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民代表怎么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编辑本段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编辑本段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编辑本段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选村长选村主任的十条规定是什么
由村委会组织本村的村民代表选举委员会,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全体具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的普选,通过普选,选举出本村的村民代表
万科集团董事长王石简介
王石(1951年1月-),生于广西柳州,深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现任公司董事长。
王石父亲是老红军,王震三五九旅的下属,当年跟随王震到新疆组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后来曾出任兵团副司令员。
王震后来率工程兵团到深圳开发特区,其父亦南下与全家到了广州。
王石父亲后任柳州铁路局局长。
王石的岳父叫王宁,是80-90年代的广东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王石现兼任中国房地产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房地产协会城市住宅开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深圳市房地产协会副会长,深圳市总商会副会长等职。
简历年表1968年参军,服役于空军汽车三团;1973年转业,就职于郑州铁路水电段;1974年至1978年就读于兰州铁道学院;毕业后,先后供职于广州铁路局、广东省外经贸委、深圳市特区发展公司;1984年组建深圳现代科教仪器展销中心(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任总经理;1988年起任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99年辞去公司总经理一职,现任公司董事长。
1988年12月,万科发行中国大陆第一份《招股通函》,发行股票2800万股,集资2800万元,开始涉足房地产业。
1994年王石荣获“深圳市第一届优秀企业家金牛奖”1998年1月王石受到国家总理朱镕基接见,朱总理对王石对房地产的市场走势和看法给予充分肯定。
1998年12月王石入选《中央电视台》为纪念改革开放二十年所拍摄的大型电视人物传记片----《20年、20人》节目。
1999年4月参加世界经济论坛----“99中国企业高峰会”,并代表中国房地产业界在论坛上做专题发言。
1999年5月参加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主办的“99中国住房发展论坛”,在论坛上第一次提出“城市空心化”概念。
1999年9月应邀出席“‘99《财富》论坛”,并作专题演讲,在会上呼吁21世纪的中国房地产企业走产业化、规模化的发展道路,适应新世纪、新市场的挑战。
1999年发起组织“中国城市房地产开发商协作网络”,并被推举为首任轮值主席,致力于重建行业秩序和公信力,推动中国城市住宅产业的良性发展。
2000年6月,发起组织“新住宅论坛”上海大会,倡导和推动“新住宅运动”。
2001年5月应邀出席在香港举行的“2001《财富》论坛”。
2001年11月,荣获“深圳市第二届优秀企业家金牛奖”。
2000年、2001年,万科连续两年被福布斯评为“世界最佳小企业”2000—2002年连续三年当选“中国最具发展潜力上市公司”,被誉为“中国房地产业领跑者”。
2003年5月,被中国企业家协会授予“中国创业企业家”称号。
王石因为在登山运动中所取得的杰出成就,2001年获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运动健将”称号,2002年当选中国登山协会副主席。
2003年5月22日王石作为中国珠峰登山队队员成功登顶珠穆朗玛峰,成为目前中国登顶珠峰最年长记录创造者。
2003年5月30日,获得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体育运动最高荣誉——体育运动荣誉奖章。
具体经历综述为摩托罗拉做广告,登顶世界最高峰,深圳万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石活得极其潇洒。
过去,他卖掉万科;现在,他禅让权位,这就是王石,创立并领导着一家优秀的地产公司,但他本人并非公司的所有者。
家庭出身王石,父亲是安徽金寨人,从部队转业后在郑州铁路局工作。
其母是锡伯族,姓石,是东北辽宁义县人,祖上曾是清朝的高官,但到她父亲这辈家产已被挥霍殆尽。
在义县电话局工作。
其母亲45年参军,与男方相识。
曾有人怀疑,王石是王震将军的孩子,其实这是以讹传讹。
王石的家庭背景既普通也不普通,王石父亲(兄弟5个,有3个加入红军)参加红四方面军了,到解放初期父母都是有一定级别的干部。
王石共有兄弟姐妹8人,他是头一个男孩。
参军&学习17岁初中毕业后,他没有去农村插队,而是依照父母的意愿去参军,徐州半年和新疆吐鲁番盆地,参军5年,运输兵(那个时代不用插队而能顺利入伍,家里没点背景是不可能的)。
