明术理。
主要考《九章算术》三条,《周髀〔bi 毕〕算经》、《海岛》、《孙子》、《五曹》、《张丘建》、《夏侯阳》、《五经算》各一条,十通六者为合格。
《记遗》、《三等数》帖读十得九者为合格。
另一说,“试《缀术》、《缉古》录大义为问答者,明数造术,详明术理,无注者合数造术,不失义理,然后为通。
《缀术》七条,《缉古》三条,十通六。
《记遗》、《三等数》帖读十得九,为第。
落经者,虽通六,不第。
”(《新唐书·选举志》)明算科考生主要来自算学生,算学生学业完成后参加国子监考试,合格者再参加科举省试,及第后待铨选后叙任官员为从九品下。
中国传统文化 诸史科 即历史科。
“一史”,主要考《史记》。
“三史”,主要考《史记》、《汉书》、《后汉书》。
史科为唐穆宗时所设。
每史问大义百条、策三道,义通70条策通二道者合格。
开元礼科 即礼制科,主要考唐玄宗开元年间所制定的礼仪制度,为唐德宗贞元年间所设。
应试者通大义70条、策二道者为合格,通大义百条、策三道者超资授官。
童子科 规定凡10岁以下能通一经及《孝经》、《论语》的,皆可参加童子科考试。
能背诵十卷的可以授官,能背诵七卷的可以授予出身。
中华励志网 道举科 唐玄宗时举行过,主要考《老子》、《庄子》、《文子》、《列子》等,这是唐朝注重道家思想、扶持道教势力的反映。
制科 皇帝的命令称为“制”,皇帝特别召集一些人举行的考试科目,称做“制科”。
考试的时间及内容都由皇帝临时决定,随皇帝的一时高兴而举行,名目很多,发“贤良方正”、“直言极谏”、“博通坟典达于教化”、“军谋宏远堪任将帅”、“详明政术可以理人”等等,前后不下八九名目,甚至还有“不求闻达”(不求显达)科、“高蹈丘园”(隐居丘园)科,甚为可笑。
一般说,制科要考“时务策”,即对当世要事的对策,自唐玄宗以后加试诗赋。
制科是皇帝亲自网罗人才的一种办法,考试成绩优等的,可以得到较高的官职,考试成绩次一等的,可被授予出身。
制科虽是皇上恩准的特殊科考,但制科出身的人,却不被人们敬重,以为非正途出身,远不如进士出身的人荣耀。
应科举考试得官以后,还可以再投考制科,如诗人贺知章,先曾考进士科,获得官职,以后他又应考制科,考取了“超拔群类科”,再获更高的官职。
中华励志网 武科 创立于武则天长安二年(公元702年)。
由兵部员外郎主持,又分为平射、武举二科目。
主要考步射、马枪、马射、负重、语言、身材等等。
《旧唐书》载,郭子仪就是“以武举高等,补左卫长史”的。
唐代武举,由州县考选后,以乡饮酒礼贡举至兵部进行考试,每年应试的常有数百至数千,而能及第者不过数十人。
其考试内容主要有:长垛、马射、马枪等。
所谓长垛,置帛五规(圆形)于垛(土筑的箭靶)上,相距百有五步,内规广六尺,橛〔jue 决〕广六尺,余四规,每规内两边各广三尺,悬高以30尺为限,列坐引射。
所谓马射,穿土为埒〔lie 列〕(矮墙),其长与垛相同。
缀皮为两鹿,历置其上,驰马射之。
所谓马枪,断木为人,戴方板在顶上,凡四偶人,互列埒上,驰马入埒,运枪左右,触必板落,而人不踣〔bo搏〕。
长垛、马射为试弓法;马枪为试马上舞枪。
此外,还有步射(射草人)、翘关、负重、身材及言语之选。
《新唐书·选举志》载:“翘关,长丈七尺,径三寸半,凡十举后,手持关距,出处无过一尺。
负重者,负米五斛,行二十步,皆为中举。
”“身材”和“言语”之选,取其躯干雄伟、应对详明、有骁勇才艺和堪为统帅者。
如果是文官要求参加武科,取身材六尺以上、年龄40岁以下,强勇可以统人者。
通得五成以上的为合格。
医举科 是唐代设置的专门为选拔医学人才的科举考试科目。
最早开设于玄宗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
考试内容:各试医经方术策十道,《本草》《二道》,《脉经》《二道》,《素问》《十道》,张仲景《伤寒论》二道,诸杂经方义二道,通七成以上的为合格。
考生主要来自医学学校的学生。
从以上常科来看,经常采用的考试方法,主要有帖经、墨义、策问、诗赋等,间或还采用口试。
帖经 这是唐科举考试常用的方法。
“帖经者,以所习经掩其两端,中间开唯一行,裁纸为帖,凡帖三字。
”(《通典·选举三》)即将经书上某行帖上三个字,要求将所帖的三个字填写出来,这和现在流行的“填空”有些类似。
这种考试方法原是很简单的,只要把经书文注读熟即可应付。
这种考试方法适合于考查记诵性的知识,对于测试认识能力、思辨能力及应变能力,是无能为力的。
故即使考生对一般帖经(填空)均能回答,也使考官难以分出优劣。
为了便于取舍,考官挖空心思提高考题的难度,出些孤章绝句、疑似参互、易于混淆的题目,如出一些偏题、怪题,“甚者或上抵其注,下余一二字,使寻之难知,谓之‘倒拔’。
”(《通典·选举三》)这样把本来容易应付的帖经考试,变成考生的一道难关。
于是历年考生就想方设法搜索偏怪难题,把孤绝幽隐的句子编成便于记诵的歌诀,称为“帖括”。
考生们热衷于记诵帖括的歌诀,而对儒经的大义反而知之不切了。
针对这种情况,开元十六年(公元728年)国子祭酒杨玚〔yang 杨〕上奏道:“窃见今之举明经者,主司不详其述作之意,曲求其文句之难,每至帖试,必取年头月日,孤经绝句。
且今之明经习《左传》者十无二三,若此久行,臣恐左氏之学废无日矣。
臣望请自今已后,考试者尽帖平文,以存大典。
”(《旧唐书·杨玚传》)当朝重视杨玚的意见,特下制令:“礼部举人,比来试人,颇非允当,帖经首尾,不出前后,复取者也之乎颇相类之处下帖,为弊已久,须是厘革。
礼部起今,每帖前后各出一行,相类之处,并不须帖。
”(《册府元龟·贡举部》)根据此项命令,礼部考试开始实行开三行,不再在断绝疑似之处帖题了。
墨义 是一种简单的对经义的问答,只要熟读经文和注疏即能回答。
如原题:“子谓子产有君子之道四焉,所谓四者何
”对:“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
谨对。
”又如原题:“‘见有礼于其君者,如孝子之养父母也’,请以下文对。
”对:“下文曰:‘见无礼于其君者,如鹰鹯〔zhan沾〕之逐鸟雀也’。
谨对。
”还有原题“请以注疏对”的。
如答不上来,就写上:“对未审。
” 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增加了“口问大义”,即用“口试”这种新的考试方法。
