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好的安全班会的主持词
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常委会拟定于6月中旬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推进情况。
为切实提高审议质量,掌握相关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在分管领导彭戌兰主持下,以市容环境整治为重点,组织全区133名人大代表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市容市貌暗访活动。
这次暗访调研,以“拆除违法搭建,优化绿化环境”、“清除乱设摊,整治市容环境,清理渣土”、“整治黑色广告,清理户外广告,规范店招店牌”等三项为重点内容;以“三轴、三环、三线、三区、三点”为重点范围、重点路段和重点区域,截至5月底,共有参加代表288人次,收到反馈表格379份,附照片116张。
(详见附件一:暗访情况专报一、二、三期)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暗访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经过近3个月的努力,已有80%的问题完成整改任务;其余20%的问题也提出整治方案和目标节点。
(详见附件二:政府整改情况报告一、二) 此次调研还会同财经工委、教科文卫工委,对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以及迎世博社会宣传动员与市民文明素质建设等情况,通过召开专题座谈等方式,开展了一系列调研。
经过讨论,形成了对区政府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推进情况的基本意见和若干建议。
一、区政府落实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整体概况 (一)市容市貌整治 1、整体推进情况良好(截止至今年5月中旬) 项目总体形象进度达61.33%。
在市要求的30类规定项目和新区自选的5类项目中(总计129个小项目),有32类项目已实质性启动;3类项目正在进行方案准备,并于世博会期间实施(分别是加强城市交通组织管理、加强城市运行服务保障和加快建立城市安全保障和应急管理体系);其中,4个项目已全部完成;7类项目已开工;其余大部分项目处于前期审批阶段;7类项目中有部分未立项。
2、专项整治进度不一(截止至今年4月底) 道路综合治理:对区内254条段道路开展了集中整治,主要道路两侧无主垃圾基本清理完毕,疏导乱设摊1200多个,整治达标率达到34%;垃圾厢房治理:将区内1132座垃圾厢房纳入整治范围,拉圾厢房清洗作业制度得到基本落实,已有454座垃圾厢房达到质量标准,整治达标率达到40%;河道治理:对区内河道开展集中整治,已有87条段河道完成整治任务,占总量的52.1%,其中城区河道已完成84.7%,共72条段;郊区82条段河道断面的整治也已全面启动;公厕治理:整治覆盖区内238座公厕,加大了除臭器损坏修复和除臭器药水添加力度,已有129座公厕完成达标,整治达标率为54%;垃圾压缩站治理:对区内59座垃圾压缩站(含垃圾分流运转中心)进行了全面检查,其中23座已经达标,占总量的38.9%。
(二)社会宣传动员与市民文明素质建设情况 以“文明培育、世博宣传、世博培训、志愿服务、文化展示”为主要内容,设计各类市民参与平台,开展广泛的市民动员,提升市民综合素质,激发市民参与热情,营造浓厚的世博氛围。
1、“听说读写”全覆盖,做好世博宣传培训。
组建了近400人的世博市民志愿者宣讲团;拍摄了30分钟的电视宣传片;编印了5万本口袋书;编写了2期宣讲稿;开展学生、家长、白领和公务员的世博知识测试,广泛动员,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2、“志愿者+示范员”,搭建市民参与平台。
组建各类志愿者队伍,如文明劝导、城市站点服务、环境保护、海报宣传等,围绕不同重点、不同行业,搭建志愿服务平台。
同时,抓好示范员队伍,如党员的“五带头”活动、民主党派的专业服务队、中小学生的“小手牵大手”主题活动等。
此外,“橙色圈子”、“文明大使车”、“文明公共场所”、“文明餐厅”等,对志愿和示范,赋予了更深、更广的内涵。
通过创新和拓展各类平台,使市民更自觉地参与世博。
3、营造宣传氛围,展现文化底蕴。
加大环境宣传,通过海报、街景、计时牌、户外广告等各种形式,立体开展迎世博宣传;同时,加大电视、报刊、杂志、广播等各类媒体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关注世博。
开展“百支优秀文化团队、百个优秀文化项目、百个优秀文化才俊”展示评选活动,启动“一个街道一个特色”活动,确定一批世博文化广场等,展现文化底蕴。
(三)资金投入、使用及管理情况 1、资金安排计划。
市和区的35项任务(129个小项目),总计投资78亿元,其中:基本建设类投资66亿元,专项类投资12亿元。
2、资金落实情况。
2008年总预算安排21.4亿元(17.56+3.84),实际共拨付20.2亿元(16.36+3.84),完成预算的94.9%。
2009年预算安排46.6亿元(39.25+7.32),截止5月底,实际共拨付8.33亿元(7.41+0.92)。
具体明细如下: (1)基本建设资金。
2008年底前预算安排17.56亿元,实际拨付16.36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93.2%; 2009年预算安排39.25亿元,截止5月底,实际拨付7.41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8.88%。
(2)专项资金。
