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特阿拉伯信仰什么教
伊斯兰。
[编辑本段]【概况】 【国名】沙特阿拉伯王国(Kingdom of Saudi Arabia),代码SA。
“沙特”取自于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创始人伊本·沙特之名,在阿拉伯语中,为“幸福”之意;“阿拉伯”一词,为“沙漠”之意。
“沙特阿拉伯”即为“幸福的沙漠”。
【面积】225万平方公里(沙特官方数字)。
【人口】2460万(2005年),其中沙特公民约占70%。
绝大部分为阿拉伯人,信伊斯兰教,讲阿拉伯语。
【官方语言】阿拉伯语,通用英语。
【同北京时差】 比格林尼治时间早3小时;比北京时间晚5小时 【国际电话码】 966 【首都】利雅得(Riyadh),人口约500万。
夏都为塔伊夫;外交之都为吉达;宗教之都为麦加。
【国花】乌丹玫瑰(蔷薇科) 【国家元首】国王兼首相、国民卫队司令:阿卜杜拉·本·阿卜杜勒-阿齐兹(Abdullah Bin Abdul-Aziz),2005年8月1日继位。
【重要节日】国庆日:1932年9月23日;开斋节:回历10月第一天;宰牲节:回历12月10日。
【货币】沙特里亚尔(Riyal),1美元=3.75沙特里亚尔。
【宗教】伊斯兰教为国教,逊尼派穆斯林占85%,什叶派穆斯林占15%。
一天祷告五次,此时当地人都去清真寺做礼拜。
女人必须穿黑袍。
【国旗】 呈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3∶2。
绿色的旗地上用白色的阿拉伯文写着伊斯兰教的一句名言:“万物非主,唯有真主,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
下方绘有宝刀,象征圣战和自卫。
绿色象征和平,是伊斯兰国家所喜爱的一种吉祥颜色。
国旗的颜色和图案突出地表明了该国的宗教信仰,沙特阿拉伯是伊斯兰教的发源地。
【国徽】呈绿色。
由两把交叉着的宝刀和一颗枣椰树组成。
绿色是伊斯兰国家的喜爱的颜色。
宝刀象征圣战和武力,象征捍卫宗教信仰和保卫祖国的决心和意志;枣椰树代表农业,象征沙漠中的绿洲。
另外,沙特人民最喜爱枣椰树,并把它作为捍卫宗教信念的象征。
【国歌】我们敬爱的国王万岁 [编辑本段]【自然地理】 位于阿拉伯半岛。
东濒波斯湾,西临红海,同约旦、伊拉克、科威特、阿联酋、阿曼、也门等国接壤。
海岸线长2437公里。
地势西高东低。
西部高原属地中海气候,其他地区属亚热带沙漠气候。
夏季炎热干燥,最高气温可达50℃以上;冬季气候温和。
年平均降雨不超过200毫米。
全境大部为高原。
西部红海沿岸为狭长平原,以东为赛拉特山。
山地以东地势逐渐下降,直至东部平原。
沙漠广布,其北部有大内夫得沙漠,南部有鲁卜哈利沙漠。
有金、银、铜、铁、铝土、磷等矿藏。
东部波斯湾沿岸陆上与近海的石油和天然气藏量极丰。
鲁卜哈利沙漠东部的布赖米绿洲为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三国争议地区。
[编辑本段]【简史】 公元七世纪,伊斯兰教的创始人穆罕默德的一些继承者建立阿拉伯帝国,八世纪为鼎盛时期,版图横跨欧、亚、非三洲。
中国史书称为“大食”。
十一世纪开始衰落,十六世纪为奥斯曼帝国所统治。
十九世纪英国侵入,当时分汉志和内志两部分。
1924年内志酋长阿卜杜勒-阿齐兹·沙特兼并汉志,次年自称为国王。
经过30年征战,阿卜杜勒-阿齐兹·沙特终于统一了阿拉伯半岛,于1932年9月23日宣告建立沙特阿拉伯王国,这一天被定为沙特国庆日。
[编辑本段]【政治】 沙特是君主制王国,禁止政党活动。
无宪法,《古兰经》和穆罕默德的圣训是国家执法的依据。
国王亦称“真主的仆人”。
国王行使最高行政权和司法权,有权任命、解散或改组内阁,有权立、废王储,解散协商会议,有权批准和否决内阁会议决议及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协议。
1992年3月1日,法赫德国王颁布治国基本法,规定沙特阿拉伯王国由其缔造者阿卜杜勒-阿齐兹·拉赫曼·费萨尔·沙特国王的子孙中的优秀者出任国王。
2006年上半年,沙政局总体平稳,经济保持快速增长,安全形势续有好转。
【议会】 沙特协商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成立,是国家政治咨询机构,下设12个专门委员会。
协商会议由主席和150名委员组成,由国王任命,任期4年,可连任。
2002年2月,法赫德国王任命萨利赫·阿卜杜拉·哈米德(Saleh Abdullah Homaid)为协商会议主席,2005年4月连任。
【政府】 本届政府于2003年5月组成,现由29名成员组成,主要成员是:国王兼首相、国民卫队司令阿卜杜拉·本·阿卜杜勒-阿齐兹(Abdullah Bin Abdul-Aziz and Ben la Den),王储兼副首相、国防航空大臣、军队总监苏尔坦·本·阿卜杜勒-阿齐兹(Sultan Bin Abdul-Aziz),内政大臣纳伊夫·本·阿卜杜勒-阿齐兹(Naif Bin Abdul-Aziz),外交大臣沙特·本·费萨尔·本·阿卜杜勒-阿齐兹(Saud Bin Faisal Bin Abdul-Aziz),石油、矿产大臣阿里·易卜拉欣·纳伊米(Ali Ibrahim Naimi),财政大臣易卜拉欣·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萨夫(Ibrahim Bin Abdul-Aziz Asaf)。
[编辑本段]【行政区划】 全国分为13个地区:利雅得地区、麦加地区、麦地那地区、东部地区、卡西姆地区、哈伊勒地区、阿西尔地区、巴哈地区、塔布克地区、北部边疆地区、季赞地区、纳季兰地区、朱夫地区。
地区下设一级县和二级县,县下设一级乡和二级乡。
[编辑本段]【司法机构】 以《古兰经》和《圣训》为执法依据。
设有高等法庭和普通法庭。
高等法庭设在麦加、吉达和麦地那。
特别上诉法庭设在利雅得和麦加。
另有普通法庭处理一般案件和贝都因部落事务,该类法庭由宗教法裁判官主持。
司法机构隶属司法部。
[编辑本段]【重要人物】 阿卜杜拉·本·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兼首相、国民卫队司令。
生于1924年。
1964年,任国民卫队司令,1975年被任命为第二副首相,1982年6月,被立为王储兼第一副首相和国民卫队司令。
2005年8月1日继任国王。
阿曾于1998年10月和2006年1月访华。
苏尔坦·本·阿卜杜勒-阿齐兹,王储兼副首相、国防航空大臣、军队总监。
1928年生于利雅得,是现任国王阿卜杜拉的同父异母兄弟。
年轻时即任皇家卫队司令,1953年任利雅得地区埃米尔,同年改任农业大臣,1962年任国防大臣,1982年起任第二副首相兼国防和航空大臣、军队总监。
2005年8月1日被任命为王储兼副首相、国防航空大臣、军队总监。
苏曾于2000年10月访华。
[编辑本段]【经济】 石油工业是沙特经济的主要支柱,为世界最大石油输出国。
近年来,沙受益于国际油价攀升,石油出口收入丰厚,经济保持较快增长。
政府大力建设和改造国内基础和生产设施,继续推进经济结构多元化、劳动力沙特化和经济私有化,努力扩大采矿和轻工业等非石油产业,鼓励发展农业、渔业和畜牧业,积极吸引外资,保护民族经济。
2005年12月,沙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约一半人口从事游牧,放养骆驼、绵羊、山羊、马。
四分之一人口从事农业,耕地不到全国面积的百分之一,散布在各绿洲中。
农产品有椰枣、小麦、大麦、蔬菜、水果。
工业有石油提炼、石油化工、钢铁、纺织、水泥等部门。
国家政治、经济重心为利雅得与哈萨区。
汉志为第二重心,有行政中心吉达与伊斯兰教圣地麦加、麦地那,近年正加速建设红海沿岸的石油化工业。
两个重心区之间有公路以及长距离油管、液化气管相通。
出口主要为石油及其制品,占出口额的90%,是世界上最大的石油输出国,还出口有椰枣、畜产品;输入主要为粮食、糖、茶和纺织品等。
从达兰至黎巴嫩的赛达,筑有中东最长的输油管(长1,770公里),近年又修筑了从东岸石油区到西岸的油管与液化气管道。
沙赫普尔港“霍梅尼港”的旧称。
