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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摩庭审活动主持词

时间:2013-07-24 18:32

求一篇庭审观摩的感想

参加庭审观摩的几点体会今天上午,我参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未遂)案件的庭审观摩,案情大致是这样的,被告人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某有不正当,便一直怀恨在心,2008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本村有一户人家办丧事,被告人得知其妻与被害人将一同去帮该户人家做饭,便劝其妻不要去并与妻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又去被害人家劝被害人也不要去,但被害人的态度傲慢,反而说出一些风凉话,从而急起被告的怒火,遂从地上捡起一块直径十多公分的石头,朝向被害人的头部砸去,在趁被害人的手从口袋里掏东西时,被告人再次用力用石头砸向其头部,致被害人倒地,接着被告人再次用石头砸向倒在地上的被害人的头部,便逃离现场,后被害人被过往群众送往医院紧急抢救,后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重伤。

通过参加庭审观摩,体会颇多。

体会之一、熟悉了完整的的程序。

从7月12日到公诉科报到以来,虽然也参加了几次庭审的记录工作,对庭审的程序有了大致的了解,但从庭审的规范程度,审判、公诉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工作经验来说,今天的庭审效果是最好的,对我来说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路作用,为下步即将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体会之二、对被告人家庭感到惋惜,为的处境感到担忧。

庭审开始前,我看到两个年龄相差不大、身材瘦小、皮肤黝黑、衣衫褴褛、低声抽泣的小女孩,流露出孤立、无助眼神,含着眼泪看着坐在被告席上的父亲的背影,两眼不时向审判台和公诉席和辩护人望去,乞求能听到有利于自己父亲的声音,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的妻子紧紧地抱住即将走上囚车的丈夫,,丈夫上车后,她发疯似的拼命追赶着飞速行驶的囚车,那种伤感的离别场面真是令人惨不忍睹。

此至现在,同情、惋惜等情绪一直笼罩着我的心:我痛惜被告人,只要三十多岁,年轻力壮,在农村来说是全家顶梁柱的他为什么行事鲁莽、意气用事,不想想自己的老婆和未成年的孩子而一意孤行走上犯罪道路。

我更对农村、儿童现象感到种种担忧,这一现象在我国广大农村领域的客观存在也是本案的发生的原因之一。

本案的被告人长期在外打工,其妻子带着两孩子在家耕种农田,料理家务,照顾双方年迈的双亲,体力上超负荷的工作,晚上常常一个人,委屈、烦恼无处诉说,情感缺失,如出现在自己艰难的时候,有异性主动关心照顾,很容易造成感情上出轨,人都是有七情六欲的,也不例外,所以我们对出现这种现象也没有太多的理由对她们进行责难和谴责。

如当囚车开走后,被告人的妻子带着两个孩子一起跪在审判法官面前,当着许多人的面承认自己与被害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自己及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乞求法官从轻发落,在男女不正当关系在古今中外羞于见人、难以启齿的情形下,被告人的妻子毅然不顾自己的尊严主动暴露自己的隐私为自己的丈夫求情,我们凭什么理由认为留守的妻子与自己丈夫没有感情,凭什么理由认为她们对自己的家庭没有责任心,问题出现的原因是社会体制问题,是农村农民的生存现状问题,这些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种种的担忧,并期待政府能正视这些严峻的现实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体会之三、被害人过错应作为量刑的法定情节。

本案是一起由被害人过错引发的犯罪。

本案的被害人过错有二。

一是与被告人的妻子通奸,在双方终结不正当关系后,还出现骚扰现象。

二是当被告人与谈话时,对被告人不屑一顾,且说一些难以入耳的话,从而激发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

想想没有被害人的过错,就不可能造成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导致被害人受伤,被告人没有犯罪行为就不可能造成妻离子散、身陷囹圄的恶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然罪不可赦,但被害人的过错在对其定罪量刑时应该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但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把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这与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的被害人过错引发的犯罪行为实施正确定罪量刑的要求不相适应。

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过错在处理案件是做为酌定的量刑情节,但由于法官法律素养、法律意识的差异,导致实践中对哪些情节是酌定量刑情节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造成在案件情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此地的判决与彼地的判决不一致的情况,造成适应法律的不统一。

其次,在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在量刑时如果仅仅做为酌定情节,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考虑,难免会与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相冲突,判决的结果很难让被告人心服口服,甚至会引发被告人的逆反心理,从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因此,应把被害人的过错做为量刑的法定情节,尽可能地把那些较为定型的酌定情节予以明示,成为法定情节,便于司法机关统一遵守,正确量刑。

同样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对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虽然本案没有当庭宣判,但我期待并相信法院最终会做出公正的、令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的判决的。

第五届十佳公诉人大赛辩论稿

人辩论大赛之我见 初到单位院,就有机会现场惠州市检察院优秀公评选的对决辩论赛,目睹一对对公诉人以比赛的形式,面对往往两难的法律问题坐而论道,相互唇枪舌剑的风采,内心不免有几分惊喜。

惠州市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分为论文写作,检察业务知识笔试,审查文书制作,论文答辩和辩论赛等诸环节,评委不仅限于本系统,还邀请法官和律师参与,辩手从各个县区检察院推荐,整个活动安排紧凑有序,评价系统公开公正,选手均代表各县区检察院公诉的真实水平,可谓才俊云集,盛况空前。

闭幕式由主管检察长主持,检察长讲话,院领导颁奖,已经是本系统活动的最高级别。

用黄建明检察长的话说,“公诉机关代表着检察院的脸面,公诉人能力的发挥和高低代表着检察机关的形象,决定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行使的效果”,可见本市检察系统对通过这一评选和比赛活动提高本市检察系统公诉人业务水平,保障法律监督职能正确行使的重视。

然而,在目睹活动中辩手的表现,并且相信这类活动的开展,其示范和指针作用会极大地提高检察院特别是公诉人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同时,我对通过公诉人辩才的培养,是否可以从根本上保证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正确有效行使,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然心存疑虑。

个人认为:没有法律的信仰确信和刚性实施作为基础的辩论,其实只是智力和口才的表演。

参赛者在这样的比赛中展现了自己既有的才能,从这样高强度对抗辩论中获得的经验,也会使自己在出庭公诉时辩论起来更加气势如虹,甚至同行观众也能从观摩比赛中获益良多,但是,这样的辩论,却无法真正解决法律实施中所面临的问题。

现代法治要求控辩机制的核心在于,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检方和被控方处于相对平等的位置上,通过程序内的双方的对抗性活动,特别是对抗辩论,使犯罪或者无辜的法律真实得到呈现。

而我们目前真实的刑事司法状况是:嫌疑人最基本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一旦身陷囹圄,即使是真正的无辜者,也逃不过被剃发、穿囚衣的厄运,甚至连涉嫌犯罪的律师,都无法得到为自己书写辩护词的一支笔和一张纸,会见自己的亲属和律师的合理要求也无法得到满足。

在这样严重失衡的控辩力量对比面前,公诉人的高超的口才与能力,除了作为表演,其实没有太大的实质意义,与真实的庭审控辩相比,公诉人辩手大赛的区别在于,一个是绝对力量失衡的表演,一个则是地位平等势均力敌的表演。

由于辩论比赛出题的限制,比赛往往没有单边和标准的答案,就这一点来说,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结果与真实的控辩是完全相同的,不同点则在于一个博得满堂的掌声,一个却可能把无辜者顺理成章地投入监狱。

