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工专项方案论证由哪个单位组织主持会议
超过规模的危险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家论证会
方案论证会需明确:成员组成主持人主持词论证会程序评审标准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格式最终形成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并附方案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名单)及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设计整改落实意见。
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任务书和现场勘察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完成后必须组织方案论证。
方案论证由建设单位主持,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及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参加,对初步设计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对其技术、质量、费用、工期、服务和预期效果做出评价并提出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落实后,方可进行正式设计。
A.4初步设计A.4.1初步设计的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1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标准。
2工程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3设计任务书。
4现场勘察报告、相关建筑图纸及资料。
A。
4.2初步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单位的需求分析与工程设计的总体构思(含防护体系的构架和系统配置)。
2受控区域的划分,现场设备的布设与选型。
3根据安全管理要求及现场勘察记录,制订每个出入口的识读模式、控制方案,选定执行部件,明确控制管理模式(单/双向控制、目标防重入、复合识别、多重识别、防胁迫、异地核准等)。
4防护对象现场情况的分析与传输方式——路由——管线敷设方案。
5监控中心的选址与设计方案。
6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供电、防雷与接地等的说明。
7火灾等紧急情况发生时人员疏散通道的控制方案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谁主持
1.分部工程验收由方来主持。
施工单位的项目技和项目经理参与,业主方和设计方派代表参2.竣工验收才是由业主方来组织和主持,工程的所有参建方都要参加,监理,设计,施工,还包括勘察方,且施工方的单位技术负责人也应参与。
关于诚信的论题有哪些论点
[正方]: 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
今天非常高兴在此就善意的谎言是否有碍诚信的论点提出自己的意见。
以下就是我方的看法:善意的谎言本身即是谎言,这一点是无庸质疑的。
谎言,说谎是欺骗,欺骗是不道德的,不道德的事不得人心,这些都是打小师长们就谆谆教诲过。
但我们扪心自问,又有谁没有说过谎言呢
无论是对自己的亲人、朋友、还是不相识的人,目的也有很多种,但当我们给谎言加上一个“善意”时,仿佛大家都可能接受了,这正是人性的弱点的集中表现。
马克•吐温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当你拿不定主意时,就说实话。
它将令你的对手感到窘困,令你的朋友感到释然。
”因此,心理学专家们的观点是:不要轻易扯谎,哪怕是善意的谎言。
[主持人]:请正方二辩发话[反方]: 当贫穷的母亲把仅有的饭菜留给儿女,同时隐瞒了自己还饿着肚子的事实,难道您还要指责善良崇高的母爱“不诚信”吗
其实生活中我们随处可见善意的谎言的影子,从病榻前含泪的安慰到委婉拒绝时的客套,从爱人间的海枯石烂到诗人笔下的绮丽夸张,但它们都没有那么可怕,让对方辩友谈“谎”而色变。
[主持人]: 请正方三辩发话[正方]: 对方二辩请注意,即使是善意的谎言,但作为谎言本身,已是与诚信相悖的行为,所以,无论谎言是否处于好的目的,作为谎言本身必然会有碍于诚信。
所以,在此我要大声疾呼,让我们拒绝善意的谎言,共同打造诚信社会。
[主持人]: 请反方三辩发话 [反方]: 对方一辨论述中,指出当一个人面对两种义务时,当彼此矛盾时,要缓解另一方义务。
但正方一辩并没有论述善意的谎言与诚信是矛盾的啊。
怎么能直接下结论,善意的谎言一定会缓解诚信义务呢
请对方辩友注意,我方一辩已清楚陈述,谎言本身应具有欺骗的功能,只有恶意谎言才是出于欺骗,请正方不要把“谎言”概念的外延缩小。
[主持人]: 请正方四辩发话[正方]: 请对方辩手注意,您们的辩词存在很大的疏漏.我们认为区分事物首先应先从定义入手进行阐述,综合康熙词典的释义,善意的谎言就是不事实求是,说假话、虚话,夸大、掩盖、歪曲事实真相。
从善意的谎言词组结构入手进行分析,其属偏正短语,中心词是谎言,因而善意的谎言本质上就是谎言。
善意的谎言其动机虽然为善意,但因为善意本身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屡屡被一些“职业骗子”所利用――这是不争的事实。
“谎言”的本身是阴暗的,事物的好恶不由事物的目的去衡量,善意的谎言本身即是假话。
尽管其褪去了丐服穿上了旗袍,可是依然摆脱不了其谎言的本质,而谎言就意味着欺骗,因而就有碍诚信。
善意的谎言的出发点是善良的,但是往往这种谎言一旦戳穿,对对方的伤害会更深,作为谎言本身,已是与诚信相悖的行为。
在中共中央公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20字道德规范中,诚信 是一个很重要的规范,诚信就是求真,就是追求正义。
古人说真者,精诚之至也。
不精不诚,不能动人。
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说的:“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 通过上述多方面的分析,我们认为无论谎言是否处于好的目的,作为谎言必然会有碍于诚信。
[主持人]: 请反方四辩发话[反方]: 善意的谎言与诚信是不同范畴的道德规范,不会发生矛盾,就象汽车不会撞上飞机一样。
