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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发改案件剖析会主持词

时间:2016-05-03 09:05

新闻发布会 主持人发言稿

开场白: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来自全国各地的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欢迎各位光临XXX和新闻发布会现场。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XXXX对各位的光临表示衷心的感谢。

一直以来,XXX致力于打造XXXX领先品牌。

自0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XXXX就以其优质的产品和专业的服务深受消费者青睐,在X年的展历程中,XXXX从未停止过创新和自我超越的步伐。

今天,XXXX将发布XXXX和XXXX,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在座各位与我们此共同见证XXXX又一次的成长与超越。

下面请允许我介绍出席此次活动的各位领导,他们是:……感谢各位领导

同时,也感谢全国上百家媒体朋友和我们共同见证这一重要时刻

感谢大家长久以来对于XXXX的支持与厚爱,欢迎大家的到来

接下来,有请XXXX致欢迎辞,有请XXXX

浅议如何避免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求答案

【出处】本网首发【关键词】避免;法官;当事人;冲突【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给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活力和挑战,这其中的成败得失是我们这些在民事审判一线的民事审判法官有目共睹的。

伴随着民事审判改的不断深化,我们发现一个现象,民事审判的案件质量在不断提高,审判程序逐步完善,但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确相对增加。

在基层法院这种现象尤为突出。

很多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均与案件当事人发生过冲突,而每一次的冲突又常常使我们的法官心绪不宁、情绪失控,很难继续在此案件中扮演理性法官角色。

冲突升级是办案法官一腔委屈,而当事人也同样感觉受到了不公平而气愤难平。

此刻办案法官可能会找领导要求换人审理,当事人则要求另换办案人,这种对立局面是理性法官不愿见到的,也是想竭力回避的,因为不管出于何原因的冲突,对法官、对法院的形象都是有害无益的,激烈的冲突无疑也会影响到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那么为什么处于中立才地位的法官会与有求于法官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发生冲突呢

为什么对当事人毫无利益之争的法官与权益争夺者的当事人产生冲突呢

从冲突的起因来看,其中很大一部分与法官公平办案与否、法学修养高低等因素无关,那么冲突的原因到底出在哪里呢

是法官经验不足

办案作风不扎实

接待当事人的方式方法欠妥

还是当事人无理取闹

如何解决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树立法官的公正形象,本人试分析个中产生的原因并寻找一些解决方法。

  一、发生的冲突的原因  1、角度的不同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一个原因。

民事案件当事人都是为自已的权益在进行诉讼,他们所关心的是诉讼结果是否对他有利,诉讼进行中的每一个环节是否占了上风。

而法官所关注的是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法官会站在这样的立场上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或要求当事人对其证据进行补充。

一般情况下,不同的角度不一定必然会产生冲突,但是在有些时候当事人对法官的要求不理解,以为自己讲的就是事实或认为自己提供的证据已经证明了自己的主张,文化程序比较低、法律意识比较差的当事人身上尤其突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尤其是证据规则实施以来,当事人认为法官出于审判案件的目的要求其提供证据或补充证据是在人为地设立障碍,冲突由此而起。

法官应该是原则性比较强,依程序法办案信念比较坚定,他们坚守着不与当事人单独见面的信条,面对有些期盼着在开庭前向法官倾诉的当事人,这样的法官就已经在当事人心中的价值天平上打了折扣,如果在庭审中法官再要求他围绕本案的法律关系陈述事实,不让他过多的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他就很容易把对对方当事人的不满转嫁到法官的身上,猜测是对方当事人与法官有特殊关系,于是冲突便函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

有些当事人不知诉讼为何物,他们急于想知道打官司的程序和自己的输赢结果,他们首先就是求助办案法官,而办案法官出于公平、公正的考虑不可能对所有问题,尤其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作详细的解答,如果法官指导当事人举证不到位或行使释明权不准确,冲突便不可避免。

  2、性格的差异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又一个原因。

每个人都有其自己的个性特点,当事人也好,法官也罢,都不例外。

法官的个性特点与他个人的办案风格密切相关,一名法官一般以其相对成型的办案风格面对一个个个性鲜明的当事人。

在目前中国的法治环境下进行司法活动,法官很难在当事人的心目中树立崇高的形象,一个对法官不存敬意之心的当事人很容易将法官办案的个性特点与其身边的熟人的个性特点作对比,于是一些性格特殊的当事人不能适应法官的办案个性,由此很容易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冲突。

  3、价值观、理念的不同也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一个原因。

民事案件中,除了事实和法律之外,还交织着情与法、法与德的碰撞,民事审判法官不仅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还要阐明情理、剖析是非、支持善良的道德风尚,不仅如此,法官还应当在不同利益的冲突中,在某些价值观念的取舍中作出判断,进行选择,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与一些当事人的观念产生冲突,而这样的冲突在当事人一方则更多的把它看成是法官本人与自已的矛盾,看自己不顺眼,转而当事人便把负面情绪投向办案法官。

  二、避免冲突的对策  1、耐心倾听。

民事案件中,一些当事人总感到有满肚子的话要向他人倾诉,法官就是他们认为最好的倾诉对象,如果法官面对这样的当事人表现出不屑一顾或者仅仅从审判制度上理解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单独接触,而不愿接受当事人的倾诉,马上就会招致当事人的反感。

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基层法官都应该向先进法官宋鱼水、金桂兰、陈燕萍学心,耐心倾听,首要是法官有一个正确的心态、平静、祥和、专注地面对倾诉者,不可漫不经心或随意打断当事人的倾诉,同时更不要先入为主或随当事人的情绪变化而变化。

  2、耐心解释。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千差万别,参差不齐,他们有太多的疑问需要得到解答,而这些问题既有程序方面的也有实体方面的,他们在进行诉讼时就自然要向法官请教,也急于想知道自己的官司结果。

而对当事人的提问,法官有责任也有义务进行解释。

通过法官的法律释明,能有效的消除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不必要的误会。

由于我国的经济、文化还相对比较落后,有一部分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还不理解,他们把法院主持下的程序性要求认为是法官对他们的苛求,同时这些人又缺乏权利意识,所以如果不对他们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很容易发生法官与当事人的冲突。

所以法官释明到位,一些潜在的冲突就可以避免。

  3、耐心调解。

从建设法治社会的角度来说,民事审判方式必须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现实,同时作为制度的设置也必须适应社会现实,作为钝化民事纠纷和能够润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解手段,应当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得到应有的重视。

民事诉讼中调解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民事纷争的好方法,是法院贴近社会的好途径,是法官亲民,近民的好渠道。

也能有效地协调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样做就能有效消除由于角度不同、性格差异、价值观的不同所造成的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冲突。

王金锋,单位为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余新英,单位为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律师解析二审辩护需要注意什么

辩护词的基本结内辩护词内容由序言、正文论三部分组成,具体写法有以下几个要点:辩护词无统一规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一致的结构。

一、首部1.标题,写明文书名称,即“辩护词”或_________(案由)一案辩护词”。

2.称呼语,写“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二、序言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表示依法出庭的合法性,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简要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或者是我接受 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2.律师在出庭前进行的各项工作和参加庭审的情况,有的结合辩护意见一并阐述,不在序言部分叙述,有的则在序言部分表述,如“作为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前我认真地详细地查阅了有关案卷材料,结合调查了有关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同他进行了谈话,刚才又听取了庭审调查”。

这段文字主要表明辩护人对案件所做的工作,以示其工作的全面性。

3.对本案的基本看法,可写可不写。

如不写,可写“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句话直接引出正文,如写,可写成:“根据法庭调查,本案犯罪事实已基本清楚,现仅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犯有抢劫罪、盗窃罪一案,在定性和有关情节方面,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二、正文正文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和理由。

因此,通常是围绕着是否构成犯罪,或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或免刑的法定条件等问题展开辩论,并得出自己正确的结论。

1.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

这是辩护词的中心,通常以下几方面着手:(1)事实存在,但混淆罪与非罪界限,把无罪当做有罪追究;(2)事实部分存在,但被夸大、歪曲,如把正当防卫指控为故意杀人,把小偷小摸指控为盗窃,把轻罪当做重罪;(3)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无证据,主要从证据论证犯罪事实的存在与否;(4)事实要根本不存在;(5)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有从轻、减轻情节,可从从轻、减轻方面予以辩护。

2.对起诉书适用法律不当进行辩护。

通常有三种情况:(1)把无罪当作有罪。

如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却认定为犯罪,正当防卫认定的为故意伤害等;(2)确定罪名不当。

把盗窃定为抢劫,把过失伤害定为故意伤害等。

(3)量刑偏重,对应子认定的从轻情节却未认定,如自首、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未成年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等。

3.对诉讼程序有重大违反而进行辩护。

如应回避而未回避,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等。

4.如起诉书指控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则可从情理上进行辩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从被告人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进行辩护;(2)从被告人行为目的、作案动机等具体情节不甚恶劣进行辩护;(3)从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是否有可以考虑的客观因素方面进行辩护;(4)从被告人认罪态度结合受害人情况进行辩护。

