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的会议主持稿格式及内容
1.介绍与会人员。
介绍顺序要按照级别和重要程度由高到低、由外到内。
如果有上级领导或者外单位的来宾参加会议,还要有表示感谢和敬意的词语。
有的会议法律上要求必须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
因此,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词的开头应说明以下内容:(1)现有代表人数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数。
(2)出席本次会议的代表人数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数。
(3)因病因事请假的代表人数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数。
(4)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5)说明出席大会或会议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列席、旁听会议人员等。
2.进行会议程序。
介绍会议进行的各项程序并且按照会议程序进行各项议程。
会议主持词的主体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宣布开会。
(2)介绍会议议程。
会议的议程应逐项写明。
(3)逐项进行会议议程。
(4)需要表决的,必须逐项表决,写出提示用语,如“同意这个议程草案的请举手”、“反对的请举手”、“弃权的请举手”或者“现在请按表决器”。
(5)表决情况,即同意、反对、弃权、未按表决器等要逐项宣布。
3.会议简要总结。
会议各项内容进行完毕以后,要对会议进行简单总结。
(三)结语宣布会议休会、闭会。
有的还需要再次对参加会议人员表示感谢。
省政府领导与部分人大代表座谈会主持词(2009年7月21日上午9: 00)) 参加今天座谈会的有来自全省各条战线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有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在家的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省人大常委会办事部门负贵人;省政府在家的副省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我代表省人大常委会,衬参加座谈会的各位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 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121日由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5月1日起施行。 本人就《条例》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特色亮点进行初步的学习解读。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一)领导重视、亲自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014年8月28日《法制日报》报道,湛江市一些市县政府在处理集体土地、林地纠纷时,居然以“双方均无权属证明”为由,违法将集体性质的土地、林地收归国有,近年来引发多起纠纷。 省委《值班要情专报》第225期对此转载。 省委主要领导作出“要及时研究,依法依规,提出指导意见”的批示精神,建议省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归纳梳理全省不同山林土地纠纷的类型,并由省林业厅牵头,联合起草《全省土地山林纠纷调解处理适用法律规范》,由省府办公厅印发全省,分类指导各地准确适用法律规章。 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果断行动,突出问题导向,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条例》补充列入了2015年年的立法计划,明确由省人大主导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安排由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实施。 《条例》的起草,省人大黄龙云主任亲自部署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时任省人大肖志恒副主任带队调研、多次提出起草重点,保证了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林业厅领导亲自主持调处部门《条例》研讨会,出席、列席条例起草评估会等,对有些条款作出具体修改意见的批示。 (二)现行调处规章不规范,不适应新常态对调处工作的需求。 一是原《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滞后于形势的需要。 目前,已实施了八年的省政府规章《调解处理办法》局限性显而易见,该《办法》存在没有规定政府处理期限,对政府确权行为的责权利、对当事人争山抢林的法律责任规定得比较模糊等问题,造成许多纠纷久调不决、成为历史积案,矛盾不可调和,引发不少的群体性事件。 二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2015年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规制度,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尤其强调落实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建设。 