诚信:信,中国文化中“信”与“义”构成“信义”,是一种人文精神,做人的准则。
“信”与“诚”相连,形成“诚信”这一道德规范,是泊来品,近代西方法学先贤提出“契约社会”的概念,人与人各种的关系都是契约关系,在这样的社会中,诚信是社会道德的最底线,我国建立市场经济后,要建立规范的有序的市场,诚信也就成了最重要的准则。
所以,现代意义的“诚信”是市场运行的道德准则。
善意的谎言,从出发点和结果看各种各样的善意的谎言,都是为了保护对方的情感,维护对方的心理健康和愉悦,是一种人文精神。
由于善意的谎言的存在,世界变得更美好,更温馨,更和谐,世界才会充满爱,充满阳光,儿童健康成长,老人尽享晚年,病人充满希望。
所以,这是两个不同领域的道德准则,不会相互冲突,相互矛盾,善意的谎言不会妨碍诚信。
善意的谎言不是“谎言”(恶意的谎言),就象大海里的鲸鱼不是鱼,鼠标不是鼠。
[主持人]: 现在进入提问阶段。
首先请正方一辩提问 [正方]: 请对方一辩注意,既是谎言
何来善意
即是善意
何必撒谎
谎言虽然为善意,但作为谎言本身,已是与诚信相悖的行为,所以,无论谎言是否处于好的目的,作为谎言必然会有碍于诚信。
与民族精神来一次暮然回首,原来那诚信竟在灯火阑珊处。
隔着几千年的长河,依旧可以清晰地听见:诚信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宛如长城是中华民族的象征。
一个人如果丢失诚信留下的就是虚伪:一个企业如果丢失诚信将面临破产然机;而一个民族如果丢失诚信将会对堕落与死亡
守信了诚信就守信了一方净土,守信了诚信就留信了成功,守信了诚信中华民族才能永恒。
在此我想请问对方同学,当一个人在失去了诚信之后,他的出发点还是善意的吗
[主持人]: 请反方一辩回答提问[反方]: 请对方辩手注意,我们今天我辩题是善意的谎言是否有碍诚信,而不是讨论不诚信的人是否还有善意。
请搞清楚因果逻辑。
对方辩友说既是谎言何来善意,是否对善意的谎言的存在表示怀疑,既然不存在善意的谎言我们今天的讨论还有意义吗
[主持人]: 请正方二辩回答提问 [正方]: 没有必要,我们坐在这里辩论干吗? 所谓善意的谎言也可能导致不可预见的后果。
并举出实例:某人身患绝症,为了让他平静地度过余生,亲朋好友一致把他瞒过,这其中绝无恶意,也绝无私利,但往往未能尽如人意,欺骗无法持久,反而使病者失去了配合治疗的理性和处理个人事务的时机。
女哲学家西塞拉•波克警告说,这种谎言会置人于人格大滑坡的边缘。
她在《说谎,公共和私生活中的道德选择》一书中写道: “ 心理上的障碍荡然无存,辨别真伪的能力更加模糊,自认为谎话不会被识破的概念可能趋向偏执.”一些对说谎现象颇有研究的心理学家建议, 任何人如果想对朋友、亲人、同事说些“ 善意的谎话”之前,最好能好好考虑一个涉及心理反应的问题,即对方如果知道了真相后会感谢你的好意,还是会觉得对你的长期信任被你伤害了。
[主持人]: 请反方二辩回答提问 [反方]: 对方辩友已经承认了善意的谎言的存在。
亲朋好友并不会影响治疗,实际上是为了更好的治疗,压力只会影响病情。
一个母亲与丈夫离婚了,当时孩子还不懂事,这位母亲告诉孩子,你的爸爸是一位海员,现在在国外,过些日子就会回来的。
孩子对生活充满期望,从来没有因为自己家里缺少一个成员――爸爸而苦恼过,自卑过。
后来,母亲梅开二度,又找了新的丈夫,建立了新的家庭,于是她又对孩子说:你爸爸从国外回来了。
于是,孩子同爸爸之间没有任何隔阂,情同父子,父亲因为孩子没有见外,也对孩子视如己出。
每日给孩子辅导,孩子健康成长,成为名牌大学的学生。
等到有一天,孩子大学毕业了,她终于发现自己的爸爸不是亲爸爸,她虽然也哭了,也为自己受到欺骗而苦恼,但是,他终归会明白,母亲这样做是对的,否则她不会有快乐的童年,不会有健康的心理,不会有良好的学业成就,不会有美满的家庭,不会有……(太多太多)。
请问对方辩友自问,世上有哪一位会因为善意的谎言而怀疑对方的人格和诚信呢
[主持人]: 请正方三辩回答,提问 (作者:张璇 09月25日10:16) [正方]: “善意的谎言更多的是借口”
任何使用借口的人都想用它来保护自己或别人。
帮助我们挽回面子,以便能忍受挫折。
盖斯梅尔说过:“认为自己比真正的自己好,是相当普遍的现象。
”人想出来的借口有时出乎意料。
为什么人要自欺欺人?美国幽默作家赖得乐指出:“大多数人不是生活在现实当中,而是生活在幻想里,尤其是对自己的幻想。
”话又说回来,了解自己与朋友的真象有时非常残酷,最好还是不要知道的好。
然而大多数借口都有破坏性。
不自觉地使用借口,即使不会愚弄别人,也会愚弄自己。
所以我请对方认识到,多点诚信,少点借口
同时我想问对方,如果大家都有这种观点,如何打造诚信社会,如何使我们的国家在诚信上有更大发展
(作者:姜文兵 09月25日10:24) [主持人]: 请反方三辩回答,提问 (作者:张璇 09月25日10:25) [反方]: 人们总是对谎言习惯性地给于贬义。
这是因为当今社会诚信危机,其实谎言是中性的。
即使当今社会提出诚信道德,也没有要求在各种环境下都要讲大实话,不允许谎言的存在,善意的谎言不是“谎言”(恶意的谎言),与诚信不相矛盾,是有其存在空间的,如果大家对“谎言”两字不喜欢,我们可以介意语言学家再造一个词,诸如“虚言”、“婉言”来确却表达善意谎言这一语意。
善意的谎言,抛开了丑陋,而来到美丽的世界
善意的谎言,摒弃了自私,而来到诚信的人间
请对方辩友举出实例,有谁因为善意的谎言而受到伤害
造成诚信的失损
(作者:陈跃明 09月25日10:29) [主持人]: 请正方四辩回答,提问 (作者:张璇 09月25日10:29) [正方]: 您没有正面回答正方三辩的问题,我认为即使谎言是善意的,其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比比皆是.何须举例.这种负面影响对诚信的破坏往往是比较隐蔽,是一种慢性中毒.无视这种毒害,无疑是掩耳盗铃.我想请问对方辩手,您们口口声声说善意的谎言与诚信是两个范畴,请您们就善意的谎言准确下一个定义
(作者:姜文红 09月25日10:36) [主持人]: 请反方四辩回答,提问 (作者:张璇 09月25日10:39) [反方]: 正方三辩所说“善意的谎言更多的是借口” ,这句话需要不需要论证
在没有论证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直接引用
正方三辩直接论证“借口”的危害,是有严重逻辑错误的。
同时,我发现对方辩友在多处存在逻辑错误,在此,不一一列举。
我方要求对方列举实例,对方却说实例比比皆是,还是没有举出一例。
善意的谎言是人人尽知其意的,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何须再下定义呢
正方三辩反复强调善意的谎言是慢性中毒,有隐蔽性,可是并没进行严密的论证,也没有举出一个实例,而是直接下了结论,我方不能苟同。
请问对方辩友,善意的谎言到底怎样破坏诚信的
