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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城市复查工作会议主持词

时间:2017-07-06 02:33

听证会主持词

你可以参照下面的听证会主持词,适当修改即可 听证会主持词 各位听证代表:你们好

为确保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接受辖区群众的监督,增加低保工作透明度,让真正困难的群众享受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为此,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低保听证会。

下面,我将这次听证会代表人员构成情况向大家作个介绍:听证会代表共十一人。

其中,张家山社区主任罗会芳、副主任王荷花、民政专干方园娇,社区综治专干涂小兰,社区卫生专干肖艳芳,管段民警徐光灿、社区委员杨木龙、申报人熊皓葵所在楼栋长黄开勇、邻居罗敏,申报人胡燕所在楼栋长胡根水,邻居吴凤娇。

这次听证会的监票员建议由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王荷花同志担任,大家看有没有意见,如有意见,请发表;如没有意见,就鼓掌通过; 会议指定计票员由社区专干方园娇同志担任; 记录员由社区委员杨木龙同志担任。

下面我张家山社区这个月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况向大家作个介绍。

本月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新户有2 户。

一、下面请申请人熊皓葵、胡燕陈述申请理由二、有无听证代表现场对申请人提问的,如无,请申请人暂时退场三、下面请民政专干方园娇同志向听证会介绍调查情况并当场播放上户核查摄像。

四、刚才申请人陈述了申请理由,方园娇介绍了调查情况,下面请各位代表进行发言。

五、各位代表是否还有不同的意见,如没有,就请计票员在监票员的监督下,向各位听证代表分发表决票。

各位代表还有没有未领到表决票的

如有,请举手。

现在各位代表开始填写表决票,请在相应的意见栏内打勾,有其它建议的请写在建议栏内。

请申请人入场听证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听证代表人数2\\\/3以上投票同意的申请户,张榜公示后,上报街道审核。

六、下面请各位听证代表依次投票七、请监票员、计票员开箱验票八、主持人宣布结果本次听证会应到代表 人,实到代表 人,发出表决票 张,收回表决票 张,收回的票数等于(少于)发出票数,表决有效。

其中同意的 票、不同意的 票、弃权的有 票。

同意票数超过到会代表人数的2\\\/3,听证结果将张榜公示后,上报街道审核。

本次听证会的程序全部进行完毕。

经过大家的努力,这次听证会开得很成功。

我代表张家山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对到会的听证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

中央电视台主持人吴京

吴京是演电影和电视剧的吧:你可能说的是罗京

吴京生于1974年4月3日,出生于中国北京

毕业于北京体育大学,出演过《少林武王》《小李飞刀》《策马啸西风》《太极宗师》《南少林》

罗京生于1961年5月29日,死于2009年6月5日,出生于北京市,播音主持人,毕业于北京广播学院播音系,从事于新闻联播节目,一生成就:中央电视台优秀播音员,“金话筒奖”终身成就荣誉,中央电视台播音主持艺术家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  一、总 则  (一)为规范现场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全面和专项现场检查。

  (三)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

  (四)本规程所指的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五)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根据被查单位的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的复杂程度,选择相应的检查程序。

  (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七)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工作,遵守银监会“约法三章”、廉洁自律的要求,认真执行《银监会系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若干纪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现场检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检查准备阶段  (一)立项  主监管员承担日常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其根据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监测情况、风险评级结果,及以往现场检查报告,在与现场检查人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或监管周期现场检查计划,进行现场检查的立项,并与现场检查人员一起进行立项的审议,确定现场检查的时间和检查重点项目。

  (二)成立检查组  检查项目一经确定,则由实施现场检查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检查任务配备检查人员,成立检查组,并确定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组长和主查人可以兼任。

检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为若干检查小组。

每个小组至少应由两位检查人员组成,保证各项检查内容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和监督。

  1.检查组组长工作职责。

检查组组长负责对检查组的领导及有关重要事项的协调,指导现场检查严格依照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向其所属机构反映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如果有关计划或方案需要修改,或者检查中有重要事项需要与主监管员会商,由检查组组长负责进行有关协调,审核《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及其他相关监管文件,并对现场检查纪律负总责。