三、结束语一般可以讲两个内容:一是总结或复述辩护词的基本要点,二是从定罪量刑等角度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意见。

四、尾部辩护人署名,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写明辩护词制作日期。

五、制作辩护词时应注意的问题辩护词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文书,从接受委托或被指定后所进行的调查和出庭等一系列工作,最后落实到辩护词,律师的素质及能力也集中反映在辩护词上。

因此,制作辩护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案情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必须在调查基础上着重客观事实;法律是尽度,要紧跟事实,对照法条进行辩护,让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款说话。

2.观点明确,针对性强。

主张什么,反对什么,必须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切忌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捕风捉影,浮夸不实。

3.紧扣论点,深入论证。

无论是正面说理,或者反驳论辩,都必须紧紧围绕论点,抓住案情的关键性实质性问题,深入剖析,充分论证。

正面说理或者反驳论辩是辩护词常见的两种写法。

所谓正面说明,是指采用证明的方法,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张,然后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进行分析论证,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以立论说理为主;所谓反驳论辩,是指采用反驳的方法,辩护人对公诉人所持的观点进行针锋相对地反驳,在反驳的过程中注意阐明自己的主张,但以反驳为主。

一般的辩护词往往是证明和反驳两种方法兼而用之,把正面说明与反面驳斥有机结合在一起,有“破”,有“立”。

4.语言恳切,掌握分寸。

摆事实,讲道理,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切忌渲染夸张,言过其实。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使用辩护词辩解应注意的问题:一、给各位出庭人员展现最佳的精神状态。

“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本人认为,作为一个律师,有必要在迈入法庭时就给众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这不仅包括衣着整洁得体,符合律师形象,还应适时搭配以恰当的表情和肢体语言。

忌无精打采,目光胆怯。

在正式开庭前最好是保持微笑,给自己和委托人以信心,同时也是表示对法官和公诉人的尊重。

二、模范的遵守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听从法官的合理安排。

该质证的时候就质证,该辩论的时候就辩论。

在这次控辩赛上,本人有幸见到郑*剑*民老师正是参赛选手之一。

为什么称郑*剑*民律师为老师呢

前几天本人参加了深圳市2008年实习律师集中培训,郑律师为主讲人之一,他主讲的题目是刑事诉讼实务,在课堂上,本人首先被郑律师机智幽默的语言表达所吸引,后又为郑律师推心置腹的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教诲而生敬佩之情。

在模拟法庭上,郑老师依旧机智不失幽默,熟练援引各项法律规定,语言简洁但句句正中要害。

而且与其他的参赛律师相比,郑老师的普通话是难得的相对标准。

但是,郑老师犯了简单的错误,他不应当在质证时就主张各项证据之间无关联性。

按照比赛规则,律师在质证时只须承认或否认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郑老师的实力无疑是雄厚的,但正因为这些简单的错误,倒致郑老师虽进入十佳刑辩律师之列但得分不高。

三、发言有理有度,抑扬顿挫,忌语速过快过慢。

所谓有理有度,是指律师在据理力争时要言简意赅,不重复罗嗦。

为突出重点,可以适当的采用疑问句和反问句,同时调整至恰当的语气语调。

在刑事法庭上,公诉人与律师互为对手,两人针锋相对,但目的不是大吵一架决一雌雄,而是通过辩论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

这次控辩赛上有对参赛选手很显眼,入场后经双方首次发表控辩意见,两人就不停的在掐架。

公诉人即控方每出示一项证据,辩方即律师都要对该证据的关联性驳斥一番。

这种情况下如果控方是个聪明人,他会说辩方刚才的发言与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无关,待到辩论阶段他会作详细阐述以回应。

但这位检察官没这样做,他不甘示弱,立即对律师的发言进行反驳。

当时的比赛规则是,在质证阶段,律师的发言时间为五分钟,公诉人的发言时间为15分钟。

直到这位律师把五分钟都用完了,主持人禁止她再讲话时,她仍显得意犹未尽,只能眼睁睁看着控方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据还未出示完,主持人又说控方时间也到了,公诉人的半句话只得卡在那里。

在辩论阶段和总结阶段,两人仍然是互相咬住不放,都是只到主持人说时间到了喊停时,才不甘心的闭嘴。

其实他们的发言说来说去都是差不多基本相同的意思,看上去滔滔不绝,只是让人费劲去抓住重点。

四、不卑不亢。

本人总结了一下,这次参赛的检察官们总体上是年纪轻轻、朝气蓬勃,有些人可说是后生可畏。

与之相比,参赛的刑辩律师整体上年纪偏大,资格老,经验丰富。

当一位年长的律师在控辩赛上的对手是初出茅庐的检察官时,本人猜想那位律师根本没把他的控方对手放在眼里。

不知是因为经验不足还是一时的疏忽大意或是紧张,年轻的检察官竟犯了个低级的法律运用错误,这就使年长的律师更加得意忘形,辩论时是越来越亢奋,讲话是越来越不讲究措辞,不仅直白的贬斥控方对手的专业水准,甚至情绪激昂到对公安、检察院两大司法机关挨个进行了抨击。

这令本人在台下看得有点瞠目结舌。

在法庭上,这样的发言方式能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好感,但无疑会使法官厌恶。

公诉人和律师各为其主,在法庭上互为对立,但这种对立并不是敌我矛盾的那种对立,只是各司其职,共同推时社会主义的法制进步。

本人认为律师和检察官应互相尊重、共同提高。

当面对的公诉人博学多才、经验老到时,作为律师不应自卑,相反可通过法庭上的交锋取人之长以补己之短;当面对的公诉人年少且经验不足时,作为律师应有尊老携幼的气度。

五、就事论事,不扣帽子,也不自我褒扬。

上文就说到了,公诉人和律师在法庭上只是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司法公正。

因双方对案件的审判意见不同,需要在法庭上进行一番辩论说理,供法官听取后再根据具体案情决定采纳哪种意见。

所以律师在法庭上只须就事论事,那种为达目的,而贬低公诉人专业水平或人格,或“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说自己“已进行了充分、全面、深入的论证”的做法,不仅于事无补,还会招致法官及公诉人的反感。

六、踏实稳重。

律师是专业人士,应努力彰显自己的专业形象,忌为出风头而故弄玄虚,最好不要摇头晃脑。

七、发言过程中保持与法官的目光接触。

这样既可以使法官不走神,确实在倾听自己的讲话,也可以大概了解到法官是否已听清楚自己要表达的意思。

八、适当的灵活运用生活常识与专业技术,使辩论说理更加充分

新任办公室主任怎样做好办公室工作

就两条:一是:把最高领导服务好;以确保不把你搞走;二是:把办公室其他人用好,事务管理好,以确保大家拥护你,死也要把你留下来;搞定这两条,还怕什么呢

仅供参考

国庆庆典 新闻通讯

10月2日消息:网站10月1日载文,10月1日在中国首都北京上举行的盛大国庆庆典背后是中国在过去60周年中取得的伟大成就。

60年前的今天,新中国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成立,在世界上毫无影响力。

如今,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世界最大的汽车市场,拥有世界上最多的和互联网用户,转身成为一个经济和外交大国。

  对于居住在城市的中国人说,洗衣机已经是很普通的家用电器,这一切在30年前还是遥不可及。

现在1500万中国家庭拥有私人汽车,购买私人住宅已经成为一种时尚。

  10月1日晚,聚集上万名表演者的盛大庆祝晚会在上演。

艳丽的烟火照亮了北京的夜空。

和谐与民族团结贯穿庆祝晚会的始终,其中,有几支歌曲和舞蹈展现少数民族人民的幸福生活。

  在当晚庆祝活动结束时,和其他中国领导人走到演员中间,同表演者手拉手一同高歌“”。

  如果说2008年的将中国推向了国际舞台,10月1日的国情游行和庆祝活动更是将中国的飞速发展和的中国文化展现在世人的面前。

  一位北京退休老人告诉美联社记者,“对于中国的发展,我感到非常自豪。

在过去的60年里,中国的发展的太快了。

中国现在强大了,在世界上有了一席之地。

”  揭秘一主持人  国庆庆典直播的主持人至关重要。

用的话说,他们代表的是国家的形象。

  均为主播  “他们只出声不露脸”  解释说,国庆阅兵或群众游行庆典直播的主持人,也就是10月1日白天在天安门广场的主持人,“其实应称为播音员。

因为他们只出声,不露脸的。

”  他们的选拔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都会从《新闻联播》的主播中挑选。

”赵忠祥表示,《新闻联播》的主播一向被称为“国脸”、“国嘴”,而国庆庆典直播的播出风格和《新闻联播》有相似之处,“因此《新闻联播》的主播会很合适。

”  历次国庆庆典直播的主持人,从沈力、赵忠祥到邢质斌、罗京,还有即将解说国庆60周年庆典的李瑞英、康辉,都是《新闻联播》的主播。

  解说词上标“暗语”  “练了许多遍也紧张”  直播国庆庆典对于这批央视最优秀的主持人来说是个巨大的挑战。

“没有胆量的人,一进入演播室都会吓哭的。

”赵忠祥表示,“在那个紧张的环境,即使事先已经演练了许多遍,也会不由得心虚、紧张。

”  赵忠祥坦言,为了不出现一点意外,在国庆庆典直播之前,主持人每次演练都会到场,仔细观看庆典的每个环节,然后对每一个步骤做到心中有数。

  “每个主持人都会设定自己的暗语,这个暗语是自己记录在解说词上的。

”赵忠祥随后举例说,“比如,我会将解说词按照不同类别写在不同的纸上,并在上面标着各类符号,如镰刀、麦穗。

这样,当镜头一切换到工人方队时,我就立马找出画着镰刀的纸,(到了)农民方队时,就找麦穗。

”赵忠祥表示,这种标志比汉字直观、清晰,能保证在第一时间念出最准确的解说词。

  揭秘二解说词  在国庆庆典活动中,主持人的作用其实就是用念旁白的方式让观众看明白庆典的全过程。

  都是事先预置好的  “主持人不能有发挥”  “和其他任何一台直播晚会、庆祝活动不同的是国庆庆典活动的解说词,比如当镜头切换到一个特定人物上时,该说些什么,每一个字都是事先预置好的。