2008年底预算安排3.84亿元,实际拨付3.84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 2009年预算安排7.32亿元,截止5月底,实际拨付0.92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2.6%。
(3)市补贴资金。
市级各部门补贴资金总计3.95亿元,已拨付新区2.37亿元,尚有1.58亿元未到位。
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市容市貌整治方面。
代表暗访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菜场管理普遍混乱,门口乱停车现象严重;次干道或综合商业小街,落实门责制不到位,脏乱差和跨门营业现象严重;渡口管理存在无序现象;乱搭建、乱设摊、乱张贴等城市管理顽症仍未根治;工程性项目的建设仍存在安全隐患。
(二)社会宣传动员与市民文明素质建设方面。
新区各相关部门对世博动员和宣传工作重视程度不一;尚未实现全社会宣传动员的全覆盖;各级党政机关在文明行为、文明习惯、文明风尚形成过程中的示范带动作用还不够。
(三)资金投入、管理及使用方面。
部分项目报批和资金拨款相对滞后,项目资金到位率较低;原未列入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的项目不断增加,总量达到9770余万,新增项目较多,资金难以总量控制;由条线牵头实施的项目均存在审批环节较多、审批时间较长的问题,与世博时间紧、任务重的要求不相适应。
三、建议 (一)重心下移,重视基层,切实发挥街镇在落实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中的作用。
严格执行责任制度,切实注重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加强项目实施的工作考核,坚持条包块管,夯实工作基础。
(二)认真研究和落实突破薄弱区域、薄弱环节瓶颈问题的办法和对策,整合行政、法律、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资源,形成管理合力,落实突击整治与长效管理互补的机制,切实加强文明执法力度。
(三)重视文明行为、文明习惯、文明风尚的普及,切实发挥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的示范引领作用。
进一步加大市民参与的动员力度,不断激发群众的热情,营造世博氛围。
(四)严格控制新增项目,严格控制财政投资规模,努力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水平。
(五)对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内的项目,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精简审批环节,加快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落实审批责任部门。
附件一: 暗访情况通报 (第一期) 一、整体情况汇总 (一)拆除违法搭建,优化绿化环境 1、无违法搭建,尤其是无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违法建筑 参与评价47份,其中好评12份,占25%;一般18份,占39%;差评17份,占36%。
差评主要地区为: (1)浦电路49号,田野综合市场,该市场内违章建筑未拆除,除东侧有一修车铺仍营业外,其他违章搭建均无人使用 (2)浦东南路近浦电路,王家宅市场,该市场内违章建筑未拆除,且脏乱差现象严重 (3)嘉兴大厦,北侧执勤岗亭旁,违章搭建未拆除 (4)潍坊街道钢椅厂门口水果店,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有10多间违章搭建房屋,至少二家经营盒饭 (5)浦东南路1394弄1-5号,有很多老旧房屋,隐藏在钢椅厂后面,存在脏乱差现象 (6)北张家浜路从南泉路往西到南泉大酒店间,存在破烂的临时房,且乱倒垃圾现象严重 (7)南泉北路钱家巷,有十几间违章搭建未拆除 (8)歇浦路26号-98号,违章建筑未拆除 (9)耀华路南侧人行道全部被施工单位封锁,影响行人和自行人的交通,且2月初施工发生火灾,需提高施工安全 2、整治后的场所和闲置土地已经有绿化和环境美化 参与评价34份,其中好评10份,占29%;一般15份,占44%;差评9份,占27%。
差评主要地区为: (1)浦电路49号田野综合市场,该市场内违章建筑未拆除 (2)龙阳路地铁到张江路之间的地面路段,几百米内土地闲置,有大小不等的垃圾堆多处和较多的污水坑,长期未得到整治 (二)清除乱设摊,整治市容环境,清理渣土 主要内容:无乱设摊,无跨门营业,无乱倒渣土,道路清洁、整齐、有序、落实门责制 参与评价47份,其中好评12份,占26%;一般22份,占47%;差评13份,占27%。
差评主要地区为: 乱设摊包括: (1)嘉兴大厦门口及北侧,无证摊贩较多,且路旁草坪内垃圾堆放多 (2)南泉北路从张扬路到潍坊路段,夜间地摊较多 (3)栖山路从巨野路到民生路段,每晚17:00左右有几十家无证摊贩,严重影响环境和交通 (4)潍坊路、崂山路口,有山芋摊等 (5)东方路、浦建路口,有水果摊等 (6)杨高路、浦建路,易初莲花超市门口,有食品摊等 (7)兰陵路菜市场,乱设摊兼跨门营业 跨门营业包括: (1)潍坊西路近浦东南路的富驿时尚酒店门口,水果店跨门营业且占道经营,影响交通 (2)羽山路,建材门市部 (3)羽山路1445弄、308弄和1896号两侧店铺 (4)胶南路、东三里桥路 (5)昌里路东段 市容环境脏乱差包括: (1)蓝村路、东方路口、蓝村大厦后门口,垃圾随意乱倒,不仅影响美观,且影响车辆通行 (2)白莲泾汤家浜桥、高科西路78号附近,垃圾集中区域,且有堆放和分拣现象 (3)成山路乳品八厂门口,环境差 (4)云台路、武警九支队附近二手调剂市场,环境差、乱 (5)昌里路、上南路口,公交站点成为食品摊点 (6)板泉路,灵岩南路口,灵丰农贸市场附近 (7)东明路家具市场,脏乱差现象严重 (三)整治黑色广告,清理户外广告,规范店招店牌 1、路段里面整洁、规范 参与评价42份,其中好评14份,占33%;一般19份,占45%;差评9份,占22%。
