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是《公司律》,诞生于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公历1904年1月)。
听证会的流程是怎样的
听证会是怎样开的,能否说说具体的程序、步骤
LLHH321 | 07-01-20 好评回答 1255039305 | 07-01-20 关于听证会的含义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
听证会有几层意思,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
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
第二,听证会听什么
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三,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
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听证机构和听证参加人 1、听证机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听证机构是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没有规定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
美国的立法听证多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举行。
日本规定了在院会和委员会举行听证会。
许多地方的听证规则规定了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
我们认为常委会可以就审议中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事项举行听证会。
听证人可以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干人担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
常委会还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
为节省立法资源,示范稿规定听证机构可以由若干机构联合组成。
2、听证参加人 目前各地对听证参加人的称谓不统一,示范稿进行了规范。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
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
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
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们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
被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陈述人。
使用“陈述人”,意在强调其任务主要是陈述、发表意见。
对听证陈述人,许多地方规定不一致。
国外称为证人。
为避免使用“证人”的称谓不易为我国公众接受的情况(如刑事诉讼中找证人难),示范稿规定为听证陈述人。
3、关于听证的范围 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
考虑到目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
听证的范围,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都应当举行听证会。
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也有可能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示范稿第五条)。
如合同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可能召开由法学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更合适。
4、关于听证的原则 示范稿规定了进行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
这实际上是对听证参加人(主要是听证机构)的要求。
一是不重复听证原则,二是公开原则,三是公正原则,四是客观原则,如实提供情况和如实报道原则。
这是对听证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
二、关于听证准备 听证准备是开好听证好的最重要的环节,是示范稿中条文最多的一章。
1、关于作出举行听证会的决定 关于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是否要报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批准,是示范稿起草过程中曾考虑的一个问题,现在示范稿没有规定,是否可行,请大家考虑。
日本规定需由议长批准。
美国的情况需要请教这里的专家。
2、关于听证公告 关于听证公告的内容,示范稿除规定了时间、地点、目的等等外,强调了应对听证事项和与了之有关的必要的背景资料介绍,且介绍所包含的信息应当足以使公众判断听证事项是否会对其产生影响。