  2.主查人工作职责。

主查人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根据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检查力量和检查时间,及时向检查组组长反映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组织撰写《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及其他相关监管文件。

  3.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职责。

检查组成员应服从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的工作安排,严格按照现场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认真撰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检查文本,做好取证工作,对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真实性负责。

  (三)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  1.提前或者进点时向被查单位递交《现场检查通知书》。

  2.《现场检查通知书》由银监会统一格式。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自负责《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印制、编号、发放工作。

  3.《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当加盖银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印章。

  4.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是与《现场检查通知书》并用的合法、有效证件。

  (四)发出《检查前问卷》及收集检查有关资料  1.发出《检查前问卷》。

根据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是否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前问卷》。

如确定发出,则应明确回收《检查前问卷》的时间和报送要求。

  2. 进点前应收集的主要材料:  (1)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

  (2)有关部门掌握的被查单位的情况。

  (3)被查单位以往报送的有关材料。

  (4)监督检查部门历次的现场检查报告及处理情况。

  (5)监督检查部门掌握的非现场监管资料。

  (6)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及处理情况。

  (7)被查单位的内外部审计报告。

  (8)被查单位对内外部检查和审计的整改情况。

  (9)群众举报材料。

  (10)媒体及互联网的有关报道。

  (11)其他资料。

  (五)审核和分析所收集的材料  1. 审核反馈的问卷材料。

在收到被查单位报送的《检查前问卷》反馈材料后,检查组应对反馈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评价。

  (1)审核问卷材料的完整性。

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前问卷》目录清单,逐项审核每项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

必要时可列出被查单位需要重报或补报的资料清单,要求被查单位在进点前补报,或在检查组进点后向其索取。

  (2)初步审核问卷材料的真实性。

被查单位报送的资料,如有明显出入或差错,应视为对其管理水平进行评价的一个方面;如事后查明存在虚假和隐瞒填报的问题,应依法追究被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 对问卷材料和其他材料进行综合分析。

在被查单位反馈的资料和其他应收集的资料基本齐备以后,检查组组长或主查人应召集检查组成员对掌握的所有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对被查单位管理状况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

综合分析可以使用计算机等辅助技术。

分析结果应作为制定检查方案的重要依据。

  (六)形成《现场检查方案》  现场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的立项,在全面深入分析被查单位的相关资料,与主监管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订立清晰明确的检查方案,包括具体的检查目标、检查任务、检查重点等。

  1.《现场检查方案》包括的主要内容:  (1)制定检查方案的依据。

  (2)检查的目的、对象、范围、方式、内容和时间安排、纪律要求等。

  (3)需要提交的检查报告、附表、格式要求等。

  (4)检查组成员分工。

  (5)本次检查依据的法规清单。

  2.《现场检查方案》需经检查组组长主持,检查组讨论通过。

  3.《现场检查方案》需报经检查组所属机构审定。

  4.实施检查过程中,在获得检查组所属机构同意后,检查组组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检查方案作出调整。

  5. 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考核检查质量的重要依据。

  (七)检查前培训  根据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如检查项目的风险程度、风险识别的难度等确定是否进行检查前培训。

检查前培训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学习、讨论《现场检查方案》。

  2. 讲解、讨论现场检查操作表格。

  3. 学习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政策法规依据,金融、财会、法律等业务知识,检查方法和技巧等。

  4. 介绍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历次检查情况。

  5. 其他情况。

  三、检查实施阶段  (一)实施步骤  1.进点会谈。

  (1) 进点会谈的程序。

检查组应当在进点会谈前明确会谈目的,拟定会谈提纲,并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确定的日期进入被查单位,出示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2) 进点会谈的主要参加人员。

参加进点会谈的人员为检查组成员和被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

  (3) 进点会谈的主要内容可包括:向被查单位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被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等,介绍检查组成员;听取被查单位相关汇报;就检查准备阶段掌握的重要情况或疑问向被查单位进行了解和质询;向被查单位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事项,并确定具体的联络人员。

  (4) 进点会谈应当明确专人记录,形成《现场检查会谈记录》(见附件格式1),并作为检查资料保存。

  2.检查实施。

根据检查组制定的《现场检查方案》,灵活运用各种检查技术和方法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认定的事实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核对,比较分析,相互印证,确定查证的问题,并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3. 评价定性。

