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乡镇人大如何处理限制代表人身自由的报告
这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实践中需要重视从工作层面完善的重要工作。
乡镇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特别保护权 《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如此规定的初衷是防止对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目的是保障乡镇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为民服务,保证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不受司法部门的干涉和影响,实施监督更加有效,体现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性。
报告是执行机关的法定义务 执行机关对乡镇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而且是立即报告,这是对乡镇人大代表执行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机关的法定义务。
\ 从《代表法》的规定来看,具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执行机关采取措施在前,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在后。
二是强调时限要及时要快速报告,不能拖拉拖延时间。
三是报告的主送机关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主席团,也不是主席。
有差别的司法保护 和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最大的不同:是不必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可采取行为。
\ 这也说明《代表法》对乡镇人大代表和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司法保护是有所差别的。
这种差别就是: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有关措施,对乡镇人大代表采取的,执行机关应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采取的,应当报告并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
\ 我们必须正确理解这一差别规定。
乡镇人大代表同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这种差别司法保护,是因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席团不具有常设机关的性质,如果赋予乡镇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同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一样的许可程序,那就只能增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但这同现实法律规定又有矛盾冲突。
接到报告即确认“暂停代表执行职务”事实 执行机关是事后报告,加之法律没有赋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许可的权利,因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到执行机关相关报告可以不回复,但并不意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工作可做。
\ 这是因为执行机关的事后报告已经涉及人大代表继续执行职务的问题。
根据《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精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到执行机关对乡镇人大代表逮捕、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行政拘留、监视居住、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的报告,那么暂时停止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即得到确认。
\ 客观上产生这一法律情形基于两点:一是事实上该人大代表已经不可能进行代表工作或从事代表活动;二是如果该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极大损害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和人大代表职务的严肃性。
\ 从《代表法》规定的情况看,对执行机关事前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接到报告或法律许可,审查的重点不是人大代表有罪与无罪上,而是是否存在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上。
\ 实践操作层面四个问题不能回避:一是发现执行机关有打击报复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如何处理;二是代表原选区或选举单位如何知情;三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到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后如何处理。
四是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是收到执行机关报告之日还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处理报告之日。
这四点《代表法》未有明确规定,实践中能否这样更加妥当些。
\ 一是发现有打击报复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应该向执行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
\ 二是鉴于《代表法》只明确执行机关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这一规定,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代表原选区或选举单位通报情况,让原选区或选举单位知情。
\ 沟通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进行罢免,实践中存在诸多现实困难难以启动,则告之被暂停代表执行职务这一法定情形。
\ 三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大会预备会议时,应在主持词中有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全体参会人员,会后以书面形式公告乡镇辖区干部群众(包括被暂停代表职务本人)。
\ 四是暂停代表执行职务时间相应应从收到执行机关报告之日起计算。
有“暂停”就有“恢复”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暂停代表执行职务,只是中止代表执行职务,而不是终止代表资格。
一句话:“职务中止,资格犹在”。
换言之,依旧是人大代表但暂时无职务。
因此,当代表被强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形消失后,应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