规定问义应当众进行,问义结束时当即宣布考试成绩,以此来限制考官以个人好恶而取舍,让众人对口试进行监督。
但执行时往往由考官单独口试,问答时又不做记录,因而出现舞弊现象。
天宝十一年(公元752年)为平息众怒,重申命令“举人帖及口试,并宜对众考定,便唱通否。
”建中二年(公元781年)中书舍人权知礼部贡举赵赞曾奏请:“以所问录于纸上,各令直书其文”。
贞元十三年(公元797年)尚书左丞权知礼部顾少莲也奏称:“试义之时,独令口问,对答之失,复视无凭,黜退之中,流议遂起。
”元和二年(公元807年)礼部贡院又请皇帝废除口试。
元和七年(公元812年)权知礼部侍郎韦贯之奏请恢复口试。
口试的方法比较灵活,但随意性较大,确实有复查无凭的缺点,容易给一些考官和考生提供联合舞弊的机会。
策问 这是沿袭西汉以来的“射策”、“对策”的考试方法,它是设题指事,由被试者做文章,题目的范围是当世要事和计谋策略,要求对现实中诸如政治、吏治、人事、教化、生产等问题提出建议,或写出政论性的文章。
它比帖经、墨义要求要高一些,这是一种较好的考试方法。
但是,这种考试方法行之既久,后来的读书人将每年考试的考卷旧策编缀起来,熟读烂背,“束书不观,专读旧策”,以应付考试。
传说李白这样的大诗人,考试时也曾和其他考生一起将此类书“携以就试,相顾而笑”。
可见,久而久之,靠策问也难以考出真正的人才。
太和三年(公元829年)因有人反对诗赋而连及策问,结果诏令将二者并停,改试议论各一道。
但由于议论空泛,难于把握取舍标准,未及推行而又复旧。
太和七年(公元833年)八年(公元834年)又经过一次反复,变通之后又复旧。
要求考生对经史和时务并加重视,在策问题目上,提出经史与时务兼顾,如策问五道题,其中经史三道,时务两道。
其用意在于使考生古今并习,不致偏废。
几经反复调整后,策问这种方法被延续使用。
应该说,策问本身属于一种较好的考试方法,但由于科举考试内容限制了它的作用,后来,策问也渐重骈俪〔li 吏〕,也就同帖经一样,逐渐成为束缚考生思想的一种手段。
中国传统文化 《昌黎全集》卷十四录有进士科策问13道,兹录其二道如下: “问:古之人有云:‘夏之政尚忠,殷之政尚敬,而周之政尚文’,是三者相循环终始,若五行之与四时焉。
原其所以为心,皆非故立殊而求异也,各适于时救其敝而已矣。
夏殷书存者可见矣,至周之典籍咸在,考其文章,其所尚若不相远,乌所谓三者之异云乎
抑其道深微不可究欤〔yu 愚〕
将其词隐而难知也。
不然则是为谬说矣。
周之后秦、汉、蜀、吴、魏、晋之霸,亦有尚乎
无也。
观其所为,其亦有意云尔。
循环之说安在
吾子其无所隐焉。
” “问:夫子曰:‘洁净精微,易教也。
’今习其书,不识四者之所谓,盍〔he 何〕举其义而陈其数焉。
” 诗赋 是后来加试的一种考试方法。
鉴于考生多背诵经义和旧策,没有实才,于是就在经义策问的基础之上加试一诗一赋,也称之为帖诗。
诗赋比帖经、墨义更能考察考生的思想,且能反映出一个人的文学修养和文化水平。
不过这种诗赋格律体裁均有固定格式,语句用词又必端庄典雅,堂皇矞〔yu玉〕丽。
白居易于唐德宗贞元十四年(公元798年)以《性习相近远》赋和《玉水记方流》诗及第中选。
我们且看他后一首应试的诗: 良璞含章久,寒泉彻底幽。
矩浮光滟滟〔yan厌〕,方折浪悠悠。
凌乱波文异,萦〔ying迎〕回水性柔。
似风摇浅濑〔lai赖〕,如月落清流。
潜颍应旁达,藏真岂上浮。
玉人如不记,沦弃即千秋
这种试帖诗,多为12句,共六韵(也有16句,共八韵的)。
首两句见题,中间八句,两两相对,最后两句作结。
这种格式在以后的科举考试里慢慢发展成一种禁锢思想的形式主义的八股文。
试帖诗中被世人传为佳作的,有中唐“大历十才子”钱起在天宝十年(公元751年)所试《湘灵鼓瑟》诗: 善鼓云和瑟,常闻帝子灵。
冯夷空自舞,楚客不堪听。
苦调凄金石,清音入杳冥。
苍梧来怨慕,白芷动芳馨。
流水传湘浦,悲风过洞庭。
曲终人不见,江上数峰青。
祖咏的试帖诗《终南山望余雪》,写得也很洒脱: 终南阴岭秀,积雪浮云端。
林表明霁色,城中增暮寒。
这首诗构思新颖,诗境似画,但不符合考试规定的诗六韵的试律格式。
据《唐诗纪事》卷二十载:祖咏交卷时,考官诘问他为何尚差四韵,如此离格
祖咏答曰:“意尽。
”诗四句已将终南景色尽收笔底,何须画蛇添足
以诗赋取士也造成士子追求文章形式,着意词藻华丽,形成“争尚文辞,互相矜炫”的浮华之风。
这与汉以来以儒术取士之方针相去甚远。
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诏书曰:“以声律为学,多昧古今”;“六经则未尝开卷,三史则皆同挂壁”。
读书人经过省试(尚书省礼部试)合格了,只不过是取得了“出身”,还不能马上去做官。
要想做官,还得参加吏部考试。
吏部考试包括“书、判、身、言”四个方面。
第一考“书”,即书法写字,试其“楷法遒〔qiu求〕美”。
第二考“判”,即写另一种文体的文章,试其“文理优长”。
第三考“身”,考察其相貌是否端正,试其“体貌丰伟”。
据说有一读书人名叫方于,由于他缺唇连应10余科而不得录取。
第四考“言”,考察其口齿是否清楚,试其“言辞辨正”。
如果“书、判、身、言”这四项全能够通过,便可以授予官职。
像韩愈这样的文豪,竟四试于礼部,三试于吏部。
就是说韩愈参加过四次省试,方才通过,又参加过三次吏部考试,一直未能通过。
于是他企图通过当朝宰相推荐而得官,但他三次上书均无结果,最后只好离开长安,到宣武军节度使董晋的麾下做幕僚,以后由董晋荐举,由此他才走上了仕宦之路。
可见科举考试之艰难
即使通过了吏部考试,所授官位无非八、九品,其秩位并不高。
不过从此便登上仕途,成为封建统治阶级中的一员,因而读书人仍把科举考试看成是一生之中的一件大事。
建筑行业工程车安全管理
