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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专家审定会主持词

时间:2020-06-15 18:36

普通话的历史

普通话是针对规范化来说的。

普通话同时又是中国法定的全国通用语言。

它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包括民族自治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推广使用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

  普通话是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北京方言为基础音的语言。

之所以这样,主要由以下原因:  一、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主要是考虑到新中国定都北京,而北京地区的人都说普通话,况且其作为官话有一定的推广历史和基础,北方的汉族人虽然有自己方言,但是也能说少许普通话,因此为了稳定大局,新中国顺势就沿用普通话作为官方用语。

  二、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的国家,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语言文字,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美苏对抗,为了避免国外敌对势力的联合绞杀,新中国迫切需要一种共同语来实现不同地区的新中国国民的沟通与交流,以举全国之力对抗外敌,而普通话有清代满族人两百多年的推广历史和基础,因此继续沿用普通话作为官方用语。

    历史沿革  商代  据记载当时均持中原雅音,直至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之所需,这也表示在很早以前人们都已经有了“雅音入市”共同的心愿。

  隋代  最早能够找到的官方推广共同语政策在隋代。

隋朝统一中国,定都长安。

由于当时中国北方地区长期在北方游牧民族统治之下,汉族习俗文化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一心想恢复汉族礼乐的隋文帝做了很多恢复汉族文化的举措,其中包括命陆法言等编著《切韵》,审定比较经典、纯正的汉语。

  唐代  唐代在《切韵》的基础上,制定《唐韵》作为唐朝标准音,规定官员和科举考试必须使用唐韵。

  事实上,根据中古音韵所拟的唐诗读音,便与今日的粤语极为相近,指粤语为唐代正音并不为过。

——参见罗常培《汉语音韵学导论》之附录《唐诗拟音举例》,中华书局,1956。

  宋代  宋代在《唐韵》的基础上,制定《广韵》。

而在北宋亡国后,南宋时代的刘渊又基于《广韵》著《平水韵》。

  元代  元代定都在大都,就是今天的北京。

元代朝廷规定学校教学要使用以大都语音为标准的天下通语。

元代盛行杂剧和散曲,这是两种接近口头语言的新的文学形式。

  著名的杂剧作家关汉卿、马致远、王实甫都是大都人,他们的作品《窦娥冤》、《汉宫秋》、《西厢记》等反映出当时大都话的面貌。

元代周德清的《中原音韵》是根据元杂剧的用韵编写的,书中归纳的语音(声母、韵母、声调)系统已经相当接近今天的北京话,因此,大都话成为近代普通话开始形成的最原始基础。

  明代  元代将近百年的统治使得传统的汉人的礼乐风俗、语言文化发生巨大变化。

明代以后,由于语音演变的原因使中国北方汉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元代所编的《蒙古字韵》仅存十五韵,失去了传统汉语的特点;所以当时的语音距离唐宋的二百零六音韵体系甚远,而更接近现在的北方话和普通话。

  明太祖朱元璋即位第八年,命乐韶凤、宋濂参考典籍中的《中原音韵》和中原雅音,编著《洪武正韵》作为官方韵书。

《明史·乐韶凤传》记载:“八年,帝以旧韵出江左,多失正,命与廷臣参考中原雅音正之,书成,名《洪武正韵》”。

《洪武正韵》所平、去、入分部与《中原音韵》相类似,不过它对入声的处理则有所不同。

对于此书这种保留入声韵和全浊声母,音韵学家有不同的看法:张世录、王力等认为,这种现象的产生,一是因为此书的编者不敢完全推翻历来极为通行的旧韵书。

二是因为编者绝大多数是南方人,若不是精通音韵且熟习中原之音,就难免受方言影响。

同时元代的《中原音韵》是否有入声和全浊声母存在争议。

  清代  清朝入主中原,汉人仍说汉语,部分汉官操明代官话,所以清朝官场上的官方语言,实际上是满汉双语制。

  清代北京话分文读、白读两种,文读是旧的标准音,接近《洪武正韵》,读书人多用,但到了清后期,基本失传,只剩下了白读。

清中期,随着对汉臣的倚重,且为提高办公效率,清宫上朝一律改用北京话。

1728年,雍正皇帝确定北京官话为官方用语,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由政府主导的推广标准音。

到清中后期,北方的大多数地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等)都和以北京话为基础的新官话靠拢,其影响已经超过基于《洪武正韵》的南京话,成为在全国范围内最流通最广的语言。

  到了19世纪末也就是清朝末年,中国的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受到西方学术思想的影响,特别受到日本的影响。

