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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委员会会议主持词

时间:2020-07-25 01:27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为改变混乱的社会状况,推出了哪些经济政策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实现了名义上的全国统一,为了改变晚晴至北洋军阀以来的税制混乱、货币紊杂、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不清等财税方面的混乱局面,为减少财政赤字,增加政府收入,打击地方割据势力稳固统治,国民政府在其统治初期(1927-1937年)对财税体制进行了一些重要的改革。

主要政策有:统一财政;改革盐税、关税,创立统税;改革币制,废两改元,发行法币。

这些政策的实行改善了国民政府的财政状况,稳固了其统治;也对统一国内市场的形成,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方便人民经济生活有一定了积极作用。

但是某些政策则带来了加重人民负担,加强官僚资本对金融的垄断,引发通货膨胀等负面影响。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 财税改革 统一财政 关税自主 盐税 统税 废两改元 法币政策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很短的时间里,实现了名义上的全国统一,南京国民政府面对着从晚清至北洋政府等历届前政权所留下来的巨额债务,面对着内支外绌的财政困境,面对着加强其政权统治,就必须首先强化其经济基础的现实需要,在国内资本主义已经有了一定发展程度的基础上,国民政府实施了一系列财税体制改革,,对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是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的。

在这里我们探 讨一下南京国民政府在其统治前期(1927-1937年)对财政体制、税务制度和货币制度进行的重大调整。

财政金融制度的变化,是近代中国社会经济向现代化转型的重要方面,也是自晚清以来历届中央政府利用国家的财政金融政策影响和调整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是衡量当时中国国家经济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

下面我主要从南京国民政府的几大财经政策方面来论述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财说改革。

一、统一财政: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面对着巨额的内战军费支出、行政开支以及左支右绌、入不敷出的财政困境,面对着各地方军阀肆意设卡征税,与中央政府争夺税源甚至于武力攫夺中央财税的严峻现实,于1927年6月和1928年7月两次召开全国财政会议,于1927年7月19日制定了《划分国家地方收入暂行标准案》、《划分国家地方支出标准案》(因其由当时的财政部长古应芬主持制订,故简称“古氏划分案”),于1935年7月24日公布了《财政收支系统法》等。

明确规定:中央政府负责征收烟、酒、盐等专卖品税收,厘金、矿产等特赋收入,关税,惩罚及赔偿收入等19项课税(亦有学者认为南京国民政府只有11项课税项目),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田赋、土地税、工商税及其他杂税杂捐等10种税收。

⑴企图通过这些法规,厘清并确定中央与地方间的财政关系,建立起中央、省、县三级财政收支制度,把民国以来中央与地方长期争夺、混乱不堪的财政税收制度统一起来。

与此同时,南京国民政府还进行了名曰“统税裁厘”的财政改革。

所谓“统税”,即对工业品实行一物一税的原则,在征收了统一的一次性捐税后,将原有之中央二五税、出厂税及沿途之厘金、各省之特税等一概废除⑵。

为此,南京国民政府还于1928年7月专门成立了“裁厘委员会”,宣布于1929年6月内裁厘完毕(实际上,裁厘与统税是于1931年同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

1932年又设立了“统税署”(后改名为“税务署”)⑶。

这样通过形式使中央集中了全国的大部分财力,同时也给地方保留了机动财力,对于出现的地方财政困难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予以解决,从而扭转了自清末以来财权分散于地方的不利局势。

提高中央的权威与打压地方势力,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对于南京国民政府统一财政的这些努力,它既有利于缓解南京国民政府的财政困难,巩固国民党蒋介石集团的统治;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民族工商业,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然而,其负面影响也是显著的:(1)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名为中央政府,但其当时所能实际控制之地区,不过长江中下游数省,而其所提出的统一财政及“统税裁厘”等诸政策,又属于中央集权型财政体制,一旦实行,必将损害到各地方势力的利益而受到强烈抵制或者明奉暗拒,j其结果必然是推行起来举步维艰,不尽人意(2)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一时期南京国民政府主要的财税收入还是来源于关税、盐税和统税。