也就是说对听证事项的介绍应当较为详细。
否则公众不知道听证事项的问题所在,不知道是否会对自己产生影响,就不会去关心,不会参加听证人,那么听证会就无法收集到公众的真实意见。
关于听证公告的发布方式,示范稿规定的用意就是尽可能让最多的人知道或让尽可能多的相关人知道听证会召开的有关情况。
3、关于听证陈述人的确定 示范稿规定了确定的原则,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则。
同时具体规定了在四种确定的方法。
一是听证陈述人的报名人数不足听证会公告所列人数,听证机构认为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所有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均应列为听证陈述人。
二是按照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听证陈述人。
三是对于一些人可以有优先权,主要是某一群体推选出的代表。
四是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经约见认为该人持有重要意见、确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听证陈述候选人或利害关系人。
4、关于听证义务 示范稿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其担负的职责而了解某些情况,听证机构要求其向立法机关提供信息,而拒绝提供信息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这类陈述人不应具有特权,不仅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还应当要求其出席听证会,以接受听证人和其他听证陈述人的质证。
5、关于听证陈述人保密和费用 这一规定是对听证机构规定的责任。
一是保密的责任。
听证陈述人简历中的个人情况,有一些可能涉及其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听证机构不得公开,这是在现代社会公民个人的权利。
二是听证陈述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听证机构可以为其提供因出席听证会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听证机构不需对所有的听证陈述人支付因听证所支出的费用,因为出席听证会为立法机关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但对于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如城市中处于最低生活线下的居民、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边远山区的农牧民等,可以给以为其支付合理的费用。
6、旁听 旁听人员的确定,应参照人民法院旁听的办法,按到会场的先后顺序确定。
此外,听证机构应当保证媒体参加听证会,并进行报道。
三、关于听证会的举行 1、关于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 听证会举行的目的,听证人通过听取听证陈述人提供信息和发表的意见和看法,对听证事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为达到这一目的,示范稿规定了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
一是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规案及其支持方的陈述人发言,然后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见的听证陈述人依次发言。
二是持有相同意见的听证陈述人按照一定的顺序发言。
如果同一意见的陈述人数量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选代表发言,或者提交书面陈述材料。
示范稿强调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都应有平等的发言机会。
2、听证辩论 “真理愈辩愈明”,本着这一精神,示范稿规定了听证辩论的程序。
各方听证陈述人发言并回答听证人所提问题后,经主持人同意,一方陈述人可以再次发言反驳对方陈述人的观点。
陈述人之间还可以互相提问。
3、关于听证记录 关于听证记录,是对听证会进程所作的原始的、未经归纳、整理的记录。
听证记录作为立法程序中的相关材料,应存档保存。
鉴于听证会是公开举行的,因此,听证记录也应可以在政府刊物上公布,供公众、学者查阅、研究之用。
4、关于听证会上的言论保护 示范稿第三十六条规定,听证人和陈述人在听证会上的言论受宪法保护,不应受到任何追究。
这一规定是为保障听证人和陈述人,尤其是陈述人可以充分反映情况。
陈述人由于客观条件或自身认识能力所限,可能对某些问题的理解不够全面或有偏差。
只要不是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便不应受到追究。
四、关于听证报告 1、关于听证报告的内容 示范稿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听证报告的内容。
示范稿强调,听证报告应当将听证陈述人提的主要事实、观点意见及其依据作出充分的、客观的报告。
(我认为第一章中的客观原则应当是对听证报告的要求。