差评主要地区为: (1)嘉兴大厦北侧,车辆乱停放现象严重 (2)上南路从耀华路到杨思桥段,路段至今未得到整治,景观道路的资金方案未落实 (3)罗山路浦东大道南面,杨浦大桥下;博山路和崮山路附近,围墙未刷涂料,影响道路美观 2、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参与评价36份,其中好评18份,占50%;一般16份,占44%;差评2份,占6%。
差评主要地区为: (1)浦东南路、耀华路,部分路桥存在乱张贴现象 (2)歇浦路轮渡口,黑色广告 二、暗访情况分析 第一阶段暗访结果表明,对各项检查指标,代表评价普遍集中在“一般”,单项评价“好”评最高的是“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一项,为50%;单项评价“差”评最高的是“无违法搭建,尤其是无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违法建筑”一项,有36%的参加代表认为这方面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从总评价数可以看出,参与代表对拆违、整治乱设摊和跨门营业等几项尤为关注,暗访的范围也比较广,基本涵盖了世博区域的各个角落。
内容 标准 评价意见(%) 总评价数(份) 好 一般 差 拆除违法搭建 优化绿化环境 1、无违法搭建,尤其是无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违法建筑 25 39 36 47 2、整治后的场所和闲置土地已经有绿化和环境美化 29 44 27 34 清除乱设摊 整治市容环境 清理渣土 1、无乱设摊 2、无跨门营业 3、无乱倒渣土 4、道路清洁、整齐、有序,落实门责制 26 47 27 47 整治黑色广告 清理户外广告 规范店招店牌 1、路段立面整洁、规范 33 45 22 42 2、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50 44 6 36
工程建设诗歌
文章来源建筑工人诗朗诵:我程人肩披烈烈山风,眼底雾腾,脚手架上托起了朝阳,推土机前轰鸣着风雷滚滚
啊
我自豪,我是工程人,所向披靡,战无不胜
喝令大河让路,击溃千座险峰,建设需要我向前,祖国指那朝那奔
昨天还在四环工地守夜,今朝又在五环路边扎营
红色安全帽留过旧工地的尘土,工作服上又沾满新工地的晨露,李营线上连接起最后一根电缆,八家工地又亲手架起一道彩虹
一次次鏖战啊,征服了各种土质的险情
在建管中心领导的暗访中,有我们激情点燃的“感动”
高铁供电的第一根支架就在我们手上诞生。
飞奔的列车中,有我们一同崛起的身影
竣工的工程成为我们一张张名片誉满北京。
我们经历里有艰辛、有险恶、有楚痛、有泪水,我们征程上有崎岖,有跋涉,有洼坑,有阻挠。
而今天走在自己填筑的路基上,站在自己浇筑的高架桥顶看着一栋栋高楼窗透出的灯光那曾是我们干的电力隧道。
我们更是有慰藉,有骄傲,有欢欣正是这一层层路基,这一座座桥梁,这一个个隧道。
让我们懂得:“智者的梦再美,也不如愚人实干的脚印”。
有人说,工程人是没有“家”而四海为家的人,的确,我们远离“亲”人而环宇为邻,一生以工地为家,远居荒山僻岭,曾与丛林的毒蛇迎面偶遇,听过山峦中“虎啸狼吟”夏日骄阳灼烤,冬天吹袭寒风手臂没有爱人温柔的爱抚,膝下没有儿女笑聚的欢欣。
但把相互间的惦记思念化作人生动力,支撑起工地和家庭两片相隔遥远的天空,我们说,战士舍得生命,才有国家的安宁;农民舍得汗水,才有甜美的收成;我们工程人,舍得付出,才筑起万条康庄路,架起千座幸福城。
祖国大建设成就了我们每个人的事业,企业的发展印刻在每颗向往未来的心。
今天的每一份责任和每一份认真,都要对得起自己良心,无患于后代子孙,你建造的东西别人看到说好,会给你打上精品;你浇筑的诚信,别人用后会给你留个不朽的名声。
正因为懂得了人生价值之所在,才饱尝人间的辛酸而情愿甘心
我们懂得生活,也有浪漫的风情,别看我们沉默寡言,最欢喜用竣工的礼炮抒发心声
每当打下了第一桩、第一柱、第一墩每当铸成了第一桥、第一路,第一村,每当立起一个龙门架、浇筑一个圈梁、打开一个马头门。
弟兄们欢呼着相互捶打,搂头抱颈,幸福的感觉胜过酒过三巡,我们的脚步走过五湖四海,饱览过天下美景,我们到过边寨山村,领略过天下的民俗风情,与少数民族的大妈跳起了锅庄,与含情脉脉的少女对歌传情,三餐吃过百家饭,饮罢百条江水,阅尽天下美景。
那工地上的开工典礼不亚于王室的庆典,项目经理的主持词洋溢起一片掌声
有人说,建筑就是凝固的音乐,一幢幢楼房,就是一个个音符的组成,谱写着城市大建设的乐章,最雄壮的交响由我们谱写合成。
有人说,建设者无须用笔和墨绘画,多层次的角色勾画出大地美妙的风景那百米组装的钢梁,在手里像孩子的拼图玩具任我摆弄,用桥梁搭起的彩虹点缀岁月,以通天的大路描画历史的年轮,让理想、意志与汗水一起浇注,人间最美的风景是创业者风采人生,啊,我自豪,我是工程人,我们的奋进的追求是:精品人品同在,诚信创新永恒
今日一线的四位美女主持人谁最漂亮
一线是南方电视台最具影的民生新闻栏目,向来代表着普语电视节目的标杆。
主是梁音、毛韵婷、严彦子、马志海、刘思颖。
每晚21:30在广东广播电视台经济科教频道 TVS-1播出。
节目主要给观众传递最切实民众生活的新闻事件。
毛韵婷成熟韵婷“小酷姐”原来是“贴心人”毛韵婷让人的感觉相对要成熟很多,她笑着表示:“不少观众会反映,毛韵婷在镜头前的笑容是三个人中最少的。
”这也许和她的年纪在三个人中是最大的有关。
和梁音可以出动去暗访打击非法行为的痛快行径不同,毛韵婷“出动”的,大多是鸡毛蒜皮的事情———爆水渠、粪渠,百姓的烦恼、怨言……因此她倒没有让自己觉得印象十分深刻的“一个事例”。
不过虽然事小,但却很贴近日常生活,让毛韵婷很多时候在这些处理“小事”的过程中被老百姓深深地打动:“在日常生活中,很多老百姓确实在很多方面都不知道如何去寻求帮助,碰上了困难都是不知所措。