国庆庆典的直播就不能让主持人有一点自己的发挥。

”赵忠祥透露。

  他坦言,国庆庆典对于主持人来说就是个政治使命,“政治使命怎能和其他的直播节目一致呢

”  这就要求主持人在转播的过程中不能出现一丝一毫的差错,哪怕是念错一个“的”字或“了”字也不行。

  “要经过层层审查和推敲。

”赵忠祥表示,在直播之前,主持人已经提前两个多月就拿到了解说稿,但这不可能是最终的确定稿。

这两个多月之间,解说稿会根据庆典活动的改变而不断变化。

  “甚至在庆典活动的前一天晚上,解说词都会变。

”赵忠祥强调,“但一旦进入直播当天,解说词就不可能再变。

”  与发展情况密切相关  “每个字都有巨大含义”  “解说词的每个字、每句话都是有巨大含义的。

”赵忠祥表示,国庆庆典中,主持人所说的解说词都意义非凡。

  赵忠祥说,解说词该怎么说、说什么,其实代表的是国家当时的发展情况。

他举例进行了详细剖析。

  1960年,当他第一次站在天安门广场上主持国庆庆典活动时,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发愤图强,自力更生”。

而到了1962年,他主持国庆庆典活动时,说得最多的就变成了“自力更生,奋发图强”。

  赵忠祥解释说,“发愤图强,自力更生”代表着自然灾害刚来时,国民一致战胜困难的决心;“自力更生,奋发图强”则代表着在两年的顽强斗争中,国民已经战胜了这场困难,要依靠自己大力发展国力了。

  “所以,国庆庆典的解说词是必须要具有强烈的代表意义的。

”赵忠祥表示,这是任何一台其他的直播节目不能相比拟的。

  揭秘三直播过程  国庆庆典活动的直播过程是紧张而忙碌的,但中央电视台的应急方案也是非常完善的。

  遇到突发有应急预案  “会立即启用备用画面”  赵忠祥表示,中央电视台历次直播国庆庆典或焰火晚会都制定了详细得不能再详细的直播应急方案,整个直播过程忙而不乱。

  “大场面的流程自然不用说,什么时间转播什么,都是事先完全按秒来排好的。

”赵忠祥解释道,“包括群众的特写都是设定好的。

”也就是说,当天电视直播过程中所出现的所有镜头,都进行了严密的编程。

  直播当天的演播室是一个无硝烟的战场。

“3号机”、“5号机”……导播就如同总司令般发口令,各个机位则随着导播的口令操作,镜头也随时转至相应的现场。

  “每个机位每个时段对准的是什么场景,在事先都做了详细的部署。

”赵忠祥表示,虽然直播过程非常紧张,但很有序,即使遇到突发情况,也有着完善的应急预案,“比如会立即启用备用画面。

”  赵忠祥解释说,国庆庆典包括国庆晚会的直播,前期的准备工作至关重要,“几乎每次直播之前,都会至少提前半年进行相应的准备。

”  据《法制晚报》

2014年国家文化部评选20本好书

《博尔赫斯的面孔》    格非最新散文集与最经典文学评论集      作者:格非    出版社:译林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01-01    分类:评论    上榜理由:    《博尔赫斯的面孔》是格非最新的散文集和评论集。

以文体优美著称的作家格非同时也是严谨而睿智的学者,友善而幽默的老师。

多重身份特质在这部文集里得到了充分表露。

他的游记和忆旧文,叙事轻捷,妙趣横生;读书札记和文化短评往往切中肯綮;文学评论则优美耐读,见解深透,兼具学术文章和散文之长,是不可多得的经典。

对于一个喜爱并想更多了解他的读者,此书的前一半可谓一个窗口。

对于更为广大的文学爱好者,此书的后半部分相当于一门精彩不容错过的文学公开课。

    《草草集》    陈丹青睽违五年首部散文集        作者:陈丹青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01-01    分类:文学    上榜理由:    本书是陈丹青近年来所写杂文和随笔的结集,按主题分为艺术、影像、社会以及木心四个部分,各篇主题与内容虽有不同,却不难读出作者一贯独特的见识与风格,全书或谈及艺术,或论及历史,都极具知识性,并引人深思,延续了其旧作的高水准。

在杂文之外,特别收录陈丹青纪念木心文字三篇,其中《守护与送别》,记录了木心去世前后的点滴瞬间,与以往嬉笑怒骂的杂文相比,伤感、动人而更显温情。

    《两个故宫的离合》    日本记者寻访海峡两岸故宫的百年起落        作者:[日]野岛刚    译者: 张惠君    出版社:上海译文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01-01    分类:文化    上榜理由:    英国有伦敦大英博物馆,美国有纽约大都会博物馆,法国有巴黎卢浮宫,日本有东京国立博物馆,但在这个世界上,却有两个故宫博物院。

“两个故宫”是东亚近代史的产物。

故宫的魅力根源,来自于数次奇迹似的历史转折。

两岸故宫不只是珍奇、瑰丽的宝库,更呈现出政治权力与文化深层结构的样貌。

“两个故宫”的存在,串联了什么历史情结

潜藏了多少政治人物的历史思维

《朝日新闻》资深记者、“中华圈的专家”野岛刚,历时五年,奔波全球亲身采访,从政治、外交的独特角度梳理了两个故宫的世纪纠缠。

    《1966年》    文革那年北方城乡间平凡百姓的人心冷暖      作者:王小妮    出版社:东方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01-01    分类:文学    上榜理由:    发生在1966年的故事。

日常市井中普通的人们,在那特殊一年里,日复一日的懵懂和不宁。

王小妮用她从容的文字、含蓄的方式,还原那一年中,北方城乡间各不相同的人心冷暖。

触碰了突然事变的降临带给平凡人们的影响,故事简单而蕴藏的情感深远。

他们的故事绝非特殊,而是普通又普遍的。

这些普通人,从事各种行当,背负各种历史,在这个人人自危之年的某个临界点,他们的生活发生了身不由己的改变--这改变不是轰轰烈烈的生死抉择,而是灰色地带的沉浮明灭,人性的斑斓底色由此彰显。

    《枪与玫瑰的使用方法》    用科学的眼光解读如何健康云雨之欢      作者:果壳网    出版社: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01-01    分类:科普    上榜理由:    关于你的眼神,关于他的心思,关于生理卫生课上语焉不详的段落,关于古往今来世间男女解决饱暖之后惦记的头等大事。

本书为果壳网性情站文章精选,从暧昧到高潮,从处女膜到前列腺,从红颜知己到乱伦,果壳性情用科学带你一一解读。

不管是你的钢枪还是我的玫瑰,从这里认识自己也认识对方,才能爱得 健康,爱得安全,爱得有味。

    《谎言的年代:萨拉马戈杂文集》    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萨拉马戈献给世人最后批判之声        作者:若泽·萨拉马戈    译者: 廖彦博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01-01    分类:政治    上榜理由:    当世界需要批判声音的时候,作家怎能保持沉默

《谎言的年代:萨拉马戈杂文集》是1998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若泽·萨拉马戈博客的文章结集,记录了作者生命当中整整一年的时光。

身为一名无神论者、共产党员,萨拉马戈以其激烈的革命灵魂对社会、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议题,提出敏锐的观察、立体的思考与尖锐而不肯妥协的批判。

这些思索化为他笔下缤纷的细节,远看成岭侧成峰,同时又一起向读者证明,作者对于我们身处时代的洞察与理解,并向世人提出对这个世界的深刻哲学反思,也彰显了他认为人类生命最基本、最该坚持的普世价值。

    《京都流年》    细品京都看日本的美意识与历史风景        作者: [日]奈良本辰也    译者: 陈言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02-01    分类:文化    上榜理由:    《京都流年--日本的美意识与历史风景》,是奈良本辰也研究日本文化的重要著作之一。