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公诉人辩论大赛虽然提升了公诉人和检察机关的形象,却无法实现控辩制度的初衷,即通过控辩还原指控事件和行为的法律真实。

当然,如果检察机关从提高公诉人的能力入手,在公诉人能力提高的基础上,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自身身体力行并敦促其他司法机关逐渐落实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放松对辩护人的不合理的限制,使公诉人与辩护人的对抗,不再是一方手持削铁如泥的宝剑,一方却只能戴着脚镣和手铐跳舞,而是一场诉讼程序规范内的势均力敌的较量的话,则是真正的法治之福和社会之福,使刑法真正成为守法者和罪犯的共同的保护神。

3、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又将拉开帷幕啦

5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的通知》,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将于2009年9月举行。

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是公诉领域最高水平的颠峰对决,可以说是公诉领域的最高荣誉,“全国十佳公诉人”可是分量好重的无比荣耀哦

提早一年的时间公布比赛通知及评选规则,在向鹏的印象中好象是第一次。

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也是难度最大、要求最高、竞争最激烈的比赛,何以如此

首先,每个省只能选派3名选手参加,所以能参加最终全国十佳评选的都是各个省通过残酷淘汰赛选出的精英,能参加最终全国十佳评选的都是一些公诉高手,都代表了所在省份的最高水平。

其次,比赛的内容多,比赛的面比较广,竞争之激烈是空前的,比赛的项目包括公诉业务笔试、论文写作、公诉业务答辩、论辩四个大项,既包括法学理论功底的较量,也包括公诉实战经验的比拼,这就要求参赛选手必须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必须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必须有敏捷的应变能力,必须有雄辩的口才,因此,十佳公诉人比赛是实力与智力的激烈对抗,是全面素质的体现。

第三,参加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既是智慧的挑战,也是体力的抗衡,要知道,整个封闭式比赛要在激烈、紧张的对抗中持续10天,10天之内参加四项高智力的比赛,没有较强的体力和意志力是很难坚持下去的,所以,较好的心理素质很重要。

综上,能参加参加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很难啊,要想获得好成绩更加难

对于上述三点,向鹏参加了2006年第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评比江西省选拔赛,深有体会,在那次选拔赛上,我仅获得“全省优秀公诉人”未进“十佳”。

向鹏留意了一下公布的评选规则,有两点体会:一是在比赛成绩的综合评分上,论辩只占总分的15%,而公诉业务笔试占50%,公诉人的水平确实需要通过具体办案得以体现,但敏捷的思维能力和雄辩的口才是一名优秀公诉人最基本的职业素质,而论辩最能体现这两项基本素质,所以,论辩项目与公诉业务笔试必须占据同等的分数比例,并且该两项应该占总成绩的绝大比例。

二是评选规则规定选手在论辩赛开赛前20分钟抽题,也就是说不给选手较多的准备时间,这更能体现选手的功底、素质和平时的积累,当前不少地方在组织公诉人论辩赛时,提早半天甚至一天时间给选手选定题目,选手可以充分地、详细地准备甚至可以背出来,有的甚至与辩方密切沟通互相商量、演练好论辩的具体交锋细节,到正式比赛时按照事先商量好的方案演戏以谋求双方都获得高分,这是不妥的,这不能比出真正的水平,所以,高检院规定论辩赛在比赛前20分钟抽题比较合理,因为即兴比赛更激烈,更能体现选手的功底与实力。

各位公诉人好好珍惜这次难得的机会吧!以积极的心态积极投入到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十佳公诉人比赛吧!好好准备,努力拼搏吧

怎样把握修改病句中的“成分残缺”部分

成分残缺主下列类型:主缺少谓语、缺少宾语、缺少修饰成分.(1)缺少主语 于她这样好的成绩,得到了老师和同学们的赞扬. (“得到”的主语是什么?改为“由于这样好的成绩,她得到了.”) ②十月十四日,抱着向航空系学习的想法,我们的黑板报也创刊了. (“抱着”的主语显然是蒙后的“我们”,但后句的主语是“黑板报”,不是“我们”,应把后句改为“我们也办起了黑板报”.) ③通过这次学习,使我受到深刻的教育. (“使”的主语应是“学习”,由于有“通过”这个介词,使主语丧失了.) (2)缺少谓语 ①可见对工人阶级的关心负责的态度到何等的薄弱程度. (“到”在这里不能做谓语的主要成分,只能将“薄弱”提上来,可“态度”是不能薄弱的,句子应改为“.的关心和负责薄弱到何种程度”.) ②最近又发动了全面的质量大检查运动,要在这个运动中建立与加强技术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的工作. (在“建立”前少了个谓语“完成”.) (3)缺少宾语 ①虽然每天工作很忙,但还是抓紧和同学研究或自己看书. (“抓紧”什么?“时间”一词不能省.) ②我们要尽一切力量使我国农业走上机械化、集体化. (“走上”要求有一个名词做它的宾语,“机械化”、“集体化”都是动词,句子应是“走上.的道路”.) (4)缺少修饰成分 ① 要想作出杰出的成就,就必须付出劳动. (“劳动”前应加“艰苦”“辛勤”之类的修饰语,同时,前一分句又是“动宾不 当”.)

如何对公诉人比赛的论文写作进行准备

多看往期的,吸取吸取经验1、对话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游小琴 一副黑框眼镜,一头齐肩短发。

干练,是游小琴给记者的第一印象。

采访中,游小琴每聊开一个话题,总要跟上“一、二、三”的梳理总结,极大地方便了记者的采写。

善于分析,讲究逻辑,这是游小琴留给记者的第二感觉。

最令记者感动的,还是她自始至终所强调的“公诉人要有正义感和良知”的理念。

参赛是享受“盛宴” 记 者:“十佳公诉人”的参选和获选经历,带给你的收获是什么

游小琴:首先感谢高检院和我们院的领导,给了我这次参赛的机会。

最大的收获是业务水平得到一定提升。

和各省顶尖公诉人同台竞技,更多的是享受一场公诉“盛宴”,开阔眼界,学习他人之长。

心态也得到一个更高层次的锤炼。

在司法界、学术界权威人士面前答辩论辩,这让我在以后出庭支持公诉的日子里,能有一个更加沉稳的心态,自信心大增。

还有就是广交良友。

收获是多方面的,影响是长远的。

记 者:通过参赛,你认为合格的公诉人应该是怎样的

游小琴:底线是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其次是拥有正义感、良知和责任心,因为公诉人面对的是他人的自由、他人的生命。

我最欣赏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心中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地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这句话。

不停地用规范考量事实,然后又用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最后才可以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不允许草率。

对内外工作关系的协调也是必修课,这包括与系统内的办案人员、系统外的法院公安人员、当事人双方等人员的沟通协调。

另外,还要有甘于奉献的精神。

公诉带来正义感和良知的满足 记 者:工作带给你最快乐和最痛苦的事是什么

游小琴:能真正为他人的自由作出努力,这是工作带给我最大的快乐。

最痛苦的事就是错诉。

我不允许自己的职业生涯里出现“佘祥林”现象,以前没有,以后也不会有。

记 者:公诉成功时的心情怎样

如果失败了呢

游小琴:成功时,正义感和良知得到满足,很快乐。

失败说明审查工作没有做到位,应当汲取教训。

我要强调的是,公诉人代表着国家,所以必须要严格执行法律,维护公平正义,一丝不苟。

记 者:工作中如果遇上法和情之间的博弈,你最真实的感想是什么

游小琴:如果是变味人情,坚决抵制。

另外,司法是讲究亲历性的活动,在接触案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投入自己的感情,这个时候,怎么把握