《今日一线》”而能够通过自己的采访让对方叫快地解决事情,也让毛韵婷觉得十分满足。
外表稳重大方的毛韵婷的确有让人觉得“你做事,毛韵婷放心”的“安全感”。
“如今有很多感谢信都直接寄到电视台来了,有时候毛韵婷一出现,观众的第一感觉就是有困难可以解决了。
”在镜头前笑容不多的毛韵婷,有过一次堪称“惨痛”的经历。
那时《今日一线》还在实行双主播,一个稳重的男主播说完《封面》,再由一个女主播继续后面的《现场》。
直播前,这位可怜的男主播就在不停地打嗝,毛韵婷当时就开玩笑说如果直播时还打才好玩,观众一定没有见过。
没有想到这句话真的应验了,直播开始时他还是没有成功地把嗝给止住,播音时憋不住打了一个。
结果毛韵婷在旁边用手捂着嘴笑个不停,没想到镜头马上切给了她,她也不能立刻止住这个笑,就笑着播完了一条新闻,最槽糕的是,那是一条车祸的新闻……“后来,直播室立下了规矩,直播前绝对不开玩笑,因为这可不是一件玩笑的事。
”有过经验的毛韵婷,对自己以后的“笑容频率”有了更好的把握:“车祸、死人的新闻绝对不能有笑容,轻松与否要根据新闻的内容来定,不能太随意了。
”梁音《今日一线》主持人梁音简历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电子工程专业毕业。
在大学里学的主要是电子线路、微波、制导等方面的内容。
听到这些名词,大多数人脑海里呈现的,都是带着厚眼镜,头发零乱,目光专注的老学者吧(而且一定是男的)。
说实话,当时专业的确女生极少,大家每天都忙于做实验、解方程。
那时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以后会每天与新闻打交道。
但是在大三时,一个偶然的机会,梁音被选上到当地电视台主持一栏节目。
当时梁音的工作,其实很简单,就是周六,到电视台化妆、背稿、录完像就可以溜之大吉,接下来的事,都交给电视台的哥哥姐姐们去做了。
这就是梁音初次接触电视,认识什么是演播室、编辑机、导播台。
从大三做到大四,从电脑游戏节目做到音乐娱乐节目。
在不知不觉中,一条崭新的人生道路已经向梁音微笑了。
大学毕业,梁音选择了电视工作,来到了南方,正式学习作一名记者。
那时,真的是边工作边学习。
试着将理性思维转为感性思维,学着将自己的所见、所感、所想付诸文字。
电视,带给一个梁音完全不同的世界。
刚到电视台时,除了主持少儿节目,综艺节目外,大部分时间都在做新闻记者,每天奔波于城市的各个角落,见识百味人生,体会他们的喜怒哀乐。
而最令梁音震动的,是新闻报道对社会的影响力,是市民百姓对新闻记者的信任。
做一名优秀的记者,成了工作的动力。
很多梁音经历过的采访,都留下了深刻的回忆。
一件事情,在采访中,往往会揭开更多的迷团,发掘出更多惊险的、喜悦的、哀伤的、令人深思的情结。
2000年,梁音接到一个女人电话,她说前去征婚时,发觉婚介所介绍她认识的男子很不对劲,婚介所和这名男子都有诈骗的嫌疑。
于是梁音和同事们进行了一系列调查暗访,惊异地发现,一些婚介所里种种骗人的内幕。
甚至还暗访到那名男子往处,发现他根本就不是什么所谓的科学专家,也没有所谓的房产,甚至还被判过刑,他的工作,就是按照婚介所的安排与人见面,双方分钱。
将这些事实报道之后,引起很大反响,新闻专题片也获省新闻二等奖。
2003年,梁音第一次作为全国两会特派记者,前往北京采访报道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
那是中国领导人换届的一次重要会议。
梁音有幸在人民大会堂见证了两代国家领导人握手的那一刻。
在身边,一些人感动地流下了热泪。
也深深为能参与两会报道,传递这一历史性的画面而感到自豪。
梁音主持的节目也是一档新闻栏目《今日一线》,在外面采访时,经常会有人见到摄制组就喊出“今日一线”的名子来。
因为这是一档反映百性民生,又很有报道特色的栏目。
她深受市民喜爱。
虽然只是这个栏目中很小的一份子,但也时常为此觉得开心和骄傲。
《今日一线》还在长大中,在不断地学习中,不断地发现新闻的魅力,不断地做出更令自己也让大家喜欢的新闻。
曾经的主播:马琳感性马琳“小马虎”原来是热心肠马琳对自己的评价是一个内敛、斯文、冷静的人。
“从前马琳是一个很内向的人,读书的时候,希望大家都不认识马琳才好。
连自己都不曾想到,今天会坐上女主播的位置。
”不过,和她性格不同的是,她曾经被人称为“小马虎”,经常丢三拉四。
但是这份工作“逼”着她变得细心,否则会付出很大的代价。
她试过忘带手机导致无法联系报料人,试过忘带备用电池而让采访虎头蛇尾,甚至好多次出外忘带带子。
如今这些都一一改正过来,而那个“雅号”也没有人再叫了。
让马琳印象最深刻的,是有一期采访了一个生病的西藏小女孩,她到广州这边来移植人造耳蜗,受到了广州市团委的热情帮助。
马琳回忆道:“平时很少接触到西藏人,但是听着小女孩的父亲用着不大流利的普通话,向今日一线倾诉女儿的病《今日一线》情时,马琳被深深地感动了。
当时就流下了眼泪。
” 而观众对马琳的关心,也让马琳渐渐习惯了被关注。
由于《今日一线》的主持人着装十分个性化,有个人特色,因此每天有很多观众都担当起了她们的“义务形象指导设计师”,对她们的发型、服饰进行指点,让她们丝毫马虎不得。
马琳举了一个例子,由于出镜的发型不同于日常生活,受到镜头的局限,只能看到正面,看不到侧面,这就意味着很多发型做了也看不出很好的效果,每当马琳一换发型,观众就会和她一起总结优劣。
有一次,她换了个新发型,第二天就有观众打民生热线问她的头发是在哪里弄的,自己也想弄一个。
马琳赶紧把发型屋的名字和地点告诉了对方,但是后来又觉得不安:“如果那位观众后来把头发做出来不理想,那不是把她害了
”刘思颖她是电视上气度大方的女主播,她是冲锋在新闻现场的女记者,她是《情牵一线》里真情流露的女主持。
日前,她是《今日一线》新晋主播--刘思颖。
为什么现在法律这么强,你做什么坏事都知道,坑逼的是发生了,就是无犯罪记录证明,让外地人怎么办理,还
普法案例:体报道,北京例以私自录音的录音磁带主要证据的民事案件,6月13日在。
法庭上李女士诉称,她与石某合伙租赁了庞某的饭馆,并交给庞某1万元押金。
后因石某突然离开,庞某便接管了饭馆,她向庞某索要押金时,庞某却不同意返还。
