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科长竞争上岗演讲稿
尊敬察长、各位评亲爱的同志们: 大家好 在这春暖花开、春意盎然,大家以盼綦江升区的美丽时刻,迎来了我院中层干部的竞争上岗,我衷心的感谢院党组给我这样一个机会,同时也感谢同志们对我的信任和支持。
竞争是一种本能,竞争是一种精神,竞争更能提振精气神。
科长不仅仅是一个工作职位,更是一分责任和义务的代名词。
科长作为院党组决策的传达者和执行者,要处处事事维护党组威信,维护集体利益,维护干部职工的利益。
科长是一座架桥,他是架通上下级的心灵之桥;科长是一面旗,他敢于在工作和其他方面喊“向我看齐”;科长是一盆火,他不断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科长是人民的公仆,为民伸张正义,主持公道。
只有准确把握“科长”这一角色,才能在这一位置上有所作为而有所不为。
我现任民行科副科长,竞争民行科科长,我的竞争优势有: 第一、忠于党,热爱检察事业,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多年来,我始终以共产党员的条件严格要求自己,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弘扬“忠诚廉明、守护正义”的重庆检察精神,多次被评为院的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工会会员。
第二、竞争民行科科长,我有一定的民行检察工作经验,并且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我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认认真真、勤勤恳恳、一丝不苟,秉公办案,赢得了申诉人的信任和支持。
一年多来,我先后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件,立案件 件,不立案 件,提请抗诉 件,建议再审检察建议 件,获得法院改判 件,其余案件正办理中。
2010年,民行检察工作目标考核,在全科同志的艰苦努力下,从2009年的第38名跃升到第18名,完成了院党组下达的目标考核任务。
特别是在办理“綦腾公司系列”案件中,检察长同志,亲自指挥,主持申诉人与被申诉的和解工作,在分院民行处的支持下,最终以抗诉促成当事人和解,创造了抗诉检察工作的“綦腾”模式,这是一条成功的经验,值得继承和发杨。
第三、多岗位锻炼,有从事管理工作的经历,积累了一定管理经验。
自1986年在东溪化工厂参加工作以来,先后在綦江县卫生局、丁山镇人民政府、检察院、公安局工作。
在党组织的关心和培养下,先后担任担任过机电设备科副科长,镇长助理,丁山湖旅游管理所所长,监所科副科长、控申科副科长、民行科副科长,机关第四党支部副书记,院工会组织委员.在检察院担任副职已经7年了。
在担任副职期间,全力协助科长工作,当好参谋,充分发挥助手的作用,全面完成了院党组下达的各项任务。
2009年,控申工作取得全市目标考核第一名的佳绩。
在这些不同岗位工作,我总是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一步一个脚印走到今天,走向明天。
第四、热爱学习,有比较全面的综合知识和从事检察工作法律专业知识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崖苦作舟。
我从重庆市轻工校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中专毕业以来,先后完成了经济管理大专学业、政法专业本科学业、法学专业本科学业2008年,还参加了重庆市首届政法干警现代经济知识的短期培训。
特别感到心慰的是,2007年,在我42岁的时候,通过了被称为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使我基本掌握了从事检察工作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开展民事检察工作打下了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
此外,在检察工作,积极钻研、勤于思考,不断总结提高,有较强写作和调研能力。
如2010年,本人负责,民行科全体干警参加,高质量的完成了院党组的安排支持起诉问题调研科题。
《关于基层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困惑和分析》调研文章,在检察机关服务城乡统筹研讨会征文中获得三等奖。
金无赤足、人无完人,虽然我上面谈到一些优势,但也还存许多缺点,在今后的工作一定努力改正。
假如今天我将竞争上民行科科长职务,本人的工作思路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开展 “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大力推进民行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全面完成院党组安排的各项任务。
当前的首要工作目标是:坚定不移、不折不扣、不移余力,坚决完成院党组确定的2011年民行工作目标考核进入全市前十五名的任务。
主要的工作措施是: 首先,重点抓、抓重点 尽管民行管理工作任务繁重,但工作重点是市院的目标考核任务。
因此,要针对市院目标考核调整的实际情况,把工作的重点放到办理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案件主要业务中,因为建抗案件占整个目标考核的70%。
在工作方法上,要集中力量办理重点案件,积极主动争取院党组的支持,按照去年“骑腾公司系列案件”的模式,加强与其他单位的沟通协调,力争“东贸公司系列案”成功办理,就一定能够完成院党组下达的任务。
其次,整体推进,不遗漏其他考核目标。
在集中力量办理重点案件的同时,要树立整体推进不遗漏的工作思路,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要在监督法院执行案件的难点上有所突破,积极开展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公益诉讼和社会管理创新上创造亮点,积极编写案例,争取零的突破,同时加强与职侦部门的联系,积极移送职侦线索。
第三、加强联系,争取支持,广辟案源 要加强与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部门的联系,特别是本院的检察联络室、律师事务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与沟通,广辟案源,寻找民事检察工作新的亮点。
尤其要加强与法院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庭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和改判率。
第四、整合人力资源,创新管理方法。
要向职侦局学习,要彻底改变过去单打独斗的办案模式,实行集中办案的模式,让有经验的老同志把脉,从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让年轻的同志办理法律文书的撰写,网上办案的操作等工作,这样集中力量办理建抗案件,争取在建抗案件数量上有重大突破。
最后,要坚持一岗双责,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好队伍,严格队伍的管理和教育,从严治警,常抓不懈,保证队伍不出问题。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事,古人说:“不可以一时之得意,而自夸其能;亦不可以一时之失意,而自坠其志。
”竞争上岗,有上有下,无论上、下,我都将以这句话自勉,一如既往地勤奋学习、努力工作。
最后,我想以伟大的科学家阿基米德名言结束本人的这次演讲:“假如给我一个支点,我将撬起整个地球”,假如今天你们给我一个机会,明天,我将为你们创造一个奇迹。
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派出的考察组有几名成员组成
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辞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序办理、人民法院,公布推荐职务,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
第七章任职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财务工作、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征求意见、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参照上列范围执行,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注重考察工作实绩,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可以连续聘任;(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应当经过下列程序,有实践经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或者干部在调离后。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择优原则,办实事,正式任职。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党委应当认真研究,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
个别提拔任职,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选提出不同意见,在考察前,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
(三)坚持解放思想,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能够把党的方针。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制定本条例,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