对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应当是真实,且这种真实只能限于信息来源或渠道的真实,而不可能是客观真实,因为什么是客观真实在某种情况下在一段时间内是不可知的。
新闻报道的客观性,也只能是媒体的自律性要求,有的媒体的生存目的就是要为某一方摇旗呐喊。
因此,客观原则不应当是听证的基本原则。
) 2、关于听证报告的公开 听证报告应当公开,这也是对听证机构的一种监督。
听证报告是立法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公布后可供公民查阅或学者研究之用。
3、关于听证报告的作用 示范稿最后对听证报告的作用作出规定。
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这一规定是立法民主化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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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会计准则是谁制定的
满洲国(1931年—1945年领土包括现中华人民共辽宁、吉林和黑龙江三省全境、古东部及河北北当时中国国民政府不承认这一政权。
国际上苏联、日本、法国、丹麦等国家或政府承认满洲国,国际联盟主张满洲地区仍是中国的一部份。
伪满洲国以长春(改名为新京)为首都,清朝的末代皇帝爱新觉罗溥仪为满洲国的国家元首。
成立有关1894年至1931年之间日本、俄国争夺中国东北地区的历史,参见满洲词条。
第一种解释:满洲国原指清朝入关以前由爱新觉罗氏建立的女真(满族)国家,为明朝女真分裂时期女真各国(各部)对建州女真的称谓,在今天的《满洲实录》、《满文老档》中都有记载。
爱新觉罗·努尔哈齐统一女真后,也是当时整个东北的称呼。
1635年农历10月13日,清太宗皇太极颁布诏书正式宣布:我国建号满洲,以后只准用我国旧称(满洲)。
清朝入关以后,满洲国一词仍然在使用,直到清末(大约为二十世纪初)慈禧皇太后派遣五大臣出国考察立宪的时候,就对五大臣说:“立宪一事,可使我满洲国皇基永固……”。
第二种解释:1931年9月18日,满洲地区的日本驻军——关东军在南满铁路柳条湖段制造爆炸事件,借口遭到中国军队攻击,袭击沉阳的中国军队营地“北大营”,发动了“九一八事变”。
中国东北军主力在1930年入关参加“中原大战”,后方空虚,奉张学良“不抵抗”之命令退出东北。
其后两个月内,日本军队迅速占领了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并在各省成立了地方性的亲日政权——辽宁的臧式毅,吉林的熙洽,黑龙江的马占山。
1931年底,因九·一八事变引咎辞职的原日本陆军大臣南次郎前往满洲,与关东军司令官本庄繁和关东军特务机关长土肥原贤二进行会谈,商讨事变进展。
经过与吉林省代理长官熙洽的秘密会谈,确立了迎接清朝逊帝溥仪至满洲,成立国家的方案。
马占山曾经在张学良的授意下抵抗日军,不久诈降,旋又起义。
1932年2月16日,东北各省的领袖张景惠、熙洽、马占山、臧式毅、谢介石、于冲汉、赵欣伯、袁金铠等人在沉阳大和旅馆召开“东北政务会议”,会议由关东军司令官本庄繁主持,决定迎接溥仪为伪满洲国执政,并分配了各人在政权中的职务。
1932年3月1日,满洲国宣布成立。
中国国民政府否认东北独立,并向日本提出严重抗议。
3月8日,溥仪在新京正式宣布就任满洲国执政,同时任命了该国各府、院、部的负责官员,满洲国宣布正式成立。
1933年2月24日,国际联盟大会通过报告书,指明:东北三省主权属于中华民国;日本违反国际联盟盟约占取中国领土并使之独立;九一八日军行动并非自卫;满洲国是日本参谋本部指导组织的,其存在是因为日本军队的存在,伪满洲国不是出自民族自决的运动。
为此,日本于同日宣布退出国联。
满洲国国旗的地色是黄色,代表满州和满州民族。
左上赤色代表热情的日本民族、青色代表青春的汉民族、白色代表纯真的蒙古民族、黑色代表的公平的朝鲜民族。
政治满洲国名义上的国家元首为溥仪。
1932年3月8日,溥仪就任伪满洲国执政,年号为大同。
1934年3月1日,溥仪在新京南郊杏花村举行登基典礼,改伪满洲国为大满洲帝国。
溥仪为皇帝,年号为康德。
满洲国的行政机构为国务院,其首长为总理。
国务院下辖外交部、民政部、财政部、司法部、实业部、交通部、文教部、军政部。
财政部后改名经济部,军政部后改名军事部,实业部后拆分为兴农部和勤劳部,又成立了厚生部等部门。
各部长官为部长,但是实权掌握在由日本人担任的各部次官手中。
由日本人担任的国务院总务厅长官为实际上的总理。
总务长官由驹井德三担任,继任者为星野直树和武部六藏。
各部的日本裔次官每周二举行聚会,商讨并决定国家政策和各种具体事务,被称为“火曜会”。
满洲国的立法机关称立法院,首任立法院长为赵欣伯。
实际上的立法权掌握在关东军手中。
满洲国没有成文宪法,而是由各项专门法律来替代宪法。
咨询机关称参议府,其首长称议长。
首任议长由臧式毅担任。
满洲国的最高司法机关是最高法院。
首任最高法官是林棨。
最高检察厅长为李盘。
宫廷机构为宫内厅,长官为熙洽。
满洲国行政区在1934年划为14个省和两个特别市:安东省;奉天省;锦州省;吉林省;热河省;间岛省;黑河省;三江省;龙江省;滨江省;兴安东省;兴安西省;兴安南省;兴安北省;新京特别市;哈尔滨特别市。
1939年更改为19省、一特别市:安东省;奉天省;锦州省;吉林省;热河省;间岛省;黑河省;三江省;龙江省;滨江省;兴安东省;兴安西省;兴安南省;兴安北省;牡丹江省;通化省;东安省;北安省;四平省;新京特别市。
军事根据1933年签订的《日满议定书》,满洲国的对外国防由关东军负责。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之后,日本陆续抽调关东军前往中国战场,满洲国国境防务日益空虚,于是在1938年颁布《国兵法》,规定全国20至23岁的男性都有服兵役三年的义务。