主要经济数据(2005年): 国内生产总值(GDP):3074亿美元 人均GDP: 13947美元 经济增长率:6.5% 通货膨胀率:1% 外汇储备:1835亿美元 外债:1267亿美元 失业率:8.8% 对外贸易总额:2280亿美元 出口额:1570亿美元 进口额:527亿美元 [编辑本段]【资源】 2005年,沙石油产量5.26亿吨,出口石油4.3亿吨,剩余可采储量363亿吨(占世界储量的26%),三项指标均居世界首位。
天然气年产量640亿立方米,剩余可采储量6.9万亿立方米,占世界储量的4%,居世界第四位。
沙还有金、铜、铁、锡、铝、锌等矿藏。
水资源以地下水为主。
地下水总储量为36万亿立方米,按目前用水量计算,地表以下20米深的水源可使用320年左右。
沙是世界上最大的淡化海水生产国,其海水淡化量占世界总量的21%左右。
目前,沙共有30个海水淡化厂,日产300万立方米淡化水,占全国饮用水的46%。
沙共有184个蓄水池,蓄水能力6.4亿立方米。
[编辑本段]【工业】 石油和石化工业是沙特的经济命脉,石化产品外销70多个国家和地区,石油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70%以上,石油出口占出口总额的93%。
2005年沙原油日产量为1050万桶。
近年来,沙政府充分利用本国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大力发展钢铁、炼铝、水泥、海水淡化、电力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等非石油产业,依赖石油的单一经济结构有所改观。
近年石油产量及收入情况如下: 年份 产量(万桶/日) 收入(亿美元) 2003 850 740 2004 910 1060 2005 1050 1570 [编辑本段]【农业】 沙特十分重视农业发展。
全国有可耕地3200万公顷,已耕地360万公顷。
从业人员约为39万,农业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7%。
政府对农业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农作物特别是小麦的种植,调动了农民积极性。
目前主要农产品有小麦、椰枣、玉米、水稻、柑橘、葡萄、石榴等。
粮食自给率为98%,小麦已实现自给自足并出口。
畜牧业主要有绵羊、山羊、骆驼等。
政府还利用地方和私营企业力量兴办肉鸡、蛋鸡场,发展养鱼业,鼓励大公司建立各种农场。
沙有自流水井4万眼,饮用水井5.2万眼,水坝220座,蓄水能力达8亿立方米。
[编辑本段]【财政金融】 沙官方海外资产约1280亿美元。
2005年政府国内公债1266.7亿美元,占GDP的41%。
沙有商业银行10家,其中国民银行、利雅得银行和拉吉希金融投资公司三家为本国银行,其余为合资银行,分支机构1210家。
资本约230亿里亚尔,利润约70亿里亚尔。
沙有七家证券交易所。
[编辑本段]【对外贸易】 实行自由贸易和低关税政策。
出口以石油和石油产品为主,约占出口总额的93%,石化及部分工业产品的出口量也在逐渐增加。
进口主要是机械设备、食品、纺织等消费品和化工产品。
主要贸易伙伴是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意大利、法国、韩国等。
由于大量出口石油,沙对外贸易长期顺差。
2005年沙对外贸易总额2280亿美元,出口额1570亿美元,进口额527亿美元。
商务签证材料 (1)护照原件(半年有效期以上) (2)2寸白底彩照2张 (3)身份证复印件 (4)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5)派遣函原件 (6)经当地认证的邀请函复印件 (7) 沙特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8)往返的机票订单 (9)女士及男士技术人员,工程师需有沙特方的反签号 [编辑本段]【军事】 武装部队建于1964年,最高国防会议为国防最高决策机关。
国王为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武装部队总参谋长为穆罕默德·萨利赫·哈马迪上将。
军队分正规军和国民卫队。
正规军平时实行志愿兵役制,战时实行义务兵役制,一般兵种服役期两年,特殊兵种服役三年。
武装部队总兵力约10.6万人,其中陆军约7.3万人,编3个装甲旅、1个空降旅、1个步兵旅、1个王室警卫团、23个炮兵营;海军约1.1万人,组成红海和波斯湾两支舰队;空军约1.8万人,编攻击机中队、截击机中队等。
此外还有国民警卫队、边防部队、特种安全部队和海上警卫队等。
[编辑本段]【教育】 政府重视教育和人才培养,实行免费教育。
中、小学学制各为六年。
全国共有各类学校2.28万所,其中综合性大学8所,学院78所,高等宗教大学5个。
现有教师33.96万人,在校学生约480万,其中大学生27.2万人。
每年约有7000名学生公费出国留学。
在国内读书的大学生,除免费住宿外,还享受津贴。
[编辑本段]【新闻出版】 全国发行13种报纸、24种杂志。
阿拉伯文报纸主要有:《利雅得报》、《中东报》(在伦敦出版)、《半岛报》、《国家报》、《欧卡兹报》、《座谈报》等,英文报刊主要有:《阿拉伯新闻》、《沙特报》、《沙特商业》、《沙特经济概览》等。
沙特通讯社:简称沙通社,1971年1月23日成立,直接受新闻部领导。
用阿、英、法文发稿。
在华盛顿、伦敦、突尼斯、贝鲁特、开罗等地设有分社。
广播电台:主要有3家,分别是1962年在麦加建成的《伊斯兰召唤》电台,1965年建成的利雅得广播电台和1972年建成的《古兰经》广播电台。
以上电台除用阿拉伯语广播外,每天还用英、法、乌尔都、斯瓦希里、波斯和班加利语对外广播。
电视台:1964年建立电视网,现有五个电视台。
1965年开始播放黑白节目,1976年开始彩色播映。
1983年开始播放英、法语节目。
目前全国各地有107个中转站,电视网已覆盖全国98%的地区。
[编辑本段]【对外关系】 沙奉行独立自主、温和务实、不结盟的外交政策,主张国与国之间相互尊重、和平共处、互不干涉内政。
将发展与美关系放在外交首位。
重视发展与阿拉伯、伊斯兰国家的关系,致力于阿拉伯团结和海湾合作委员会的一体化建设,积极参与地区热点问题。
大力开展多元化外交,加强与中国、欧盟、俄罗斯和日本等大国的关系。
迄今,沙已同100多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
作为世界石油大国,沙加强与OPEC内外产油国的协调,维护产油国利益,并加强与石油消费国的沟通。
【对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的立场】 伊拉克问题:主张维护伊拉克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阿拉伯属性。
支持伊政治重建进程,希望将各派都纳入该进程。
支持打击破坏伊安全与稳定的恐怖活动,认为伊武装组织的行为不利于伊实现稳定和重建。
反对外部势力干涉伊内政,呼吁伊周边各国遵守不干涉伊内部事务的原则。
沙在2003年召开的马德里伊拉克国际捐助会议上捐款10亿美元。
巴勒斯坦问题:强调全面、公正解决巴以冲突是实现地区和平的唯一途径,巴勒斯坦问题的根源是以色列对巴领土的占领。
支持中东和平进程,呼吁重启“路线图”计划。
要求以从所有阿拉伯被占领土撤军。
2002年阿卜杜拉王储提出中东和平倡议,并成为同年阿盟首脑会议决议。
沙对2006年巴立法选举表示欢迎,呼吁国际社会尊重巴人民的选择和意愿,给哈马斯更多时间调整政策。
沙反对孤立哈马斯政府,反对停止向巴提供援助,反对为哈马斯政府参与和谈预设条件。
伊朗核问题:主张通过对话解决伊核问题。
希望伊不发展核武器,与海湾国家一道致力于实现本地区无核化。
希望伊遵守《联合国宪章》,并采取措施增进互信,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
反对对伊朗进行制裁或动武,认为这会给地区带来灾难性后果。
愿与伊在睦邻友好、互利合作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下进一步发展关系。
反恐问题: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认为恐怖主义是一种国际现象,是极端思想的产物,不属于某一文明、宗教或民族。
强调反恐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消除恐怖主义根源。
2005年2月,阿卜杜拉王储在利雅得国际反恐大会上倡议成立国际反恐中心。
