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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成立大会主持词

时间:2014-11-30 04:47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是《公司律》,诞生于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公历1904年1月)。

西方各国政治制度的妥协体现在哪儿

中西方政治制度  一、希腊的政治制度  1、制度  在地中海希岛独特的地理环境中,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公元前8~6世纪,希腊出现了约两百多个奴隶制小国,史称“城邦”或“城市国家”。

小国寡民是城邦的突出特征。

城邦一般包括市区和周边的农村地区。

在古希腊人心目中,“城邦”意味着同一血缘人群的共同团体、共同地域和政治经济的绝对独立。

希腊城邦的政体类型多样,大致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寡头制、僭头制等。

其中,雅典和斯巴达是最著名的城邦。

斯巴达实行贵族制,雅典以民主制著称。

希腊城邦实行的公民政治,使城邦公民享有较充分的政治权利。

尤  其是雅典的民主制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

  2、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  (1)民主制的确立:君主制—贵族制—梭伦改革—颗里斯提尼改革,最终确立民主制。

  (2)基本特点:人民主权与轮番而治。

  (3)评价:一方面指出雅典民主政治是小国寡民的希腊城邦的产物,有其时代的局限,所采用的公民直接参政、轮流坐庄的形式所导致的结果也并非总是公正的,雅典的民主统治仍是为奴隶主阶级服务的;另一方面则要指出雅典民主政治的价值和意义就在于:它为后世提供了一个最值得参照的政体形式,为人类文明中的政治组织形式的完善指出了一条道路。

雅典的民主在当时有很大的进步性。

所以,雅典的民主制度是不愧于希腊地区奴隶制民主制度的典范的。

  3、希腊城邦独具特点:①独立。

不依附于任何政治势力,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官员、法庭等等。

这些城邦即使是结盟也没有一个最高权威,是互不统属的。

②直接民主。

最高权力属于公民大会,与原始社会的军事民主制有关,这是东方所没有的,可以选举官员、判决等等,公民大会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

③公民。

公民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但是边区居民、外邦人、农奴、妇女都没有公民权。

公民只是所有人中的百分之几。

④义务官制。

没有官薪,全凭自愿服务。

根据公民大会选出的一般是临时的职务,服务完后就完了,只有少数固定官职。

后来采取了公务津贴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

⑤法制。

国家要根据法律来治理,有严格的司法系统。

往往开国者是最重要的立法者。

公民之间的矛盾斗争往往有在法律中先解决的传统,在迫不得已时才采用武装对抗。

  雅典是古希腊的主要城邦,是民主政治思想的产生地。

雅典的民主政治是历史上最狭隘也是最充实的民主政治。

最狭隘,是指享受民主权利的人数太少;最充实,是指全体公民在立法及治理公众事务上有直接与平等的权利。

  由于不同的地理环境和经济特点,在古代的中国和希腊、罗马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政治制度。

  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以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为核心。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制度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对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发展、国体与政体、官僚政治与行政管理,以至文化教育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早期的国家政治制度是随着夏世袭制的建立而开始出现的。

商周时期,经历了从方国联盟到天下共主的转变。

秦朝建立的中央集权制度对此后两千多年的中国社会发展有着深远影响,同时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斗争也长期延续,但整个趋势是专制皇权日益加强。

注意几个重点:一是商代的内服外服制度和西周的分封制、宗法制;二是秦的统一和“皇帝制”、“三公九卿制”与郡县制;三是汉朝七国之乱和汉武帝的集权措施、唐朝藩镇割据和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四是隋唐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和宋元时期的演变,明清君主专制制度日益强化,清朝达到了顶峰。

  西方政治文明的源头在古希腊和古罗马。

无论是古希腊的民主制,还是古罗马的共和制和元首制,无论是他们创造的法律制度,还是哲人们的政治智慧,都给后人提供了宝贵的参考经验。

其中最给后人以启迪的是与古希腊城邦制度、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和古罗马的法律。

  世界各民族从原始社会进入文明社会,最早建立的国家都是城邦类型的小国。

即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周围一些村落,一城一邦,故称“城市国家”(简称“城邦”)。

不同的是,其他民族大都随历史的发展,由小国演变为大国以至帝国,而希腊文明的特点却是,它保留城邦小国纷立的局面较其他文明更为长远,而且是在城邦体制下达到其文明繁荣昌盛的高峰。

  希腊城邦多具有小国寡民的特点,各邦独立自治,城邦就是一个以城市为中心的独立主权国家。

各邦公民享有不同程度的政治权力(妇女除外)。

而奴隶及外邦移民则处于受压迫、剥削的地位。

所以,古希邦城邦实际上是公民集体联合起来,维护自身利益,压迫奴隶与外邦人的一种国家组织。

  五、古希腊制度与中国制度法差别  古代东西方文化有所交流,两种法律体系也曾相互影响。

但是这样的影响却是很有限的。

、古东方法一直没有走上古希腊法的道路,而古希腊法也没有沿袭古东方法的的模式,  早在两千年前,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就已深刻地意识到东方政治制度与希腊制度具有本质的不同。

他指出,希腊的城邦不是血缘团体,而是以共同利益为纽带的社会性联合体,是“政治社团”。

他仿佛针对我们当代某些史家的看法似的指出:“有人说〔希腊〕城邦政治家和〔东方〕帝王、或家长、或奴隶主相同,这种说法是谬误的。

”(《政治学》中译本第3页)  我们知道,人类社会普遍地起源于早期文化的氏族组织(这种氏族,根据历史学家杨的看法,严格地说应该叫姓族)。

在拉丁语、希腊语和梵语中,这个字的词根都是“生殖”,意味着继承共同祖先的一个血缘亲族团体。

无论在中国商周时代的城邑社会中,还是在希腊、罗马的远古社会中,都可以发现,这种姓族组织乃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

  中国传统社会制度的一个根本性特点,就是自商周以来,血缘亲族关系一直是中国社会人际关系的深层结构。

在此后三千多年的历史长河里,先秦时代的姓族宗法组织转形为秦汉以后的宗族组织,又转形为唐宋以后的姓氏亲族组织,再转形为明清以下直到近现代的乡村家族组织,虽然在形态上历经演变——但其基本结构却一直能够保持不变,并积淀在社会人际关系和价值系统的深部。

实际上,经常被史家叹为历史之谜的中国文化的那种巨大的内聚力、再生力,那种连续性和迟滞性,其秘密,都正根源于此中。

  以中国传统的政治制度为例。

皇帝和臣民的关系,本来只是一种隶属和统治的政治性关系。

在欧洲中世纪,君臣间的政治性关系甚至也是一种契约性关系(见《西欧封建社会经济形态研究》第107页)。

而在中国,这种政治关系却不仅是一种政治关系,而且是一种亲族式的伦理关系。

事实上,中国官僚政治结构,同时也就是一种虚拟的政治亲属辈份结构。

皇帝被称作“君父”,所有的官吏依其等级的差别而成为人民的尊长。

他们不仅享有政治权力,而且享有父权。

因而治家的方式被用于治国,家庭伦理结构成为政治法律结构的原型。

这种观念对西方政治家来说,是难以理解的。

但对中国人来说却是极其自然的。

所以,中国传统社会中最重要的价值观念是“忠”(政治概念)与“孝”(伦理概念),“尊尊”(政治概念)和“亲亲”(伦理概念)。

就功能来看,在中国社会中,非常习惯于将血缘组织、经济组织、宗教组织、军队组织四位合于一体。

寓政于亲族,寓农于亲族,寓兵于亲族,寓文教于亲族。

农民在血缘组织(即“社”)内集体劳动,征赋与共。

这种家、政、教、农、经、军合一的组织,甚至又以“公社”的形式重建于现代,其原型则正是中国古代村社中这种以血缘为核心的组织结构(一九五八年曾大量印发《汉书与张鲁传》作为文件,供建立人民公社者学习,这不是偶然的)。

  此外,我们知道,皇帝自称“天子”,认宗于天和自然神,意味着他是天神的儿子。

而中国传统文化的自然观和宇宙观,集中体现于董仲舒的“天人合一”观念——实际就是以亲族人伦关系作为本体论的自然观念。

中国文化中几乎所有的神(不论是自然神还是文化神),都被认为与中国人有直接或间接的亲属关系:如“天公”、“地母”、“东王父”、“西王母”等等,不一而足。

中国传统的人际关系可以概括在两个“五伦”的公式中:天、地、君、亲、师;二、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