根据检查依据,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查出的问题或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定性,作出检查结论。

凡是检查中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的问题,不作结论性评价。

  4.结束现场作业。

检查组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退出被查单位。

检查组组长确认可以退出被查单位现场后,将退出现场作业的时间告知被查单位,进行现场作业清理,向被查单位办理调阅资料、借用物品等的归还手续,退出检查现场。

如有必要再次进场,需提前通知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的时间一般不应更改,以免影响被查单位的正常业务经营。

如确属检查需要,可考虑适当调整检查人员和检查时间,并知会被查单位。

  (二)检查方法  1. 总体查阅。

从总体上对被查单位的账账之间、账表之间、账实之间的一致性进行现场审核,并查阅被查单位的外部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了解和掌握被查单位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的基本情况。

检查组应对被查单位账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现场初步审查,其目的是确保检查组一开始便能真实、完整掌握被查单位资产负债总体状况,避免有问题的账表数据误导检查人员。

  2. 现场审查。

根据检查方案,按各项检查内容采取相应检查方法对被查单位的有关业务和财务资料进行审查,对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

  (1)检查方法包括核对、审阅、计算、比较分析、账户分析、绘制流程图、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等,并可运用计算机等辅助技术。

  (2)检查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

普查要求对检查内容所涉及的全部业务、财务资料进行全面审查。

抽查要求根据抽样比例和抽样原则对检查内容所涉及的业务、财务资料进行有选择的审查。

抽样比例根据现场检查方案的要求确定,抽样原则一般采取判断抽样,或者根据已经掌握的检查线索确定需要检查的范围、业务环节。

  (3)对被查单位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一般采取现场观察和写实记录的方式。

  3. 调查取证。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证明材料。

  (1)检查组可视检查需要,调阅有关资料,查询被查单位的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数据,并进行数据导出、转存、打印、复印等处理。

  (2)对需要调查取证的问题,要取得充分的证据。

  (3)证明材料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凭证、报表、账册(账页)、问卷、说明材料、被查单位文件、合同、会议记录、外调复函、实物照片等。

上述证明材料如属复印件,必要时应要求被查单位负责人(负责人不在时由经办人)签字,或加盖部门公章确认,确有特殊情况未能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主查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4)在检查证据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情况下,检查组要立即向其所属机构报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有关证据材料先封后查。

  (5)检查结束前,检查组要统一汇总检查证据材料,编制调查取证材料清单,并编印页码,由检查组集中统一管理。

  (三)质量控制  在整个现场检查期间,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要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分阶段听取各检查小组的汇报,及时了解检查各阶段的工作情况,控制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查找检查差错和遗漏,解决检查工作中的各种疑难问题,根据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检查力量,确保检查工作满足检查目的和要求。

  (四)文本要求  1.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

现场检查操作中,检查组应根据拟检查的内容,确定需调阅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管理报表和有关文件,根据检查需要逐次调阅。

  检查组调阅资料需填写《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见附件格式2)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向被查单位取得上述检查资料。

《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由检查组和被查单位有关责任人各执一份。

检查资料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归还被查单位,并在《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注明归还日期,由接收人签字确认。

  2.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工作内容进行记录,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格式3)。

检查人员通过编制工作底稿描述检查事实和问题,判断和评价所发现的问题,评估风险状况。

  (1)检查人员应对所编制的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每个检查人员的工作底稿必须由另外一名检查人员进行复核,主查人要对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指导。

  (2)工作底稿可按照一事一稿进行记录,也可以视检查项目的情况进行合并处理。

记录的内容应涵盖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人员、索引号及页次等;  二是检查发现的问题概述或事实记录,包括检查认定的事项,认定过程中对有关凭证、报表等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的内容及其结果,认定的依据等;  三是评价和意见;  四是与问题或事实有关的取证材料等附件。

  (3) 工作底稿所表述的观点必须清楚明确,所附取证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能充分支持观点。

