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作好法官助理
作好法官助理需要完成以下工作和职责: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法官助理的职责具体确定如下:“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四)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八)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九)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十一)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法官助理,是指专职审判辅助工作的司法人员。
他们在法官的督导下工作,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和案件管理有关的工作。
《法官能为法治做什么》引发的思考
不是的博士也是人呀!你看看下面的具体情况吧!?中国的博士和西方的博士不一样。
在一些中国人心目中,博士是学术生活的终结,而在西方国家,博士则只是学术研究的开端。
博士这个词儿,中国古代就有。
唐代的韩愈就曾当过“国子博士”。
这同今天的博士显然是不同的。
今天的博士制度是继学士、硕士之后而建立起来的,是地地道道的舶来品。
在这里,有人会提意见了:既然源于西方,为什么又同西方不一样呢
这意见提得有理。
但是,中国古代晏子说:“橘生淮南,则为橘;生淮北,则为枳。
”土壤和气候条件一变,则其种亦必随之而变。
在中国,除了土壤和气候条件以外,还有思想条件。
西洋的博士到了中国,就是由于这个思想条件而变了味的。
在世界各国的历史中,中国封建阶段的历史最长。
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的知识分子上进之途只有一条,就是科举制度。
这真是千军万马,挤过独木小桥。
从考秀才起,有的人历尽八十一难,还未必能从秀才而举人,从举人而进士,从进士而殿试点状元等等,最有幸运的人才能进入翰林院,往往已达垂暮之年,老夫耄矣,一生志愿满足矣,一个士子的一生可以划句号矣。
??自从清末废科举以后,秀才、举人、进士之名已佚,而思想中的形象犹在。
一推行西洋的教育制度,出现了小学、中学、大学、研究院等等级别。
于是就有人来作新旧对比:中学毕业等于秀才;大学毕业等于举人,研究生毕业等于进士,点了翰林等于院士。
这两项都隐含着“博士”这一顶桂冠的影子。
顺理成章,天衣无缝,新旧相当,如影随形。
于是对比者心安理得,胸无疑滞了。
如果让我打一个比方的话,我只能拿今天的素斋一定要烹调成鸡鱼鸭肉的形状来相比。
隐含在背后的心理状态,实在是耐人寻味的。
君不见在今天的大学中,博士热已经颇为普遍,有的副教授,甚至有的教授,都急起直追,申报在职博士生。
是否有向原来是自己的学生而今顿成博导的教授名下申请作博士生的例子,我不敢乱说。
反正向比自己晚一辈的顿成博导的教授申请的则是有的,甚至还听说有一位教授申请作博士生后自己却被批准为博导。
万没有自己做自己的博士生的道理,不知这位教授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过去读前代笔记,说清代有一个人,自己的儿子已经成为大学士,当上了会试主考官。
他因此不能再参加进士会试,大骂自己的儿子:“这畜生让我戴假乌纱帽
”难道这位教授也会大发牢骚:“批准我为博导让我戴假乌纱帽吗
”中国眼前这种情况实为老外所难解。
即如“老内”如不佞者,最初也迷惑不解。
现在,我一旦顿悟:在中国当前社会中,封建思想意识仍极浓厚。
在许多人的下意识里,西方传进来的博士的背后隐约闪动着进士和翰林的影子。
?参考资料:季羡林·论博士摘? 要:廷议制度是秦国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保证,而博士制度是将其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的表现,是把六国政治精华吸纳入行政体系的制度创新,是统一后新统治模式的尝试和政治运行模式的重大转折。
反映了秦始皇文治理国的构想,是文化统一的重大举措。
但由于政治形势的变换,秦始皇又不得不回归单一法家行政决策模式,并因此引起秦国的速亡。
??? 关键词:秦朝 廷议制度 博士制度 政治兴衰 一 ??? 博士制度是秦朝政治制度的一项创举和重要组成部分,它适应秦朝政治实际需要而产生,并不断发展演变,对秦朝及后世的政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1]。
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博士,秦官。
掌通古今,秩比六百石,员多至数十人。
博士一词,战国时就已出现,当时只是学者的泛称。
但至战国末期,为适应统一战争日益加剧的社会局面,各国不得不礼贤下士以确保统治安全,在这种情况下,齐、魏等国都设置了博士官,使学识渊博的学者充任参谋和顾问,确定他们的主要任务就是参与政议,辅助决策。
因此,《续汉志》云:博士,掌教弟子,国有疑事,掌承问对。
秦朝的博士制度承沿战国传统,其职掌主要是,参加国家大政的商讨会议。