叙黎问题:谴责黎巴嫩前总理哈里里遇刺事件,呼吁黎人民维护国家统一和稳定,通过对话解决分歧,避免分裂。
沙为促进叙利亚与国际调查委员会合作积极斡旋,认为在最终调查结束之前不应对叙采取行动。
苏丹达尔富尔问题:欢迎苏丹政府为解决达尔富尔问题所采取的行动,强调反对任何对苏的武力干涉和制裁,希望国际社会给予苏足够的时间执行联合国有关决议,避免使用可能导致问题复杂化的威胁。
认为应集中精力解决达尔富尔地区的人道主义危机,支持向该地区派遣非洲维和部队。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支持建立包括海湾地区在内的中东无核区和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已加入《禁止使用化学武器条约》。
要求以色列签署核不扩散条约,认为以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是中东不稳定因素,国际社会应对以施压。
国际油价:强调奉行平衡的石油政策,承诺保证石油供应。
认为国际油价维持高位的原因并非市场原油短缺,而是炼油能力不足。
呼吁主要石油消费国减少石油税收以使消费者受益。
关于当前黎以、巴以冲突:谴责以色列对黎巴嫩和巴勒斯坦人民的暴力行动,要求国际社会采取行动制止以暴行,强调大国应负起政治责任,促使以和黎真主党立即实现停火,要求国际社会特别是阿拉伯、伊斯兰国家向黎人民提供帮助。
同时,沙明确宣布要区别不计后果的冒险行为与合法抵抗运动,反对激进组织的“盲动”将阿拉伯世界拖入危险境地。
沙国王宣布向黎巴嫩人民捐赠5亿美元,向巴勒斯坦人民捐赠2.5亿美元,并指示向黎中央银行存入10亿美元,以支持黎经济。
【同美国关系】 1943年5月沙美建交。
两国签有共同防御协定和吉达机场租借权协定。
海湾危机发生后,沙美关系加强。
海湾战争后,沙同美就海湾地区战后安全安排和召开中东和会问题相互协调立场。
1990年海湾危机以来,沙同美先后签订购买价值约300亿美元的武器合同。
美是沙第一大贸易伙伴,沙是美第一大石油供应国,1999年,双方贸易额约为168亿美元。
近些年来,沙美高层往来不断。
1998年,美副总统戈尔访沙,美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亨利·谢尔顿和国防部长也分别访沙。
同年9月,沙特王储访问美国,会见了克林顿总统和戈尔副总统,沙美双方发表了联合公报。
1999年,美国务卿奥尔布赖特和国防部长科恩访沙。
美国能源部长理查森访沙,并签署了两国在能源领域进行投资与技术合作的协议。
11月,沙第二副首相兼国防与航空大臣、军队总监苏尔坦访美。
美国总统克林顿和国务卿奥尔布赖特会见了苏尔坦,美国防部长科恩同苏尔坦举行了会谈。
2000年9月,沙特王储阿卜杜拉访问美国,与克林顿总统就中东形势及双边关系等举行了会谈。
2月,美国能源部长理查森访沙,会见了阿卜杜拉王储、外交大臣费萨尔和石油大臣纳伊米。
4月和11月,美国防部长科恩两次访沙。
2001年“9·11”事件发生后,沙美关系出现变化。
美舆论抨击沙宗教政策,把恐怖主义的根源归咎于沙瓦哈比教派的圣战思想。
大批在美留学、经商、工作的沙特人遭到美警察的监视、盘查甚至拒捕,沙资金开始从美抽逃,一些双边合作项目被搁置甚至取消。
沙特政府对其公民在美遭受歧视极为不满,并向美国提出了正式抗议,要求美国重新审议其中东政策。
在美展开反恐斗争后,沙特同美国的政策拉开了距离,反对美国对阿富汗的军事打击,特别是美国在沙驻军问题使沙特王室面临来自国内越来越大的压力,沙美关系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2001年双方重要往来有: 2月,美国务卿鲍威尔访沙;4月,美中央司令部司令托米上将访沙;同月,美参谋长联席会议副主席访沙;9月13日,法赫德国王致电美国总统,对“9·11”事件受害者表示慰问并谴责恐怖事件;20日,沙外交大臣费萨尔访美,与美就反恐问题进行磋商;22日,沙协商会议副主席访美,就“9·11”事件及沙反恐立场向美通报,支持美的反恐斗争;10月,美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访问沙特并会见法赫德国王和阿卜杜拉王储;11月,沙外交大臣费萨尔访美,布什总统会见。
2002年8月,美国兰德公司向美国国防部政策委员会提交的一份报告称沙特是美国的敌人,是中东的邪恶中心,指责沙特的某些王室成员涉嫌资助恐怖组织,建议美国政府要求沙特停止资助伊斯兰原教旨分子,冻结和查封沙在美的资产。
其后,部分“9·11”遇难者的家属向沙特王室提出诉讼,要求索赔数万亿美元。
沙特对美国上述行动表示了强烈不满,指责美国的做法损害了沙特的国际形象,沙特国内相继发生了群众反美示威活动。
此外,沙与美在一些地区问题上亦存有分歧,沙反对美国对阿富汗的军事打击,不支持美未经联合国授权对伊动武。
尽管双边关系中出现了许多不和谐音,两国政府仍维系双方盟友关系,2002年双方重要往来有: 4月,沙特王储阿卜杜拉访美国,向美总统布什就中东问题提出8点和平计划;6月,沙特外交大臣费萨尔访美,布什总统会见。
3月,美国财政部长保罗和美国副总统切尼分别访沙;10月,美国助理国务卿伯恩斯访沙,法赫德国王会见。
两国领导人还多次出面驳斥媒体有关沙美关系陷入危机的报道,互通电话、信函,强调双方盟友关系。
【同其它西方国家及日本的关系】 2001年,沙特同英、法、德等西方国家的关系继续发展。
沙、英于1927年建交。
英是沙第二大商品供应国和第三大投资国,在沙有合资企业90多家,总投资额35亿美元。
1998年,双边贸易额约220亿里亚尔。
1999年2月,沙英商会成立。
2000年6月,沙英投资论坛在伦敦举行。
4月,英国国防大臣霍恩访沙,法赫德国王和阿卜杜拉王储分别会见了霍恩,苏尔坦亲王与霍恩举行了会谈。
6月,利雅得地区埃米尔萨勒曼访问英国,伊利莎白二世女王会见了萨勒曼。
2001年6月,沙外交大臣访英,与英方就双边关系及中东和平进程问题举行会谈;7月,英国皇家海军舰队与沙皇家海军部队在吉达举行为期两天的军事演习;10月,英国首相布莱尔访问沙特,法赫德国王会见。
沙、法于1936年建交。
两国合作关系不断发展。
法是沙在欧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1997年,双边贸易额达137.88亿里亚尔。
至98年,法在沙投资达20亿法郎,共有67个合资项目。
法每年进口沙原油25亿美元,占法消费量的1\\\/4;向沙出口16亿美元的工业设备、食品等。
2000年2月,法国外长费德林访问沙特,与法赫德国王、阿卜杜拉王储、费萨尔外交大臣和萨勒曼亲王分别进行了会晤或会谈。
6月,法国防部长里查德访沙,同第二副首相兼国防航空大臣苏尔坦举行了会谈。
2001年6月,阿卜杜拉王储访问法国,与法国总统希拉克就双边关系及中东形势交换意见;10月,法国外长韦德里纳访问沙特,会见了阿卜杜拉王储。
德国是沙特在欧盟中的第三大贸易伙伴。
1997年,双边贸易额为29亿美元,沙向德出口8.45亿美元,从德进口20.60亿美元,目前德在沙合资企业总投资约为4亿美元。
2000年5月,沙特高教大臣安卡利访问德国,双方签署了两国教育和科技人员往来协定。
2001年10月,德国外长访沙,与沙外交大臣费萨尔就中东局势和阿富汗问题交换了意见。
此外,沙特与欧盟的关系进一步发展。
2001年4月,欧盟贸易专员拉米访沙,与沙方就沙加入WTO问题举行会谈;9月,欧盟代表团访沙,与沙特王储就双边关系及中东形势进行会谈。
2002年2月,欧盟负责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级代表索拉纳访问沙特,与阿卜杜拉王储举行会谈,讨论其提出的中东和平方案;6月,沙王储阿卜杜拉与索拉纳再次举行会谈,强调沙坚持中东和平进程必须以沙和平计划为基础。
沙、日于1954年建交,近年两国关系有进一步发展。
2000年2月,两国有关续签日在沙科中立区的阿拉伯石油公司开采权合同的谈判历时两年多后,最终仍破裂,但双方均表示,这将不会影响两国关系。
沙是日本主要原油供应国。
沙特出口的原油占日本石油消费量的24.8%,日本精炼油的13.4%来自沙特。
1998年日本平均每天从沙进口116万桶原油。
日本是沙第二大贸易和投资伙伴,1997年,双边贸易额达465亿里亚尔,其中沙向日出口约390亿里亚尔。
在沙有33个日沙合资企业,总投资额为176亿里亚尔。
2001年9月30日,日本首相特使访沙,向沙方通报了日对“9·11”后国际形势的看法。
【同阿拉伯国家关系】
沙特阿拉伯的历史和建立至今的几任国王?