工作底稿应简洁、清晰,符合文档规范。

  (4) 工作底稿应由检查人员和复核人签字。

  3.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检查人员通过编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见附件格式4)向被查单位确认事实和问题,事实确认书只记录检查事实,不作任何定性评价,可视需要附取证材料。

  (1)主查人在掌握全部现场检查工作情况和审阅检查人员全部《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确定需要被查单位签字确认的检查事实项目,由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编写事实确认书。

  (2)事实确认书经主查人逐一审核签字后,交被查单位(部门)负责人逐一签具明确意见,并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意见分为三种,一是承认事实,二是否认事实及其理由,三是补充相关事实。

  (3)事实确认书所附取证材料如果能充分证明认定事实成立,但未获被查单位签字确认的,检查组可视情况封存取证材料原件,以避免被查单位篡改或销毁原件。

  (4)事实确认书中所附取证材料不能充分证明认定事实成立,并且被查单位申辩理由成立的,检查组应注明“认可申辩,不作问题”并留存。

  四、检查报告阶段  (一)形成《检查事实与评价》  1.各检查小组初步形成分项目检查事实与评价。

各检查小组依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检查资料,将检查中发现和掌握的问题和事实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初步认定问题和事实的性质,形成检查小组的检查事实与评价,提交主查人。

运用计算机技术辅助检查的,可以由计算机汇总生成检查事实与评价。

  2.检查组对初步形成的检查事实与评价进行讨论分析和综合判断,由主查人组织撰写对被查单位总体的《检查事实与评价》。

  3.《检查事实与评价》包括事实和评价。

事实的表述应当真实准确,有详细、充分的数据和文字资料支持,可包括检查前问卷、会谈记录、工作底稿、取证材料等情况。

评价要对照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出评述,做到定性准确、有理有据、客观公正。

  4.《检查事实与评价》在递交被查单位之前,应由检查组组长与主查人签字。

  (二)与被查单位交换检查意见  1.《检查事实与评价》形成之后,检查组组长要组织与被查单位的检查总结会谈。

总结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被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现场检查人员还应通知主监管员参加会谈。

由主查人向被查单位宣读《检查事实与评价》,请被查单位就有关问题和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评价结论提出意见,必要时就有关问题交换意见。

  2. 检查总结会谈应当安排专人记录,并整理形成《现场检查会谈记录》。

  3. 被查单位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材料无异议时,由被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事实与评价》上签具无异议意见,签字或加盖公章;被查单位有异议时,应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向检查组反馈书面意见。

检查组应当对被查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充分吸纳被查单位的合理意见。

被查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

  4.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与被查单位举行检查总结会谈时,检查组应当将《检查事实与评价》书面材料发送被查单位,由被查单位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

被查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

  (三)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总结会谈结束或收到被查单位对《检查事实与评价》反馈书面意见后,检查组应充分吸纳被查单位的合理意见,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1. 与被查单位交换检查意见后,主查人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

  2.《现场检查报告》应当以《检查事实与评价》为基础,主要应包括实施检查的基本情况;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出的问题与事实及检查组作出的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建议,以及拟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监管要求等。

  3. 检查组组长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后,呈报其所属机构审定,并移交给主监管员。

  五、检查处理阶段  (一)检查处理的方式  对于不涉及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的,由检查组所属机构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对于涉及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的,检查组所属机构在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同时,还应依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处理。

  (二)《现场检查意见书》的作出和执行  《现场检查意见书》是检查组所属机构对被查单位通报检查事实、作出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的专门文件。

检查组负责起草《现场检查意见书》,上报检查组所属机构审批后,按法定程序送达被查单位。

  1.《现场检查意见书》依据银监会关于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2.《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评价和判断。

  (2)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的时间要求。

  (3)要求被查单位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书》的一定期限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视执行整改方案的进度情况分阶段或一次性将整改书面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3.主监管员依据《现场检查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要求,以及被查单位报送的整改方案,及时跟进被查单位的具体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和整改效果等。

  主监管员要将整改情况反映到风险评级、评价和年度监管报告内容中去,同时研究确定下一步的监管方案,必要时提出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的建议。

  六、检查档案整理阶段  (一)建立检查档案  在整个检查工作中,检查组应当认真收集、整理检查资料,将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等纳入检查档案范围,为建立档案做好准备。