每年春季征集20万人,予以军事训练,主要是充当工兵,修筑军事堡垒,或者协助警察维持地方治安。
不适合服兵役者要参加为时三年的勤劳奉公队,从事土木工程建设。
满洲国全境分为十一个军管区。
其首长称司令。
满洲国军事权力为关东军控制,其军队的调动、演习、装备更换、人事变动都要经过关东军司令部的批准。
满洲国军衔分为将、校、尉三等九级。
满军由军官学校毕业后初任少尉,满2年进中尉,中尉满2年进上尉,上尉满3年进少校。
少校满3年进中校,中校满3年进上校。
上校4年进少将,少将3年进中将,中将4年进上将。
最高军衔为上将,为终身职。
上将之上又设立将军府,仿照日本的元帅府,为荣誉军衔。
张景惠、张海鹏、于芷山、吉兴四人获得“将军”军衔。
满洲国没有海军。
在黑龙江和乌苏里江设立‘江上军’,担任边防巡逻任务。
在南方的渤海另有一支海上警备部队。
外交满洲国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
当时世界上约有八十个独立国家或政权,承认满洲国的共二十三个,为日本、苏联、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罗马尼亚、保加利亚、芬兰、克罗地亚、波兰、匈牙利、斯洛伐克、丹麦、萨尔瓦多、蒙古人民共和国、泰国、缅甸、菲律宾、梵蒂冈、中华民国南京汪伪政权、蒙古自治邦(内蒙古)和自由印度临时政府。
日本驻满洲国大使由关东军司令官兼任。
财政经济[编辑]资源满洲国的自然资源十分丰富。
根据1936年国务院的资源调查报告,煤炭储量约为30亿吨,铁储量约40亿吨。
其他矿物有黄金、菱镁、铝矾土、油页岩、金刚石等。
林业、渔业资源也非常丰富。
[编辑]工业满洲国地区的工业基础十分发达。
钢铁和化学工业主要集中在鞍山和本溪湖。
煤炭工业集中于抚顺、本溪湖、阜新。
油页岩和合成燃料工业集中在抚顺和吉林。
菱镁矿业集中于海城和大石桥。
水力发电集中于吉林和鸭绿江。
机械、军火、飞机工业中心为沉阳(改名为奉天),纺织和和食品等轻工业则集中在大连、丹东、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城市。
满洲国原有的工业主宰部门为南满洲铁路股份公司(简称满铁)。
满洲国成立后,其他日本财阀的资金迅速涌入满洲国。
1937年后,满洲国对于工业部门采取经济统制政策,推行“一业一社”的原则,每个行业都成立一个垄断性的公司。
根据这个原则,满铁交出了自己的工业部门,经过重新组合,组成了庞大的康采恩——满洲重工业股份公司(满业),垄断了满洲国境内所有的钢铁、煤炭、化工和电力产业。
此外,还成立了满洲电电(电话电报)公司、满洲机械制造公司、满洲矿业公司、满洲航空公司、满洲人造石油公司、满洲纺织公司、满洲毛织公司、满洲化学工业公司、满洲林业公司、满洲采金公司、满洲畜产公司、满洲水产公司、满洲烟草公司、满洲农产公社、满洲开拓公社等四十多家特殊公司。
这些会社由日本投资者和满洲国共同出资,赢利时按照双方股份比例分成,亏损时伪满洲国政府对于日方投资确保百分之十的利润。
[编辑]农业根据1936年国务院的资源调查报告,满洲国可耕地面积为4000万顷(40亿亩),其中已耕地2500万倾。
森林面积为1亿7000万顷。
年产大豆250万吨,小麦200万吨,稻子70万吨,小米100万吨,高粱800万吨,玉米500万吨,杂粮豆类(大豆除外)60万吨,棉花30万吨,烟草16万吨。
存栏牲畜包括马400万匹,牛300万头,羊3000万头,猪4000万头。
满洲地区年产粮食约2000万吨左右,其中农民全年所需食用粮约750万吨,种籽粮400万吨,同时还需负担日本、朝鲜移民的口粮。
此外,根据关东军的要求,满洲国每年要向日本提供1000万吨以上的粮食,每年8月中旬开始征粮工作,11月底结束,给农民造成了极大的负担。
日本开拓团移民不需要交纳农业税费,同时按月领取口粮。
[编辑]交通运输满洲国境内铁路线比较稠密。
最主要的干线为南满铁路(新京至大连)。
1936年,满洲国以1.6亿日元的价格向苏联收购了长春至哈尔滨以及满洲里至绥芬河的北满铁路。
其他重要铁路还有丹东至奉天的安奉线、吉林至长春的吉长线、北平至齐齐哈尔的平齐线等。
满洲国的海港有大连港、营口港。
内河水运主要集中在松花江地区。
满洲航空公司为主要的空运部门。
[编辑]财政满洲国的岁入,1933年为6亿元,1944年为21.5亿元。
在1944年的财政收入中,鸦片税为4亿3000万元,占第一位。
烟草税占岁入第二位,其后依次是农业税、牲畜税、营业税、关税、户口税。
除了税收之外,还向境内中国居民征收村会费、区会费、兴农会费、协和义勇奉公费、爱路团费、国防献金、飞机献金和强制储蓄等杂费。
[编辑]货币满洲国的中央银行为满洲中央银行。
伪满洲国货币为元。
1元=10角=100分。
满洲国货币与日元等值。
流通货币为满洲银行券,不可兑换金银。
朝鲜银行券和日元货币在满洲国境内也可自由流通。
1933年满洲中央银行纸币发行额为6亿元,1938年纸币流通额达50亿元。
在满洲国境内也可自由流通。
1933年满洲中央银行纸币发行额为6亿元,1938年纸币流通额达50亿元。
结局1945年8月8日,苏联照会日本,将于次日对日本宣战。
8月11日,溥仪随满洲国政府撤退到通化临江县大栗子镇。
8月15日,日本宣布投降。
8月16日,溥仪召开最后一次国务会议,颁布《退位诏书》,[1]満州国临时政府公式帖。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是什么?
关于听证会的含义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
听证会有几层意思,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
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
第二,听证会听什么
