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的组织结构
的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即设基层、中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铁路、水运门人民法院。
中国的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聘任书和任命书有区别吗
是什么
聘任书和任命书有区别,区别在于:任命书是下命令让某人担任某一职务的证书。
聘任书是请人担任某项工作或职务的证书。
聘任是某个部门出于某个职位的人才需求,向社会公开选聘工作人员,通过一定程序的选拔和挑选,对某些成绩较为突出,能胜任所安排工作,所以就聘用,发放聘任书。
用人单位采用合同形式聘用工作人员的方式。
又称聘用合同制。
按合同规定,用人单位有聘用和解聘的权力,个人有应聘和辞聘的权力。
合同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及有效期限,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
聘任制可广泛应用于选拔科学技术人才,也可用于企事业领导班子的选拔,即只聘请主要负责人,然后由他聘请建立一个齐心协力的班子。
任命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管理层会议决议,决定对以下同志进行新的人事任命。
又称委任制,是指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直接委派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的一种制度。
委任制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干部任用形式。
在企业中是指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上级领导机关有意识地选拔、培养、考察使用对象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委派或审批任命的一种人事制度。
军衔和职位是什么对应关系
一杠一星 少尉--排级--办事员一杠两星 中尉--副连、正连--科员一杠三星 上尉--正连、副营--科员、副科两杠一星 少校--副营、正营--副科、正科两杠两星 中校--正营、副团--正科、副处两杠三星 上校--正团、副师--正处、副局两杠四星 大校--正师、副军--正局、副部橄榄枝一星 少将--副军、正军--副部、正部橄榄枝两星 中将--正军、副大区--正部副国家级橄榄枝三星 上将--大区军委--国家级军衔和警衔是有区别的,军人军衔到期不能晋升就要转业,警察不同,警衔已晋升到所担任职务的最高警衔如果不难进行行政级别,那么警衔就不会晋升了,如一个警察是副科级,如果他不能晋升正科那么当他的警衔到二级警督就不能再晋升了,除非他提正科,警衔才可以晋升一级警督。
人大代表四权
人大四权是: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决定权)、选举任免权(任免权)、监督权。
“立法”是创制一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个别的事件,而是针对某一类社会行为、社会关系;“决定”一般是针对具体的事项(对事);“任命”是将相关的权力委托给信任的人(对人);“监督”是控制自己授出的权力。
在人大工作中,一般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概括地表述为“四权”。
这“四权”就是“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决定权)、选举任免权(任免权)、监督权”。
翻阅宪法和法律,我们看到,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十五项职权,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二十一项职权。
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宪法作了概括性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了具体规定。
但是,在宪法和法律中找不到“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这样完整的“四权”表述。
那么,这个表述是怎么来的? 1980年初,地方人大常委会刚刚设立,各方面的工作开始起步,工作制度还不健全,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同志对怎样行使职权还不大熟悉。
针对这种情况,当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
在座谈会上,彭真同志依据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分为四个方面作了概括地解读。
他说,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是四条:第一,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
第二,讨论、决定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还有权批准本地区“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至于整个计划、预算,决定权属于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人事任免。
第四,监督本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
虽然,彭真同志的这个讲话针对的是省级人大常委会,但人们由此逐渐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都概括地表述为: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我以为,这“四权”的划分和表述,抓住了人大职权的本质特征和不同职权之间的区别。
“立法”是创制一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个别的事件,而是针对某一类社会行为、社会关系;“决定”一般是针对具体的事项(对事);“任命”是将相关的权力委托给信任的人(对人);“监督”是控制自己授出的权力。
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分别有着不同的功能。
这里应当明确,第一,“四权”的划分具有非穷尽性。
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的概括方法,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大部分职权包括在其中了,但它没有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全部职权包括进去。
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这些职权都很难恰当地概括在“四权”的某一权中。
“四权”的非穷尽性,就是指“四权”所包括的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大部分职权,而不是全部职权。
第二,“四权”的划分具有相对性。
“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的表述不是法律术语,而是为表述和工作的方便,人们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常行使的职权作出的概括。
“四权”之间的界限在有的情况下并不是十分严格或者说只能有惟一的理解。
比如,全国人大作出授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力的决定,一般把它说成行使的是立法权,如果把它说成是行使的决定权也不能说就不对。
比如,人大批准预算可以说行使的是决定权,批准决算就可以说成是行使监督权。
再比如,人大常委会撤销某一政府组成部门正职的领导职务,可以说成是行使免职权,也可以说成是行使人事监督权。
再有,行使这“四权”的最终表现形式,都可以用“决定”这种公文形式。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某一职权是否是决定权,不取决于通过的文件名称或正文中是否出现了“决定”一词,而在于它的内容。
第三,这“四权”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不存在孰轻孰重和先后次序问题。
任何一个方面的职权没有依法行使,都可能影响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