如1936年,三税即占到了南京国民政府财政总收入的近65%。

而各地方军阀则因为其财源主要靠田赋及土地税、营业税和执照税,因其税种减少而加重了对田赋附加税的征收力度。

如据国民政府立法院的调查,1930年田赋附加税的种类,江苏省为26种,河北省21种,湖北省20种,云南省18种,浙江省10种。

至1930——1931年度,一般省份附加税超过正税几倍,有的地区甚至达到30倍之多。

此外,各地方还实行田赋预征且预征时间越来越长,如四川一些地区的田赋预征超过了30年。

大大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导致农村经济更快地走向凋敝。

⑷(3)关于“统税裁厘”,从总体上看,虽然“统税”增加了南京国民政府的财政收入,“裁厘”有利于改变以前那种“厘卡林立,重迭征收”的弊端,但“统税”的税率高达50%,在客观上又加重了民族资本主义的经济负担。

二、税制改革税收由于其所独有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使其成为公认的财政收入分配的最佳 经济杠杆,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是衡量一个国家财政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南京国民政府整顿财政的中心环节必然是整顿税务,增加财政收入的在中心环节亦必然是增加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

(一) 盐税改革 1927年国民政府颁布实施《财政部盐务署稽核总所章程》,重新建立盐务稽核机构,并在上海成立盐务稽核总所,整合了征管机构,强化了征管能力,提高了征管效率,同时经过与英、法、日等国的协商,原北京政府所失去的盐税主权得以完全收回。

另外还颁布了新的盐法,与北京政府的旧盐税条例相比减轻了税负,比如规定每百公斤一律征收国币五元,不得重征或附加,渔业用盐每百公斤征 收三角,农业用盐一律免征,在减 轻税负同时用扩大税基与加强征管的实现了盐税收入的增长,据统计1936年盐税收入达17014万元,占中央财政收入的百分之十四点二三。

(二) 关税改革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初期关税政策的最大变革便是关税自主。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即于该年5月、8月两次发表取消不平等条约宣言,制定了《国定进口关税条例》,决定于当年9月1日起实行关税自主。

随后,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长宋子文等开始与英美等诸列强驻华公使展开了以“关税自主”、“废除领事裁判权”为主要内容的外交谈判。

从1928—1929年间,南京国民政府先后与美、英、西、荷、德、意、法等11国签订了新的《关税条约》或者《友好通商条约》。

在新条约中,欧美列强在保留其“最惠国待遇”和继续把持对中国海关行政权的前提下,承认中国关税自主,同意取消各列强在华关税特权,实行1925年关税特别会议所议定的七级附加税税率标准(其中,最高一级进口商品税率至1932年增到50%,1933年增至80%)⑸。

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公布实施《海关进出口税则》,宣告了中国的关税自主。

至1934年先后公布了四个国定进出口税则,税率实行十四级,最低百分之五,最高达百分之八十,平均税率为百分之二五,改变了过去进口货物不分种类,一律值百抽五的帝国主义强加的不平等关税体制。

⑹同时还统一了海陆关关税,由于过去陆路关税比海路关税少纳三分之一,因此改订新约后将增加陆海关关税。

为了发展本国民族资本主义,提高本国出口产品竞争力,国民政府还减免了出口关税。

通过实施“关税自主”政策,南京国民政府既取得了形式上的关税自主权,也在实际上提高了关税税率,它还改变了长期以来中国关税制度上的均一税和海陆关税不统一这两种不合理规定。

“关税自主”作为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所采取的一项重要的财政外交政策,其主观目的固然是为了扩大税源,增加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解决南京国民政府进行内战所急需的军事费用和其他庞大开支;它在一定程度上的积极作用也是不可否认的。

