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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地会考总动员主持词

时间:2018-07-04 23:53

生地会考总结作文300字怎么写,求范文

每个人都有各自的梦想。

梦想,多麽尊贵的词语,对于每个人来说又是如此的重要。

但是,明明知道梦想的重要性,有些人拼着命去奋斗,有些人却将其搁在一旁,不去追求,这又是为什麽呢

其实,这都是人主观上的意识差异。

有些人相信自己,认为只要努力,再大的梦想也能实现;有些人却灰心丧气,认为梦想如同肥皂泡一般一触即破,不切实际。

而我就在这两者间徘徊。

坦白说,作为一个中学生,当下最大的梦想就是考上一所好的大学,别无所求。

至于其他的计划,那都是在这个前提下完成的,否则一切免谈。

而身为学生,又生在河南省这样一个竞争激烈的省市,这我只能认命,怨不得别人。

但是,后天的才干却是在磨练中才能显现出来的。

这就需要我们去努力,去拼搏,去奋斗!先是上小学,接着上初中,上高中,然后是大学。

这一切的前程与未来都掌握在你一个人手中。

我知道,我不是一个特别聪明的孩子,在理解知识上总是比别人慢半拍,想东西总是想的不够全面······但是有一点,那就是:我绝不承认我比别人笨多少

也许你天资聪明,也许你记忆力超强,但是就算是个天才没有经历过奋斗那麽他注定只是个一般人,他不可能比别人取得更多的成就。

每每晚上熬到困倦之时,我就会面对着两个选择:一是直接放下书本,上床睡觉,这是大多数人的意向。

二是咬咬牙,再坚持一会把自己原定的计划完成。

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我选择第一种方案,但在关键时刻我还是能够把握住自己,努力学下去。

岁月不饶人。

其实对于身处高二的我来说,再坚持熬上一年不就行了。

想过去的十年寒窗都挺过来了,在这最后的时刻又怎能轻易言弃呢

我又怎能忍心看着多年来的努力如水般付之东流呢

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

想要实现梦想,就得奋斗。

这是教育学界的不二法则。

所以,在这最后的一年中,我要坚持奋斗,为实现自己的梦想而奋斗

谁能帮我写下生地会考誓词,有震撼力和号召力

班里231班,分领读和合读

领读:会考我们怕过谁

和读:天不怕地不怕,只怕万一不会答。

领读:不会答应该怎么办

合读:不会答的是他们,231班都会答

祝你们顺利通过会考

作文:生地会考后的感想

月半弯,我想山顶攀那荆棘密布的山路否像那条“生地会考”,或是艰辛,或是坚定。

想到这身后突然有点凉,一道黑影飞快的向前越近。

不好,被人给超越了,我赶紧加紧步子,一股无形的力量推动着我前进。

忽然,我看到一段段光影交错、重叠。

我回眸,看到一个少年拿着自己的小考试卷,又瞄了一眼他人的分数,很不满意,脸像刚包好的饺子,面皮紧锁。

他在试卷前沉默,是沉沦还是升华都在这一念之差,作为观众的我都为他捏了一把冷汗。

他拿起试卷思考,继而在试卷上勾勾圈圈,又取出地图指指点点。

我扭过头细细思索,那个少年的身影慢慢和我重合,那个少年不就是我吗

我有加快了步子,我懂了:人在压力下才会成长,抢不到香蕉的猴子只能作饿死鬼。

晚风徐徐拂来,我已是遥遥领先,一丝得意爬到我的脸上,我一面向上攀爬,一面回头望。

瞥见一块石子滑到前方,却丝毫没把他它放在心上,依然“一步三回头”地阔步走。

未曾想,遭了一个趔趄,狠狠地摔在山路上,等我调整好准备往上继续攀爬时,别人已经雄赳赳气昂昂得跑上了山顶。

身后突然传来一个懊恼的声音,我惊诧地回过头,又看见了一个少年,和最开始的那个少年比较多了一些高傲。

当这个少年仍沉浸在曾经的荣耀时,一张打了几道红叉的试卷落下,一切在他的眼睛里都失去了颜色,原本的美梦都变成了碎片,在这欢笑骄傲的人群中他才发现,自己的骄傲是那么可笑。