沙特阿拉伯自1932年第一任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本·阿卜杜勒·拉赫曼·阿斯·沙特即位至今一共有6代国王. 1. 阿卜杜勒-阿齐兹·本·阿卜杜-拉赫曼.阿勒沙特 (1932 - 1953)2. 沙特·本·阿卜杜勒·阿齐兹 (1953 - 1964)3. 费萨尔·本·阿卜杜勒-阿齐兹 (1964 - 1975)4. 哈立德·本·阿卜杜勒-阿齐兹 (1975 - 1982)5. 法赫德·阿卜杜勒-阿齐兹 (1982 - 2005, 1996年因为中风而无法执政, 由弟弟阿卜杜拉·本·阿卜杜勒-阿齐兹摄政)6. 阿卜杜拉·本·阿卜杜勒-阿齐兹 (1996年起作为王储摄政, 2005登基担任国王至今)
中国简介
中国(China),位于东亚,是一个以文明为主体、中华文化础,以汉族为主要民族的统一多民族国家,通用汉语。
中国疆域内的各个民族统称为中华民族,龙是中华民族的象征。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距今约5000年前,以中原地区为中心开始出现聚落组织进而成国家和朝代,后历经多次演变和朝代更迭,持续时间较长的朝代有夏、商、周、汉、晋、唐、宋、元、明、清等。
20世纪初辛亥革命后,中国的君主政体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共和政体。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国大陆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中国有着多彩的民俗文化,传统艺术形式有诗词、戏曲、书法和国画等,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中秋、重阳等是中国重要的传统节日。
中国,又以“华夏”、“中华”、“中夏”、“诸夏”、“诸华”、“神州”等的代称出现。
“夏”,在商、周以前有夏;“华”,是指华丽、兴旺;也有说上古华、夏同音,本一字。
“中国有礼仪之大,故称夏;有服章之美,谓之华。
”华是指汉服,夏指行周礼的大国,而“华夏”的意思就是“身穿华裳的礼仪之邦”。
而汉语中的“中国”一词,最早指天下的“中心”——黄河流域黄河中下游的中原河洛地带,中国以外称为四夷。
古中国直辖地区为汉地,其周围四夷均为臣属之地,所谓“天子有道,守在四夷”。
中国是居天地之中者曰中国,四夷是居天地之偏者。
汉代始建蛮夷邱,并促成汉文化圈,南北朝建“四夷馆”。
明朝四夷馆,内分八馆,曰鞑靼、女真、西番、西天、回回、百夷、高昌、缅甸等等。
自清朝统治中国以来,中国作为东亚文化宗主的局势渐渐被打破了。
古代县太爷的日常生活是怎样的
平遥县衙按照封建社会多年形成的惯例,官府必位于城的正中轴线上,北京的紫禁城就位于老北京城的正中子午线上,山西巡抚衙门(现省人民政府址)也位于旧太原城的正中线上。
大约因为皇帝贵为天之骄子,替天行道,理当居中。
各地命官受“天子之命”,领一方水土,牧一方子民,官府位居正中,当仁不让。
再者衙门居中庸之位置,乃公平断事之所也。
县衙大门外隔道相对原有一照壁,本系循民俗所建,所以照壁以南称为“照壁南街”。
县衙大门外右侧有“申明亭”,原修于明万历四十八年(1620)。
洪武五年(1372),明太祖朱元璋诏令全国各州、县修申明亭,凡民间婚姻、田产、地基、斗殴等纠纷,须先在申明亭由各里长调解,调解无效者方可具状击鼓。
实际上申明亭就是一个民事调解处。
申明亭的设立也是明朝初年对诉讼程序的一项改革,解决了千百年来县太爷被民事纠纷所困,无法脱身去整治、发展一县之政治、经济、文化等大业的陋习。
大门廊下架设登闻鼓,立于洪武初年,百姓可击鼓上闻,申诉冤屈。
大门外东原有“彰瘅亭”一处,初建于明万历四十八年(1620),现已恢复。
是彰善瘅恶、端正社会道德风化之所。
县衙署大门以里,仪门以外,两厢为赋役房。
据康熙四十六年(1707)《平遥县志》载,原为明万历十九年(1591),知县何其智在东侧修“寅宾馆”3间。
万历四十八年(1620),知县杨廷谟在仪门外两旁修赋役房七间,应共计10间。
光绪八年(1882)版《平遥县志》的“县治图”上,也绘着赋役房,每侧为5间。
近年来县有关部门复修时竟错修为12间,东西两侧各6间。
既不符合封建时代建房用奇数的礼制,又没有历史记载作为佐证,使游人一踏入衙署大门内,就心生疑问。
这种不尊重历史文化内涵而单纯加速古迹景点复建的商业意识,只能遗患后世,贻笑大方。
赋役房,即县衙收取赋役钱粮的办事处。
明清时期国家财政来源于向农民收取的田赋和丁银,田赋按农户拥有的土地以亩计收,丁银按人口计收。
明清时期平遥城内分10个坊,农村分30个里、224个行政村、55个自然村。
清康熙年间全县共有土地1016427亩,共有人口104822人,田赋折白银64177两,丁银7882两。
多数农民只能交纳粮食,无法折交银两。
国家征收赋役钱粮集中在秋收以后,当时收交数额大,运输工具落后,只能肩挑、马驮、车推,为了尽快完成,县衙事先排定各坊里上交赋役的日期,集中在此办理。
赋役房以北,两侧各修小房一间,东为灶火,西为柴炭,供衙役人等自己烧水、做饭。
仪门即礼仪之门,建于明万历四十七(1619)年,是一座强化封建礼制的建筑物。
按照封建社会儒教伦理,人的一切行为举止,都必须上下有别,贵*有等,不可乱礼逾制。
在衙署中出入门庭也须遵循礼制。
中门平时关闭,只在县太爷出巡、回衙、恭迎上宾、重大庆典时方才开启。
平时走两侧便门,两侧便门东为“人门”,西为“鬼门”。
一般人两门皆可出入,惟提审、押解犯人,必须走鬼门。
穿过仪门,就到达了大堂院。
此处庭院宽敞,配有月台的大堂巍然高耸于正面。
东西两庑各有房11间,统称“六部房”。
初建于明万历四十七年(1619)。
六部房之名源于我国封建社会的“三省六部”制。
即隋唐以来,在皇帝专制下的中央政权机构内,设中书省、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负责立法,尚书省负责行政,门下省负责监察。
明清时期更突出了尚书省的职能,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部正职称“尚书”,副职称“侍郎”。
各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为皇帝执掌不同方面的统治职权。
使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井井有条。
为适应这种完善而严格的行政程序,各省巡抚衙门、府、州、县衙,都按六部形式设置对应的办事机构,即“六部房”,也称“六房”。
这种制度使封建统治明细化,提高了国家机器的专业化分工程度,增强了皇帝对统治机构的驾驭效率,使封建制度及形式发展至顶峰。
“六部房”按照“左文右武”的礼制,东边是吏、户、礼房,一般由县丞分管,西边是兵、刑、工房,由典史分管。
清代中期后,县级“六房”已不再单设机构了,虽不成建制,但吏员对六房之事仍各有专司,衙署中的各种文札、档案、账簿、器物等,仍按部别分别存放保管。
六部各房在明清时期各有所司。
吏房 明清两代朝廷吏部负责官员的考核,办理官员的任免、升降、调派等手续。
县衙的吏房则不同,主要职责有四:其一是整理记录本县历任官吏的政绩和本县的特大事件,及时呈报上峰,当然是上天言好事了。
同时,协助知县对本衙佐杂人员进行考核,奏销工食银等。
其二是调查登记在籍进士、举人、贡生等的家庭出身、品端德行、学识造诣等,上报府台,有的还可能转至督抚衙门、吏部衙门等,供叙用、候铨、即补官吏时参考,使各种人才能够引起朝廷的注意。
其三是调查本县人士在外为官的情况,以便载入史册,为本邑在外为官者出具给假、丁忧、服满复任等证明文书。
同时也便于同其在乡近亲协调好关系,相互予以关照。
其四是承办捐纳官衔、封荫等事务。
户房 职责有四。
首先是稽核全县各里甲的土地、人口,分配及收缴田赋丁银。
收缴的钱粮按照布政使或府台指令,大部分征解上交到指定地方。
留存本县部分移交“钱粮库”(大堂左侧),由县丞管理,知县支配。
其次是负责本县常平仓、丰备仓等县直粮仓的藏贮调用。
组织各乡里交*检查各村的社仓、义仓,管理集市,缉查私盐。
第三是保管朝廷钦定的度(尺、步弓)、量(升、斗)、衡(秤、戥)具标准件,管理社会经济贸易秩序。
当时的秤是每市斤十六两制,早年的计算口诀为“一退六二五,二一二五……”等,就是用于十六两制秤的交易,即如果某物每斤的价格为一元,则每两合六分二厘五毫,二两是一角二分五厘。
俗传旧秤每斤十六两象征十六星宿,即“南斗六郎,北斗七星,再加福、禄、寿三星”。
经商者缺斤短两,就会自折其寿、其禄、其福,以此警示世人,倡导良好商德,也显示了古人的睿智。
此等规制十分繁琐,解放后已改用十两制秤,现又改为公斤秤。
但古版书籍及传统中医经典著作中,所用剂量仍是十六两制,切勿混淆。
户房对收回的零散银两,上交前要熔铸为官银元宝,一般分五十两、十两两种,铸造模具户房保存,成色也由户房监制。
然而明清两代铜钱币不得在县衙浇铸,由中央户部“宝泉局”统一浇铸,清康熙年间又特准各省设局铸造。
第四是根据知县指令,办理赈灾恤贫事宜。
礼房 主管礼制、庆典、科考等事宜。
第一是主持、组织全县的重大庆典、迎诏迎宾仪礼,组织文庙、武庙、城隍庙、邑厉坛、社稷坛等官祭仪式。
组织乡饮酒礼、迎春神牛酒席等常规礼仪。
第二是安排“县试”的后勤工作。
县试即童生考取秀才的考试,朝廷对各县派有教谕(正八品)、训导(从八品)等命官,专司教育科举。
他们主管县试的命题、阅卷、录取。
还主管县学及全县的社学、义学,监督教学情况,端正生员礼仪。
礼房胥吏在这里仅听从他们调派而已。
但学田学产归礼房掌管。
第三是联系生员参加府台复试、省城乡试,安排廪膳生员的廪粮、赴考费用。
派人为中式生员家中赶送喜报,组织为公车会试举子的送行仪等等。
第四是随时在彰瘅亭张榜斥恶扬善,强化儒教礼制,引导社会风气,制定乡规民约等。
为进士、举人、义士、孝廉、烈女、节妇等进行申报、树立旗杆、修建牌坊、镌刻碑铭等,以彰优笞劣。