这种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1)通过实行“关税自主”,中国政府可以较大幅度地提高进口税和减免出口税,这对于鼓励和提高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保护和支持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无疑是起到了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

(2)通过“关税自主”和独立自主地制定关税税则,在一定程度上也改变了当时中国进口商品的结构。

在这其中,最明显的改变是各类棉布进口数量的大大减少。

(3)关税自主政策的实行,大大地增加了南京国民政府的财税收入。

据有关统计资料记载:通过关税自主,中国关税收入从1913年的1697万元,至1928年增长到17914万元和1929年的27554万元。

关税收入在中央政府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也从1913年的21%,至1928年上升到41%和1929年的51%,成为南京国民政府稳定财政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 创立统税 由于国民政府裁撤厘金,以及取消了一些苛捐杂税,导致财政收入的减少。

因此经财政部决定开办统税以弥补此项损失。

先后选择了生产比较集中、设厂并以机器大规模生产、人民消费量较大、税收富有弹性的卷烟、棉纱、水泥、火柴、麦粉、薰烟叶、洋酒、啤酒、火油作为征税对象。

由于将统税划为中央收入、课征对象是大宗消费品、规定了一物一税不对同一货物重复征收、全国统一税率、地方不得征收附加、中外产品同等纳税等原因,统税收入大幅度上升,到1936年收入达16157万元,占中央财政收入百分之十二点二五。

三、币制改革币制改革:自晚清至北洋政府时期,中国的货币制度都极其混乱,货币种类极多。

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流通的本位币即有银两、银元,其中银两又有规元、库平、关平等,银元有鹰洋、墨洋、龙洋、袁头等。

辅币则有铜毫、铜元、制钱和各种各样的纸币。

币制混乱,造成了国内商品流通困难,不利于经济发展,也严重地影响了国民政府的财政征收。

对此,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实行了“废两改元”和“法币政策”。

(一)废两改元  “废两改元”是南京国民政府所采取的一种确定银本位币的货币措施。

1928年3月浙江省政府率先提出“统一国币”、“废两改元”的建议。

同年6月,在国民政府召开的全国经济会议上,又有人提出“废两改元”、“统一国币”的议案,引起国民政府的重视,但因为种种原因,当时没有实施。

直到1932年7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决定实行“废两改元”,并制定了“废两改元”的原则。

1933年3月1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发布了《废两改元令》,宣布实施“废两改元”。

在确立银本位政策,使银两的成色、形状和重量均规范化和统一化的基础上,使银元成为全国统一的货币。

“废两改元”在客观上起到了统一货币、发展经济和便利人民的作用,扩大了中央银行活动的规模和机能,有利于中央政府纸币的推行,为以后实行法币政策奠定了基础。

(二)法币政策1935年11月3日,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法币政策实施法》及《兑换法币办法》,实行法币政策。

财政部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办理法币发行收换及保管准备金事宜。

 此次币制改革办法出台前夕,时任财政部长孔祥熙在上海召集金融界领袖会谈两小时,旋即公布改革方案。

当日,上海市面投机活跃,物价狂涨。

上海钱业公会特召集紧急执委会议论补救办法,决定所有现金银缴存中央银行,并发行纸币⑺。

主要内容 1)统一货币发行权,实行法币政策。

以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后加中国农民银行)所发行之钞票为法币;其他银行不得继续发行新钞票;所有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款项之收付,概以法币为限,不得行使现金;其他原经财政部核准发行之银行钞票,准其照常行使,由财政部定期以法币换回。

⑻ 2)实行白银国有。

禁止白银流通,并将收归国有的白银移存国外,作为外汇准备金;凡银钱行号商店及其他公私机关或个人,持有银本位币或其他银币生银等银类者,应自11月4日起交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之银行兑换法币。

