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爱我的专业 主持词如题 谢谢了
主席:各位领导、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欢迎大家前来观看丰县首届“信泰证券”杯会计职业道德知识辩论赛决赛现场,本次大赛由丰县县委宣传部、丰县财政局、丰县广播电视局、共青团丰县委员会、丰县会计学会联合主办,由南京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丰县服务部协办。
经过紧张的初赛和半决赛,现在还剩下我们四支代表队,将要在这里进行争夺三、四名和冠亚军的决赛,相信经过选手的充分准备,各代表队和辩手会给大家一个精彩的展现,本次比赛分为两场,第一场是卫生系统代表队和委派会计代表队进行争夺第三名的比赛;第二场是财政局机关代表队和镇财政代表队进行争夺冠军的决赛。
比赛开始前,首先我宣布会场纪律和比赛规则: 一、陈词阶段:我们提倡即兴陈词,引经据典要恰当,在陈词阶段,由双方一、二、三辩进行陈词。
先由双方一辩进行立论陈词,然后是双方二辩、三辩在反驳对方观点的同时,对本方观点进行补充陈词。
顺序是正方一辩、反方一辩、正方二辩、反方二辩、正方三辩、反方三辩。
时间都是每人3分钟。
二、自由辩论阶段:时间是双方各5分钟。
由正反双方自由轮流发言。
发言辩手落座为发言结束,同时另一方开始发言,另一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计时间照常进行。
同一方的发言次序不限。
如果一方用时已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以向主席提出不发言。
在自由辩论阶段,我们提倡积极交锋,对重要问题回避两次以上的一方扣分,对于对方已经明确回答的问题仍然纠缠不放的,适当扣分。
三、结辩陈词阶段:时间是3分钟,由双方四辩进行结辩陈词。
也就是辩论双方针对辩论赛整体态势进行总结陈词,对于脱离实际、背诵事先准备的稿件者,适当扣分。
四、其它注意事项: 1、在辩论时不要随意打断别人的话; 2、不可进行人身攻击; 3、尊重主席及评委的评判; 4、我们提倡辩手使用普通话,对使用普通话者适当加分; 5、除辩论开始一辩必须说“主席、评委、大家好”,其余皆可省去。
6、在辩论中,辩手可以使用道具、图表和物品作为辅助手段以强化自己的陈辞,但尺寸不能过大,以免遮挡。
7、在每场比赛中,辩手的辩位不能变动。
8、在辩论中,为支持本方观点,我们不反对引用名人名言,但我们不提倡引用敏感历史人物及当代现任领导人的讲话,以免引起各种歧义。
另外,在举例时,尽量避免敏感的政治人物及政治事件。
9、时间提示:最后30秒时,哨音提示,时间结束时亮红方牌子。
本场辩论赛的辩题是: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是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问题。
下面,请辩论双方代表队上场。
现在我来介绍一下今天的辩论双方。
坐在我右手边的是正方镇财政代表队,她们的4位辩手分别是:一辩李亚男、二辩王世松、三辩周环环、四辩刘彬,他们的观点是: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是会计职业道德的问题;那么坐在我左手边的是反方财政局机关代表队,他们的四位辩手分别是:一辩代晓曼、二辩孙凯、三辩张宏华、四辩韩方真,他们的观点是: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不是会计职业道德的问题。
主席:下面,辩论开始,首先我们欢迎正方一辩发言,时间3分钟。
主席:好,刚才正方一辩对自己的观点作了立论陈述,现在我们来看看反方是如何破题立论的。
请反方一辩发言,时间也是3分钟。
请
主席: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陈述,下面请正方二辩作补充陈词,时间是3分钟; 主席:下面有请反方二辩作补充陈词,时间也是3分钟; 主席:下面请正方三辩对本方观点作补充陈词,时间是3分钟; 主席:下面请反方三辩对本方观点作补充陈词,时间也是3分钟; 主席:谢谢,经过刚才双方一、二、三辩陈词之后,接下来又是他们施展才华的时刻了,也是辩论赛最精彩的时刻---自由辩论。
在自由辩论开始之前,让我提醒双方代表,你们每队各有5分钟的发言时间,正反双方自由轮流发言,同一方的发言次序不限。
正方先发言。
一方发言落座之后,另外一方要马上发言,若有间隙,累计时间照常进行。
如果一方用时已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以向主席提出不发言。
我们提倡积极交锋,对重要问题回避两次以上的一方扣分,对于对方已经明确回答的问题仍然纠缠不放的,也要适当扣分。
好,现在我宣布自由辩论正式开始。
主席:先请正方先发言 主席:好,各位观众,刚才这段自由辩论可谓非常的精彩,而各方的第四位辩手所将要作的总结性陈述,往往更是举足轻重。
我们先从反方四辩***开始,时间3分钟。
请。
主席:谢谢
现在我们请正方四辩***为正方作总结性陈述,时间也是3分钟。
请。
主席:好,感谢各位辩手精彩的辩论,究竟哪方获胜,请现场评委给大家一个客观公正的答案,请评委退席评议。
主席:在评委评议期间,我们有请丰县小凤凰剧团副团长朱惠给大家演唱,她演唱的歌曲是: 1、 2、 大家欢迎
下面请丰县中学 给大家演唱,他演唱的歌曲是: 1、 2、 大家欢迎。
主席:在比分揭晓之前,先请现场的评委嘉宾 对今天的辩论进行点评,有请,大家欢迎 主席:下面我宣布本场比赛最佳辩手是: 方 代表队的 辩辩手 。
获得本场比赛胜利也是我们本届大赛的冠军代表队是: 方 代表队。
各位领导,各位观众朋友们,经过十余天的紧张比赛,我们各个代表队和各位辩手历经初赛、半决赛和今天的决赛。