王静安先生早先指出:秦博士亦议典礼政事,与汉制同矣。
[2]《汉表》所言掌通古今,亦即指此。
? ??? 秦博士议政制度,与自身独特的文化形态和政治传统也是联绵不分的。
秦族的祖先自中原起在西戎,保西垂[3],同西方诸戎杂居,其间通过战争和婚姻的形式,两种文化不断交融,秦族文化不可避免地沾染了西戎文化的特征。
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封(秦)襄公为诸侯,赐之岐西之地[4],秦同诸戎的军事冲突进入更激烈的阶段。
至穆公时,益国十二,开地千里,遂霸西戎[5],取得了对西戎战争的全面胜利。
但是此举仍未摆脱东方诸国视秦为戎狄的成见,认为秦与戎狄同俗,不识礼义德行[6]。
以至于夷狄遇之[7]。
由此可知秦族戎化之深。
而同秦频繁接触的诸戎,大部分尚处于游牧生活向定居的农牧生活转化阶段[8],这种文化因素渗入秦文化结构中,必然影响着秦统治模式的建立。
早期国家的权力结构及体系通常由氏族机关转变过来,所以明显地带有原始民主制的残余。
秦文化中的西戎文化因子无疑会使之顺利延续。
就秦国政治制度而言,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廷议制度,即对政事的处理,一般先履行让群臣参议之后再做决定的程序。
这一政治特色反映了秦国制度的质朴性和初始性。
秦国廷议传统的另一来源是对周文化的承继。
秦用战争手段驱走诸戎,占有宗周之地,文公十六年(前750年),遂收周余民有之[9]。
从此,秦文化进行了一场周化运动。
从官制、文字、礼乐制度到农业、手工业,秦人无不承继周文化,有些则径直沿用周制[10],周制同样有类似廷议的制度,《周礼》即载有大询于众庶之法,其中《乡大夫》云,乡大夫各帅其乡之众寡而致于朝;《小司寇》则要求小司寇摈以序进而问焉。
可见,在周室的政治运作中,重大政事的决策要事先进行内部讨论已成定制。
这一制度当然不可能被秦国摒弃。
事实上,终战国之世,秦国的廷议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是其他诸侯国无法比拟的,也正是如此,廷议制度促进了秦国的发展,其开明、有效的决策机制使秦国的治国政策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最终能获取最大的政治利益。
在秦国的历史上,这样的例子是屡见不鲜的,如商鞅变法前商鞅与甘龙、杜挚之辩;惠王时张仪、司马错伐蜀伐韩之争等,莫不给秦国的政局产生重大影响。
可以说,廷议制度是秦统一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保证。
统一后,它作为一种有效的统治形式受到更多的重视。
博士制度是将廷议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的表现。
同时,也可以从中看出统一的秦帝国建立后政治形势呈现出转折的趋势。
??? 秦统一中国是有史以来具有开创性质的事件。
自夏、商、周三代以降,包括三代在内,还没有建立过如此广袤的统一王朝,政治结构、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也从未有过这般复杂的形态。
这样,一个现实问题便摆在这个空前的帝国面前,那就是该如何进行治理和统治。
秦国统治阶层其实早就认识到了这一点,吕不韦作《吕氏春秋》,就是对未来帝国统治模式的构划。
吕不韦的失势看上去使他的政治构想也受到牵连,但这并不符合历史实际。
秦始皇在对六国作战的最后阶段,其实已经部分地实践了《吕氏春秋》的政治思想。
秦对六国贵族实行杀戮、迁徙和流放,进行严酷的镇压;并收缴、销毁六国兵器,拆除各国间阻碍交通的关塞、堡垒,设置郡县统一管辖六国地区。
但在文化上态度却是特别优容的,秦始皇悉纳六国礼仪[11] ,最突出的表现是博士制度的建立和扩大。
从可考的博士看,其籍贯都在关东[12]。
这样看来,博士是东方六国的政治代表,秦始皇吸收各国的士人参加政府,设置博士官,让他们参议朝政,从而组建了参议辅政集团,创建了博士议政制度。
这其实是对东方六国的适应和妥协,以及对六国矛盾的化解,是秦始皇为巩固刚刚出现的统一局面的统治术。
据《西汉会要》载,有博士参与会议的,计有废立,议宗庙,议郊礼,议典礼,议封建,议功赏,议民政,议法制,议罪罚,议大臣等项。
博士参与这些重大的朝政决策,反映了统治阶层对博士的注重和博士政治地位的重要。
??? 至于博士的组织发源,马元材先生认为:大抵齐之稷下先生,即为秦代博士制度之来源......其(秦朝博士)员额为七十人,其制盖亦袭稷下先生之七十人也。
[13]齐国的稷下学宫是战国后期的学术中心,荟萃着各国各派的学术代表,秦始皇完全有可能将这一半官方的组织上升为秦行政体系中的一员,随时备充顾问,以遂自己的统治意图。
表面上,博士隶属于奉常,但是博士和奉常其他属官不同,奉常对博士的统辖并不太密切,他们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中最具资格者为仆射,担任长官,领若干博士。
他们即是奉常属官,又和属官同仕列于朝,所负职掌直接向皇帝负责[14]。
可以探知,博士仍保持着原先稷下学宫的组织结构而未变化,这又为博士在秦行政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提供了力证。