各级组织年度设备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认真贯彻落实 总公司和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推进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1、杜绝死亡、重伤事故; 2、杜绝火灾、爆炸事故和较大环保污染事故; 3、隐患整改率大于90%; 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合格率达到97.5%以上; 5、不发生重大误操作和设备损坏事故; 6、不发生本企业责任重大交通事故; 7、控制XX事故率、非计划停运次数和非计划停运率在以下指标之内: (1)发电事故率≤0.5次\\\/台.年 (2)非计划停运次数≤2次\\\/台.年 (3)非计划停运率≤1% 8、实现二个百日安全无事故记录; 三、工作重点及要求 2011年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要围绕上述指导思想和安全目标展开。
各车间、处室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安全工作与生产经营等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总结、同考核,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夯实安全工作基础 1、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及三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安委会作用,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明确全年安全生产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一位职工,形成纵向分级管理、横向分工负责、职责明晰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2、公司负责人与部门、部门负责人与职工个人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根据部门和人员出现的变动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避免出现安全管理上的漏洞。
4、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按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认真进行安全生产奖惩考核。
5、修订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办法,以安全责任和贡献大小合理确定岗位抵押金额,年终考核与全年工作实绩挂钩,使之真正起到约束与激励的双重作用。
6、每月定期召开由公司副经理主持、各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参加的安全分析会,分析总结部署安全生产情况。
7、各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每半年向经理汇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情况。
(二)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抓好职工业务技术和安全教育培训,营造良好的企业安全文化氛围。
1、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法》、《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等知识学习。
2、积极开展全国安全月、企业“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广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氛围,充分利用报刊、黑板报、宣传画、条幅等媒体工具宣传安全知识。
3、做好车间班组现场考问、技术问答、默画系统图、事故预想等日常马拉松练兵、培训工作。
4、做好公司新进、转岗、离岗三个月以上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做好外协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5、组织好年度《安规》考试,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审核与培训、检修工作票“三种人”等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6、举办消防、防汛、急救等应急预案演练活动,提高广大职工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7、加强“三违”、“习惯性违章”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大现场反违章力度。
(三)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逐步推行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1、继续修订完善安全管理方面规章制度。
2、规范“两票三制”管理。
3、努力推行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和控制。
4、制订检修工艺规程,规范检修作业标准。
5、根据系统变更、设备异动情况,及时修订公司各类系统图。
6、加大对各类安全整改项目管理,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反馈、有考核。
7、做好特种设备、电动工具、安全工具的定期维护、试验、检验等工作。
8、按照安全设施标准化要求,完善生产现场的安全设施、各种安全警示标志。
9、进一步规范设备缺陷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提高机组的健康水平和变工况适应能力。
