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2月-3月的时事政治谁有啊
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121日由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5月1日起施行。
本人就《条例》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特色亮点进行初步的学习解读。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一)领导重视、亲自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014年8月28日《法制日报》报道,湛江市一些市县政府在处理集体土地、林地纠纷时,居然以“双方均无权属证明”为由,违法将集体性质的土地、林地收归国有,近年来引发多起纠纷。
省委《值班要情专报》第225期对此转载。
省委主要领导作出“要及时研究,依法依规,提出指导意见”的批示精神,建议省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归纳梳理全省不同山林土地纠纷的类型,并由省林业厅牵头,联合起草《全省土地山林纠纷调解处理适用法律规范》,由省府办公厅印发全省,分类指导各地准确适用法律规章。
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果断行动,突出问题导向,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条例》补充列入了2015年年的立法计划,明确由省人大主导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安排由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实施。
《条例》的起草,省人大黄龙云主任亲自部署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时任省人大肖志恒副主任带队调研、多次提出起草重点,保证了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林业厅领导亲自主持调处部门《条例》研讨会,出席、列席条例起草评估会等,对有些条款作出具体修改意见的批示。
(二)现行调处规章不规范,不适应新常态对调处工作的需求。
一是原《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滞后于形势的需要。
目前,已实施了八年的省政府规章《调解处理办法》局限性显而易见,该《办法》存在没有规定政府处理期限,对政府确权行为的责权利、对当事人争山抢林的法律责任规定得比较模糊等问题,造成许多纠纷久调不决、成为历史积案,矛盾不可调和,引发不少的群体性事件。
二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2015年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规制度,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尤其强调落实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建设。
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属行政确权的范畴,是政府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
在实践中各地调处部门普遍反映,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律原则,必须对省政府规章《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予以修订,并独立升格为地方性法规,才能更好地依法执法,提高执法的权威性。
通过明确制定具体执法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强化程序约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
三是部门规章存在适用范围不清问题。
对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确权案件,有部分市、县相关裁决机关认为,只有土地、林地权属证书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但实例中部分规章又存在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补充规定》等。
事实上,在处理山从山林权属争议时,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林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不能依照国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如混淆使用,属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因此,出台《条例》,才有利于在调处实践和参与诉讼实践中,不易造成处理林地纠纷适用了处理土地纠纷的相关法规的矛盾,有利于在行政诉讼中获得“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有利于当事人息诉罢访,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四是林木林地权属变迁的复杂性需要有健全法规来规范保障。
从山林土地权属确权的历史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山林土地权属历经了土地改革时期、合作化时期、人民公社化时期、六十年代初的“四固定”时期、八十年代初的林业“三定”时期等多次变革调整,在分分合合中,存在大量山林土地历次改革均没有确权发证,已确权发证的又大量存在界址不清、权属不明、权属凭证缺失等问题,长期以来积存了大量的山林土地纠纷。
若没有健全完善而且具有强制约束的法规保障,就会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有偏差,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受到侵害。
(三)严格立法程序,科学严谨起草《条例》。
一是成立起草小组、制定工作方案。
6月3日,成立了由省人大农委、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省林业厅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的条例草案起草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告常委会分管领导,全面启动起草工作。
二是密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条例》起草小组通过省内外的实地调研、召开林权争议案件审判法官专题等10多场座谈会,理清立法思路,突出重点,在现行的政府规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不下10次,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泛全面征求意见建议。
多次向省编办、省法制办、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法院、检察院等10多个单位征求意见,由省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征求了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处机构的意见,向人大代表、律师、基层实务工作者、社会人士征求意见,通过省人大公众网平台向全省社会开放征求意见,据不完全统计,《条例》出台前共征求意见达到上万条之多,起草组认真研究吸收其好的制度设计和规定内容,将主要的修改意见均已采纳吸收。
三是开展重点制度规定的试点工作。
本《条例》立法项目是实操作性很强的程序性、实体性立法。
为检验《条例》是否接地气、有实效,实践是最有效的检验手段。
先后在选择在林情不同、山林纠纷案情不一、管理体制各异的连山、仁化、五华三县开展《条例》试点工作。
着重在试行公开聘请调解员参与调解制度及按照调处依据、调处程序和调处时限等规定试行调处。
通过为期三个月试行,为《条例》的完善制度创设提供了实践依据。
四是严格遵守立法规定,立法程序科学严谨。
《条例》是严格通过立法的程序要求,经过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及《条例》草案经过吸收了中山大学等9所地方立法研究与咨询服务基地、省法学会等4个地方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66位立法咨询专家等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经过了6次专题论证会、表决前评估会等,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共三次会议审议后,最终于2016年1月22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
因此,《条例》的出台,凝聚了省委主要领导以民为本、爱民之心、为民之要,凝聚了省人大领导敢于直面问题、为民当家作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凝聚了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等积极参与立法良好法治氛围。
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群众利益高度关注并极力维护,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全力以赴推进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体现了全社会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同责任与担当,将进一步推动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二、《条例》主要内容《条例》共有六章五十七条,对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原则、调处依据、管辖与受理、调处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了规定。
与原《办法》相比,增强新内容、创设了新亮点,突出“事要解决”的原则,着重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林区的平安边界建设,为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和谐氛围。
(一)重在调解,特别对民间调解制度作了设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目的是明晰产权、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先通过调解方式来处理,而且通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实现案结事了。
为此《条例》将做好调解工作作为重点,放在制度设计的首要环节,力求通过调解解决大部分的林权争议。