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属行政确权的范畴,是政府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 在实践中各地调处部门普遍反映,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律原则,必须对省政府规章《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予以修订,并独立升格为地方性法规,才能更好地依法执法,提高执法的权威性。 通过明确制定具体执法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强化程序约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 三是部门规章存在适用范围不清问题。 对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确权案件,有部分市、县相关裁决机关认为,只有土地、林地权属证书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但实例中部分规章又存在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补充规定》等。 事实上,在处理山从山林权属争议时,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林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不能依照国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如混淆使用,属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因此,出台《条例》,才有利于在调处实践和参与诉讼实践中,不易造成处理林地纠纷适用了处理土地纠纷的相关法规的矛盾,有利于在行政诉讼中获得“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有利于当事人息诉罢访,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四是林木林地权属变迁的复杂性需要有健全法规来规范保障。 从山林土地权属确权的历史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山林土地权属历经了土地改革时期、合作化时期、人民公社化时期、六十年代初的“四固定”时期、八十年代初的林业“三定”时期等多次变革调整,在分分合合中,存在大量山林土地历次改革均没有确权发证,已确权发证的又大量存在界址不清、权属不明、权属凭证缺失等问题,长期以来积存了大量的山林土地纠纷。 若没有健全完善而且具有强制约束的法规保障,就会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有偏差,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受到侵害。 (三)严格立法程序,科学严谨起草《条例》。 一是成立起草小组、制定工作方案。 6月3日,成立了由省人大农委、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省林业厅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的条例草案起草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告常委会分管领导,全面启动起草工作。 二是密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条例》起草小组通过省内外的实地调研、召开林权争议案件审判法官专题等10多场座谈会,理清立法思路,突出重点,在现行的政府规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不下10次,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泛全面征求意见建议。 多次向省编办、省法制办、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法院、检察院等10多个单位征求意见,由省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征求了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处机构的意见,向人大代表、律师、基层实务工作者、社会人士征求意见,通过省人大公众网平台向全省社会开放征求意见,据不完全统计,《条例》出台前共征求意见达到上万条之多,起草组认真研究吸收其好的制度设计和规定内容,将主要的修改意见均已采纳吸收。 三是开展重点制度规定的试点工作。 本《条例》立法项目是实操作性很强的程序性、实体性立法。 为检验《条例》是否接地气、有实效,实践是最有效的检验手段。 先后在选择在林情不同、山林纠纷案情不一、管理体制各异的连山、仁化、五华三县开展《条例》试点工作。 着重在试行公开聘请调解员参与调解制度及按照调处依据、调处程序和调处时限等规定试行调处。 通过为期三个月试行,为《条例》的完善制度创设提供了实践依据。 四是严格遵守立法规定,立法程序科学严谨。 《条例》是严格通过立法的程序要求,经过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及《条例》草案经过吸收了中山大学等9所地方立法研究与咨询服务基地、省法学会等4个地方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66位立法咨询专家等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经过了6次专题论证会、表决前评估会等,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共三次会议审议后,最终于2016年1月22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 因此,《条例》的出台,凝聚了省委主要领导以民为本、爱民之心、为民之要,凝聚了省人大领导敢于直面问题、为民当家作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凝聚了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等积极参与立法良好法治氛围。 