在新疆做了五年的汽车兵后,复原到郑州铁路局的水电段做锅炉大修车间的工人。
当铁路局拿到2个推荐上大学的名额时,据王石自传里的说法是“老师傅们因为王石吃苦耐劳受人喜欢而一致推荐了他上兰州铁道学院(现兰州交通大学)”。
但有一点要注意的是,那时,王石父亲是柳州铁路局的副局长。
74年,年满23岁,进兰州交通大学给排水专业毕业,大学本科3年(本该4年),坚持看完了《政治经济学》。
77年毕业,分配到广州铁路局工程段工作。
工作了3年,是工程段技术员,负责铁路沿线的土建工程项目。
在此期间结婚,并有了子女。
老丈人的家庭背景不方便在这里说,但和王石父亲是战友,这点还是可以说的。
第一桶金1980年参加某招聘考试,进入了广东省外经委,负责招商引资工作。
待了6年。
之后到深圳发展。
王石的第一桶金是靠做饲料中介商,通过倒卖玉米得来的,这让他赚了300万元。
用倒玉米赚来的钱王石开办了深圳现代科教仪器展销中心,经营从日本进口的电器、仪器产品,同时还搞服装厂、手表厂、饮料厂、印刷厂等等。
用王石的话来说,“就是除了黄、赌、毒、军火不做之外,基本万科都涉及到了。
”成立万科1983年到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工作,1984年组建“现代科教仪器展销中心”,任总经理。
1988年,企业更名为“万科”。
那时候,王石正忙着对“万科”进行股份化改造,忙着倒腾家电、忙着生产录像机配件、忙着折腾遥控电气开关。
1988年的11月,万科参加了深圳威登别墅地块的土地拍卖。
拍卖场上,万科经过白热化争夺,终于胜出。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负责拍卖的官员望着王石,劈头就是一句:“怎么出这么高的价
简直是瞎胡闹。
”按照拍卖的价格计算,楼面价格已经高于周边地块的住宅平均价格。
就在这一刻,目前的中国房地产龙头企业、未来有可能成为世界最伟大企业之一的万科,就这样懵懂、鲁莽地冲入了房地产行业。
其黑马姿态,一点不比后来高价拿地的顺驰差。
这一年王石37岁。
1989年初,万科完成了企业发展历史上的重要一步,完成了股份化改造,成功募集到了2800万元资金,这一步的重要性此后怎样抬高也不为过,须知没有当年敢为人先的股份化改造,就没有今日的地产龙头。
公司上市1991年1月29日,万科正式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上市,代码0002。
由此拉开了万科万亿市值的伟大征程。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众多地产大腕的众多公司中,万科是最早完成股份化、完成上市的。
在1991年的环境下,这么早能做到这一点确实具备一些高瞻远瞩的意味,也正是因为万科这样早地完成了上市,才保证了以后在发展过程中,能有一条宝贵的资金渠道,这对资金密集型的房地产企业来讲,其重要性怎样强调也不为过。
但在当时,王石也未必有这样的认识。
当年万科是深特发的下属公司,深特发看王石不顺眼,觉得王石不听话,王石也觉得深特发这个婆婆烦人,万科之所以这样早的股份化上市,多少存着王石计划通过股份化,跳出原大股东深特发控制的意图。
可喜的是,他得手了。
王石跳出了大股东的控制,万科获得了宝贵的资金渠道。
商场活动1994年王石荣获“深圳市第一届优秀企业家金牛奖”。
1998年1月王石受到国家总理朱镕基接见,朱总理对王石对房地产的市场走势和看法给予充分肯定。
1998年12月王石入选《中央电视台》为纪念改革开放二十年所拍摄的大型电视人物传记片----《20年、20人》节目。
1999年4月参加世界经济论坛----“99中国企业高峰会”,并代表中国房地产业界在论坛上做专题发言。
1999年5月参加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主办的“99中国住房发展论坛”,在论坛上第一次提出“城市空心化”概念。
1999年9月应邀出席“‘99《财富》论坛”,并作专题演讲,呼吁21世纪的中国房地产企业走产业化、规模化的发展道路,适应新世纪、新市场的挑战。
1999年发起组织“中国城市房地产开发商协作网络”,并被推举为首任轮值主席,致力于重建行业秩序和公信力,推动中国城市住宅产业的良性发展。
2000年6月,发起组织“新住宅论坛”上海大会,倡导和推动“新住宅运动”。
王石现兼任中国房地产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房地产协会城市住宅开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深圳市房地产协会副会长以及深圳市总商会副会长等职务。
到了2000年前夕,王石的底气积累得差不多了。
他开始更加广泛地走进公共平台和频繁登陆大众媒体。
随着入选中央电视台为纪念改革开放20年所拍摄的人物传记片《20年20人》和2000中国经济年度人物,王石的名声迅速溢出业界,成为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
甚至摩托罗拉也找上门来,请他为一款手机做形象广告。
2009年8月2日17至19点王石在昆明世纪金源大酒店作<<做人与作事>>的报告,昨天陈帅佛陪王石在酒林共进晚餐。
王石从那以后,五年过去了,这位“房地产行业的领军人物”(2000中国经济年度人物颁奖典礼上,央视主持人的串讲词)已经成为媒体上的魅力明星。
他有登山、滑翔、出书等等足够吸引人们眼球的事件,他的每一个动静,都不会被媒体遗漏。
他一身名人风范,行走在聚光灯下,他有足够多的粉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