我又把头扭过来,这才发现那个少年也是我,这个世界厉害的人无数,但他们都要经受光荣的诱惑,要在岁月的沉淀下光芒才不会那么容易被熄灭。

我终于到达了山顶,却不再有那些不宁的情绪,我又看见了到达了“生地会考”之路的尽头的自己,终于释怀,终于明悟。

原来成功与否都在于自己的心境。

心如镜,折射一切成与败;心如刀,斩断一切成与败;心如碑,升华一切成与败。

回首“生地会考”路,我终于明白:成败的关键在本心,在过程。

急需

急需

急需

生地会考百日誓师大会对联

临阵不惧 全凭君复习充足准备及锋而试 只靠你敏思排解疑难

生地会考资料

其实不用的,只要把初一初二的生物地理全面的看一遍就可以了,地理特别要注意那些地区的知识,比如说俄罗斯啊,澳大利亚啊,记得去年我们就考了好多这些知识。

生物就要看看DNA什么的。

加油

不会很难的。

中考生物地理励志口号

1、是雄鹰就搏击长空,是猛虎就声振山谷。

2、释放ATP,样样争第一。

3、知识改变命运,勤奋创造未来。

4、拼一年春夏秋冬,搏一生无怨无悔。

5、与其羡慕别人,不如加快自己的脚步。

6、全力冲刺,笑到最后。

7、我自信,我拼搏,我出色,我成功8、不惜寸阴于今日,必留遗憾于明朝9、不为失败找理由,要为成功想法10、拼尽全力赢高考,苦尽干来齐欢笑11、努力吧,飞向属于自己的明天

12、人生能有几回博,此时不博何时博最后一句,也是我最喜欢的:多留一点汗,少留一滴泪。

人生没有彩排,每一个细节都是现场直播。

以爱之心做事,感恩之心做人。

珍惜今天的拥有,明天才会富有。

学习不一定成功,不学习一定不能成功。

经验是负债,学习是资产。

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行万里路,不如阅人无数;阅人无数,不如名师指路。

不是没有用,而是没去用。

命不能争,运可以造,弱者认命,强者抗命,能者求命,智者造命。

善用内在潜能,你就是走运的人。

想法产生看法,看法产生做法。

观念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

看我的,跟我来,一起干。

借力,吃力,不费力。

做人低三分,做事高三分。

有信念不一定成功,没信念一定会失败。

合理的要求是训练,不合理的要求是磨练。

言行一致是成功的开始。

成功者决不放弃,放弃者决不成功。

人生要成沉淀,要有定力,一个人定力不够会浮躁。

人生要策划,要洗涤心灵,洒扫心灵。

时间让我们沉淀,空间让我们成长。

学习是制度,培训是责任。

忘记昨天,直面今天,迎接明天。

发展*配合,配合*参与。

老板无胸怀,企业无团队。

1、成功的人最别人不愿做的事,做别人敢做的事,做别人做不到的事2、私底下的每一分的努力都会在公众面前表现出来3、不是不可能,只是还没有找到方法4、没有失败只有暂时没有成功5、我是最棒的,我一定会成功6、过去不等于未来7、成功是因为态度8、人人都能成功9、我要我就能10、有志者事竞成11、人不疯不成功12、我是一切的根源13、成功=知识+人脉14、每天进步一点点15、一室不扫何以扫天地16、成功一定有方法,失败一定有原因17、成功的人找方法,失败的人找借口18、成功跟借口是不会在同一个屋檐下的19、没有得到我想要的,我即将得到更好的20、并非神仙才能烧瓷器,有志的人可学精手艺21、要成功就没有借口,要借口就不可能会成功鹰击天风壮,鹏飞海浪春。

