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主持词 > 调解非正常死亡主持词

调解非正常死亡主持词

时间:2019-06-02 15:30

纠纷调解案例

邻里纠解案例 生活中邻里纠纷往往是由于人们的理解和沟通,相互之间缺乏谅解礼让,所产生的摩擦 2011年5月,XX社区盘西组居民庄春花与庄永华就两家相邻巷子砌墙一事,发生了矛盾纠纷,双方互不相让,由口角很快发展到动手。

庄春华说这条巷子经常有污水流淌,现在整治酷夏天气炎热,每天都会有阵阵恶臭散发出来,影响了自己家人的生活。

于是庄春华未和隔壁庄永华商量便在在巷子里起了到隔墙。

这一下污水是进不来了,但引起邻居庄永华的强烈反映:你怎么有权随便砌隔墙自己独用?这不成了你自家的巷子了吗?双方很快发生争吵并动起手来,庄永华阻止庄春花继续砌隔墙。

  庄春花向XX街道XX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了情况,请求法律帮助。

XX社区调解委员会给予了接待,并及时介入调解。

调解人员先到现场勘察,并向其他居民和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

庄永华说:“我也不是没事找他家麻烦,这个巷子是公共的小道路,她凭什么把它围起来

成了她一家的吗

”社区调解人员针对庄永华提出的问题征询庄春花的意见,问她想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没想到庄春花脱口说:“还能怎么办,他打我也打了,骂我也骂了,我岂不是白吃亏呀?现在谁怕谁啊!”调解人员严厉地说:“现在是法治国家,你说的是不对的。

还有,举国上下都在建设和谐社会,邻里之间互动友爱是一种美德的体现。

古人都晓得远亲不如近邻,你们怎么不明白呢”。

并耐心开导她:“第一火气不要大,第二要讲法,第三要讲德。

你耐心地听我讲,污水引发的恶臭,影响了你正常的生活;你可以跟隔壁商量下怎么解决而不是什么也不说就自作主张的忙活起来。

还有违章砌隔墙有两个不对:第一是违章,第二是占为已有,走道是公用的,不能设障。

你的要求是合理的,是为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但行为却是违法的,要纠正。

他虽然动手是不对的,但是你也有不对的地方,所以双方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才能解决问题。

  通过调解人员的耐心开导劝说,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一、围墙南至前门小屋,北至庄永华房屋卫生间窗户北侧50厘米处,墙高不超过2米。

二、北侧围墙尽头处由庄春花安装一扇门,庄永华同意在自家房屋墙上打一门栓插孔。

门锁钥匙各人一把,出入时通知对方。

三、建围墙及门的费用由庄春花负责,所有权属庄春花,双方签字后生效。

  在社区平时生活中,邻里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或多或少会影响着社区安定。

其实邻里纠纷大部分都是些小事,但就因为双方互不相让,导致矛盾激化。

邻里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友善和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互间的通行、通风、采光、卫生、噪音和互不干扰等相邻关系。

如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调解作为一种方便高效率、经济实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处理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布在我们城市的大街小巷,贴近我们的生活;人民调解工作人员是生活在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了解我们的生活。

邻里纠纷也就那些小事情,不至于闹的你死我活的,更不至于闹上法庭,而人民调解就很快捷方便的满足了居民的需要,维护了邻里关系的和谐和稳定,促进了社区的健康与文明,是基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规定的医疗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陈章采不是合格的记者  虚假报道,是新闻的大忌,但正因为她是大忌,才颇受新闻地痞的青睐。

《华西都市报》“著名”记者陈章采就是这样一个新闻界的地痞。

它为什么乐于虚假报道,为什么敢写虚假报道呢

  不可否认,虚假报道因为有虚的东西,有水分,有佐料,甚至有稀、奇、怪,自然更有其“可读性”,也理所当然受不知情读者的“欢迎”,更受象《华西都市报》这样的不负责任媒体“认同”,其麾下诸如陈章采之流自然深谙社领导意图——为了在激烈媒体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为了博得更多不知情读者,更为了包中“老头票”与日俱增,虚假报道也就孳生蔓延。

  陈章采之流为何敢写虚假报道呢

本人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痛打“落水狗”。

既然是落水狗,狗已无法上岸,任凭你如何打,狗全然没了还击之力,更不会对“落井下石”者构成威胁。

  二、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监管不力。

  三、司法腐败。

众所皆知,司法腐败是当今中国最大的腐败。

既然如此,大报记者,诸如陈章采之流,即便写了虚假报道,即便严重侵犯了他人名誉权,即便有微乎其微“落水狗”上岸,如四川省荣县的代孟旭,就是一个受害者,一个多次被贪官及其走狗打下水,却又多次安然无恙上岸的“落水狗”。

但上了岸又有何用呢

法院的天秤岂敢偏离报社,这叫司法慕尼黑,否则报社将会对该法院作“客观深入”报道,使法院永无宁日,法官纷纷落马。

  虚假报道之父陈章采,算是蚊虫走好运,的确让它遇上了一个生存繁殖的肥土沃水

  记者,一个多么神圣、多么神往、多么该让百姓、国家和民族依赖的职业和力量。

  西方,记者的工作不是老去夸奖一个国家,更不是夸奖各个地方领导,而是去找它不足

  中国,记者的工作已然色变——  由于“大鸣大放”的教训,也由于各地方官场腐败的如日中天,更由于市场经济的全面“经济化”,记者的神圣性已暗然失色,退化到1919年以前。

记者中真正有同情心、爱国情的人已为数不多,真正有正义感的人已少之又少,敢于向恶势力作坚决斗争的人更凤毛鳞角,诸如象《华西都市报》“名记者”陈章采这样的  看风使舵  见利忘义  攀龙附凤  指鹿为马  的真的Y记者却雨后春笋,有增无减,前扑后继