3)放弃银本位制,采用外汇本位制。

为使法币对外汇比价稳定,规定由中央、中国、交通三行无限制买卖外汇;法币的价值用外汇率来表示;法币与英镑保持固定汇率,当时规定法币1元合英镑1先令2.5便士。

为此引起美国的争夺,同年12月美国变更购银办法,迫使世界银价猛跌,影响中国外汇基金的稳定。

1936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被迫与美国缔结《中美白银协定》,法币又与美元保持固定汇率,法币1元等于0.2975美元,使法币成为英镑、美元的附庸。

法币政策的实行,使得自晚清以来全国混乱不堪、花样繁多的货币得以统一和规范,这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促进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国内金融业、工商业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币制混乱给民众带来的沉重经济负担;币制改革后确定了法币的对外汇率,稳定了与外币的关系,促进了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但是,1935年的“币制改革”又具有明显的掠夺性和垄断性,正是通过这次“币制改革”,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大银行发行了14亿法币,总共集中了5亿左右的白银在自己手中,形成对金融的强烈垄断,导致中国近代官僚资本最后形成;国民政府又以法币系拥有法偿资格的不兑现纸币,而用膨胀发行办法填补财政赤字,导致恶性通货膨胀,成为后来国民经济崩溃的重要原因。

客观的说,从货币形态的发展上看,国民党政府施行法币政策已进入了现代型的行列,但因整个国民党政府政治经济制度腐败,没有充分发挥现代货币的作用,发展到后来,流弊丛生,逐渐变成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桎梏。

⑼南京国民政府在其统治初期(1927-1937年),面对常年战乱破坏、北洋军阀和帝国主义残酷压榨的国民经济,混乱的财税体制和货币制度,实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财政政策和税制、币制改革。

这些改革大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当时中国的实际,对国民政府财政的改善、促进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方便人民经济生活有很大积极作用。

也正是通过统治前十年的财政经济改革,为国民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充实了财政实力,南京国民政府才能在九一八至抗战爆发大规模整顿陆军、加强陆军武装建设;才能在抗战中组织较为有效的抵抗;才能为日后抗战的胜利创造可能。

党代会代表选举工作的具体要求包含哪些内容?

一、大会筹备工作按照《党章》关于基层党组织任期的规定,结合实际,公司党委执行五年任期;党总支、党支部执行三年任期。

筹备召开党代会的工作,由同级党委负责。

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向上级党组织进行请示。

一般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本单位党委应就召开党代会的时间、主要任务、主要议程、代表的数额及构成,以及党委、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产生办法等有关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并与集团公司党委进行沟通。

得到原则同意后,向集团公司党委呈报关于召开党代会的请示和“两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基本情况的材料。

(二)成立党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

一般可成立由党委负责同志牵头的党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筹备工作的具体事宜。

并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组织、宣传、资料、会务等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和进度安排,做好召开党代会的宣传教育、代表选举、起草党代会文件以及会务准备等项工作。

(三)选举党代会代表。

按照上级党组织同意确定的代表名额及分配原则,向所属党支部部署代表选举工作。

1.关于召开党代会的代表名额,可以按下列原则掌握:⑴党员总数在1000人以上的,其代表名额一般掌握在党员总数的10%左右,但代表总数一般不超过250名;⑵党员总数在500~1000人的,其代表名额一般掌握在党员总数的15%左右;⑶党员总数在150~500人的,其代表名额一般掌握在20%左右。

党员数量较少的单位,其代表名额最低不能少于50名;⑷党员总数在150人以下的,可直接召开党员大会,不再选举代表。

2.关于代表的构成:在代表中,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与操作人员的比例要适当,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党员代表的比例掌握在60%左右,一般不超过70%,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党员代表一般不少于10%,同时先进模范人物代表、妇女代表要占有一定的比例。

有离退休党员的单位也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离退休党员代表。

3.关于代表的产生办法:⑴党支部按照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指导性比例要求,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到所在支部参加选举。

如领导班子成员较多地集中在一个或几个党支部,也可以将部分领导分到其他党支部参加选举);⑵支委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⑶党支部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多于应选人数20%的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⑷党支部将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确定代表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四)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本届党委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组长一般由党委副书记担任。