一是在林权争议受理前,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先行组织调解;二是林权争议受理后,调处机构调解正式介入前,先由社会调解力量组织一次公正公开的民间调解;三是规定调处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多次调解,只要有需要或者调解有可能解决争议,就应当组织调解;四是调处机构应当组织一次有利于增加公信力的调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技术人员、有关社会组织和双方亲友代表参与,见证调解。
(二)强化责任,特别对限定调处期限作了突破。
为体现社会民众立法意愿要求,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林权调处的效率,《条例》从几个方面强化了调处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责任:一是为强化调处具体工作的责任,规定了受理、调查、勘验、使用、处理、公告、送达、建档等各个时机应当进行的工作内容、程序和完成时限等;二是为强化管辖的责任,规定林权争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行调解、就地处理的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管辖权进行受理,依法调处并作出决定;三是为强化提高自身能力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调处技能等培训;四是设置了法律责任,明确不作为将受到严惩。
(三)明确依据,特别对各类权属凭证作了规定。
为解决林权争议双方各持一词,证据界定困难的突出问题,《条例》将现有的各类林权凭证结合历史和现实情况进行了梳理,力求调处依据更加明确和清晰,通过凭证效力认定等工作解决大量类似的林权争议。
一是对法定林权凭证作出规定的同时,又规定有关材料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权属来源证据;二是在规定不同时期权属凭证应当追溯权源依据的同时,又规定同一时期合法权属凭证处理的原则;三是在规定当事人凭证与所在地其他持证人属同一情形的予以认定的同时,又规定与发证机关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不一致的,以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为准;四是对鉴定凭证本身真伪作出规定的同时,又规定了权属凭证所载实地四至范围的确定办法。
五是对登记发放、撤销、变更林权证作出指引性规定的同时,又规定了不能作为林权依据的情况。
(四)分类调处,特别对常见争议调处作了区分。
《条例》归纳分析了当前林权争议的不同种类,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调处作了原则性、选择性规定,力求解决几类普遍存在的问题,或者解决某类争议共同的焦点问题,促成全省林权争议的批量解决。
在规定确认林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的基础上,对以下六类争议的调处作了规定:一是仅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二是因历史原因当事人对争议的林地均无法提出权属凭证,在不同历史时期又有不同的经营使用事实的;三是可以按照林地权属和林木权属分离的原则进行调处的;四是国有单位与乡镇、村农村集体发生林权争议的;五是对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真伪。
六是跨行政区域发生林权争议的等。
关于限定调处工作期限,《条例》有所突破。
林权争议千差万别,调处工作有其特殊性、复杂性,上位法没有对调处工作限定期限,已经立法的兄弟省市只有福建设置了办理期限。
但从我省山林纠纷调处现实来看,必须对大量积存的林权争议及时调处,并争取通过制度保障来批量解决,决不能延办。
为夯实政府调处机构的责任,合理加快问题的解决,《条例》规定了调处工作各个时段的期限,包括:受理期限、审查期限、调解期限、处理和重新处理期限、公告期限,以及有关特殊情况下延长的期限和当事人配合有关调处工作的期限。
(五)完善程序,特别对调处关键环节作了细化。
林权争议调处工作需要一定的自主性、灵活性,《条例》对相关主体在几个关键环节应当遵循的调处程序进行了细化,以实现与正在进行相关政策改革相衔接,与可能进入的司法程序相衔接,既体现《条例》要结合调处实际赋予适度自由裁量权,又要体现出法规的刚性约束及执行严肃。
一方面,细化当事人在申请环节的配合义务:一是规定当事人申请林权争议调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等;二是规定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推选参加调处的代表并予以授权委托;三是规定行政村、居委会的法律顾问应当全程参加调处活动;四是规定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等行为。
另外,对当事人维护林权争议现状和依法参加、配合调处工作等管理重点作了规定。
另一方面,细化调处机构在调处环节的工作规范:一是对调查核实工作进行细化,规定通知勘验人、当事人、见证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并制作调查勘验笔录;二是规定签订《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应有的附件和手续;三是规定作出《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后,送达、公开、归档等工作均应规范办理;四是规定一般只有五种情形才能中止调处;五是林权争议调处期间有三种情形之一的,调处机构可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终止调处;六是规定对争议林地林木必要的管理措施以及补偿提存发放措施等。
三、《条例》创设的主要特色亮点《条例》的制定坚持了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有关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系列指示,从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实际出发,通过搞好制度创新和设计,规范相关行为,落实有关主体责任,调整相关利益诉求,着力解决林权争议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引导集体组织和人民群众运用法治方式、通过法治途径解决林权争议问题,为我省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法制保障。
出台的《条例》主要特色亮点体现在“五有”:(一)林权争议“有人受理”,解决了当事人“出路”问题。
《条例》降低了门槛、放宽了山林纠纷调处申请条件,凡是当事人认为有权属争议并能提供证据材料的,向当地调处部门提出申请,政府调处部门必须先接受,经审查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林木林地所在地予以公告。
这一宽进制度设计,解决了群众诉求有人理、申请有人管的问题,畅通了渠道,方便了群众,体现了政府要“以民为本、主动服务”的行政工作要求。
(二)林权争议“有人调解”,解决了权属争议“源头治理”问题。
引入民间调解,是《条例》制度设计的首创,“多元调解、民间参与”也是最大限度发挥群众自治的力量。
一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熟悉林权历史和现实情况,既有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社会人士作为民间调解员,组织专门的履职培训,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充实调处力量。
另一方面规定,民间调解员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政府不强加给当事人,尊重了公民自由选择权。
还规定民间调解员参与调解的交通劳务费由调处机构支付。
这一创设条款,既充分尊重民意,传承中华民族“和为贵”理念,又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解决争议、化解矛盾,从源头上突出主动治理,减少了政府的因行政裁决的行政成本,达到了权属争议的“案结事了”、“案清人和”。
(三)林权争议“有限期结案”,解决了权属争议“久拖不决”的问题。
林权争议千差万别,调处工作有其特殊性、复杂性,上位法没有对调处工作限定期限。
但是,广泛存在的林权争议不能因此延办,否则以后更加难办。
尤其是对目的全省积存着已受理未办结的案件达7841宗,因山林纠纷引发的信访量仍居高不下,这些矛盾纠纷、权属争议就象是埋在林区“地雷”,若不及时排除,将成为影响林区和谐稳定的老大难问题。
因此,为夯实政府调处机构的责任,合理加快问题的解决,《条例》规定了调处工作各个时段的期限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行政行为的法律约束及行政高效原则,从原来没有时间限制到现每宗案件必须在15.5月时间内限期办结案件,否则将受到行政问责或承担法律责任,这从制度设计上防止了政府不作为情形,避免了争议案件从原来的只受理没期限解决处理规定,造成了当事人想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都没有法律救济途径,减少或者杜绝出现案件的“堰塞湖”现象,保障了争议案件解决有出路。
(四)林权争议“有规范程序”,解决了权属争议调处程序问题。
调处林权争议是政府法定行政行为,属于程序和实体的裁决,既要充分依据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实体的裁决,又要严格依照调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将因程序不规范等情况被撤诉。
从调处实例中,就有不少案例因程序问题被法院撤诉,需要政府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
因此,《条例》在制定时已充分考虑、作了周全安排,严谨了调处程序、细化了工作规范、明确了各环节内容,同时条例颁布施行后,将对调处工作标准进行统一规范,以实现与正在进行相关政策改革相衔接,与可能进入的司法程序相衔接,尽可能减少因程序出错被法院撤诉的风险。
(五)林权争议调处“有问责追究”,解决了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未按照规定时限调解和处理林权争议造成不良后果的”;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了调处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具体工作期限,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没有在规定期限结案,不仅调处具体工作人员、而且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制度上解决了调处人员及地方政府应当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行政的要求,减少或杜绝了机关工作人员懒政、不作为现象出现,压实了责任,提高林权调处的效率,实现了林木林地争议“定纷止争、案清人和”调处目的,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推动了我省平安林区建设。
当然,同时《条例》也规定了对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体现责任、权、利对等原则,将更好地调动调处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机关工作人员的“有为则奖、无为就罚”管理措施。
传销是指
简单点,1,就是产品不行,产品的价格远远高于实际价值,2,按人头获取暴利.3,加入条件是强制性购买..必须购买他们的产品
中国婚姻的发展趋向?