??? 因此,博士制度是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对新的统治模式的尝试,他试图把东方六国的政治精华吸纳入行政体系,借此消弭东方的反抗情绪。
同时,依靠这些熟悉东方六国社会实际的人士制订针对六国的、符合统治要求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六国地区的行政控制。
这一措施的实行无疑表明了秦始皇的明智态度。
二 ??? 博士制度标志着秦统一后政治运行模式的重大转折,是适应统一局面的出现而对先前单一法家行政决策模式的修正。
??? 博士首先是一批学者,把文人吸纳入政权机构,对秦朝而言,是在新形势下选官制度的一种尝试。
秦自孝公时商鞅变法起,实行军功爵制,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15]。
在官吏的选用上主要是专任军功,每攻城略地,一般也是领兵主将就地兼任该地行政长官。
云梦秦简中的郡守腾就是如此。
这种制度是在秦国长期处于战争环境条件下形成的。
秦国的历史可以说是一部与诸戎、六国进行频繁战争的历史,从立国到统一,秦国一直处于战争状态,军功爵制就是秦国长期实行战时体制的产物。
然而,一名出色的军事指挥者就不一定是一个出色的行政管理者。
优秀的行政管理者应具备广博的知识和丰富经验,博士本身所具备的知识性特点,正好符合了这一要求。
秦把博士纳入政权机构,改变了以往统治阶层单一武力军功结构,体现了以武力统一中国后对文官政治的重视,丰富和扩大了秦帝国的统治基础,反映了秦始皇新统治政策中的文治理国构想。
但是,并没有史料根据说明博士独立承担了某一部门的主管职位,而且秦博士仅秩比六百石,在朝官属于低级官吏,然而,博士的地位却十分尊宠,朝贺位次中都官,史称先生[16]。
《晋书·百官表》注云:博士秩卑,以其传先王之训,故尊而异之,令服大夫之冕。
[17]这大概是制度变动之初,尚不能彻底摒弃军功爵制。
博士无军功,当然不能受高秩,而其政治地位却规定的很高,说明了过渡阶段制度的不完备,同样,博士与其所主管官吏奉常的尴尬关系也如实反映了此种情况。
??? 博士制度同样也是秦始皇极力摆脱区域政治势力形象的努力。
东周以降,礼崩乐坏,陪臣执国命,各诸侯国分立已久,各自形成了自己的区域势力。
秦国久居西陲,被东方六国目为异类。
实际上,秦国并不象东方六国想象的那样狭隘,秦文化具有开放性特征,这就使秦国统治阶层具有高远的眼光和宽广的胸怀。
秦屡屡瞩目东方,干预六国事务,且专任客卿,使东方六国人才为己所用,说明秦国有着全局统筹的视野,不拘泥于区域政治利益。
秦的统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18]。
正是秦始皇统一的政治观的实践。
自此,六合之内,皇帝之土。
西涉流沙,南尽北户。
东有东海,北过大夏。
人迹所至,无不臣者[19]。
这就成为秦始皇一统治国方案的基础和依据。
博士分别来自东方六国,体现着不同的区域政治利益,把他们集纳入秦的政权机构,同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20]一样,是秦文化主体下多种亚文化兼容的表征。
秦始皇的意图是使各区域政治势力经历磨合消隐后,建立以故秦为中心的主体政治利益核心。
这样,就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个新的问题,即文化的统一问题。
??? 博士本身就是多元的文化载体,博士制度建立的本质是秦始皇寻求与统一局面相对应的思想文化形态的转换机制。
军事、制度的统一仅仅是政治的统一,而政治的牢固是否取决于它所植根的文化是否厚实。
因此,深层次的统一应是文化的统一。
《礼记·中庸》将之归纳为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涉及了共同的经济生活、共同的语言和共同的心理素质这三个统一民族的组织构成。
从这个角度看,秦始皇自觉不自觉地顺应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他在保留秦主流文化的同时,对东方六国文化持一种优容态度,兼容并蓄,吸纳各国异质文化,谋求文化的统一。
统一后的新秦文化不再仅仅是囿于一隅的秦文化,而是建筑在七国统一的广阔基础上的。
有着不同文化背景的博士被吸纳到行政机构中,则为统一文化提供了直观、便利的形式。
从秦代可考的十二名博士看,淳于越、伏胜、叔孙通、羊子、李克、圈公六位都是儒家,黄疵为名家,卢敖为神仙家,其余四名不知学派[21]。
但是秦时诸子百家各立博士之制[22],七十博士中不可考者,其中必有法、阴阳、纵横、农、兵等家代表存在。
因此,统一后秦文化对诸子各家学术文化持兼容的态度。
云梦秦简《为吏之道》即明显昭示了秦政治思想对儒术的吸纳。
博士制度恰恰是文化统一的象征,它的建立是从制度上对各派文化的综合,并将其纳入政治轨道。
主流文化受到了统一和集权的保护,而异质文化也不免受到钳制,这就为秦朝政治再次转折埋下伏笔。
三 ??? 因秦统治指导思想的调整而出现的文化统一过程中百家文化兼容的状况,使各家文化在秦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上升,而故秦占主导地位的法家文化在政治决策中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受到削弱,从而引起法家代表的不满。