  中国记者的同情心安在

  使命感安在

  斗争性安在

  200字消息引爆 120万索赔官司  (2001年 《民主与法制报》 《中华时报》)  本报记者 逸西 晓峰 特约记者 戴孟旭  曾在川内闹得沸沸扬扬的自贡电梯伤人引发的“新闻侵权”索赔案,2001年10月31日,自贡市大案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自贡市天祥酒店败诉。

成为此案被告的《华西都市报》只因在2000年6月28日“巴蜀新闻”版刊发了一条题为《自贡一酒店电梯“吃人”》200余字的新闻。

  经调查,该电梯属天祥实业有限公司析所有,而并非报道中所说的天祥大酒店所有;且死者系酒后误闯已禁止使用的电梯厅门坠入坑底,被下行电梯桥厢压伤医治无效而亡。

因此,该报即被推上了被告席。

自贡市天祥大酒店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华西都市报》侵害其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华西都市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败诉的自贡市天祥大酒店不服,遂向法院提出上诉。

  本报记者通过详细调查采访,发现这场媒体遭遇巨领索赔的官司发人深省:悲剧完全可以杜绝,引发悲剧的媒体及记者更应该慎重、周全,尤其是批评报道,避免误伤他人  酒后误闯电梯酿惨祸  2000年6月24日,喧嚣的盐都随着夜幕降临渐渐安静下来。

  据介绍,当晚8时45分,自贡市自流井区东街办事处员工何久明等一行8人兴高采烈地从高铜周羊子饭店喝酒吃饭出来后,何久明说自己要到对面的自贡市天祥大酒店找人。

随行的陈某、钟某陪同前往,其余人则各自离去。

  9时许,何久明一行3人来到自贡市天祥大酒店桑拿健身中心。

该中心卷帘门半开着,何久明便低头钻了进去,他抬头一看,原来桑拿健身中心正在搞装修,吧台里两小工正在打扫卫生,另有3人在大厅内打麻将娱乐。

  何久明一行走到大厅又四处望了望,被正躺在桑拿中心按摩床上休息的工作员黄天贵发现。

黄翻身下床走过来问:“先生,请问找谁

”何久明未吱声,与陈某、钟某调头就朝电梯0层厅门走去。

何走在前面,伸手触按电梯上行钮。

当指示灯显示1楼时,何久明误以为电梯到达0层楼,他进人厅门后,只听“哎哟”一声大叫,便重重地坠落1米多深的坑底。

  “快把他拉起来,电梯要下来了

”  早已吓坏了的陈某、钟某听见有人这样喊,立即回过神来伸手去拉已站立坑底的何久明。

酒后的何久明误闯电梯坠懵了,让陈、钟二人拉得十分吃力。

  正当陈、钟二人拼命拉他上坑时,由上而下的电梯空轿厢压在了何久明的腰部。

  何久明“哇哇”怪叫的声音惊动了桑拿中心所有人。

黄天贵见状,立即跑到天祥大酒店大厅1楼处按电梯上行钮。

1分钟左右,电梯开始上行,何久明才被大家彻底拉扯出坑。

  被拉扯出来的何久明声称自己没事,但桑拿中心工作人员不放心,就和随他一道来的陈某一起立即送何到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体检意见为:腹胀,中下腹部可见广泛淤血,腹部有压痕、淤血。

何久明在该院经治疗无效,于6月26日上午9时零5分死亡。

  一篇报道惹官司  惨祸发生后,消息不胫而走。

  日发行量达数十万份的《华西都市报》自贡记者站记者陈章采获悉后,立即撰写了一篇新闻,并刊登在该报6月28日的“巴蜀新闻”版上。

  这篇题为《自贡一酒店电梯“吃人”》的新闻原文如下:  6月24日晚9时许,自贡市天祥大酒店发生电梯运行事故,被电梯挤伤的客人何某于6月26日上午8时左右在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不治身亡。

  据了解,事发时,何某陪同客人前往酒店消费。

在酒店一楼等待电梯,当指示灯显示电梯已经到达,电梯门打开时,何某率先跨入,孰料一脚踏空坠入电梯间。

随后下降的电梯将其挤压在电梯间。

血肉模糊的何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据悉,由自贡市劳动、技监、公安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已经开始对事故进行调查。

  这篇报道见诸报端后,在川内引起强烈反响。

尤其是自贡各界,更是议论纷纷。

许多市民奔走相告,抢购这一天的《华西都市报》。

而自贡市天祥大酒店内则乱作一团,老板黄天祥坐卧不安,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许多人和有关部门蜂拥而至、办公室电话不断。

死者家属哀嚎不已,哭声笼罩着整个酒店。

  自贡市天祥大酒店立即致电《华西都市报》记者陈章采,声称《自贡一酒店电梯“吃人”》一文有错,要求客观公正地采访报道。

而陈当时不予理睬。

  随后,天祥大酒店一面处理善后事宜,一面配合自贡市有关部门调查,同时又请律师写诉状状告《华西都市报》名誉侵权。

当地政府得知这一消息后,有关领导曾出面协调。

天祥大酒店一方要求记者陈章采承认自己报道失误,并赔礼道歉,而陈却坚决否认。

  经交涉无果,2001年1月,天祥大酒店愤然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华西都市报》名誉侵权。

天祥大酒店诉称,《华西都市报》违反了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其报道“颠倒黑白、捏造事实、混淆是非”,因《华西都市报》发行量大、影响面广,致使酒店声誉受损,经济上遭受严重损失。