京都是日本旧都,也是日本文化的象征及繁荣之地。

本书从日本传统文化出发,以青、朱、白、玄四章,向读者详细介绍了京都及其周围的建筑风物、文化精神、历史变迁。

作者从一庭一园、一水一木、一人一事,自建筑而文化,自文化而精神,娓娓道来,趣味横生,而“何为日本”这一思想学术主题,亦在此得到清晰呈现。

    《被误解的台湾史》    揭开被隐藏的迷雾还原近代真实的台湾      作者:骆芬美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03-15    分类:明清史    上榜理由:    台湾地理位置特殊,历经大航海时代,国际贸易发达,十七世纪曾被荷兰、西班牙统治;明郑败亡后,纳入清朝版图,政权变动频仍,文化发展多元。

《被误解的台湾史》以历史主题为纵轴,以近四百年时间为横轴,立体架构真实的台湾面貌;以生动故事叙述方式、配合精采图片说明,完整呈现三百多年来的台湾真相。

你以为:“唐山过台湾”是不得已的悲情选择。

事实是:汉人觉得台湾机会无限,纷纷渡海而来。

你以为:郑成功靠强势武力打败荷兰人。

事实是:透过经济封锁瘫痪荷兰人的贸易。

    《耶路撒冷》    徐则臣里程碑之作70后的心灵成长史        作者:徐则臣    出版社: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03-01    分类:文学    上榜理由:    少年时代,初平阳和小伙伴们在运河边一座摇摇欲坠的斜教堂外,听见一个文盲老太太独自在里面一遍遍地念叨:耶路撒冷。

初平阳一直以为是这个词的汉语发音足够动听和神秘,才让他多年来念念不忘。

直到博士毕业前夕,在一个从以色列来的犹太教授的追问下,他才发现,自己对耶路撒冷的想往,不仅源于汉语发音的诱惑,更是内心里隐秘多年的忏悔和赎罪之结……    《飘窗》    刘心武20年来首部现实主义长篇小说        作者:刘心武    出版社:漓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06-01    分类:文学    上榜理由:    这是著名作家刘心武二十来年最新现实主义长篇小说,书中描写了包括薛去疾在内的近三十个人物,展现出当代各层人等的生存困境、人性尊严以及斑驳的世间风景。

书中浸润着人道主义思想、知识分子自省意识、风俗世相中人的生命状态,这些文学特质几乎在这部长篇中完成了一次崭新的集成,艺术上也更为收放自如。

小说在对市井生活和命运的探询以及人性拷问方面,分量不亚于他早期的大作品《钟鼓楼》,也不输于他的另一部代表作《风过耳》,并增添更多当代元素。

平民与知识者的闲情温暖与无聊尴尬的底座还在,但是《飘窗》已经让这些人物的声色,告别了传统的胡同院落,奔忙在街面、楼盘与会所,在看似更高级实则更困窘的场景中,体贴生存与勘验信仰。

    《断臂上的花朵》    人生与法律的奇幻炼金术        作者:奥比·萨克斯    译者: 陈毓奇/陈礼工    出版社:广西师大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8    分类:法律    上榜理由:南非宪法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宪法。

作为宪法法院法官,萨克斯以其特殊的个人经历与对宪法深刻而又温情的解读,剖析各种跨族群、跨国界的司法争议,确保每一个人,不论善恶,都能享有新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并获得真正的自由。

书中处处可见他对“人性尊严”的坚守。

他期盼种族大和解、为弱势族群的权利据理力争、统合法律论辩与人文关怀、笃信“人就应当被当人对待”的理念。

几乎对每一个涉及宪法层面的案件,他都给出了更符合宪法价值的论辩意见,他的每一段判词都是他释宪工作折射出来的思考记录。

更重要的是,这些意见并未受限于法条规定的形式与逻辑推理,而是着重凸显了他身上浓重的人文主义色彩。

    《广岛》    蘑菇云笼罩的废墟上,残留着全人类的创伤记忆。

      作者:约翰·赫西    译者: 董幼学    出版社:广西师大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4-08    分类:社会    上榜理由:    1945年8月6日8点15分,一枚神秘的“新型炸弹”在广岛上空爆炸。

三十余万普通市民对此毫不知情,随着一片无声的亮光闪过,他们的人生被彻底改变。

    美国先后在广岛、长崎投下原子弹,直接促成了二战的终结,也让世人见识到原子弹那魔鬼般的危害。

普利策奖获得者约翰·赫西应邀调查广岛原子弹爆炸,用清晰、冷静而克制的文字,记录了六个普通人的平常经历和他们四十年的人生轨迹,折射出“被爆者”一代的创伤记忆。

    《老生》    用中国的方式来记录百年的中国史        作者: 贾平凹    出版社: 人民文学出版社    出版年: 2014-9-1    分类:文学    上榜理由:    《老生》是茅盾文学奖作家贾平凹的最新长篇小说, 作品以老生常谈的叙述方式记录了中国近代的百年历史。

故事发生在陕西南部的山村里,从二十世纪初一直写到今天,是现代中国的成长缩影。

《老生》是在中国的土地上生长的中国故事,用中国的方式来记录百年的中国史。

    《三个世界的西班牙人》    “立于那个时代西班牙散文的光荣顶峰。

”      作者:胡安·拉蒙·希梅内斯    译者: 赵德明    出版社:漓江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4-09    分类:文学    上榜理由:    《三个世界的西班牙人》(Espa?oles De Tres Mundos)是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希梅内斯的一本文集。

希梅内斯将它称为“抒情漫画”,书中勾绘了一百多位诗人、政治家、大学者,所写人物包括大散文家阿索林、大画家毕加索、拉美的大诗人鲁文·达里奥、聂鲁达等人。

此书首次在中国翻译出版。

2012年塞万提斯文学奖获得者何塞·曼努埃尔·卡瓦耶罗称此书“立于那个时代西班牙散文的光荣顶峰”。

本书译者赵德明称“《三个世界的西班牙人》是一座瑰丽的宝库”。

    《我从新疆来》    100位普通新疆人,用影像和自白呈现一个真实新疆。

        作者:库尔班江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4-10    分类:社会    上榜理由:    看,是这本书最重要的意义。

    这本书说的是新疆人的经历,讲的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故事。

它记录了摄影师本人库尔班江?赛买提和100个在内地工作和生活的新疆人。

他们来自不同的民族——维吾尔族、汉族、哈萨克族、回族、蒙古族、塔塔尔族、乌孜别克族、锡伯族、塔吉克族、柯尔克孜族、达斡尔族、东乡族、藏族;有着不同的年纪和性别;有着不同的宗教信仰;生活于中国社会的各个区域和角落;工作在各行各业,有演员、主持人、企业主,有知名人士、企业高管、飞行员,还有创业青年、在校学生、地摊小贩……他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快乐和悲伤、梦想和困惑、亲人和朋友,他们的经历不仅生动体现了新疆人这个群体的生活和思想,更真实反映了新疆乃至整个中国几十年的经济发展和变革。

    《大萝卜和难挑的鳄梨》    耐人寻味的生命细节,让人找回遗忘许久的自己。

        作者:村上春树    译者: 施小炜    出版社:南海出版公司    出版日期: 2014-10    分类:文学    上榜理由:    《大萝卜和难挑的鳄梨》收录村上春树的52篇风趣随笔,配以画家大桥步的52幅美丽插画,村上以幽默的语言写下蔬菜的心情、关于大萝卜的怪谈、挑选好吃鳄梨的超能力、和海豹接吻的感觉……囊括了形形色色的有趣话题,被誉为“日本最好喝的乌龙茶”。

    《大萝卜和难挑的鳄梨》中有最有趣、最真实的村上春树,平淡得恰到好处的笔触,描绘出耐人寻味的生命细节,让人发现在日常生活中忽视的有趣的东西,找回遗忘许久的自己。

    《副作用》    在轻松的语调和幽默的情节里,包含了很深的寓意。

        作者:伍迪·艾伦    译者: 李伯宏    出版社: 上海译文出版社    出版年: 2014-10-1    分类:文学    上榜理由:    《副作用》共收录伍迪·艾伦创作于1975至1980年的十七篇短篇小说,其中十六篇原发表在《新共和》、《纽约时报》、《纽约客》、《肯庸评论》等杂志上,其中一篇《库格尔玛斯的神奇经历》曾获得1978年的欧·亨利奖。

    书中伍迪·艾伦围绕“副作用”这个主题,从独特的视角切入,以寓言和警示的方式将社会中的现象和日常生活中的趣事写入小说中,作者以讽刺和戏谑的口吻讲述了带有奇幻色彩的故事,其中还出现了不少荒诞及前后矛盾的情节,作者正是以这种方式反映出他对世界、对人性、对政治的看法和态度,言语间处处体现着他的睿智和幽默感。