比赛中各位辩手辩出了水平,辩出了会计人的风采,从中产生了一批优秀辩手,今天的决赛中也产生了我们本届辩论赛的冠军代表队,辩论赛已到此结束,下面进行发奖: 1、获得本届辩论赛的优秀辩手和最佳辩手是:卫生系统代表队:陈文、田苗,财政局机关代表队:韩方真;镇财政代表队:刘彬;委派会计代表队:赵厚峰、孙惠娟。
获得本届辩论赛的最佳辩手是:财政局机关代表的代晓曼。
下面有请财政局段炼书记、市财政局会计处副处长颜浩同志给优秀辩手和最佳辩手发奖。
2、获得本届辩论赛优胜奖的代表队是:信用联社代表队、供销社代表队、商业系统代表队、委派会计二队。
下面请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张悦同志、县财政局局长段玉兰同志、共青团丰县委员会书记朱兵同志、广播电视局书记孙岱丽同志给获得优胜奖的代表队颁奖,大家欢迎。
3、获得本届辩论赛三等奖的代表队是:县卫生系统代表队、委派会计一队。
下面请县人大副主任孙裔成同志、县政协副主席刘祖斌同志给他们颁奖。
4、获得本届辩论赛二等奖的代表队是:镇财政代表队。
下面请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邱成同志、徐州市财政局会计处处长、徐州市财政会计学会秘书长冯云同志颁奖。
大家欢迎。
5、获得本届辩论赛一等奖的代表队是:财政局机关代表队。
下面请县委副书记、县政协主席史亚林同志,南京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冯小烨同志给获得一等奖的代表队颁奖,大家欢迎。
各位领导、观众朋友们,本届信“泰证券杯”会计职业道德辩论赛到此圆满结束。
谢谢大家 自己仿照吧记得采纳啊
季羡林的事迹
1928年1月,通电宣告复职。
2月,二届四中全会后,蒋集军政大权于一身,继续进行北伐。
张群时任中央政治会议外交事务委员会委员,同时兼政务次长、上海厂长和校长。
1928年6月,北伐结束。
此后,张群再次衔命赴日。
他在与义一会见时表示,即将就任,希望日本在东北问题上保持友好态度,对中国的统一事业不加阻难。
12月,,实现表面上的统一。
党中央执行委员。
不久接替黄郛任上海特别市市长 1931年张群到武汉,任鄂豫皖“剿匪”总司令部党政委员会常务委员兼政务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主持武汉行营政治处,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进行多次“围剿”。
从1933年中到1935年底,张群任湖北省政府主席。
这期间 为稳定华中,他在湖北推行了以下几项工作:赈灾、调整税率、促进地方工业、平衡财政收支、提高行政效率、选拔县长、召集省参议会等。
1935年张群出任外交部长。
从此至1937年12月25日,张群任外交部长职一年两个月又十天。
1937年张群改任中政会秘书长兼外交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 1948年5月,张群辞去行政院长职务,改任总统府资政。
张群到台湾后,蒋介石委以“总统府”资政。
1950年初任国民党中央非常委员会委员,同年又任国民党中央评议委员会主席团主席,翌年兼任“行政院”设计委员会委员。
张群还被推为国民党中央直属党部第一小组组长。
1972年5月,张群向蒋介石提出依例自退,蒋仍命其为“总统府”资政。
1974年7月6日,张群妻马育英因心脏病不治在台北去世,终年86岁。
1975年4月5日,蒋介石病逝,张群表示“痛苦的心情,是不能以语言文字所能形容的”。
1979年5月9日,国民党中央在台北授予张群中山奖章,蒋经国宣读功绩词并亲自为张群佩戴中山奖章。
1990年12月14日上午,张群在台北病逝,终年101岁。
张群去世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于15日发去唁电,表示哀悼。
何应钦的人物生平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许多村务要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来讨论决定。
但是,村民代表会议究竟该怎样开
应该议论哪些事项
议事的程序有哪些
这些问题在许多地方并没有明确的答案。
四川省彭山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彭山县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如何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做出了具体规定,现将相关条文摘登如下,供各地参考。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会议授权,讨论决定下列事项:讨论修改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二)讨论决定本村的全年工农业生产计划及主要措施;(三)讨论决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审查重要经济合同;(四)审查全年财务收支预算和上年财务收支决算,审查村务、财务公开内容;(五)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讨论决定乡镇统筹的收缴方法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审查村提留、集资款的收缴、使用和义务劳动工的安排;(七)讨论决定集体财物的管理和使用;(八)审查人口出生计划指标的安排、落实;(九)讨论决定村级建设规划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十)讨论确认“五保”对象,审查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十一)审议通过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辞职报告,并在下一次村民会议上通报;(十二)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十三)审查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
