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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退休仪式主持词

时间:2019-10-22 03:41

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哪个单位牵头

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上首次提出了“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我们加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指明了方向。

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惠及民生的工程,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1.加强领导,构建全面覆盖、布局合理的结构网络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要进一步拓展和提升县级法律服务功能,健全各镇区法律服务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和管理制度,在各村建立法律服务站,延伸法律服务触角。

目前,如东县率先在213个村建起了法律服务站,由村(居、社区)政法专干任站长,村(居、社区)常年法律顾问任副站长,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村(居、社区)专职调解员、专职社工、普法志愿者、村级联防队员和大学生村官共同参加,服务村(居、社区)群众。

为适应广大群众法律需求的新趋势与新特点,法律服务网络要从以“建”为重点向“建、管、用”并重转变,要在“管”和“用”上下功夫。

推行点对点的服务,目前,该县相继为村配备法官并出示服务的范围及联系电话,提升服务的质效。

在服务形式上,要从“传统型”向“数字型、科技型”转变。

利用互联网覆盖广泛的特点,加强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法律服务在线咨询、网上化解矛盾纠纷等信息平台建设,使群众享受到及时便利、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2.整合资源,建立快捷高效、功能完善的运行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要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群众,坚持资源整合、协调并举、运作有序。

笔者认为要做好系统内纵向资源整合和系统外横向部门联动两方面。

比如,政法系统对内要建立健全法律宣传、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工作网络,把法官、律师、公证员和普法志愿者等队伍有机地组织起来,发挥法律服务的独特功能。

其次,要对外善于横向借力,政法系统要探索与信访、工会、妇联等部门的工作对接模式,共同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

3.注重培养,打造结构合理、专兼互补的人才队伍注重挖掘和培养法律服务人才资源。

一方面,提高专职法律服务人员素质,通过专业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在此基础上,加强对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指导和管理,培育一批高端复合型法律人才和品牌化、专业化法律服务机构,积极拓展知识产权、医疗、教育、资产重组等领域的业务,确保适应目前沿海开发、经济转型升级等复杂形势的需要。

另一方面,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矛盾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

如东县有近百家的民间文艺团体活跃在全县各镇村,为此,该县着手对每编排演出一个法制文艺节目发放补贴200元,调动广大文艺演出者的积极性,确保有演出就有法制节目,扩大法律宣传的辐射效应。

积极动员和组织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在职和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等积极参加公共法律服务活动,发挥他们就近、人员情况熟悉的特点,随时解决群众遇到的法律问题,用身边人解决身边事。

加大投入,形成政府主导、保障有力的供给模式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需要强有力的财政支撑,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

要把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加大以法律援助、矛盾调处等为主的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要为城乡统筹服务,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投入,制定倾斜政策,全面推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建立在村(社区)专职从事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的法律服务社工队伍,实现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常态化、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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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歇洛•福尔摩斯(又 夏洛克·福尔摩斯)是英国小阿瑟·柯南·道尔所创造出的侦现在已成为世界通用的名侦探最佳代名词