我觉得中国人,不,可能这是一种世界趋势,----的婚姻,将会成为一种“速食”婚姻,爱情没有了感情基础,被物质玷污,于是,婚姻也就成了一种交易,或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尝试,爱情,成了速食的罐装食品,随手拿来开启,不喜欢就丢在一边。
可悲啊
仅代表个人意见。
谈谈你对现代汉语规范化的看法?
一、历代政权的语言文字政策 秦始皇统一中国,针对“言语异声,文字异形”,实行“书同文字”政策。
确立秦篆为规范,取消原先在六国通行的与秦篆不同的“六国文字”。
这是第一次大规模的政府干预语言文字应用的行为。
汉代已注意到方言分歧严重的情况。
汉字“隶变”后,汉字字形的分析、理解和使用存在很多混乱现象。
扬雄作《輶轩使者绝代语释别国方言》,第一次整理记录了周秦西汉时代方言口语分歧及其与共同语之间的对应关系。
汉章帝八年诏诸儒各选高才生讲授古文。
孝平帝召集当时的语言学家在未央宫解说文字,辨析形音义关系。
许慎在考证出土文物资料基础上,归纳整理出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
魏晋之际,佛教传入中国。
梵语与汉语的接触与大量佛教音译词的借用,促进了汉语语音学的研究, 晋代开始出现了“反切”注音法。
隋仁寿元年(公元601年)陆法言完成了第一部研究记录字音标准的《切韵》。
三国时,魏正始二年(公元241年)刻“三体石经”。
《三体石经》用古文、秦篆、汉隶三种字体,对照书写《尚书》《春秋》《左传》等经典文献,是“国定”的文字规范。
唐代字样之学大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愈受到统治者官方的重视。
宋编修《广韵》。
元定都大都(今北京),使大都话成为当时的“天下通语”。
明代以后,官话流行。
官话以“读书音”的形式向南方扩散,形成了南方各方言中“文白异读”的现象。
清代,方音最重的福建、广东两省,分别设立推广官话的政府机构——“正音书院”。
“正音书院”通过设科取士,规定考生中“不谙官话者,不准送试”。
辛亥革命后,1913年蔡元培主持召开“读音统一会”。
1916年成立“国语研究会”。
把“言文一致”“统一国语”作为“政令”颁发全国,以政府行为推进了“国语运动”的开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代领导人十分重视语言文字工作。
1949年10月10日成立“中国文字改革协会”,推出研究汉字改革、汉语统一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等任务。
1955年10月,先后召开“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
以决议形式确定了以“普通话”为汉民族共同语的法定名称,并通过了普通话语音标准、词汇及语法规范等原则问题。
1958年公布《汉语拼音方案》。
1982年,联合国地名标准化组织通过将《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中国人名地名的国际标准。
为适应中文信息处理技术发展的需要,国家技术监督局先后制定颁布了《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等国家标准。
1992年4月25日,统一的中日韩汉字编码字符集、国际标准被国际标准化组织以25比4的绝对多数通过,从此开始了中文信息国际标准化的新阶段。
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并于200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二、现代汉语规范化的标准 1、现代汉语规范化的意义 建立统一、明确、共同遵守的标准,以利于正确表达的和理解。
2、必要性 (1)语言的本质在于应用,生命力在于交际行为中沟通信息。
语言的社会性。
(2)语言的发展是约定俗成的过程,规范化就是不断的约定俗成。
(3)我国人口众多、需要规范的现代汉语。
(4)多民族国家的官方语言和联合国工作语言,国际交往和外国人学汉语,需要一个标准和规范的汉语。
(5)信息处理、人机对话、信息档案、语音识别与合成等,都需要有一个规范的处理对象、形式,便于计算系[FS:PAGE]统的识别与处理。
(6)网络的发展、网络文化、网络资源的开发建设与利用,也亟需现代汉语的规范化。
3、可能性 汉语发展的客观规律,表明是一个不断规范化的过程。
语言的性质和功能在于交际应用,使用者双方的最大要求是正确表达和正确理解。
交际的过程就是“约定俗成”的过程。
语言系统本身也能够主适应交际双方而做出调整或改变。
调整或改变的方向就是让更多的交际使用者认同和使用, 一些用法的规范就在交际实践中渐渐形成了。
历史上政府行为干预语言文字应用的先例在不同程度上推进了汉语的规范化。
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促进了规范化。
“约定俗成”就是少数服从多数。
任何语言现象,包括语音、词汇、表达方式等,都存在使用都多少的情况。
人们学习语言时常选择多数人使用的,因为学会了以后会有广泛的使用空间。
学习和使用的这种共同心理也使语言规范化成为现实。
4、现代汉语规范的标准 1)语音规范的标准: 1924年国语统一会确定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
现代汉语以北京语音系统为标准音。
现代汉语的语音系统包括声母、韵母和声调构成的音节结构系统。
至于个别的轻声、儿化、异读等北京话特有的语音现象,不能作为规范的依据。
20年代曾经有人主张在北京音基础上加上其它一些方言特有的语音成分,如“入声”或区分“尖团”等,形成一种“人为”合成的音位系统,并且称之为“国音”。
但是其结果因为“国音”没有一种现实的方言音系为基础而没有成功。
《汉语拼音方案》就是在北京语音系统的基础上设计的。
当前的字典和词典一般都是采用《汉语拼音方案》汉字和词语注音的。
因此,学习和掌握《汉语拼音方案》,是学习和掌握现代汉语语音标准的有效工具。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专门设立普通话评审委员会,负责正音工作。
审音所依据的标准就是北京语音系统,或者叫“北京音系”。
有些方言的读音不符合北京语音系统的,就要加以规范。
2)词汇规范的标准: 以北方话词汇为基础,适当吸收汉语方言和外来词语中具有特殊表现力的词汇。
主要以《现代汉语词典》为规范化的实际参考标准。
异体词(或叫异形词)也应当加以规范。
规范的标准主要根据实际应用的功能进行判断: 从必要性大小; 表现力强弱; 区别性多少。
词乎规范化的成果一般都吸收到《现代汉语词典》的修订本中。
因此,通常可以把《现代汉语词典》作为词汇的规范,作为学习和使用的词汇标准。
3)语法规范的标准: 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这一规定十分明确,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4)文字规范的标准: 文字是记录语言的书面符号系统。
文字规范不仅包括汉字,还包括书面汉语中的一切非汉字符号。
关于汉字规范的标准主要是: 以简化字为规范字; 整理和淘汰异体字; 纠正错别字; 反对乱造滥用不规范简化字。
关于非汉字符号的规范主要有: 字母数字使用法; 标点符号使用法等。
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1、语言文字立法的意义 1)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
全国56个民族共使用73种语言; 30个有文字的民族目前正在使用的文字有26种。
2)我国目前在语言文字使用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现象,例如: ●有些地区方言盛行,在公共场合说普通话没形成风气; ●社会上存在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的现象; ●有些企[FS:PAGE]业热衷于取洋名、洋字号,乱造音译词; ●信息技术产品中存在语言文字混乱情况; ●不少出版物、广告、商店招牌、商品包装和说明中滥用外文; 3)语言文字立法有利于: ●加强和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往; ●维护和促进国家统一; ●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技术文化水平; ●增强对社会成员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指导性和约束力。
2、语言文字立法经过 1)议案、提案 改革开放以来,关于语言文字立法的议案、提案逐年增加。
1990年至1996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关于语言文字问题的议案、提案达97项。
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共有7件议案要求对语言文字进行立法,联合签名的代表多达227位。
2)组织起草 1997年1月,语言文字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启动。
2000年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首先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二暂时不涉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问题。
2000年7月3日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3)通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主要内容 1)基本结构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包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附则 共有28条。