    《全民选举》    甜的东西起初都是甜的,最后将变得异常酸。

        作者:奈保尔    译者: 马群英    出版社: 南海出版公司    出版年: 2014-11    分类:文学    上榜理由:    诺贝尔文学奖得主V.S.奈保尔最好读的小说    《南德意志报》“世界文学史上20本最有趣小说”    民主是个奇怪的东西。

它会让有钱人变穷,让穷人变有钱。

它让我成了一名乞丐——是的,我向你们讨票。

    政治是肮脏的游戏。

但这本书让你看到政治也可以很有趣。

这是奈保尔的作品中最易读的一部,充满戏剧性和原生态的幽默。

--Goodreads    《我见》    20世纪的时代缩影        作者:马克·吕布    译者: 孟蕤    出版社: 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后浪出版公司    出版年: 2014-12    分类:摄影    上榜理由:    《我见:马克吕布纪实经典》全面梳理了法国著名摄影师、玛格南图片社创始人之一马克·吕布的经典作品,精选其中165张。

这些照片地域跨越大半个地球,时间贯穿马克50多年的摄影生涯,充分代表了马克的摄影美学——日常生活、见微知著、直觉而富于诗意。

很多经典的瞬间已经成为了20世纪的时代缩影:舞者般的巴黎埃菲尔铁塔油漆工;手捧鲜花对抗刺刀的女孩;以及被窗口分隔的北京琉璃厂街道等等。

如何理解执法者和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

【摘要】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继续完善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人民法院始终以一个裁判者和中立者的身份,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同时,其还以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做出公正的裁决,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秩序,保护了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司法中向来都是公正、透明盒不偏不倚而著称的。

但是,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使我们清楚的看到,在一些案件的裁决结果上,法院的功能到底发挥的如何,其功能到底该如何定位,法院是一个只能依法律条文进行案件裁决的“法律匠”,还是一个可以依据法律精神和法学理论进行案件判断的司法者。

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即司法自由裁量权。

近年来,司法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受到广大民众的关心,同时也受到司法界的关注。

因此,笔者结合自己的理论研究和实际的司法工作经验,对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为该领域的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字】司法自由裁量权,必要性,存在的问题,监控措施一.前言近年来,我国的司法界开始越来越关注司法自由裁量权。

在一些西方的法律学家看来,认为司法自由裁量权是绝对的法官,因为其创造规则。

当然这种说法也是有道理的,其从另一面说明,每一个国家或者是社会中的法律是不可能完善到密不透风的地步,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些漏洞,然而事实也是如此,尤其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成文法的弹性就造成了法律统治的欠缺。

这就为司法实践中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创造了可能。

对我国来说,受到成文法的局限性,使得司法自由裁量权普遍的存在,我们不能对其忽视,同时也不能去消灭或者是遏制这种现象,我们唯一能够做的就是对司法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监控,保证期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正确合理的行使,克服其存在的问题。

二.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涵义及其存在的必然性1.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内涵“自由裁量权”一词是舶来品,这个词在西方社会具有很多种意思,然而,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意思,那就是司法自由裁量权是一种选择权。

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渊源,我们可以将其追溯到英国衡平法时期。

英国的衡平法,首先确立了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当然,对普通法系最为重要的贡献就是创设了司法自由裁量权,也可以说是审判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作为适用法的过程,是和司法审判活动与生俱来的[1]。

自由裁量在我国的法学界以及司法实务中,多被称为司法自由裁量权。

当然司法自由裁量是司法的范畴,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体主要有法院及其法官和检察院及其检察官。

对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内涵,我国和世界上许多的学者都有着很多的说法,例如有些法律学者认为司法自由裁量权就是一种选择权,大致的意思就是说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利,这也就是说在司法实务中,法院或者是法官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

[2]对司法自由裁量权进行该种定义,具有其合理性,关键是该种内涵抓住了司法自由裁量的实质内容,也就是自由的选择。

然而这种自由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即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

用我们更为通俗的语言解释就是说,当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两种以上可以进行选择的处理方式时,可以根据自己对法律精神的解读做出自由的取舍。

当然,笔者认为,所谓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就是司法人员在处理具体的司法案件过程中,享有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自由的去选择如何认定案件的事实、如何运用证据、如何运用法律去处理一个案件的权限。

当然,我们应该注意,司法自由裁量权并不是等同于法官的审判自由裁量权,因为司法自由裁量权还包括检察院及检察官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但是本文主要是就法院及法官的司法自由裁量权进行分析的。

2.司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分析同行政自由裁量权一样,司法自由裁量权也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一种客观的现象。

“由于法律规则对社会生活调整的局限性,我们甚至可以说,法律的统治不可避免地蕴含了自由裁量权的存在”[3]。

这更加说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即使是法治社会也是如此。

(一)立法的不完备必然产生司法自由裁量权国内有一些法律界的学者曾认为法官的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未做规定或者是规定有缺失的情况下,法官根据法律的授权,同时根据自己的理解和法律精神在合理的范围内依据公正的原则进行刑事案件的裁判的权力[1]。

由此可知,立法的不完善就要求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其实,司法活动就是认定案件事实以及适用法律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肯定存在着法官的自由裁量,出现这种现象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的不完善。

通常来说,立法越是详细、具体,自由裁量权就会越少,反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就较多。

(二)在任何事物面前,人都不是被动的,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也是如此,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就是人在发挥主观能动性。

法律的适用必须要依赖人来操作,就算是再完备详细的法律,其实施也需要自由裁量。

古语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

任何法律条文都不可能自主的去对号入座进而处理具体的案件,必须要有办案人员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去裁量适用。

所以,不管立法者对法律的规定是多么的详细,只要司法者“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做出决定的过程中拥有判断和选择的可能性,就存在着自由裁量权”[3]。

司法者往往是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精神,通过自由心证形成内心确信,进而做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案件的裁决是否公正客观,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者的主观判断了。

(三)由于立法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这就使得法律存在很大的灵活性或者说是有一定的弹性幅度和空间,还有一些模糊的法律语言,这些弹性的条款和模糊语言体现了一种立法技术,这是立法的灵活性以及原则性的结合,这些弹性条款和模糊语言的存在就是立法者授予了司法者以司法自由裁量权。

由此可知,只要有法律或者是法律统治,司法自由裁量权就会存在。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社会同司法自由裁量权并不是矛盾的,司法自由裁量的存在只有程度的大小问题,但是其是必然存在的。

三.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危险性分析在我国乃至世界上,很多的法律人都对西方的司法中心主义以及司法独立理论所折服,对于现实司法实务中的一丁点违背公平正义的裁决无法容忍,促使他们不断的从消极的一面来认为司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危险性。

这些学者认为所谓的司法活动就是多元的主体在多元化的话语结构中为了达成更为妥当性的结果从而对法律的含义进行自由的、民主的重构,这也就是说,法官、律师以及当事人,还包括新闻媒体等的言论自由权以案件为平台就法律规范是什么,以及该如何解释进行讨论,在保证程序的正当性的基础上得出具有民主意义的共识。

特别是在法律不是十分完备的背景下,司法自由裁量权在正当程序所提供的空间领域和时间顺序中担当者沟通和加工机器的角色,即其在一方面将法律秩序同社会秩序以及职业道德、普通民众融合起来,另一方面又以国家的名义主持着纠纷并得出符合法理的法律结论。

笔者根据自己的研究,结合相关的理论和实践认为,司法自由裁量权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的完美,其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危险性,这些危险性的存在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和阻碍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根据笔者的总结,司法自由裁量权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危险性:1.自由裁量权和分权理论是冲突的根据宪法以及法律的理论,立法权和司法权是严格分离的,法官并没有创造法律或者法律性质的解释的权力,应当要求法官将作出法律解释的权力交给立法机关,由立法机关作出更加权威性的解释,从而指导法官去处理案件。

通过这种分权,就杜绝了法官造法现象的发生,预防司法专横从而对国家的安全造成威胁,而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就和该理论存在冲突性。

[4]2.削弱对法律至上的信仰并置法院于危险之地司法自由裁量权实质上就是将法官的个人价值观以及对法律的理解运用到具体的案件判决中,有将自己的偏好置于法律之上的嫌疑,这将会损害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正是由于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使得人们认为法官在适用法律上采取一些比较随心所欲的行为。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里一针见血:“霍姆斯法官曾经写到,即便是一只狗也知道被绊一下和被踢一脚之间的不同。

我们还要补充一句,如果狗主人为同一件事情时而奖赏时而惩罚,就是一条狗也会不知所措。

法律的各种仪式体现(造就)了所有法律制度(哪怕是最原始的法律制度)所共同奉行的基本前提———相同的案件应当有相同的判决。

”[5]一旦法律不能够很好的对法官进行约束的时候,权力的正当行使就很难得到证明。

自由裁量权过大使得人们认为法官不遵守规则从而对规则进行歪曲,法官的一些个人意见因为没有参照一定的客观标准,从而辉显得模棱两可,使人们感觉不到法官的中立。

[6]如果认为法官也是受规则所约束的,那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会收到外在范围的限制。

这就会出现一个结果,那就是法官的权力是有限的,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性就比较容易证明,从而对政治决策者的威胁就减轻了。