前者是五伦的本位,后者是五伦在人际关系上的推广。

而二者的深层结构,都与中国人的亲族观念相关联着。

  但在希腊则不同。

从很早的时期起,这种血缘亲族关系的纽带在希腊社会中就被打破了,就不再成为维系社会结构的基本关系了。

公元前六世纪,由民主主义政治家克里斯提尼所推动的政治和社会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打破和改造雅典社会结构中残存的血缘亲族组织。

希腊城邦不是一个封闭的农业社会,而是一个开放的商业社会。

商品经济的发达,航海贸易往来的频繁和扩大,大量外邦人的迁入定居,所有这些,都从根本上腐蚀和瓦解了古希腊社会中那种血缘性的亲族组织。

随之而来的就是一系列深刻的社会变迁过程,导致了古代希腊在政治制度、社会结构、价值观念上,都与古代中国发生了根本性的不同,并决定了东西方两大文化体系以后发展道路的全然不同。

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出,在当代史学中,往往以一个“奴隶制度”的名称,把如此不同的两种古代社会制度说成是本质相同的,这种做法乃是何其荒谬

现在,该是让历史学从这种教条主义的历史公式中解放出来的时候了  古希腊的传统爱智,诞生了形式逻辑、平面几何和科学试验;东方的文化重悟,所以有道家的“道”和佛教的“空”。

西方人多有上帝情怀,相信“神爱世人”;东方人颇重世俗伦理,信守“仁者爱人”。

这些文化特质也在法律上有着鲜明的体现。

  希腊城邦本身就是公民集体联合的国家组织,所以,尽管其政体有所差异,但都不同程度地实行公民政治。

民主制下每个公民都是最高权力机关——公民大会的当然成员,各级官职向全体公民开放,其民主性在古代历史上首屈一指,亦即其公民政治的发展在古代世界史上臻于顶峰。

贵族制与民主制是希腊城邦中最流行的政体。

贵族制下,尽管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部分公民——贵族手中,但另一方面,由全体自由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在形式上仍是最高权力机构,在有些城邦,甚至还拥有相当的权力。

  雅典民主制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更非强权者的恩赐赏予,而是长期斗争的结果。

其中既包含下层平民群众的反抗,也凝聚着杰出人物的智慧。

在这一过程中,先是贵族推翻腐朽的君主制,确立起贵族制,从而为向民主制演化准备了条件。

  2.古代希腊城邦政体有那几种形式

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形式:贵族制、民主制、君主制、寡头制和僭主制;  特征:小国寡民,各邦长期独立自治。

  :①雅典民主政治的基本特点是人民主权和轮番而治。

  ②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民众法庭和众多规模不大的行政和军事机关是其民主政体的充分体现:公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审议决定一切国家大事;五百人议事会使公民大会的附属机构,负责为大会准备提案并主持大会;民众法庭是日常司法机关;  ③一切官职向公民开放并由选举产生。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经历了初创、确立、改革、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对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的巩固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其中的地方行政制度、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和选官制度对中国历史的影响更为深远。

  1.地方行政制度:主要包括周朝的分封制、秦朝的郡县制、金朝的猛安谋克制、辽朝的蕃汉分治制度、元朝的行省制度、明朝的僧官制度、后金和清政权的八旗制度、明清的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

  认识:我国的地方行政制度,自秦朝实施郡县制度以来,逐渐发展和完善。

这一制度,组织系统庞大,结构严密,在征发徭役、兵役,征收田赋和租税,以及管理地方的治安秩序和巩固边疆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地方行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既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封建统治,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猛安谋克制以及蕃汉分治等我国少数民族政权所实行的地方行政制度,僧官制度和土司制度等治理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制度,不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地方行政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也对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起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2.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与演变:秦朝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西汉时得到巩固,隋唐时完善,北宋时加强,元朝时发展,明清时期皇权得到进一步强化。

  认识:  发展趋势:一是不断调整、改革中央行政结构,削弱相权,以加强皇权。

明太祖废丞相,使中央行政权分属六部,基本上解决了皇权与相权的矛盾,进一步强化了君主专制局面。

二是不断调整、改革地方行政结构,加强中央对地方,特别是对边疆地区的严密管辖。

宋太祖加强中央集权基本上消除了地方割据势力的条件,中央与地方的矛盾缓和,在元明清三朝,再没有出现过国家大分裂。

三是对人们思想的控制日益加强,明朝的八股取士制度和清朝的文字狱就是典型的表现。

  积极作用:①有利于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

②能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生产活动,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③在统一的社会环境下,有利于民族大融合,有利于各地区经济、文化的交流、发展和提高,使我国古代人民创造了领先于世界的古代文明。

  消极影响:①君权专制易形成暴政统治和导致腐败现象的出现,成为阻碍历史发展的因素。

②在思想方面独尊一家,箝制了人们的思想,出现了万马齐喑的可悲局面。

③在明清时期,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概括地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其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封建社会后期,其消极作用逐渐增大,尤其是明清时期,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强化,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其危害尤为严重。

  评价这一历史现象时,应该将其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如:即使是明清时期,这一制度在维护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反击外来侵略方面仍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3.选官制度:主要包括汉朝的察举制、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和隋唐至清末的科举制度。

  认识:  汉代选官以“乡举里选”为依据,体现的是尊重乡里舆论对士人德才评判的权威性。

但是,舆论评价一旦与仕途沉浮相联系,就容易被某些有权势、有影响的人物或社会集团所控制、所利用。

曹操审时度势,提出了“惟才是举”的用人原则,这既是对处于乱世求贤的需要,也是对汉代“选举失实”的刻意纠正。

在汉末军阀混战的冲击之下,乡里组织遭到破坏,“乡举里选”的传统做法难以为继。

在此情况下,三国时的魏制定和推行了“九品中正制”。

起初,这一制度是致力于解决朝廷选官和乡里清议的统一问题,是对汉代选官传统的延续,也是对曹操用人政策的继承。

但到魏晋之交,因大小中正官均被各个州郡的“著姓士族”所垄断,他们在评定品级时,偏袒士族人物,九品的划分,已经背离了“不计门第”的原则。

此后整个两晋南北朝时期,九品中正制一直是保护士族世袭政治特权的官僚选拔制度。

  南北朝时期的士族制度,只是按照门第高低分配权力,不能满足数量众多的出身低微的地主的要求,而门第高的士族腐败,因而加剧了当时的政治腐败和地方割据分裂的倾向,说明士族制度已经腐朽。

同时封建经济有所发展,尤其是均田制实行后,中小地主势力增长,非常渴望进入统治阶层。

隋唐时期,实现了国家的统一,为革新政治、巩固统治、加强中央集权,在选官上实行了科举制。

由于一般农家子弟生活贫困,能读书应试者可谓凤毛麟角,能够参加科举考试的绝大多数是庶族地主。

因此,科举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选官制度。

  科举制度的积极意义:剥夺了士族地主的政治特权,削弱了地方豪强士族的势力,使封建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权收归中央,有利于消除地方和中央在选官方面的腐败,改变了自秦汉以来以荐举为主的官吏选拔制度,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通过科举考试,向整个地主阶级开放仕途,有利于笼络人才,缓和了矛盾,扩大了统治阶级的基础。

科举制度把读书、考试和做官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局的稳定,推动了教育和科技文化的发展。

  科举制度的消极影响:明清时专重“四书”“五经”,以八股文取士,禁锢了士人的思想,极大地束缚了知识分子的创造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中国近代落后于西方的文化因素。

其种种弊端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产物。

  4.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线索及其阶段性特征  西周重视国家的制度建设,包括宗法制、分封制、井田制、官制在内的“周礼”体系得以确立。

这是一个神权下降、王权强化、人文精神崛起的时代。

  战国的变法运动,破坏了贵族等级社会,造就了一系列新的制度。

君主集权制、官僚制、郡县制等纷纷出现,对此后的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朝确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政体,郡县制在全国范围推广。

西汉王朝继承了秦朝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而在地方实施“郡国并行”制,对地方官员的监察力度加强,至汉武帝时期州刺史的设立,标志着监察制度更加严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前期两大鼎盛时期之间的过渡阶段。