我的理解是公诉人应当对自己的职业,对他人的自由持有正义感和敬畏感,这是激励公诉人公正执法的一种不竭的内在动力。

“舌战群儒”展我公诉风采 记 者:庭审中,你一次一个人最多辩战几位律师

游小琴:2004年的一个案子,一对七,上午下午整整一天,最后全部有罪判决。

我是“遇强则强”这一类人,所以法庭上很兴奋,逻辑分析、口头辩诉等发挥得比平时好。

总的感觉是非常舒畅愉快,让我坚信公诉工作不仅体现公平与正义,而且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充满了自我挑战的乐趣。

记 者:累了怎么办

游小琴:运动,工作之余我总爱运动。

喜欢力量型的运动,比如跑步、爬山。

一方面能锻炼身体,另一方面能改善精神状态。

我只要一上山,无论情绪如何低落,都能在短时间内重振精神。

多运动,才有强健的体格和良好的心态,才能一个人对战多位律师嘛。

记 者:检察官和对阵的律师相比,后者的收入似乎更为可观。

对此,你怎样看待

游小琴:不能做简单的对比。

近年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公诉人的后勤保障和技术保障,在人才的教育、培养方面花了大力气。

公诉人工作、成长在一片沃土之中。

同时,公诉人得到的是正义感和良知的满足。

所有这些,都不能用钱衡量。

记 者:谢谢,再次祝贺你当选全国“十佳”。

游小琴:我会继续努力,谢谢。

2、公诉人辩论大赛之我见 初到单位检察院,就有机会现场观看惠州市检察院优秀公诉人评选的对决辩论赛,目睹一对对公诉人以比赛的形式,面对往往两难的法律问题坐而论道,相互唇枪舌剑的风采,内心不免有几分惊喜。

惠州市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分为论文写作,检察业务知识笔试,审查文书制作,论文答辩和辩论赛等诸环节,评委不仅限于本系统,还邀请法官和律师参与,辩手从各个县区检察院推荐,整个活动安排紧凑有序,评价系统公开公正,选手均代表各县区检察院公诉的真实水平,可谓才俊云集,盛况空前。

闭幕式由主管检察长主持,检察长讲话,院领导颁奖,已经是本系统活动的最高级别。

用黄建明检察长的话说,“公诉机关代表着检察院的脸面,公诉人能力的发挥和高低代表着检察机关的形象,决定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行使的效果”,可见本市检察系统对通过这一评选和比赛活动提高本市检察系统公诉人业务水平,保障法律监督职能正确行使的重视。

然而,在目睹活动中辩手的表现,并且相信这类活动的开展,其示范和指针作用会极大地提高检察院特别是公诉人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同时,我对通过公诉人辩才的培养,是否可以从根本上保证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正确有效行使,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然心存疑虑。

个人认为:没有法律的信仰确信和刚性实施作为基础的辩论,其实只是智力和口才的表演。

参赛者在这样的比赛中展现了自己既有的才能,从这样高强度对抗辩论中获得的经验,也会使自己在出庭公诉时辩论起来更加气势如虹,甚至同行观众也能从观摩比赛中获益良多,但是,这样的辩论,却无法真正解决法律实施中所面临的问题。

现代法治要求控辩机制的核心在于,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检方和被控方处于相对平等的位置上,通过程序内的双方的对抗性活动,特别是对抗辩论,使犯罪或者无辜的法律真实得到呈现。

而我们目前真实的刑事司法状况是:嫌疑人最基本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一旦身陷囹圄,即使是真正的无辜者,也逃不过被剃发、穿囚衣的厄运,甚至连涉嫌犯罪的律师,都无法得到为自己书写辩护词的一支笔和一张纸,会见自己的亲属和律师的合理要求也无法得到满足。

在这样严重失衡的控辩力量对比面前,公诉人的高超的口才与能力,除了作为表演,其实没有太大的实质意义,与真实的庭审控辩相比,公诉人辩手大赛的区别在于,一个是绝对力量失衡的表演,一个则是地位平等势均力敌的表演。

由于辩论比赛出题的限制,比赛往往没有单边和标准的答案,就这一点来说,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结果与真实的控辩是完全相同的,不同点则在于一个博得满堂的掌声,一个却可能把无辜者顺理成章地投入监狱。

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公诉人辩论大赛虽然提升了公诉人和检察机关的形象,却无法实现控辩制度的初衷,即通过控辩还原指控事件和行为的法律真实。

当然,如果检察机关从提高公诉人的能力入手,在公诉人能力提高的基础上,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自身身体力行并敦促其他司法机关逐渐落实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放松对辩护人的不合理的限制,使公诉人与辩护人的对抗,不再是一方手持削铁如泥的宝剑,一方却只能戴着脚镣和手铐跳舞,而是一场诉讼程序规范内的势均力敌的较量的话,则是真正的法治之福和社会之福,使刑法真正成为守法者和罪犯的共同的保护神。

3、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又将拉开帷幕啦

5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的通知》,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将于2009年9月举行。

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是公诉领域最高水平的颠峰对决,可以说是公诉领域的最高荣誉,“全国十佳公诉人”可是分量好重的无比荣耀哦

提早一年的时间公布比赛通知及评选规则,在向鹏的印象中好象是第一次。

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也是难度最大、要求最高、竞争最激烈的比赛,何以如此

首先,每个省只能选派3名选手参加,所以能参加最终全国十佳评选的都是各个省通过残酷淘汰赛选出的精英,能参加最终全国十佳评选的都是一些公诉高手,都代表了所在省份的最高水平。

其次,比赛的内容多,比赛的面比较广,竞争之激烈是空前的,比赛的项目包括公诉业务笔试、论文写作、公诉业务答辩、论辩四个大项,既包括法学理论功底的较量,也包括公诉实战经验的比拼,这就要求参赛选手必须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必须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必须有敏捷的应变能力,必须有雄辩的口才,因此,十佳公诉人比赛是实力与智力的激烈对抗,是全面素质的体现。

第三,参加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既是智慧的挑战,也是体力的抗衡,要知道,整个封闭式比赛要在激烈、紧张的对抗中持续10天,10天之内参加四项高智力的比赛,没有较强的体力和意志力是很难坚持下去的,所以,较好的心理素质很重要。

综上,能参加参加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很难啊,要想获得好成绩更加难

对于上述三点,向鹏参加了2006年第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评比江西省选拔赛,深有体会,在那次选拔赛上,我仅获得“全省优秀公诉人”未进“十佳”。

向鹏留意了一下公布的评选规则,有两点体会:一是在比赛成绩的综合评分上,论辩只占总分的15%,而公诉业务笔试占50%,公诉人的水平确实需要通过具体办案得以体现,但敏捷的思维能力和雄辩的口才是一名优秀公诉人最基本的职业素质,而论辩最能体现这两项基本素质,所以,论辩项目与公诉业务笔试必须占据同等的分数比例,并且该两项应该占总成绩的绝大比例。

二是评选规则规定选手在论辩赛开赛前20分钟抽题,也就是说不给选手较多的准备时间,这更能体现选手的功底、素质和平时的积累,当前不少地方在组织公诉人论辩赛时,提早半天甚至一天时间给选手选定题目,选手可以充分地、详细地准备甚至可以背出来,有的甚至与辩方密切沟通互相商量、演练好论辩的具体交锋细节,到正式比赛时按照事先商量好的方案演戏以谋求双方都获得高分,这是不妥的,这不能比出真正的水平,所以,高检院规定论辩赛在比赛前20分钟抽题比较合理,因为即兴比赛更激烈,更能体现选手的功底与实力。