日本在明治维新前后大力推广日本语的共同语,日本人把日本语的民族共同语叫做国语。

国语这个词本来是中国古代一本书的名字,日本人把国语当做民族共同语的名称。

19世纪末中国的文化生活发生很大变化,国语这个名词得到传播。

1909年清政府把官话称为国语。

1911年清朝学部通过《统一国语办法案》,以京音为准的官话为国语,取代原来明代官话(《洪武正韵》)的地位,并且加大力度推广。

  民国  辛亥革命之后,国语这个词得到当时北洋政府的承认,成为民族共同语的称呼。

但是,清王朝的覆灭使北京官话的标准音地位受到了广泛的质疑。

因此,民国初期出现两场关于国语的争论。

  1912年12月由蔡元培任总长的教育部成立读音统一会筹备处,由吴敬恒(稚晖)任主任,并制定读音统一会章程8条。

规定读音统一会的职责是为审定每一个字的标准读音,称为“国音”。

每个字的音素定下来之后,还要制定相应的字母来代表每一个音素。

  当时来自北方直隶省的著名语言学家王照(“官话合声字母”的发明人)对于会员构成非常不满,指出江浙人占25人之多,其中来自无锡的就有5人。

经过激烈争论,最后决定会议实行一省一票制度,而不是每个会员一票。

当时对于一省一票制度争论也很激烈,来自江苏的汪荣宝声称,“若每省一表决权,从此中国古书都废了。

”王照反问:“此语做何解释

”汪不语,王照接着质问:“是否苏浙以外更无读书人

”北方会员坚决要求每省一票,威胁说如果通不过就自行解散退出会议。

最后在教育部代部长董鸿炜推动下,终于通过了一省一票制度。

这个一省一票的制度是解读会议结果的关键。

该会从清代李光地的《音韵阐微》中选出一批比较常用的汉字,对每个字都用每省一个表决权、多数票决定的办法,在1913年审定了6500多个汉字的读音,又对”俚俗通行”的汉字和化学新字、度量衡译音字等600多个,同样审定了读音。

这样审定的汉字读音用当时新制定的注音字母注音,称为“国音”。

  国音统一会议终于在5月22日闭幕,由于会议期间争吵激烈,会议的议长吴敬恒在4月22日辞职,接任的王照也在5月7日后请了病假,临时由直隶的王璞主持会议。

当时对于浊音和入声尤为激烈,江苏代表汪荣宝夸张地说:“南人若无浊音及入声,便过不得日子。

”同样是江苏的代表、会议议长吴敬恒也语出惊人:“浊音字甚雄壮,乃中国之元气。

德文浊音字多,故其国强;我国官话不用浊音,故弱”。

会议过程中,对有争议的字音,以一省一票原则的多数票决定“国音”。

整体来说,最后的结果还是以北京语音为“基础”,同时吸收其他方言的语音特点(主要参考南京语音),如区分尖团音和保留入声。

这次会议审定的汉字读音被后人称之为“老国音”。

并从1918年开始推行。

  1918年钱玄同发表《中国今后的文字问题》,号召“废孔学不可不废汉文”,提出以国语罗马字代替汉字的主张。

1923年,钱玄同在《国语月刊》第一卷《汉字改革专号》上发表〈汉字革命〉长文:“我敢大胆宣言:汉字不革命,则教育决不能普及,国语决不能统一,国语的文学决不能发展,全世界的人们公有的新道理、新学问、新知识决不能很便利、很自由地用国语写出。

何以故

因汉字难识、难记、难写故;因僵死的汉字不足以表示活泼泼的国语故;因汉字不是表示语音的利器故;因有汉字作梗,则新学、新理的原字难以输入于国语故”。

紧随其后,一大批留过洋的知识分子,诸如蔡元培、黎锦熙、赵元任、林语堂、周辨明、许锡五等人,纷纷发表汉字拉丁化的文章,提出罗马字拼音的方案,掀起了“国语罗马字运动”的浪潮。

所谓国语罗马字,就是用26个拉丁字母表示汉语的声、韵、调。

但这并不是件容易的事,“老国音”的比较复杂的语音成分就成了它的最大障碍。

因此,主张国语罗马字的学者,要求统一汉字语音,以北京音为标准,修改国音,去掉“老国音”的尖音和入声等语音成分。

  1920年国语推行不到两年就爆发一场当时名为“京国之争”(指京音和国音)的大辩论。

问题的起因就在于国语标准音。

支持国音和支持京音的分成两派。

国音是主要“以京音为主,兼顾南北”。

京音是“纯以北京话为标准”。

两派争吵非常厉害。

于是张士一发表文章,主张“注音字母连带国音都要根本改造”,应“先由教育部公布合于学理的标准语定义,以至少受到中等教育的北京本地人的话为国语的标准”。

这个主张得到许多人的支持,特别在南方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纷纷开会响应,甚至通过决议:“不承认国音,主张以京音为标准音”,“请教育部广征各方面的意见,定北京语音为标准音”。