这一时期的许多制度,表现出承前启后的过渡性。

如选官用人制度,自察举制经由“九品中正”制向科举制过渡;中央中枢机构,自“三公九卿”制向“三省六部”制转变;军事制度,出现于北朝的府兵制,发展成为隋唐府兵制的基础;赋税制度,曹魏的租调制是隋唐租庸调制的滥觞;土地制度,从曹魏的“屯田”、西晋的“占田”发展到北魏的“均田”,为隋唐均田制所直接继承。

这些发展中的重要制度,不仅在魏晋南北朝时支撑着国家机器的运转,而且为隋唐盛世的出现提供了制度保证。

  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继秦汉以后又一次大的发展时期,其确立的基本框架,一直影响到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

隋朝统治者采取强化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措施,如确立三省六部制,提高政府部门行政效能;改革地方机构,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建立科举制,扩大地主阶级政权的基础。

唐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前所未有的鼎盛时期。

  五代、辽、宋、夏、金、元时期是中国由统一的封建王朝走向分裂并再度走向统一的时期。

在这一时期,边疆地区进一步开发,民族融合空前加强;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加强。

元朝统治者在地方设置行中书省,后来发展成为行政区域的名称,初步奠定了明清乃至当代省区的规模。

元政府在澎湖岛设立巡检司,管辖澎湖和台湾;中央的宣政院直接统辖西藏地区,西藏正式成为元朝的行政区。

元朝加强了中央与地方、中原与边疆的联系,巩固和发展了多民族的统一国家。

  明清(鸦片战争以前)是统一的多民族封建国家进一步发展和封建制度的衰落时期。

明初对专制政权进行了全面强化,皇权具有绝对权威,成为明朝政治制度的特色。

清朝军机处是总揽军国大计的中枢机构,军机处的设立,既减少了皇帝处理国家政务的环节,又提高了皇帝处理政务的效率和保密性,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的体现。

理藩院的设置,空前地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各民族的管辖。

我国的疆域得以最后确定。

对西藏宗教领袖的册封制度、金瓶掣签制度、驻藏大臣制度等加强了对西藏地区的管辖,并为后代所效仿。

国际法如何解决恐怖组织问题

国际反恐怖活动应当严格遵循国际法原则和规范 一、当前的反恐活动及方式严重背离和超越了现代国际法规范体系 综观围绕着911事件而展开的当前的一系列反对恐怖主义活动,从某种意义上成了大国推行去战略政策的组成部分。

笔者认为实质上其已经背离和超越了现代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突出表现在: (一)构成对国家主权的藐视和侵蚀 国家主权(state sovereignty)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利。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注7)根据国家主权行使的方式的不同,国家主权可体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根据国家主权权利的内容有可分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管辖权、领土完整不可侵犯权等。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构成当代国际法律秩序的法理基石。

在当代国际法律关系中如果忽视国家主权原则的存在或者向一些西方国家学者所鼓吹的把主权一词作为旧时代的残余遗物摆放到历史的陈列架上去的话,(注8)国际社会便失去了作为平等国家主体为主要特征的地位,从新回到弱肉强食的旧时代法律状态,这实质上是历史的倒退在国际法制上的体现。

然而,在美国发生了9.11恐怖事件后的一系列打击恐怖主义的活动却似乎淡忘了当代国际法律制度中还有国家主权的存在。

对于恐怖主义对美国人民所造成的不幸,国际社会给予了充分的同情与援助;对于恐怖主义分子美国社会以及整个国际社会可以说是同仇敌忾,打击恐怖主义势在必行、志在必得。

在没有得到确切证据证明究竟是谁制造的恐怖事件,也更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恐怖事件的制造者究竟在哪个国家内,美国政府于是将打击恐怖主义的目标设定在恐怖活动的嫌疑分子所在地——主权国家阿富汗。

于是乎美国极其忠实的跟随者对主权国家阿富汗狂轰滥炸、大打出手。

这里我们暂且不去论证对阿富汗所进行的恐怖主义打击是否具有合理性或者说是否符合情理,就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针对阿富汗所进行的打击恐怖主义的狂轰滥炸事实上藐视了国家主权的存在,构成了对国家主权的侵犯。

(二)完全淡漠了联合国安理会的存在和作用 联合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全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产物,是建立在集体安全原则基础上具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等广泛职能的国际组织。

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4条第1款:“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

”由上述条款可知,主权国家在加入联合国时,即授权联合国安理会行使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职责。

并且国际社会在联合国框架体制下,已经初步构建了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在打击恐怖主义的组织机构方面,早在1972年联合国便成立了一个“国际恐怖主义特设委员会”。

可以说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在联合国框架体制下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是能够予以解决的。

然而,就目前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状况看,尤其是9.11恐怖事件后的一系列打击恐怖主义的活动却把在当代国际法律体制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联合国搁置一边了。

美国政府漠视联合国的存在和作用,在没有经过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也没有任何合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对主权国家发动了一场冠之以“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战争”。

这事实上不仅是对联合国权威的蔑视与挑战,而且是对调整当代国际社会关系的国际法制的践踏。

(三)行为及方式有违当代国际法原则和规范 其突出反映在: 1、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定性不合乎现行国际法规则。

在9.11恐怖事件发生后,布什总统发表讲话说:这将是“21世纪的首次战争”“我们已处在战争状态”。

西方一些国家政府在尚未拿到确凿或可疑证据的情况下,就表示愿意派武装力量帮助美国。

美国前驻坦桑尼亚大使查尔斯认为,美国将纽约和华盛顿遭受袭击事件定性为战争行为是正确的,但还必须认识到,这是一场世界大战,具有全球性的斗争。

(注9)由此可见,美国把“9.11”事件定性为国际法上的战争行为,而且将要对这种战争宣战。

笔者认为,“9.11”恐怖事件并不能定性为国际法上的战争行为,同样反恐怖活动也不能被定性为国际法上的战争行为。

因为,国际法上的战争具有明显的法律特征,(注10)而“911事件”及其诱发的反恐活动并不具备这些特征:首先,只有国家间的武装敌对才是国际法上的战争,而“9.11”恐怖事件究竟是谁所为尚未明确,因此不能简单的认为该事件已构成战争要件。

其次,战争是敌对国家之间相互使用武力造成的冲突,具体到“911事件”并没有形成敌对双方的冲突状态。

最后,战争是具有相当规模和范围,并持续一定时间的武装冲突,偶然发生的、地方性的、短暂的边界冲突等,不构成国际法上的战争。

(注11) 2、对恐怖主义的打击方式有违国际法战争规则。

首先,违反了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Anti-War Pact)又称《白里安——凯洛格公约》(注12)即《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实际上当前的反恐活动表明了美国及西方一些国家在尊重和珍惜自己国家人民生命同时,却轻易的计划着让别的国家人民流血。

其次,即使按照战争法对其予以规范,其行为要件和打击方式也违反战争法人道原则和区别原则。

战争法人道原则要求交战方尽量减低战争的残酷性,不仅对平民和非战斗人员应加以保护,即使是敌对方的战斗员也不应施加与作战不成比例的没有必要的伤害,增加不应增加的痛苦或死亡;战争法中的区别原则要求在作战中必须严格对平民与武装部队、战斗员与非战斗员、战斗员与战争受难者加以区别,不能以平民和民用物体为攻击对象和攻击目标。

(注13)然而,在美国对阿富汗的恐怖主义打击过程中却并未遵从这些原则,据阿富汗伊斯兰新闻社报道,2001年11月19日黎明前,美军对位于阿富汗东部楠格哈尔省的小村庄沙姆沙特发起轰炸,造成7人丧生、数人受伤。

(注14)巴基斯坦《黎明》报11月19日报道说,美军对昆都士的空袭造成1000多人死亡;另据法新社报道,该报援引塔利班一名官员的话说,美军空袭在昆都士附近造成800人死亡,在附近的卡纳巴德区造成250平民死亡。

(注15) 3、违反自卫权规则肆意使用武力。

911事件发生后,美国大肆宣称“无人能够阻止美国在恐怖主义袭击面前采取自卫行动”,(注16)美国总统布什一再强调在考虑“自卫”措施时就不区分“恐怖行为的实施者”和“为恐怖主义活动提供庇护者”,而在接下来的反恐行动中美国便致联合国及国际法原则规则于不顾,对持不同立场者轻者威胁,重者列为“邪恶轴心”,而大肆动用武力,远远背离了所谓“自卫权”的国际法规则。