因双方没有任何书面手续,所以她给庞某打电话谈及押金的过程中,偷录了电话内容。
今年4月1日,有关民事诉讼规定实施的当天,李女士便以偷录的电话录音带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庞某返还押金1万元及放在他那里的冰箱。
在庭审答辩中,庞某承认了收取李某所交的押金1万元的事实,但庞某认为该押金系李某和石某承包饭馆所交纳的,李某单方起诉要求返还押金不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的有关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的证明效力,则需法官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全面客观地审核并加以判断。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李女士胜诉。
未经许可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去年年底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最引人关注的一条规定。
今年4月1日,这个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做出的司法解释正式实施。
按以往的规定,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手段获取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用,而在实践中发现这一规定不够完善,经法律界人士广泛研讨论证后,做了修改,只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偷拍偷录法院不予采用:一是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比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
二是偷拍偷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和社会公德。
该司法解释中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获取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制作的对物证现场的勘验笔录。
■本期法律圆桌由法治周刊编辑部与证据学专业委员会共同举办■议题一 私自录音录像的视听资料为什么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主持人:背景材料中的案例告诉我们,可以用不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录音证据打赢官司了。
我记得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5年的一个批复中曾经规定:“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私自录音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对录音证据做出新的规定
马辕进: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私自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解释出台,我就遇到一个案子,报社记者去暗访,扮成一个患者到一家医院去偷偷地录了音,后来写了一个批评报道。
医院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就打官司,说记者乱写,根本不符合事实。
记者说:“我的证据确凿,有录音带为凭。
”医院讲,有规定,你私自录音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法院很为难:采信吧,不符合的规定;不采信吧,采访的录音确实真实反映了当时的情况。
按照原来的规定,实际上是用一种所谓的合法,去否定另一种合法,在现实中显得自相矛盾。
另外,大凡私自录音,都是准备向对方讨一个说法,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对方先同意再录音,有些不可能。
所以说,1995年最高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无论从法理上讲,还是从现实的操作上看,都是很不合适的。
王国华:过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说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影响了很多案件的及时审理,或者说正确审理、公正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应该说是民事诉讼工作的一个飞跃,是法制建设的一个进步,必将促进民事审判工作进一步开展,应该说这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主持人:也就是说,法律作出这样的修改和补充,是与现在社会发展要求相匹配的。
吕新伟:对。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出台确实是有一定社会原因的。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是所有的行为都落实在了文字上,口头交易大量存在。
一旦有人不守信用、不诚实,守信、诚实的一方却苦于拿不出证据来,那么如何保护有诚信的一方,如何对没有信用的一方进行限制和制裁呢