各位公诉人好好珍惜这次难得的机会吧!以积极的心态积极投入到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十佳公诉人比赛吧!好好准备,努力拼搏吧

求一篇法学实习案例分析,最好是刑事诉讼法的

您好。

  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  ——基于甘肃政法学院的实践教学模式构建  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教学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人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日益成为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方向。

基于此,我们结合甘肃政法学院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整合教学资源和教学团队,在刑事法学教学中,改革以课堂概念和理论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方式,根据学校师资力量、教学条件和优势,结合刑事法学理论体系成熟,实践操作性强等特点,探索以法科学生法律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的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并付诸教学实践。

教学效果表明,构建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不仅深化了我校刑事法学案例教学方式改革,也为其他部门法案例教学提供了有益的、可资借鉴的经验,其成效明显。

  一、惟构建基础知识传授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相结合,课堂教学与法律实践紧密衔接的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才能使我校刑事法学教学在 “泛”法学教育背景下,突出自己的特色,提升学生的综合竞争力  ——本研究成果由此萌芽、成长并结果  传统法学教育的明显弊端是过于注重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轻视甚至忽视了结合实际案例解决问题和分析问题能力的培养,由此必然导致难以适应当前法制建设特别是司法实务部门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

利用刑事法学理论体系完备、实践操作性强的特点,构建基础知识传授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相结合,课堂教学与法律实践紧密衔接的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注重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才能使我校刑事法学教学在 “泛”法学教育背景下,突出自己的特色,提升学生的综合竞争力。

  (一)培养适应社会特别是司法实务部门需要的法律人才是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的根本动因  1.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契合了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需要。

在当代法治建设进程中,法律职业人才要求具备两方面的素质:一是法律职业能力,二是法律职业道德。

(1)法律职业能力。

法律职业能力是法律职业者所应具备的职业能力、技术和方法的总称。

基于传统刑事法学教学缺乏与理论教学匹配的案例实践教学环节,因此,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在注重理论知识传授的同时,更加强调结合案例对法律实践和操作能力的培养,通过开展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案例能力。

(2)法律职业道德。

一名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还必须具备高尚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传统教学模式难以使学生进入真实的角色境界,无法真正体验法律职业应负的社会责任和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而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恰恰弥补了传统教学的这一弊端,使得学生在“身临其境”的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中培养与形成职业道德。

  2.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契合了法律研究人才培养的需要。

法律人才包括法律职业人才和法律研究人才,而法学教育不仅要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同样也负有培养高素质法律研究人才的重要使命,法律研究必须融入法律实践才能指导法律实践,同时,法学研究的创新,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单靠书本知识的传授是不够的,必须结合社会需求和司法实践活动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正是将二者较好结合的教学模式。

  (二)谋求学校自身可持续发展是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的直接动因  1.构建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契合了学校重视实践教学的办学传统和强调应用性人才的培养目标。

甘肃政法学院能在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立足并长足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为甘肃乃至西北地区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培养了一大批“上手快、留得住、用得上”的应用型人才,而且承担了政法系统在职人员培训的职责。

当前法学教育正处在资源整合、优胜劣汰的阶段,我们不具备研究型大学深厚的人文底蕴和丰富的教育资源,必须立足自身特色,面向基层,强化特色。

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恰好契合学校办学实际和发展定位。

  2.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符合高等教育的发展要求。

目前各高校都在结合社会导向和用人单位实际需求,开展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模式的改革,竞争激烈,形势逼人,教学型大学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必须紧扣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进行改革与创新。

因此,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能够契合并顺应高等教育培养要求,通过实际案例,训练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3.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及实施有助于学生就业。

目前法科学生的就业率相对较低,这固然与国家整体形势有关,但也与教师教学注重课堂理论讲授,对学生实践操作技能训练较少有关,同时,与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不能完全满足实务部门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有关,导致法科学生综合竞争力较弱。

因此,以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及实施为契机,有针对性的强化实践技能训练,提高学生解决和分析案例的能力,注重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的培养,能使学生在就业时更具竞争力。

  二、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能够充分体现专业政法院校的刑事法学教学特色  ——本成果的生命力在于其创新点  甘肃政法学院作为甘肃省惟一一所专业政法院校,在举办普通高等教育伊始只有法学一个专业,专业的单一性虽然有其局限性,但却有助于其快速发展成为优势专业。

回顾学校历史,2001年之前学校先后由省委政法委和省司法厅主管,承担着全省政法干部的培训任务,使得学校与省内司法机关建立了相当密切的关系。

这一背景决定了我校教育教学的特色:注重实践实训教学,贴近司法实务。

这一优良传统一直得以传承、巩固,经过认真总结、探索、完善,最终形成符合甘肃政法学院实际的法学实践实训教学模式,在实践性相对更强的刑事法学领域开展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效果尤为明显。

  与综合性大学及其他院校法学教育相比,我校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之处在于:  (1)创立了“课内实践(教学活动)+课外实践(学生活动)”有机结合的刑事法学流程化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

刑事法学流程化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将实践实训教学环节和学生活动紧密结合,针对法学专业学生在不同阶段的学习特点和需求,结合每学年学习的课程,将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与学生活动模块相融合,定期开展案例实践教学。

从对象、时间、内容、形式,再到实施和考核,形成了一整套严谨的案例实践教学方案,使整个案例实践教学活动保持了连续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课内实践(教学活动)+课外实践(学生活动)”的有机结合,使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取得了明显效果。

  (2)创造了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的有利条件和平台。

学校建成了功能齐全、体现司法办案全流程的法律实验实训中心,既满足教学,还承办兰州市法院系统、仲裁部门部分案件的审理,为教师实践教学、学生观摩审判、学生实践活动提供了充分保障。

同时在省内兰州、武威、白银、金昌等市州各级法院、检察院建立了17个稳定的专业实践实习基地,为全方位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3)建设实践实训特色教材。

我们在总结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经验、区域审判工作规律的基础上,挖掘典型案例,注重编著专业理论与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教材,在不断总结刑事法学  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成果的基础上,现已出版《刑事法学实践案例评析》、《刑法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实用教程》、《以案说法》、等实践性教材,在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和政法干部在职培训教育中均收效明显。

  三、将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的理念贯穿于刑事法学教学的课堂内外  ——本成果的基本内涵和实施方案简介  (一)成果的基本内涵  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的宗旨在于,刑事法学的教学过程,不再单纯依靠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学生学习效果难以检验且忽视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学方法和模式,通过采取模拟实际工作环境等多种手段与方法,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强调学生的参与式学习,让学生接受司法案例的系统训练,以使学生在大学四年的学习中,其专业技能、实践操作能力、分析案例能力、团队合作意识等方面都得到提高,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复合型、应用性法律人才。

  (二)成果的实施方案  1.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的主要内容。

  依据刑事法学自身特点及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培养的需要,我们在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中精心设计了10个模块:课堂案例讨论、案例审判观摩(法院旁听)、司法见习、案例司法文书写作、案例模拟审判、法律(热点刑事事件和案例)专题辩论、司法实习、法律诊所、法律专题讲座、普法宣传与法律咨询。