[7]因此,模糊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只会威胁到司法的独立,降低司法的权威性。

因为“法院在与其他机关对抗中很少取胜。

实际上,对于旨在限制法院权力的报复行动,法院往往是脆弱的。

因而司法独立可能因司法能动主义者和挑衅性的判决而受到威胁”[8]。

而宪政对我们的要求是要确保法院是一个“危险性最小的部门”(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3.有损新法治理念的确立和生长特别是在社会的变革时期,广发人民的价值取向、道德追求呈现多元化和复杂性,人们对于安全感以及秩序感的需求要求新的法治理念的确立。

林毓生在其《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一书中深刻指出“经过(五四运动)反传统思潮的洗礼之后,我们传统中的各项权威,在我们内心当中,不是完全崩溃,便是已经非常薄弱。

当传统的权威与实质的权威,在以自己为中心的民主社会里失去了权威性的时候,个人只相信‘自己’,而‘自己’常常只是外界流行的风气的反映而已”[9]。

所以,为了能够统一行为模式,我们需要通过规则将选择出的新的法治理念进行明确,从而避免因为多元化的价值诉求所可能造成的社会的凝聚力降低或者是分裂。

在社会的转型期和变革期,同传统的文化和理念相斥的新的法治理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停留在制度的层面,并没有内化到人民的内心思维结构中。

如果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法官就会因为各种因素从而导致其裁决背离了新的法治理念,这不仅会降低新的法治理念的权威,同时还会由于法官的价值观以及个性的差异导致法制的不统一。

一个法律制度的转变本身就是一个十分矛盾的事情,因为法律追求的是稳定性和连续性。

如果一个法律制度经历了急剧的变化,就会随之出现对法律权威渊源的合法性问题的讨论。

如果出现这样的问题,就应该牢固的确立新的法治理念,防止继续发生的危险。

[10]司法自由裁量权就是造成不间断危险的因素,因为纵然法官不能够在短期内接受新的法治理念,自由裁量权的缺乏也不会从根本上对新的法治理念的权威性造成破坏。

四.司法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法官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认识水平较低。

我国法院的很多法官对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认识水平较低,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他们很少了解什么是司法自由裁量权、在什么情况下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注意的问题以及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度等。

这主要是我国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不高,在司法实务中大多照本宣科,在案件的裁决书中没有法官自己对于该案件的观点。

当然也存在很多法官在司法实务中,完全的司法自由裁量,而缺少对于法律的把握,以至于很多的裁决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

这是我国司法实务中常见的自由裁量问题,这对于司法的公信力以及司法的权威性造成了重大的影响。

2.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作不透明,主要反映在裁判文书的制作商(一)司法裁判文书的结构简单,不能够完全的反映整个诉讼活动,包括从案件的起诉、立案审查、辩护、代理等这些过程,显得过于的简洁。

(二)司法裁判文书在很大的篇幅上就是罗列法院的观点,讲述法官的观点,而对于当事人以及辩护人、代理人的观点没有做过多的表述,有的甚至不做任何表述。

即使有的法官对他们的意见进行了表述,也只是花了很少的篇幅,只是一笔带过而已,根本无法体现出法官的专业水平和对案件的自由裁量。

(三)我国的法官在进行案件裁决的时候,特别是在制作判决书的时候,对于案件事实的叙述太过简单,并且还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色彩,这就显得司法自由裁量权太过任意,无法体现司法的权威和公正。

(四)在法官制作裁决文书的时候,特别是对于证据的叙述中,大多是用“上述事实、证据确凿”等这些比较笼统的词语进行概括,缺少法官对于证据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证据链条的剖析,使得当事人及律师在阅读裁判文书的时候,十分的不理解,这就是法官在运用证据的时候,说理不充分的表现。

(五)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的时候,对于判决的理由部分一直文字较少,这也是我国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

理论性较弱使得判决书不具有说服力,同时合议庭对于案件的意见和审结报告都是保密的,使得社会各界特别是当事人无法真正了解到法官的思维以及自由裁量的过程。

3.我国司法界缺乏对司法自由裁量的指导原则我国最为基本的法律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在大多数的人看来,法律是已经明确的成文的法律规则,这就对法官在司法实务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在司法实务中,至今还没有出现一个比较详细的司法自由裁量的指导性原则,从而指导法官正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4.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法官难以独立裁量在我国的宪法以及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法院依法独立审理案件。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很难得到保障,其往往受到很多因素和势力的干扰,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官依法独立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五.完善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监控措施分析1.提升法官的素质,监控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法律条文虽然是死的,但是运用法律条文的人是活的。

司法自由裁量权能否正确的行使,关键要取决于人,主要是法官的职业道德,法官的专业水平以及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在现代的中国法治社会,要求每一个法官都具有这些素质是不现实的,但是这必须要成为我们努力的方向。

“能小能”是一个问题,“应小应”是另外一个问题。

法官作为国家的司法执法者,必须要担当起维护一切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

对于有人担心,一旦是法官在法律之外适用法律会很难控制的说法并不是没有道理,因此,做好法官的自律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应该太高法官进入的门槛,对于想进入法官行列的人应该在程序上和条件上严格把关。

例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参照条件。

同时对于那些已经是法官的人,应该建立定期的考核和淘汰机制,对他们形成一种威慑。

其次就是要不断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提升法官的业务水平。

要充分的发挥一些大专院校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的有事,将理论研究同实践相结合,为法官能够科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2.建立重大案件审判和裁决的听证制度,确保自由裁量权的公平行使建立重大案件审判和裁决的听证制度就是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反对方的意见,从而为正确的裁判创造条件。

听证会制度在我国还仅仅是在行政处罚、立法程序等领域推行,在司法审判领域还没有出现听证会制度。

在美国等这些西方国家,其司法领域的听证会制度已经十分的成熟了。

其对于一些影响较大,案情重大的案件,通常会举行司法听证会。

司法听证会制度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公开审判,使司法能够更好的接受社会的监督。

但是,笔者在这里需要阐明两点,一是司法听证会制度同我国的审判公开制度是有区别的,二者虽然都强调公开性,但是后者只是允许一小部分人对案件进行旁听并发表一些意见,而前者则要求与会者说话,给那些持有不同意见的人提供阐明观点的机会,换句话说,司法听证会制度就在于让司法者去倾听。

当然,我们还应该考虑到办案效率的问题,因此,对于听证会制度,只能够适用于那些案情重大、影响较大的案件以及需要法官最大限度的运用自有裁量权方可做出裁决的案件。

来自公众的支持是法官对重大疑难案件当机立断做出裁决的重要推动力,同时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力量。

3.从司法环节上制约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如何掌握司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程度?对此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适当,司法者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或幅度内,酌情作出合理决定。

“法律的适用过程并非是一个简单的将规则适用于特定事实从而自动产生出某个具体决定的机械过程。

”[3]法官决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而应通过对个案的具体审理、法律的具体理解适用,缩小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距离[2],作出适当的选择。

适当就是合理、准确,合理是对自由裁量权加以必要的限制,使之合乎世情民意,体现司法正义;准确是对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理解无误,自由裁量的结果公正。

(二)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出于正当目的,符合立法目的或立法本意。

司法自由裁量要满足人们追求“个体化正义”的要求,最大限度地体现法治社会的公正与正义。

司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结果越接近正义也就越接近其行使的合理程度。

司法人员应出于公正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而排除出于个人非正当目的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杜绝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三)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是有限制的,而不是无限制的自由选择,它必须在权利的边界以内合理行使,超出法律的限制自由裁量权就失去了正义性。

大法官道格拉斯说:“当法律使人们免受某些统治者———某些官员、某些官僚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统治之时,法律就到达了最佳状态———无限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

它比其它人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有破坏性。

”[11]六.结束语综上所述,司法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其对于法律的完善,对于纠纷的正确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司法自由裁量权是法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是,司法裁量权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并且司法自由裁量权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有必要加强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监控和约束,这不仅仅是法治社会法治成熟的标志,同时也是也是一个国家法治健康完备的反映。

司法自由裁量权同法治社会并不是矛盾的,也不是一对敌人,其完全可以通过立法的限制以及加强司法的监督来平衡二者的关系,使得司法自由裁量权适应法治社会,并进而促进法治社会的前进。

相信在我国法治社会的明天,司法自由裁量权一定会得到更好的规范,推动司法权威的建立和不断深化。

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 伍发财律师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1]卢宇容,王明达.论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J].中外法学,2001,(3).[2]沈岿.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EB\\\/OL],引自中评网.[3]王锡锌.自由裁量与行政正义—阅读戴维斯《自由裁量的正义》[J].中外法学,2002,(1).[1]卢宇容,王明达.论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J].中外法学,2001,(3).[3]王锡锌.自由裁量与行政正义—阅读戴维斯《自由裁量的正义》[J].中外法学,2002,(1).[4][美]梅利曼.大陆法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4,39,86.[5][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三联书店,1991.49.[6]Milton Handler,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Anti-trust Laws:A Critic’s Viewpoint, Georgia Law Review 1,1967.P350.[7][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0,79,131,68.[8][美]彼得?伦斯特洛姆.美国法律词典[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44.[9]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M].北京:三联书店,1996.8-12.[10][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3.18-19.[3]王锡锌.自由裁量与行政正义—阅读戴维斯《自由裁量的正义》[J].中外法学,2002,(1).[2]沈岿.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EB\\\/OL],引自中评网.[11]焦南凡.略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J].行政与法,2002,(6)