其成员主要由党建、人力资源、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熟悉党务工作的有关同志组成。

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审查代表酝酿提名和选举产生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如发现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

二是审查代表是否符合条件。

如发现不具备代表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进行重选。

(五)起草党代会文件及有关文字材料。

主要有:1.党委工作报告(草案);2.纪委工作报告(草案);3.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草案);4.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草案);5.大会议程(草案);6.大会日程安排(草案);7.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包括党委、纪委第一次全会选举办法);8.大会开幕词;9.大会闭幕词;10.党委、纪委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11.大会及大会主席团各次会议主持词;12.总监票人主持选举工作主持词;13.关于党委、纪委委员候选人情况的说明。

(六)做好各项会务准备工作。

提出大会会务实施方案,编制大会经费预算,制作各种证件、佩条,准备票箱、大会用品,确定代表团讨论地点,草拟大会文件保管、发放、收回的规定,制作有关表册,安排医务和保卫等工作。

(七)拟定党代会有关人员的分工方案1.提出大会主席团成员和大会秘书长建议名单。

大会主席团一般由本届党委会委员、新一届党委会的委员候选人、行政管理人员、是党员的群众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先进党支部、部分优秀共产党员的代表组成。

召开党代会,设大会秘书长1人,一般由负责筹备党代会工作的本届党委副书记担任。

大会主席团成员和大会秘书长的产生程序是:本届党委提名,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酝酿表决通过。

大会主席团成员和大会秘书长必须是出席本次党代会的代表。

2.根据需要提出大会副秘书长建议名单。

大会副秘书长由本届党委提名,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大会副秘书长应是大会的代表,一般由党委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

3.提出各次会议的主持人。

4.提出大会总监票人、监票人建议名单。

党内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若干名。

其产生的程序是:本届党委提名,经大会主席团讨论后提交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总监票人、监票人必须是出席大会的代表。

已被提名为“两委”候选人的,不得担任总监票人和监票人。

5.根据需要,提出大会列席人员建议名单,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6.划分代表团(组),提出各代表团(组)召集人建议名单。

7.安排大会期间组织组、会务组、资料组、宣传组等办事机构的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

(八)召开本届党委最后一次党委会。

审议通过党委、纪委工作报告(草案);研究确定“两委”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列席人员建议名单以及大会工作机构、任务、职责和工作人员名单等。

(九)下发召开党代会的通知。

大会筹备工作就绪后,应提前就召开党代会的时间、地点、会期、主要议程和基本要求,向所属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发出通知。

二、大会预备会议阶段(一)在召开大会预备会议之前,应做好两项工作:1.本届党委要召开各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⑴简要介绍大会的筹备工作情况;⑵就大会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大会议程和有关确认事项作说明,提请各代表团(组)讨论;⑶宣布代表团(组)划分,布置推选团(组)长。

2.各代表团(组)召开会议。

主要内容是:⑴传达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的内容;⑵推选代表团(组)长;⑶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大会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和大会议程。

(二)召开大会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届党委主持。

主要议程是:1.本届党委负责同志讲话,对开好党代会进行动员;2.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作大会筹备工作报告;3.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4.审议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及秘书长建议名单;5.通过大会议程;6.宣布各代表团(组)正、副团(组)长名单。

预备会议结束后分发代表证。

(三)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会议由大会秘书长主持,主要议题是:1.通过大会日程安排;2.确定大会及主席团各次会议的主持人;3.通过大会副秘书长名单;4.通过列席人员名单;5.通过其他需要确定的事项。

三、大会正式会议阶段(一)召开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主要议程是:1.宣布大会开幕,奏《国歌》;2.致开幕词;3.本届党委负责同志作党委工作报告;4.本届纪委负责同志作纪律检查工作报告;5.作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