自卫权作为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是指当一国遭到外来危害时有采取必要自卫手段的权利。

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和国际实践,有权进行自卫的是遭受侵害的国家和国家联合体,且只有在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遭到严重侵害情况十分危急并仍在持续中,防卫已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宪章对自卫权的行使附加了限制条件:(1)自卫权的行使限于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办法以前,一旦必要的行动已采取,自卫即应停止;(2)自卫权必须在安理会监督下进行,且行使自卫权的国家有义务将采取的自卫措施立即向安理会报告。

结合针对911事件实施的所谓“自卫行为”来看起码在以下方面有违现代国际法的规则: (1)定性错误,国际反恐属于打击国际犯罪活动,并非某国实施自卫权。

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属于国际犯罪活动,作为受害国的美国具有对该犯罪活动的管辖权;假如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活动被定性为国际罪刑,便会出现各国均可实施的普遍性管辖权。

因为恐怖主义活动并非以国家的名义从事的“武装对立”,因而根本扯不上“自卫权”行使的问题。

何况,在国际文献和国际实践中,恐怖主义行为也一向是与一般性武力攻击的行为向区分的。

(注17) (2)违背了实施“自卫”的要素:根据现代国际法实施自卫应当把握:针对性;合法性;适度性。

(注18)在“9.11”事件后的反恐活动中,几乎完全背离了“自卫的要素”:首先,违背了针对性,形成打击对象的错误,国家

平民

应当是恐怖分子;其次,违反了合法性,完全不顾《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自卫实施的程序和限制条件,超越了现行国际法律框架,成了少数大国为所欲为的行动。

再次,违反了适度性,行为远远超出了“自卫”的范围,在行动重点放在了推翻他国政权方面。

(3)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为所欲为,滥用权利,殃及无辜,打乱秩序,出现以暴制暴。

4、违反国际法律责任规则随意“摊派”责任承担。

如前所述,国际反恐属于打击国际犯罪活动,只要不是构成国家恐怖主义,或者公然支持、控制恐怖主义活动,通常不会涉及国家责任问题。

然而,在“9.11”事件后美国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阿富汗从事、控制、资助、支持恐怖袭击活动的情况下,便对阿富汗采取军事行动,完全是凭借其大国地位和军事实力推行强权政治的做法。

美国有的学者试图利用“国家责任”理论和规则来粉饰,实际上是很难站得住脚的。

根据《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的规定,国家承担国际责任通常在两类情况下:一类是国家本身实施的行为;另一类虽非国家实施但可以归因于该国的情况,对于后者在国际法委员会最新通过的《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第二章中作了详细规定。

(注19)根据“9.11”事件的实际情况美国并不能证明,至今也没有证明恐怖袭击是在阿富汗政府的直接指示或者直接控制之下进行的。

在此情况下,单凭美国推断阿富汗的“不作为”或者“疏忽”(如阿富汗为恐怖分子提供保护而拒绝对之惩处或引渡)而向阿富汗摊派承担责任显然是违背现代国际法中国际法律责任承担规则的,正如美国国际法学者John Cerone教授所言:上述情况“在现行国际法上是不足以将恐怖主义行动本身归因于“国家行为”的。

(注20) 二、导致当前反恐活动中超越和违反国际法制的原因 (一)国际政治背景及成因——打击国际恐怖主义行为方式的政治化 在冷战结束10年后的今天,发生在美国领土内“9.11”超级恐怖主义事件表明,整个世界格局已发生了新的突变。

后冷战时期的悲剧性的结束对世界体系产生的重大影响不亚于苏联和平解体的影响。

世界形势极其复杂,自从布什政府上台以来,单边主义已成为美国的行事方式,美国在一些国际事务中越来越消极承担国际义务;它放弃《京都议定书》,拒绝批准关于禁止生物武器的议定书,拒绝参加关于小口径武器走私问题的谈判,表示不想批准关于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表示打算退出反导条约,建立国家导弹防御系统和地区导弹防御系统……这种倾向还表现在这样一些新的事实上:在北约采取行动时,美国的部队没有被派往马其顿第一线,尽管北约驻欧部队最高司令是一个美国人。

(注21)前不久联大会议关于反种族主义会议上,美国和以色列的退出都说明美国越来越不屑于或者越来越缺乏耐心与国际社会进行合作。

随着苏联以及东欧社会主义阵营的解体,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执行着美国实现其霸权世界的职能和野心;首先,在东欧地区。

北约进一步东扩,通过对南联盟的打击促使南联盟科索沃的独立,这不仅在地缘政治方面使北约进一步向东扩展,而且怀着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美国希望并通过北约放任该地区处于动荡混乱状态,以保持其在该地区的影响和军事存在,所有的这些行为不仅可以遏制俄罗斯在21世纪从新崛起,而且可以控制欧盟在该地区的影响和发展。

其次,在中东地区,美国或明或暗的姑息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以色列对巴勒斯坦的军事行动,是中东地区处于长期的不稳定状态因素之一。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有利于美国不断的增强在该地区的存在和影响,以便于控制该地区的石油资源,达到其战略目的。

再次,在中亚地区,美国急于想将自己的势力渗透到该地区,一是可以控制该地区的石油等资源,另一个方面美国通过在此地区的军事存在,达到从战略上遏止俄罗斯与中国的目的,从而实现对俄罗斯与中国战略上的包围格局。

然而,在中亚地区,大部分国家都属前苏联国家的势力范围,现在与俄罗斯关系具有传统上的地缘政治关系;相比较而言,阿富汗是美国最恰当不过的切入点,一是阿富汗被前苏联侵略过与俄罗斯的关系相对疏远,并且也向来没买过美国的帐;另一个方面重要原因是,国际恐怖主义的训练基地被认为在阿富汗,基于以上因素,美国对阿富汗发动“打击恐怖主义的战争”便成了顺理成章的事。

另外,美国还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标准,对其他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制度指手画脚。

正如美国前驻坦桑尼亚大使查尔斯认为,仅仅获得从政治上孤立狂热分子是不够地,必须全面规划、鼓励、支持和促进民主制度在非洲、亚洲、中南美洲以及欧洲生根发芽,美国所拥有的终极武器是普及一种能让人类充分发挥天赐潜力的生活方式;为此,不能局限与通常所说的援助,还必须贡献出关于如何运作民主制度和自由市场的知识,这是对付宗教狂热的唯一有效手段,即消灭孕育狂热的贫穷现象和不满情绪。

(注22)在阿富汗国家,泛宗教教旨主义盛行,这自然与美国的文化宗教意识形态相左,因此,查尔斯认为对付宗教狂热、消灭孕育狂热的贫穷现象和不满情绪的唯一有效手段是对这种意识形态领域的冲突提升到国际战争层次。

在冷战后时代,美国这种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政策正在趋向于背离国际和平与发展的主题,与国际社会走的越来越远。

也正是由于美国在世界各地推行其霸权主义政策及各种霸权行径,不断地遭到世界各国人民的反对,同时,也激怒了世界各地的一些极端民族主义者和极端狂热宗教主义者。

发生在纽约和华盛顿的恐怖袭击事件可以说与美国后冷战时期推行的霸权政策不无关系。

然而,在“9.11”超级恐怖主义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并没有彻底冷静下来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仍然保持其以往的霸权做法;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行为方式方面,将国际政治因素渗透到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中,使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行动政治化,不惜践踏国际法规则(见本文第一部分论述),这与其冷战后时代以来的单边霸权的战略思维是一致的。

(二)当代国际法律体系自身的不足和缺陷 1、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背景。

国际社会对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早就予以了关注,早在1937年11月,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开了旨在抑制国际恐怖主义的外交会议,制定并通过了《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国际公约》。

由于二战爆发,该公约未能生效即告夭折。

20世纪6、70年代以来,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主持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包括: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9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和《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议定书》等,1997年12月15日联大通过了《关于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使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不过,尽管该公约于2001年5月23日生效,但真正接受的国家并不多;1999年联大还通过了《关于制止向恐怖主义活动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旨在制止“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故意方法为实施恐怖主义活动提供或筹集资金”,因过多突出少数大国的权利,各国权利和利益冲突明显,目前只有4个缔约国而未能生效。

