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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见面会主持词

时间:2016-08-07 16:10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摘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更高一层的审计监督。

作为一名国家审计人员,下面就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合在审计实践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浅谈几点本人的看法。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1一、审计的对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审计的目的、依据(一)目的:是审查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为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考察任用干部提供依据。

学生会总结结束语

学生会是为同学服务的窗口,是老师与同学交流的纽带,我们深知肩上责任的重大,深知自身的不足。

收获是喜悦的,与此同时我们也播下了希望的种子。

新的学期,新的征程,我们要在工作中不断发现自身的不足,找出差距,取长补短,认清自己的目标,明确我们的发展方向。

我们相信通过努力,在新的征程中一定能取得更加辉煌的成绩。

在国教学生会这块锻炼我,磨练我,激励我,成长我,成熟我的沃土上,我留下了太多的回忆,这其中有苦,也有甜,但更多的还是充实!非常感谢国教学生会给了我这个可以展示自己,锻炼自己的平台

当然,我前进的步伐不会因在学生会遇到一些挫折、打击而停止;相反,我会迎着风浪,在波涛汹涌的“大海”里继续扬帆前行

屹立于世纪之巅,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学生会如何在日益走向开放的校园中发挥基层学生会的作用,为我校的升本和跨越式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将会不断的努力与探索,扬长避短,使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在稳定中创新,在创新中稳步前进,逐步走向完善,我们也坚信:只要我们以积极的心态主动的工作,无悔的付出,一定会谱写出更加壮丽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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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怎么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编辑本段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编辑本段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编辑本段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村民代表怎么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编辑本段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编辑本段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编辑本段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08年的9月~10月份时政

一、国内部分:1、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党校校长,9月1日,出席中央党校2008年秋季学期开学典礼并发表重要讲话。

他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也开启了党的建设历史新时期。

30年来,我们党坚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紧密结合,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不仅为伟大事业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党自身也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壮大、发展和提高。

2、9月2日,第四届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简称东北亚博览会)在吉林省长春市正式拉开帷幕,来自国内外的上万名客商云集于此进行交流洽谈。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出席开幕式并宣布博览会开幕。

3、记者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9月3日8时,四川攀枝花—会理地震已造成38人死亡,受灾人口达120万人。

房屋破坏总面积达1700万平方米,其中有300万平方米的房屋不具有修复价值。

破坏最为严重的是农村土木结构房屋,毁坏比例约15%。

4、经胡锦涛主席批准,中央军委日前批转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这对于落实从严治军要求、推动依法管家理财、提高经费物资保障效益、强化干部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5、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200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6、9月4日上午,记者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汶川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51.4亿元,其中四川的损失占到总损失的91.3%,甘肃占5.8,陕西占2.9%,其他各省的损失之和不到20亿元。

文物损失、档案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等间接损失未入统计。

7、9月4日9时许,辽宁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第八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井下当班41人中有14人自行逃生脱险,27人死亡。

至4日17时,救援人员在井下找到最后3具遇难矿工遗体。

8、中共中央政治局今天召开会议,决定从今年9月开始,用一年半左右时间,在全党分批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会议。

9、5日8时20分许,象征着和谐、友谊、关爱的残奥会“中华文明线”圣火和“时代风采线”圣火回到北京,汇集在中华世纪坛。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北京奥组委主席刘淇点燃第一支火炬,并交给第一棒火炬手、先后9次打破世界纪录的肢残运动员汪涓,残奥会圣火北京传递正式开始。

10、中国浦东、井冈山、延安干部学院9月5日举行2008年秋季开学典礼。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李源潮在开学典礼上指出,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努力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

11、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今天表示,可交换公司债券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了一种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可以避免直接对二级市场形成冲击,缓解限售股集中大规模上市对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对发债主体来说也可避免直接抛售大量股票造成股价下跌带来的损失以及不能变现的风险。

北京2008年残奥会开幕式6日晚在国家体育场隆重举行,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开幕式并宣布北京残奥会开幕。

来自147个国家和地区的残疾人运动员,同全场9万多名观众共同分享这一期盼已久的盛会。

22时59分,第七棒火炬手、曾连续3次获得残奥会跳高金牌的侯斌在祥云台上接过火炬。

在现场观众的注目下,坐在轮椅上的侯斌用自己的双手,用力拉着绳子向上攀升,一直升到39米高的火炬燃点,点燃了北京残奥会主火炬塔。

12、6日中午,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隆重宴会,代表中国政府和人民,欢迎前来出席北京2008年残奥会的国际贵宾。