故要求法院判令《华西都市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

  庭审直击和庭外调解  2001年2月至5月期间,自贡市方圆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受该市大安区法院委托对天祥大酒店的经济损失进行了审核。

  同年6月13日,自贡市大安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天祥”状告《华西都市报》名誉侵权案。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自贡一酒店电梯“吃人”》一文是否失实。

  庭审中,原告(天祥)诉称:被告刊发的文章不符合新闻报道的根本原则,不符合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且片面地将一个事故混合责任强加在原告头上形成一个单方面的责任事故,在读者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致使原告的名誉和形象严重受损。

被告所刊200余字的文章与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性)中所述内容多达9处不实。

因此被告应承担报道不实而造成的侵权责任。

  被告(华西)则称:本案所涉及的一个基本事实即“2000年6月24日晚9时许,何久明在天祥大酒店被电梯挤伤,抢救无效于6月26旧上午9时许死亡”。

因此报道是属实的,没有构成侵权。

  双方争执不休,法院宣布择日判决。

  据黄天祥介绍,同年9月,法院两次出面进行调解。

第一次法院把原、被告喊到一块,问是否愿意接受调解。

在此过程中,被告要求原告先撤诉,而原告则坚持先调解再撤诉。

双方因此不欢而散。

事后,法院又主持了第二次调解。

被告答应原告先调解后撤诉的要求后,原告提出被告必须承认报道有错,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答应前者,但拒绝说侵权问题。

在此条件下,被告提出为原告在自己媒体上作三篇正面报道,用广告形式间接补偿,大家搞好关系,强强合作。

原告认为:酒店受创后在被告媒体上再以打广告的形式弥补已没有任何实在意义,因此要求被告赔偿20万元现金并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同时在小范围内(当着法庭、原、被告三方)赔礼道歉,承认报道  侵权因被告拒绝承认,双方再次不欢而散。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  正当原告还在等待又一次调解时,2001年11月2日,被告《华西都市报》又在“巴蜀新闻”版以特大篇幅刊登了题为《天价索赔化为乌有》等相关文章6篇及原告酒店的一幅全景式照片。

图片说明称:就是这家酒店的电梯“吃”过人。

  看到被告策划的大篇报道,黄天祥双腿一软跌坐椅上,脑袋嗡嗡作响。

  他双手紧抱着头颅,仰天长叹:“我做梦也没想到被告仍继续利用自己手上掌握的媒体大肆攻击我们。

被告断章取义,片面报道,凭啥要误导读者

作为当事人一方,被告采用强大的舆论攻势致我们于死地,公理上哪儿去讨啊

”  随后,他电告律师:“我们的官司一审败一诉

”  原告代理律师曾祥川获此信息后,同样(吃惊不小。

他赓即赶到法院,拿回了一审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酒店内的电梯虽不属其所有,桑拿按摩中心已承包(调查报告称出租,记者注)与他人,但从整体对外而言,此二处均属其管理的范围,故被告文中报道何某在原告酒店内被电梯致伤,基本属实;何某在原告处被电梯致伤后,又确实送往了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医治,经治无效死亡,双方对此部分事实及何某受伤事故发生日、死亡日均无异议,该部分内容被告文中作了报道,与事实相符,不存在失实。

被告所刊发文中有失实的地方为何某受伤事件经过的部分情节和何某是否去消费等枝节内容,但这并未达到严重失实的程度,且被告在整个报道中没有捏造事实和使用恶毒语言攻击原告形象。

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由此,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法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6510元,由原告负担。

  黄天祥和他的律师均表不服,遂向法院提出上诉。

  黄天祥:片面报道害了我们  状告媒体“新闻侵权”索赔120万元的黄天祥,今年40岁。

昨日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1985年他从自贡轻机配件厂离职后“下海”从事服装生意,经过7年时间的摸爬滚打,已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他于1992年筹建了自贡市首家最大的民营福利型企业—天祥实业有限公司。

帮助50多名残疾人解决了就业问题,颇受地方政府关注与支持,历年被评为自贡市优秀企业和挂牌保护企业。

  黄天祥说,1994年1月29日,他创建了自贡市天祥大酒店并正式投人营业,从一开始,生意就好得很。

“自2000年6月24日电梯事件发生后,因《华西都市报》不客观、不全面、不真实的报道,酒店生意每况日下,使原有的住房率90%下滑到40%左右。

目前酒店人不敷出,员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

”他愤愤不平地说:“片面报道害了我们

我们只有利用法律武器为自己讨还公道。

虽然一审败诉了,但这场官司我们仍有信心和决心一打到底

”  黄天祥称,他一向欢迎媒体监督,事故发生后,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但他对媒体报道有误而不敢正确面对和纠正的做法 感到十分遗憾。

他呼吁:媒体在监督世人的同时应接受公众的反监督,从而避免中伤无辜,对媒体本身也是一种促进。

  调查报告揭真相  采访中,原告代理律师曾祥川递给记者由自贡市劳动、公安、技监等5家单位联合对电梯事件调查形成的《“6·24”何久明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和一份结论性的批复意见、。

该意见书对事故责任认定划分是这样的:  1、桑拿健身中心工作人一员黄天贵应对此起事故负直接的主要责任;死者何久明对此起事故负直接的重要责任。

  2、天祥大酒店电梯维修工缪建华对此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天祥大酒店工程部副经理蔡芊对此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天祥实业公司经理黄天祥对此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调查报告》中对电梯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这样认定的:  1、桑拿健身中心在0层厅门联锁开关撞击螺钉末装和强迫关门及厅门联锁开关失效,安全保护装置已坏的情况下,为了装修时运材料方便,擅自恢复0层使用功能,人为将0层厅门电气联锁开关短接,严重违章使用0层电梯,是造成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何久明酒后进人已停止营业的桑拿健身中心,误入禁止使用的0层电梯,坠落底坑(当时电梯厅门外墙上贴有“电梯已坏,禁止  使用”,大厅有足够的照明),被下行的电梯轿厢压伤,是造成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二。