(注23)在组织机构方面,1972年联合国成立一个“国际恐怖主义特设委员会”。

上述这些共同构成了现有的反恐怖主义国际法律框架。

此外,联合国大会也通过决议号召各国联手打击恐怖主义活动,并于1999年通过《人权与恐怖主义决议》、2000年底通过《关于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的决议,所有这些举措,不仅表明了国际社会对该问题的极大关注,同时标志着国际法与国际恐怖主义之间的新一轮“较量”已经开始,这场较量也是对国际法本身的严峻考验。

(注24)因为毕竟到目前为止,有关反恐的法律并不健全、相关的制度尚不完善。

2、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体制仍有待完善。

(1)对国际恐怖主义概念和性质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要有效地打击日益猖獗的国际恐怖主义,必须首先对恐怖主义概念的内涵和性质在法律上予以明确界定;当前,我们所面对的恐怖主义是一个十分复杂混乱的概念,学界从不同角度对其予以定义,然而,大多是从政治学和社会学角度给予界定。

(注25)从国际法律体制方面看,多年来,联合国及其各成员国除了就打击国际反恐怖主义事宜达成一些决议和宣言外,对于“恐怖主义”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和性质却并没有一个法律上的统一解说。

(2)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行为方式以及管辖权问题需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在国际反恐怖主义法律体制中,对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行为方式以及管辖权问题尽管由所规定,如“反劫机三公约”《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以及国际民航航空组织主持制定的《补充蒙特利尔公约》从不同角度对于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概念、管辖权及引渡和起诉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上述规定适用于恐怖主义活动和组织的规模较小,通过一个或几个国家的司法力量就可以予以解决。

然而,进入21世纪,恐怖主义活动的规模如此之大,组织化也越来越严密,对于这样大规模有组织跨国恐怖活动有时一国的司法力量是难以予以有效打击。

这就需要对打击这样一些规模大、组织性强的国际恐怖主义的行为方式以及各国的管辖权问题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三、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法律秩序、有效打击国际恐怖主义 (一)要尽快完善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制度,适应国际秩序的要求 1、打击恐怖主义要尊重国家主权权利和国际法律秩序的安全价值。

由于东西方历史文化传统、法律文化背景的差异以及冷战后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化,在对待国家主权问题上出现了迥然不同的态度。

当代国际法是平等主权国家协调意志的产物,它最根本的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如果偏离了这一原则,国际法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如果丢弃国家主权原则来谈国际法,那么国际法也就失去其应有之义 “国际”性了。

在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及国际关系发生剧烈变化和调整的新形势下,国家主权原则不但没有过时,而且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了。

主权国家应一秉善意、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和平共处、协调合作,以实现国际法对国家主权权利的同等限制和同等保护。

对恐怖主义的打击应首先尊重别国的国家主权,不能借口打击恐怖主义而不顾其他国家的国家安全,不能对国际法律秩序安全构成威胁。

如果为了打击恐怖主义而不惜牺牲别国国家主权权利,那么国际社会秩序将没有任何安全可言,恐怖主义有可能出现恶性循环,越打击反而越严重,这可能造成国际法制的虚无主义,对国际社会的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2、要明确国际恐怖主义的法律概念和性质。

要在国际反恐怖主义的法律体制内,明确规定恐怖主义事件的概念、性质和构成要件,便于对恐怖主义的认定。

笔者认为国际恐怖主义应定性在国际犯罪的范畴,这是因为它具有国际犯罪的实质特征与法律要件。

首先,恐怖主义符合国际犯罪必须是国际社会所公认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外部特征。

如在“9.11”恐怖事件中,恐怖分子通过空中劫持民用航空飞机,危及到国际民航安全及其正常运营,危及到飞行安全和旅客、机组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且造成大量人员的伤亡。

其次,恐怖主义具备国际犯罪必须是触犯国际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构成要件,即具有国际法上的刑事违法性。

仍然以“9.11”恐怖事件为例,该恐怖主义事件违反了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和1979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第三,国际恐怖主义具有国际犯罪应受到刑事处罚的性质。

根据《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第7条和《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相关规定,对于上述“9.11”恐怖事件中发生的恐怖主义行为,应认定为国际犯罪行为而必须对肇事者予以刑事处罚。

(注26) 明确恐怖注意事件的法律性质,有利于如何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定罪量刑,使恐怖主义者得到法律的应有惩罚。

另外,也可以促使人们在打击恐怖主义时重视证据,有目标的打击犯罪嫌疑人,不伤及无辜,这有利于整个国际秩序的和平与安全。

3、明确、规范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管辖权及行为方式,充分发挥现有国际法律体制的作用。

在国际反恐怖主义法律体制中,对于大规模有组织跨国恐怖活动要充分利用现有国际法律机制打击恐怖主义,如可以充分利用国际刑警组织的作用、建立广泛的国家间刑事司法合作,在必要情况下,甚至可以开展国家间针对大规模恐怖主义的军事联合行动。

当然,在这些国际法律机制运作的同时,应当充分利用并发挥略联合国的作用,联合国在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方面,应起到组织协调各国行动的核心作用,而不应处于“边缘化”的地位。

(注27) 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行为方式以及各国的管辖权问题上,首先不应将对恐怖主义的打击上升到国际法上的战争性质,要根据国际刑法的管辖权规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具有打击恐怖主义的管辖权的国家主体,应包括恐怖主义行为地国家、恐怖主义结果发生地国家、因恐怖主义犯罪而受害国家、恐怖主义分子的国籍国以及对打击恐怖主义起到协调组织作用的国际组织联合国。

4、尽快出台一全面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使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行为有法可循。

就目前关于打击和反恐怖主义的国际性的规则比较分散、不系统、不集中,在实践中不利于操作。

目前打击恐怖主义的规则大致表现于《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和1979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等相关规定,而且各相关规定之间存在不协调、不规范的方面,这已不能适应目前国际恐怖主义发展的新形势。

因此,只有在国际法律制度层面尽快建立一套反恐怖主义的国际机制,出台一项全面规范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才能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提供一个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

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一项全面综合的国际打击恐怖主义公约在目前形势下显得更为迫切了。

(二)要从源头上解决正确恐怖主义的问题——营造一个公平、合理、和平、有序的国际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 在当今国际形势下,怎样才能够从源头上杜绝恐怖主义,这不仅需要有一个健全的国际法律制度体制,而且在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要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反对霸权主义、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这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1、国际社会要努力改变现存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战略架构,实现全球反恐怖主义的有效机制。

2、国际社会应当努力营造和平、平等的多边合作的氛围,限制单边主义的发展。

苏维埃是什么意思

苏维埃乃新的国家机关,它给我们以(一)工农的武装力量,这力量不象旧式军队一样是脱离民众的,而是和民众密切联结的;从军事上讲,这力量比以前的军队强大得多;就革命的意义上讲,这力量是任何东西所不能代替的。

(二)这个机关是和群众及大多数人民密切无间的相联系的,容易考验自己的错误,容易恢复意外的创伤,这是从来国家机关所未曾梦见的。

(三)这个机关由民意所选出,因民意而撤换,没有官僚主义的空架子,所以比从前的国家机关不知要更民主得几多倍。

(四)它在各项职业间实现密切的联系,所以没有官僚主义,而能促进种种深入群众的改良。

(五)它是先锋队,是被压迫的工农阶级中最觉悟最努力最先进这个部分底组织形式,这个先锋队可以经由这个机关来教育、训练并领导这些被压迫阶级的全体广大群众--直到而今还是僻处于政治生活及历史之外的群众。

(六)它兼有议会主义及直接民主二者之长:人民选举代表同时有立法及行政之权;和资产阶级的议会政策相较,这种进步,在民主主义的发展上,实有全世界的历史意义。

苏维埃只有取得全部国家政权以后,才能真正发展,才能充分展开自己的本能和能力。

倘不如此,则苏维埃便毫无长处,不成为嫩芽(嫩芽是不能长久存在的),便流为玩具。

‘二元政权’是苏维埃底瘫症”。

1917年11月7日(俄历10月25日),俄国工人阶级联合贫苦农民、士兵在布尔什维克领导下取得了历史性的胜利,完成了历史了第一次成功的社会主义革命,宣告成立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列宁担任了第一届苏维埃政府——人民委员会的主席。