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三,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
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听证机构和听证参加人1、听证机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听证机构是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没有规定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
美国的立法听证多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举行。
日本规定了在院会和委员会举行听证会。
许多地方的听证规则规定了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
我们认为常委会可以就审议中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事项举行听证会。
听证人可以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干人担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
常委会还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
为节省立法资源,示范稿规定听证机构可以由若干机构联合组成。
2、听证参加人目前各地对听证参加人的称谓不统一,示范稿进行了规范。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
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
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
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们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
被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陈述人。
使用“陈述人”,意在强调其任务主要是陈述、发表意见。
对听证陈述人,许多地方规定不一致。
国外称为证人。
为避免使用“证人”的称谓不易为我国公众接受的情况(如刑事诉讼中找证人难),示范稿规定为听证陈述人。
3、关于听证的范围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
考虑到目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
听证的范围,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都应当举行听证会。
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也有可能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示范稿第五条)。
如合同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可能召开由法学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更合适。
4、关于听证的原则示范稿规定了进行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
这实际上是对听证参加人(主要是听证机构)的要求。
一是不重复听证原则,二是公开原则,三是公正原则,四是客观原则,如实提供情况和如实报道原则。
这是对听证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
二、关于听证准备听证准备是开好听证好的最重要的环节,是示范稿中条文最多的一章。
1、关于作出举行听证会的决定关于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是否要报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批准,是示范稿起草过程中曾考虑的一个问题,现在示范稿没有规定,是否可行,请大家考虑。
日本规定需由议长批准。
美国的情况需要请教这里的专家。
2、关于听证公告关于听证公告的内容,示范稿除规定了时间、地点、目的等等外,强调了应对听证事项和与了之有关的必要的背景资料介绍,且介绍所包含的信息应当足以使公众判断听证事项是否会对其产生影响。
也就是说对听证事项的介绍应当较为详细。
否则公众不知道听证事项的问题所在,不知道是否会对自己产生影响,就不会去关心,不会参加听证人,那么听证会就无法收集到公众的真实意见。
关于听证公告的发布方式,示范稿规定的用意就是尽可能让最多的人知道或让尽可能多的相关人知道听证会召开的有关情况。
3、关于听证陈述人的确定示范稿规定了确定的原则,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则。
同时具体规定了在四种确定的方法。
一是听证陈述人的报名人数不足听证会公告所列人数,听证机构认为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所有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均应列为听证陈述人。
