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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征求意见主持词

时间:2016-01-14 06:39

公文中 送审稿、征求意见稿等这几个字是放在文件标题书名号内还是外

你说的只是草稿,不具备正式公文效用,常有“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草稿”“初稿”“二稿”“三稿”等形式。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明白括号的作用。

写文章写到某个地方,为了让读者了解得更透彻,有时需要加个注释。

这种注释,要用括号表明。

注释的性质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公文中你说的那种情况。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你的问题的解答为: 都可以。

放在文件标题书名号内与外都是允许的。

没有一定之规。

按照习惯,应该放在后面。

法官助理具备哪些条件

担任法官助理的条件应当把握两个原则:一是法官助理应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专业素质,同时法官助理的地位和性质决定了法官助理的条件应当低于法官的条件,高于书记员的条件;二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很不平衡,对担任法官助理的条件限制应当遵循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怎样做好审计法制审理工作

(一)正确认识法理,实现审计复核向法制审理转变 越式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正在深度调整,“形态更高级、分工更 复杂、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化”,这种经济的新常态特征也推 动着审计工作顺应经济发展变革的需要作出创新和改变。

法制 审理正是新时期下审计工作的重大创新和改革,对于审计工作 的这种创新和发展,基层审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作为一把手, 应当充分认识到法制审理对于审计质量管理的重大意义,深入 了解法制审理的内涵和权责,科学区分审计复核和审计审理的 区别,实现从被动质控向主动质控、事后质控向事前质控、形 式质控向实质质控、区域质控向全面质控的思想转变。

审计机 关应加强法制审理的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广大审计工作者的责 任意识和质控意识。

同时,要配合做好审理机构的组织建设, 建立独立健全、人员齐备的审理机构,并向政府提出预算申 请,加强经费保障。

  (二)健全审计考核机制,夯实三级复核质量管控体系的 管理基础 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够最大限度激发和调动审计人 员的积极性,使得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审计机 关应健全和完善审计质量考核机制,科学设计,按照《审计准 则》的要求合理划分三级复核质控体系中各环节的职责内容和 相关责任。

健全审计报告考核机制,将审计报告质量纳入审计 组、业务机构的年终考核目标之中,由审理机构予以考核和评 分,促进法制审理意见能够落实到位。

合理设定考核标准,对 于审计报告未达到相应标准的审计组或业务机构,扣减考核分 值;审计组、业务机构审计报告质量水准较高,则给予相应奖 励,双向刺激和提升审计组、业务机构提高审计质量的积极性 和能动性。

  (三)完善审理制度建设,推进法制审理工作科学化、规 范化发展 就审理的具体实施和执行,国家职能部门还应出台更为细 化的实施办法,以强化对基层审计机关法制审理的指导。

怎样做好保险公司的稽核审计部的工作

关于听证会的含义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

听证会有几层意思,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

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

第二,听证会听什么

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三,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

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听证机构和听证参加人1、听证机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听证机构是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没有规定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

美国的立法听证多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举行。

日本规定了在院会和委员会举行听证会。

许多地方的听证规则规定了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

我们认为常委会可以就审议中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事项举行听证会。

听证人可以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干人担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

常委会还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

为节省立法资源,示范稿规定听证机构可以由若干机构联合组成。

2、听证参加人目前各地对听证参加人的称谓不统一,示范稿进行了规范。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

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

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

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们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

被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陈述人。

使用“陈述人”,意在强调其任务主要是陈述、发表意见。

对听证陈述人,许多地方规定不一致。

国外称为证人。

为避免使用“证人”的称谓不易为我国公众接受的情况(如刑事诉讼中找证人难),示范稿规定为听证陈述人。

3、关于听证的范围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

考虑到目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

听证的范围,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都应当举行听证会。

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也有可能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示范稿第五条)。

如合同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可能召开由法学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更合适。

4、关于听证的原则示范稿规定了进行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

这实际上是对听证参加人(主要是听证机构)的要求。

一是不重复听证原则,二是公开原则,三是公正原则,四是客观原则,如实提供情况和如实报道原则。

这是对听证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

二、关于听证准备听证准备是开好听证好的最重要的环节,是示范稿中条文最多的一章。

1、关于作出举行听证会的决定关于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是否要报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批准,是示范稿起草过程中曾考虑的一个问题,现在示范稿没有规定,是否可行,请大家考虑。

日本规定需由议长批准。

美国的情况需要请教这里的专家。

2、关于听证公告关于听证公告的内容,示范稿除规定了时间、地点、目的等等外,强调了应对听证事项和与了之有关的必要的背景资料介绍,且介绍所包含的信息应当足以使公众判断听证事项是否会对其产生影响。

也就是说对听证事项的介绍应当较为详细。

否则公众不知道听证事项的问题所在,不知道是否会对自己产生影响,就不会去关心,不会参加听证人,那么听证会就无法收集到公众的真实意见。

关于听证公告的发布方式,示范稿规定的用意就是尽可能让最多的人知道或让尽可能多的相关人知道听证会召开的有关情况。

3、关于听证陈述人的确定示范稿规定了确定的原则,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则。

同时具体规定了在四种确定的方法。

一是听证陈述人的报名人数不足听证会公告所列人数,听证机构认为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所有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均应列为听证陈述人。