商鞅变法后法家取得主导地位以来,法家逐渐渗入秦文化的价值层次,决定着秦地民众的共同文化心态,这构成法家雄厚的社会基础,一切法家思想的异端,都必定受到激烈的反击。
秦统一后,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李斯就成为激烈批评现行政策的反对派。
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丞相王绾等提议分封诸子为诸侯王,即受到廷尉李斯的反对,他认为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其足易制[23]得到始皇的赞同。
其实李斯的主张在客观上也是弥足正确的,尚不足以尽显其私心。
然而始皇三十三年(前213年),秦始皇在咸阳宫会宴群臣,博士淳于越倡言师古,又当即受到已升任丞相的李斯的指责,说诸子文化代表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24],必将危害统治安全,因此建议焚书,彻底断绝各家文化教育的传承、发展。
而恰在此时,秦朝的政治形势发生了逆转。
秦始皇二十九年(前219年),秦始皇在阳武博浪沙和咸阳兰池宫两次受到武装攻击。
这说明六国的反抗运动并未消弭,这不能不引起秦始皇对现行政策的反思。
??? 由于秦始皇对六国文化的优容政策,使之保存了较强的实力,秦统治阶层虽然从政治上、经济上苛暴地铲除了东方六国的生存基础,却没有也无法割断其文化上联系。
数百年来,各国的人民生活在一定的区域内,有着一定的生活和风俗习惯,他们对自己的王国产生了一种深厚的、纯朴的感情。
这种共同的情感靠共同的生活方式、生活习俗和心理情感维系着,从而萌生一种凝聚力和向心力,构成反秦情绪的原始动力,并与各国文化牢固结合。
作为各国文化承载者的博士,必然携带这种文化因子。
诚如李斯所言人各善其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私学而相与非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25]。
诸家博士的活跃局面,引起了秦统治阶层的疑虑。
??? 此外,博士制度在秦朝行政管理体制中的建立,诱发了一系列的矛盾冲突,主要表现为博士所持百家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与法家文化的冲突、军功官僚与博士文官的矛盾以及秦国与东方六国本身固有的矛盾。
因此,博士在秦朝野内外处于孤立和敌对的位置。
而且,这些因博士制度而引发的矛盾破坏了法家政治文化中君尊臣抑、绝对不可能产生君臣异义的传统。
况且淳于越极力主张师古、分封,是对秦政治传统的彻底否定。
秦制,凡宗室或有军功者,均可得到赐爵、赐地、赐官等奖赏,不分封。
秦兼天下,建皇帝之号,立进官之职[26],也未曾师古。
因此,淳于越的主张,触动了秦始皇对战国分裂割据状况的担忧,引发了他对分封思想和倾向的反感。
他或许认为,博士们主张师古、分封,是为了谋求六国复立。
这是他坚决不能允许的。
在这种情况下,李斯的言论立即获得了他的首肯。
他试图通过焚书的方式消解被兼并王国人民的准国家意识,以强力推进文化统一进程,维护全国统一局面和秦朝的统治。
焚书事件,标志着秦朝政治的再度转折,行政决策体制复归单一法家文化模式。
??? 秦朝政治的再度转折,也存在外部的原因。
自秦始皇三十二年(前216年)起,秦又发动了对匈奴和南越的战争。
战国时法家文化在秦国独尊,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秦国对外不间断战争的需要。
这次由于战争的爆发,秦朝部分地恢复战时体制,从而又为法家文化主导地位的回归创建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自此后,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办于上,而博士特备员勿用[27]。
博士制度的运作和功能受到极大限制。
所以,单一法家行政决策模式的复立,是博士制度职能受抑的根本原因,纵观秦朝的两次政治转折,乃是以法家文化命运为主线的。
秦始皇初定天下,进行新的统治政策尝试,法家文化独尊地位受到削弱;而其地位的恢复,则标志着秦始皇新统治政策的破产。
新的统治政策的置而即废,其深层原因无非是秦与东方六国隔阂太久,积怨太深,而不能建立深厚长久的相互信任关系,这其中东方六国历史上形成的独立的反秦情感实体———准国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又起了不可估量的催化作用。
因为故秦国单一法家政治文化的统治模式不能适应统一后新的政治形势,所以这也是秦朝速亡原因之一。
??? 注 释 ??? [1]本文只涉及博士制度及秦朝政治之间的关系,关于博士制度的建置沿革可参见张汉东:《论秦汉博士制度》,载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4年版。
??? [2]王国维:《观堂集林·汉魏博士考》,中华书局1959年版。
[3]《史记·秦本纪》。
[4]《史记·秦本纪》。
[5]《史记·秦本纪》。
[6]《战国策·魏策三》。
[7]《史记·秦本记》。
[8]马长寿:《北狄与匈奴》,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14页。
[9]《史记·秦本纪》。