\ 当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依法判决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情形消失后,在其代表任期内其代表资格依然存在的条件下,也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及时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
\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换届后可能遇到:如果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或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人当选人大代表,其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其当选资格有效时即得到确认。
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形消失后,其代表资格依然存在的条件下,开始执行代表职务。
(彭进军)
西藏自治区成立时间
人大四权是: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决定权)、选举任免权(任免权)、监督权。
“立法”是创制一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个别的事件,而是针对某一类社会行为、社会关系;“决定”一般是针对具体的事项(对事);“任命”是将相关的权力委托给信任的人(对人);“监督”是控制自己授出的权力。
在人大工作中,一般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概括地表述为“四权”。
这“四权”就是“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决定权)、选举任免权(任免权)、监督权”。
翻阅宪法和法律,我们看到,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十五项职权,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二十一项职权。
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宪法作了概括性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了具体规定。
但是,在宪法和法律中找不到“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这样完整的“四权”表述。
那么,这个表述是怎么来的? 1980年初,地方人大常委会刚刚设立,各方面的工作开始起步,工作制度还不健全,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同志对怎样行使职权还不大熟悉。
针对这种情况,当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
在座谈会上,彭真同志依据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分为四个方面作了概括地解读。
他说,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是四条:第一,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
第二,讨论、决定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还有权批准本地区“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至于整个计划、预算,决定权属于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人事任免。
第四,监督本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
虽然,彭真同志的这个讲话针对的是省级人大常委会,但人们由此逐渐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都概括地表述为: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我以为,这“四权”的划分和表述,抓住了人大职权的本质特征和不同职权之间的区别。
“立法”是创制一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个别的事件,而是针对某一类社会行为、社会关系;“决定”一般是针对具体的事项(对事);“任命”是将相关的权力委托给信任的人(对人);“监督”是控制自己授出的权力。
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分别有着不同的功能。
这里应当明确,第一,“四权”的划分具有非穷尽性。
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的概括方法,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大部分职权包括在其中了,但它没有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全部职权包括进去。
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这些职权都很难恰当地概括在“四权”的某一权中。
“四权”的非穷尽性,就是指“四权”所包括的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大部分职权,而不是全部职权。
第二,“四权”的划分具有相对性。
“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的表述不是法律术语,而是为表述和工作的方便,人们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常行使的职权作出的概括。
“四权”之间的界限在有的情况下并不是十分严格或者说只能有惟一的理解。
比如,全国人大作出授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力的决定,一般把它说成行使的是立法权,如果把它说成是行使的决定权也不能说就不对。
比如,人大批准预算可以说行使的是决定权,批准决算就可以说成是行使监督权。
再比如,人大常委会撤销某一政府组成部门正职的领导职务,可以说成是行使免职权,也可以说成是行使人事监督权。
再有,行使这“四权”的最终表现形式,都可以用“决定”这种公文形式。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某一职权是否是决定权,不取决于通过的文件名称或正文中是否出现了“决定”一词,而在于它的内容。
第三,这“四权”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不存在孰轻孰重和先后次序问题。
任何一个方面的职权没有依法行使,都可能影响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内蒙古自治区运动联合国 名字解释
内运动联合会”吧
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是在中产党的领导下开展内蒙古自治运动的革命群众团体,同时又是一个团结内蒙古各族各阶层的统一战线性质的组织,在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以前还代行政权职能,是个半群众半政权性质的组织,实际是当时内蒙古民族解放斗争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过渡到内蒙古自治政府的一个桥梁。
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全面开展了在内蒙古的民族工作。
民国三十四年(公元1945年)8月23日,中共中央向晋察冀中央局发出《关于内蒙工作方针》,指出内蒙古在战略上的重要地位及在内蒙古地区实行区域自治的基本方针,将实际工作权交给了晋察冀中央局及晋绥分局。