二是按照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听证陈述人。

三是对于一些人可以有优先权,主要是某一群体推选出的代表。

四是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经约见认为该人持有重要意见、确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听证陈述候选人或利害关系人。

4、关于听证义务示范稿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其担负的职责而了解某些情况,听证机构要求其向立法机关提供信息,而拒绝提供信息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这类陈述人不应具有特权,不仅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还应当要求其出席听证会,以接受听证人和其他听证陈述人的质证。

5、关于听证陈述人保密和费用这一规定是对听证机构规定的责任。

一是保密的责任。

听证陈述人简历中的个人情况,有一些可能涉及其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听证机构不得公开,这是在现代社会公民个人的权利。

二是听证陈述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听证机构可以为其提供因出席听证会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听证机构不需对所有的听证陈述人支付因听证所支出的费用,因为出席听证会为立法机关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但对于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如城市中处于最低生活线下的居民、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边远山区的农牧民等,可以给以为其支付合理的费用。

6、旁听旁听人员的确定,应参照人民法院旁听的办法,按到会场的先后顺序确定。

此外,听证机构应当保证媒体参加听证会,并进行报道。

三、关于听证会的举行1、关于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听证会举行的目的,听证人通过听取听证陈述人提供信息和发表的意见和看法,对听证事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为达到这一目的,示范稿规定了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

一是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规案及其支持方的陈述人发言,然后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见的听证陈述人依次发言。

二是持有相同意见的听证陈述人按照一定的顺序发言。

如果同一意见的陈述人数量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选代表发言,或者提交书面陈述材料。

示范稿强调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都应有平等的发言机会。

2、听证辩论“真理愈辩愈明”,本着这一精神,示范稿规定了听证辩论的程序。

各方听证陈述人发言并回答听证人所提问题后,经主持人同意,一方陈述人可以再次发言反驳对方陈述人的观点。

陈述人之间还可以互相提问。

3、关于听证记录关于听证记录,是对听证会进程所作的原始的、未经归纳、整理的记录。

听证记录作为立法程序中的相关材料,应存档保存。

鉴于听证会是公开举行的,因此,听证记录也应可以在政府刊物上公布,供公众、学者查阅、研究之用。

4、关于听证会上的言论保护示范稿第三十六条规定,听证人和陈述人在听证会上的言论受宪法保护,不应受到任何追究。

这一规定是为保障听证人和陈述人,尤其是陈述人可以充分反映情况。

陈述人由于客观条件或自身认识能力所限,可能对某些问题的理解不够全面或有偏差。

只要不是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便不应受到追究。

四、关于听证报告1、关于听证报告的内容示范稿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听证报告的内容。

示范稿强调,听证报告应当将听证陈述人提的主要事实、观点意见及其依据作出充分的、客观的报告。

(我认为第一章中的客观原则应当是对听证报告的要求。

对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应当是真实,且这种真实只能限于信息来源或渠道的真实,而不可能是客观真实,因为什么是客观真实在某种情况下在一段时间内是不可知的。

新闻报道的客观性,也只能是媒体的自律性要求,有的媒体的生存目的就是要为某一方摇旗呐喊。

因此,客观原则不应当是听证的基本原则。

2、关于听证报告的公开听证报告应当公开,这也是对听证机构的一种监督。

听证报告是立法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公布后可供公民查阅或学者研究之用。

3、关于听证报告的作用示范稿最后对听证报告的作用作出规定。

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这一规定是立法民主化的体现。

法官助理待遇和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法官助理的职责具体确定如下: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  (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四)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  (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  (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八)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九)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  (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十一)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  (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待遇:在过去,法官待遇与行政级别挂钩,囿于职数限制,法官普遍存在晋升难、晋升慢、待遇低的问题。

更不要提法官助理,待遇确实不高。

  问题倒逼改革,2015年4月,上海公布入额法官、检察官薪酬调整水平,暂时按高于普通公务员43%的比例安排;青海省计划将法官、检察官的平均工资提高50%;在深圳,每名法官工资约增长了1500元左右;吉林、湖北等试点地区也将法官、检察官待遇问题提上日程。

2015年,盐田区法院在分类管理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推进聘用制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盐田区法院规范聘用制人员入口管理,建立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科学有效的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岗位条件、要求招聘和使用人员,加强对聘用人员工作绩效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与级别晋升、岗位工资等次晋升挂钩。

  “如今,盐田区法院聘用人员的整体工资待遇提高23%,聘用制法官助理等重要审判辅助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提高近50%。

”张明军说,改革后聘用岗位的吸引力明显提高,队伍的整体稳定性大大增强。

  除深圳外,青海省也将提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薪酬待遇,计划过渡期满后,使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工资水平在目前基础上提高15%。

青海省财政已预留出落实职业保障制度所需资金。

各地正在陆续提高司法从业人员待遇,未来可期。

义务教育法的内容

,是指专职审判辅助工作的司法人员。

他们在法官的督导下工作,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和案件管理有关的工作。

  在《人民法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的职责具体确定如下: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  (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四)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  (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  (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八)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九)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  (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十一)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  (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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