[10]黄留珠:《秦文化概说》,载《秦文化论丛》第一辑,西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4页。
[11]《史记·礼书》。
[12]张汉东:《论秦汉博士制度》,载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4年版第476-477页。
[13]马非百:《秦集史》,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893页。
[14]张汉东前揭文第427页。
[15]《史记·商君列传》。
[16]《艺文类聚》第46职官。
[17]《后汉书·舆服志》注。
[18]《史记·秦始皇本纪》。
[19]《史记·秦始皇本纪》。
[20]《史记·秦始皇本纪》。
[21] [张汉东前揭文第411页。
[22]王国维:《观堂集林·汉魏博士考》,中华书局1959年版。
[23]《史记·秦始皇本纪》。
[24]《史记·秦始皇本纪》。
[25]《史记·秦始皇本纪》。
[26]《汉书·百官公卿表》。
[27]《史记·秦始皇本纪》。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哪些内容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全化人民法院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2014—2018)》,明确提出要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随后各地法院陆续展开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但从目前各地改革试点的情况来看,在取得明显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背景冲突、制度冲突以及技术冲突等深层次问题,亟待解决。
一、背景冲突 当前,案多人少已经成为我国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主要矛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法院刑事一审收案104万件,比上年上升7.09%,占刑事一审、二审、再审案件总数的89.32%;审结102.3万件,上升7.24%;判决生效被告人118.5万人,上升2.24%。
法院系统的这种案多人少的矛盾,越到基层表现越突出。
以笔者调研的C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为例,该庭主要承办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的一审案件以及二审案件,2014年该庭共有承办法官15人,收案491件,平均每人32.7件,其中一审案件177件,平均每人11.8件,二审案件277件,平均每人18.5件;其他37件,平均每人2.5件。
以一年240天的有效工作日计算,7天左右就要办结一起案件,而这中间还要包括开庭时间、案管系统录入办案信息的时间以及撰写法律文书的时间等等,工作强度和压力相当大。
该市部分城区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突出。
这就带来一个现实的悖论: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多年以来逐年递增、高位运行,已经成为新常态,这一因素是客观存在且不受法院主观因素影响的;而另一方面,法官的员额数又受到严格控制,至少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法院都不大可能大规模扩编。
在这样的背景下,法院和法官为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不能不采取简化办案流程的方式来“挤”时间、“压”工作量。
但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无疑将变相加大法官的工作量。
各地法院的改革试点表明,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后,庭审持续的时间明显拉长,原本1个小时可以审结的案件,现在可能需要4个小时甚至更长;同时,因为要当庭宣判,法官开庭审理时的心理压力比以前更大,庭审的工作强度亦明显加大,法律文书质量的要求也更高。
这些新要求、新常态都与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之间形成了一个不可调和的矛盾。
在这一现实矛盾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取得成功,就必须首先解决审判程序的“入口”问题,即必须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将庭审实质化改革适用的对象限制在那些案情相对复杂、疑难、重大的案件,而对于案情简单、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则应当通过简易化的程序流程予以解决。