  福尔摩斯他不但头脑冷静、观察力敏锐,推理能力极强(但比哥哥迈克罗夫特·福尔摩斯特略逊一筹)。

另外,他的剑术,拳术和小提琴演奏水平也相当高超。

  平常他都悠闲地在贝克街221号的B室里,抽着烟斗等待委托上门。

一旦接到案子,他立刻会变成一匹追逐猎物的猎犬,开始锁定目标,将整个事件抽丝剥茧、层层过滤,直到最后真相大白

他的好朋友华生医生虽然有点“反应迟钝”,但也正因为如此,才特别衬托出福尔摩斯的足智多谋。

他的相貌和外表,乍见之下就足以引人注意。

他有六英尺多高(合约180厘米),身体异常消瘦,因此显得格外颀长;细长的鹰钩鼻子使他的相貌显得格外机警、果断;下颚方正而突出,说明他是个非常有毅力的人。

经常拿着烟斗与手杖,喜欢把情节弄的戏剧化,外出时经常戴黑色礼帽。

唯一不好的就是注射可卡因。

  2.江户川柯南  即青山刚昌笔下的动漫人物。

高中生侦探,原名工藤新一,某一天在调查事件途中,被两个身份不明的黑衣男子强灌毒药——APTX4869,致使身体缩小成儿时模样。

为了不暴露身份和寻找黑衣男子,新一不得已化名为“江户川柯南”,隐藏身份潜伏在青梅竹马的暗恋对象(毛利兰)家中,想借助小兰的父亲(毛利小五郎)来找寻黑衣男子,不料毛利小五郎不但对新一找寻黑衣男子没有帮助,还是个冒失的迷糊侦探,新一实在看不过去,只好利用毛利小五郎等人之口来破案并寻找黑衣男子的线索,  3.克夫  英国小说家威尔基•柯林斯笔下的探长。

50开外,头发花白;简直是皮包骨头;脸色又黄又枯,活像秋天的落叶;眼睛是青灰色的,声调带点忧郁;有长长的手指,像爪子一样钩曲。

看样子一点不像探长,倒像一个殡仪馆的老板,或者是一位落魄的牧师。

在《月亮宝石》中大显神通,用抽茧剥蕉之法,擒获狡猾的凶犯,将月亮宝石归还原主。

用自己的智慧和勇敢,证实了人“不可貌相”。

  4.艾勒里•奎恩父子  美国作家艾勒里•奎恩笔下的父子侦探。

有趣的是作家把自己的姓名一拆为二,成为他笔下的两个人物——父子侦探。

老奎恩是纽约警察局的侦探;艾勒里•奎恩则是推理小说家,他父亲的非正式助手。

老奎恩性格坚定,为人朴实;艾勒里则是纯粹的理论家。

在侦破案情时,常常各不服气,时而争吵,时而又和好,但却是一对黄金搭档。

在《希腊棺材之谜》、《荷兰鞋之谜》中大显神威,使读者大开眼界。

  5.德鲁里•雷恩  美国作家艾勒里•奎恩笔下的名侦探。

早年在莎士比亚戏剧中演过主要角色。

后来隐居在纽约郊外一座哈姆雷特庄园。

两耳失聪,目光格外犀利;到了花甲之年,依然精神抖擞,风度不凡。

那张严肃端庄的脸上没有一点皱纹,声音宏亮,擅长化妆术,看上去不像一个老人。

每次受到警方邀请前去破案,总喜欢念莎士比亚剧中台词。

在揭示疑案之前,要发表一番演讲。

比如他认为。

犯罪是借助疯狂的激情实施的,一种暴行;自己虽是一个聋子,却有一双识破罪犯心理的眼睛。

曾在《X的悲剧》、《Y的悲剧》中大显身手。

  6.奥基斯特•杜宾  世界侦探小说舞台上第一位名侦探,美国作家爱伦·坡笔下的人物,先后在《莫格街谋杀案》、《玛丽·罗杰神秘案件》、《金甲虫》、《你就是杀人凶手》、《被盗窃的信》中大显身手。