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群众利益高度关注并极力维护,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全力以赴推进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体现了全社会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同责任与担当,将进一步推动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二、《条例》主要内容《条例》共有六章五十七条,对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原则、调处依据、管辖与受理、调处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了规定。 与原《办法》相比,增强新内容、创设了新亮点,突出“事要解决”的原则,着重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林区的平安边界建设,为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和谐氛围。 (一)重在调解,特别对民间调解制度作了设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目的是明晰产权、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先通过调解方式来处理,而且通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实现案结事了。 为此《条例》将做好调解工作作为重点,放在制度设计的首要环节,力求通过调解解决大部分的林权争议。 一是在林权争议受理前,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先行组织调解;二是林权争议受理后,调处机构调解正式介入前,先由社会调解力量组织一次公正公开的民间调解;三是规定调处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多次调解,只要有需要或者调解有可能解决争议,就应当组织调解;四是调处机构应当组织一次有利于增加公信力的调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技术人员、有关社会组织和双方亲友代表参与,见证调解。 (二)强化责任,特别对限定调处期限作了突破。 为体现社会民众立法意愿要求,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林权调处的效率,《条例》从几个方面强化了调处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责任:一是为强化调处具体工作的责任,规定了受理、调查、勘验、使用、处理、公告、送达、建档等各个时机应当进行的工作内容、程序和完成时限等;二是为强化管辖的责任,规定林权争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行调解、就地处理的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管辖权进行受理,依法调处并作出决定;三是为强化提高自身能力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调处技能等培训;四是设置了法律责任,明确不作为将受到严惩。 (三)明确依据,特别对各类权属凭证作了规定。 为解决林权争议双方各持一词,证据界定困难的突出问题,《条例》将现有的各类林权凭证结合历史和现实情况进行了梳理,力求调处依据更加明确和清晰,通过凭证效力认定等工作解决大量类似的林权争议。 一是对法定林权凭证作出规定的同时,又规定有关材料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权属来源证据;二是在规定不同时期权属凭证应当追溯权源依据的同时,又规定同一时期合法权属凭证处理的原则;三是在规定当事人凭证与所在地其他持证人属同一情形的予以认定的同时,又规定与发证机关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不一致的,以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为准;四是对鉴定凭证本身真伪作出规定的同时,又规定了权属凭证所载实地四至范围的确定办法。 五是对登记发放、撤销、变更林权证作出指引性规定的同时,又规定了不能作为林权依据的情况。 (四)分类调处,特别对常见争议调处作了区分。 《条例》归纳分析了当前林权争议的不同种类,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调处作了原则性、选择性规定,力求解决几类普遍存在的问题,或者解决某类争议共同的焦点问题,促成全省林权争议的批量解决。 在规定确认林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的基础上,对以下六类争议的调处作了规定:一是仅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二是因历史原因当事人对争议的林地均无法提出权属凭证,在不同历史时期又有不同的经营使用事实的;三是可以按照林地权属和林木权属分离的原则进行调处的;四是国有单位与乡镇、村农村集体发生林权争议的;五是对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真伪。 