胡锦涛在祝酒词中指出,通过参与残奥会,各国残疾人运动员展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感受欢乐、友谊、梦想、成功,实现挑战自我、追求生命价值的目标。

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激励着残疾人和健全人在世界大家庭中相互交融,共享社会权利,共建和谐世界。

13、在女子10米气步枪立射SH1(下肢残疾)项目的比赛中,斯洛伐克“黑马”瓦多维乔娃夺冠,这是北京残奥会的首枚金牌。

14、9月7日,中国选手杜剑平在男子100米自由泳S3级决赛中打破世界纪录并获得中国代表团在北京残奥会上的首枚金牌。

15、银监会发言人7日表示,下半年以来各家商业银行根据宏观经济增长和市场需求,加大了贷款投放力度,重点支持“三农”、小企业和“节能减排”项目的有效需求和科学发展。

除此之外,还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四川汶川大地震受灾地区和冰雪灾害地区恢复生产生活。

16、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受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的委托,8日在成都举行仪式,向四川、甘肃、陕西地震受灾严重地区转交台湾同胞的2.7亿元人民币捐款。

17、规模创历届之最的第十二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8日上午在厦门拉开帷幕。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出席开馆式。

18、9日上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邀请8位来自基层的中小学教师,参观中南海,并进行座谈。

19、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全力组织抢险救援和伤员救治,认真负责地做好善后工作,彻底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至10日,临汾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已造成死亡128人,伤35人。

由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已全面展开事故调查工作。

20、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决定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1、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此间召开的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上透露,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双下降,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今年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量同比下降3.96%,化学需氧量同比下降2.48%,约束性指标的效果开始显现。

22、正当北京2008年残奥会进行期间,中国残疾人艺术团于9月11日晚在北京保利剧院演出大型音乐舞蹈《我的梦》作品五。

党和国家领导人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李长春、、、贺国强、周永康等,国际残奥委会主席克雷文,国际奥委会终身名誉主席萨马兰奇等观看了演出。

23、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会议9月11日在北京召开。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出席会议并讲话。

24、2008年中国国际福祉博览会今天在京开幕。

本次残疾人、老年人用品用具博览会是北京残奥会期间的重要活动之一,是迄今为止在我国举办的同领域规模最大、参展企业最多、参展辅助器具品种最为丰富的博览会。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参观了博览会。

25、11日上午,第二十九届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报告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来自中央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的6000余名听众参加了报告会。

报告会由中宣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直机关工委、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北京市委联合举行,中国体育代表团的杜丽、郭晶晶、刘春红、刘子歌、孟关良、杨威、仲满、周苏红、马弋博等运动员以及张传良、刘国梁等教练分别作了报告。

26、中国证监会12日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了原有的保荐制度。

完善后的保荐制度对保荐机构、保荐人以及中介机构提出强化要求,细化了对不尽责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27、据悉,石家庄市政府调查组初步认定,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产的婴幼儿问题奶粉是在原奶收购过程中被不法分子添加了三聚氰胺所致。

据了解,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作为添加剂,可以使原奶在掺入清水后,仍然符合收购标准,所以被不法分子用来掺杂使假,增加交奶量以图利。

石家庄警方表示,目前已传唤78人。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对严肃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专题做出部署。

一是立即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成立由卫生部牵头、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参加的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

二是全力开展医疗救治,对患病婴幼儿实行免费救治,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

三是全面开展奶粉市场治理整顿,由质检总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场上所有婴幼儿奶粉进行全面检验检查,对不合格奶粉立即实施下架。

四是尽快查明婴幼儿奶粉污染原因,组织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婴幼儿奶粉生产和奶牛养殖、原料奶收购、乳品加工等各环节开展检查。

五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肃处理违法犯罪分子和相关责任人。

六是有关地方和部门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和质量监管机制,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

28、记者从山西襄汾“9.8”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抢险指挥部了解到,记者从襄汾“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抢险救援新闻中心了解到,截至9月13日19时,事故现场搜寻到遇难者252人,受伤36人,其中2人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共遇难254人。

254个遇难者中,已确认身份128人。

29、深圳地铁一号线(续建)首列车辆13日在中国南车集团湖南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下线,这是首个由中国企业自主投标、自主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A型地铁车辆项目,标志着我国成功实现了世界最高端地铁车辆技术的产业化。