2)明确规定: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二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三条); 普通话和规范字规定为国家机关公务用语用字;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社会窗口行业等,都应当执行这一规定; 教师等职业进行普通话水平培训和测试,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3)对方言 限制方言的使用范围,但不是消灭方言; 4)对繁体字、异体字 规定了使用或保留的范围: “文物古迹;姓氏中的异体字; 书法、艺术作品; 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写; 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5)对于外文使用作了原则性规定。
包括: 影视屏幕、公共设施、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商品包装、使用说明 四、其他有关标准和法规 已经制定公布的其它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要有: 语言文字规范 名称 发布时间 发布单位 汉语拼音方案 1958.2.11 全国人大 简化字总表 1964.3.7* 国务院 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 1955.12.22 文化部、文改会 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 1965.1.30 文化部、文改会 中国人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 1974.5** 文改会 汉字统一部首表(草案) 1983 文改会、国家出版局 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 1985.12.27 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播电视局 现代汉语常用字表 1988.1.26 国家语委、国家教委 现代汉语通用字表 1988.3.25 国家语委、新闻出版署 汉语拼音正词法 1988.7.1 国家教委、国家语委 标点符号用法 1990.3.22 国家语委、新闻出版署 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 1997.4.7 国家语委、新闻出版署 [FS:PAGE] *1986.6.24重新发布 **1976.9修订 国家标准* 名称 发布时间 GB2312-80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 1981.5.1 GB12200.1-90汉语信息处理词汇01部分:基本术语 1990.2.1 GB3304-91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 1991.8.30 GB3259-92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 1992.2.1 GB13000.1-93信息技术 通用多八位编码字符集 1993.12.24 GB\\\/T12200.2-94汉语信息处理词汇02部分:汉语和汉字 1994.12.7 GB\\\/T15732-1995汉字键盘输入用通用词语集 1995.8.1 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 1995.12.13 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1995.12.13 GB\\\/T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1996.1.22 ISO\\\/IEC10646.1信息技术通用多八位编码字符集*** 1993.5 *除非注明,发布机关均为“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机构为“国家标准总局”。
***发布机构为“国际标准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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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综合写作能力
一、文化知识的雄厚积累是写好文章的基础,因此要多读书,读好书,会读书。
人们常说,书籍是精神食粮,要把读书当做生活的一部分,求知上进,持之以恒,孜孜不倦,养成读书的好习惯。
书籍浩如烟海,而我们的时间和精力毕竟有限,要处理好泛与精、博与专的关系。
胡绳同志在介绍他的读书经验时说,博和专要结合,在比较集中地攻一门知识的同时,应尽可能广泛地把各种门类的书籍都读一些。
顾名思义,泛读是指阅读不同内容、不同体裁的书籍和文章,目的在于获取广泛的信息,扩大知识面。
有的名家说,应该养成快读的习惯,比如一小时读两万字,大家不妨一试。
有的书籍和文章即使浏览一下也是有好处的。
世界在变化,国家在发展,知识在不断更新,如果只是整天忙于应付具体事务,不注意学习和补充新知识,不接触新事物,原有的知识不够用,思想观念就跟不上形势,也就谈不上开阔视野。
我们全国人大机关,不论是搞法律的、搞经济的,还是搞外事或其他方面工作的,都应大力提倡多读书,真正成为“学习型”机关。
如果不提高文化素质,孤陋寡闻,我们就很难有大的进步和作为。
多读书、勤学习,是提高文化知识水平最好的,也是唯一的办法。
各个领域的知识是相通的。
搞外交的人读一些经济、历史、哲学方面的书,可以从中得到启迪,开阔视野,有助于更敏锐、更全面、更深刻地观察形势,分析形势,高质量、高效率地开展对外工作。
我自己就有这样的体会,读点历史书和人物传记有助于增强历史感,从历史演进和时代变迁的对比思考中认识今天,展望明天。
大家一定会发现,领导人对外活动中精彩的谈话和高质量的外交文件,都是各种知识的有机结合,无不闪耀着智慧的光芒。
搞法律的同志读一些有关哲学和逻辑学方面的书有助于端正思想方法,提高理性思维的能力,养成严谨的作风,提高起草法律文件的水平;我们虽不是搞文学创作的,但读一些好的文学作品,如好的散文和报告文学以及诗词等,不仅有助于丰富词汇的积累,而且有益于升华形象思维,提高文字表达能力;我们虽不是从事经济学研究的,但读点经济方面的书有助于了解我国和世界波澜壮阔、纷繁复杂的经济活动。
泛读是要花时间的,与日常工作可能会有矛盾,但这并不要紧,因为此种阅读不是硬性任务,因人而异、视情而为就是了,当然,多读一些必定是大有裨益的。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阅读习惯和阅读重点。
以我个人为例,过去读过一些大部头的书,现在读大部头的书没有时间和精力,中短篇居多,人物传记和回忆录是阅读重点之一。
除外交业务方面的书籍和材料外,也看散文、评论之类。
我有几个常读不厌的期刊和专栏,如《作家文摘》、《读者》、《环球时报》、《中国新闻周刊》以及《人民日报》开辟的《思想纵横》、《人民论坛》、《国际论坛》和《北京日报》的《理论周刊》等栏目。
人民出版社和党建读物出版社共同编写的《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前后共出了十多种,内容非常丰富,全部读完有困难,我是有选择地阅读,重点读了《当代世界问题概论》等。
中宣部理论局组织编写的通俗理论读物《理论热点面对面》,我初读之后,很受启发。
总之,凡有兴趣的东西,我只要有时间就拿出来看看。
2006年,我阅读了张传玺教授撰写的《新史学家翦伯赞》。
翦伯赞先生是马克思主义史学“五老”之一,其学术生涯和革命活动交织。
阅读此书,不仅可以了解一位史学大师令人震撼的一生,更难得的是通过对史学研究的了解,认识我国历史演进中的重大事件和经验。
此书文笔流畅、生动,结构也很严谨,读起来很舒服,对我的写作有启示和帮助。
2007年9月17日《北京日报》的《理论周刊》的文章就很好,其中一篇是王梦奎同志写的《实现持续发展的基本政策取向》,另一篇是俞可平同志写的《思想解放与政治进步》,都值得一看。
《人民日报》的《思想纵横》等栏目多为议论性短文,充满哲理,把一些我们习以为常的现象提高到理性认识的高度,能帮助我们点燃思维的火花。
《思想纵横》栏目刊载过一位作者叫邓清柯的文章,题目是《思维关系成败》。
文章说:有时,我们需要直线思维的执著;有时,我们需要逆向思维的睿智;有时,我们需要系统思维的缜密。
他用通俗、简洁的语言阐释了“存在决定意识”这个认识论方面的基本原理,对我思考问题、为人处世,乃至写文章都有启发作用。
好的例子俯拾即是。
例如,2007年7月1日的《人民日报》发表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题为《回归十周年献辞》的文章。
全文如下: 2007年7月1日,标志着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10周年,是一个历史的里程碑。
这个历史性的日子,对我们整个国家,特别是香港市民,都有特殊的纪念意义。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10周年,大家都期待借此大好时机,审视我们经历过的挑战和取得的成就,并展望更光辉、繁荣的未来。
香港的庆祝活动自4月开始,持续至12月。
特区政府在内地和海外的办事处,也会借着这个重大日子,以不同的活动展示香港作为亚洲国际都会的各方面实力和优势。
所有庆祝活动的核心,是确认“一国两制”的成就。
回归10年,“一国两制”的理念,已从未经实践的构思变为活生生的事实。
“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一一兑现了,中央政府对所作的承诺,没有丝毫动摇。
如基本法所规定,我们的自由与生活方式,我们的司法、社会与经济制度,一如既往,是我们日常生活中重要而不可分割的部分。
我们凭着众所周知的奋发创新、自强不息精神,继续兴旺、繁荣。
我们继续与祖国拓展及加强联系,同时保持着作为亚洲的国际金融、商贸、物流、旅游中心的地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10周年,是香港全城欢庆的大事,我们大家庭中的每一位成员都会参与。
我们非常欢迎在内地、海外的亲友及支持者与我们一起共同庆祝。
这是一篇497字的短文,但做到了立意不凡、言简意赅、用语贴切、逻辑严密。
由此可见,短文亦可高深,短文亦可出彩。
我为什么不惜篇幅全文引述这篇文章,原因是它一下吸引了我。
再谈谈精读。
精读主要是指在泛读的基础上重点阅读一些与本职业务和当前主要工作有关,以及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书籍和材料。