  曾律师称,该案的基本事实应当是自贡市劳动局等5家单位联合调查小组出具的《调查报告》所确认的事实,而被告只报道一面,不报道另一面,在204个字的新闻报道中,与《调查报告》认定的问题存在着9处不实:何久明酒后到桑拿中心找人,却被报道为何久明陪客人前往酒店消费,误导读者觉得酒店对消费者的生命极不负责和设施极不安全,严重损坏了酒店的形象,使人产生恐惧;何久明在桑拿中心0层楼强行使用已坏电梯,报道却称何在一楼等待电梯(0层与一层之差直接关系到该电梯是谁使用)……这足以说明被告报武严重失实。

  曾律师还说:“基本事实构成要件包括何时、何地、何因、事件过程及何果等。

明眼人一看,被告那篇200余字的新闻报道连基本事实都不符合,又哪来新闻的真实性

被告强行把何久明酒后使用已坏电梯致死的混合责任扣在天祥大酒店的头上形成单方责任事故,这就是被告故意捏造事实,致使酒店声誉和形象严重受损。

”  目前,天祥大酒店正在准备上诉材料。

该案最终结果如何,本报将予以继续关注。

  巨额索赔案引出的思考  看完事故调查报告,孰是孰非,谁该负何责

勿需多说,一目了然。

  假若事故所涉及的各岗位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平时就做到万无一失;假若死者有较强的安全意识,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假若媒体和记者在一开始报道该事件时就做到深入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出来后,对此继续跟踪报道,补正报道突发事件时很难避免的疵漏……或许这场巨额索赔官司就不复存在了。

  然而,悲剧发生后,我们再来“假若”,太多的语言似乎都显得苍白无力。

但愿我们的同行们在下一篇报道中再严谨些、再周全些,让整个事件真相大白于天下。

这也是每一位热心读者的权利。

  -- 作者:打击歪记者  -- 发布时间:2009-03-03 11:56:00  -- 严重警告《华西都市报》疯狗记者陈章采(转贴)  前段时间,一名叫“东门沱”的网友经常在宜宾几家网络上发表不实帖子,对宜宾许多同志大肆诬蔑,为博得回帖,甚至在网络上公开透露他人的隐私,引起受害者及其家属们强烈不满,发誓要揪出此人。

为此,大家展开了秘密调查,从未放弃。

  当时许多人怀疑“东门沱”就是受害者单位的内部员工,因而在宜宾各单位之间一度引起互相猜测。

功夫不负有人心,经过几个月的苦苦调查和核对,于前天下午终于查清——“东门沱”竟然是华西都市报的疯狗记者陈章采。

这个结果简直让人意想不到,以前只知道这个陈章采喜欢抓拿骗吃,全市闻名,今天才知道,此人还有丧心病狂的疯狗毛病—喜欢躲在背后乱咬人,借机制造混乱。

现在已经查清,陈了“东门沱”这个网名外,陈章采还有“莱鸽子”等近10个网名。

如果说别人与他有仇,他攻击别人还说得过去,但许多人与他无怨无仇,包括他自己单位的同事、宜宾一些媒体单位的领导,甚至曾经帮助过他的人,对他有恩的人,他都要在网上疯咬几口,并以此为乐。

  如果大家不信,请调查他以前以不同网名发过的那些帖子。

兔子不吃窝边草,但陈章采无耻到了连窝边草也要吃,去年,宜宾一位媒体记者的爱人因为借了款给别人收不回来,法院判决了对方也不执行,因悖于自己也是记者,无法为自己主张正义,无奈之下找到陈章采,希望他能主持公道,当时陈章采满口答应下来,随后,却背着那位记者让其爱人请吃请喝,还让别人给他的轿车加油,前后花去别人一两千元,这个记者的爱人在县城工作,工资不高,每个月就1000多元,为了让自己的冤屈得到伸张,含着眼泪满足了陈章采的无耻要求。

陈章采酒足饭饱之后,称要去采访另一方,从此再没了回音,后来那位记者才得知,陈章采吃了原告又吃被告,在接受了另一方的礼金后,就没了下文。

  陈章采曾经不知廉耻地公开宣称,他去基层采访书记、县长们,如果对方给他的香烟不是500元以上的名牌,他绝不会抽。

这些年,他靠着到处帮别人改尾绞收取尾绞费,大发横财。

他胆大包天,甚至连公安局的钱他也敢吃,2007年8月,市公安局抓回一位逃犯,邀请他去宜宾飞机场采访,他对这个新闻不感兴趣,但他误以为市公安局会像其他单位那样给他发红包,兴冲冲地开着车去了,岂料,公安局的人偏偏不懂事,没发红包给他,他觉得自己受到了怠慢,气急之下,煽动在场的所有记者离开,事后还不解气,在宜宾零距离、泡菜坛等网络,以网名莱鸽子在网络上大发不实信息,对警方进行百般攻击。