论刑事证据

雅典城邦作为雅典的摇篮创造了先进的民主政治体给人类留下了宝文化遗产。

雅典的民主政治在选举、审判、监察等制度上都有自己鲜明的特色具有历史的进步性。

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许多瑕疵。

我们在解读雅典民主政治之时也少不了去剖析其不足之处,以警现代。

[关键词]雅典,民主政治,公民大会,陪审法庭,局限性 一、雅典民主政治的体现 雅典民主政治的产生及体现。

雅典的民主政治起源于氏族社会,到奴隶制时期,实现了由君主体制到九个执政法官主持的“寡头政治”转变。

后来通过德拉古(Draco)立法、梭伦(Solon)改革、克里斯提尼(Cleisthenes)改革、伯里克利(Pericles)改革终于到了雅典的民主政治。

“民主”一词最早见于希罗多德(Herodotos)的《历史》一书。

在古希腊文中,“民主”(Demokratia)是“人民(Demos)”和“权利(Kratia)”两词合成,即人民的权利、人民的统治之意。

意大利文、英文、德文、法文和俄罗斯文中的“民主”都从其演变而来。

尊重人格、保护人权,公民自治是希腊民主政治的集中表现。

民主政治思想在那个时期达到了最高水平,在选举权、审判权、监察权以及行政权上都有突出的体现。

(一)选举制度。

雅典实现直接民主制,而非代议制,主要体现在公民大会上。

凡年满二十岁的雅典公民都要直接参加公民大会,选举出城邦重要的公职人员。

其职权是选举和评审政府官员,修改法律、解决财政收支、决定宣战和媾和、缔结和解除盟约、评定军功等。

如“执政官和十将军的选举就在公民大会上举行[1]”。

公民大会是雅典最高权力机关,每月举行两到四次,每个公民在大会中都有选举权。

伯里克利说:“一个公民只要有任何长处,他就会受到任何提拔,当任工职,这就对他优点的赏赐,跟特权是两码事。

贫穷也不再是障碍物任何人都可以有益于国家不管他的境况有都黯淡[2]”。

公民大会用抽签的方式选举出五百人议事会、陪审员和一般行政人员。

(二)审判制度。

梭伦改革后,雅典城邦设立了十个陪审法庭,平均每个有五百人,由公民大会选举,任期一年,不得连任。

陪审员由年满三十岁的男性公民通过抽签方式充任,陪审法庭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有权受理公民的“不法申诉”。

对案件的受理采用开庭方式,经过原、被告的辩论后,由陪审员秘密投票得票多者胜诉。

因陪审判决即是一审判决有是终审判决,故“陪审官的任何投票都应当具有最高效力[3]”。

(三)监察制度。

雅典的监察制度已经相当发达,陪审法庭除是最高司法机关外,还是最高监察机关,有批准或否决五百人议事会的权力。

此外公民也可以行使监察权。

在雅典,官员的当选必须经过公民的严格监察。

1在任职前其资格需先经审查,包括:出身、财产、人品、信仰、是否尊重父母、是否服兵役等。

以执政官为例,其资格由五百人议事会作初审,如有问题则提交法院判决决定是否任职。

2官员任职期间也要收到审查。

如执政官和将军在每一主席团中都要举行一次信任投票,看他是否称职,如果这种投票反对任何一个官员,他便要到陪审法庭受审,如有罪,则判决他的刑罚或罚金,如果无罪,他将复职[3](p64)。

3官员在其任职期满后,还要接受审查。

在其离任时,会有专人对其在任职期间的财产进行审查,如有贪污或者受贿,即送交法院判决,通常对其课以非法所得的十倍罚金〔4〕。

4不法申诉。

任何雅典公民认为某项法令违法,都有权向陪审法庭提出控诉,在控诉期,该法令暂停实施,如作肯定判决该法令就会被撤消。

5贝壳放逐法。

他是克里斯提尼立法改革最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针对那些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官员而设置的。

每个春季非公民大会,先用口头表决方式提出是否有被放逐的人,如果有就召开第二次会议,每个人都在陶片或者贝壳上写上他认为应被放逐人的名字。

(四)行政制度。

五百人会议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政务,为公民大会准备提案和主持大会。

雅典的行政官员都是义务职,不支薪金,而且分工明确,主要有六个司法行政官、祖执政官、王者执政官和军事执政官,下面又设有各级大小官员。

但他们产生的方式不太相同。

六个司法执政官及他们的书记均由抽签选举,而王者执政官、祖执政官和军事执政官各有两个助理,由他们自己选举。

这些人的资格在其任职之前都由陪审法庭审查,卸任时并需作报告。

二、雅典民主政治的局限 雅典的民主政治在一定程度上涵盖了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在机制上实行任选制;在形式上赋予全民参与的机会;在实践中,到伯里克利时期也彻底摆脱贵族的控制,出现了“三权”的雏形,但不可避免地存在历史因素导致的局限。

(一)、权利产生的局限 1“公民权”的限制。

雅典人的公民意思相当强,在城邦的政治生活中只有雅典的公民才享有其权利,公民称号和公民权对于雅典人来说,是无比重要的。

一个人如果只拥有巨额的财富和出身于名门世家,而不享有公民权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而事实上雅典通过对公民权的限制来剥夺广大下层劳动者的民主权利。

在古代希腊语中公民Polis源自于Polites,后者是城墙的意思,Polis本意就是住在城墙里的人,古代拉丁语中公民Civilis也和城墙Civitas有关。

公民社会在古代地中海世界最初形成便是在城邦之中。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城墙内的居民都有着同等的地位。

公元前431年雅典居民人数约为40万,而享有公民权的只有4.2万,只占总人数的1/10左右〔5〕。

(1)、并非生活在雅典城邦的所有人都当人看,在雅典1/3以上的奴隶被看作奴隶主的财产和工具,可以自由买卖。

在罗马,曾经只有罗马本邦人才是罗马的公民,即便是被称为“罗马人的盟友”的意大利人也不具有公民资格,罗马的公民社会结构范围过于狭窄(2)、也“并非所有被当人看待的都可以成为雅典公民,外邦人和工商业者都不享有公民权”〔6〕。

(3)、“一个雅典城邦公民权的获得一方面要看其父母是否都是本邦公民”〔3〕(P189)。

另一方面要看其是否有与其公民资格相适应的土地。

(4)、在雅典从事工商业的大多是奴隶和外邦人,“本邦人如果从事工商业达到一定期限也会被取消其公民资格〔7〕”。

(5)、占成年人口一半以上的妇女,不分其阶级一律不享有公民权,更谈不上参加城邦的政治活动。

妇女在雅典地位极其低下,这与古希腊的传统习俗分不开。

就统治能力来说,柏拉图认为:“在治理国家方面,女人也能干,但在干一切事物时女人总比男人低下〔8〕”。

亚里士多德则进一步指出:“男女之间的高低之分是合乎自然的,因为男人能用理智控制自己的情欲,而女人往往成为情欲的俘虏。

”作为其他民主权利基石的公民权之狭隘性暴露了雅典民主政治实质上仍然是奴隶主专政的一种形式,国家政权始终把握在他们手中。

2“公民权”实现的局限性。

雅典的民主政治名义上是对全体公民而言的,但实践中本来就之占人口总数大约1/10的公民,也并不一定都完全享有和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们还必须受到内外因素的制约,实际上真正能享有法律规定权利的公民少之又少。

(1)、法律中的法最本质的内涵应该是平等,应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和特权的存在“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拥有最高权力就是贵族政治。

〔9〕”而雅典以其法治和民主著称,更有讽刺意味的是,梭伦一边说:“我们制定了不分贵族,一视同仁的法律,为每个人都规定了公正的正义〔10〕”。

却在另一边将公民按财产的多寡分为四等,即五百斗级(Pentacasiomedimni)、骑士级(Hippes)、双牛级(Zeugitae)和日佣级(thetes),并分别赋予每个等级的公民不同的权利。

如改革中的四百人议事会,陪审法庭,第四等级的公民是不能参加的,高级官员也只能又一、二等级的公民担任,第三等级只能担任低级官员,第四登记却不能担任任何公职〔6〕(p24)。

(2)、财力的限制。

在具有公民资格的人中,其中贫穷以及居住在远离城邦的公民事实上也行使不了公民权,能够参政的只占公民总数的十分之一二。

究其原因,财力成为最大的制约因素。

首先,雅典城邦极其重视战功和公役,每一个能够实际完全享有参政的公民必须要服兵役,保卫自己的城邦,而对当时要靠自备武器和粮食的战士来说,就一定要有购买能力,这样就把那些贫穷的公民阻在参政大门之外。

