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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主持词总结

时间:2015-12-24 08:04

人民法院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支持

加强支持和指导的具体建议:  1、调解员的选任应以农民为主。

调解员的选任应以生活在农村、有一定威望的农民为主。

现阶段可考虑以村级人民调解委员的成员为主。

因为村级人民调解员来自基层,熟悉社会,了解民情民意,有一定的调解经验。

且其参与调解,更注重从地方习惯、社会道德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判,更能反映当地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更能为农村当事人所接受。

而且村级人民调解员就居住在纠纷发生地,能准确地了解纠纷的起因、过程,及时处理纠纷,避免诉讼标的无谓的扩大,降低调解难度。

调解员应相对固定,即使其因选举等因素不再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仍可继续留任。

当然由于调解员独立行使调解职责,因此,应对调解员的能力、经验、知识、职业道德、公信度等各个方面严格审查,保证调解员队伍的质量。

  2、建立特定的调解程序。

针对我国目前农村调解员的现状,如将司法调解程序作为诉讼必经程序,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为及时解决纠纷,避免诉讼标的无谓的扩大,当事人可直接向当地的农村调解员申请调解,调解员亦可当即独立组织调解;为减少诉讼成本,申请人可口头起诉;在调解中,调解人员可主动调查取证,了解案情,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审查标准应低于诉讼阶段的审查。

鼓励当事人尽可能不聘请律师,避免高昂律师代理费的发生;在调解中,法院工作人员、调解员可帮助当事人正确评价诉讼风险;为提高调解成功率,调解员可邀请有关人员协助调解;为弱化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调解应不公开进行。

如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功的,即进入诉讼程序,先前交纳的费用自动转为预收诉讼费。

  3、向调解员支付津贴及因调解案件所发生的差旅费等。

根据各地区经济状况,向调解员支付津贴,及因调解案件所发生的差旅费等,这样才能保证调解员队伍的稳定,调动调解员的积极性。

当然这些费用并非诉讼费用,而应由国家财政支付。

  应注意的问题:  1、法院应当设立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

在调解员整体素质不高的现实下,脱离监督将隐含着较大的风险和错误成本。

为防止调解员恣意调解、破坏司法公信力的行为发生,法院在对其调解协议效力尊重的同时,要设立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对协议加强审查和监督,协议无效的,应当否定其效力。

  2、建立调解程序的司法控制制度。

调解一般不应超过30天,以防久调不决,同时法院在认为案件不适合调解或当事人选择审前调解有不正当的企图时,有终止调解的权力,以便有效地对调解进行司法控制,积极地促进纠纷及时合理的解决。

  3、法院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

调解员是代表法院主持调解,其调解案件的质量直接影响法院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而目前调解员整体素质不高,应经常组织各类调解技能培训,提高其素质。

对不能胜任的应及时更换。

  总之,要加强人民法庭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加强人民法庭与基层调解组织的联系,应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加强人民法庭的内部建设,只有人民法庭自身完善了,人民法庭才能为指导调解组织做好调解工作打下最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要制定具体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的沟通和联系,并且要制度化和经常化,努力促进人民调解方式和诉讼活动相衔接。

加强人民法庭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和支持,需要不断地摸索和总结,只要秉承“司法为民”的理念,切实转变思想和工作作风,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急迫感,开拓进取,努力奋斗,我国的法治进程就能不断加速,和谐社会的目标也一定能够实现。

人民法院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支持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广义的调解,是指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主持,对纠纷的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仅是调解体系中的形式之一,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辅助制度,也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其职责任务是以合理合法、自愿平等和尊重诉权原则,调解民间纠纷,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民间纠纷的平息方法,以其简便快速的特点,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

近几年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卓有成效,解决了大量的民间纠纷,为社会稳定,防止矛盾激化,减少诉讼,避免大量案件涌入法院,缓解法院工作压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诉讼程序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民事、商事纠纷也相应地与日俱增,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能力毕竟有限,这样,对包括人民调解在内的各种法庭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需求也就日益凸显。