比如,法工委的同志精读法学和法律方面的书,财经委的同志攻读经济学和经济政策方面的书,搞外事的同志着重阅读有关国际形势和外交政策方面的书,包括外交文电和调研材料。
这都是分内之事,不阅读业务范围内的书,不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就不可能胜任本职工作,遇事就会一筹莫展,无从下手。
凡文章名家,无一例外地都是多闻博识的高人。
他们知识丰富、思维敏捷、下笔自如,而且还能恰到好处地旁征博引,产生出妙笔生花的效果。
文字上的功夫主要不是靠天资的。
文字表达、遣词造句、内容取舍、逻辑推理、段落组合等各项写文章的要素,都是先从书中学来,然后亲自动手、反复实践、不断提高的。
写作有迟速、文野之分,写得既好又快都是长期潜心学习的结果,熟了才能生巧。
文字功底的练就和夯实没有速成和突击的办法,只能靠知识、技能和经验的长期积累,非下苦工夫不可。
不仅要多读书,还得会读书。
王梦奎同志谈到他读书的体会时说,读书不能只记结论,更重要的是掌握方法。
要细心揣摩作者研究问题的方法和写作技巧。
如果把读书仅仅看做消遣,那对自己扩充知识、搞好写作是不会有帮助的。
所以,读书要用心,善于在阅读中思考。
应该承认有无悟性对写作是有影响的。
悟性是通过知识和经验的积累而来的。
会读书的人都很注意在阅读过程中揣摩和学习写作技巧,勤记、勤查、勤写。
积累和学习的方法很多,没有定式。
最好能形成自己的资料检索体系,便于查阅和使用。
至于积累什么,要看你工作的需要。
积累应结合专业和分工。
比如,外事局、外事委的同志,应重点积累有关国际形势、外交政策方面的材料,重要的情况和表态口径要记在脑子里,至少有个小本子放在手头,使用时就方便多了。
手头没有的,也知道去哪里查找。
凡具有综合职能的部门,如研究室、秘书局、新闻局等,积累的范围应更宽一些。
研究室写总结报告、调研文章和讲话稿,新闻局写新闻稿,外事委和外事局写谈话参考要点,内政外交都会涉及,临时冥思苦想,不仅费力,可能还会误事。
没有平时的积累,就寸步难行了。
有了厚实的积累,就能做到一点就明,就能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一个文稿出手快不快、好不好,既要看有无内容,也要看写作技巧是否熟练。
写作技巧的积累,方法之一是善于模仿,善于借鉴别人的经验,细心揣摩别人是怎么写的。
外事新闻稿能否做到在篇幅、字数有限的情况下,以精炼的语言传达最有意义的信息,一是看你能不能抓住领导人和外宾谈话的重点,二是看你平时学习和积累的功夫,会不会选择和组织材料。
在见诸报端的重要新闻报道中,有一些是上品或精品,都是我们新闻稿和纪要写作的教材。
比如,每次中央政治局举行会议或举办集体学习的报道,我很注意新闻稿的内容和结构,发现不同题材的新闻稿的写作方法既有同也有异。
细心揣摩其特点很有好处。
比如,2007年7月26日,新华社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
这篇短文先以两个自然段分别讲成绩和问题,第三段讲做好工作的指导思想,第四段提出具体步骤和措施,最后一段提出要求。
思路非常清晰,语言非常简明。
搞新闻或写纪要的同志不妨每天花一点时间仔细研读一下当天见诸报端的此类稿件,你可作些比较,进行评价。
对好的作品要着重看人家的写作技巧和方法。
二、把握好公文写作的政治性和政策性。
撰写公文是一项体现综合能力的工作。
文章的好坏,政策把握至关重要。
一定的文字基础和写作能力是必须具备的,但没有清醒的政治头脑,不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本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也是万万不行的。
公文的政治性、政策性几乎体现在机关各类文件中。
领导人的重要讲话、中央的文件,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强,不能有半点含糊。
就以我们人大机关而言,把握好文件的政治性和政策性是第一位的。
在立法工作中,我们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走群众路线。
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的法制工作要反映和适应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
我们强调文件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就是说要很好地把握和体现上述精神。
撰写重要公文是要花一番心思和工夫的,关键是要把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说得明白,说得正确。
此类范文很多。
举两个例子,一是胡锦涛主席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1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7年7月1日),二是吴邦国委员长在纪念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2007年6月6日)。
胡主席在概括10年的基本经验时讲了四点:坚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方针;坚持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坚持集中精力发展,改善民生;坚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吴委员长在谈到基本法的重大意义时强调: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体现,基本法是依法治港的法律基石,基本法是香港繁荣稳定的法律保障。
在谈到基本法的精神实质时,吴委员长着重讲了三点:维护国家主权,实行高度自治,保障繁荣稳定。
在谈到继续把基本法实施好的要求时,吴委员长提出:一要牢固树立基本法意识,二要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三要不断丰富基本法实践。
两位领导人把“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方针在香港的成功实践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作了非常完整、准确、科学的概括,是把握政治性和政策性的杰出范例。
再以外事工作为例。
大家知道,中美关系是我国最重要的双边关系,其重要性已超越双边关系的范畴,事关重大,牵动全局。
中美政府间关系、议会交往,乃至民间交往,都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
中美议会交往是两国关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双方在机制框架下开展定期政治对话,已成为我全国人大对外交往的一个重要形式。
大凡对美工作的文件,无论是综合的还是个案的,都应放在中美关系的大格局中思考,不能就事论事。
外事接待不是简单的迎来送往,而要讲政治和政策。
接待美国议员和政要来访,要从政治高度确定我方的接待方针、草拟对敏感问题的对应方案。
即使礼宾安排,也要考虑政治因素。
起草这类文件不是个人创作,而是一项要求缜密的集体劳动。
尽管此类请示性文件一般不进行理论上的全面演绎和阐述,但对所涉事项应有理论上的认识,对问题的分析应有理论上的高度。
我们所呈请示,是直接为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的公文,一俟批准,就成为我们工作的政策依据。
所以分析和建议必须是经过深思熟虑、经得起推敲的。
2006年和2007年,全国人大均派代表团访美。
在确定出访方案时,我们既把握当前中美关系总体稳定发展的基本面,又指出美国中期选举后中美关系面临的新形势和可能遇到的挑战和困难,对会谈中可能涉及的重要和敏感问题认真研究,拟就了有理有据的对策。
为起草好请示和准备相关资料,我们的工作班子查阅一切必要的资料,既有静态的,也有动态的;既有整体性的,也有个案个例的。
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批示也一并找出来,以便准确把握中央意图。
为准备出访美国和接待重要的美国议员代表团来访,盛华仁同志多次主持会议研究方案,并请外交部负责同志介绍情况,给予指导。
重要事项直接请示胡锦涛总书记和吴邦国委员长,并向国务院主管外事的领导同志汇报。
访问归来,及时向常委会领导和中央作出报告。
我们的立法工作,从根本上讲就是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确定下来,成为国家的意志和公民行为的准则。
因此,法律的起草和审定工作政治性和政策性是很强的。
检验我们工作质量的标准,一要看是否体现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二要看是否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三要看是否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四要看是否真正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五要看是否做到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
可见立法方面的公文写作要求是很高的。
我们人大机关处理的文件种类很多。
凡重要的文稿,作好写作的前期准备十分必要。
在掌握材料和信息的基础上,要充分酝酿,认真研究,把好政治和政策关。
要按照文件的主题和政策要求,并考虑文件呈送的对象和使用的场合,先把基本思路、主要内容和结构框架等确定下来,然后动手起草,切不可草率动笔,无功而返。
俗话说,“意在笔先,以文传意”,就是这个道理。
三、勤于修改,一丝不苟。
文学家何其芳早年在谈到修改文章时说,古今中外,凡是文章写得好的人,大概都在修改上下过工夫。
怎样才算修改的工夫够了呢
改的遍数多还不等于改得够。
衡量够不够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内容正确,一个是读者容易接受。
马克思写《资本论》,从构思到写出草稿经过了多年和无数次的修改。
不同语种的文本出版时他还要再作修改,为的是让那些有不同语言习惯的人都能看懂。