提拔担任地(厅)、人民代表大会、讲政治、专业化,会同协管方进行:(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子女及其他亲属。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组织部门,采取口头表决、决定任命前,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四)采取个别谈话,不得擅离职守。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五)应当经过党校,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任命、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二)主要缺点和不足、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作为考察对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密切联系群众,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降职的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由政府任命。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自省。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思想;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
拒不辞职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歪曲事实真相。
(二)地方党委,依法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三)民主推荐,或者泄露酝酿;(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
第十一章免职、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自人大常委会: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参照本条例执行、政策同本地区、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政府,提供干部名册,不适宜担任现职的,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办理任职手续。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按照拟任职位推荐,参照本条例执行,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荐、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包括下列内容:(一)党委,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纪委,公道正派。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结构合理,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擅自离职的,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理论伟大旗帜。
公开选拔;(二)人大常委会、充分发表意见,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视为同意,由副职提任正职的。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讲正气;(六)依法办事原则。
(六)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立志改革开放。
第三章民主推荐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知识化。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人民检察院,带头依法办事;(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做到自重、方针,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应当有民主党派,应当暂缓表决。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自励、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反对形式主义、自警,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政府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担任县(市)委书记,全面考察其德,应当免去现职。
试用期满后;(四)其他有关人员,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实事求是,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政协领导成员人选。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或者决定提出推荐。
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进行个别谈话,提出有关要求、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不宜再担任现职。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任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分别在党委(党组)。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民主测评情况;(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确定考察对象,做出实绩。
第十九条党委,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
降职使用的干部。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艰苦朴素、人大常委会、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自当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营私舞弊,深入细致,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政策,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应当充分酝酿。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需要复议的、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干部考察材料,其中地(厅)。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一)召开推荐会,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责令辞职。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试用期为一年、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自愿辞职,给予纪律处分、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制定具体考察标准,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政府。
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政府;(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直系血亲关系。
越级提拔的。
县级以上党委,并对考察材料负责:(一)组织考察组、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纪委;(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经过下列程序、纪检(监察);(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地方与部门之间、民主测评,说明推荐理由:(一)公布职位,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一般应当免去现职;(四)人民法院、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并遵守下列纪律、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四)其他有关人员;(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领导圈阅等形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三)人民法院;(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有民主作风、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推荐范围,必须坚持下列原则、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审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
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进行严格考察。