根据多年从事刑事法学课程教学、组织学生活动和司法工作的经验,经过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我们认为,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应如下图所示构成:  上述刑事法学流程化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中,“课堂案例分析→案件审判观摩→司法见习→案例司法文书写作→案例模拟审判→法律(热点刑事事件和案例)专题辩论→司法实习”是主线,反映学生从了解办案到模仿办案、实际办案的全过程,各环节前后相继,垂直排列, 实践教学时间明确,并以粗体箭头表示顺序不能变动。

旁线表明的四个实践教学环节(即法律诊所、法律专题讲座、普法宣传与法律咨询)与教学内容及学生认知过程具有非同步性,位置相对可变,学生和时间可作灵活安排。

  (1)案例分析讨论。

刑事案例课堂分析讨论是最基础的案例实践教学形式,与刑事法学理论教学同步进行。

由教师选取实践中的典型疑难案例提前公布给学生,学生查阅资料后,对案例中涉及的刑事法学问题进行讨论,教师点评,引导学生掌握分析问题的方法。

法学院要求每门课程每学期不少于14个课时的案例讨论和辩论的同时,老师还可以在教学过程中灵活安排案例讨论。

通过案例教学,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了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同时便于适时检验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巩固教学效果。

  (2)审判观摩(庭审旁听)。

在刑事法学的授课过程中,当学生掌握了一定的刑事法学理论知识后,适时组织学生到本地法院实地观摩案件审理或邀请法院到我校模拟法庭开庭审理案件。

法学院和安宁区法院签订合作协议,每学期法院最少在学校审理4个刑事案件,法院将公开开庭案件信息通知法学院,法学院学生可以凭学生证随时去法院旁听,学生旁听后提交书面旁听体会。

通过对刑事案件审判实践的同步体验,使学生直观的认识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差异,熟悉司法流程,初步训练学生根据案件事实准确把握罪名认定的技巧和证据的认定方法,并可进一步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

  (3)司法见习。

在学生修完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后,适宜立即开展司法见习环节。

组织学生到司法实务部门进行短期的专项实践见习活动,这些专项活动如参观、阅卷、了解办案流程,现场了解庭审前后的办案情况,协助完成简易的司法辅助工作等。

学生通过参与具体案件的办理,亲身体会司法实务工作,培养对专业的学习情趣,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初步形成法律思维方法。

法学院定期组织学生去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参观,并要求学生在大一暑假到司法部门参加为期一个月的司法见习活动。

  (4)案例司法文书写作。

培养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解决具体案件的能力,必须要求学生掌握各类刑事案例司法文书的制作。

在学生学习《司法文书》课程后,并进行基础司法文书写作练习、参观真实卷宗后, 组织学生结合真实刑事案例撰写起诉书、辩护词、判决书等刑事诉讼各阶段的主要司法文书, 进行司法文书写作练习,锻炼和提高学生逻辑推理能力、司法文书写作能力和写作水平。

  (5)案例模拟审判。

案例模拟审判是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中最核心的环节。

刑事模拟审判是指以一个具体的刑事案例为蓝本,让学生充当法院庭审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模仿真实法庭审判情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模拟审判的实训活动。

我们在教学中要求开展实战性模拟法庭,在模拟法庭开庭之前,教师仅确定该案案情和庭审将要争议的焦点以及诉讼活动主体各方的名单,而其他陈述意见、辩护意见以及法官对诉讼的主持、最终判决结果等都处于未知状态。

学生在开庭之前必须认真分析案件,自行全面搜集材料,精心准备己方证据和法律文书并全面考虑对方可能提出的意见、证据和依据,积极争取最佳判决结果。

在模拟法庭的“实战”中,学生不仅要充分明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还要根据诉讼辩论过程中随时出现的新情况作出应对反应。

几年来,法学院将模拟审判作为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的主要内容,在二年级第二学期组织模拟审判比赛,模拟审判以班级为单位,对法庭庭审过程、法律文书和案卷制作统一组织参加比赛和评比。

法学院已成功举办七届全院模拟审判大赛。

  (6)法律(热点刑事事件和案例)专题辩论。

法律专题辩论是由组织老师选取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分歧比较大、与现实生活联系比较密切的热点刑事事件和案例,组织学生以正反方的形式展开辩论。

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中的法律专题辩论环节,通过法学院定期组织专题辩论赛的方式实施。

专题辩论赛以班级为单位在三年级第一学期举办,老师提前将论题布置给各班,各班选派辩论选手进行比赛,各班辩论赛结束后要提交书面总结。

法律专题辩论环节能激发学生对热点刑事事件和案例的关注,为学生掌握辩论技巧、使用法言法语发表观点创造了条件,也使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辩能力及临场应变能力得到提高。

法学院已定期成功举办四届全院法律专题辩论赛。

  (7)司法实习。

司法实习环节是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流程中最后一个环节,安排在学生已学完大部分专业课程后的第七学期,结合学生三个月的专业实习时间,集中安排学生在司法实务部门参与刑事案件办理全过程,同时,要求每个学生在实习期间自己收集并整理三本案件卷宗,其主旨是培养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养。

  (8)法律诊所。

刑事法律诊所是指,在法学院具有律师执业证书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自己或帮助教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案例实践教学方式。

我校虽然2009年才开展法律诊所教育,但依托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我校设立的工作站,充分保证了开展法律诊所所需的案件,使学生能较快接触真实案件并在老师的指导下办理案件,法律诊所教育在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中成效明显。

  (9)刑事案例专题讲座。

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流程中的刑事案例专题讲座,特指由法律实务部门的专业人士就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案例所作的讲座。

为了能更加紧密的贴合实践,法学院定期邀请我省资深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律师到学校为学生做刑事案例专题讲座,旨在让学生更好地了解司法实践、缩短与司法实践的距离,特别是帮助学生在进入法律职业领域后很快适应司法部门的需要。

  (10)普法宣传与法律咨询。

社会实践是学生的第二课堂,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则是重要的实践教学活动,我们将普法宣传与法律咨询两个实践模块作为重要的课外教学活动开展,以培养学生服务社会的观念并增强其社会责任感。

该环节主要通过学生社团和学生活动实施,如依托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12.4”普法宣传日、学生社团的“法律进社区” 等活动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

我校的暑期“三下乡”、“法律进社区”、法律援助等与实践实训教学紧密结合的学生社团活动,得到了学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肯定。

  2.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研究理论成果  在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研究的过程中,为了配合该教学改革的进行,成果主要完成人组织编写并出版了《刑事法学实践案例评析》、《刑法学》、《以案说法》、《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教材。

目前,该系列教材作为本科及研究生实践教学教材在甘肃政法学院、西北民族大学及全国部分高校推广使用,部分教材在新疆少数民族政法干部培训班中作为教材使用,给甘肃省三期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班和我省部分检察院、法院干警发放,获得学生和司法实务部门较高的认可和评价。

  四、全方位、人人体验与参与的流程化案例实践教学模式在刑事法学教学中凸现出其优越性  ——本成果的实施效果和推广价值  (一)成果的实施效果  1.学生所学刑事法学理论知识得以巩固和融会贯通。

在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环节,分析、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都需要用到以前学过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文书等相关法律知识,因此,学生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才能适应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的要求,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使学生的理论知识在运用中得到巩固和提高。

同时,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把学生置于真实或近乎真实的环境中,可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学生口头表达能力和思辩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

在全真模拟实践教学中,学生亲身参与司法流程,效果非常明显。

如在模拟审判教学中,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进入法庭辩论的实战状态,让他们充分感受到法庭实战的气氛,并按照真实案件开庭的要求组织材料,在法庭上即时表达,相互展开辩论。