这种A型地铁车辆宽达3.1米,最大载客量可达2502人。

30、第十七届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13日在大连落下帷幕。

第二十九届大众电影百花奖的各大奖项名花有主,电影《集结号》一举捧得4项大奖。

陈强、袁乃晨两位老电影艺术家被授予金鸡奖终身成就奖。

31、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初步调查,这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了特别恶劣的影响。

鉴于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同志、副省长张建民同志对上述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接受孟学农同志引咎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的请求,同意免去张建民同志的山西省副省长职务。

对此次事故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由山西省委、省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正在对事故作进一步深入调查,彻底查清违法行为,依法认定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2、中国篮坛第一巨人穆铁柱于14日上午因心脏病医治无效去世,享年59岁。

穆铁柱1949年出生在山东省东明县,身高2米28,1972年参军,先是在济南军区部队队,1973年进入八一队。

1977年他入选国家队,到1987年退役时已经38岁。

退役之后穆铁柱成为八一队教练,2000年正式退休。

他生前取得的成绩包括1977年亚锦赛冠军,1978年亚运会冠军和世锦赛第十一名。

1999年,他被中国篮协授予“新中国篮球运动杰出贡献奖”。

33、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部署,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结构优化的原则,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持续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中小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央行决定,从2008年9月16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按照短期多调、长期少调的原则作相应调整;存款基准利率保持不变。

这是2004年10月29日以来的首次降息。

34、9月15日,中国国际钱江(海宁)观潮节在浙江嘉兴盐官镇开幕,受台风“森拉克”影响,时值大潮汛的钱塘江“风暴(雨)潮”三碰头,钱江大潮吸引了数以万计的游客。

图为游客在观潮胜地钱塘江北岸盐官观赏天下奇观海宁潮。

35、9月15日,河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披露:目前,涉嫌向三鹿公司原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的19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其中两人被依法逮捕。

36、中国央行2008年9月15日宣布,自9月25日起,下调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六家银行外的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而汶川地震重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将下调2个百分点。

此外,从9月16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按照短期多调、长期少调的原则作相应调整;存款基准利率保持不变。

傅成玉是谁

简介一下

2000年至2002年,傅成玉参与组织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两大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和中海油田服务有限公司的重组,并成功推动两家企业在海外上市。

  2003年出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总经理后,傅成玉在对公司内外部发展形势进行清醒判断和深入分析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中国海油的战略目标体系和核心发展战略,确立了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实现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思路。

在新的战略指导下,中国海油近年来实现了健康、快速成长。

2006年,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指标创造历史最好水平,综合竞争实力持续增长。

全年实现销售收入1,324亿元,较上年增长49%;实现利润总额490亿元,增长26%;上缴税费及留成油共321亿元;截至2006年底,公司总资产2,507亿元,增长31%;净资产1,371亿元,增长30%。

全年生产油气4,033万吨油当量,增长3.4%。

   中海油CEO傅成玉不懈推动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将中国海油由一家传统油气勘探开发企业打造为主业突出、产业链完整的综合型企业集团。

除保持传统油气核心业务持续快速增长外,公司大力发展特色中下游产业。

伴随着国内第一个进口液化天然气(LNG)项目——广东LNG项目2006年6月顺利投产,中国海油在国内LNG产业的领先地位牢固确立。

中海壳牌南海石化联合工厂、惠州炼油厂两大世界级炼化项目的投产和建设提升了国内行业发展水平。

立足于差异化战略布局的尿素、重交沥青和燃料油等下游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提高,成为替代同类进口产品的主力。

  傅成玉按照科学发展的总体思路,主持完成了企业内最后存续部分的重组与改革,使中国海油彻底完成了从一家传统国企到现代企业的改造,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管理创新之路。

在无一人下岗、分流和待业的情况下,通过内部资源的整合,原本发展步履维艰的五个存续企业被改组为一家充满发展潜力与生机的新型企业集团。

出席活动会议(20张)  傅成玉领导中国海油全面加快了向国际石油公司迈进的步伐,按照国际规则成功进行了多宗海外并购,使公司业务拓展到东南亚、澳大利亚、非洲、里海的10个国家和地区。

2005年6月,傅成玉组织发起了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最重要的一宗海外收购——以185亿美元现金竞购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

虽然由于美国政治干预的原因,交易最终未能达成,但中海油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出色运作能力和优异表现极大提高了中国企业的国际声望,加深了美国社会对中国企业的了解,更为中国海油及其他中国企业未来海外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

“中国海油”这一品牌也伴随傅成玉独特的个人魅力在国内外赢得了广泛认可。

  身为两家境外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傅成玉坚持国际标准的公司治理和规范透明的公司管理,始终坚持股东利益,获得了股东和资本市场的高度认可。