在我们国家,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和文件,从构思、写作到定稿都要经过很长的时间,反复酝酿、讨论,初稿形成后又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加工。
我们的党代会和人代会的重要文件都是改了许多遍才上会的。
这使我想起同志在他的著名报告《反对党八股》中说的,反复研究、反复修改、恰当反映客观事物是做文章的起码知识。
研究和写作,都应提倡一丝不苟的精神。
往往有这样的情况,一个文件的稿子,过目和画圈的人不少,但错误依旧。
问题主要出在缺乏责任心,当然与水平有限、看不出问题也不无关系。
有的同志草拟文件,除了粗心大意外,还爱犯急性病,草稿一旦写出,就匆匆交给领导,自己不愿意再多看几遍,检查有无重要的遗漏和错误,这是一种写作的浮躁心理。
修改过程中要有否定自己的勇气,有的稿子明显不合要求,就应立即去改,即使是全盘否定、作颠覆性改动也在所不惜。
改稿不能怕麻烦,也不能护短。
有的文稿问题出在内容上,而有的则出在体例不规范、错别字多、乱用标点符号等技术性毛病上。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标点符号的使用一定要恰当,有人把标点形容为一个人的五官,不能因为五官不是心脏就认为不重要,也不能因为标点不是字就无足轻重。
标点错了,轻则行文混乱、显得滑稽,重则意思改变、贻害不浅。
这类问题不能忽视。
老作家孙犁曾说过,真正读书的人,最怕有错字,一遇错字就像遇到拦路虎,兴趣索然。
勤于学习、不耻下问、认真负责、一丝不苟,问题就能解决,错误就可避免。
大凡从事文字工作的人,不犯点写作错误的恐怕没有,关键是能否及时加以纠正。
有人说,好文章是改出来的,此话有道理。
自己要勤于修改,同时要虚心请别人修改。
文章写好后多推敲、多琢磨是必要的。
千锤百炼做不到,但像同志说的,至少看它三遍。
听说有个部委的主要领导号召大家对部里的重要文稿挑毛病。
我听后大受启发,因为通常写东西征求别人意见并不难做到,而动员大家只挑毛病不讲优点,倒是颇有独到之处。
经常接触文字工作的人都有类似的经历,写了改、改了写,直至基本满意,不厌其烦。
虽然辛苦,但也能尝到日进有功的甜头。
我同外事局和外事委工作机构的同志座谈时讲过,要多练习写东西,从写小文章开始,多做“小品”,电话记录、便函写好也是本事。
经领导改过的旧稿子不要急于销毁,应该回过头来再看看,想想为什么这样改,新稿比原稿好在什么地方。
人的本事都是学来的,初学走路不要怕摔跤。
记得1970年我在外交部美大司工作时写了一篇调研文章,准备刊登在部内刊物《新情况》上。
自己是尽了力的,感觉也不错,但到了处长杨虎山手里被改了很多。
最后印发时杨处长还鼓励我,夸我写得不错,文字虽然散了一些,但思路还是比较清楚的,有些点子也有新意,要继续努力。
他还顺便给我讲了一些写此类调研文章的套路和要领。
当我看到正式铅印的这期《新情况》时,既高兴又感慨,高兴是因自己毕竟努力了,大小也是件作品;感慨是因我在想文章里自己的东西究竟有多少。
这是一段领导提携后生的小插曲,至今难忘。
我在全国人大机关讲座时列了不少写文章常见的缺点和毛病,并不是说我已经做得很好了,只是想说写文章是一个坚持不懈、不断进步的过程,必须从一点一滴做起。
我搞了这么多年,才觉得对写文章的基本知识有了些许领悟。
活到老,学到老。
我现在仍有一个习惯,案头常备几样工具书,如《现代汉语词典》、《英汉双语词典》、《成语词典》、《标点符号用法》等。
我与不少同志有同感,搞了多年的文字工作,仍有“书到用时方恨少”的感慨。
放几本工具书,遇到没有把握的字和词,随时翻一翻、查一查,一则遣词造句更准确一些,二则避免一些不该出现的差错。
四、提高公文写作水平重在严要求、抓落实。
办文、办会、办事是机关工作的三个方面。
办会、办事都离不开办文,所以办文是一项最基础的工作。
要做好办文工作,关键是三条:一是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二是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三是要完善办文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培养一批写手。
全国人大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工作群体,肩负着为常委会领导及时、准确、全面提供信息和服务的责任,发挥着参谋助手的作用,在日常工作中还有督促、检查、协调运作的任务。
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及常委会各项决定和常委会领导同志指示的落实。
因此,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是做好办文工作的关键;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能力,是做好办文工作的重要条件。
我认为,在我们人大机关应大力提倡学习写作的风气。
全才不多见,偏缺总是难免的,要提倡向实践学习,向他人学习,取长补短。
人大机关的学习材料和信息资源是很多的,信息中心、图书馆、资料室等,条件都是很好的,应充分有效利用。
以外事委为例,可看的材料太多了。
十届以来,在领导同志亲自关心下,外交部等部委给予大力支持,文电增加很多,信息量很大。
就整个机关来说,现有的信息资源很丰富,应努力形成服务研究、服务决策的科学体系,让分散的信息资源有效整合、有效利用,不要让现成的资源白白浪费掉。
如何才能做到有效检索、资源共享,需要认真研究。
关于制度保障和激励机制,我想到以下三点: 一是加强写作队伍的培养。
目前,人大机关各部门情况不尽相同,一个单位内部发展也不甚平衡,原因是多方面的。
据了解,中青年同志中有些人写作基础不错,是有培养前途的,需要领导给予提携和扶持,不妨选一些人进行定向强化培训。
还可搞一些专题案例的研讨,选一些几易其稿才定稿的精品进行比较,这样做估计效果将会是明显的。
二是领导干部要带头。
中层干部中有些同志文字基础不错,也有思想,写出的东西质量较高。
有的同志有写作的才气,欠缺的是不扎实,发挥不稳定。
有的同志很努力,但因文化水平所限,写作感到吃力,对他们也不能过分强求,提高要有个过程,要紧的是这些同志不能放弃努力。
也有个别同志是思想认识问题,见了文字工作就躲,或有畏难情绪。
对他们加些担子,给点压力,恐怕是必要的。
三是要有一套有效的办文制度。
全国人大机关经过长期的工作实践,在办文方面已经有一些好的做法,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需要我们认真学习和继承。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加重,办文的方式、方法、要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去适应和面对,认真研究和总结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文规律和做法。
这里,我想应该特别强调严格制度、履行职责两条。
这就是说,从公文起草、校对、审批到公文处理、运转,每个环节、每个层次都有人把关,把好政治关、政策关和文字关,还要加上落实关。
要提倡兢兢业业、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
建立办文的问责制看来是必要的,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杜绝失职、堵塞漏洞、避免出错。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们应当做些什么
这是张怡恬作者的一篇稿子,有些观点非常有见解,你不防看看,希望对你帮助
善社会保障 实现共建共享 ――访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战略研究项目主持人郑功成教授 张怡恬 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战略研究项目,是在中央领导同志关心下,在主管部门大力支持下,由学术理论界组织开展的一个重要研究项目。
该项目于2007年5月启动,经过全国众多学术机构和200多位专家学者的积极努力,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引起广泛关注。
为什么要开展社会保障发展战略研究
这项研究要解决哪些主要问题
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包括哪些内容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走访了该项目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郑功成教授。
记者: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事关基本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制度安排。
开展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战略研究,有什么重要意义
郑功成:本世纪头20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时期。
目前,我国发展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
国家财力的增强、党中央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和中央政府的大力推动,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然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巨大成绩,没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革不可能成功,市场经济改革带来的社会风险不可能化解,也就不可能有今天的经济社会发展成就。
但另一方面,实践中的部门分割、试而不定和统放不分,又造成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地方化、碎片化。
社会保障制度的地方化会形成并固化地区差别条件下的地方利益,社会保障制度的碎片化会损害这一制度的完整性与系统性。
同时,在认识上也存在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规律认识不清以及误读、错判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情况等问题。