2008年初,宜宾一位记者经过千辛万苦,采访到一个重大新闻,陈章采给这位记者打电话,提出要出100元买他的新闻,让这位记者把资料、图片全部传给他。

这位记者知道陈章采的为人,担心他拿着这些资料去敲诈勒索对方,严辞拒绝。

事后,陈章采对这位记者怀恨在心,在网络上对这位记者进行大肆诬蔑诽谤,用尽肮脏之词,甚至连这位记者单位的领导也不放过,指名点姓在网络上进行攻击。

  2008年,宜宾县低保户李某在听了一位当事人诉说了陈章采的种种恶行后,决定用自己微薄的力量来收拾这个败类记者,随后找了一个理由,将陈章采起诉到了宜宾县法院。

当时陈章采已经去了泸州工作,李某只花了25元,就让陈章采前后从泸州跑到宜宾四五趟。

陈章采对李某恨得咬牙切齿,当时联络了自己一名亲信,准备暗中收拾李某,无奈李某早有防范,那段时间,一到晚上就不出门,陈章采收拾不到李某,开始在网络上化名“东门沱”、“我是×鸡”等对李某进行大势攻击,称李某是诉棍和人渣,目的就是让当事人不敢找李某打官司,让他失去生存机会。

事后,那位亲信担心事情搞大,自己牵涉其中,用匿名电话给李某拨打电话,告诉了李某的真相,提醒李某要注意安全。

  陈章采的无耻行径数也数不远,大家可能想知道,如此一个品德败坏的疯狗是怎么混进华西都市报的呢

陈章采以前是一位代课老师,因品德败坏,被清除出教师队伍,后来,又进入改革时报(一份专门拉广告的报纸)当广告员。

该报纸垮台之后,又靠着东拼西凑抄袭别人的稿件,进入华西都市报。

由于吃喝嫖赌,无恶不作,他的老婆与他离了婚。

对于这位疯狗记者,本人将在全国网站上公开举报,本大爷也不怕这条疯狗去公安局查我的ID号,因为我说的都是真话,如果大家不信,请到宜宾各基层调查他的为人,看看大家对此疯狗的评价。

本大爷在此严重警告疯狗陈章采及其团伙成员,你们的一切行动已经在本大爷的监控之下,如果继续打起采访之名抓拿骗吃,危害百姓,继续在网络上攻击别人,本大爷将把你们祖宗八代包括你们儿女做的所有丑事的资料调查出来,公布在网络上,本大爷贱命一条,不怕陈疯狗报复。

  中国著名反腐作家、法律学者 戴华夏  热线邮件:520-daihuaxia@163.com

谁有两高2011年4月21日会签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案件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  1984-8-30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4-8-30  执行日期:1984-8-30  《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颁布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也提出了一些问题。

为了正确地适用民诉法,我们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和各地的经验,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参照执行。

  一、管辖问题  管辖是确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分工的问题。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执行民诉法关于管辖的各项规定,坚持“两便”原则,妥善解决管辖中的争议。

  (1)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受诉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当地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或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政策界限不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案件,可按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亦可按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民诉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规定的居所地,为当事人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3)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一般可由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的诉讼,一般可由被告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是因受公安部门的行政处分而被注销城市户口的人,其诉讼由被告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原告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户籍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民事案件在第一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发生新的侵权行为,如与原案有联系,适于合并审理的,可以合并审理。

新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第二审审理过程中,可与原案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对新发生的侵权行为应当另案处理。

  (7)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自己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可报请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8)在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的户籍迁移,或者居所地变更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不得移送。

  (9)离婚案件的被告长期在外地住医院治疗的,案件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参加人问题  保障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明确他们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地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对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在诉讼进行中,发现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根据民诉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更换。

通知更换后,不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意退出诉讼的,以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条件的原告全部不愿参加诉讼的,可终结案件的审理。

被告不符合条件,原告不同意更换的,裁定驳回起诉。

  (11)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诉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12)第二审人民法院在诉讼进行中发现需要更换、追加当事人的,在更换、追加后,经调解,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

  (13)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原告时,后通知其他当事人。

通知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其为原告,即使不来参加诉讼,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1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是该单位的正职行政负责人。

没有正职行政负责人时,可以由副职行政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有权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

  (15)在诉讼进行中,作为当事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改组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更换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继续参加诉讼;已进行的诉讼活动对于继续参加诉讼的法定代表人具有约束力。

  (16)按照民诉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判决中确认其承担义务,他们有权上诉;在调解协议中确定他们承担义务,应征求他们的意见。

  (17)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无行为能力,由父母、成年子女或共同生活并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没有上述亲属,或上述亲属确有困难不能代理的,可以由其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18)离婚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不愿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耐心地进行宣传解释,动员其到庭;如仍不出庭,可就地征询其意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19)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解除委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

  (20)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按照民诉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查阅本案庭审笔录和证据材料时,必须在人民法院内进行。

对准许查阅的案卷材料可以摘抄,但不得擅自复制。

  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法律文书原本以及属于人民法院内部对案件研究讨论方面的材料,不应让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

  (21)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不能仍将死亡的人列为当事人。

  三、调解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

调解应坚持自愿与合法的原则,并依靠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以及当事人的亲友多做思想工作,尽可能帮助解决某些实际问题。

要防止强迫“调解”和久调不决。

  (22)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争议数额不大、调解达成协议后当即能全部履行的赔偿和债务案件,一般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由书记员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

一方拒绝签收,应视为调解不成,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原调解书未发生效力,人民法院继续进行审判。

  (24)无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对离婚、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可以由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的诉讼代理人与对方进行协商,如达成协议,仍以判决的形式结案为宜。

  (25)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以由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但离婚案件须按民诉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由当事人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

  (26)调解结案后发现确有错误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处理。

  四、证据问题  证据是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掌握充分、确凿的证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

全面、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认真地审查证据,准确地判断证据,对于提高办案质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7)收集和调查证据,应由审判人员主持,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调查材料要写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调查的时间、地点,并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28)人民法院收集和调查证据,应当深入群众,依靠有关组织,认真查清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结果,不受当事人提供证据范围的限制。