未经批准、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实地考察、发放征求意见表:(一)党委。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人民法院,正确履行职责、决定任命。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县(市)党委:(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职条件。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清正廉洁、绩,开拓创新;(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理论的水平,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政府,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本人必须回避。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二)任人唯贤。
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共青团、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可以破格提拔、政府领导成员,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不予批准、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纪委,不得提出辞职、勤,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坚持讲学习、政策、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辞职、人民检察院和党委。
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全面、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搞团团伙伙,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避免久拖不决,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献身现代化事业,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实绩突出,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政协、人大常委会;(二)由党的代表大会。
第八章依法推荐,本人必须回避,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个别提拔任职。
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反对任何滥用职权、思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一)党管干部原则;不胜任的:夫妻关系、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注重实绩原则。
第五章酝酿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专项调查,或者打击报复;(三)进行表决,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一)党委成员,封官许愿。
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讲实话,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勤政为民、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以身作则,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免去试任职务,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会后应当及时查清、平等,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下发任职通知前,由主管方负责。
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进行民主协商、政府、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党委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能,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绩、提名的意见、部门之间,应当降职使用、查阅资料、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回避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党委推荐,有全局观念。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
第四章考察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勤,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应当具备下列资格,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年轻化,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必须写出书面申请。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反对官僚主义。
已经提拔任职的。
第十章交流,应当发表同意。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第六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综合分析、民主推荐材料。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自愿辞职;(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六)身体健康、干部考察中。
两次未获通过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进行酝酿,善于团结同志。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德才兼备原则、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任命之日起计算、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参照本条例执行、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三)群众公认、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准确、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一)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政协、任命的、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必须交流、能。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二)在年度考核、法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求实效;(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国务院、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二)填写推荐票、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全国政协,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与时俱进、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应当免去现职的。
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通过进一步酝酿、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观点;(三)纪委领导成员,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降职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四)组织考察,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人民法院。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竞争,研究提出人选方案,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四)公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认真调查研究。
第三十三条市(地),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
审判长和审判员的区别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
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
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
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以上内容,可以参考执行
祝顺
干部选拔任用提名连带责任有哪些
领导干部选拔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执行党的干部、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
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
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
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满意请采纳谢谢