十月革命胜利后,俄罗斯各地先后成立苏维埃自治共和国或自治省加入俄罗斯联邦。

1918年3月,俄罗斯联邦的首都由彼得格勒迁到莫斯科。

1916-1920年,14个帝国主义国家对苏维埃俄国进行武装干涉,企图把新生的无产阶级政权扼杀在摇篮里。

为防止经济崩溃并赢得国内战争,动员和集中一切人力和物力实行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先后歼灭了国内残存的白军和外国武装干涉军。

1921年开始,苏联开始全面恢复国民经济,开展社会主义建设,转而实行新经济政策,鼓励商品生产和流通,实行自由贸易。

1922年12月30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同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高加索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包括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和格鲁吉亚)一起签署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条约》,结成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Союз Советских социалистических Республик),简称苏联(СССР)。

之后,哈萨克、乌兹别克、土库曼、塔吉克、吉尔吉斯相继建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并加入苏联。

1940年,苏联从罗马尼亚手中收回比萨拉比亚,成立摩尔达维亚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并加入苏联,同年,苏联进入立陶宛、拉脱维亚和爱沙尼亚,三国建立苏维埃政权,也并入苏联。

至此,苏联成为一个由15个加盟共和国组成的世界第一大国,其领土有2240.3万平方公里。

1924年1月21日,列宁逝世,斯大林继任苏联领导人的职务,统治这个国家近30年,被称为“斯大林时代”。

斯大林上台之初,百废待兴。

在斯大林的领导下苏联开始了社会主义建设,推行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

第一、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完成大大地加强了苏联的综合国力。

同时,在国内政治斗争中斯大林残酷打击和消灭不同政见者,其中肃反运动的恶劣影响尤其严重。

1941年6月22日,德国法西斯突袭苏联,迅速占领了苏联的大片领土,苏联卷入第二次世界大战。

苏联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卫国战争,1941年12月莫斯科保卫战消灭德军50多万人,其胜利粉碎了德军“不可战胜”的神话。

1942年斯大林格勒保卫战的胜利成为苏德战争乃至整个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转折点,法西斯德国受到致命打击,从此一蹶不振。

苏军开始了战略反攻。

直到1945年4月30日,苏军攻占柏林,德国投降。

8月,苏联对日宣战,进攻日本关东军。

9月,日本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

战争中苏联占领了佩琴加地区、东普鲁士的一部分、南萨哈林(库页岛)、千岛群岛等地区。

1944年,图瓦人民共和国加入俄罗斯联邦。

苏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所取得的胜利彻底改变了世界的总格局。

苏联的国际地位和威信空前提高。

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出现,结束了苏联在国际社会上“孤军奋战”的局面,形成了社会主义阵营。

战后,苏联百业齐举,经济复苏,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

1950年,苏联的第四个五年计划提前完成,每年工业的平均增长率竟达22%-23%。

1949年苏联成功爆炸了原子弹,打破了美国的核武器垄断。

斯大林执政时期,苏联形成了一个中央高度集权的国家管理体制,被称为“斯大林模式”,与其相适应的是社会的特权阶层和官僚集团。

1953年斯大林去世后,赫鲁晓夫上台,1956年苏共二十大上,赫鲁晓夫提出了“和平共处”、“和平竞赛”、“和平过渡”的理论,作为对世界共产主义运动和苏联内外政策的战略指导思想;重申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开垦荒地;表示中央委员会决心为过去蒙冤受害者恢复名誉;批判 “个人崇拜”,强调恢复和加强集体领导原则。

经过一系统党内斗争,他集党政大权于一身,对传统的管理模式进行了改革,取得一定的成绩。

1957年,苏联研制的人类历史上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上天。

1961年,第一个载人宇宙飞船升空。

赫鲁晓夫执政时期,内外政策上也犯了一系统的严重失误,他将苏共分为工业党、农业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大片开垦荒地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并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外交政策上,对美关系因古巴导弹危机一度濒临战争边缘,中苏关系出现裂痕并开始恶化。

这一系统的错误导致了他1964年10月的下台。

勃列日涅夫上台后,苏联的综合国力大大增强,终于成为与美国平起平坐的超级大国。

苏联在全国战略上采用进攻态度,1968年出兵捷克斯洛伐克,制造了布拉格事件;在中国的珍宝岛制造事端;1979年又出兵阿富汗。

与此同时,国内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更加保守和僵化,使苏联陷入“停滞”时期。

勃列日涅夫去世后,安德罗波夫和契尔年科先后担任了苏共总书记,开始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但均因年岁过高,执政一年多就去世了。

1985年,54岁的少壮派戈尔巴乔夫终于入主克里姆林宫。

他倡导“新思维”、“民主化”、“公开性”,提出要建立“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

其改革声势大,收效微,甚至愈改愈乱。

1990年2月,在戈尔巴乔夫的主持下,苏共中央全会宣布放充苏共在国家社会的领导地位,实行“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

多党制实行后,苏共在各级政权机构中的领导大权纷纷旁落。

1990年3月,第三次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删去了宪法中关于苏共领导地位的规定,决定设立总统制,选举戈尔巴乔夫为第一任总统。

戈尔巴乔夫任命了一个由18人组成的总统委员会,负责制定苏联内外政策的主要方针和保证国家安全的措施。

总统委员会实际上取代了苏共中央政治局成为苏联最高决策机构。

苏共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根本性动摇。

苏联加速政治改革后,国内民族矛盾激化,民族分离运动勃起。

1990年3月11日,立陶宛率先宣布脱离苏联而独立。

同年6月12日,以叶利钦为首的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发表“主权宣言”,其他9个共和国迅速仿效,宣布本国是主权国家,本国的法律高于全苏法律,开始同联盟中央分庭抗礼。

1991年3月17日,苏联就“是否保留和革新联盟”问题举行全民公决。

在投票中76.4%仍赞成保留联盟。

同年6月,叶利钦当选改制后的俄罗斯联邦第一任总统。

他发布总统令,禁止各政党和群众性社会运动的组织在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机关、团体、军队和企业中设立基层组织和进行活动。

1991年8月19日,苏联副总统亚纳耶夫等趁戈尔巴乔在克里米亚度假之机,成立紧急状态委员会,发表《告苏联人民书》,宣布亚纳耶夫代行总统职责,在苏联部分地区实行紧急状态,企图挽救濒临崩溃的苏联。

事变历时三天,终告失败。

“八?一九”事变加速了苏联社会的演变和国家的解体。

虽然苏共和俄共没有直接参与事件,但以叶利钦为代表的“激进民主派”势力,乘机向苏共发动进攻,下令中止苏共在俄罗斯领土上的活动,没收其财产。

8月24日,戈尔巴乔夫宣布辞去苏共中央总书记的职务,并建议苏共中央“自行解散”。

各加盟共和国的分立势力急剧增长,纷纷宣布独立,苏联迅速走向解体。

叶利钦颁布命令,把联盟中央的权力、财产和机构划归俄罗斯所有。

各国纷纷仿效,宣布接管联盟在其境内的财产和权力。

联盟中央的权力陷于瘫痪,财产荡然一空,总统有职无权,联盟名存实亡。

12月7日,俄联邦总统叶利钦、乌克兰总统克拉夫丘克和白俄罗斯最高苏维埃主席舒什克维奇在白俄罗斯首都明斯克会晤,签署了《关于建立独立国家联合体的协议》。

12月21日,前苏联11个加盟共和国(除波罗的海三国和格鲁吉亚以外)的最高领导人在哈萨克首都阿拉木图以创立国的身份签署了《关于建立独立国家联合体协议的议定书》。

会议致函苏联总统戈尔巴乔夫,通知他苏联已不复存在,苏联总统的设置也已取消。

12月25日,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通过决议,把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正式更名为俄罗斯联邦,简称俄罗斯。