1920年,“国语统一筹备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通过了马裕藻、周作人、刘复、钱玄同、胡适等人提出的议案《国语统一进行方法》,其中第三项为“统一国语既然要从小学校入手,就应该把小学校所用的各种课本看作传布国语的大本营,其中国文一项尤为重要”。

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和江蘇全省师范附属小学联合会相继做出了定北平语音为标准音的决议,最後由“增修国音字典委员会”将国音确立了“以北平读法为标准音”,即“新国音”,并开始在全国学校推广。

1921年,中华国音留声机片及国语留声机片先後发行,确定了国音声调。

中华国音留声机片由王璞在上海发音,阴阳上去依北京声调,入声短而不促,仿自北京读书音。

国语留声机片是赵元任在美国发音,上海商务印书馆制作发行,阴阳上去依北京声调,入声则为标准南京音。

  胡适在教育部第三届国语讲习班、南开学校、南开大学、教育部第四届国语讲习所讲授《国语文学史》。

1927年4月北京文化学社以南开油印本讲义作底本出版《国语文学史》。

胡适说“我以为中国将来应该有拼音的文字。

但是文言中单音太多,决不能变成拼音文字。

所以必需先用白话文字来代替文言的文字,然后把白话的文字变成拼音的文字”。

胡适1918年写《建设的文学革命论》将文学革命的目标归结到“国语的文学,文学的国语”十个大字,又加以解释曰:“我们所提倡的文学革命,只是要替中国创造一种国语的文学。

有了国语的文学,方才可有文学的国语。

有了文学的国语,我们的国语才可算得真正国语。

国语没有文学,便没有生命,便没有价值,便不能成立,便不能发达。

”“真正有功效有势力的国语教科书便是国语的文学,便是国语的小说诗文剧本。

…中国将来的新文学用的国语,就是将来的标准国语。

这就是说:我们下手的方法,只有用全力用白话创造文学。

白话文学的真美被社会公认之时,标准化的国语自然成立了。

”《教育部令第八号》通令小学读本“宜取普通语体文,避用土语,并注重语法之程式。

”北京大学国文系以胡适、周作人、余平伯的散文以及徐志摩的诗歌为教材,极大的推动了新文学运动。

到了五四运动以后,文学革命和国语运动的髙潮掀起,北京教育部也竭力提倡国语,白话语体彻底占领了小学教育的阵地。

  1924年北京临时政府成立,章士钊任司法总长兼教育总长,反对国语运动和新文学,与以南京东南大学为中心的学衡派形成夹击国语运动与新文学运动的声势。

钱玄同的学生魏建功在《国语周刊》上发表《打倒国语运动的拦路虎》一文。

  1928年钱玄同提出“请组织《国音字典》增修委员会案”。

7月12日,国语统一筹备委员会成立“国音字典增修委员会”,王璞、赵元任、钱玄同、黎锦熙、汪怡、白镇瀛等六人为起草委员,逐字审改《国音字典》,正式采用北平地方音编成《国音常用字汇》取代《国音字典》。

后来1913年“读音统一会”拟定的国音就被修改为京音了。

1932年根据新国音编纂的《国音常用字汇》由民国政府教育部公布,在《字汇》的序言中又对国音以北京音为标准的含义做了进一步的说明,即所谓以现代的确北平音标准音者,系指‘现代的北平音系’而言,“并非必字字尊其土音”。

1935年,国语统一筹备委员会改组为国语推行委员会,开始进行国语的全面普及和推广教育工作。

1932年之後的国语广播,都采取了以《国音常用字汇》为标准的形式。

1937年,中国第一部现代汉语辞典《国语辞典》由黎锦熙、钱玄同主编、中国大辞典编纂处出版。

  新中国  “普通话”这个词早在清末就出现了。

1902年,学者吴汝纶去日本考察,日本人曾向他建议中国应该推行国语教育来统一语言。

在谈话中就曾提到“普通话”这一名称。

1904年,近代女革命家秋瑾留学日本时,曾与留日学生组织了一个“演说联系会”,拟定了一份简章,在这份简章中就出现了“普通话”的名称。

1906年,研究切音字的学者朱文熊在《江苏新字母》一书中把汉语分为“国文”(文言文)、“普通话”和“俗语”(方言),他不仅提出了“普通话”的名称,而且明确地给“普通话”下了定义:“各省通行之话。