(作者:黄宗德 09月25日10:46) [主持人]: 请正方一辩回答 (作者:张璇 09月25日10:47) [正方]: 张辉学友,您好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
我们一定不辜负全体师生的期望. (作者:姜文红 09月25日10:52) [主持人]: 一辩回答 (作者:张璇 09月25日10:53) [正方]: 当两人正在执恋之中,双方承诺永不变心,但后来还是分手了,这个当时是善意的谎言,后来受害方受到了严重的打击. 1+1=2是不是需要我们这一带人继续来论正,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就好比是善意的谎言是借口这个观点一样. 日本不顾史实、扭曲历史,得到的是大部分亚洲人民的强烈谴责。
当德国总统虔诚地向二战受难者致忏悔时,他得到的不仅是诺贝尔和平奖,更有世界人民的理解与宽容。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能始终以一颗公正的心来对待和评价客观事物,那么一定会营造出一种诚实明净的氛围,而不是尔虞我诈的恶性循环。
朱?F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以诚立身,以信交友,是我国传统道德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维护经济正常运行、推进体制创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举。
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和人们价值观念的嬗变,一些领域和个人的信用匮乏,已日益成为令人切齿的社会公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正如对方一辩所述,谎言何来善意,既是谎言就有碍诚信,请问对方辩友,诚信是什么?我们这个社会缺少的是什么? (作者:徐劲艳 09月25日10:54) [[正方]: 我方认为所谓善良的谎言是有碍诚信的,当然这里的谎言并非人们通常说的令人震惊的骗局,而只是对配偶、亲戚和朋友的做法、意见或观点假装表示肯定或支持(其实并不赞成)的谎言。
这里以南加州的一个名叫汤姆的公司经理为例。
汤姆每年与太太以及儿子到岳母家度感恩节。
他其实很不喜欢吃岳母做的一种“有特色的”南瓜馅饼,但却对岳母说她的馅饼做得多么可口,以避免伤害她的情感。
“这样做有错吗
”汤姆在向心理医生咨询时问道。
这是一个不少人都会提出的问题。
这名心理学家让他从岳母的角度来看待这种谎话。
假设有一天,汤姆的儿子在外婆面前吐露了实情,岳母发现了汤姆的真实感受,她是会告诉汤姆“谢谢你的好意
”还是会感到情感上受到伤害,说:“这些年你怎么能这样一直误导我
你还向我隐瞒了什么
”而且,汤姆的岳母又会对自己产生何种疑问
汤姆的儿子也要模仿父亲扯谎吗
他会怎样看待父亲的人格
他今后会再相信自己父亲所说的话的吗? 一位小说家曾写过这么一句话:“当我们第一次尝试扯谎时,我们就陷入了自己编织的紊乱之网。
” 我方认为反方在一些概念的理解与认识上存在根本性的错误,诚信是建立在彼此的坦诚以待的基础之上,任何的欺骗即使是所谓的善意的谎言可以说是与诚信完全悲道而弛的.关于善意的谎言的概念我想在此就不需要再论证了,已经分析的很明白了. (作者:吴蕴惠 09月25日10:56) [正方]: 讲求诚信,古已崇尚。
历史回溯到公元前359年,秦朝商鞅立法欲以诚信富国强兵。
“南门立木”的典故就此上演。
商鞅法行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
时至我国加入WT0和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倘若让假冒横行,信誉丧失,则将对经济生活造成巨大的危害,给社会生活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失信浊流必将像瘟疫一样侵蚀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伐。
回眸切肤之痛,切实倡导诚信、惩治背信,健全信用道德规范和信用法律体系,已是刻不容缓,时不我待 请问正方对友,谎言何来善意,既是谎言就有碍诚信,请问对方辩友,诚信是什么?我们这个社会需要的是什么? (作者:徐劲艳 09月25日10:59) [正方]: 我们要拒绝谎言,坚持诚信。
如何才能避免反方在工作生活中所遇到的尴尬
我方以为: 一开始拒绝,就不会出现后来的尴尬局面。
我们现在生活在坦诚不受欢迎的时代里。
凤凰这个词是怎么演变来的
项目程序及标段划分情况说 一、招标活动的准备工作 项标前,招标人应当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确定招标方式以及划分标段等工作。
1、确定招标方式 对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国家计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的规定,国家计委确定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经批准,下列情形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标段的划分 招标项目是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
一般情况下,一个项目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
但是,对于大型的项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将大大降低招标的竞争性,因为符合招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太少。
这样就应当将招标项目划分成若干个标段分别进行招标。
但也不能将标段划分得太小,太小的标段将失去对实力雄厚的潜在投标人的吸引力。
如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一般可以将一个项目分解为单位工程及特殊专业工程分别招标,但不允许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标段的划分是招标活动中较为复杂的的一项工作,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招标项目的专业要求 如果招标项目的几部分内容专业要求接近,则该项目可以考虑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如果该项目的几部分内容专业要求相距甚远,则应当考虑划分为不同的标段分别招标。
如对于一个项目中的土建和设备安装两部分内容就应当分别招标。