承办捐纳功名手续。
兵房 明清时代平遥没有常驻兵营,只在城西南40里的普洞关设有巡检司(后改铺兵司),由一名巡检(从九品)统领,有铺兵49名,均为本邑青壮年。
他们守护关卡,盘查行人,维持社会治安。
由兵房胥吏联系他们。
偶有军队过往,也由兵房接洽。
兵房还负责监造兵器并负责“武备库”(大堂西侧)的保卫工作。
一旦政局不稳,县衙奉命办团练,也由兵房承办具体事务。
“三班衙役”的管理操练、选送武举人员,也属兵房负责。
刑房 刑房不是对犯人行刑之房,其主要职责有:第一,负责审案文书的记录,负责整理归档,为知县查找国家刑典中的适用条款。
根据县太爷指令,书写对有关人犯的拘传、查抄、起赃、传唤证人、封产、判决书等有关文札,以及大案初审的上报案宗。
第二,管理监狱(重狱、轻狱、女狱),监造并保管刑具、戒具。
第三,誊写朝廷新颁的法令、禁令及上司下达的通缉令等,张贴于城门、市井、交通要卡,晓谕百姓。
第四,组织医学值司人员为人犯诊断,核实伤情病情。
率领仵作(法医)验尸取证。
工房 主要职责为组织维修衙署、城池、官祀之庙宇坛台,修造官立牌坊,监修重大水利、桥梁、关隘工程。
承办官银元宝浇铸,打造兵器、刑器。
派员带领民工赴上级指定的重大工程工地完成劳役。
六房的职能基本上概括了明清时期知县的主要职责。
以往不少人常常有一种错觉,认为封建社会知县的职责只是审案断狱而已,其实知县职责大致可以归纳为10条:管理田丁,征收税赋,劝导农桑,兴修水利,维护礼制,兴学育人,审案断狱,赈灾恤贫,维持治安,镇压反叛。
《清史稿·职官三·县》载知县之职责为“知县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
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
看来要造福一方,当好忠君爱民的父母官,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
大堂是知县办理公务的主要场所,在整个县衙署建筑中,规模最大,上限最高,是衙署的中心和主题建筑。
堂前配有月台,象征着皇权的高贵,威仪万千。
平遥县衙大堂为五楹厅堂,中间三楹为公堂,正中后方屏风上绘山水朝阳图,屏前为官台,上方有官阁,也称“暖阁”。
阁上方悬有匾额,书“明镜高悬”。
该匾之语,似为历代官阁之通用语。
“明镜高悬”之典故,首见于《西京杂记》(汉刘歆撰)卷三:“高祖初入咸阳宫,周行库府,金玉珍宝,不可称言。
其尤惊异者……有方镜,广四尺,高五尺九寸,表里有明,人直来照之,影则倒见。
以手扪心而来,则见肠胃五脏,历然无碍。
人有疾病在内,掩心而照之,则知痛之所在。
又有女子邪心,则胆张心动。
秦始皇常以照宫人,胆张心动者则杀之。
”后人则以“明镜高悬”比喻官吏执法严明,判案公正,或办事明察秋毫,公平无私。
官台是权威的象征。
延续至今的开会时所设的主席台,似也有此内涵。
座谈会则不设主席台,以示人人平等,可畅听欲言。
类似习俗,盖出于此。
官台上设案,上置“文房四宝”、火签筒、惊堂木,官印盒置于右侧。
当日知县升堂端坐,正好是升起朝阳的位置,表示日丽中天,王法公允。
观者对古人之设计构思,不禁油然而生钦佩之情。
大堂内陈列着七品正堂的部分仪仗,也称“执事”。
按照清代规定“知县,青旗四,蓝伞一,青扇一,桐棍、皮槊各二,肃静牌二”。
(《清史稿·舆服志四》)知县仪仗没有“回避”牌,因为封建社会的县衙,就是最基层的政权机构,知县的职责便是处理本邑各种事务,无回避百姓之理由,知县应“与小民朝夕相处,勿使隔绝不通也”。
(丁日昌《牧令辑要》第七卷)知府以上官吏,一般不直接受理民事,出巡时才有资格用“回避”牌。
大堂内东西两侧分别为“钱粮库”和“武备库”。
大堂外东侧是“赞政亭”。
赞者参也,赞政亭也即参政之所。
知县常在这里接待各里坊耆老、乡绅等地方上有名望的人和告老还乡的官员等,以示“体恤民情”,实则为官吏同地方势力结盟之所。
但清代不准未仕之有功名者过问政事。
清顺治九年(1652)诏曰:“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以违制论,黜革治罪。
”大堂外西侧是“銮驾库”。
銮驾是皇帝仪仗的别称,区区县衙,何来銮驾
查明洪武年间“迎接诏赦仪”规定:“凡遣使开读诏赦,本处官具龙亭、仪仗、鼓乐出郭迎。
”(《明史·卷五十六》)因此各府、州、县都要准备迎接和导引“圣诏”的龙亭和仪仗。
而这种仪仗即仿制皇宫之銮驾。
平时不用,存放于銮驾库。
清代仍沿用这种礼制。
“銮驾库”之设置,当源于此。
大堂背后之二堂,自成四合院落,且同后面内宅相通,所以二堂院门也称宅门。
看门差役称“门禁”,也叫“门子”。
门子日夜值守,闲人免进,有事求见大老爷,须烦门子通禀。
清代门子年俸银六两,但许多来访者为求方便,常赏其小费,这个职务当然是肥缺了。
现代人讲“走门子”一词,恐出于此。
知县除每日上午辰时(九时左右)升大堂署理公务外,其余时间主要在二堂办公,处理日常公务,个别召见下属,秘密询问案件,会见来客等,所以这里没有大堂那种森严的气氛。
引人注目的是二堂后墙东侧的一块“除暴安良”匾额,是清光绪八年(1882)邑人王希闵送给时任知县锡良的。
此匾为原物,一直藏在二堂顶棚内,近年翻修二堂屋顶时才发现。
这里有一段故事:锡良字清弼,蒙古镶蓝旗进士,光绪六年(1880)任平遥县知县,光绪八年(1882)调任阳曲县知县,同知衔。
后因屡有政绩,升迁京官,光绪二十六年(1900)闰八月由湖南布政使升任山西巡抚。
光绪七年(1881)冬,平遥县落邑村古董商人王希闵,在走村串户收买古董时,收到一副“铜”象棋,实际是纯黄金制作的,可谓一夜暴富。
村中几名无赖听到风声,夜入王宅蒙面抢劫,未能得手。
留下匿名信一封,威胁其交出象棋,否则将招来灭门之祸。
王希闵急奔县衙告状后,锡良派人微服私访,反复查证分析,并派人蹲守,终于将这帮恶徒擒获,并审出他们以往犯下的累累罪行,对他们课以重刑,百姓无不拍手称快。
王希闵更是感动不已,于光绪八年(1882)正月县衙开印后恭送此匾。
东侧墙上悬挂的“张仲遗风”匾,也是原物。
是民国初年百姓赠给县知事(县长)吴洁己的。
二堂内东西耳房分别为“简房”、“招房”。
“简房”为县丞的办公处所。
县丞为知县之助手,正八品。
室内现陈列清代县衙作息制度,知县丁忧、俸满、封印制度。
旧时父母亡故,子女需回家守孝三年(实为二十七个月),称做“丁忧”。
为官者若遇父母亡故之事,需申报吏部开缺,居丧期满后,吏部将视情况而重新安排工作。
汉民族之儒礼以孝为本(百善孝为先),所以丁忧期间连科考都不准参加,否则治罪。
如子女身为武职,遇有紧急军情,或国难当头,或皇帝诏准,方得以“忠孝不能两全”而遥拜致祭。
这里充分体现了封建社会中,汉民族儒教礼制对人们道德行为的规范。
“俸满”即指明清时代官吏任职满一定年限,则依例升调的制度。
《清会典·吏部七·文选清吏司四》:“京官以历俸二年为俸满,外官以历俸三年为俸满,未俸满者不入俸深班推升。
”“封印”即知县每年春节前后有一个月的休假,届时,需停办公事而封印,封印日期由朝廷钦定。
《清稗类钞·十二月封印》:“京师大小官署,例于每年十二月之十九、二十、二十一,三日之内,由钦天监选择吉期吉时,照例封印,颁示天下,一体遵行。
”二堂内西耳房为“招房”,旧时为典史的办公场所。
明清时代的典史无官品,即“未入流”。
“掌稽检狱囚。
无丞、簿,兼领其事”。
(《清史稿·职官三》)典史职品虽小,但一般都由地方上之“闻人”充任。
俗称衙门中的“四爷”(排在知县、丞、主簿之后)。
有时知县外出或在封印期间,则由典史代行职权。
清代已不设主簿,使典史的权力更加膨胀。
有一首《十字令》,专门描写典史之虎威:一命之荣称得,二片板子拖得。
三十俸银领得,四乡地保传得。
五下嘴巴打得,六角文书发得。
七品堂官靠得,八字衙门开得。
九品补服借得,十分高兴不得。
典史出身杂流,常易专权,清代科举出身的知县对其提防甚紧,宁可信任师爷、书吏,不敢倚重典史。
“招房”现今向人们展示、介绍了清代的“养廉银”制度。
清初官吏薪俸低微,难以维持生计。
一品大员年俸银180两,正七品知县年俸银才45两。
以权谋私、挪借公款之弊难以根治。
雍正二年(1724),雍正皇帝批准山西巡抚诺敏的奏请,把全国各地官府“火耗银”,全部收归国库,按官品补贴发给,以资养廉,故称“养廉银”。
不在任就没有了,相当于当今的“职务补贴”。
正七品知县养廉银每年为400两~2000两。
根据县邑大小、赋税总额等拉开档次。
官居边塞或不开化地区(少数民族居住区)者从优,也算一种激励机制吧。
二堂外两旁,分别是“钱谷师爷”房和“刑名师爷”房。
“师爷”既非官也非吏,是清代官僚制度产生的一种特殊名目,实为长官的“幕友”,类似春秋战国时期的“门人”、“食客”。
清代从督抚衙门到州县官署,无处不有。
他们有着比官吏更为显赫的声望和地位。
他们没有正式的行政职务,但实际上掌管着衙门中案件的审判。
县太爷称他们为“西宾”,他们尊县太爷为“东翁”、“东家”。
吏役、百姓尊县太爷为老爷,尊称这些幕友为“师爷”。
穿过二堂即为内宅,内宅是明清时期知县的生活区,正房五楹,中间三楹为客厅,两侧套间各一楹,为书斋及卧室。
客厅中正面悬挂匾额,上书“慎勉堂”,落款为明万历四十七年(1619)知县杨廷谟。
其实这个堂名是布展者无视历史的编造。
清光绪八年(1882)《平遥县志》中,载有明万历四十八年(1620)杨廷谟为修县志所作的《重修平遥县志序》,文中结尾落款是“万历四十八年(1620)岁在庚申孟秋吉旦。
敕授文林郎知平遥县事上谷杨廷谟沐手谨书于忠爱堂中”。
杨廷谟当时的书斋称“忠爱堂”,即忠君爱民之意,符合封建社会为官者之铭。
其实布展者当时若能稍微注意一下历史考证,就不会出此笑话了。
据《清稗类钞》云,明清两代,知县一律易地为官,不得携带家眷。
至清乾隆年间,皇帝才诏令此规可破。
因此以往知县五百里外易地为官,知府以上需到千里之外,就连教谕、训导也不得在本“府”境内任职。
家眷也一般不得到任所探视,加之社会观念封闭,知县在处理公务之余,只能在这块小天地里看书、做文、吟诗、抚琴,生活单调枯燥,难享天伦之乐。
不像当今之易地为官,每周五回府,周一上任,甚至每日驱车回家,早出晚归,充分发挥了现代化交通工具的优势,体会不到封建时代易地为官者的苦衷。