实践和认识上存在的这些问题,既制约了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的发展,也制约了社会保障对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和实现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功能的发挥。
因此,在尊重国情和遵循规律的前提下,科学地规划和设计社会保障未来的发展战略,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开展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战略研究,就是要汇集我国社会保障理论学术界的集体智慧,探索社会保障发展的理念与规律,规划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系结构、运行和监管体制,明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进程与步骤等,从而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建设提供依据。
记者:目前项目研究的进展如何,取得了哪些阶段性成果
郑功成:该项目研究正式启动以来,已经在全国范围召开了14次分片专家座谈会,并先后到多个省市开展专题调研与问卷调查,还进行了专门的国际考察与交流活动,使我们对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建设目标和发展路径的认识得到了深化。
在研讨与调研中,大家普遍认为,我国需要加快建设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使经济发展成果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安排转化为切实的国民福利。
实现发展成果的普惠和共享,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本质要求。
如同市场机制天然追求效率一样,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与归宿都天然地表现出对社会公平的追求。
市场机制是经济增长的动力系统,而社会保障则是经济社会的稳定、协调与促进系统。
两者功能的有效发挥,是整个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基本条件。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基于国家的整体利益,着眼于增进人民福祉;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需要从全局与长远出发,不能偏向某一部分人群。
建设一个能够公平惠及全体国民的健全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应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与方向。
记者: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中国特色应该如何理解
郑功成:社会保障制度的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尊重我国的现实国情。
重视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城乡之间与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现实,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部门分割、制度不健全的状况,深刻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重视家庭保障与社会互助的传统。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是要替代家庭保障,也不是要取消邻里互助、职工互助和单位保障等,而是要将传统的家庭与互助保障和现代化的社会保障有机结合起来,在政府主导下,充分调动社会、单位、家庭与个人的积极性,使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在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之上。
这是这项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采取渐进性的发展方式。
保障不足与不同群体待遇差距较大,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受财力所限,在短期内建立一个高水平、广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现实。
因此,社会保障的发展应当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从打破不公平入手,确保人人享有低水平的、有差别的社会保障,然后逐步缩小不同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差距、形成较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最终建立统一的、生活质量型的社会保障体系。
当前,应尽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救助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免除全体国民的生存危机和疾病忧虑,同时推进老年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切实解除人们的老年后顾之忧。
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推进方式上,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即通过年龄或者代际划分的方式来确立新的公平制度。
在保障内容方面,应建立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位一体,经济来源保障、服务保障、精神慰藉保障三层结构,一般性保障措施与专项保障措施相协调的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未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该迈向全面化和立体化,以政府主导的基本保障为主体,同时发展市场化的高水平保障和民间组织的补充性保障。
记者: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目前需要解决哪些突出问题
郑功成:首先,应树立公平、正义、共享的价值观。
只有确立这样的价值取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步入健康持续发展的正确轨道。
其次,应加快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由不稳定试验状态走向定型、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定型、稳定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增强国民的安全感以及对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降低制度改革与建设的成本,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全面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公平、实现共享、促进发展的功能。
第三,应明确政府的主导责任,明晰责任分担机制。
政府主导是现代社会保障的重要特征。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从“国家―单位保障”向“国家―社会保障”转型的过程中曾出现从政府包办滑向过度强调家庭和个人责任的倾向,这直接导致制度建设中的公平性不足、有效性不高。
所以,明确政府的主导责任,明晰各个责任主体的责任分担机制,是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
第四,应妥善处理好相关关系。
在理念方面,需要平衡好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权利与义务、中央与地方、民族性与国际性、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的关系,这有利于从整体上把握制度建设的方向。
在制度建设方面,需要增强社会保障政策与劳动就业、公共财政、人口、公共卫生、产业发展政策等的协调性,注重发挥相关制度安排的综合效能。
摘要:本论文从制度与实践关系的角度探讨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论文认为,目前国家在针对失业现状采取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进的速度是很快的,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仍然存在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针对就业和社会保障需求的复杂性、动态性等特征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失业;制度实践失业问题是我国所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
在应对这个挑战的过程中, 政府的战略选择经历了一个重要的转变。
从最初实行再就业工程,在世纪之交的几年中逐渐过度到,采取“再就业”和“失业社会保障”双管齐下的方针,来应对严重的失业问题。
因此,促进就业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两个影响深远的重要目标,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