开庭之后让学生观看开庭录像并总结,然后由指导教师进行点评,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不足,通过反复实践,不断总结经验,使其口头表达能力、反应能力及即时答辩能力均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法律专题辩论赛和法律诊所等教学环节也同样能起到这种效果。

  3.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得到提高。

在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中,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案例时,能够积极调动学生分析思考和创新思考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学生的潜力,从而提高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4.学生团队精神、合作意识得到强化。

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很多环节都需要学生共同参与解决问题,使学生容易形成较强的集体荣誉感,从而强化团队合作精神,这正是法律职业伦理中不可或缺的成分,恰恰是在传统教学模式下很难形成的。

  5.学生学习效果明显增强。

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通过参与式教学方法,以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对实践案例的认定和处理为教学目的,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学生能够积极参与到新颖丰富的多样化案例实践教学内容中,通过个人或集体对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思考,通过实践的演练与指导教师的引导与评析,提高了运用书本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了课堂讲授难以企及的效果。

  (二)成果的推广价值  法学教育是系统而全面的多学科综合性教育模式,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旨在通过案例实践教学使学生得到司法流程的系统训练,提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践案例的能力,其教学实践表明,本成果在培养合格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方面成效明显。

应认真、科学总结经验,为校内其他法学科目案例实践教学研究与应用提供指导作用。

其次,我校属于甘肃省唯一一所政法公安类院校,法学教学一直走在省内前列,本研究成果可供兄弟院校在法学教学中参考。

在今后的实践教学中,我们将继续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与国内外其他院校开展法学教育的交流、合作,使其日臻完善。

想请教病句问题.关于介词赘余的问题。

1当前,国际能源争夺日趋激烈,国土面积过于狭窄的日本对于能源供应几乎全部依靠进口要换成对才行,对于是不对的。

引出主语,也就是在该做主语的词语前边用“对”对 “对”和“对于”大体上有两种用法,它们构成的介词短语,一是表示动作的对象,二是表示同动作有关的事物。

也就是说一种可能受句中主要动词的支配,一种不受句中主要动词的支配。

如:①他也不止一次和战士谈过话,但似乎都没有和这个青年战士共同劳动的几个钟头中,对一个战士的思想感情了解得这么真切。

(受主要动词支配)②我想起这些往事,心情激动,对未来充满了无比的信心。

(不受主要动词支配)下面的几种用法是错误的:一种是用“对”引出主语,也就是在该做主语的词语前边用“对”。

如: 1. 对于这个问题,早就引起了领导的重视。

2. 对于低能x射线,70年代以来以广泛应用在液氮低温条件下的Si谱仪中。

(这两句中的“对于”都应当删去,否则全句缺少主语) 3. X射线现在对我们并不陌生。

4. 爬行类这个名词,可能对我们十分熟悉。

(这两句中的“对”都框住了真正该做主语的词语,而动作的对象都被放到了主语的位置上。

修改时可将真正该做主语的词语与动作的对象对调位置。

另一种毛病是“对”同其他介词相混淆,该用而没用,或不该用而用。

如:⑤连队及时就这次事故向干部战士进行教育。

⑥电离圈主要是太阳辐射造成的,它对中波无线电波的传送很有关系。

(“向”改为“对”,“对”改为“同”)还有一种用法,虽不能说是错误,应尽量避免。

如:⑦为了防止农药的污染,我国对某些农药已停止生产或使用。

⑧这两所学校对计算机的调试工作已能顺利进行。

(⑦说成“为了防止农药的污染,我国已停止生产或使用某些农药。

”⑧说成“这两所学校已能顺利进行计算机的调试工作。

”都比较清楚简便,把“动词+宾语”的结构变成“介词短语+宾语”的结构一般没有什么必要。

) “对”和“对于”都是表示对象的介词,在实际运用中常常用错,怎样区别并正确使用“对”和“对于”呢

一般地说,凡是可以用“对于”的地方,都可以用“对”;但是有的用“对”的地方不能用“对于”。

大致在如下几方面是这样。

一、表示人与人之间或人与事物之间的对待关系时,只能用“对”,不能用“对于”。

如: 他对我很热情(√) 他对于我很热情(×) 对党忠诚老实。

(√) 对于党忠诚老实。

(×) 二、相当于“跟”和“朝”、“向”的意思时只能用“对”,不能用“对于”。

如:我对他说过了。

(√) 我对于他说过了。

(×) 他对我笑了笑。

(√) 他对于我笑了笑。

(×) 不对困难低头。

(√) 不对于困难低头。

(×)三个词都是介词。

“对”“和”“对于”都表示指出动作行为所涉及的对象。

①在一般情况下,能用“对于”的地方都能改用“对”,如:他对(对于)集体的事情,无论大小,都十分地关心。

②由“对”和“对于”组成的介词结构,可以做状语。

加“的”以后,也可以做定语。

例如:对 国际形势进行分析。

(状语)对国际形势的分析。

(定语)③用“对”和“对于”的时候,有一个谁“对”谁的问题。

动作行为的主体要在“对”的前边,客体要在“对”的后边。

例如 “墨西哥是我们的友好国家,墨西哥的电影对我国的观众并不陌生”,这个句子正相反,应改为“我国观众对墨西哥电影并不陌生”。

④不要滥用“对”和“对于”。

因为滥用,往往会造成应做主语的词做了介词“对”或“对于”的宾语,句子就缺了主语。

例如,“对于那些参与分裂活动的人,当然不能选金领导班子里”,这个句子由于滥用“对于”结果导致了缺主语。

应删去了“对于”。

但“对”和“对于”又有一些不同的地方: 首先,“对”所保留的动词性较强,当“对”引进动作行为的方向、目标或者含有“对待”“向”等意思时,“对”不能换成“对于”,如:“老师对我就像对待她的亲生孩子一样”。

“他对我说:‘你要当心啊!’” 其次,当“对”用在副词之后时,“对”不能换成“对于”。

如:“对事不对人。

” 再次,“对”多用于口头语体,而“对于”的色彩庄重些,更适合于书面语体。

“关于”是限定、揭示关联到的人或事物范围的介词,当“关于”也具有指出对象时可跟“对于”互换。

如:“关于(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意见,没有谁不同意。

” 但“对”和“关于”又有明显区别: 第一,指出明确的对象,用“对于”,不用“关于”。

如:“对于文化遗产,我们必须研究分析。

”表示关涉,用“关于”,不用“对于”,如:“关于牵牛织女星,民间有个美丽的传说。

” 第二,“对于”可用在句首,也可以用在句中,而“关于”只用在句首。

如“我对于这件事的前因后果非常清楚。

”不能说成:“我关于这件事的前因后果非常清楚。

” 第三,“关于”有提示性质,用“关于”组成的介词结构,可以单独作文章的题目,如:“关于人生观”“关于散文”。

用“对于”组成的介词结构,多作状语,一般不能单独作文章的标题。

能看懂就看,不能再问我2可以这样说3“在......中”和“从......中”“在......中”静态的“从......中”动态的一般来说,高考中考介词的运用情况的有以下几种考法介词使用不当,就会造成成分残缺、搭配不当、语序不当、结构混乱等多种类型的语病。