内宅的东、西房为客房,有上峰莅临或同窗同科谊友来访,可做留宿之所。
但上级送公文的信使,则只能送至二堂,不得步入内宅,更不能留宿内宅,只能在“寅宾馆”或“公馆”食宿,这大概也是一种等级制度吧。
平遥县衙中轴线上的最后一座建筑是“大仙楼”,上面供奉着守印大仙,即狐仙。
清代官衙奉狐仙为守印大仙,不知何故。
守印大仙木主为红底金字加云饰牌,带须弥座,外置神龛。
大仙楼是平遥县衙中仅存的原建筑物,故而地势偏低。
原名观云楼,即知县每日茶余饭后观察四乡天气云晴之所,反映了古代平遥农业在封建经济中的地位。
清代改称大仙楼。
县衙中轴线建筑,除仪门内至大堂的石牌坊外,尽管复建时出现了一些有悖于历史的错误,但基本上都重建起来了,重建历史遗址是很难不出错误的。
根据旧县志图示,西侧还有牢狱、督捕厅、洪善驿、马王庙等尚未重修。
东侧的土地祠、酂侯庙、粮厅、花厅、壮班房等已重修完毕,并向游人开放。
“壮班房”以及大堂月台下原有的“差役房”(东西对称,现暂未复建),是县衙里“三班衙役”之住所。
所谓“三班”即皂班、快班、壮班。
虽然都是衙署之差役,但其分工不同。
皂班即皂隶,主司站堂、报事、行杖等内职。
清代平遥县衙皂隶编制为知县用皂隶16名,县丞用皂隶四名,典史属下皂隶4名,洪善驿皂隶2名,接递甲皂20名。
每名皂隶年工食银一律6两。
快班即捕快,也分步快和马快,负责缉捕人犯。
清代平遥县署设捕快8名,年工食银及草料银共134.4两。
壮班即民壮,每年由当地百姓中轮派青壮年担任,主要职责是维持地方治安及衙署内劳务。
每人年工食银6两。
除此之外,明清两代平遥县衙还有狱卒、轿夫、灯夫、禁卒、伞扇夫、库子、斗级、仵作(法医)等杂役,工食银也是每人每年6两。
“三班衙役”和杂役,其地位比胥吏更低,除壮班为良民百姓派子弟轮流服役外,一律被社会视为*役,投充者多为当地市井无赖。
清代规定差役不得与良民结婚,其子孙三代不得参加科举考试,更不得做官。
所以许多家族规定子孙不准充当差役,否则要削其族籍,不准入祠入谱。
差役们工薪低,待遇差,更无“养廉银”之说。
但他们凭着手中的“传票”、“铁链”为本钱,在缉捕人犯、堂上行杖、押解犯人、查赃、催科、验尸等执行公务时,可以到处敲诈勒索百姓。
真是“权之所至,不在大小”。
清朝的纪晓岚说:“在百姓眼里,差役只比天子差一等而已。
”清方大湜在《平平言》中列举捕役八大害:“豢贼分肥,纵贼殃民,勒索事主,妄拿平民,私刑吊拷,私起赃物,侵剥盗贼。
”捕役们常用“贼开花”的招数,即有盗案发生时,信口诬指些殷实人家为窝主,顺便拘押,逼迫他们出钱“洗贼名”。
也有借“起赃”为名去翻箱倒柜,顺手牵羊,甚于盗贼。
更有甚者,收盗贼为徒,三七分成。
通过对平遥县明清两代旧县衙的开发研究,可以看到封建社会里,县级政权机构是直接接触老百姓的,其统治得力与否,关系着整个天下的稳定。
明清两代在县级行政统治方面已有了一整套完善的经验了。
首先是加强了正印官的权力,尽管下面设有佐贰官,如县丞、教谕等,各有所司,但政权最后都要统归于知县。
官、吏、役等的等级特别森严,不许混淆。
其次是从千百年的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办事机构,“三班六房”各司其职,还可聘用幕友,以保证知县统治权的有效运用。
对办事机构中的官吏之职责、招聘、任期、役满出路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是制订了完整的基层政权的法规条令。
除《会典》、《则例》中的有关条款外,清朝政府还特别编修了《州县事宜》、《牧令书》等,是专门针对州官、县官的政书,对州县正印官进行约束规范,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清代县级行政组织,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阶段。
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可适用广东省林木林地调解处理条例吗
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121日由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5月1日起施行。
本人就《条例》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特色亮点进行初步的学习解读。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一)领导重视、亲自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014年8月28日《法制日报》报道,湛江市一些市县政府在处理集体土地、林地纠纷时,居然以“双方均无权属证明”为由,违法将集体性质的土地、林地收归国有,近年来引发多起纠纷。
省委《值班要情专报》第225期对此转载。
省委主要领导作出“要及时研究,依法依规,提出指导意见”的批示精神,建议省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归纳梳理全省不同山林土地纠纷的类型,并由省林业厅牵头,联合起草《全省土地山林纠纷调解处理适用法律规范》,由省府办公厅印发全省,分类指导各地准确适用法律规章。
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果断行动,突出问题导向,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条例》补充列入了2015年年的立法计划,明确由省人大主导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安排由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实施。
《条例》的起草,省人大黄龙云主任亲自部署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时任省人大肖志恒副主任带队调研、多次提出起草重点,保证了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林业厅领导亲自主持调处部门《条例》研讨会,出席、列席条例起草评估会等,对有些条款作出具体修改意见的批示。
(二)现行调处规章不规范,不适应新常态对调处工作的需求。
一是原《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滞后于形势的需要。
目前,已实施了八年的省政府规章《调解处理办法》局限性显而易见,该《办法》存在没有规定政府处理期限,对政府确权行为的责权利、对当事人争山抢林的法律责任规定得比较模糊等问题,造成许多纠纷久调不决、成为历史积案,矛盾不可调和,引发不少的群体性事件。
二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2015年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规制度,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尤其强调落实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建设。
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属行政确权的范畴,是政府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
在实践中各地调处部门普遍反映,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律原则,必须对省政府规章《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予以修订,并独立升格为地方性法规,才能更好地依法执法,提高执法的权威性。
通过明确制定具体执法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强化程序约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
三是部门规章存在适用范围不清问题。
对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确权案件,有部分市、县相关裁决机关认为,只有土地、林地权属证书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但实例中部分规章又存在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补充规定》等。
事实上,在处理山从山林权属争议时,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林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不能依照国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如混淆使用,属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因此,出台《条例》,才有利于在调处实践和参与诉讼实践中,不易造成处理林地纠纷适用了处理土地纠纷的相关法规的矛盾,有利于在行政诉讼中获得“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有利于当事人息诉罢访,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四是林木林地权属变迁的复杂性需要有健全法规来规范保障。