当天戈尔巴乔夫发表电视讲话,宣布辞去苏联总统职务。

莫斯科时间晚上19时32分,克里姆林宫上空飘扬了近70年的镰刀和铁锤国旗,在寒风中悄然降下,代替它的是俄罗斯联邦的红蓝白三色旗。

跪求。

黄河主持词,大概是一个主题班会、、重内容、、要有内涵的、、优美点。

急呀、、

词: 《……》活动开始。

黄涌的波涛声时时在的耳边回响,在我们的心中。

它的气势,它的勇猛激励着我们,站在黄河边,闭目深吸,会感受到来自心灵深处的澎湃。

在民间,黄河有许多流传的故事,你知道吗

瞧,那便来了几位“民间大侠”,我们不妨来问问他们。

(第一个话题) 不知道大家爱不爱看神话故事,而这古老的文明黄河也有一段神话呢

说到这儿,还是请“河神”来show吧。

(第二个话题) 黄河的历史渊源流长,历来的许多历史人物也同样如此,都有谁呢

让我们掌声有请“史神”

(第三个) 大家都知道,我们有5000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国,很久以前就涌现出了许多朗朗上口的谚语,那么大家在这方面又有多少了解呢

还是请“中国神”来展示一下吧

(第四个) 提到黄河,我们不禁会想到“风在吼,马在叫,黄河在咆哮”的词句,就这样短短的一首歌,一下子便把黄河的特点展现的淋漓尽致,除了这些,不用我说了,还是请“歌神”为大家献上把

(第五个) 在歌声中,我们一同走进了黄河,来到了自己的内心深处,也对我们中国的骄傲黄河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同学们,让我们放松心情,闭上眼睛,用心去聆听这激动人心的音符把……(背景音乐响起) 《……》活动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开头当然是:xxxxx们。

大家好,我是xxx。

相信大家一定都知道为什么我要举办这个。

会,是为了。

黄河是母亲河。

千百万年来滋养了我们炎黄子孙,让我们流传下五千年的灿烂文化,黄河在三皇的时代就。

(这个时候讲一下在尧舜禹的时代的简单故事,因为大家基本都晓得,所以带过就可以)到了唐代,著名诗人李白写下了: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

xxx写了。

解放前,党和人民为了治理黄河(此处列举一些小小的事例)现在,黄河怎么怎么了。

小时候,我就听过很多跟黄河有关的歌曲,象xxx。

大家一定都很熟悉吧。

然后就可以切入表演的话题了。

补充一下:如果你们的表演不是唱歌之类的话,你就把最后的那段更改一下。

总之最后的一段一定要跟接下来的节目挂钩。

我这样说你大概能写出来了吧。

招标投标具体流程

开场白;我们是和黄河水长大的,看着黄河母亲一天天的苍老,消瘦,我们心如刀绞,黄河母亲天天忍受着人类对她的折磨,喝着人类排放的污水,吃着人类的生活垃圾,却仍然为人类灌溉,滋润万物,大禹治理黄河是有三件宝,一是河图,二是开山斧,三是避水剑。

传说河图黄河水神河伯传授给大禹的~~~~~~~~.关于黄河的神话传说:炎黄二帝与尧舜禹的传说 ;传说黄帝原姓公孙,因长于姬水,才改姓姬;曾居轩辕之丘,号轩辕氏;因是有熊国君之苗裔,又称有熊氏。

他“生而神灵,弱而能言,幼而徇齐(伶俐),长而敦敏,成而聪明”,后来被推举为部落首领,率部迁徙到陕西北部定居。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为了寻找更加平坦、开阔、肥沃的土地,又沿北洛河南下,到达今陕西的大荔、朝邑一带。

那里的黄土地给了他们发展农业的便利条件,但不时出现的干旱又困扰着他们,迫使他们去继续寻找理想之所。

于是,黄帝又率领族人从大荔、朝邑东渡黄河,顺着中条山和太行山麓进入汾河谷地,再向东北迁移,到达今河北涿鹿附近。

那里有由桑干河、洋河冲积而成的适宜农耕的宽阔谷地,附近还有可供狩猎的山林,他们觉得环境非常优越,就定居了下来。

就在黄帝率领他的部落东迁的时候,炎帝也率领他的族人开始长途跋涉。

炎帝又称赤帝,一说他降生于厉(烈)山即今湖北随州市厉山镇,一说他降生于常羊即今陕西宝鸡神农乡常羊山,“育于姜水,姜姓,以火德王,亦曰烈山氏”。

同是为了寻找理想的定居之地,他也率领部落东迁。

但走的路线与黄帝不同,他们先是沿渭河东下,到达今河南西南部,再顺黄河东下,到达现在的豫东地区,在那里安顿了下来。

那时候,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和氏族制度的瓦解,部落首领逐步掌握了一定的特权。

部落之间为了争夺生存空间,为了互争雄长,经常发生战争。

一些部落首领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内行刀锯,外用甲兵”,也发动掠夺财富、奴役其他氏族部落的战争。

这种战争加剧了社会的分化,给正常的农业生产带来巨大的威胁,但氏族制度调节社会矛盾的习惯法此时又已丧失作用,对此显得无能为力。

面对日益增多的战争,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部落便互相联合起来,结成联盟,进而结成范围更大的联合体。

炎、黄两大部落这时也都使用武力征讨四方,扩大自己的势力,从而引发大规模的冲突。

双方在阪泉(今河北怀来)进行了三次大战,黄帝指挥属下的熊、罴、貔、貅、、虎六个氏族,与炎帝部落杀得天昏地暗,炎帝部落遭到惨败,只得缴械投降。

由于这两个部落有血缘亲属关系,黄帝没有屠杀炎帝部落,而是和他们结成部落联盟,黄帝便成了炎黄部落联盟的首领。

炎黄部落联盟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日后华夏族的雏形。

后来,定居在山东曲阜地区的九黎首领蚩尤扩展势力范围,又引发了与炎帝部落的战争。

九黎即九夷,属于东夷族。

传说蚩尤领有9个部落,81个氏族,他兽身人语,铜头铁额,食沙石子,如同妖魔,这可能是出自炎黄子孙对其他部落首领的故意丑化。

“蚩尤作冶”,“以金作兵”,制造兵杖、刀、戟、大弩,英勇善战,威震天下。

他率领9个部落组成的部落联盟西进豫东,进攻炎帝部落。

炎帝部落无法抵挡,节节败退,居地尽失。

蚩尤紧追不舍,炎帝向黄帝寻求援助。

黄帝于是率部迎击,与蚩尤在涿鹿展开激战。

这场战争进行得极其惨烈,据说黄帝与蚩尤九战不胜,蚩尤放出大雾弥漫了三天三夜,黄帝的部落看不清方向,黄帝之“臣”风后受北斗星座的启示发明了指南车,他们才得以冲出大雾。

黄帝在困境中还得到玄女的帮助,制作了80面大鼓,用东海神兽夔的皮蒙鼓,用雷兽的骨头作鼓槌,在战斗中擂响,声闻500里。

战斗延续了很长时间,最后在冀州进行决战。

黄帝派应龙向蚩尤进攻,应龙蓄水,摆下水阵。

蚩尤请来风伯雨师,一时风雨大作,冲垮水阵,使黄帝再次陷入了困境。

黄帝又请来天女旱魃阻止风雨,使天气突然转晴。

蚩尤不知所措,部下惶恐不安,黄帝指挥大军掩杀过去,取得最后的胜利,蚩尤和他请来的风伯雨师都投降了黄帝。

黄帝便进入东夷活动的地区,他“驾象车而六蛟龙,毕言(兆火鸟)并辖,蚩尤居前,风伯进扫,雨师洒道,虎狼在前,鬼神在后,腾蛇伏地,凤皇(凰)覆上”,至泰山之顶大会鬼神,并演奏了他亲自作的一支激越悲凉的《清角》乐曲,以纪念涿鹿之战的胜利。

蚩尤后来被杀,一部分九黎人加入炎黄部落联盟,融入了华夏族;一部分南下,融入南方的苗蛮之中。

涿鹿战争的胜利,进一步扩大了炎黄部落联盟的势力,发展成规模更大的部落联合体。

黄帝的权威大大提高了,集审判权、祭祀权、军事指挥权与生产指挥权于一身。

各部落均需听从他的号令,不听从号令的,即出兵进行征伐。

他还开山修路,努力打通部落地区的隔绝,增进部落之间的交往。

传说黄帝一生“未尝宁居”,在118岁那年出巡河南时死在荆山,人们将他护送回陕北,葬在今陕西黄陵县的桥山之上,这就是前面提到的黄帝陵。

由于黄帝后来被追尊为华夏的祖先,后人便把远古时代的许多创造发明都归功于他和他的“大臣”们,如说黄帝建造屋宇,开凿水井,缝制衣冠,制造舟车弓弩,炼石为铜,创制乐律,他的妻子嫘祖发明育蚕,他的“大臣”仓颉创文字,伶伦造律吕,大挠作甲子,等等。