杜宾是法国名门之后,因生活屡受挫折而以书为友。

爱好幻想,喜欢一大早拉上窗帘在烛光中思考,并以其独到的分析能力与丰富的想象力,解开了多起凶杀之谜,成为风云一时的人物。

杜宾的搭档是一位呆头呆脑,自命不凡的记者,从而衬托出杜宾的推理能力。

  7.亚森•罗平  法国小说家莫里斯•勒布朗笔下的侠盗,也是一名侦探。

侦探本事与福尔摩斯相比并不逊色。

亚森•罗平做强盗是出于义愤,因父亲冤死在狱中,母亲在社会上倍受歧视。

特点:神出鬼没。

擅长化妆,会改变声音与笔迹。

后来听从乳母劝告,当上了侦探,并大战福尔摩斯,为法国争得了荣誉,成为法国人心目中的民族英雄。

婚姻不幸,第一个妻子病死;第二个妻子被人害死;第三任妻子又因亚森•罗平忙于侦探工作,而作修女。

晚年隐居乡下,在院子里栽了许多蔷薇花。

谁也不知道,这个老人年轻时曾在100部小说中露面而大出风头。

  8.凡•杜森  美国作家雅克•富特雷笔下的教授侦探,教授的名气比侦探大。

是哲学博士、法学博士、医学博士、牙科博士、皇家学会委员,还有一些外国大学和学会授于的学位与头衔。

身材修长,有文雅清亮的学者风范。

前额特别宽大,人称“思考机器”、“电脑人”。

从不会弃棋,但运用逻辑推理,在30步内打败了世界棋王。

  名言是:“精神优于物质,思想能力可以支配一切。

”曾在《13号单间的问题》、《遗失的项链》等40余篇小说中频频亮相。

曾发生过沉船事故,幸亏他的夫人救了他。

  9.布朗  英国作家柴斯特尔顿笔下的神父,也是一位大名鼎鼎的侦探。

生就一副胖墩墩的身材,宽肩膀,圆脸膛,手里总是提着一把伞。

有人形容布朗神父像一只慢慢吞吞、垂头台脑的胖老鼠。

但人不可貌相,其目光锐利,可以洞察人的心理;平时沉默寡言,说起话来妙语如珠。

在《布朗神父的秘密》、《失败的布朗神父》中以灵感破案,凭直觉抓到凶手,令众人大吃一惊。

名言是“罪犯是创造性的艺术家,而侦探是批评家”。

  10.特仑特  英国小说家本特利笔下的侦探。

是世代画家,父亲是个绘画高手。

他2O岁就在画坛小有名气。

但一直把侦探作为最神圣的职业。

活泼、好奇、幽默,平时嬉皮笑脸烟瘾;外貌酷似唐•吉诃德,头发蓬松,不修边幅;身材瘦长,高额骨,留有小胡子,总之有点滑稽。

在《特仑特的最后一案》登台亮相,经过他的推理,破获了一起谋杀案;但最后的真相证明特仑特的推理完全错误,几乎造成冤案。

于是特仑特想改行,后来又在《特仑特介入案件》与《特仑特自己的案件》露面,大丢名侦探的脸。

但确是一个与众不同的侦探。

  11.约翰•桑代克  英国作家奥斯丁•弗里曼笔下的侦探。

1870年生于伦敦。

曾在圣玛卡勒特医院的附属医学专科学校学习病理学与法医学。

后来在博物馆工作,获得律师资格。

在侦探舞台上露面,几乎与福尔摩斯同时。

性格温和、敦厚、朴实,常常拎一只手提包出现在凶杀现场。

对疑案的侦探,依赖科学推理,不放过任何可疑踪迹。

擅长使用照相机、显微镜,精通笔迹学。

在《歌唱的回首》、《塔布勒的秘密》中有出色表演,人称“科学侦探”。

  12.杰西夫•卢鲁特博  法国侦探小说家凯思坦•卢鲁笔下的演绎推理专家。

职业是报社记者。

18岁那年,在法国塞纳河边的下水道里发现一条人的左腿,写成独家新闻见报,便被一家大报聘为专门报道案件的记者,月薪高达250法郎。

生就一个大脑袋,聪敏过人,破案如解几何题。

在《黄色房间之谜》、《黑衣夫人的香气》中大显身手。

经验是:重证据,根据事实来推理。

  13.波洛  赫尔克里.波洛是文学史上最杰出、最受欢迎的侦探之一,性格十分独特,鲜明易认。

他挑剔成性,毫不谦虚,足蹬名牌皮鞋,脸蓄神气胡子,十分特立独行。

在1920年问世的《斯泰尔斯庄园奇案》初次登场,50年内盛名不衰。

年经时,当过比利时警察。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逃到伦敦。

有一对闪着绿光的猫眼睛,八字胡神气十足.破案时运用推理,用“灰色的脑细胞”来识破假象。

强调用脑破案,不擅长格与与拳术。

坚决反对用歇洛克.福尔摩斯等其他名探的那种办案方法,他们精力充沛,细心检查指纹、鞋印、掉落的烟灰,或是折断的树枝。

  14.马普尔小姐  阿加莎•克里斯蒂笔下的第二号侦探,也是为数不多的女侦探之一。

住在英国的圣马丽密特丹.由于好管闲事,人们便送了一个“老猫”的雅号给她。

马普尔小姐一直没有结婚。

认为不论什么重大案件,仍与生活中的琐事有关。

并把备种罪犯的档案存在脑中,一旦找到可疑处,立刻串联起来。

  15.文泽尔(Wenzel,姓氏目前不详)  文泽尔系列侦探小说的主角,以冷静推理闻名于自由意志市的私家侦探。

曾任自由意志市第11警察分局探员,因不满在该市警界普遍存在的官僚作风和完全依赖于舆论的权力监督模式[6],于1992年3月辞职[7]。

并且因为一笔意外得来的赏金,得以实现自己成立独立侦探社的愿望。

文泽尔只吸万宝路烟(在小说中通常使用原文Marlboro),烟瘾较大。

在中学时期选修的第二外语为拉丁语,会说汉语。

关心时事,平时看《自由意志报》,但会让助手预先挑出文艺及时尚类版面,以节约时间。

对葡萄酒和欧洲历史略有研究。

最喜欢喝的鸡尾酒是摩吉托(Mojito),但自己不会调酒。

  16.霍桑  中国侦探小说家程小青笔下的大侦探。

体格魁梧,目光敏锐,具有超人的记忆力和推断力.好学,无论是生物、物理,还是哲学、法律,甚至对医学和搏击术和下过工夫学习。

有科学的头脑和进步的思想,长期受儒、墨思想的熏陶.是个“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的君子,也是行侠仗义、扶困济危的侠士。