  (29)从有关单位摘抄的证明材料,应说明摘抄材料的名称、出处,并由有关单位盖章。

  (30)作为定案依据的主要证据,应当庭出示或宣读,允许双方当事人辩论和质证。

  五、强制措施问题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是排除障碍、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强制手段。

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故意妨碍民事诉讼构成民诉法第七十七条所指的各种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但必须慎重,并切实做好工作,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事。

  (3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用传票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向他们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强制其到庭。

  (32)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是必须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33)在巡回就地办案开庭审理时,需要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应当口头或书面请示院长批准后执行。

因哄闹法庭、行凶打人等,必须紧急采取拘留措施,来不及请示院长的,可以在采取措施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院长认为所采取的措施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决定,解除强制措施。

  (34)在宣布拘留决定后,对被拘留人仍应坚持说服教育,当场认错悔过的,可报院长决定,暂缓拘留或解除拘留。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经教育认错悔改的,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35)对公民和机关、团体的直接责任人员都可适用罚款。

  罚款可与拘留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六、起诉与受理问题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后,应当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作好审查起诉与受理的工作,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止滥行诉讼,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十分重要。

  (36)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诉状,经认真审查,认为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原告仍坚持起诉的,可以立案受理,经进一步查明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以书面裁定驳回起诉。

  (37)调解组织或有关基层组织对于调解不成的民事纠纷,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应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8)民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立案时限,应当从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次日起计算。

令原告补正起诉状欠缺的,以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计算。

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基层人民法院转交有关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收到起诉状之次日起计算。

  (39)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新的纠纷或激化矛盾,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他们实事求是地修改。

坚持不改的,可以将诉状的内容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简要地通知对方当事人,被告坚持要看起诉状的,也可以送达诉状副本。

  (40)原告起诉,经审查通知不予受理,由审判员或庭长决定;立案以后,适用什么程序审理,由承办人决定;裁定驳回起诉,由院长或院长授权庭长决定。

  (41)调解和好、原告自动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诉法第八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42)因侵犯人身权利,或者毁坏公私财物,触犯刑律的,不论依法是否免予刑事处罚,均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处理。

是否触犯刑律,一时难以查清的,按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立案。

  (43)历次政治运动遗留的属于落实政策的房屋纠纷,农村中划分责任田、规划宅基地引起的纠纷,违章建筑的纠纷和确定离婚登记效力的纠纷,以及其他依法应由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七、普通程序问题  普通程序是审判程序中的基本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正确适用普通程序,有利于查清案件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和判决的顺利执行。

  (44)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无论是调解处理还是判决处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还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是法院内审理还是巡回就地审理,都应当开庭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他们的陈述,出示必要的证据,允许双方辩论。

  (45)人民法院对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如属原告,可以比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可以比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46)原告申请撤诉后,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案件,如原告拒不到庭,可以比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缺席判决。

  (47)裁定终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时裁定即失去效力。

  (48)第一审已审结并已公开宣判或者已经送达了判决书的案件,在上诉期限内原审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应在上诉期满后,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确有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确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上诉审人民法院。

  (49)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错写、误算、诉讼费用的负担漏判和其他失误,可由制作该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裁定补正。

对经过庭审的诉讼请求漏判,或判决主文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可由制作该判决的人民法院作出补充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的补充判决,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的补充判决,是终审判决。

  八、简易程序问题  简易程序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民诉法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特点。

正确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及时审结案件,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不能任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50)以下几类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5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

判决结案的,应当按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开宣判。

  (52)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二十条和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必须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九、特别程序问题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几类特别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程序。

必须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民诉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53)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有申请人的申请,并附有公安机关关于该公民失踪的书面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只要求离婚而不申请宣告死亡的,不适用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特别程序。

外出一方已连续两年以上与家庭断绝通讯联系,经多方查找,确无下落,另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的,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在公告期满后依法判决。

判决书公告送达后,待上诉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

  (54)当事人为精神病人,只要经有关医院确诊其有精神病,就无须先适用特别程序宣告其无行为能力。

  十、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问题  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保证办案质量的重要制度。

人民法院应当按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切实处理好上诉和申诉案件。

  (55)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和申诉。

  (56)重审和再审的案件,应当按民诉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原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能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

  (57)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再审案件和提审案件宣布判决应当一律公开进行。

作出判决的法院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代行宣判。

  (58)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需要进行提审、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自行再审的,应当作出提审、指令再审或者自行再审的裁定,此裁定可以包括终止执行的内容。

  (59)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不必先将原判决撤销;应当由实施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中确定是否撤销;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即视为撤销。

  (60)经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案件,需要再审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再审,不得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61)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单独提起上诉,上诉后成为可分之诉的,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中可以不列;不可分之诉,其他当事人均可列为被上诉人。

  (62)双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都提起上诉的,均可列为上诉人。

  十一、执行问题  执行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是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执行程序,区分自愿履行与强制执行的界限,明确执行的对象,遵守申请执行的期限,正确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63)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物或行为。

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首先要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教育无效,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中,当事人或案外人妨碍民事诉讼的,按民诉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4)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

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或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或外地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65)当事人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的仲裁机关裁决,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经院长批准,可通知仲裁机关复议,中止执行。

  (66)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须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人民法院发现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可发还有关机关复议。

  (67)执行中,发现应查封、扣押的财物被毁损、变卖、转移、灭失的,可按照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外,执行员应令被执行人交出财物,或责令赔偿。