(二)各代表团(组)活动。

主要内容是讨论审议三个报告。

审议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是代表行使监督、决策等权利的基本途径和内容。

因此,大会一定要安排较充足的时间让代表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并按照多数代表提出的建议,对三个报告进行认真修改。

大会主席团成员应参加所在代表团(组)的讨论。

(三)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

各代表团(组)讨论审议三个报告一定时间后,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主要议题是:1.听取各代表团(组)讨论审议报告情况的汇报,研究修改意见,责成大会工作人员进行认真修改;2.讨论通过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选举可分为两种:①先进行差额预选,然后再进行等额正式选举;②直接差额选举。

3.讨论通过关于下届党委、纪委委员预选候选人建议名单及情况的说明;4.提出监票人数额及要求;5.讨论通过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决议(草案);6.布置各代表团(组)继续讨论的有关内容。

(四)各代表团(组)继续讨论。

主要内容是:1.讨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2.讨论酝酿党委、纪委委员预选候选人建议名单;3.按照大会主席团提出的监票人数额,推选监票人;4.讨论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决议(草案)。

(五)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三次会议。

在各代表团(组)讨论大会有关文件及酝酿党委委员、纪委委员预选候选人建议名单一定时间后,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三次会议。

主要议题是:1.听取各代表团(组)关于讨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情况的汇报,并根据多数人的意见进行修改;2.听取各代表团(组)关于讨论酝酿“两委”委员预选候选人建议名单的情况汇报,并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预选候选人名单;3.听取各代表团(组)关于讨论“两委”工作报告决议(草案)情况的汇报,研究修改意见;4.确定总监票人、监票人建议名单。

(六)召开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

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的主要议程是:1.作下届“两委”委员预选候选人建议名单的说明,并通过“两委”委员预选候选人名单;2.通过大会选举办法;3.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4.进行大会预选;5.暂时休会,工作人员计票。

(七)召开大会主席团第四次会议。

主要议题是:1.听取总监票人关于预选情况和计票结果的汇报;2.确定“两委”委员正式选举候选人名单。

(八)复会,继续进行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

1.总监票人按得票多少为序向大会报告预选计票结果(根据情况,也可以不报告);2.大会主持人按姓氏笔画为序向大会宣布预选选举结果;3.宣布“两委”委员正式选举候选人名单;4.进行大会正式选举;5.暂时休会,工作人员计票。

(九)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五次会议。

主要议题是:1.听取总监票人关于正式选举计票结果的汇报;2.确定大会正式选举结果;3.确定新一届党委会和纪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主持人。

(十)复会,继续进行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

1.总监票人按得票多少为序向大会报告正式选举计票结果;2.大会主持人按姓氏笔画为序向大会宣布正式选举结果;3.宣读并通过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决议;4.致大会闭幕词;5.全体起立,奏《国际歌》;6.宣布大会闭幕。

四、党委、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党代会闭幕后,应召开新一届党委和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

先召开纪委第一次全会,然后召开党委第一次全会。

(一)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由大会主席团第五次会议确定的一名纪委委员主持。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选举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会议的主要程序是:1.会议主持人就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名单的酝酿提名情况进行说明;2.通过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3.通过选举办法;4.推选监票人;5.投票选举;6.监票人按得票多少为序宣布计票结果;7.主持人按姓氏笔画为序宣布选举结果,同时说明其结果还要经党委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8.通过有关决议或决定;9.新当选的纪委书记讲话。

(二)党委第一次全体会议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结束之后,即可召开党委第一次全体会议(新当选的纪委委员可列席)。

会议由大会主席团第五次会议确定的一名党委委员主持。

会议的主要内容和程序是:1.选举党委书记、副书记(程序同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的程序);2.报告和通过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3.讨论和决定党的建设的其他重大问题;4.新当选的党委书记讲话。

五、党代会和“两委”一次全会后的工作(一)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党代表大会和“两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的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是:1.大会召开的简要情况。

即何时到何时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国共产党×××第×届委员会;选举产生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纪委委员名单均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2.“两委”一次全会召开的简要情况。