村民代表单独提出的议题须以书面形式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程序:会前准备1.村民委员会会同党支部共同研究会议议题,讨论提出解决议题的方案和保证措施。
2.提前2至3天,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全体村民代表,以便村民代表有足够时间就会议议题征求所联系村民的意见。
3.做好会议文秘工作,包括草拟和印制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表决的决定、会议文稿、会议的统计报表、会议记录簿等。
4.布置会场。
每次村民代表会应挂“××村第×届村民代表会议第×次会议”会标,设立主席台,安排好代表座位和小组讨论地点。
(二)会议议程1.清点参加会议人数。
村民代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能有效。
2.宣布开会。
由主持人报告本次村民代表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确认符合法定人数,宣布会议有效并报告列席人员名单。
3.报告上次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向参会代表汇报上次会议决定或决议执行情况,接受村民代表的监督和审查。
4.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
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代表报告本次会议的议题和初拟方案。
5.讨论和审议。
对会议的议题、初拟方案,要分小组进行讨论。
村民代表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可以自由地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讨论后由各小组综合、汇总代表的意见。
6.表决与通过。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决定或决议的议题进行表决。
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对重要议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二是一般性的议题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应由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方可生效。
7.会议小结。
由主持人对本次会议的情况进行总结,并部署、安排工作。
(三)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要指定专人记录,记录人要真实、客观、全面地记录会议的全过程。
记录主要包括:1.会议的人数及组织情况。
2.会议的议题和主要内容。
3.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
4.会议表决的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
村民代表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本次会议的资料(会议通知、工作报告、会议议题、会议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进行整理,并立卷存档,妥为保管,以备后查。
(四)村民代表会议做出决定或决议后,村民委员会必须尽快地以村务公开等多种形式,向广大村民公布和宣传。
村民代表应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原则。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不得与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保证上级行政任务的完成;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问题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时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
并将组织实施的情况在下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上报告。
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村民委员会及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完)
村民代表怎么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编辑本段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编辑本段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编辑本段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