在《霍桑探案集》中与各种不同类型的罪犯作智力的较量,有好几次差点被罪犯的迷阵所蒙蔽,但最终以准确的判断和勇敢的尝试,揭开了重重疑雾下的真相。

  17.包朗  程小青笔下的大侦探霍桑的助手。

专业作家,主修文学。

是一个富有望像力的人,但在破案中不如霍桑那样会灵活运用。

为人善良,性格顽强,有时为了试探霍桑的技能,故作狡猾。

脾气有些急躁,处事过分拘谨小心.他的勤奋、忠诚深得霍桑的赞许。

与霍桑在《舞后的归宿》、《灰衣人》、《血手印》、《白衣怪》中有出众表演。

包朗和霍桑不仅是好同友,更是最佳的黄金搭挡。

  18.梅格雷  比利时著名侦探小说家乔治•西默农笔下的警官,也是世界有名的大侦探。

巴黎司法警官。

身高1.8米,体壮如牛。

为人稳重、朴实,不为小事而计较。

办案有主见,对上司不唯命是从。

除了睡觉,平时烟斗不离口。

在案件毫无进展时,就叼着灭了火的烟斗独自沉思。

对于守口如瓶的罪犯,在审讯时,用骑马的姿势跨在椅子上,步步为营,软硬兼施,终于打开缺口。

在 50多起棘手的案件中频频亮相。

同情弱者,敢于与暴力集团作斗争,从不屈服于任何压力。

现住在巴黎的一幢公寓里。

最乐于的是与美丽的妻子一起消磨时光,可惜这样的机会太少。

  19.马克斯•卡拉多斯  美国作家厄内斯特•布拉默笔下的盲人侦探。

出身于美国贵族之家。

年轻时与朋友外出郊游时,不幸被树枝扎瞎了眼睛。

这场悲剧,却使他的感觉变得格外灵敏。

指尖如同眼睛,可鉴别古币、信件与印刷品。

有一位名叫帕金逊的男仆。

帕金逊身怀绝技,又是过目不忘的天才,主仆两人搭档,侦破了不少疑案。

因是个盲人,在破案时不会被假象所迷惑。

运用推理抓住案件的核心,很了不起。

平时黯然无光的眼睛,一旦来了灵感,盲人侦探的眼睛中仿佛闪过一道彩虹,于是案子水落石出。

  20.奥普  美国作家达谢尔•哈梅特笔下的硬汉。

曾是美国著名平卡顿侦探社的侦探。

年约40多岁,体重80公斤。

性格倔强,体壮如中。

贪图钱财,但对调查工作一丝不苟,敢于与凶犯搏斗;不畏艰险,行动迅速,胆量过人。

认为当侦探是一种乐趣,追踪罪犯是一种运动。

奥普开创了野蛮派侦探时代。

在《血腥的收获》、《诅咒》中有出众表演,令人叹绝。

  21.马洛  美国小说家弗兰伊格•莱斯笔下的侦探。

个子矮小,很能喝酒。

年轻时当过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赚了钱就到酒吧去一醉方休;因为醉后开车,有被送到拘留所过夜的记录。