因此,在病句试题中一旦出现介词,就要注意分析介词使用是否恰当。

如果不恰当,再进一步判断它犯了上述那种类型的语病。

  一.成分残缺:介词使用不当,有时会使语句残缺某种成分。

  (一)滥用介词,主语残缺。

由于介词赘余,往往淹没了主语,造成主语残缺。

  例1.(2009年山东卷第)或许连作者都没想到,由于这一篇哀悼家鹤的纪念文章刻在石上,使得文本的命运与石头的命运牵连在一起,为后人留下了诸多难解之谜。

  解析:滥用介词“由于”造成“使得”主语残缺,可删掉“由于”。

  2.(2009年湖北卷第4题)5月4日在北京国家大剧院举行了《红色箴言》大型诗歌朗诵会,通过众多著名表演艺术家炉火纯青的朗诵艺术,在场的大学生热血沸腾,深受震撼。

  解析:滥用介词“在”而造成“举行”缺少主语,可把“在”去掉,并在最后一句前加上“使”,让“北京国家大剧院”做全句统一的主语。

  (二)只有介词,宾语残缺。

介词后要带宾语,才能构成介宾短,有些介词看似有宾语,但实际上缺少宾语的中心语。

  例如:(2006年安徽卷)那些在各条战线上以积极进取、不折不挠对待生活和工作的人,才是我们尊敬和学习的对象。

  解析:介词“以”缺少宾语的中心语,应在“积极进取、不折不挠”后加上“的精神”。

  (三)只有宾语,介词残缺。

介宾短语作状语时,介词不能缺少宾语,反之宾语也不可缺少介词。

  例如:(2008年湖南卷)我国的文化遗产是我们民族悠久历史的证明,是我们与祖先沟通的重要渠道,也是我们走向未来的坚实根基,我们应当永远保持对古代文明成果的尊重和珍惜,以及祖先的缅怀和感恩。

  解析:介词残缺,在“祖先的缅怀和感恩”前面加“对”,才能和上文“对古代文明成果的尊重和珍惜”构成并列关系。

  二.搭配不当:介词使用不当,有时会使介宾短语和后面的动词搭配不当。

  例1.(2004年福建卷))一切事物的发展都是有起有伏、波浪式前进的,这是由于事物的内部矛盾以及自然和社会的种种外因影响所决定的。

  解析:介词“由于”和“所决定的”搭配不当,应改为“由”。

  例2.(1999年全国卷) 3月17日,6名委员因受贿丑闻被驱逐出国际奥委会。

第二天,世界各大报纸关于这起震惊国际体坛的事件都做了详细报道。

  解析:介词结构后的动词“报道”能支配介词宾语“这起震惊国际体坛的事件”,因此介词“关于”应改为“对于”。

  三.语序不当:介宾短语作状语成分,通常要放在谓语之前,否则就有可能造成语序不当。

  例1.(2007年江苏卷)一代代艺术家通过对中华民族优秀艺术传统的继承、提高、升华,才有了艺术新形式、审美新形态的诞生和发展。

  解析:“一代代艺术家”应该是“继承、提高、升华”的主语,因此应把介词“通过”的语序调整到“一代代艺术家”之前。

  例2.(2006年北京卷)某些商家违背商业道德,利用中小学生具有的好奇心理和在考试作弊并不鲜见的情况下,为“隐形笔”大做广告。

  解析:介宾短语“在考试作弊并不鲜见的情况下”应作谓语 “利用”的状语,因此要调整至“利用”之前。

  例3.(2004年北京春招卷)鸦片战争以来的中国近代史,对于大多数中学生是比较熟悉的,重大的历史事件都能说得一清二楚。

  解析:“大多数中学生”与“鸦片战争以来的中国近代史”主宾倒置,可把介词“对于”的语序调整到“鸦片战争”之前。

  四,结构混乱:由于滥用介词,或介词搭配不当,就可能会造成句式杂糅,导致结构混乱。

  例1.(2009年四川卷)这位曾经驰骋乒坛的名将已经回到了祖国,现就任于北京大学医学部教授,从事运动医学的教学与研究,为国家的体育事业贡献他的力量。

  解析:句式杂糅,滥用介词“于”使得“就任于北京大学医学部”与“就任北京大学医学部教授”两个句子套在一起,应删掉“于”。

  例2.(2007年浙江卷)根据“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数据显示看,国民阅读量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比阅读率较高的国家可以发现,主要是从小没有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

  解析:第一句结构混乱,可删去“显示看”,或把介词“根据”改为“从”。

  介词短语一般是由一个介词加上一个名词性词语构成的,它可以是简单的组合,也可以是复杂的组合,其中一些构成成分不可或缺,也不可多余,否则就会影响整个句子的间架结构和句义表达。

例如:   (1)当记者就左超英之死是否是周军一手造成,以及左超英家属要求追究周军的刑事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时,公安分局与法院的相关人士均表示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广东政法报》2000年9月16日)   例(1)句首状语“当……时”是由介词“当”与名词性偏正短语“……时(候)”构成的介词短语,但“时”前的定语“记者就……成立”,结构混乱,表意不清。

原因之一在于其中的介词“就”所带的宾语不完整,应在“左超英……成立”之后加上“的问题”,使之成为完整的宾语,然后再在它后面加上动词“采访”。

这样,让“就……的问题”修饰“采访”,让“记者就……的问题采访”,做“时”的定语,充当句首状语的介词短语“当记者就……的问题采访时”就可以立住了。

这个介词短语比较复杂,一方面是比较长,一方面是大的介词短语里又套了小的介词短语。

对这种情况,我们要格外注意,要注意其中每一个层次的结构的完整性,避免造成成分残缺。

  (2)犯罪嫌疑人与他儿子同龄的刘某曾经同居过。

(《公安语用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   例(2)简缩一下就是“犯罪嫌疑人与刘某同居”,其中的“与”是连词。

但是联合成分“他儿子同龄的刘某”语义上说不通,应该在前面加上介词“和”,使句子变为“犯罪嫌疑人与和他儿子同龄的刘某曾经同居过”。

这个句子的问题在于少了一个介词,使“他儿子”无所依附。

  (3)杰梅茵?格里尔对于中国读者可能有些陌生,但在西方的知识女性中却是大名鼎鼎,尤其在澳大利亚,几乎家喻户晓,妇孺皆知。

(《作家文摘》2002年12月24日)   例(3)第一分句主客体倒置,谁对谁的关系没有搞清楚。

从全句来看,不是杰梅茵?格里尔对中国读者感到陌生,而是中国读者对杰梅茵?格里尔感到陌生。

孤立地看,这个句子可以改为“中国读者对于杰梅茵?格里尔可能有些陌生”,也可以改为“杰梅茵?格里尔对于中国读者来说”。

联系下文,可知全句的主语是杰梅茵?格里尔,所以采取第二种改法。

  (4)街头不法分子多以中老年人为目标,因此,您对与陌生人的搭讪要保持高度的警惕。

(某派出所2004年春节《致居民朋友的一封信》)   例(4)第二小句中的介词短语“对……的搭讪”里又包含了一个介词短语“与陌生人”,作“搭讪”的定语。

“搭讪”是一个主动动词,表示“为了想跟人接近或把尴尬的局面敷衍过去而找话说”,句中本是指陌生人的行为,而“与陌生人的搭讪”却使行为的发出者成了“您”。

应将介词“与”删掉,让“陌生人”直接作“搭讪”的定语,即“您对陌生人的搭讪要保持高度的警惕”。

  (5)有的国家规定,对居住在外国的本国公民回国也须办理入境签证。

(《简明公安词典》,群众出版社1990年)   “回国也须办理入境签证”的主语本应是“居住在外国的本国公民”,但由于“对”的介入,“居住在外国的本国公民”就成了介词短语的宾语,这样,“回国也须办理入境签证”就没有了相应的主语。