10、做好安全风险分析工作。
加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规范化管理。
(四)加强运行与检修工作的安全管理,确保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1、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机组变工况能力和安全经济运行水平。
运行人员要加强巡回检查和安全经济性分析,精心操作,细致调整;检修人员要及时做好设备维护和消缺工作,提高机组的健康水平;生产技术人员要加强运行工况分析、技术指标分析,加强设备管理与“五项”技术监督;安监人员要定期做好安全风险分析,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2、规范现场安全作业,加强文明生产管理。
3、按照定置管理要求保证作业现场布置安全合理。
4、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动火票制度。
运行人员要认真执行操作票和操作监护制度;检修人员要严格履行工作票审批手续,落实工作负责人监护职责,并做好危险因素的辩识和控制,对一些关键性、综合性、危险性大的作业项目,应制定特殊施工技术方案与安全措施。
5、加强对执行“两票三制”制度的检查、抽查和考核。
6、做好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监察工作,严厉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安全作业规程的行为。
7、对检修现场的安全、质量全过程监督管理。
对重大技改、主要设备大修项目,由相关部门进行全过程技术指导及安全质量监察,并进行联合验收。
(五)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狠抓安全隐患整改 1、做好日常的、季节性的、专业性的、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工作,定专人、定措施、定期限按时完成隐患整改任务,并做好复查、考核和记录。
2、认真贯彻国家电力公司“二十五项反措”要求,有针对性地对设备进行检查整改治理。
3、认真落实2010年安全措施计划。
(六)开展危险源和安全风险分析,加强防范 1、重点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2、各部门要定期对所管辖的系统设备进行风险分析,找出危险源、危险点,对照安规及有关规定制订防范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3、利用生产调度会、碰头会以及车间、班组的安全会议,开展危险源分析活动,制订安全措施,做好交底工作。
(七)坚持“四不放过”事故调查处理原则,认真总结经验,汲取教训 1、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和考核,严格责任事故的追究,认真落实防范措施,做到有布置、有记录、有检查、有考核。
2、及时发放事故通报,广泛组织职工学习,让广大职工从中受到深刻教育。
(八)加强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外包工程管理制度》,对外包工程单位资质严格审查把关,搞好安全培训,明确双方安全责任,严格开、竣工手续和安全措施管理。
杜绝不具备相应资质施工队伍承揽外包工程。
2、认真做好各外包工程的施工安全协议签订工作。
3、做好临时用工管理,临时工进厂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
4、做好对外来施工项目的安全监察。
(九)抓好消防管理工作 1、根据防火工作重点要求,明确重点防火部位和区域,进一步加强动火作业的管理。
2、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检查,做好维护工作。
3、完善公司义务消防员组织,积极开展消防演练活动,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十)加强对职业危害因素的监督检查,保障职工身心健康 1、做好粉尘、噪声危害性宣传,加强环境治理,督促做好个人防护,常抓不懈。
2、采取新设备、新工艺,减少运行检修现场粉尘、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3、严格按要求购置发放劳保护品,及时发放保健费用。
4、按计划做好接触粉尘、接触噪声人员的体检工作,体检率达100%。
5、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做好粉尘浓度和噪声测试,对现场防尘防噪措施实施监督。
6、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对超标作业环境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违章现象及时纠正。
2011年2月1日 修改一下吧~
什么是科举制
摩托车维修业务管理办法 摩托车维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履行XXX集团公司关于摩托车售后服务的承诺,维护经销商和摩托车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并进一步提高摩托车售后服务工作质量,维护并提高公司信誉,取得用户信赖,促进摩托车销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总则、摩托车故障鉴定、维修用零配件需求计划的编制及零配件调拨、维修现场管理、维修记录与档案管理、附则等六章。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公司售后服务中心残次车修复部、维修部、下属各分公司售后服务部。