六是跨行政区域发生林权争议的等。 关于限定调处工作期限,《条例》有所突破。 林权争议千差万别,调处工作有其特殊性、复杂性,上位法没有对调处工作限定期限,已经立法的兄弟省市只有福建设置了办理期限。 但从我省山林纠纷调处现实来看,必须对大量积存的林权争议及时调处,并争取通过制度保障来批量解决,决不能延办。 为夯实政府调处机构的责任,合理加快问题的解决,《条例》规定了调处工作各个时段的期限,包括:受理期限、审查期限、调解期限、处理和重新处理期限、公告期限,以及有关特殊情况下延长的期限和当事人配合有关调处工作的期限。 (五)完善程序,特别对调处关键环节作了细化。 林权争议调处工作需要一定的自主性、灵活性,《条例》对相关主体在几个关键环节应当遵循的调处程序进行了细化,以实现与正在进行相关政策改革相衔接,与可能进入的司法程序相衔接,既体现《条例》要结合调处实际赋予适度自由裁量权,又要体现出法规的刚性约束及执行严肃。 一方面,细化当事人在申请环节的配合义务:一是规定当事人申请林权争议调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等;二是规定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推选参加调处的代表并予以授权委托;三是规定行政村、居委会的法律顾问应当全程参加调处活动;四是规定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等行为。 另外,对当事人维护林权争议现状和依法参加、配合调处工作等管理重点作了规定。 另一方面,细化调处机构在调处环节的工作规范:一是对调查核实工作进行细化,规定通知勘验人、当事人、见证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并制作调查勘验笔录;二是规定签订《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应有的附件和手续;三是规定作出《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后,送达、公开、归档等工作均应规范办理;四是规定一般只有五种情形才能中止调处;五是林权争议调处期间有三种情形之一的,调处机构可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终止调处;六是规定对争议林地林木必要的管理措施以及补偿提存发放措施等。 三、《条例》创设的主要特色亮点《条例》的制定坚持了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有关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系列指示,从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实际出发,通过搞好制度创新和设计,规范相关行为,落实有关主体责任,调整相关利益诉求,着力解决林权争议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引导集体组织和人民群众运用法治方式、通过法治途径解决林权争议问题,为我省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法制保障。 出台的《条例》主要特色亮点体现在“五有”:(一)林权争议“有人受理”,解决了当事人“出路”问题。 《条例》降低了门槛、放宽了山林纠纷调处申请条件,凡是当事人认为有权属争议并能提供证据材料的,向当地调处部门提出申请,政府调处部门必须先接受,经审查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林木林地所在地予以公告。 这一宽进制度设计,解决了群众诉求有人理、申请有人管的问题,畅通了渠道,方便了群众,体现了政府要“以民为本、主动服务”的行政工作要求。 (二)林权争议“有人调解”,解决了权属争议“源头治理”问题。 引入民间调解,是《条例》制度设计的首创,“多元调解、民间参与”也是最大限度发挥群众自治的力量。 一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熟悉林权历史和现实情况,既有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社会人士作为民间调解员,组织专门的履职培训,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充实调处力量。 另一方面规定,民间调解员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政府不强加给当事人,尊重了公民自由选择权。 还规定民间调解员参与调解的交通劳务费由调处机构支付。 这一创设条款,既充分尊重民意,传承中华民族“和为贵”理念,又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解决争议、化解矛盾,从源头上突出主动治理,减少了政府的因行政裁决的行政成本,达到了权属争议的“案结事了”、“案清人和”。 (三)林权争议“有限期结案”,解决了权属争议“久拖不决”的问题。 林权争议千差万别,调处工作有其特殊性、复杂性,上位法没有对调处工作限定期限。 但是,广泛存在的林权争议不能因此延办,否则以后更加难办。 尤其是对目的全省积存着已受理未办结的案件达7841宗,因山林纠纷引发的信访量仍居高不下,这些矛盾纠纷、权属争议就象是埋在林区“地雷”,若不及时排除,将成为影响林区和谐稳定的老大难问题。 因此,为夯实政府调处机构的责任,合理加快问题的解决,《条例》规定了调处工作各个时段的期限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行政行为的法律约束及行政高效原则,从原来没有时间限制到现每宗案件必须在15.5月时间内限期办结案件,否则将受到行政问责或承担法律责任,这从制度设计上防止了政府不作为情形,避免了争议案件从原来的只受理没期限解决处理规定,造成了当事人想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都没有法律救济途径,减少或者杜绝出现案件的“堰塞湖”现象,保障了争议案件解决有出路。 (四)林权争议“有规范程序”,解决了权属争议调处程序问题。 调处林权争议是政府法定行政行为,属于程序和实体的裁决,既要充分依据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实体的裁决,又要严格依照调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将因程序不规范等情况被撤诉。 从调处实例中,就有不少案例因程序问题被法院撤诉,需要政府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 因此,《条例》在制定时已充分考虑、作了周全安排,严谨了调处程序、细化了工作规范、明确了各环节内容,同时条例颁布施行后,将对调处工作标准进行统一规范,以实现与正在进行相关政策改革相衔接,与可能进入的司法程序相衔接,尽可能减少因程序出错被法院撤诉的风险。 (五)林权争议调处“有问责追究”,解决了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未按照规定时限调解和处理林权争议造成不良后果的”;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了调处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具体工作期限,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没有在规定期限结案,不仅调处具体工作人员、而且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制度上解决了调处人员及地方政府应当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行政的要求,减少或杜绝了机关工作人员懒政、不作为现象出现,压实了责任,提高林权调处的效率,实现了林木林地争议“定纷止争、案清人和”调处目的,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推动了我省平安林区建设。 当然,同时《条例》也规定了对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体现责任、权、利对等原则,将更好地调动调处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机关工作人员的“有为则奖、无为就罚”管理措施。 普通话是中国的国语,作为一个中国人就应该说好普通话,才能和更多的中国人沟通,交更多的朋友。 生活中,人们总是需要沟通的,所以才有了语言。 不同的地方就有不同的语言,但中国使用最广泛的语言是普通话,其它地方的语言比如:闽南话、四川话,还有小数民族的语言等都是方言。 如果大家都只只说自己的地方言,那到了别的地方去旅游、出差,总是需要和当地人进行沟通和交流的,但是大家都只会说自己的方言,而听不懂别人的方言,那么没有了沟通就没有了友谊,我们交朋友的范围就大大限制了 汉字是我国的文字,文字是便于沟通的一种工具。 我们现在使用的是简体字,不能自己习惯写什么字就写什么字,不然别人就看不懂。 而且写简体字方便记忆和书写,一看就懂,阅读书写速度也会比较快。 我们小学生更应该学会写简体字,简体字记得更牢。 繁体字笔画比较多,而且很难记,又难认。 假如我们学繁体字,那记一个字多辛苦啊 笔画多,又复杂,认字、写字都很麻烦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才能更便于沟通,便于书写、阅读啊 会议主持词会议主持词农村发展工作会议主持词同志们:现在开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届六中全会、中省农村工作会议和市XX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宝鸡副中心城市建设,提升全市城乡发展水平,市委、市政府决定,今天召开全市农业农村暨统筹城乡发展工作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去年工作,分析当前形势,部署今年农业农村和统筹城乡发展工作。 市委、市政府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会前,市委常委会传达学习了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研究了我市贯彻意见,市委书记唐俊昌对开好这次会议作出了重要指示,提出了明确要求。 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各县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农工部(统筹办)、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局等涉农部门负责同志;高新区、蔡家坡开发区管委会和西山建委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新农村建设工作先进镇、农民增收工作先进村和五星村代表;以及部分良种中心负责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农业科技带头人。 出席会议的领导有:市委副书记、代市长上官吉庆,市委副书记陈光明,市人大副主任牟林乐,市政协副主席张望。 在主席台就坐的还有,市政府秘书长武军,市委副秘书长王生辉,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周让,市委政研室常务副主任谢丽娟,市农业局局长王金,市林业局局长刘汉卿,市水利局局长常崇信,市扶贫办主任刘永耀。 今天的会议共四项议程:一是市委副书记陈光明作工作报告;二是由我安排今年的农业工 张治中将军 张治中(1890~1969),著名爱国将领,原名本尧,字文白。 安徽巢县(今巢湖市居巢区)黄麓镇洪家疃人。 