即何时召开了党委、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国共产党×××第×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名单);选举产生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名单)。

(二)做好落选同志的思想工作和安置工作。

(三)做好大会文件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中国普通话的由来

广义的普通话至少也有3000年的历史了,狭义的普通话也至少有300年(1728年雍正王朝以北作为官话)的历史了。

普通话的历史根据研究和史料来看普通话的由来最早要追溯到汉民同语的产生,但这只是普通话形成的一个基础,新中国成立后的汉民族共同语才叫普通话,同时也是中华五十六个民族共同的通用语。

中华民族共同语是中华民族内部共同用来交际的语言,是识别一个独立民族的标志之一。

(一)中华民族共同语1. 雅言汉语自古以来有方言,同时也有共同语。

汉民族共同语最晚在上古的夏商周时期就产生了时的民族共同语叫“雅言”,主要流行于黄河流域,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的语言就是雅言。

根据历史记载,春秋时候孔夫子时代管共同语叫雅言。

孔夫子的出生地用现在的地理方就是山东人。

孔夫子有三千多徒弟来自当时的各地,古代也有方言,各学生都讲自己的方言,孔夫子讲课的时候怎么能够让来自各地的学生都听得明白呢?因为当时有共同语叫雅言,所以孔夫子在讲学的时候用雅言,这样交际没有什么障碍。

这种叫做“雅言”的共同语言便是普通话的由来源头。

段祺瑞是个什么样的人

段祺瑞的一生就不多说了,随便百度都能找到。

不能简单的用军阀俩字来总结,的确做过很多事,但终究是个政客。

信佛吃素,为人严肃刻板,不苟言笑,生活朴素,清廉如水,无积蓄房产,不抽、不喝、不嫖、不赌、不贪、不占,人称“六不总理”;一生酷爱围棋,资助过大批围棋手(包括吴清源),被称作“中国围棋的大后台”,还好打牌;段祺瑞喜用私人,刚愎自用,在军事上并无出色战功和理论,有非凡的组织才能,善于利用政治手腕和军事手腕维护自己的统治,因致电逼迫清帝退位、抵制袁世凯称帝和讨伐张勋复辟这三件事,有“三造共和”的美誉。

招投标流程

项目程序及标段划分情况说  一、招标活动的准备工作  项标前,招标人应当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确定招标方式以及划分标段等工作。

  1、确定招标方式  对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国家计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的规定,国家计委确定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经批准,下列情形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标段的划分  招标项目是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

一般情况下,一个项目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

但是,对于大型的项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将大大降低招标的竞争性,因为符合招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太少。

这样就应当将招标项目划分成若干个标段分别进行招标。

但也不能将标段划分得太小,太小的标段将失去对实力雄厚的潜在投标人的吸引力。

如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一般可以将一个项目分解为单位工程及特殊专业工程分别招标,但不允许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标段的划分是招标活动中较为复杂的的一项工作,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招标项目的专业要求  如果招标项目的几部分内容专业要求接近,则该项目可以考虑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如果该项目的几部分内容专业要求相距甚远,则应当考虑划分为不同的标段分别招标。

如对于一个项目中的土建和设备安装两部分内容就应当分别招标。

  2)招标项目的管理要求  有时一个项目的各部分内容相互之间干扰不大,方便招标人进行统一管理,这时就可以考虑对各部分内容分别进行招标。

反之,如果各个独立的承包商之间的协调管理是十分困难的,则应当考虑将整个项目发包给一个承包商,由该承包商进行分包后统一进行协调管理。

  3)对工程投资的影响  标段划分对工程投资也有一定的影响。

这种影响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但直接影是由管理费的变化引起的。

一个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招标,承包商需要进行分包,分包的价格在一般情况下不如直接发包的价格低;但一个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招标,有利于承包商的统一管理,人工、机械设备、临时设施等可以统一使用,又可能降低费用。