赫尔俄德曾经说过:“假若没有充足的粮食存结起来,……那么,你就不要参加公民大会,听取法庭诉讼。

[11]”其次,雅典城邦实施直接民主制,每年的政治活动十分频繁,大约每十天就要召开一次公民大会,其他的活动就更多,如此频繁的政治活动是普通公民在经济上无法承受的。

再者,雅典的官员早期是无薪制,虽然后来公职津贴保证一般公民有出任一般公职之机,“但最重要的掌握实权的将军仍是无薪报酬的,于是一般公民对比极难企及[12]”。

下层阶级为生活所迫,更不敢有人问津。

(3)、公民时间的限制。

如前所述,每隔十天左右公民就得前往雅典城邦去开会,虽然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津贴,但是要求农民不顾农时,放下农活,手工业者放弃生产特别是远离城邦的公民在时间上难以行通。

过多的民主会议已与生产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冲突,这部分人照样不能行使自己的公民权。

(4)、参政能力的限制。

公民大会作为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其会议时间每次只一天,但它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却十分繁杂。

大到战争,小到纠纷,都要过问,而且程序极其严格,只有少数有才能和职位高者才拥有发言的权利。

演讲口才在此时就显得格外引人注目,雅典绝大部分的人才也是这时候被发掘的,如古希腊的几 出色的政治领袖就都是出色的演说家。

对于一般老百姓而言,如果没有多数人的呼应,恐怕很难有什么号召力。

在这种情况下,普通百姓对参加城邦就必须拥有自己强大的军事力量。

在雅典帝国形成之后,打击波斯入侵、与斯巴达一决雌雄以及攻打伯罗奔尼撒同盟等就需要庞大的军队。

这部分屯国兵也不能出席。

据统计,“经常能出席公民大会的人数只占公民总数的1/5左右。

[13] 3选举的不科学性。

选举在雅典人的生活中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所有公职人员都是通过选举产生,但它的科学性也同样受到质疑。

(1)民主选举与生产方式不协调。

如前所述,雅典民主政治生活频繁造成“政治肥大症”,与广大劳动者生产活动的季节性和特殊性有着严重的矛盾,导致社会生活各种功能之间的深度失横,使其他机制功能失调。

(2)选举表决方式的原始性。

抽签选举和举手表决在雅典民主只中占有绝对的地位,许多政府官员都是由此产生。

如十个陪审法庭的5000人的民主中的实际作用。

其随意性与幸运性在某种程度上已盖过民主的实际意义。

我们不能抹去举手法在直接民主中的实际作用,但选举人的正当权益,尤其是不受干扰的表达自己意愿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3)选举不能尽才为用。

在抽签选举中公民不能自由地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长来选择自己胜任的职业,忽视了不同公职之间的特殊要求,也不利于公民特长的发挥,这不仅不能有益工作效力,甚至适得其反。

苏格拉底就曾指出:“用豆子抓阄的办法来选举国家的领导人是非常愚蠢的,没有人愿意因豆子抓阄的办法来雇佣一个舵手或建筑师或吹笛子的人………而在这些事上,如果作错了的话其危害要比在管理国家方面发生错误要轻得多。

[14]” (二)审判制度的局限性 1犯罪处罚的不平等。

在有关犯罪的处罚上,柏拉图公开认为:“根据犯罪可以处以不同的刑罚[15]”。

在实践中,雅典法律将雅典人分为三种,一是本邦公民,二是外邦公民,三是奴隶。

总的处罚原则是富者多罚,保护本邦公民的权益。

本邦公民伤害了自由民可以支付罚款,外邦人伤害了自由民则被驱除出境,奴隶则可能被判处死刑,因为奴隶作为财产而存在,是谈不上权利的。

2一审终审。

雅典为了审判的效率而实行一审终审,起弊端显而易见。

判决是最后的判决,不能上诉也无法上诉因为根本就无上诉法院法院的第一审就代表全体公民的意志。

“而且在起诉上只有男性公民才有次项权利[16]”,这种程序在客观上不利于使犯罪份子得到惩罚和无辜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专业人员素质的限制。

对一般官吏而言,没有严格的素质要求,有无德才在任用上没有任何差别。

陪审员都是普通公民,多数缺乏必须的法律知识,苏格拉底就曾批评雅典民主政体中的:“根本缺陷在于它不要求其领导者具有任何特殊的知识,它将社会的命运委之于缺乏真知灼见的人们之手”,加上当时的法律不完善,也没有系统的成文法,许多案件只能依靠个人的主观判断,这样的审判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而且当时没有律师,判案的根据就是原告的申诉和被告的申辩,不擅言辞者时常败诉。

“在大部分诉讼案件中诉讼的胜负主要不是取决于案件的是非曲直,而是取决于诉讼双方及其证人,以及那些在法庭上替他们讲话的朋友的态度,看他们像不像清白无罪,看他们是否说实话,看他们的发言技巧,看他们的品行是否端正。

[17]”这一方面造成了审判的不公,另一方面也埋没了人才。

(三)。

监察制度的局限性 1提案负责制。

雅典的提案负责制使监察制度受到严重打击。

“公民大会提出的新议案如陪审法院与城邦基本法相抵触,不仅法案要被撤消,而且提案人还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6](p24)”从此广大公民的监督意识一蹶不振,甚至许多不法行为无人敢问。

2陶片放逐法。

陶片放逐法本意是将那些公认的危害份子驱逐出境,但结果确实剥夺了仅为嫌疑犯公民的辩护权,使其不能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甚至失去公民资格。

那种纯粹的主观意识行为可能使真正拥有先进思想而不被人们所接受的先驱惨遭不幸。

苏格拉底之死,不敢说与此无任何关系。

那些杰出的人物,能真正掌握真理的少数往往成为时代的牺牲品,新思想因此被压制。

3用公权谋私利。

雅典的公民大会一方面体现出民主,另一方面却被一些野心家所利用,每次公民大会,豆油可能受到能言善辩的野心家的煽动。

“一些公民,不论全体公民中的多数或少数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和集体的利益”[18],造成多数人的暴政。

这种绝对的少数服从多数往往并不能代表公共利益,而知识一种形式上的众意。

卢梭曾指出:“公意和众意之间经常有很大的差别,公意总是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是着眼于私利,它只是个体意志的总和[19]”。

例如远征西西里的错误便是阴谋家基比阿斯蒙骗众人的结果,使雅典丧失了与斯巴达对抗的精锐海军。

还有公元前406年的“阿基纽西海战的胜利悲剧”,使大批的军事人材死于非命。

这些都是统治集团的野心人物为一己私欲而达到清楚政敌的目的行为,与监察制度的缺陷很难分开。

(四)权力机构臃肿和权力制约的混杂 1工职人员过多。

如前所述雅典的政治建立在直接的民主之上,甚至后人把他的政治称为“贫民政治”。

雅典的民主靠庞大的政府机构来维持。

据统计,雅典有陪审员6000人、弓箭手1600人、骑士1000人、议事会议员500人、卫士1000人、国内官吏700人、重装兵2500人,此外还有其他公事者。

两万多人的工职人员在“面积不过2556平方千米,人口在雅典帝国全盛时期不过40万人中[20]”,在当时经济条件下已是相当庞大。

亚里士多德估计:“每年六个雅典公民中就有一人可能担任某种官职[21]”。

难怪亚里士多德感叹:“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22]”。

此外,还有全国性的集会。

其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都很难承受,最终也会造成雅典的“政治肥大症”。

2工职津贴。

工职津贴是伯里克利为了吸引下层公民参加城邦管理而进行的变革,但从另一个侧面讲,这些津贴取之与民而用之于政,反而加重下层阶级的经济负担。

在形式上激励了参政,本质上却将他们连根拔起——一个连生活都没有着落的人,最如何也无心参政议政。

3三权合一。

在雅典全部的行政官员并不是组成某一个行政首脑同意领导下的政府,各种行政官员任期不一全都由公民大会和其他机构直接选出各自独立对公民大会或其相应机构负责。

这样一来,公民大会自身就要处理许多具体行政事务,立法权与行政权很难分开。

而且陪审法庭既行使司法权又参与立法,其主席相当与一天一夜的国家元首,可管理城邦各项事务,其权限划分和设置混杂而有交叉。

雅典民主政治除上述的一些限制外,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政权更替频繁,各级官吏限任期太短,除交接权力外,实际工作时间很短,使得工作缺少连续性与积极性,对经验的积累和责任心的提高都为不利。

这里限于篇幅,就不详细论述。

三、结语 雅典的民主政治达到了古代之颠,不管是在政治还是在法治上都给后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财富,特别是为大陆法系国家贡献了蓝本,为近代民主政治提供了史实材料,也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最早的基石。

然而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历史的限制与不够完善,但从历史观的态度去审视,雅典的民主政治比起同时代的其他国家都有过而不及。

我们在正确看待历史的同时,能以史为鉴,为工创今日的现代民主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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