从山林土地权属确权的历史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山林土地权属历经了土地改革时期、合作化时期、人民公社化时期、六十年代初的“四固定”时期、八十年代初的林业“三定”时期等多次变革调整,在分分合合中,存在大量山林土地历次改革均没有确权发证,已确权发证的又大量存在界址不清、权属不明、权属凭证缺失等问题,长期以来积存了大量的山林土地纠纷。
若没有健全完善而且具有强制约束的法规保障,就会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有偏差,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受到侵害。
(三)严格立法程序,科学严谨起草《条例》。
一是成立起草小组、制定工作方案。
6月3日,成立了由省人大农委、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省林业厅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的条例草案起草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告常委会分管领导,全面启动起草工作。
二是密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条例》起草小组通过省内外的实地调研、召开林权争议案件审判法官专题等10多场座谈会,理清立法思路,突出重点,在现行的政府规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不下10次,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泛全面征求意见建议。
多次向省编办、省法制办、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法院、检察院等10多个单位征求意见,由省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征求了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处机构的意见,向人大代表、律师、基层实务工作者、社会人士征求意见,通过省人大公众网平台向全省社会开放征求意见,据不完全统计,《条例》出台前共征求意见达到上万条之多,起草组认真研究吸收其好的制度设计和规定内容,将主要的修改意见均已采纳吸收。
三是开展重点制度规定的试点工作。
本《条例》立法项目是实操作性很强的程序性、实体性立法。
为检验《条例》是否接地气、有实效,实践是最有效的检验手段。
先后在选择在林情不同、山林纠纷案情不一、管理体制各异的连山、仁化、五华三县开展《条例》试点工作。
着重在试行公开聘请调解员参与调解制度及按照调处依据、调处程序和调处时限等规定试行调处。
通过为期三个月试行,为《条例》的完善制度创设提供了实践依据。
四是严格遵守立法规定,立法程序科学严谨。
《条例》是严格通过立法的程序要求,经过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及《条例》草案经过吸收了中山大学等9所地方立法研究与咨询服务基地、省法学会等4个地方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66位立法咨询专家等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经过了6次专题论证会、表决前评估会等,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共三次会议审议后,最终于2016年1月22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
因此,《条例》的出台,凝聚了省委主要领导以民为本、爱民之心、为民之要,凝聚了省人大领导敢于直面问题、为民当家作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凝聚了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等积极参与立法良好法治氛围。
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群众利益高度关注并极力维护,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全力以赴推进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体现了全社会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同责任与担当,将进一步推动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二、《条例》主要内容《条例》共有六章五十七条,对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原则、调处依据、管辖与受理、调处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了规定。
与原《办法》相比,增强新内容、创设了新亮点,突出“事要解决”的原则,着重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林区的平安边界建设,为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和谐氛围。
(一)重在调解,特别对民间调解制度作了设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目的是明晰产权、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先通过调解方式来处理,而且通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实现案结事了。
为此《条例》将做好调解工作作为重点,放在制度设计的首要环节,力求通过调解解决大部分的林权争议。
一是在林权争议受理前,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先行组织调解;二是林权争议受理后,调处机构调解正式介入前,先由社会调解力量组织一次公正公开的民间调解;三是规定调处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多次调解,只要有需要或者调解有可能解决争议,就应当组织调解;四是调处机构应当组织一次有利于增加公信力的调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技术人员、有关社会组织和双方亲友代表参与,见证调解。
(二)强化责任,特别对限定调处期限作了突破。
为体现社会民众立法意愿要求,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林权调处的效率,《条例》从几个方面强化了调处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责任:一是为强化调处具体工作的责任,规定了受理、调查、勘验、使用、处理、公告、送达、建档等各个时机应当进行的工作内容、程序和完成时限等;二是为强化管辖的责任,规定林权争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行调解、就地处理的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管辖权进行受理,依法调处并作出决定;三是为强化提高自身能力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调处技能等培训;四是设置了法律责任,明确不作为将受到严惩。
(三)明确依据,特别对各类权属凭证作了规定。
为解决林权争议双方各持一词,证据界定困难的突出问题,《条例》将现有的各类林权凭证结合历史和现实情况进行了梳理,力求调处依据更加明确和清晰,通过凭证效力认定等工作解决大量类似的林权争议。
一是对法定林权凭证作出规定的同时,又规定有关材料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权属来源证据;二是在规定不同时期权属凭证应当追溯权源依据的同时,又规定同一时期合法权属凭证处理的原则;三是在规定当事人凭证与所在地其他持证人属同一情形的予以认定的同时,又规定与发证机关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不一致的,以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为准;四是对鉴定凭证本身真伪作出规定的同时,又规定了权属凭证所载实地四至范围的确定办法。
五是对登记发放、撤销、变更林权证作出指引性规定的同时,又规定了不能作为林权依据的情况。
(四)分类调处,特别对常见争议调处作了区分。
《条例》归纳分析了当前林权争议的不同种类,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调处作了原则性、选择性规定,力求解决几类普遍存在的问题,或者解决某类争议共同的焦点问题,促成全省林权争议的批量解决。
在规定确认林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的基础上,对以下六类争议的调处作了规定:一是仅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二是因历史原因当事人对争议的林地均无法提出权属凭证,在不同历史时期又有不同的经营使用事实的;三是可以按照林地权属和林木权属分离的原则进行调处的;四是国有单位与乡镇、村农村集体发生林权争议的;五是对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真伪。