傅成玉在CNBC最佳商业领袖评选中荣获“中国最佳商业领袖奖”;荣获全国工商联并购工会评选的“中国十大并购人物”;被《当代经理人》杂志评选为“2006创业中国改革功勋奖”;荣获由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等组织评选的2006中国十大系列英才之“财智英才”;荣获由世界生产力科学联盟、中国生产力学会等评选的“2006推动中国品牌国际化十大年度人物”;荣获《中国企业家》杂志评选的“2006年度最具影响力中国企业领袖”等殊荣。

  傅成玉    侃侃而谈作为一名有着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领导人,傅成玉对内倡导“以人为本,关爱员工”的企业文化,营造出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的和谐局面;对外重视企业政治责任、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同步履行,并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延展至更广更深的范围。

在为国家奉献能源、贡献经济价值的同时,中国海油不断加大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投入,近年来,公司累计各种社会捐赠达2亿元人民币。

2006年,在扶贫、援藏、捐资助学、紧急救灾和其他公益方面投入资金达7,597万元人民币。

2006年4月,中国海油入选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主办、《公益时报》 、企业公民委员会编制的“2006中国慈善排行榜”中的十大慈善企业。

9月,在我国15家著名公益性民间组织共同发起的首届“社会公益示范工程”评选表彰活动中,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合作的“中海油贫困大学生助学基金项目”荣获“最佳合作伙伴”奖。

在本年度,公司被中央电视台等十家媒体评为“最具价值公司的社会责任榜样”。

面对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十一五”发展阶段,傅成玉为中国海油勾划出更为宏伟的发展蓝图。

公司将通过管理和技术的全面创新推动企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为实现“建设国际一流能源公司”的目标做好准备;也为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编辑本段主要观点  1、中国企业海外发展要克服困难、坚定信心   中国企业在21世纪才开始“走出去”,此时西方企业已步入后工业化发展阶段,主要资源和市场几近被瓜分完,“走出去”的难度可想而知。

中国企业目前虽然总体上达不到西方先进管理水平,但通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尤其是经历了海外上市的改造,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物质、管理基础及国际化运作经验,因此要相信自己的实力。

有日益发展的强大祖国做为坚强后盾,中国企业更应坚定“走出去”的信心。

  2、中国企业海外发展要走创新之路   中国之所以能够发展这么快,是因为走了非常规之路。

中国企业“走出去”也必须走非常规的创新之路。

既要学习西方的先进管理理念和经验,又要发挥自己的优势,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有自己特色的发展模式,才能在与西方企业的竞争中赶超对方。

(来源:傅成玉在2005沪港青年论坛上的演讲,2005年9月)   3、要坚持平等合作、双赢互利的原则    入选时代杂志年度人物在国际合作中要突出双赢理念,努力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贸合作新秩序。

要在满足自己需求的同时,充分考虑所在国需求,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树立中国企业良好的品牌形象。

如果不能满足当地企业、社会和政府的利益诉求,而只顾谋求自身利益,企业在当地则很难有长久生命力。

  4、品牌建设要突出企业社会责任   要想作跨国公司,首先要作国际公民。

中国公司要有全球意识,要承担起发展当地社区、社会的责任。

要富有社会责任感,关爱环境,注重公益,与当地社会分享企业发展成果,努力成为负责任的企业公民。

  5、中国企业海外发展要注重软竞争力的培养   在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同时,软竞争力的培养对于品牌建设和企业形象同样重要。

软竞争力包括完善的公司治理,规范的企业管理,熟悉并遵守国际资本市场游戏规则,企业道德文化的建设和传播等。

诚实守信、尊重合作伙伴、谦虚谨慎的为人态度,是企业道德建设的基本方面。

  6、海外发展的方法和策略   发挥中国企业的综合优势、重视沟通与宣传、善用外国人   在海外发展过程中,中国公司应当优势互补、联手合作,发挥综合实力,打“组合拳”,在帮助所在国解决问题,满足其需求的同时,也获得自身发展。

  中国企业“走出去”遭遇困难,很大程度上源于西方人对日益强大的中国、中国企业怀有担心和疑惑,这需要通过前期的沟通和宣传来“预热”,加深当地社会、民众对中国企业的了解和认识。

  走向世界,要学会使用、管理国际人才。

都靠中国人,我们不会成为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大公司。

要能够容纳不同文化,容纳不同思维,容纳不同背景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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