黄埔系骨干将领,原国民党陆军二级上将。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领导人之一。 辛亥革命后,在上海参加学生军。 1916年毕业于保定陆军军官学校第三期步兵科。 1924年后,任黄埔军校学生总队长、军官团团长。 1926年参加北伐,1928年后,任国民政府中央军校教育长、国民政府第五军军长、第四路军总指挥、第九集团军总司令,参加中日淞沪会战。 1937年11月,任湖南省主席。 1945年,调任国民党军事委员会政治部部长兼三民主义青年团书记。 抗日战争胜利前后,任国民党西北 目录 12张治中简介 23张治中主湘述论 34重要经历 目录 12张治中简介 23张治中主湘述论 34重要经历 收起 编辑本段 2张治中简介 “和平将军”张治中张治中出生在一个贫苦家庭。 青年时代,他受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的影响,参了军,他拥护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 “联俄、联共、扶助农工” 的三大政策,并且担任过许多重要军职,是一位有政治远见和正义感的爱国将领。 张治中有着高度的爱国热情和对国家民族的强烈的责任感。 同许多爱国志士一样,他早年也是抱着救国救民的宗旨投笔从戎的。 他一向认为,守土为国是军人的天职。 每当国家民族面临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他总是挺身而出,担负起自己的责任。 1932年“一·二八”淞沪抗战,他当时任第五军军长,不顾国民党统治集团的阻挠,毅然开赴前线,同十九路军并肩作战,并留下遗书,决心以身许国。 8年抗战期间 ,他始终坚持抗战到底,直到最后胜利。 尤其可贵的是,张治中从未参加国民党统治集团发动的历次反共内战,是一位从来没有同共产党打过仗的国民党高级将领。 张治中是一位有远见的政治家,他能顺应历史潮流,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 他和中国共产党一直保持着友好的关系。 早在大革命时期,他就同周恩来、恽代英等共产党人建立了友谊。 在黄埔军校左右两派学生的斗争中,他是同情共产党的,也曾经因此受到国民党右派的攻击。 此后,即使在国民党反共高潮中,他也没有随波逐流,改变自己的态度。 抗战时期,在重庆,他同周恩来等时相过从,对共产党的了解也进一步加深。 抗战胜利后,他力主和平建国,并积极促成国共两党的重庆谈判。 1945年,张治中受周恩来委托,到新疆成功的解救了被盛世才监禁多年的100多名共产党干部,使他们安全地回到延安,为共产党保存了一批重要的骨干力量。 1949年,张治中作为国民党政府代表团团长,到北平同共产党代表进行和平谈判,当双方达成的协定被国民党当局拒绝以后,他对国民党完全失望了,接受了周恩来的恳劝留在北平,声明同国民党顽固派划清界限,从此开始了新的生活。 张治中参加了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开国大典,亲眼见到了他所向往已久的新中国的诞生。 建国以后,他担任重要的领导职务,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他时刻以祖国统一大业为重,亲自主持民革中央促进祖国统一的工作,为使台湾回归祖国,他尽心尽力,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 1969年4月6日,张治中因病在北京逝世,走完了他的人生历程。 编辑本段 3张治中主湘述论 张治中(左)与冯玉祥在淞沪前线1937年抗战爆发后,国民党爱国将领、第9集团军总司令张治中,取代何键担任湖南省主席。 从这年11月20日至1939年2月,在任一年零两个月,与中共湖南省委合作,推动湖南抗日救亡运动迅猛发展,为正面抗战的胜利奠定了思想、组织和群众基础,被当时中共湖南省委负责人称为湖南国共合作的“黄金时代”。 一、“省训”与施政方针的提出张治中来湘时,湖南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已经形成,全省全国抗日救亡斗争已经兴起,但国民党顽国派一直在闹磨擦,爱国政治犯还未释放,抗日救亡运动还有阻力,伤兵、难民、役政等问题成难,旧的腐败的官僚积习成风。 编辑本段 4重要经历 唯一敢对蒋介石都多次直谏的人 对蒋介石直谏 张治中将军是国民党政坛上一位独树一帜的人物,他在国民党内长期身居高位担任过多个要职,但一直信守不对共产党放一枪一弹的承诺,称赞其“专做好事,做了许多好事”。 张治中是三民主义的真诚拥护者,又是一位敢于犯颜直谏的人。 他曾多次以口头或书面意见的形式,对蒋介石作逆耳之言。 但尽管如此,直到1949年,蒋对他一直是厚爱有加。 新中国成立后,他又先后四次向直谏,成为唯一敢对与蒋介石均多次直谏的人物。 在和蒋相处的25年中,张治中对国民党内“群僚百工,中于明哲保身之毒,只求禄位之保持,不图事业之推展”的现象深恶痛绝,曾多次就政治、军事、经济等各种问题,当面向蒋提出意见,甚至发生争论,可谓蒋氏诤臣。 张治中还多次上书蒋介石,陈述意见,其中有三次长达万言。 一次是1941年3月2日,张治中就“皖南事变”的影响,向蒋介石上万言书,痛陈对中共问题处理的失当,力主国共合作,共同抗日。 第二次是1945年11月,鉴于蒋介石积极准备发动内战,张治中自新疆给蒋介石再次上万言书,主张用政治方式解决中共问题,反对重新挑起内战。 第三次是1948年夏天,解放战争战略决战前夕,张治中已看到蒋家王朝必然失败,但出于对蒋的忠心,明知其不可为,仍然作最后的进言,又一次向蒋呈上了一封《对当前国是之检讨与建议》的万言书。 在《对当前国是之检讨与建议》的万言书中,张治中不惜冒丢乌纱帽甚至掉头颅的风险,对国民党执政以来的各项保守政策予以严厉批评,并将之归咎于“领袖本身的领导失当、独断专行,指出若干年来“总裁”对国民对干部所发表的文告与训示,“多偏重于抽象之说教,绝少关于具体之现实政策”,甚至在文中有蒋“为世界各国领袖中脾气最坏之一人”等语。 蒋介石在大陆执掌政权期间,大权独揽,小权亦很看重。 蒋介石兼职范围之广,令人瞠目结舌。 最高峰时蒋介石身兼27个要职 除陆海空三军统帅职务他始终牢牢抓住、非己莫属外,中央农民银行理事长他要兼,新生活运动委员会董事长他要兼,连童子军总司令他也要兼……对此,蒋麾下文武几乎均熟视无睹,甚至有些趋炎附势者,竟拍手叫好。 