自称酒仙,喜欢与舞女交朋友,把她们口袋掏空。

一次醉后,卷人一桩古怪的凶杀案,凭他的智慧,巧妙地解开了谜底。

在《成功的杀人案件》、《惊人的犯罪》中有上乘表演。

酒精让他有第六感觉,又给他破案带来了喜剧色彩。

人称芝加哥首屈一指的醉仙侦探。

  22.麦克罗•西恩  美国作家布赖特•哈里德笔下的私人侦探。

满头红发,满脸皱纹,但笑起来很温和,令人猜想不出此人是一个强悍的硬派侦探。

在美国迈阿密一带很有势力,手下耳目众多。

每次发生案件,总比警察早一步赶到现场,临危不惧。

习惯动作是手拉耳垂,据说是为了长寿。

酒量较大,但只喝白兰地,其他名酒不沾口。

在《死的红利》、《金发陷阱》中出手不凡.后来与一少女相爱而结婚,婚后少女因流产去世。

这一打击使他变得判若两人,从此红毛侦探在侦探小说中消失。

  23.詹姆斯·邦德  是一套小说和系列电影(007)的主角名称。

小说原作者是英国作家伊恩·弗莱明(Ian Fleming)。

在故事里,他是英国情报机构军情六处的特工,代号007,被授权可以干掉任何妨碍行动的人。

他的上司是一位神秘人物“M”。

  世界上最著名的秘密特工是“从未当过间谍的间谍”詹姆士·邦德。

他为英国情报局工作。

他的经典开场白是:我的名字是邦德,詹姆士·邦德。

他既是一个出色的间谍,也是一位风度翩翩的绅士。

他举止文雅,衣着得体。

他的衣服出自最好的裁缝之手,从不起皱。

他常驾驶一辆与众不同的跑车(阿斯顿马丁),并配有杀人执照。

他有许多的敌人,都是世界上最危险的敌人。

他们中的许多人只有一个欲望,那就是统治整个世界和世界上的所有人。

詹姆士·邦德的任务就是要阻止他们的野心。

他总是以它独特的方式杀死敌人。

在没有比詹姆士·邦德的故事结局更有戏剧性了

  24.人形佐七  日本著名推理小说家横沟正史笔下的名侦探。

与金田一耕助一样令人喜爱。

人形佐七外貌英俊,风度翩翩,是日本标准的美男子。

由于增长推理,便成了姑娘们议论的中心人物。

因为这个原因,其妻子不免常常吃醋。

徒弟辰五郎与豆六,都很机警。

除了协助师父破案,还为了维护师父的形象,故意作出一些师父与师母相亲相爱的故事来,以此来为师父脸上贴金。

侦探故事很有趣,在惊心动魄的搏斗中常有笑料。

于是读者也就很喜欢读横沟正史的推理小说,并喜欢这位美男子侦探。

  25.金田一耕助  横沟正史笔下的另一位名侦探。

年轻时曾去美国留学。

仗义疏财,替人解难。

后来回日本办了一家私人侦探事务所。

外表像个书生,皮肤白皙,头发乱蓬蓬,穿碎白道花纹布上衣,破袜子,旧木履,一副不修边幅的模样。

谈不上风度潇洒,还有口吃的毛病。

但千万不要小看这位书生型侦探,在《本阵杀人案》、《狱门岛》中均有上乘表现。

擅长搜索足迹,检验指纹,按逻辑分类,最后推断出事物真相。

是日本家喻户晓的人物,在60年代大出风头。

至70年代很少见之于报端,有人说他已经退休。

  26.钱形平次  日本作家野村胡堂笔下的名侦探,与江户川乱步笔下的明智小五郎齐名。

住在东京一条僻静的街上,室内简陋,几乎毫无陈设。

是世代侦探,其祖父与父亲都是吃侦探饭的。

本人练就一种绝技,用四文钱钱币击打罪犯,百发百中。