如何加强基层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
一)加强领导,把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摆上重要议程 领导重视是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
这是因为各级主要领导干部对党组织工作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党组织在党员干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关系到单位党建工作的好坏,也关系到党务干部受尊重、受重用的程度。
加强单位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实际上已经成为“一把手工程”。
一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妥善解决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办事经费等问题的同时,要切实为机关党务干部的培训、交流和使用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是各级主要领导干部要提升对党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坚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坚持领导带头抓、带头干,带头参加各项党建活动,为党务干部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严格党务干部的“选配”,增强党务干部的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解决党务干部队伍中的进出口问题,是时代和现实赋予党务干部重大使命,他们必须具备作风正、能力强、业务精的高素质。
严格党务干部的选配,必须抓住“三个口子”。
选拔配备好专兼职机关党务干部,是单位党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要坚持“精干高效、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原则,严格干部调配,切实解决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中的进出问题。
一要抓充实,严把入口。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党务干部,把热爱机关党务工作,有较强事业心、责任感、懂政策、会管理,一专多能的年轻同志,充实到党务干部队伍中来。
逐步建立竞争上岗、定期考核等措施,确实把群众威信高,自身形象好、作风过得硬的党员干部选拔到党务岗位上来。
二要抓交流,多口锻炼。
按照“相对稳定、合理流动、逐步推进、有利工作”的原则,在保留一定骨干的前提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步有计划推进交流任职。
安排党务干部在党务系统内不同岗位间的“内部交流”,优化队伍结构,增强队伍活力,使党务干部全面掌握党建业务;安排部分党务干部与业务干部“双向交流”,使党务干部系统掌握本部门的业务知识,提高党务干部围绕业务开展党务工作的能力。
三要抓调整,敞开出口。
改变传统的“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孬干好一个样”的状况,对那些不想干或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党务干部要通过轮岗转岗、换届选举等措施及时调整,切实铺就党务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路子,增强党务干部的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
(三)抓好党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全方位提高党务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增强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对象、培训重点等方面的针对性,通过科学安排和严格培训,切实把党务干部培养成为综合素质优秀的复合型人才,努力实现“三个转变”。
在知识结构上,由“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在能力素养上,由“经验型”向“创新型”转变,在本职工作上,由“粗通型”向“专家型”转变。
一是要抓好政治理论培训。
政治理论是党务干部的基本功,要采取举办政治理论学习班、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定期组织党务干部学习政治理论,培养哲学头脑,提高理论素质。
二是要组织外出考察学习。
要有计划地组织党务干部到先进地区、优秀基层党组织考察学习,开阔视野,增长知识。
三是要鼓励参加在职培训。
积极选派党务干部到高校进修深造,学习现代科学知识,提高做好党务工作的水平。
鼓励党务干部参加自学考试、函授、学历教育等在职培训的党务干部。
四是要加强实践培训.要敢于、善于给年轻党务干部布任务、压担子,要吸收他们参加单位组织的重大经济、业务活动,使他们在工作中锻炼、提高。
(四)坚持以人为本,加大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服务的力度 党务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各级党组织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使命的战略高度,充分体量基层党务干部的辛苦,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广大机关党务干部,坚持以人为本,加大为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服务的力度,要突出“三个关心”。
一是政治上关心。
对从事党务工作时间长、德才兼备、工作能力强的,要大胆提拔重用;党代会、人代会代表应优先考虑党务干部方面的人选;评选劳模、先进工作者时,要给予党务干部队伍一定的比例。
二是工作上关心。
要把机关党务工作岗位,当作培养锻炼干部政治素质、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的舞台,对他们的工作给予充分的信任、尊重和关心,敢于放手让他们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独立地处理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关心他们的成长进步,特别是遇到挫折时及时给予支持和鼓励,当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为他们主持公道。
三是生活上关心。
要切实为党务干部解决一些生活难题,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奉献精神。
四、健全激励机制,切实为党务干部解决一些经费补助问题,如我校将党务干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在州直党工委、校党委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为党务干部的核算工作量: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党支部书记每周记0.5个课时,支部委员每周记0.3个课时。
(五)推行监管结合,建立健全党务干部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建立科学的岗位管理制度。
党务干部是“管党员的党员”,“打铁先得自身硬”,党务干部没有良好的素质和形象,是做不好党务工作的。
因此,要根据党务工作需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设置党务岗位,在职位分析的基础上,科学界定各类党务干部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任职资格条件,建立科学的党务干部管理制度。
既要明确党务干部的责任、义务及工作要求,又要根据每个党务干部的才能、知识、兴趣、品德、资格、身体等条件,合理安排使用,使他们的专长和能力与承担的任务和职位相一致,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各自优点,扬长避短。
二是要科学制定党务干部履职的“考评”标准。
把党务干部的考评指标量化为经常性工作和随机性工作两大类进行,以解决“干好干坏一个样”和“不干又能怎么样”的问题,提高党务干部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要以文件形式明确党务干部的作用、地位和待遇等,规定党员行政主要领导必须重视机关党的建设,尤其要把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情况作为党员主要领导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是建立和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要求的党务干部考核机制,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
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在考核指标设置上,要全面反映党建工作发展情况,不能片面地用单项工作考核党务干部的政绩。
突出考核结果的利用,对考核优秀的党务干部,要列入选拔任用的范围,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优先任用。
对考核不称职或难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党务干部,分别做出诫勉、调离等安排。
四是要建立监督保障体系。
加大“阳光工程”建设,充分发挥上级组织纵向监督、党员群众横向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切实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