下一级经销商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的精神开展售后服务。
第四条 售后服务中心为集团公司售后服务工作的策划及组织单位,负责组织落实通达集团公司对经销商和用户的承诺,执行国家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维护制造商、各级经销商和摩托车用户的合法权益。
售后服务中心与各制造商、本公司摩托车营销中心及其下属各分公司、专卖店及其它经销商和用户之间,应该保持直接及密切的联系。
售后服务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各方关于售后服务工作责权进行核定,并另行发文作出具体规范。
第五条 XXX集团售后服务作业分为下列三项: (一)全额收费服务:凡为经销商或用户保养、维修摩托车及零部件,但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公司关于售后服务的承诺范围,而向客户收取全额修理费、材料费的。
主要指以下情况: 1、自购车之日起一年以上(以有效发票为准,扣除修理占用或无零件配件待修时间)的。
2、行驶里程超过6000千米的(制造商自行规定延长保修公里数者依据制造商的承诺办理)。
3、无“三包”凭证或有效发票的。
4、涂改的“三包”凭证或所维修车辆与“三包”凭证上产品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不符的。
5、擅自改装和假冒的摩托车。
(二)部分收费服务:凡为用户保养、维修摩托车及零部件,按本集团公司售后服务中心承诺,免收修理费,只收取相应材料费的。
主要指以下情况: 1、三包期内由于用户未按说明书要求进行正常使用和保养,造成机件损坏的。
2、三包期内由于用户自行拆装或未在指定维修站进行维修以及因交通事故等其他一些意外情况发生,造成摩托车故障的。
3、因超过摩托车的负载指标过度而造成的损坏。
(三)免费服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三包”修理条件的,免收材料费和修理费。
第二章 摩托车故障鉴定 第六条 鉴定组织工作: (一)综合服务部车辆故障鉴定组织工作: 1、维修部故障鉴定由维修部主管组织有经验的维修技师共同进行。
2、残次车修复部故障鉴定由残次车修复部主管组织有经验的维修技师共同进行。
(二)分公司车辆故障鉴定组织工作: 分公司摩托车故障鉴定由售后服务主管组织维修技师共同进行。
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可申请售后服务中心协助鉴定。
(三)下级经销销商经销车辆的故障鉴定组织工作: 1、经销商配备有售后服务人员时可自行进行一般故障的鉴定工作,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可请求分公司售后服务部门、集团公司售后服务中心派员鉴定。
2、经销商无售后服务人员的需鉴定车辆时,应通知分公司售后服务部门派专人进行鉴定工作。
第七条 鉴定依据: (一) 《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机械汽[1997]205号)。
(二) 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三包”规定细则。
(三) 重庆建设·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三包”规定细则。
(四) 五羊—本田摩托车(广州)有限公司三包规定细则。
(五) 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大阳摩托车“三包”规定细则。
(六) 轻骑集团轻骑系列的“三包”规定细则。
第八条 摩托车故障鉴定权限和责任: 对XX集团售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部及下属维修部门、摩托车营销中心、下属零售部及各分公司售后服务部门、下一级经销商售后服务人员进行摩托车故障鉴定工作的权限和责任划分,将由XX集团售后服务中心另行发文予以规范。
第九条 摩托车故障鉴定程序: 摩托车鉴定程序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综合服务部鉴定车辆执行《车辆鉴定程序》(程序代号51006)。
(二)各分公司、零售部及下一级经销商售后服务人员鉴定车辆时,依据《车辆鉴定程序》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摩托车故障鉴定结果审核: (一)各单位售后服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核,并承担鉴定责任。
严禁在故障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违者将由售后服务中心视其情节提出处理建议。
(二)售后服务中心索赔换件部有权对各单位退回的旧件进行复核,并定期对其误鉴、漏鉴、错鉴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分析结果以简报形式上报相关部门。
分析结果将作为考核各单位售后服务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维修用零配件需求计划的编制及零配件调拨 第十一条 维修用零配件需求计划的编制与报送: (一)维修用零配件需求计划编制与报送执行《零配件需求计划报送程序》(程序代号51004)。
(二)索赔换件部主管、维修部主管、残次车修复部主管分别向综合服务部计划员提交零配件需求计划。
(三)各分公司售后服务主管向售后总监提交月度维修用零配件需求计划,经售后总监审批后转交综合服务部统计员。
(四)获售后总监批准后的月度零配件需求计划分别抄送以下单位负责人:品牌配件经销部、财会室、采购部、配件库。
第十二条 维修用零配件调拨: (一)零配件调拨执行《零配件调拨程序》(程序代号51005)。