  检查档案包括: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检查前问卷、内控问卷及反馈材料;现场检查会谈记录;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及所调阅的资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及取证材料等附件;检查事实确认书;分项目检查报告;检查事实与评价及其反馈意见;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材料。

  检查档案应当按照检查项目建立专卷,并按立卷顺序进行装订。

档案内容要按照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四个阶段进行分类整理。

  现场检查资料应根据检查的程序或性质等进行编号和整理,以便查阅和后续检查时参考。

  (二)编写档案目录  对归入检查档案的资料要编写案卷目录。

目录应按照检查工作流程、环节、内容以及检查资料的主次关系、主从关系等进行编写。

  1. 卷内材料目录、案卷目录一律用统一格式打印。

  2. 卷内文件资料目录应放在卷首。

  (三)制作档案封面和档案管理  检查档案整理完毕后,应当精心装订,制作现场检查档案封面(见附件格式5),封装成册。

  1. 案卷封面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

  2. 卷内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应进行托裱;字迹已模糊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3. 无须归档的材料,应进行整理、登记,经批准后销毁。

  4. 检查档案的保存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电子版现场检查档案  为适应电子化办公趋势,方便查阅,提高检查信息的实用性和连续性,检查组应建立电子版现场检查档案,并实现在一定范围内的信息共享。

  (五)现场检查档案的移交  检查组应将现场检查档案及全套检查资料移交具有管辖权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以备参考。

  七、 附 则  (一)特殊情况下需要对被查单位进行临时性检查的,可适当调整检查程序,不提前通知被查单位,但检查组到达被查单位时应出具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二)后续检查的程序参照一般检查项目执行。

  (三)银监会需要与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时,检查程序和内容可参照本规程协商确定,确保检查过程中的合法合规、协调合作与信息共享。

  (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同时,境外检查应遵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规程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六)本规程自印发之日施行。

科举考试是谁发明的

正式开始的是,不过也为科举制奠定的基础啦。

最早起源于。

隋朝统一全国后,为了适应封建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为了扩大封建统治阶级参与政权的要求,加强中央集权,于是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废除,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员,他令诸州岁贡三人参加考试,合格者可以做官。

据史载,开皇三年(583年)正月,曾下诏举“贤良”。

开皇十八年(598年)七月,又令京官五品以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

大业三年(607年)四月,诏令文武官员有职事者,可以“孝悌有闻”“德行敦厚”“结义可称”“操履清洁”“强毅正直”“执宪不饶”“学业优敏”“文才秀美”“才堪将略”“膂力骄壮”等10科举人。

大业五年(609年)正月,又诏令诸郡以“学业该通,才艺优洽”“膂力骄壮,超绝等伦”“在官勤慎,堪理政事”“立性正直,不避强御”等4科举人。

这些虽都是临时取人之法,尚未形成制度,但分科举人的特征,以具科举制的雏形。

大业年间,还曾设置明经,进士二科,并以“试策”取士,这标志着科举制正式诞生了。

[1]

建筑行业工程车安全管理

摩托车维修业务管理办法  摩托车维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履行XXX集团公司关于摩托车售后服务的承诺,维护经销商和摩托车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并进一步提高摩托车售后服务工作质量,维护并提高公司信誉,取得用户信赖,促进摩托车销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总则、摩托车故障鉴定、维修用零配件需求计划的编制及零配件调拨、维修现场管理、维修记录与档案管理、附则等六章。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公司售后服务中心残次车修复部、维修部、下属各分公司售后服务部。

下一级经销商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的精神开展售后服务。

  第四条 售后服务中心为集团公司售后服务工作的策划及组织单位,负责组织落实通达集团公司对经销商和用户的承诺,执行国家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维护制造商、各级经销商和摩托车用户的合法权益。

售后服务中心与各制造商、本公司摩托车营销中心及其下属各分公司、专卖店及其它经销商和用户之间,应该保持直接及密切的联系。

售后服务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各方关于售后服务工作责权进行核定,并另行发文作出具体规范。