为人主持正义,极富同情心。

生平痛恨两种人:一是横行霸道的武士,二是贪得无厌的富豪。

从不屈服权力与金钱,最痛恨见利忘义之徒。

生活清贫,常常靠典当来度过生活难关。

烟瘾很大,两个手指被熏得焦黄。

被称为平民侦探,是日本大众心目中的名人。

  27.神津恭介  日本著名推理小说家高木杉光笔下的名侦探。

外表文雅,风度翩翩,是个聪明的美男子。

出生于宇都官市的菊花街。

父亲是鸟类学者。

母亲是唱流行歌曲的歌星。

早在高中时就会讲英语、德语、俄语、希腊语、法语、拉丁语六国语言,被称为神童。

后来进入东京大学学医。

第二次世界大战时,作为军医去过中国。

因精通犯罪心理学,侦破多起凶杀疑案,被称为“推理机器”。

不被纷坛复杂的表面现象所迷惑,总是一眼看穿作案者的破绽。

业余爱好弹钢琴。

对文学小说毫无兴趣,看不了三页,就会昏昏欲睡。

在《纹身杀人案》。

《成吉思汗之谜》中有出色表演。

  28.雾岛三郎  日本著名推理小说家高木彬光笔下的侦探。

身份是检察官。

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律系。

年轻有为。

精明于炼,还带一点男人的忧郁的味道。

喜欢沉思,联想丰富。

因为爱上恭子,被涉及到一桩凶杀案。

不殉私情,秉公执法,维护了法律的公正。

在《都市之狼》、《零的蜜月》、《鬼面谋杀案》中频频亮相,成为一个有正义感的侦探。

在破案中善于抓住案犯露出的蛛丝马迹,进行推理,从而一举破案。

有点神经质,但有很大的毅力与勇气。

  29.十津川  日本著名推理小说家西京村太郎笔下的侦探。

在东京侦察一课当警察。

是一个善良的男人。

脾气温和,作风细腻,与他的搭档龟井探长配合默契,常常以善心把读者引入迷途。

先后出现在《蓝色列车上的谋杀案》、《讹诈》、《恐怖的星期五》、《天使之谜》等中。

重视对嫌疑犯的背景调查,为龟井破案提供了有力证据。

是一个讨人喜欢的侦探。

  30.龟井  西京村太郎笔下的侦探。

是东京侦察一课的侦探。

身材魁梧,40多岁。

口头禅是:“他妈的

”遇到凶杀案,情绪很容易激动,常和十津川同出同进,是一对很好的搭档。

如果说十津川是冷静的侦探,龟井则敢作敢为。

耐力很好,善于奔跑,不怕吃苦,在破案时十分老练。

尽管他并不老,十津川却叫他“老龟”,龟井也引以自豪。

在《恐怖的星期五》、《天使之谜》、《讹诈》中有令人叹服的表演。

是日本读者熟悉而喜爱的侦探。

  31.栋居  杰出的推理小说家森村诚一笔下的侦探。

从小,母亲在战乱中跟一个军官私奔。

父亲是一个穷教师,因阻止美军强奸日本妇女,被美军打死,这就形成了其孤独的性格。

当上侦探之后,常常一言不发,运用推理来破案。

在《人性的证明》中,从凶杀现场发现一顶草帽和一本诗集,深入调查,使八杉恭子在人性面前低下了头。

为了查找证据,坚韧不拔,使冷酷的八杉恭子恢复了人性。

  32.铃本芳子  日本著名推理小说家赤川次郎笔下的女侦探。

22岁时继承父亲留下的巨额遗产,却被贪婪的叔父关进疯人院。

机智的铃本芳子在疯人院巧遇福尔摩斯等一批大侦探,和他们成为朋友。

残酷的现实,使其走上女侦探之路。