(二)月度计划外调拨需经售后总监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分公司收到调拨零配件后必须及时与售后服务中心核对帐目。
(四)各分公司回收的三包旧件必须及时返还。
第十三条 维修用零配件付款规定: (一)各经销商必须向售后服务中心交纳一定数额的配件预付款,方可享受先预提零配件,后返回旧件的便利。
(二)保修卡结算费用的一部分或全部可作为零配件预付款,各经销商在交来保修卡的同时,请注明结算款项的用途。
(三)如预提配件金额超过预付款额,则超出部分转为挂帐。
已挂帐经销商不再享受预提便利,待旧件返回,经鉴定合格后方可冲帐,否则,均按价计算。
(四)如挂帐时间超过一个月,售后服务中心仍未收到经销商返还的旧件,则由售后服务中心财会室将挂帐金额从保修卡结算费中扣除,或转至通达集团财务中心处理。
第四章 维修现场管理 第十四条 维修用零配件领用: 零配件领用遵循“交旧领新”的原则,维修人员持“维修费用结算单”及原车拆换旧件到综合服务部库管员(分公司为索赔业务员)处办理领用手续。
库管员(索赔业务员)对“维修费用结算单”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对旧件进行初步鉴定,认定为原厂配件,且总成件不缺少零件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五条 零配件紧急求援业务: (一)维修用零配件紧急求援时执行《零配件紧急求援程序》(程序代号51305),求援时,由求援单位售后服务主管填制相应制造商的紧急求援表单,传真至售后服务中心。
(二)紧急求援分为集团公司内部紧急求援和向制造商紧急求援两种情形。
(三)集团公司内部紧急求援业务经综合服务部经理签批后,由综合服务部库管员主办,品牌配件经销部相关营业员协办。
(四)向制造商紧急求援业务由索赔换件部主管复核后,由索赔业务员主办。
(五)紧急求援不成功时,则进入《申购程序》(程序代号54002)。
(六)求援单位售后服务负责人必须及时妥善地组织紧急求援后的旧件返还工作。
第十六条 维修作业: (一)维修人员应对照“修车卡”上的陈述对车辆故障情况进行复查,确定无误后方可交还旧配件领回新配件进行维修工作。
(二)维修人员进行复查时,若发现车辆故障情况、故障原因与“修车卡”上载明的内容不符,应立即报告部门主管。
(三)维修过程中,若复查工作未发现新问题,维修人员应严格按照鉴定结果施行维修工作,不得自行变更换件名称、数量,不得偷工减料、营私舞弊。
(四)维修部门负责人应随时对维修现场进行巡检,及时处理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维修人员应遵守作业秩序,搞好作业现场的定置管理,维护企业形象。
(六)维修工作全部结束后,维修人员应及时清理现场卫生。
(七)维修技师应及时做好维修记录。
第十七条 维修后车辆的验收: (一)车辆验收分为初验和复验两种。
(二)初验由维修部门主管进行,经初验合格的车辆方可进入集中保管区。
(三)复验在委托人前来提车时进行,由部门主管组织维修技师、委托人共同验收。
复验合格后,由委托人在“修车卡”上签署意见,维修工作结束。
第十八条 暂存车辆保管: 维修部门暂存车辆,由维修部门主管指定专人统一存放、统一保管。
未办完提车手续,任何人不得私自提出车辆。
第五章 维修记录与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维修记录管理: (一)维修技师每天下班前将当日所维修车辆的“修车卡”交直接上级。
维修部门主管定期将当期所有修车卡交综合服务部接待员建档。
接待员在月末填制摩托车返修情况统计月报,上报综合服务部经理。
(二)维修部门主管每日下班前分别按“修车卡”统计每位维修人员的工时,填制维修人员工作情况日统计表。
(三)维修部门主管应及时将填制好的维修人员工作情况日统计表转交综合服务部统计员。
由统计员及时填制维修人员工作情况统计表,月末填制维修人员工作情况月统计表,由综合服务部经理审核后送售后服务中心人事劳资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售后服务中心制订,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或终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售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售后服务中心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施行后售后服务中心既有类似制度即时自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9-6-9
为什么以糊涂之道对人
宿管会工作总结 2011年——2012年学期,宿管会在院系领导和老师的正确领导和团委的悉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寝室为中心,党十七大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学习、贯彻落实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寝室文化为载体,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在原有的基础上,在经济学院直属党支部书记郑杜的建议下,宿管会对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考核制度进行了加强,制定出楼栋值班的安排和处罚制度,在大力宣传的同时,也在2011级新生中营造了良好的寝室氛围。
一、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为立足点,加强思想建设经济学院宿管会开展了“纪律严明”行动 人民日报评论员:发挥纪律严明这个优势 ——学习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十七届三次会议上重要讲话之七 严明的纪律历来是我们党的一大优势。