  第五条 XXX集团售后服务作业分为下列三项:  (一)全额收费服务:凡为经销商或用户保养、维修摩托车及零部件,但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公司关于售后服务的承诺范围,而向客户收取全额修理费、材料费的。

主要指以下情况:  1、自购车之日起一年以上(以有效发票为准,扣除修理占用或无零件配件待修时间)的。

  2、行驶里程超过6000千米的(制造商自行规定延长保修公里数者依据制造商的承诺办理)。

  3、无“三包”凭证或有效发票的。

  4、涂改的“三包”凭证或所维修车辆与“三包”凭证上产品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不符的。

  5、擅自改装和假冒的摩托车。

  (二)部分收费服务:凡为用户保养、维修摩托车及零部件,按本集团公司售后服务中心承诺,免收修理费,只收取相应材料费的。

主要指以下情况:  1、三包期内由于用户未按说明书要求进行正常使用和保养,造成机件损坏的。

  2、三包期内由于用户自行拆装或未在指定维修站进行维修以及因交通事故等其他一些意外情况发生,造成摩托车故障的。

  3、因超过摩托车的负载指标过度而造成的损坏。

  (三)免费服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三包”修理条件的,免收材料费和修理费。

  第二章 摩托车故障鉴定  第六条 鉴定组织工作:  (一)综合服务部车辆故障鉴定组织工作:  1、维修部故障鉴定由维修部主管组织有经验的维修技师共同进行。

  2、残次车修复部故障鉴定由残次车修复部主管组织有经验的维修技师共同进行。

  (二)分公司车辆故障鉴定组织工作:  分公司摩托车故障鉴定由售后服务主管组织维修技师共同进行。

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可申请售后服务中心协助鉴定。

  (三)下级经销销商经销车辆的故障鉴定组织工作:  1、经销商配备有售后服务人员时可自行进行一般故障的鉴定工作,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可请求分公司售后服务部门、集团公司售后服务中心派员鉴定。

  2、经销商无售后服务人员的需鉴定车辆时,应通知分公司售后服务部门派专人进行鉴定工作。

  第七条 鉴定依据:  (一) 《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机械汽[1997]205号)。

  (二) 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三包”规定细则。

  (三) 重庆建设·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三包”规定细则。

  (四) 五羊—本田摩托车(广州)有限公司三包规定细则。

  (五) 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大阳摩托车“三包”规定细则。

  (六) 轻骑集团轻骑系列的“三包”规定细则。

  第八条 摩托车故障鉴定权限和责任:  对XX集团售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部及下属维修部门、摩托车营销中心、下属零售部及各分公司售后服务部门、下一级经销商售后服务人员进行摩托车故障鉴定工作的权限和责任划分,将由XX集团售后服务中心另行发文予以规范。

  第九条 摩托车故障鉴定程序:  摩托车鉴定程序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综合服务部鉴定车辆执行《车辆鉴定程序》(程序代号51006)。

  (二)各分公司、零售部及下一级经销商售后服务人员鉴定车辆时,依据《车辆鉴定程序》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摩托车故障鉴定结果审核:  (一)各单位售后服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核,并承担鉴定责任。

严禁在故障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违者将由售后服务中心视其情节提出处理建议。

  (二)售后服务中心索赔换件部有权对各单位退回的旧件进行复核,并定期对其误鉴、漏鉴、错鉴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分析结果以简报形式上报相关部门。

分析结果将作为考核各单位售后服务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维修用零配件需求计划的编制及零配件调拨  第十一条 维修用零配件需求计划的编制与报送:  (一)维修用零配件需求计划编制与报送执行《零配件需求计划报送程序》(程序代号51004)。

  (二)索赔换件部主管、维修部主管、残次车修复部主管分别向综合服务部计划员提交零配件需求计划。

  (三)各分公司售后服务主管向售后总监提交月度维修用零配件需求计划,经售后总监审批后转交综合服务部统计员。

  (四)获售后总监批准后的月度零配件需求计划分别抄送以下单位负责人:品牌配件经销部、财会室、采购部、配件库。

  第十二条 维修用零配件调拨:  (一)零配件调拨执行《零配件调拨程序》(程序代号51005)。

  (二)月度计划外调拨需经售后总监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分公司收到调拨零配件后必须及时与售后服务中心核对帐目。