”后来瞿秋白等也曾提出“普通话”的说法,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瞿秋白在《鬼门关以外的战争》一文中提出,“文学革命的任务,决不止于创造出一些新式的诗歌小说和戏剧,它应当替中国建立现代的普通话的文腔。

”“现代普通话的新中国文,应当是习惯上中国各地方共同使用的,现代‘人话’的,多音节的,有结尾的……”并与茅盾就普通话的实际所指展开争论。

经“五四”以来的白话文运动、大众语运动和国语运动,北京语音的地位得到确立并巩固下来。

  1949年主持教材工作的叶圣陶力主将小学“国语”科改称“语文”。

  1950年《小学语文课程暂行标准(草案)》规定:“所谓语文,应是以北京音系为标准的普通话和照普通话写出的语体文。

”“讲解用的语言,仍用以北京音系为标准的普通话,不用方言土语。

”《小学语文教学大纲草案(初稿)》和《小学语文教学大纲(草案)》再次强调:“教给儿童的语言必须是规范化的汉民族的共同语言。

这种语言就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

推广普通话是小学语文科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一是词的声音。

这首先要求依照普通话的语音进行教学;在方言区域须特别注意正音工作。

”  在1955年10月召开的“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期间,将汉民族共同语的正式名称正式定为“普通话”,并同时确定了它的定义,即“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

1955年10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为促进汉字改革、推广普通话、实现汉语规范化而努力》的社论,文中提到:“新中国的共同语,就是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的普通话”。

  1955年11月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向全军发出了《关于在军队中推行汉字简化、推广普通话和实现语言规范化的通知》。

1955年11月17日,教育部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和各级师范学校大力推广普通话的指示》。

  1956年2月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并补充了对普通话的定义:“以北京语音为基础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这个定义从语音、词汇、语法三个方面明确规定了普通话的标准。

“普通话”一词开始以明确的内涵被广泛应用。

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普通话标准音采集地。

“普通话”中的“普通”二字有“普遍”和“共通”的含义。

  1982年,吕叔湘在人民日报上呼吁推广普通话,提出“所有学校都应该是推广普通话的阵地”、“中学是推广普通话的重点”。

  1990年国家语委明确以广东、福建两省和上海市作为南方方言区推广普通话的重点地区。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也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广普通话”。

1991年派出专门的调查组深入广东、福建的一些地区做了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就两省推广普通话的工作提出建议。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施行,确立了普通话“国家通用语言”的法定地位,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2014年9月21日由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与河北省政府共同举办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重点活动在河北省滦平县举行。

  2014年是国务院确定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17周年。

李卫红说:“17年来,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显著增强,目前全国有70%以上的人口具备普通话应用能力,95%以上的识字人口使用规范汉字,中华民族几千年书同字、语同音的梦想正在逐步成为现实。

”  普通话是以北京话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与会专家认为,推广普通话不是要人为地消灭方言,而是为了消除不同方言的隔阂,以利于社会交际。

中国的会计准则是谁制定的

招投标是一常重要的市场活动,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程要求。

通常来说,招标流程及注意事项:   1、招标资格与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委托代理招标事宜的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确定招标方式。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3、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在国家或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或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

  4、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采用资格预审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向参加投标的申请人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5、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审查、分析投标申请人报送的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招标人如需要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合法性和履约能力进行全面的考察,可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来进行审核。

招标人可按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发出三日前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审查,资格预审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资格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向相关机构备案。

备案三日内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没有提出异议,招标人可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通知所有不合格的投标人。

  6、编制、发出招标文件。

根据有关规定、原则和工程实际情况、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报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进行备案审核。

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时,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通知所有的投标单位。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发标会议,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7、踏勘现场。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解答投标方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8、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规定进行密封,在规定时间送达招标 文件指定地点。

  9、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方负责组织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准备评标。

10、开标。

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所有投标人按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和相关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监督下公开按程序进行。

从发布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时间不得少于20天。

  11、评标。

评标是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借助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程序要求进行全面、认真、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后,确定出不超过3名合格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应当符合: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企业成本的除外。

  12、定标。

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内容未满足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所有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未被选中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不得在未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按排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13、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14、中标通知书备案。

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将工程招标、开标、评标、定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备案。

发中标通知书。

  15、合同签署、备案。

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5日内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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