当前可以考虑的选择性方案包括:一是加大简易程序的适用比例,增强其分流案件的能力;二是强化“轻刑快处”程序的适用,简化办案方式、缩短办案周期、加快程序流转。
二、制度冲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革的成功依赖于相关制度资源的协助、支撑与配套。
否则,单纯的庭审制度改革将如同“孤军深入”,战略上被动而战术上亦难以为继。
从各地法院改革试点的情况来看,一些相关制度的配套缺位已经严重影响到改革的成效,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和效力不明确。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核心是庭审实质化,但在当前案多人少已经成为法院审判工作主要矛盾的背景下,庭审实质化改革必须以庭审高效化为前提,实质化的庭审只能针对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集中审理,而不能事无巨细、“眉毛胡子一把抓”。
为此,各地法院在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时,不约而同都提出必须充分发挥并突出庭前会议解决程序性事项、展示证据并整理争点的功能。
但问题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但却并未明确其功能及效力,诸如庭前会议中被告人是否到场、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就证据和事实达成的共识究竟有无拘束力、是否允许反悔等问题规定不明。
实践中,因为被告人方反悔而导致庭审“炒冷饭”或程序倒流的现象一再出现,不仅打乱了庭审节奏,更降低了庭审效率。
实践中的另一大难点还在于在庭前会议中究竟能否处理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
各地法院的试点情况表明,在庭审程序中处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庭审效果似乎并不好,因而有观点主张在庭前会议中处理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
但在庭前会议中处理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庭前会议的功能和效力予以明确。
二是证人出庭保障制度缺位。
人证出庭作证是审判中心主义的核心要义,也是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所在。
在我国司法实务中,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人证出庭率低,已经是长期以来的一项痼疾,违背了刑事诉讼法上的直接言词原则,广为人所诟病。
证人等不出庭、大量使用案卷中的证据替代品(如证人询问笔录),是造成书面审判盛行的重要原因。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证人等出庭作证,但证人出庭作证又需要建立相关保障制度。
对此,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专门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第六十三条又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但问题在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上述立法似乎从未真正落到实处。
改革试点中证人出庭费用补助的标准和经费承担主体无法明确、统一,只能各行其是,而保障证人人身安全的主体和具体措施也无法到位。
下一步改革能否顺利推进,相当程度上依赖于立法上的证人出庭保障制度能否真正“落地”。
另一方面,实践中法官们比较关心的问题是,证人出庭作证后,是不是就不允许法官查阅、使用案卷中的书面证词(证人询问笔录)了呢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固然反对“侦查中心主义”即法官完全以侦查阶段所形成的各种书面笔录作为裁判基础,提倡“四个在庭”: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但并不能就此理解为完全排斥法官查阅和使用案卷中的证据材料包括书面证词。
实践中,证人尽管已经出庭作证并接受了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但有的情况下,尤其是在证人翻证的情况下,法官基于查明事实真相的考虑,仍须查阅证人在审前程序中所作陈述,以便对证人证言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行审查,进而对翻证的合理性作出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查阅、使用案卷中的书面证言,实际上是辅助法官进行证据审查、判断的一种必要手段,若一味禁止法官查阅、使用案卷中的书面证言,可能并不合乎实际。