拒不交出和赔偿的,裁定强制执行。

  (68)执行特定物,应执行原物。

原物确已不存在的,可折价赔偿。

  (69)在执行中,当事人对原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执行事项有争议,应当做思想工作,促其自觉履行。

当事人自愿和解达成协议的,将协议记录在卷,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终结执行。

  十二、审理涉及港、澳同胞的案件问题  涉及港、澳同胞的案件不属涉外案件。

鉴于港、澳地区的特殊地位,审理这类案件,可参照民诉法第五编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70)涉及港、澳同胞的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

  (71)夫妻双方原在内地结婚,后到港、澳地区定居,因特殊原因,双方回内地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由当事人原结婚登记地、原婚姻缔结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72)港、澳同胞寄交内地的授权委托书和对离婚案件的书面意见,须按司法部1981年4月29日(81)司发公字第129号《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和1982年2月20日〔82〕司发公字第39号《关于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出具证明办法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办理。

  (73)人民法院向居住在港、澳地区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由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74)必须到庭应诉或继续参加诉讼活动的港、澳当事人要求离境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及时作出决定,通知公安机关,采取适当的措施,限制其出境。

  十三、涉外诉讼程序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涉外民事案件,应当适用民诉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坚持主权对等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同等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双方争执的财产在外国,以及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外国等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可参照民诉法第五编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75)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应立案受理。

  民诉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专属管辖,不能依当事人的协议而改变。

  (76)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理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77)双方在外国结婚并定居的华侨,他们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

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78)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的),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国外的一方已向居住国法院起诉,而国内一方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的人民法院可按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受理。

  (79)不在国内居住的当事人,因离婚案件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这种书面意见,如系从国外寄交人民法院的,外国人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华侨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80)对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当事人双方又无异议的,可以承认其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

如该判决要在我国内执行的,须由外国法院按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委托我国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拒绝。

  (81)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对在国内的财产申请诉讼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

  (82)人民法院向侨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进行调查的询问提纲,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送请外交部领事司转送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询问。

  最高人民法院

求新鲜的法律小故事300-500字,用于演讲,谢谢 急急急。

1、天理人情  传说中,戈涅是一个小,她有一个哥哥,在反对国王争中死亡了。

国王克里奥颁布法令:将叛军阵亡者暴尸城下,谁也不准哀悼、不准殓,任凭乌鸦野兽啄食他们。

  但安提戈涅却不听这一套,她勇敢地推开一众卫兵的阻挡,来到兄长的尸体面前,按照古老的习惯,拜祭和安葬了她的哥哥。

  看守的士兵大概对国王的不人道的“恶法”也心怀不满,没有阻拦她,只是职责所在,还是把她带到国王的面前。

  当国王咆哮着问:“你知道你犯了法吗

”安提戈涅却反驳说;“你的说话也能算是法律吗

宇斯并未宣布过这样的法律,正义之神也从未定下过这样的法律要人们遵守,因此我也不认为你的说话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  法律是什么

对这个简单问题的答案,全人类已寻找了几千年,而安提戈涅给出的答案却是如此的简单——法律即是天理与人情

而不是统治者个人的喜怒和随意的咆哮。

在安提戈涅看来,尊敬和爱护兄长,是做弟妹的首要任务;而人死了就要埋葬,这也是人之常情。

即使是叛国者,死已经是最大的惩罚了,不准安葬就是显失公平;掩埋死尸,是对人的一种尊重和保护,是天理,是神制定的自然法则。

而国王制定的人的法律,如果不符合自然天理,违反人性公理,那就是不好的法律。

不好的法律就不是法律。

  尽管安提戈涅最后仍是被处死了,但“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的自然法学思想,以及”恶法非法“的念头,却在希腊人、罗马人以及整个欧洲人的意识里面留下了深深的烙印。

  2、一个萝卜的法律故事  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  某一天,我们故事的主角--萝卜降临到了世界上,可是,世界上却有两个人甲和乙都看上了这个萝卜,于是故事开始了......  第一种版本:甲和乙争执不下,都说这个萝卜是自己的,这时候,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这个萝卜是自己的,并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的证据。

这个时候,甲和乙之间发生的诉讼,就是民事诉讼,这种案件叫民事案件,我们老百姓常说的打官司就是指这种案子。

这种案件发生在两个平等的主体之间,甲和乙是没有高低之分的,无论甲是公司CEO还是政府部门的局长,他在这个案件中,同乙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一样的,不因为自己的身份获得法律上的特殊照顾。

在这里,甲如果想胜诉,想让法院判决这个萝卜归他,就必须向法院提交证明萝卜是他自己的证据,如果他的证据不足,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第二种版本:甲向行政机关(就是我们常说的“政府”或“政府部门”,但又有所区别)申请了行政确权,行政机关经过调查,作出了行政确认,确认萝卜是甲的,乙不服。

这时候乙该怎么办呢

他应该以作出行政确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确权,然后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萝卜是自己的。

这个过程中,乙起诉行政机关的诉讼就是行政诉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告官”案件。

  第三种版本:假如,甲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了萝卜属于自己,乙不服气,这时候,乙采取了极端措施,在一个夜深人静的夜晚,头戴丝袜、手持尖刀、脚踏风火轮,跑到甲的家里,在甲正在无限深情的观赏自己的萝卜时,突然从窗户里跳了进去,用一把生了锈的、缺了口的、卷了刃的、异常锋利的、吹毛断发的屠龙宝刀威逼着甲,抢走了那个伟大的萝卜。

甲对失去这个伟大的萝卜十分伤心,当即拨打110报警,警察以讯雷不及掩耳盗钤儿响叮当之势将乙抓获,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后报请检察院批捕,并检察院依法对甲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后,以抢劫罪判处乙有期徒刑三年。