一、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关系目前我国正处于失业最高峰时期,从20 世纪90 年代中期至今,我国下岗失业的总人数一直有增无减,特别是随着并轨工作的逐步推进,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急剧攀升。
在应对当前现状时,我们有必要理清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根本关系,这对于我们解决失业问题有着非常必要的意义。
就业与社会保障分属不同的范畴。
就业主要属于经济发展的范畴,充分就业是各国宏观经济追求的目标, 就业状况也成为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
正如经济发展需要与社会发展要相协调,促进就业同样也需要与社会保障发展相协调。
在就业压力较大时,首先要积极扩大就业,并通过适度的社会保障来促进就业,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至少应以不妨碍就业为前提; 而在就业压力相对较小、就业比较充分的情况下,则应该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适当提高保障水平。
二、当前就业格局的变化与社会保障制度实行中的问题(一)新就业格局的变化给社会保障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由于我国新增劳动力规模巨大, 农村劳动力还需要持续不断地向城市转移,因此就业压力将长期持续存在。
不仅如此,近年来,随着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特别是加入WTO 之后面对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加剧的大环境,我国就业格局发生了明显变化:就业市场化。
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 劳动力市场逐步发育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初步形成,计划用人机制被基本摒弃,就业市场化格局已不可逆转,其结果是就业双向选择,人员在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流动加速,供求矛盾显性化,失业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常态”。
就业方式和渠道多元化。
一方面,伴随着结构调整,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经济成了新增就业的主渠道,而国有经济单位正规就业一统天下的就业局面已成历史另一方面,由于产业结构变动及全球化导致的剧烈市场竞争,正规就业相对萎缩,劳动力市场中的部分弱势群体, 特别是下岗失业工人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不得不进入了非正规的灵活就业领域。
此外,从就业的产业结构角度看,第一产业就业大幅下降,第三产业明显上升。
就业格局的深刻变化,给社会保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制约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也损害了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益。
(二)新旧体制衔接的困难1998 年以来,中央政府提出“三条保障线”政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就业服务中心最长可领取三年的基本生活费; 三年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最长为两年;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可申请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为实现失业保障的社会化,从2001 年1 月1 日起实行“两条保障线”政策,国有企业原则上将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 下岗人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而是与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实现下岗与失业并轨。
不过,这新旧两种社会保障体制如何衔接的问题,不论在实践中还是政策研究中,都是一个难点。
目前来看,从旧体制向新体制的过渡,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困难:第一,“下岗”转“失业”存在困难。
第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进入新体制存在困难。
第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之后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社会保障制度普遍原则下的实质性不公平下岗失业人员内部却具有很强的异质性, 按照与原有单位关系的不同,可划分为四类下岗失业人员,即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放长假”人员。
四类不同的身份即意味着他们在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不同的待遇。
一般来说,对于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而言,养老保险已经由原来的单位足额交齐,失业后续保即可,他们往往比较愿意续缴。
而对于大部分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和“放长假人员”,个人账户不实的情况较多,续缴养老保险相对困难。
此外,在职职工与下岗失业人员的差别、下岗失业人员内部的差别非常显著,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是按照普遍原则征缴费用的。
因此,在目标人群的身份、收入等因素存在种种不同的情况下, 看似程序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中困难重重, 公平的效果也没有足够彰显, 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带来更大的不公。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身份认定不能代表下岗失业人员的全部。
第二, 社会平均工资不能代表下岗失业人员的客观经济收入。
这样就导致了实际结果与目标相背离的现象。
建立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是为了确保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但社会保险设定的高门槛,却致使在改革过程中被排挤出体制之外的下岗失业人员, 难以进入门槛较高的社会保障体系,陷入越来越贫困的境地。
(四)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和管理方式不适应促进就业的需要一是覆盖面窄。
二是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是针对有固定用人单位的正规就业形式设计的,费率过高,作为基本保障的待遇也偏高,既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就业者,也不利于鼓励劳动者从事各种灵活就业。
三是管理服务不适应就业多元化的需要。
四是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三、关于促进就业和解决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一)根据就业市场化和多元化的要求,审慎地调整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改善管理。
(1)保障水平要适度。
社会保障标准的确定,要同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保证基本生活需要,又要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2)保障范围要不断扩大。
目前,我国就业渠道、方式又发生了重大变化,要求必须不失时机地扩大基本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
(3)管理服务要灵活。
一是管理服务的形式和方法要进一步改革完善。
二要为人员流动创造条件。
(4)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是为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减少基本保险制度的调整难度,应加快推进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
应加快立法,完善有关的政策法规,培育和完善资本市场,加强对基金运作监管,以推动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建设。
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我国基本社会保险制度调整的阻碍, 缓解我国基本保险制度的收支危机。
三是采取切实措施,扩大失业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在体制方面,解决社会排斥的问题。
在妥善处理新旧体制衔接中出现的问题,增加财政投入,保证下岗失业人员顺利进入社会保障体系。
将有关的并轨政策延伸到集体企业职工,消除由所有制身份造成的社会排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