二、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人民调解协议,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

人民调解协议完全具备民事合同的特征和性质,依法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事合同的效力为法律所赋予。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合同真实地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合同即具有法律强制力。

因此,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是合同的法定有效条件。

依法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使调解协议的内容确定了一方当事人对于某些权利或者利益的放弃,只要该种利益的放弃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仍然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人民调解协议确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也同样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依法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人民调解委员会正逐步步入法治化、正规化的轨道。

通过人民调解,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有力的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根据笔者多年来的审判实践,发现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不容忽视:1、业务上培训较少,相当一部分调解人员法律知识贫乏,对现行法律、法规废止实施不能准确把握,调解案件时适用法律不准确,有时适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

笔者曾经遇见过,2006年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还适用早已废止的《人民公社条例》。

2、部分基层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没有认识到人民调解的重要性,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过分依赖于法院处理。

随着乡村改革的不断深入,调解人员变动频繁,调解人员工作能力、业务水平难以提高。

3、调解工作不规范,口头调解者多,不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案件无档案材料,一旦一方反悔,进入到诉讼程序,收集证据较难。

或者制作调解协议时,内容表述不准确、不规范、不完整,适用具体数据不统一,各随其是,随意性较大。

4、违法调解现象依然存在。

调解协议内容明显违法。

调解时漏列、错列权利义务人,权利义务混乱,责任不明,调解协议权利义务人与签字人不一致,一旦反悔协议无法维持。

强制调解、越权调解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调解人员采取威协、恐吓等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意见,一些涉及刑事犯罪,行政处罚案件,被当作民间纠纷简单调解。

5、不依法公正、公平调解现象仍然存在,调解人员受利益、关系、人情驱动,难以站在公正立场上公平调解。

近年来,最高法院非常重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工作,及时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实施意见,为人民调解工作步入法治化,正规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根据笔者调研的结果看,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更多的是针对个案的指导,缺乏系统性和主动性,还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指导机制。

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对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民法院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出发,积极推动多种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有效衔接、多种资源充分整合、相互支持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形成,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人民法院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分为非诉层面和诉讼层面两个方面。

首先在非诉层面上:1、向基层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基层人民政府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保持人民调解队伍的相对稳定,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人民调解委员会形同虚设的局面。

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制订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细则、调解程序细则,从程序上、制度上确保调解公开、公平、公正。

2、试行实行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

指定基层法院相关业务庭及人民法庭审判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指导员,实行定人、定岗、定点。

人民调解指导员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以增长法律知识、强化调解技巧、提升调解艺术为主要内容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同时选聘作风正派,具有公信力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理案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技能。

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

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与司法行政机关、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席会议,基层人民调解员座谈会等形式,了解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分析探讨,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方案对策,提出指导意见,提高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机制。

通过院、庭长走访基层联系点,人民调解指导员会同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定期到各乡镇、村组排查社会矛盾纠纷,研究民间矛盾纠纷产生的规律和特点,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排查原因,分析对策,制定预警和防控方案,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防控功能。

5、推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完善参与大调解工作机制。

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计划,定期就大调解工作进行业务研讨和培训,以人民法庭为依托,促进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形成良性互动格局。

同时完善制度,形成规范、系统、经常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其次在诉讼层面上:严格依法及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通过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商案件来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并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法院调解,并将审理结果告知调解组织。

对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要优先、及时予以处理,在诉讼过程中,仍应做好调解工作。

  1、对此类纠纷,人民法院要积极受理,及时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不予受理或拖延立案,应设立大调解纠纷立案绿色通道,以保证此类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畅通。

同时积极探索实践立案先行调解制度,在此类纠纷立案时,召集当事人及原人民调解员到场,根据自愿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与人民调解员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的讼累,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适用《合同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众利益,不存在重大调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的,依法确认和支持调解协议的效力。