因此,实务中迫切需要的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规定书面证言等使用的条件和方式,并建立相应的证据规则。
三是法律援助制度缺位。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并不是法官的“独角戏”,而是建立在控、辩、审三方良性互动基础上的制度设计,只有控辩双方尤其是辩护律师提出有质量的质证意见和法律适用意见,才有利于法官全面查清案情、正确适用法律。
因而,辩护制度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可或缺的一个面相。
然而,我国当前的刑事辩护实践情况却并不能令人满意。
虽然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将指定辩护适用的案件范围扩展到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但与实践中的刑事案件量相比而言实属杯水车薪。
根据C市法院的初步统计,其市、区(县)两级法院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参与率只有1\\\/3左右。
换言之,有2\\\/3的刑事案件是没有辩护律师参与的。
这说明我们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还远远不能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下一步改革如何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是一个症结点。
四是法院现行分案制度与改革有抵触。
“审判中心主义”一词实际上舶来自日本。
日本学界曾反思其司法实务中之所以形成书面审判、依赖书证的“侦查中心主义”倾向,实际上与法院通常对多数案件并行审理的方式密切相关,在需要开庭两次以上的案件中,开庭间隔时间很长,通常是以周为单位,有时甚至以月为单位。
由于法官同时承办多起案件,只能对案件实行交叉开庭,而无法做到连续、集中审理,导致对同一案件前后两次开庭间隔时间较长。
因而,法官对前一次庭审中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内容可能会有所遗忘或产生混淆,为防止事实认定错误,法官只能反复核阅当事人和证人在侦查阶段所作陈述,由此导致书面审判即侦查中心主义。
其实,对多数案件并行审理的方式在我国同样存在,由于大多数法院对案件实行轮分制,每一位承办法官可能需要同时承办多起案件,而每一起案件都有审限限制,为防止案件审理超审限,法官只能采取交叉开庭、轮流开庭的方式,即就甲案开完一次庭后,又就乙案开庭审理,而无法做到对同一起案件连续、集中审理,为防止案件事实的遗忘或混淆,法官只能在庭后反复核阅卷宗,从而造成侦查中心主义。
基于此,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还需要法院在分案制度上进行配套改革,即在对案件繁简分流的基础上,合理控制每位承办法官同一时期承办案件的数量。
三、技术冲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际上是一种倡导技术理性的制度,它强调的是密集开庭、集中审理、当庭认证、当庭宣判,这是一种高度重视和强调司法技术的庭审制度设计,它要求控、辩、审三方都要具备高超的诉讼技艺:对于法官而言,控庭能力要强,要能恰当地引导双方围绕争点展开攻防,要熟悉证据规则,具备当庭认证的能力;对于控辩双方来说,要具备突出的举证、示证和质证能力,要能熟练地运用交叉询问规则展开对人证的盘诘和调查。
但从笔者了解到的一些法院改革试点的情况来看,控、辩、审三方的司法技术和诉讼技艺,距离上述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这突出表现在对人证的交叉询问上,控、辩双方明显缺乏对人证如何有效展开交叉询问的经验和技巧,不知该如何正确运用反对权,法庭上经常是反对声此起彼伏,却不着要领;而作为审判者的法官对于交叉询问制度中的禁止诱导性询问等规则也是一知半解,当控辩双方行使反对权时,不知是该裁决反对有效还是反对无效,从而使得整个庭审在人证调查环节显得有些忙乱无序;而部分法官在法庭上对人证频繁发问,又使得庭审更像是大陆法系的轮替询问而非交叉询问。
这些情况表明,控、辩、审三方在交叉询问上的技巧和能力都有待提高,下一步改革进程中,实有必要组织控、辩、审三方人员进行相关司法技术和诉讼技艺方面的专门培训和实战训练。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认识 对中国发展的展望
社会主义建设要搞现代化,这是列宁首先提出的。
十月革命以后不久,列宁在提出“国有化”的同时,即提出“现代化”的要求。
他说,要实现共产主义,在政治方面,要有苏维埃政权作保证;在经济方面,“只有建立在现代化技术基础上的大工业机器的一切脉络真正布满了俄国无产阶级的国家的时候,才算有了保证,……。
”(《列宁全集》第31卷第381页)列宁的现代化思想,不是单纯从经济角度讲的,是和共产主义联结在一起的;是经济落后国家即不发达国家进入社会主义后必然要提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