灰心生失望,失望生动摇,动摇生失败。

理想是力量的泉源、智慧的摇篮、冲锋的战旗、斩棘的利剑。

有志者自有千方百计,无志者只感千难万难心者,栖神之舍;神者,知识之本;思者,神识之妙用也。

不思,故有惑;不求,故无得;不问,故不知。

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

勤学,勤思,勤问,苦钻天道酬勤勤能补拙拼搏一年天高地阔灰心生失望,失望生动摇,动摇生失败。

理想是力量的泉源、智慧的摇篮、冲锋的战旗、斩棘的利剑。

有志者自有千方百计,无志者只感千难万难不思,故有惑;不求,故无得;不问,故不知。

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

勤学,勤思,勤问,苦钻不经风雨怎见彩虹

一腔热血备高考,满腹经纶方成功;困难挑战机会助我成功,时间效率健康帮俺成材谁笑到最后,谁笑得最美

困难是我的恩人,因为有了困难才能拦住那些不如我的竞争者,使我获得成功。

生地会考中湖南地方文化常识的内容 全面点

这个每次考试的内容都是不一样的希望你能够全面复习弄懂每一个问题这样才不会拉分加油哦~多记一点对自己有信心不是很难的加油~~~~~~~~~~~~

初二生物课代表,明天家长会,求发言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开放分类: 法律、法规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 第三章 武装力量 • 第四章 边防、海防和空防 • 第五章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 • 第六章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 第七章 国防教育 • 第八章 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 • 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 第十一章 对外军事关系 • 第十二章 附 则 • 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 第十一章 对外军事关系 • 第十二章 附 则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第三章 武装力量第四章 边防、海防和空防第五章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第六章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第七章 国防教育第八章 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第十一章 对外军事关系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

第四条 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第五条 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

第六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第七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加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

第九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一)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二)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三)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四)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五)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六)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工作;(七)领导国防教育工作;(八)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九)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一)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二)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三)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六)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七)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八)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九)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十)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国防事务的有关问题。

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有关国防事务的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和拥军优属等工作。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

军地联席会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和驻地军事机关的负责人共同召集。

军地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军地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办理,重大事项应当分别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 武装力量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治军。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十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应当适应现代战争的要求,加强军事训练,开展政治工作,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提高战斗力。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指挥下,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

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规模应当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的服役制度由法律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实行衔级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建立武装组织,禁止非法武装活动,禁止冒充现役军人或者武装力量组织。

第四章 边防、海防和空防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第二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防卫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边防、海防和空防的管理和防卫工作,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二十八条 国家根据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需要,建设作战、指挥、通信、防护、交通、保障等国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国防设施的建设,保护国防设施的安全。

第五章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发展国防科研生产,为武装力量提供性能先进、质量可靠、配套完善、便于操作和维修的武器装备以及其他适用的军用物资,满足国防需要。

第三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的方针。

国家统筹规划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保持规模适度、专业配套、布局合理的国防科研生产能力。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促进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加强高新技术研究,发挥高新技术在武器装备发展中的先导作用,增加技术储备,研制新型武器装备。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国防科研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和计划调控。

国家为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优惠政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协助和支持。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完成国防科研生产任务,保证武器装备的质量。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培养和造就国防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国家逐步提高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

第六章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第三十五条 国家保障国防事业的必要经费。

国防经费的增长应当与国防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国防经费实行财政拨款制度。

第三十七条 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确定国防资产的规模、结构和布局,调整和处分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的管理机构和占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管理国防资产,充分发挥国防资产的效能。

第三十九条 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

未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国防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国防资产用于国防的目的。

国防资产经批准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第七章 国防教育第四十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国防教育工作。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

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育。

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第八章 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第四十五条 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动员准备,将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动员准备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动员体制,增强动员潜力,提高动员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战略物资储备制度。

战略物资储备应当规模适度、储存安全、调用方便、定期更换,保障战时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工作。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和平时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动员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

第四十八条 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用者因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九条 国家依照宪法规定宣布战争状态,采取各种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领导全体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第五十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

第五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接受国家军事订货,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交通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

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现役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

第五十二条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五十三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五十四条 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第五十六条 现役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军事法规,执行命令,严守纪律。

第五十八条 现役军人应当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热爱人民,保护人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等任务。

第五十九条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

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生活福利待遇,对在条件艰苦的边防、海防等地区或者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在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优待。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

第六十一条 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

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六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在就业、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六十四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

第十一章 对外军事关系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国际社会采取的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安全、稳定的与军事有关的活动,支持国际社会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军备控制和裁军所做的努力。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守同外国缔结或者加入、接受的有关条约和协定。

第十二章 附 则第六十八条 本法关于军人的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第七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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