就要求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包括录音这种证据形式来支持保护讲诚实守信用的一方。
出台这个规定,对法制建设是极大的促进,利用这种手段促使人守信,以诚为本,并以此促进整个市场经济向健康、正常、秩序、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另外,我们常说迟来的正义不再是正义,意思是指司法公正要讲效率。
立案、审案、结案效率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证据上,证据是不是能够很快地举出来,当事人要下功夫。
如果没有证据,就要找证人,还要写证言,如果证人不愿意作证,还要申请法院调查,这样会牵涉很多的时间和精力。
现在最高法院规定录音证据可以使用了,录音证据就是一个非常有效率的证据,具有及时性、真实性、迅速还原性。
但在运用录音证据时,不能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怎样才能做到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呢
杨盛华:我认为除法律有禁止性的规定外,公民在其合法参与的场合,不管是进行商务谈判、私访,还是就诊问医、咨询解疑、协商对话,私自进行录音都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比较容易出现问题和争议的地方主要发生在隐私权和住宅保护权上。
比如,他人在某个场合表露了其隐私,在场的人得知和私自录制,虽然录制本身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但是仍然应遵守不得向社会上宣扬和扩散他人隐私的规定。
当然他人的隐私如果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应该除外。
再如,某人的配偶与第三者非法同居。
有人认为,因与第三者非法同居的隐私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采取私自在第三者住宅里设置窃听设备或擅自闯入第三者住宅的方式取得证据。
但这种看法是偏颇的,因为它忽略了第三者的住宅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一点。
如果一定要进入第三者住宅取证则要得到法定机关的依法批准。
特别观点: 怎么保护诚实信用的一方,如何对不诚实、不信用的一方进行限制和制裁
就要求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包括录音这种证据形式来支持保护讲诚实守信用的一方。
我认为除法律有禁止性的规定外,公民在其合法参与的场合,不管是进行商务谈判、私访,还是就诊问医、咨询解疑、协商对话,私自进行录音都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议题二 录音证据对方不认可,怎么办
主持人:在使用录音证据时,首先遇到的问题可能就是对方不承认。
这时应该怎么办
杨盛华:在海淀法院审理的第一起以私自录音作为关键证据的案例中,由于对方当事人认可录音中的谈话是其本人的谈话,所以该案可能涉及的许多复杂法律问题都简化了。
在诉讼中,如果对方否认录音证据合法,对方应负责举证;如果对方否认录音中的谈话是其本人的谈话,可以申请对其进行声纹鉴定;如果对方否认其在录音中的谈话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还可以申请对其进行测谎试验。
黄荣昌:这涉及如何对录音等视听资料进行质证。
高法规定的第49条有规定,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的时候,对方当事人要求出示证据的原物或者原件的,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
只有两种情况可以除外,一种是出示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并经过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的;第二种情况是原件或原物已经不存在,但有证据表明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相一致的。
比如出示了一段当事人的录音,对方当事人有权利对这个录音进行质证,是否是当时录的,是否是原始的录音带。
同时该规定的第50条规定,质证的时候,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有没有证明力进行质疑、说明或辩驳。
如果录音证据或者录像证据需要鉴定的话,根据第59条规定,鉴定人也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双方的质询。
还有,第70条规定: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没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是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就可以确认这种证据的证明力。
可见,对如何认定录音证据的合法有效已经有了一系列的规则。
主持人:高科技在威胁着录音证据。
比如,有可能一方经过科技手段出示的录音证据是被修改加工过的,对方没有录音,记忆模糊了,他也不知道自己当时说了哪些话,虽然不认可,但结果可能是修改证据方赢了官司。
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王国华:在实践中,对录音证据进行质证和认证,第一,要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期间内,提交录音证据。