应把“对”删去。

  (6)人口贩子改进了他们的走私犯罪方法,由向为那些没孩子的夫妇提供婴儿,变为向为他们提供代孕妇女。

(《世界妇女博览》2001年第10期)   例(6)中出现了两个介词带一个宾语的现象,这既不符合汉语的组合规则,又没有必要。

介词“向”和“为”都有引进动作行为受益对象的作用,因此,应删去其中的一个。

  例(1)、例(2)、例(3)为介词短语成分残缺,例(4)、例(5)、例(6)为介词短语成分多余。

这类语法错误往往出现在较为复杂的语言片段里,有时不易被察觉。

这就要求我们有一定的语法逻辑知识,否则我们将无从发现,无从入手分析,也就更谈不上修改了。

  第三讲 辨析并修改病句专题(成分残缺)  【例题引路】  1、王羽除了班里和学生会的工作外,还承担了校广播站“音乐不断”、“英语角”栏目主持,居然没有影响学习成绩,真让人佩服。

(2008 全国卷Ⅰ)  “承担了……主持”残缺宾语中心语,后面添加“的工作”;  2、我们平时所用的调味品醋,含有氨基酸、钙、磷、铁和维生素B等成分,被皮肤吸收后可以改善面部皮肤营养缺乏。

(2008 广东卷)  “改善”缺宾语,在“缺乏”后缺增加“情况”;  3、推行有偿使用塑料袋,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培养人们尽量减少使用塑料袋,这无疑会对减少白色污染、净化环境产生积极作用。

(2008 江苏卷)  成分残缺,“培养”后面缺少宾语中心语,应改为“培养人们尽量减少使用塑料袋”的“习惯”。

  【考点指津】  一、成分残缺  (一)缺主语  1、滥用介词造成主语残缺。

  句首滥用的介词常有“在、当、从、对于、为了”等,改这类病句一是将介词及介词连带的方位词删去,二是保留介词短语作状语,后边加上适当的词作主语。

  (1)在这部电影中,刻画了一个女知识分子的典型。

  删去“在”“中”。

  (2)经过这次谈话,对我启发很大。

  删去“经过”。

  (3)观摩了这次关于农村经营承包合同法的庭审以后,对我们这些“村官”的法律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青海卷)  介词“对”的使用使句子没有了主语,去掉它,“我们”就是主语。

  (4)由于《古文观止》具有特色,自问世以后近三百年来,广为传布,经久不衰,至今仍不失为一部有价值的选本。

  该句“由于”的存在使整个句子没有了主语,去掉它就完整了。

  以上均是介语短语中套有高考病句分类辨析之介词使用不当

模拟法庭 英文怎么说

Moot court \\\/ mock court \\\/ mock trial一、模拟法庭的含义(一)“模拟法庭”的英文语源“模拟法庭”是外来词语,美国的法学院中通常设置的moot court课程,从20世纪30年代起,我国的法学作品一般译为“模拟法庭”。

[1] (p 92-93)英文中与“模拟法庭”对应的常用词有三个:moot court,mock court,mock trial,而尤以‘moot court’最为常用,它是“模拟法庭”的首选词。

通常认为,‘mock court’是‘moot court’的同义词,也为常用词。

[2] (P555-556)‘mock trial’,直译为“模拟审判”,虽然和‘moot court’属同义词,但它还主要指代理律师为了确定案件策略、评估诉讼价值和风险以及案件的优劣势而举行的一次庭前“模拟审判”,来自相关陪审员备选库的人被雇用为模拟陪审员坐庭,他们会在听讼后作出模拟裁决,然后,模拟陪审员会被询问关于辩论、开庭技巧以及其他的问题,因为这些人不知道何方当事人要雇他们作陪审员,他们直率的观点对制定庭审策略很有用。

[3] (P 1019)作为一个教学法,‘mock trial’不如‘moot court’和‘mock court’常用。

香港城市大学(HKCU, )法学院法学本科课程‘mooting’,其课程内容和模拟法庭无二,可译成“模拟法庭”。

但,此用法,只在HKCU见到,它也不是常用词。

(二)模拟法庭的含义1、英文中对“模拟法庭”的定义(1)权威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中,‘moot court’指:在法学院举办的讨论模拟或者假设案例的虚拟法庭,一般模拟上诉审。

‘mock trial’指:为训练学生(或者律师)的庭审代理技能而组织的虚拟审判。

[3] (P 1025)(2)著名词典Merriam-Webster Dictionary of Law中,‘moot court’指:法律学生为受训而辩论虚构案例的一种虚拟法庭。

[4](3)Legal Studies Dictionary 中,‘mock court(trial)’是指:通过虚拟的民事或者刑事诉讼案,来教授法庭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辩论和具体审判制度的一种教学方法;因它是虚拟的审理,模拟法庭(审判)的裁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 (P555-556) 2、国内对“模拟法庭”的定义国内分别从“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教学”和“模拟法庭教学法”等角度进行定义:(1)“模拟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

[5] (2)“模拟法庭教学”就是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课堂上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之教育目的的教学模式。

[6](3)“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中,确定教学目的,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从而提高学生素质的一种教学方法。

[7]3、模拟法庭的含义综上,模拟法庭的含义如下:(1)模拟法庭是一种法学教学法,同时也是一门法学实践性课程。

(2)模拟法庭主要用来培训法律学生,有时也用作律师培训的手段。

(3)模拟法庭通常由学生亲自扮演角色表演,但也可由教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表演,学生通过观摩而达到教学目的。

例如据《中国青年报》2002年9月5日报道,为介绍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2002年9月4日,英国高等法院法官和两名御用大律师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为学生主演了一场模拟审判,英国总检察长、司法部长戈德史密斯爵士亲自主持点评。

这也属模拟法庭教学的范畴。

(4)模拟法庭的案件系模拟或者虚构而来。

也就是说,案件既有可能是模拟现实中的真实案例,也有可能是纯粹虚构的案例。

(5)模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训练辩论、庭审技能,同时学习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司法制度等知识。

(6)通常模拟上诉审程序。

其目的是为了对案件进行更深入、全面的把握。

(7)模拟法庭的判决无法律约束力。

这是因为模拟法庭的案件是模拟或者虚构而来,其法庭亦非合法成立。

二、模拟法庭课程设置模式(一)模拟法庭课程设置模式类型1、必修课模式。

除了HKCU,香港大学法学院()开设的moot court课程,也是法学本科专业必修课。

美国大多数法学院juris doctor(D&J)课程中,‘moot court’是一门必修课,一般在一年级开设。

1971年时,前任美国总统克林顿和第一夫人希拉里在耶鲁大学学习时,曾在耶鲁模拟审判比赛中互为搭档。

[8]2、选修课模式。

例如,清华大学()把法律实务课(包括模拟法庭和其他社会实践),列为法学本科的专业限选课;北京大学()法学本科专业,没有专称的“模拟法庭”课程,有一门“法律实务”,也是限制选修课。

3、与诉讼法同课模式。

例如,烟台大学()法学院的“模拟法庭”课,虽然单独设课,但是没有相应的学分,它是“学生必须参加的实践教学环节”;其教学方式是“与上课同时进行”,这种模式,其课程性质与其所依附的课程相同,一般为必修课。

原作者:吴西彬 *来 源:河南教育科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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