2)招标项目的管理要求 有时一个项目的各部分内容相互之间干扰不大,方便招标人进行统一管理,这时就可以考虑对各部分内容分别进行招标。
反之,如果各个独立的承包商之间的协调管理是十分困难的,则应当考虑将整个项目发包给一个承包商,由该承包商进行分包后统一进行协调管理。
3)对工程投资的影响 标段划分对工程投资也有一定的影响。
这种影响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但直接影是由管理费的变化引起的。
一个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招标,承包商需要进行分包,分包的价格在一般情况下不如直接发包的价格低;但一个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招标,有利于承包商的统一管理,人工、机械设备、临时设施等可以统一使用,又可能降低费用。
因此,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工程各项工作的衔接 在划分标段时还应当考虑到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时间和空间的衔接。
应当避免产生平面或者立面的交接、工作责任的不清。
如果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的衔接、交叉和配合少,责任清楚,则可考虑分别发包;反之,则应考虑将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发包给一个承包商,因为,此时由一个承包商进行协调管理容易做好衔接工作。
二、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编制与发布 招标公告是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向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发出的一种广泛的通告。
招标公告的目的是使所有潜在的投标人都具有公平的投标竞争的机会。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进行传播。
投标邀请书是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的参加投标的邀请。
1、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同样的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2、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自2000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对强制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对招标公告发布的监督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公告。
2)对招标人的要求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3)对指定媒介的要求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调认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
4)注意事项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1)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2)载明的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3)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4)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三、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招标开始之前或开始初期,由招标人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资金等多方面情况进行资格审查。
只有在资格预审中被认定为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才可以参加投标。
如果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资格预审的目的是为了排除那些不合格的投标人,进而降低招标人的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
资格预审的程序是: 1、发布资格预审通告 资格预审通告是指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参加资格预审的广泛邀请。
就建设项目招标而言,可以考虑由招标人在一家全国或者国际发行的报刊和国务院为此目的指定的这类刊物上发表邀请资格预审的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交货期或者交工期;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以及发放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提交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评价申请书的时间表;资格预审文件送交地点、送交的份数以及使用的文字等。
2、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公告后,招标人向申请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放或者出售资格审查文件。
资格预审的内容包括基本资格审查和专业资格审查两部分。
基本资格审查是指对申请人的合法地位和信誉等进行的审查,专业资格审查是对已经具备基本资格的申请人履行拟定招标采购项目能力的审查。