同样的原因,由于炎帝也被追尊为华夏的祖先,后人也将一些创造发明的功劳算到他的身上,并称他为神农氏。

在先秦的传说中,神农氏和炎帝原本是时代不同的两个人物,神农氏生活的时代要早于炎帝。

到战国时,人们将两个人合在一起,称为炎帝神农氏,说“神农氏作,斫木为耜,揉木为耒,耒耜之利,以教天下”,“始尝百草,始有医药”,“又作五弦之瑟,教人日中为市”。

这些发明当然也是原始时代人们的集体创造。

3.与黄河有关的历史任务的故事: 原始农耕时代;伏羲氏教民熟食、结网捕鱼;神农氏教民播种五谷;河姆渡的磨制石器;我国是世界上最早种植水稻的国家 4.黄河流域的古战场,请举出几处:牧野古战场;崤山古战场;巨鹿古战场;昆阳古战场;官渡古战场 5.黄河沿岸的许多城市曾经是历代王朝的都城:夏朝定都阳城(今河南登封),商朝定都于亳(今河南商丘),后迁都于殷(今河南安阳),周朝定都于镐京(今陕西西安),秦朝定都于咸阳,西汉定都于长安(今陕西西安),东汉定都于洛阳,魏晋均定都于洛阳,隋唐均定都于长安(今陕西西安),宋朝定都于东京(今河南开封)。

6.黄河沿岸的著名石窟有云冈石窟、龙门石窟、炳灵寺石窟、麦积山石窟、须弥山石窟和敦煌莫高窟等等。

其中云冈、龙门、麦积山、敦煌号称我国四大石窟。

7.关于黄河的诗词歌赋: 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李白《将进酒》) 黄河远上白云间,一片孤城万仞山(王之涣《凉州词》) 8.关于黄河的成语:河清海晏`河清难候`河山带砺 9.关于黄河的俗语: 黄河落天走东海,万里写入胸怀间(唐·李白) 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唐·李白) 黄河西来决昆仑,咆哮万里触龙门(唐·李白) 黄河九曲天边落,华岳三峰马上来(明·萧磁) 黄河远上白云间,一片孤城万仞山(唐·王之焕) 黄河万里触山动,盘涡毂转秦地雷(唐·李白) 黄河尚有澄清日,岂可人无得运时 黄河若不断,白首长相思(唐·李白) 九曲黄河万里浪,浪淘风簸自天涯(唐·刘禹锡) 10.关于黄河的谚语: 不到黄河不死心; 跳进黄河也洗不清; 黄河九曲十八弯; 自古天下黄河富宁夏; 圣人出,黄河清; 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 黄河归来不看川,黛眉归来不看山; 是非吹入凡人耳,万丈黄河洗不清; 黄河百害,惟富一。

; 11.关于黄河的歌曲、民谣:《黄河大合唱》 中国第二大河。

上游有3源:西源玛曲,又称约古宗列渠,源于巴颜喀拉山脉中部的雅拉达泽山东麓的约古宗列盆地西南缘;中源卡日曲,又称喀喇渠,发源于巴颜喀拉山脉中部的各姿各雅山北麓;南源多曲,源于巴颜喀拉山脉北麓的日吉山附近。

在这3条源流中,玛曲为黄河正源说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若依据“河源唯远”的原则,在3条源流中以卡日曲最长(190.1千米),它比玛曲(171.5千米)长18.6千米,因此也有主张以卡日曲作为黄河正源。

中国水利部及黄河水利委员会仍以玛曲为黄河正源。

从青海省的玛曲为源头,东流经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等,在山东省垦利县注入渤海。

全长5464千米,流域面积75.24万平方千米。

黄河因含泥沙多,水浑而色黄得名。

干流可分三段:从河源至内蒙古托克托县的河口镇为上游;河口镇至河南省桃花峪为中游;桃花峪以下为下游。

上游穿行在青藏高原和内蒙古高原上。

流域面积38.6万平方千米,河长3472千米。

河源段的“约古宗列”(藏语为炒青稞的锅子之意),是一个东西长约40千米,南北宽约60千米的椭圆形盆地,在盆地西南缘,有数股泉水在地表汇集成涓涓细流,并串连了盆地中星罗棋布的湖泊,逐渐汇集成一条宽约2~3米的小河,这就是约古宗列渠。

约古宗列渠流经星宿海湖沼区和穿扎陵湖、鄂陵湖两个高原淡水湖泊后,折向东南,流行在阿尼玛卿山和西倾山之间,受岷山山脉阻挡,河道呈大“S”形转折,形成著名的黄河第一曲。

从玛多到青铜峡,穿行在峡谷和盆地相间的串珠状地形中,其中从龙羊峡到青铜峡近918千米的河段中,峡谷最为集中,较大的峡谷有龙羊峡、松巴峡、积石峡、刘家峡、李家峡、盐锅峡、八盘峡、桑园峡、红山峡、黑山峡、青铜峡等。

有白河、黑河、洮河和湟水汇入。

流域植被条件比较好,因此这一段水多沙少,是黄河水量的主要源地。

青铜峡以下,黄河向东北沿鄂尔多斯高原西缘流动,进入银川平原和河套平原。

这里气候干旱,几乎无支流注入,蒸发旺盛、引黄灌溉消耗水量多,河流水量沿途减少。

中游从河口镇至河南桃花峪。

流域面积34.4万平方千米,河长1206千米。

流经黄土高原。

水系发育,沟谷纵横。

主要支流有渭河、窟野河、无定河、延水、汾河、伊洛河和沁河等。

在河口镇受吕梁山所阻,转向南行,穿行于晋陕峡谷之中,河流切割强烈,河谷两岸陡峻,高出水面数十米到百多米,水流湍急,著名的壶口瀑布和龙门就在这段。

龙门到潼关,进入汾渭谷地,河谷开阔,潼关以下,东折进入三门峡,东流至孟津进入华北平原。

中游流经的黄土高原,不仅是黄河中下游泥沙主要源地,而且也是下游洪水的主要来源。

下游从桃花峪到河口。

流域面积2万多平方千米,河长786千米。

东流进入华北平原。

河道展宽,水流变缓,泥沙大量淤积,使河床逐年淤高,一般高出岸边地面3~5米,有的地方高达10米,成为举世闻名的地上河。

下游两岸除东平湖的陈山口到济南的玉符河口,南岸依傍山麓外,其余南北河岸,全靠长1340千米的人工大堤为屏障,约束黄河免于改道。

南北大堤也成了南北河流的分水岭,堤北为海河水系,堤南为淮河水系。

黄河是世界上含沙量最大的一条河流,多年平均含沙量37.6千克/立方米,年输沙量平均16亿吨,其中4亿吨泥沙淤积在下游河床内,其余随水入海,在黄河口形成三角洲,其顶点在宁海,北起徒骇河口,南至支脉沟口。

面积5450平方千米。

自1947年黄河回归现行河道至1985年底,共计填海造陆1220平方千米,平均每年造陆31.3平方千米,河口一带海岸线平均向海内推进390米。

黄河流域大部分属于干旱半干旱的大陆性气候区。

多年平均降水量476毫米,降水年内分配不均,大约60%的降水量集中在6~9月,径流的补给主要靠降水,因此年内分配不均匀,年际变化大,干流最大年径流量与最小年径流量的比值为2~3倍。

天然河川径流量658亿立方米,实测年径流量431亿立方米。

干支流水力资源蕴藏量4054.8万千瓦,可能开发量约2800万千瓦,占中国可能开发水电装机的6.1%,主要集中在上中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对黄河进行治理与开发,在干支流上兴建了3000多座水库,下游加固大堤和兴建滞洪区。

1949~1992年,下游没有发生决堤,扭转了黄河历史上三年两决口的局面,开始了由害河向利河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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