六是跨行政区域发生林权争议的等。
关于限定调处工作期限,《条例》有所突破。
林权争议千差万别,调处工作有其特殊性、复杂性,上位法没有对调处工作限定期限,已经立法的兄弟省市只有福建设置了办理期限。
但从我省山林纠纷调处现实来看,必须对大量积存的林权争议及时调处,并争取通过制度保障来批量解决,决不能延办。
为夯实政府调处机构的责任,合理加快问题的解决,《条例》规定了调处工作各个时段的期限,包括:受理期限、审查期限、调解期限、处理和重新处理期限、公告期限,以及有关特殊情况下延长的期限和当事人配合有关调处工作的期限。
(五)完善程序,特别对调处关键环节作了细化。
林权争议调处工作需要一定的自主性、灵活性,《条例》对相关主体在几个关键环节应当遵循的调处程序进行了细化,以实现与正在进行相关政策改革相衔接,与可能进入的司法程序相衔接,既体现《条例》要结合调处实际赋予适度自由裁量权,又要体现出法规的刚性约束及执行严肃。
一方面,细化当事人在申请环节的配合义务:一是规定当事人申请林权争议调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等;二是规定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推选参加调处的代表并予以授权委托;三是规定行政村、居委会的法律顾问应当全程参加调处活动;四是规定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等行为。
另外,对当事人维护林权争议现状和依法参加、配合调处工作等管理重点作了规定。
另一方面,细化调处机构在调处环节的工作规范:一是对调查核实工作进行细化,规定通知勘验人、当事人、见证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并制作调查勘验笔录;二是规定签订《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应有的附件和手续;三是规定作出《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后,送达、公开、归档等工作均应规范办理;四是规定一般只有五种情形才能中止调处;五是林权争议调处期间有三种情形之一的,调处机构可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终止调处;六是规定对争议林地林木必要的管理措施以及补偿提存发放措施等。
三、《条例》创设的主要特色亮点《条例》的制定坚持了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有关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系列指示,从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实际出发,通过搞好制度创新和设计,规范相关行为,落实有关主体责任,调整相关利益诉求,着力解决林权争议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引导集体组织和人民群众运用法治方式、通过法治途径解决林权争议问题,为我省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法制保障。
出台的《条例》主要特色亮点体现在“五有”:(一)林权争议“有人受理”,解决了当事人“出路”问题。
《条例》降低了门槛、放宽了山林纠纷调处申请条件,凡是当事人认为有权属争议并能提供证据材料的,向当地调处部门提出申请,政府调处部门必须先接受,经审查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林木林地所在地予以公告。
这一宽进制度设计,解决了群众诉求有人理、申请有人管的问题,畅通了渠道,方便了群众,体现了政府要“以民为本、主动服务”的行政工作要求。
(二)林权争议“有人调解”,解决了权属争议“源头治理”问题。
引入民间调解,是《条例》制度设计的首创,“多元调解、民间参与”也是最大限度发挥群众自治的力量。
一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熟悉林权历史和现实情况,既有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社会人士作为民间调解员,组织专门的履职培训,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充实调处力量。
另一方面规定,民间调解员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政府不强加给当事人,尊重了公民自由选择权。
还规定民间调解员参与调解的交通劳务费由调处机构支付。
这一创设条款,既充分尊重民意,传承中华民族“和为贵”理念,又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解决争议、化解矛盾,从源头上突出主动治理,减少了政府的因行政裁决的行政成本,达到了权属争议的“案结事了”、“案清人和”。
(三)林权争议“有限期结案”,解决了权属争议“久拖不决”的问题。
林权争议千差万别,调处工作有其特殊性、复杂性,上位法没有对调处工作限定期限。
但是,广泛存在的林权争议不能因此延办,否则以后更加难办。
尤其是对目的全省积存着已受理未办结的案件达7841宗,因山林纠纷引发的信访量仍居高不下,这些矛盾纠纷、权属争议就象是埋在林区“地雷”,若不及时排除,将成为影响林区和谐稳定的老大难问题。
因此,为夯实政府调处机构的责任,合理加快问题的解决,《条例》规定了调处工作各个时段的期限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行政行为的法律约束及行政高效原则,从原来没有时间限制到现每宗案件必须在15.5月时间内限期办结案件,否则将受到行政问责或承担法律责任,这从制度设计上防止了政府不作为情形,避免了争议案件从原来的只受理没期限解决处理规定,造成了当事人想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都没有法律救济途径,减少或者杜绝出现案件的“堰塞湖”现象,保障了争议案件解决有出路。
(四)林权争议“有规范程序”,解决了权属争议调处程序问题。
调处林权争议是政府法定行政行为,属于程序和实体的裁决,既要充分依据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实体的裁决,又要严格依照调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将因程序不规范等情况被撤诉。
从调处实例中,就有不少案例因程序问题被法院撤诉,需要政府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
因此,《条例》在制定时已充分考虑、作了周全安排,严谨了调处程序、细化了工作规范、明确了各环节内容,同时条例颁布施行后,将对调处工作标准进行统一规范,以实现与正在进行相关政策改革相衔接,与可能进入的司法程序相衔接,尽可能减少因程序出错被法院撤诉的风险。
(五)林权争议调处“有问责追究”,解决了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未按照规定时限调解和处理林权争议造成不良后果的”;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了调处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具体工作期限,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没有在规定期限结案,不仅调处具体工作人员、而且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制度上解决了调处人员及地方政府应当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行政的要求,减少或杜绝了机关工作人员懒政、不作为现象出现,压实了责任,提高林权调处的效率,实现了林木林地争议“定纷止争、案清人和”调处目的,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推动了我省平安林区建设。
当然,同时《条例》也规定了对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体现责任、权、利对等原则,将更好地调动调处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机关工作人员的“有为则奖、无为就罚”管理措施。
2011~2012近期十大重要新闻 很急,好的加分,谢谢各位
阿拉伯国家只是泛指而已。
目前阿拉伯国家和地区共有23个,大都分布在中东地区,它们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北也门)、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南也门)、沙特阿拉伯、科威特、巴林、卡塔尔、伊拉克、约旦、黎巴嫩、叙利亚、巴勒斯坦、埃及,利比亚、突尼斯、阿尔及利亚、摩洛哥、毛里塔尼亚、苏丹、索马里、吉布提、西撒哈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