第二,提交的录音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
再一个程序,就是合议庭合议,审判人员应该独立判断录音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应该采信,合议庭应该按的原则最后确定。
还有,对录音录像的鉴定、认证等科学技术要跟上。
以前在审理案件中,我们已经有了指纹鉴定、痕迹鉴定、生物化学鉴定,对音像鉴定则是一个新问题,所以,相应的科学技术要跟上。
杨盛华:我认为在实践中要防止对方否定录音证据的有效性,就要做到:第一,在录制时不能违法,也就是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并保存能证明录音手段合法的相关证据,以防证据无效。
第二,在录制时尽量把谈话内容录得清楚、完整些,避免听不清所录的内容。
第三,录完后一定要保存好录音的原始载体,而且不要进行删改,以防录音证据出现疑点失去证明力。
特别观点: 在诉讼中,如果对方否认录音证据合法,对方应负责举证;如果对方否认录音中的谈话是其本人的谈话,可以申请对其进行声纹鉴定;如果对方否认其在录音中的谈话是真实意思表示,还可以申请对其进行测谎试验。
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没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是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就可以确认这种证据的证明力。
■议题三 如何判断录音证据是否合法
主持人:任何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事人质证和法庭认证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同样,并不是所有拿到法庭上去的录音都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那么,怎样判断录音是否合法有效
黄荣昌: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七种证据,视听资料是其中一种,包括录音证据、录像证据、还有等。
无论是证人证言还是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的案件当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必须要做到真实性、合法性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符合“三性”。
今年4月1日起执行的新的证据规定对此做的修改,就在于第68条讲到的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只要在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经过查证属实都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刘艳敏: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应该缺一不可。
在视听资料的质证与认证过程中,要求法官有非常高的综合素质,既要对证据有没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还应该要求对方对其提出的质疑问题予以说明,要经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这就要求法官必须是正直的、公正的,否则就会侵犯某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抽象地谈录音证据要符合“三性”,好像仍不能明确地告诉我们什么样的录音证据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
黄荣昌:证据的取得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
法官应该能够判断清楚什么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性的规定。
如果采取胁迫、利诱、威胁,或者刑讯逼供手段采取的录音当然是不合法的。
关于禁止性的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都有。
当然法律有些规定不是很具体,给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但这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凭自己的想象来判案。
吕新伟:公民要想保护自己,制作录音证据的时候就要合法取得,不能随意剪辑、篡改,更不能用窃听的方式,把录音机放人家里。
主持人:比如,有的报纸也开始有了暗访的手段,偷录、偷拍,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把合法的采访行为一不小心弄成违法的了,该如何避免发生这种可能呢
杨盛华:法律规定是这样的:调查人员调查搜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为什么强调原始载体
主要是确定形式上的真实性。
录音因为有模拟和数字的两种,模拟录音如果是剪辑、拷贝的,可能比较好鉴定是否是原始的,但是数字录音可能修改的手段更高一些,然而,科技越发展,限定使用的东西就越多。
所以数码录音的证明效力比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低。
这也是为了防止造假。
黄荣昌:这是鉴定部门的事情,如果有疑点,就必须要鉴定,是原始母带,还是经过拷贝的,必须要经过鉴定。