3、对潜在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和评定 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审查的重点是专业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1)施工经历,包括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 (2)为承担本项目所配备的人员状况,包括管理人员和主要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3)为履行合同任务而配备的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方案等情况; (4)财务状况,包括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
4、发出预审合格通知书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四、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编制 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资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的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是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咨询机构编制发布的。
它既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也是招标单位与将来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基础,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对整个招标工作乃至承发包双方都有约束力。
建设工程招投标分为许多不同种类,每个种类招标文件编制内容及要求不尽相同。
2、招标文件的发售与修改 1)招标文件的发售 招标文件一般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应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招标文件的价格一般等于编制、印刷这些招标文件的成本,招标活动中的其他费用(如发布招标公告等)不应打人该成本。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不论中标与否都不予退还。
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
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2)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勘察现场与召开投标预备会 1、勘察现场 (1)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进行勘察现场的目的在于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以获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信息。
为便于投标人提出问题并得到解答,勘察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的前1—2天。
(2)投标人在勘察现场中如有疑问问题,应在投标预备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但应给招标人留有解答时间。
(3)招标人应向投标人介绍有关现场的以下情况: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施工现场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施工现场的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施工现场气侯条件,如气温、湿度、风力、年雨雪量等;现场环境,如交通、饮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通信等;工程在施工现场中的位置或布置;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
2、召开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勘察现场提出的疑问问题,招标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答。
(1)收到投标人提出的疑问问题后,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并将解答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收到提出的疑问问题后,通过投标预备会进行解答,并以会议记录形式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召开投标预备会一般应注意: ①投标预备会的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中所提出的疑问问题。
投标预备会可安排在发出招标文件7日后28日内举行。
②投标预备会在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在预备会上对招标文件和现场情况作介绍或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疑问问题,包括书面提出的和口头提出的询问。
③在投标预备会上还应对图纸进行交底和解释。
④投标预备会结束后,由招标人整理会议记录和解答内容,尽快以书面形式将问题及解答同时发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⑤所有参加投标预备会的投标人应签到登记,以证明出席投标预备会。
⑥不论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发放的任何资料文件,还是投标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的问题,均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希望采纳
设计交底是由设计单位主持吗
设计交底不是由设计单位主持,而是由建设单位组织。
