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有权力封店吗
因为牌匾没有批文
中国有个大明湖,是世界上唯一的天然矿泉水湖泊。
大明湖南岸,鹊华桥正对,曾有一处大宅院,是晚清同治年间一位晋商在此修建的亦商亦居的府邸。
其宅名为“正立当”,是清末最大的当铺,又是一位近代风云人物经常在此居住养心的居所。
这座宅院历经同治、光绪、宣统、民国、新中国,从1870年直至2010年一直矗立在大明湖畔,而这所大宅的主人也是中国近代史风云中一位重要的幕后推手,而这座大宅也因为他的主人,成为一个重要的历史资料。
此宅的主人,即晋商之王——刘笃敬。
刘笃敬这个名字,其实一直以来并不响亮,因为他虽然对近代史有着重大的影响,却低调内敛,不务虚名,所以在我们研究的过程中,将逐步揭开历史神秘的面纱,还原这位伟大人物在历史上真实的地位。
音响没收了 去城管局要录口供吗
音响没收了,去城管局不是录口供,而是协助调查和处理。
当事人违法将音响等物堆放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部门根据的有关规定,按照的程序,进行清理、拆除或者其他措施,当事人应该配合。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规定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者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根据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条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的有关规定,将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当代有没有包青天这样位高、正直、不畏权贵的官员啊
是齐桓公提出的“尊王攘夷”,尊:尊崇。
攘,排斥、抵御。
这则典故的原意是尊奉周王为中原之主,抵御北方游牧民族。
后来成为面对外族入侵时,结成民族统一战线的同义词。
齐桓公执政以来,在管仲的辅佐下,经过了内政经济军事多方面改革,有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和军事实力,适时打出了“尊王攘夷”的旗帜,以诸侯长的身份,挟天子以伐不服。
“尊王”,即尊崇周王的权力,维护周王朝的宗法制度。
公元前655年,周惠王有另立太子的意向。
齐桓公会集诸侯国君于首止,与周天子盟,以确定太子的正统地位。
次年,齐桓公因郑文公首止逃会,率联军讨伐郑国。
数年后,齐桓公率多国国君与周襄王派来的大夫会盟,并确立了周襄王的王位。
公元前651年,齐桓公召集鲁、宋、曹等国国君及周王宰孔会于葵丘。
周公宰代表周王正式封齐桓公为诸侯长。
同年秋,齐桓公以霸主身份主持了葵丘之盟。
此后遇到侵犯周王室权威的事,齐桓公都会过问和制止。
“攘夷”,即对游牧于长城外的戎、狄和南方楚国对中原诸侯的侵扰进行抵御。
公元前 664,山戎伐燕,齐军救燕。
公元前661年年狄人攻邢,齐桓公采纳管仲“请救邢”的建议,打退了毁邢都城的狄兵,并在夷仪为邢国建立了新都。
次年,狄人大举攻卫,卫懿公被杀。
齐桓公率诸侯国替卫国在楚丘另建新都。
经过多年努力,齐桓公对楚国一再北侵进行了有力的回击,到公元前655,联军伐楚,迫使楚国同意进贡周王室,楚国也表示愿加入齐桓公为首的联盟,听从齐国指挥,这就是召陵之盟。
伐楚之役,抑制了楚国北侵,保护了中原诸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