二是按照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听证陈述人。
三是对于一些人可以有优先权,主要是某一群体推选出的代表。
四是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经约见认为该人持有重要意见、确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听证陈述候选人或利害关系人。
4、关于听证义务示范稿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其担负的职责而了解某些情况,听证机构要求其向立法机关提供信息,而拒绝提供信息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这类陈述人不应具有特权,不仅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还应当要求其出席听证会,以接受听证人和其他听证陈述人的质证。
5、关于听证陈述人保密和费用这一规定是对听证机构规定的责任。
一是保密的责任。
听证陈述人简历中的个人情况,有一些可能涉及其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听证机构不得公开,这是在现代社会公民个人的权利。
二是听证陈述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听证机构可以为其提供因出席听证会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听证机构不需对所有的听证陈述人支付因听证所支出的费用,因为出席听证会为立法机关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但对于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如城市中处于最低生活线下的居民、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边远山区的农牧民等,可以给以为其支付合理的费用。
6、旁听旁听人员的确定,应参照人民法院旁听的办法,按到会场的先后顺序确定。
此外,听证机构应当保证媒体参加听证会,并进行报道。
三、关于听证会的举行1、关于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听证会举行的目的,听证人通过听取听证陈述人提供信息和发表的意见和看法,对听证事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为达到这一目的,示范稿规定了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
一是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规案及其支持方的陈述人发言,然后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见的听证陈述人依次发言。
二是持有相同意见的听证陈述人按照一定的顺序发言。
如果同一意见的陈述人数量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选代表发言,或者提交书面陈述材料。
示范稿强调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都应有平等的发言机会。
2、听证辩论“真理愈辩愈明”,本着这一精神,示范稿规定了听证辩论的程序。
各方听证陈述人发言并回答听证人所提问题后,经主持人同意,一方陈述人可以再次发言反驳对方陈述人的观点。
陈述人之间还可以互相提问。
3、关于听证记录关于听证记录,是对听证会进程所作的原始的、未经归纳、整理的记录。
听证记录作为立法程序中的相关材料,应存档保存。
鉴于听证会是公开举行的,因此,听证记录也应可以在政府刊物上公布,供公众、学者查阅、研究之用。
4、关于听证会上的言论保护示范稿第三十六条规定,听证人和陈述人在听证会上的言论受宪法保护,不应受到任何追究。
这一规定是为保障听证人和陈述人,尤其是陈述人可以充分反映情况。
陈述人由于客观条件或自身认识能力所限,可能对某些问题的理解不够全面或有偏差。
只要不是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便不应受到追究。
四、关于听证报告1、关于听证报告的内容示范稿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听证报告的内容。
示范稿强调,听证报告应当将听证陈述人提的主要事实、观点意见及其依据作出充分的、客观的报告。
(我认为第一章中的客观原则应当是对听证报告的要求。
对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应当是真实,且这种真实只能限于信息来源或渠道的真实,而不可能是客观真实,因为什么是客观真实在某种情况下在一段时间内是不可知的。
新闻报道的客观性,也只能是媒体的自律性要求,有的媒体的生存目的就是要为某一方摇旗呐喊。
因此,客观原则不应当是听证的基本原则。
2、关于听证报告的公开听证报告应当公开,这也是对听证机构的一种监督。
听证报告是立法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公布后可供公民查阅或学者研究之用。
3、关于听证报告的作用示范稿最后对听证报告的作用作出规定。
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这一规定是立法民主化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