因此,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工程各项工作的衔接  在划分标段时还应当考虑到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时间和空间的衔接。

应当避免产生平面或者立面的交接、工作责任的不清。

如果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的衔接、交叉和配合少,责任清楚,则可考虑分别发包;反之,则应考虑将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发包给一个承包商,因为,此时由一个承包商进行协调管理容易做好衔接工作。

  二、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编制与发布  招标公告是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向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发出的一种广泛的通告。

招标公告的目的是使所有潜在的投标人都具有公平的投标竞争的机会。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进行传播。

投标邀请书是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的参加投标的邀请。

  1、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同样的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2、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自2000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对强制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对招标公告发布的监督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公告。

  2)对招标人的要求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3)对指定媒介的要求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调认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

  4)注意事项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1)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2)载明的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3)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4)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三、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招标开始之前或开始初期,由招标人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资金等多方面情况进行资格审查。

只有在资格预审中被认定为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才可以参加投标。

如果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资格预审的目的是为了排除那些不合格的投标人,进而降低招标人的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

资格预审的程序是:  1、发布资格预审通告  资格预审通告是指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参加资格预审的广泛邀请。

就建设项目招标而言,可以考虑由招标人在一家全国或者国际发行的报刊和国务院为此目的指定的这类刊物上发表邀请资格预审的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交货期或者交工期;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以及发放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提交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评价申请书的时间表;资格预审文件送交地点、送交的份数以及使用的文字等。

  2、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公告后,招标人向申请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放或者出售资格审查文件。

资格预审的内容包括基本资格审查和专业资格审查两部分。

基本资格审查是指对申请人的合法地位和信誉等进行的审查,专业资格审查是对已经具备基本资格的申请人履行拟定招标采购项目能力的审查。

  3、对潜在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和评定  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审查的重点是专业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1)施工经历,包括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  (2)为承担本项目所配备的人员状况,包括管理人员和主要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3)为履行合同任务而配备的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方案等情况;  (4)财务状况,包括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

  4、发出预审合格通知书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四、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编制  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资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的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是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咨询机构编制发布的。

它既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也是招标单位与将来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基础,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对整个招标工作乃至承发包双方都有约束力。

建设工程招投标分为许多不同种类,每个种类招标文件编制内容及要求不尽相同。

  2、招标文件的发售与修改  1)招标文件的发售  招标文件一般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应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招标文件的价格一般等于编制、印刷这些招标文件的成本,招标活动中的其他费用(如发布招标公告等)不应打人该成本。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不论中标与否都不予退还。

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

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2)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勘察现场与召开投标预备会  1、勘察现场  (1)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进行勘察现场的目的在于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以获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信息。

为便于投标人提出问题并得到解答,勘察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的前1—2天。

  (2)投标人在勘察现场中如有疑问问题,应在投标预备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但应给招标人留有解答时间。

  (3)招标人应向投标人介绍有关现场的以下情况: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施工现场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施工现场的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施工现场气侯条件,如气温、湿度、风力、年雨雪量等;现场环境,如交通、饮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通信等;工程在施工现场中的位置或布置;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

  2、召开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勘察现场提出的疑问问题,招标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答。

  (1)收到投标人提出的疑问问题后,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并将解答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收到提出的疑问问题后,通过投标预备会进行解答,并以会议记录形式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召开投标预备会一般应注意:  ①投标预备会的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中所提出的疑问问题。

投标预备会可安排在发出招标文件7日后28日内举行。

  ②投标预备会在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在预备会上对招标文件和现场情况作介绍或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疑问问题,包括书面提出的和口头提出的询问。

  ③在投标预备会上还应对图纸进行交底和解释。

  ④投标预备会结束后,由招标人整理会议记录和解答内容,尽快以书面形式将问题及解答同时发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⑤所有参加投标预备会的投标人应签到登记,以证明出席投标预备会。

  ⑥不论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发放的任何资料文件,还是投标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的问题,均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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