晋察冀中央局及乌兰夫等同志,根据内蒙古的具体情况,决定建立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领导内蒙古的自治运动。
乌兰夫率奎璧、克力更等一批蒙古族干部来到晋察冀解放区政治中心张家口,具体负责内蒙古民族工作。
10月23日,中共中央致电晋察冀中央局,相当具体地指明了当前开展内蒙古民族工作的方针:内蒙在战略上具有极重要的地位。
适当地解决内蒙古民族问题,不仅关系内蒙民族本身的解放,而且能够建立我党我军巩固的后方;对内蒙古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
……放手发动与组织蒙古人的地方自治运动,建立自治政府,准备建立内蒙古自治筹委会的组织,统一各盟旗自治运动的领导。
1945年11月6日,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筹备委员会在张家口组成。
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立大会在张家口远来庄礼堂隆重召开。
内蒙古各盟旗代表共79人参加大会。
晋察冀中央局暨晋察冀军区代表刘澜涛、晋察冀边区参议会议长成仿吾、察哈尔省政府主席张苏致词祝贺。
大会由乌兰夫主持,乌兰夫在开幕词中指出,自治运动联合会的成立标志着今天的内蒙古,在中国共产党的热忱援助之下,已经开始获得了解放,并且正在向着全内蒙地方自治的方向迈进。
并强调蒙古民族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才能求得彻底解放。
乌兰夫在大会报告中还宣布,自治运动联合会是内蒙民族彻底解放之组织者和领导者,是发动内蒙群众运动之最高统一之领导机关,也是建设内蒙古民主政府必经之桥梁。
大会还通过了联合会《会章》、《大会宣言》、《大会公报》和《给毛主席朱总司令的致敬电》等。
与会代表选举产生了25名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其中:乌兰夫、奎璧、克力更、包彦、乌力吉那仁、索德那木扎木绰、乌兰等11人当选为常务委员。
乌兰夫当选为执委会主席兼常委会主席并兼任军事部长,刘春任秘书长,奎璧任组织部长,克力更任宣传部长,索德那木扎木绰任青年部长,乌兰任妇女部长。
1946年9月,执行委员会常委会增至26人。
经自治运动联合会派出干部分赴各地开展工作,陆续建立了各盟旗联合会分会和盟旗民主政权。
在察哈尔盟,先后建立了9个旗支会、67个苏木支会,发展会员达4000余名。
1946年3月,召开全盟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了盟人民政府和自治运动联合会盟分会。
陈炳宇和色伯克扎布、哈斯瓦其尔当选为正副盟长;苏剑啸任盟分会主任,拉木扎布任副主任。
在锡林郭勒盟,各旗、苏木也普遍建立起支会或小组,发展会员六千余人。
3月,各旗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锡林郭勒盟政府,松津旺楚克任盟长,陈炳宇(由潮洛蒙代理)任副盟长。
4月,建立了盟分会,阿拉坦瓦其尔任分会主任(后由奇峻山接任)。
在巴彦塔拉盟和乌兰察布盟解放区,也分别组建了联合会分会,奎璧任乌盟分会主任,李文精任巴盟分会主任。
1945年底,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委派刘春、克力更及东部区出身的干部包彦、乌兰、孔飞等组成东蒙古工作团,前往内蒙古东部开辟工作,并与东蒙古自治运动取得联系。
在冀热辽解放区党政军负责人的指导和帮助下,与受东蒙自治政府领导的白云航等一起在赤峰组建了自治运动联合会卓索图盟分会,白云航任主任,孔飞任副主任,乌兰、金起铣等任委员。
2016年县级新政协委员为什么要经过选举程序
党代会圆满实现组织意图。
为顺利完成党代会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党代会圆满成功,区委提前准备,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安排部署到位、精力集中保证、组织措施得力,抓好每个工作环节的落实。
区委多次召开书记办公会、区委常委会和全委会议,对大会筹备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审议通过有关事宜,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的有关要求,多次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秘书组、组织组、会务组、宣传组、纪律督查组和安全保卫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连续作战,从党代表名册的编制、各次会议领导讲话、主持词和人事安排、代表分团、确定列席邀请人员名单、提出大会日程安排、会务后勤、宣传报道和安全保卫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周密细致、扎实有效的前期工作,确保大会如期召开。
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认真组织与会代表学习有关法律和政策,使每一位代表明确党代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代表应履行的义务、权利和职责。
在大会召开期间,按照党内换届选举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大会日程,细化每个环节的工作,不折不扣地按规定程序办事,切实做到应有的程序不变通,应有的步骤不缺少,不怕麻烦,不怕省事。
由于执行程序到位,组织严密规范,党代表参会率达到了98%以上,圆满完成了区第十五次党代会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意图得到顺利实现,**区出席市第三次党代会的代表和区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全部以高票、全票当选。
县政协会分组讨论主持词
各位代表:根据大会安排,下面进行各代表团分团讨论。
本次讨论共有4项议程。
首先,传达召集人会议精神。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推选团长、副团长、秘书,按照召集人会议提名,推选本团团长 ,副团长 ,秘书 ,大家先酝酿一下,有不同意见请发表,(稍停),没有不同意见,请大家鼓掌通过。
进行第三项议程:酝酿讨论大会议程(草案),(宣读一下),各位代表对大会议程(草案),有何不同意见,请发表,(稍停)如无不同意见,请鼓掌通过。
进行第四项议程:酝酿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建议名单(宣读)各位代表,请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建议名单有何不同意见,请发表(稍停),如有不同意见,请大家鼓掌通过。
本次分团活动各项议程已进行完毕,现在休会,稍后请各位代表到会议中心,召开预备会议,时间:8:20。
第二次分团讨论主持词各位代表:根据大会日程安排,今天下午各代表团进行分团讨论。
讨论的内容共有6项:1、讨论县委领导讲话;2、讨论工作报告;3、讨论选举办法(草案);4、酝酿讨论大会选举监票人;5、讨论工作报告决议(草案);6、酝酿十五届团县委组成人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希望各位代表踊跃发言,积极、认真、严肃地参加本次讨论,并请 秘书认真作好记录。
现在进行第一项,讨论县委**书记的重要讲话,请大家轮流发言。
我建议发言的顺序由现在进行第二项:讨论《工作报告》,请发言。
现在进行第三项:讨论《选举办法》(草案),请 秘书同表宣读《办法(草案)》。
大家对这个草案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现在进行第四项:提名推荐大会选举监票人;根据主席团推荐意见,建议由 担任本次大会选举的监票人,其中 担任总监票人,大家对这个名单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现在进行第五项:讨论《工作报告决议(草案)》。
请秘书宣读《决议(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