设计交底,即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参加,由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纸内容进行交底的一项技术活动,或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劳务班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图纸施工内容进行交底的一项技术活动。
种类 图纸设计交底 这是在建设单位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向各施工单位(土建施工单位与各设备专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进行的交底,主要交待建筑物的功能与特点、设计意图与施工过程控制要求等。
1.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等; 2.设计主导思想、建设要求与构思,使用的规范; 3.设计抗震设防烈度的确定; 4.基础设计、主体结构设计装修设计、设备设计(设备选型)等; 5.对基础、结构、及装修施工的要求; 6.对建材的要求,对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要求; 7.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等; 8.设计单位对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图纸中的问题的答复。
施工设计交底 1.施工范围、工程量、工作量和实验方法要求; 2.施工图纸的解说; 3.施工方案措施; 4.操作工艺和保证质量安全的措施; 5.工艺质量标准和评定办法; 6.技术检验和检查验收要求; 7.增产节约指标和措施; 8.技术记录内容和要求; 9.其他施工注意事项。
辩论赛(正方:法律无情 反方:法律有情)
不清楚辩论双方是否学过法学或者对于法学有一定基础。
首先,法的概念和范畴,恶法非法这一点对方肯定会强调。
如果立论在于法律无情,立法(实体法、程序法)、执法都需要论证;而且对“情”的概念需要明确——这个是立论基础——对方对于“情”的定义也很关键,稍有偏颇对于我方就比较有利。
程序法程序法亦称“审判法”、“诉讼法”。
“实体法”的对称。
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
这一类型法律论述其无情似乎容易些。
执法无情也相对好论述些,关键是实体法中确实体现了人性、人道和人情关怀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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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反方“有情”的立论基础很可能在于: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对于对方这一论断,先看他们对于情的定义,看看对方是否扩大了“情”概念,另外就是双方可能要先从“情”的含义开始辩论,如果有情和无情的“情”的含义都不明确,那根本没法辩——是什么都不知道,怎么知道有没有呢
以下为无情论的开篇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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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发言非原创,供参考。
“我方认为,法律无情。
从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到现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走过了几千年的历史。
而今天我们要讨论的并不是所有的法律。
在这么多形形色色的法律之中,有不合时代要求的,违背社会性质的恶法。
既非法之法。
也有符合生产力要求的良法,才是真正的法。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证人民利益的行为准则。
而何谓无情呢,无情并不是指冷酷残忍,血腥暴力,而是指理性的推理,公正的判断。
以及执法者不掺杂个人的思想感情。
首先,从法律的制定角度讲,马克思说过:“立法这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叙述法律。
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
”法是根据社会的物质规律制定的,不是凭少数人的主观意愿凭空创造。
人们只能叙述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
合理的法早已存在于客观规律之中,而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所以决定了法律无情。
其次,法律无处不体现公平的原则。
从以前的君主与庶民同罪到现在的法制社会。
几千年以来,法律是行为规范的准则。
只要你触犯了法的警戒线,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难道对方要让那些罪犯个个逍遥法外,不受法律的惩处吗
那现在我们还能有如此和谐的社会,恐怕大家都已人心惶惶了吧。
《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难道对方四位辩友要与宪法背道而驰吗
苦海无涯,回头是岸啊
请对方辩友拨开思想误区的迷雾,抛弃你那黑暗的理论,来到我们光明的一方吧
法律本来就是无情的啊。
最后,从法律的实施角度讲,只有法律无情,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合理;只有法律无情,才能使执法这不以个人感情的亲疏作为枉法的理由;只有法律无情,执法者才能有合理的分析,公正的判断。
法律是讲证据的,因此,执法者必须排除一切对当事人主观情感的偏见。
用理性用公平去执政执法。
只有这样,才能用法律去惩处真凶,宏扬正义。
试问一下,假如执法者都对自己的亲朋好友网开一面,那法律的公正何在
社会的安定何在
我们坚信,铁面无私,秉公无情是法律永恒的公理。
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人间处处有真情;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有情的社会正常的运行。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法律无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