刘继兴研究中发现:惟有一人,坚决反对蒋介石兼职过多,此人就是张治中。 抗战初期,张治中改任蒋的侍从室第一处主任。 他想方设法促使蒋减少兼职,以提高工作效率。 张治中到任未几,原四川省政府主席王缵绪因诸多劣迹遭地方实力派驱逐而下台,蒋介石乘机要自己填补真空,张联合多人表示异议,力陈兼职之弊。 蒋不听,并大言不惭地表示:“没有人能任。 ”张笑道:“您手下不乏将相之才、封疆大吏,何愁没人 ”蒋固执己见,但到成都(省政府所在地)两次,就领教了地方势力的手段,他们一致排外,很难对付,蒋介石遂辞去四川省主席兼职,交其重要谋士张群继任。 滇缅公路打通后,需要在国民政府军委会下设置交通运输管制局来管理,在组设机构的签呈上请示局长人选时,蒋介石又批了“自兼”二字。 张治中则认为,最高统帅兼交通运输管制局局长太不成体统,遂签署意见:“请以参谋总长何应钦兼任。 ”张治中对何直言:“您如不愿兼,委员长就要自兼,这不成体制,请您勉为其难,为领袖分劳分忧。 ”何应钦无言以对,被迫答允。 这样,蒋介石总算又少了一个兼职。 1949年4月,张治中任国民党政府和平谈判代表团首席代表,到北平同中国共产党代表谈判,双方议定了《国内和平协定》八条二十四款。 此协定遭国民党政府拒绝后,张治中弃暗投明,毅然留在北平,并发表《对时局的声明》。 同年9月,应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并促成了新疆和平解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历任西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副主席、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副主席等职。 对直谏 张治中与 张治中一谏,国名沿用至今。 1949年6月,在中南海邀集各界人士座谈,酝酿和讨论国家名号问题,张治中也应邀参加。 让工作人员把筹备会上专家们的意见呈给诸位,听取他们的意见。 最后提出,中央意见拟用“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 这时候,张治中发表了不同意见。 他说:“共和”这个词的本身就包含了“民主”的意思,何必重复 不如就干脆叫“中华人民共和国”。 觉得此话有理。 经众人反复讨论,终于最后决定了一直沿用至今的国名。 张治中二谏,国旗沿用至今。 北京的1949年8月,正是盛厦时节。 为了能够在10月1日开国大典时升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面国旗,国旗图案的遴选工作在这炎热的季节紧张展开。 参加政协筹备会国旗审阅小组的专家们,从征集自全国2000多幅图案中筛选出三幅,由与各界人士最后选定。 在讨论国旗的座谈会之前,张治中来到住处。 闲谈一番后,他试探着问:“现在大家都在议论国旗图案,你的意见呢 ”说:“我同意一颗星一条黄河的那种,你觉得如何 ”张治中直言相谏:“我反对。 中间一条杠,把红旗劈为两半,不成了分裂国家了吗 ”说:“你说的是一个严重问题。 不过,不少人主张采用这幅,也举出不少理由。 这样吧,我还要找些人座谈一下,你也来。 ” 政协一届会议开幕前,座谈会在中南海举行。 手持两幅图案:一幅是五星加一条横杠;一幅是现在的五星红旗,只是多了个镰刀斧头。 前一幅的说明是:红旗象征革命,五星代表共产党的领导,横杠代表黄河。 张治中当即表示不同意,说:“第一,杠子向来不代表河流,中间一横杠容易被认为分裂国家,分裂革命;第二,杠子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是金箍棒,国旗当中摆根金箍棒干吗 不如用这一幅五星红旗。 ”张治中的话得到大多数人同意,也觉得有道理,于是表示倾向张治中的意见。 国旗审阅小组就以一致的意见确定了五星红旗为国旗,也就是今天一直高高飘扬的国旗。 张治中三谏,人大代表视察制度沿用至今。 1954年9月,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开幕前,张治中得知不准备讲话,就通过周恩来、彭真建议讲话。 后来周、彭告诉张:毛主席仍不愿讲话。 于是张治中就直接去找:“这次人大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的人民大会,您是国家主席,开幕时是主持人,怎能不讲话 但这次交谈后,还是不同意讲话。 可是,在开幕式上,却讲话了。 这番话既全面又扼要,其中“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概括,精辟有力,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指导思想,受到举国欢迎。 会间休息时,笑着对张治中说:“你胜利了。 本来不准备讲话,只因开幕式我是主持人,不能不说几句话,谁知一拿起笔来越写越多,就成了一篇讲话了。 ” 会议期间,张治中提出一份书面建议,主张每个人大常委每年都要出动视察,了解地方情况,听取群众意见。 建议是彭真转交刘少奇委员长的。 后来,也看到了,并主张把范围扩大到全国人大代表,以后又加上全国政协委员。 几十年来,这竟成了一项传统的制度。 张治中将军故居 张治中四谏,使宪法更完善了。 在参加讨论宪法草案时,张治中认为草案总纲第四条中有“台湾地区除外”的字样,应予删除,因为台湾问题是暂时的,而宪法是永久的,大可不必在宪法上面这样写出。 十分赞成,大家一致同意删去。 1969年4月6日,张治中因病在北京逝世,终年79岁。 他的一生,正如周恩来所说:“这个人很复杂,又很简单;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他是一个爱国主义者。 ”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可适用广东省林木林地调解处理条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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