  (四)各分公司回收的三包旧件必须及时返还。

  第十三条 维修用零配件付款规定:  (一)各经销商必须向售后服务中心交纳一定数额的配件预付款,方可享受先预提零配件,后返回旧件的便利。

  (二)保修卡结算费用的一部分或全部可作为零配件预付款,各经销商在交来保修卡的同时,请注明结算款项的用途。

  (三)如预提配件金额超过预付款额,则超出部分转为挂帐。

已挂帐经销商不再享受预提便利,待旧件返回,经鉴定合格后方可冲帐,否则,均按价计算。

  (四)如挂帐时间超过一个月,售后服务中心仍未收到经销商返还的旧件,则由售后服务中心财会室将挂帐金额从保修卡结算费中扣除,或转至通达集团财务中心处理。

  第四章 维修现场管理  第十四条 维修用零配件领用:  零配件领用遵循“交旧领新”的原则,维修人员持“维修费用结算单”及原车拆换旧件到综合服务部库管员(分公司为索赔业务员)处办理领用手续。

  库管员(索赔业务员)对“维修费用结算单”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对旧件进行初步鉴定,认定为原厂配件,且总成件不缺少零件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五条 零配件紧急求援业务:  (一)维修用零配件紧急求援时执行《零配件紧急求援程序》(程序代号51305),求援时,由求援单位售后服务主管填制相应制造商的紧急求援表单,传真至售后服务中心。

  (二)紧急求援分为集团公司内部紧急求援和向制造商紧急求援两种情形。

  (三)集团公司内部紧急求援业务经综合服务部经理签批后,由综合服务部库管员主办,品牌配件经销部相关营业员协办。

  (四)向制造商紧急求援业务由索赔换件部主管复核后,由索赔业务员主办。

  (五)紧急求援不成功时,则进入《申购程序》(程序代号54002)。

  (六)求援单位售后服务负责人必须及时妥善地组织紧急求援后的旧件返还工作。

  第十六条 维修作业:  (一)维修人员应对照“修车卡”上的陈述对车辆故障情况进行复查,确定无误后方可交还旧配件领回新配件进行维修工作。

  (二)维修人员进行复查时,若发现车辆故障情况、故障原因与“修车卡”上载明的内容不符,应立即报告部门主管。

  (三)维修过程中,若复查工作未发现新问题,维修人员应严格按照鉴定结果施行维修工作,不得自行变更换件名称、数量,不得偷工减料、营私舞弊。

  (四)维修部门负责人应随时对维修现场进行巡检,及时处理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维修人员应遵守作业秩序,搞好作业现场的定置管理,维护企业形象。

  (六)维修工作全部结束后,维修人员应及时清理现场卫生。

  (七)维修技师应及时做好维修记录。

  第十七条 维修后车辆的验收:  (一)车辆验收分为初验和复验两种。

  (二)初验由维修部门主管进行,经初验合格的车辆方可进入集中保管区。

  (三)复验在委托人前来提车时进行,由部门主管组织维修技师、委托人共同验收。

复验合格后,由委托人在“修车卡”上签署意见,维修工作结束。

  第十八条 暂存车辆保管:  维修部门暂存车辆,由维修部门主管指定专人统一存放、统一保管。

未办完提车手续,任何人不得私自提出车辆。

  第五章 维修记录与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维修记录管理:  (一)维修技师每天下班前将当日所维修车辆的“修车卡”交直接上级。

维修部门主管定期将当期所有修车卡交综合服务部接待员建档。

接待员在月末填制摩托车返修情况统计月报,上报综合服务部经理。

  (二)维修部门主管每日下班前分别按“修车卡”统计每位维修人员的工时,填制维修人员工作情况日统计表。

  (三)维修部门主管应及时将填制好的维修人员工作情况日统计表转交综合服务部统计员。

由统计员及时填制维修人员工作情况统计表,月末填制维修人员工作情况月统计表,由综合服务部经理审核后送售后服务中心人事劳资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售后服务中心制订,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或终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售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售后服务中心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施行后售后服务中心既有类似制度即时自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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