加强党性修养,严守党的纪律,这既是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也是弘扬优良作风、保证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的前提条件。
当前,绝大多数党组织和党员能够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但也有一些党员干部纪律观念淡薄,自恃地位特殊,放松纪律约束。
同时在大学期间,绝大多数入党积极分子都是优秀,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
但为了将我们党的优势保持并传承下去,经济学院宿管会在全院入党积极分子中开展了“纪律严明”,并希望能借此次行动为院系输送经得起考验的好党员。
为此,宿管会在今年十月份推出了新的《宿管会考核办法》,从工作,学习,思想行为,个人贡献等多方面进行严格的打分考核,并实行末尾淘汰。
保证院系入党积极分子的先进性和纪律严明性。
根据《宿管会考核办法》,依照宿管会每个成员每月的工作表现进行了打分和排名,并及时的上报给了院系,希望借此作为对每个预备党员的考核依据。
对于平时工作不积极,思想不上进的同学,宿管会予以除名。
二、不断创新,完善自身组织制度建设 不断为宿管会补充新鲜血液,在接受了14期党校结业的入党积极分子后,对宿管会的组织内部结构进行了调整,宿管会现由书记处,信息组,宣传组,党务组,查寝一组,查寝二组,查寝三组组成。
宿管会完善了管理条例、考核制度、考勤制度、请假制度、值班制度,本着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向制度型组织、学习型组织、服务型组织不断发展。
探索出把入党积极分子素质拓展活动与干部的考勤考核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为学生干部综合素质的提高提供了新的思路。
1.突出实践特色,全面提高学生骨干的综合素质。
在每周的例行查寝中,对负责每栋每周的查寝人员有了明确的分配,特别是在对查寝的工作态度,查寝的完成情况,是否存在查寝态度问题,是否存在漏查寝室和问题寝室,在原有的查寝基础上,本学期对查寝结束的组员又增加了一次考勤,并在晚上九点对经济学院所有无人寝室和所有8分以下寝室增加了一次复查,确保经济学院所有寝室无一件漏查,确保宿管会对每个组员的工作状况都能记录在案。
2.突出了带头作用,彰显党员风范。
在每次考勤中,各组的考勤率均达到90%以上。
并在6栋值班安排中,宿管会所有组员都坚守在中午这个值班段,有些人还同时分担着监督各班值班的任务和分担班上值班的任务。
没有一句怨言,并坚守自己的岗位,无一次失误。
三、紧扣寝室文化,开展“舍”彩缤纷的活动 寝室是友情凝聚的点,是我们欢声笑语扩成的面,是我们同甘共苦填充的空间,一个温馨的寝室,需要我们共同创造。
在不用院系一分钱的前提下,宿管会自己拉赞助,通过“舍”彩缤纷活动的开展,陶冶学生的生活情操,营造温馨的寝室氛围,提高寝室成员的团结合作能力,并产生经济学院寝室新门牌。
紧绕主题:个性,温馨,和谐,在为期一个月的“舍”彩缤纷活动中,大一学生以寝室为单位,设计自己寝室的个性寝室门牌。
在设计过程中,大一学生充分展现了他们的团结有爱,敢于创新。
在十一月十四号的“舍”彩缤纷决赛中,有九个门牌入围。
当天晚上在持续一个半小时之久的晚会中,同学们充分而自信地展示出自己的特长,让人惊叹经济学院可谓是藏龙卧虎,人才济济,彰显经济学院寝室特色
晚会上,九个参赛寝室的选手分别上台介绍自己寝室成员一起齐心协力设计门牌的过程和创意的灵感,同时也上演了丰富多彩的文艺节目。
最后晚会通过评委打分评,选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奖三名,分别由经济学院分团委书记艾聪老师,09级辅导员徐梦云老师,经济学院宿管会主席陈彦佐为获奖选手颁奖并合影留恋。
四、坚持以人为本,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 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与院系其他学生组织间的交流与沟通,形成资源相互利用,经验相互分享,活动相互渗透的良好局面。
加强与经济学院各班生活委员的联系,以开会和交流的形式,加深了和各位生活委员的了解和联系。
并和各班生活委员一起,顺利的完成了本学期六栋的值班任务。
加强了与经济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的联系,在分团委学生会的协助下,宿管会顺利了完成了每次展板的设计和活动现场的照相等相关事项。
并在本学期中,在学生会生活部和治保部的配合下,宿管会顺利完成了经济学院查寝任务。
在本学期末,宿管会拟定了下学期和汉口学院其他院系宿管会或生活部一同开展寝室文化节的策划书,希望通过寝室互查和文艺活动来加深各院系宿管会和生活部之间的联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
五、完善自我,广泛宣传。
宿管会作为学生群众组织,党的实践课堂,也是是学校和老师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长期以来,宿管会积极关注本组织的自我完善,在本学期,宿管会设计了自己的新工作证,并完善和出台了《经济学院宿管会工作手册》,《学生手册——经济学院寝室制度》《经济学院文明寝室评选标准》,《经济学院宿管会考核办法》,《经济学院宿管会处罚制度》,《经济学院6栋安排》。
在自我完善的同时,向大一所有学生发放了宿管会编辑打印的《学生手册——经济学院寝室制度》,并通过手册的形式在院系大力宣传宿管会。
并同时通过网络的途径,在百度和汉口学院贴吧上传了介绍经济学院宿管会的文章。
希望通过有效的途径增加宿管会在院系和学校的知名度。
宿管会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反省自己,完善自己,同时在原有的基础上一步步的增加宿管会的知名度,希望在明年的工作中宿管会能在所有成员和院系的支持下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也衷心祝愿经济学院的明天会更加灿烂、辉煌
如何鉴定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12年2月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组织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编辑本段第二章 诊断机构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职业病报告; (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编辑本段第三章 诊 断第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第十三条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五)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编辑本段第四章 鉴 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工作。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办事机构承担职业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 (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 (三)管理鉴定档案; (四)承办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鉴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
在特殊情况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业机构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在本地区以外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第二十七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料。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用人单位索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安排、组织。
第二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
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与鉴定结论的表决。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
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鉴定事由; (二)参加鉴定的专家情况; (三)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四)鉴定时间。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
第三十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鉴定专家的情况; (二)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 (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鉴定专家的意见; (五)表决的情况; (六)鉴定结论; (七)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 (八)鉴定专家签名; (九)鉴定时间。
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存档。
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编辑本段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在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续展,原批准机关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过期失效。
第三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取得批准证书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注消其资格,并收缴《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对不合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注销其诊断资格。
第三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其设立的专家库定期复审,并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编辑本段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