以上发生的就是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法院对刑事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的一种诉讼活动。

  萝卜的上面三种经历,向我们解释了三种诉讼的基本形态,至于抽象的法律概念,这里就不说了,因为这不是本文的任务,大家通过这个故事,先有个形象的认识吧。

  3、性别鉴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但在基层农村,由于存在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不生儿子不罢休之风日盛,超生现象屡禁不止,最近更有上升趋势。

大学生村官李晓英在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时,给大家讲述了一个怀孕女子做性别鉴定的案例——  已生一女孩的周某于2008年3月再度怀孕,她通过关系找人做B超,发现所怀又是女胎,遂到镇计生办以计划外怀孕为由引产。

为此,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其做胎儿性别鉴定的非法行为罚款5000元。

周某不服,在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周某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

  结合这个案例,李晓英告诉广大农民朋友:在我国,由于之前一度放任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女胎流产率极大提高,造成社会人口结构非正常发展。

因此,我国明令禁止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擅自进行或介绍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均属违法行为。

  4、承包期内,村里无权单方收回果园  近几年来,随着农民外出打工和进城做生意,溧水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矛盾十分突出。

  2005年,甲村王某与村委会签约承包本村果园,承包期为15年,每亩每年承包费为100元。

后来王某做木材生意,于2008年搬到城里居住,根本无暇顾及果园。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于2008年12月以每亩每年260元的价格将果园转包给同村李某,转包期以果园剩余承包期为限。

后来,村委会以果园属集体所有、王某无权转包谋利为由,将果园强行收回并转包他人。

王某与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遂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庭裁决村委会有权收回王某的果园。

王某不服,又向县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返还果园并赔偿损失。

  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娅一边讲故事一边讲法律: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自行和解,也可请村委会、乡(镇)政府等调解。

调解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二年。

不服仲裁裁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这个案子中,法院认为:在约定的承包期内,王某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承包金,村里无权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阻碍进城农民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判决村委会败诉,返还强行收回的果园,并赔偿因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

  不少村民收听广播后,放弃了因土地流转而无理取闹的念头。

“大学生法制讲坛”给农村带来一份和谐。

  5、身边的法律小故事  法律是最公正的,它没有丝毫弄虚作假,如果你有什么事,就去找法院,法院会根据法律帮你申张正义的。

如若不信,就看看下面这个小故事吧

  在我外婆的村子里,有一位爷爷,他姓张,大家都叫他张老汉。

  张老汉在年轻的时候,没有娶妻,所以膝下无子无女,便去领养一个儿子来延续香火。

自从张老汉有了这个宝贝儿子之后,整天跑东跑西,忙里忙外去挣钱,只要能挣钱的活,再苦再累,他都干,张老汉这么苦为了什么呢

还不是为了能让他的孩子上好学,过好日子,将来能养他的老。

  小的时候,张老汉的养子经常欺负村里的其他小朋友,可张老汉不管,无论他的儿子是对或是错,他都惯着他,他养子有什么要求,张老汉也一一答应。

  当养子高中毕业后,张老汉又托人帮他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

后来,张老汉又借债帮助他娶了一个蛮漂亮的老婆。

当张老汉的养子日子一天天好过起来的时候,养子竟把张老汉一脚踢出门外,说自己没有义务赡养他,因为他们没有血缘关系。

这几句话,气得张老汉差点晕过去。

  张老汉愤愤不平地回到村子里,到处诉苦,三番两次去找儿子要赡养费,可都被儿子轰出门外,有好心人劝张老汉上法院。

  张老汉一狠心,把养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依照《婚姻法》第20条明确规定的“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所以张老汉的养子对张老汉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法庭判定张老汉的养子每年必须向张老汉支付赡养费1600元整。

  我们设想一下,如果张老汉不是把儿子告上法庭,而是一味的去找儿子,缠着儿子要赡养费,那么张老汉会不会有这么好的结果呢

  6、审判者的地位  金庸小说《射雕英雄传》有这样一个的情节。

铁掌帮帮主裘千仞作恶多端,终于被几大高手围于华山绝顶,眼看就要恶贯满盈了。

情急生智,于是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法学命题。

你们今天要打我杀我,说我罪该万死,可是作为审判者的你们,难道就没做过什么该死的事吗

如果做过,还好意思来审判我吗

于是那些正派高手一时都傻了眼。

  前面我们讲的都是被裁判者的故事,这里说的却是裁判者的事。

西方法理有云: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意思是裁判者应该保持中立。

与双方利益无涉。

说到底,是一个裁判者地位的问题。

  在我们中国,裁判者可以是各种人,包括路过的路人、村里的神汉巫婆、庙里的观音菩萨……都可以被找来“主持公道”。

当然,最常用的裁判方法,是让村子里德高望重的长辈来评评理——大家都不愿惹上国家机关。

为什么,因为国家的裁判者,常常要站在国家的一边。

他们甚至可以因此不考虑小民的生计。

  有这么一个案例,说得是两个少女,因受骗参与了贩毒,被公安机关抓获,最后的审判结果——死刑,而且立即执行

后来的事,是那些法学家、法官、学者、警察在荧幕面前撒了很多眼泪,说这两个花季女孩“糊涂”,直为她们“感到可惜”。

但是,从他们那坚决的判决上来看,我们却很难看到任何他们感到“可惜”的迹象,据我国刑法规定。

运送毒品法定数量之上,可判处的刑罚有三种,一是15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无期徒刑,三是死刑。

死刑里还可以判做死缓和立即执行,而这几位悲天悯人的法官,却直接判了死刑立即执行。

可以说,他们利用法律直接剥夺了两个“花季少女”的生命……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