规则上有规定,如果这个东西存有疑点,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马辕进:在国外,比如英美等国认为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是和窃听联系在一起的。
按照他们的价值取向,窃听是不能胡来的。
在收集这类证据以前,必须取得法官的认可,如果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法官发一个认可令。
这样取得的录音拿到法庭上就可以采纳。
如果法官事先没有认可,这种证据是不能采纳的。
我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
如果法官的素质非常高,各方面的制度都很完善的话,交给法官来判断没有问题。
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讲,在对证据的判断上,完全凭法官来判断,缺乏一些制约,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现实中往往有些东西不好分辨,比如,什么是所谓的“疑点”,很难把握。
一方表示有疑点,而法官认为没有疑点,就真的没有疑点了吗
所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该限制一点。
特别观点: 证据的取得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
法官应该能够判断清楚什么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性的规定。
如果采取胁迫、利诱、威胁,或者刑讯逼供手段采取的录音当然是不合法的。
公民要想保护自己,制作录音证据的时候就要合法取得,不能随意剪辑、篡改,更不能把录音机放人家里,用窃听的方式取得。
■议题四 私自录音录像是“偷拍偷录”吗
主持人:前一段时间,在很多媒体上都可以看到这样的说法:“偷拍偷录合法化”,或诸如此类的表达方式。
这个说法准确吗
吕新伟:对“偷拍偷录”的提法,我认为不妥。
“偷”字在汉语中有贬义的意思,“偷录”作为一种行为让人感觉有一种违法性。
我认为要看对谈话进行录音需要不需要对方认可,如果必须对方同意,才牵涉到是否偷录的概念,如果不需要对方同意,就不存在偷录的问题。
从今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公布以后,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公民私自制作录音作为证据已经给予了法律上的认可。
从4月1日以后,就不能再把私自制作录音叫偷录了,直接称“公民提供的录音证据”就可以了。
黄荣昌:最高法院的规定中没有出现偷拍和偷录这两个字,原来最高法院的解释、批复中是说“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录音”,简单地说“偷拍”、“偷录”是不准确的。
媒体报道时语言可以通俗,但应该准确。
我刚才在前面谈到了我的观点,证据规则里面明确提到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和排除规则问题,就是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
你尽管可以偷拍,尽管可以偷录,但是偷拍、偷录的行为,如果法庭认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这种行为是违反了法律禁止性的规定,这个证据就不能用了。
而且有可能还侵犯了他人的隐私,还要承担责任。
如果手段触犯了刑事法律,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的。
杨盛华:社会上俗称的“偷录”分为两种,一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进行的偷录,也就是不合法的偷录。
另一种是以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进行的偷录,这种做法是合法的。
所以不能笼统地都说是“偷拍偷录”。
在实践中合法的尺度,应该是公民在其合法参与的一切场合,都可以不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就进行录音,但有法律规定禁止录音的场合除外(如参加法庭庭审)。
当然录音证据合法并不等于持有该录音证据的人可以随意向社会上宣扬和扩散。
特别观点: 你尽管可以偷拍,尽管可以偷录,但是偷拍、偷录的行为,如果法庭认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这种行为是违反了法律禁止性的规定,这个证据就不能用了。
而且有可能还侵犯了他人的隐私,还要承担责任。
如果手段触犯了刑事法律,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的。
最高法院的规定中没有出现偷拍和偷录这两个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是说“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录音”,简单地说“偷拍”、“偷录”是不准确的。
一直都很傻,现在上大学,在学校里跟同学也处不好
因为不会虚伪的那一套
因为没有什么心眼就总被欺负
如果你自己觉得不好,那就试着改变吧。
可以多读几本关于交际方面的书,也不必就要学虚伪、心眼多那一套。
交几个真心对你的朋友就好了,其它人保持一般的关系就可以了。
多学习点知识,多了解些同学们、舍友们正在热衷的东西。
最重要的是,是学着自信,不能自己先垮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