同时就反悔调解协议的一方,课以其相应的举证责任,以维护大调解的权威。

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人民调解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并告知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

  3、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的调解协议,因其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定,可参照类似于支付令性质的督促程序,对符合支付令受理条件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积极受理,并及时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债务人未提出实质异议,即可进入执行程序,否则则进入诉讼程序。

这样,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威信将大大增强,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人民调解委员会申报材料

和社区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行政法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社区涉及的法律规定不是很多,往往是所在社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社区实际情况自行指定规则,其社区可有不同职务的带头人,相当于干部,职责也不同。

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爱护公共财产。

2、协助政府部门在社区开展民事调解、社会治安、劳动就业、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和流动人员管理等工作,协助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维护本社区的交通、通讯、能源等市政公共设施。

3、向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汇报工作,努力完成其提出的各项任务。

4、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开展共驻共建,管理和维护集体资产。

5、发展社区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6、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兴办有关的社会福利事业,指导、管理社区安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机构。

7、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社区内失业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服务工作。

8、参与业主委员会对本社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支持。

9、加强社区与社区之间的联系,促进团结、互助,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区进行合作。

10、向政府部门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11、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府部门的各项政务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12、依法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的指导与帮助。

13、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社区各项事务。

主任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带头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带领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

2、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定期召开居民委员会工作会议,督促各下属委员会做好本职工作,协调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努力建设一个团结协作、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社区领导集体。

3、积极推进社区建设,为居民群众提供生活便利、环境优雅、文化活跃、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

4、负责财经审批,认真执行财会管理制度,坚持民主理财,做到帐目清楚,定期公开。

5、虚心接受政府极其部门的指导,积极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汇报和反映社区工作情况,及时反馈社区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副主任岗位职责 1、当好主任的参谋和助手,协助主任完成社区工作和上级布置的任务。

2、除抓好分管工作外,协助主任布置、检查、督促和总结工作,帮助和指导下设工作委员会及居民小组的工作。

3、负责社区各类资料,数据的积累和保管,及时汇总和上报各类信息。

4、协助主任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及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积极发展社区服务等公共福利事业。

5、主任不在时,代行主任职责。

委员岗位职责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社区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2、按照分工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做好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深入社区,了解民情,听取意见,为社区居民群众提供政策咨询,办事求助,解决社区居民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馈有关问题和意见,提出可行性建议。

4、加强与政府部门、驻社区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全面推进社区各项事业的发展。

5、维护班子团结,搞好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和合作。

怎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楼主我本来和你有同样的困惑,然后我找到一篇很好的解释。

原来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是不一样的,我本来以为都是法院调解的意思。

(1)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是不一样的。

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是民事纠纷进入诉讼后的一种调解。

而人民调解则是人民调解员主持下的调解,是一种民间的纠纷解决机制。

本题就属于人民调解,它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而不是法院主持下的调解。

(2)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

对此,《人民调解法》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这就好比人民调解协议是一个新的合同,有了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得再争议原来的纠纷,即使要争议,也只能围绕人民调解协议发生争议。

对此,《人民调解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例如本题中的侵权纠纷不得再有争议,但可以围绕人民调解协议发生争议,例如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或者撤销人民调解协议。

(3)法院如何解决人民调解协议的争议。

简单地总结就是法院认为有效,可执行;法院认为无效,可以再请求人民调解或者起诉。

对此,《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题中,张某与李某的纠纷,已经经过了人民调解,并且也已经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

因此,A选项是对的。

这与《人民调解法》第32条的规定一致,可以就人民调解协议起诉;相应的,B选项就不对了,不得再对原来的侵权纠纷起诉。

C不对,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有一个前提,是法院已经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先向法院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在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D不对,人民调解不是法院调解,没有合议庭与独任庭的问题,因此张某不能因为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而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

这个选项混淆了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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