凭着年轻又有头脑,办案细心而处事精明,与福尔摩斯联手破获几起大案,从此名震天下。

是推理荒诞剧的女主角。

正直,善良,干练,成为日本青年喜爱的艺术典型。

  33.金田一一  佐藤文也笔下的少年侦探。

金田一一是大侦探金田一耕助的孙子,智商高达180的天才少年,在推理方面有极强的头脑。

和他的青梅竹马美雪一起经历了无数凶险的杀人事件,面对匪夷所思,杀机四伏的疑案,身临险境,每个蛛丝马迹都成为解谜的关键

层出不穷的巧妙杀人手段被一一破解。

“凶手就在我们中间

”语惊四座,凶手胆寒,一桩桩杀人案件水落石出

然而,现形后的凶手却总是于法不容,于情难忍。

天才少年不禁为其遭遇流下了同情的眼泪,也更令读者无限感慨…… 故事情节离奇,既贴近生活又超脱现实,推理性极强,读者群广泛,可谓开创了侦探推理漫画之先河,堪称巅峰之作

  34狄仁杰  狄仁杰,生于隋大业三年,即607年(一说生于唐贞观四年,即630年),卒于武则天久视元年(700年),唐代并州太原(今山西太原)人,字怀英。

武则天时期宰相,杰出的政治家。

  唐高宗仪凤年间(676-679年),年近不惑的狄仁杰升任大理丞,一年之内判决了 大量的积压案件,涉及1.7万余人,无冤诉者,一时名声大振,成为朝野推崇备至的断案如神、摘奸除恶的大法官。

狄公断案如神之说应源于此。

  35.世界上第一位私人侦探  法国人佛朗科斯·尤根·维多克(Eugene Francois Vidocq),世界上第一位私人侦探,生活于十九世纪法国,他曾经有过犯罪前科,并因此入狱;他还是一位化装大师,一会扮成绅士,一会装扮成女士,尾随在犯罪嫌疑人后面,然后揭开他的帽子,大叫:我是Vidocq

Vidocq是世界上最早研究反犯罪技术(诸如弹道学)的先锋者,他的研究成果后来广为F.B.I.所使用,同时他还帮助巴黎警署建立了第一个侦探小组,教授他们秘密侦察技术和弹道测试技术。

侦探小说家柯南道尔、Edgar Allan Poe和法国小说家雨果等皆以他为原型创造了作品中英雄形象。

  36.明智小五郎  明智小五郎为江户川乱步笔下的名侦探,1925年一月,在《口阪杀人事件》初次登场时,是个大约二十五岁没有固家职业之高等游民。

研究心很强,具学者气质。

其研究对象是“人性”,因此他对犯罪学和侦探学的造诣很深。

  因这篇短篇获得读者的好评,同年作者继续在短篇《心理试验》《黑手帮》《幽灵》《屋顶里的散步者》等四篇起用为侦探,确立了思考型的天才侦探形象。

  1926年以后,江户川乱步受杂志社恳请,开始大量作通俗长篇推理小说, 明智小五郎在这些作品里变为具有打斗能力的行动侦探。

  1926年以后的明智,跟著时间成长,他创立“明智小五郎侦探事务”,有一个美貌聪明的女秘书,后来他与她结婚。

而有一个助手小林芳雄,小林是乱步的少年推理小说《少年侦探团》系列的少年侦探。

  战后,江户川乱步专心于推理文学的研究,很少创作,1955年发表解谜长篇《化人幻戏》时,明智小五郎已五十岁,不再如从前去打斗,回复初期的心理分析法去解谜了。

  38.中禅寺秋彦  京极夏彦小说 京极堂系列的主人公。

  中禅寺秋彦是旧书店“京极堂”的店主,副业是帮人除鬼驱魔的祈祷师,即阴阳师。

  出生于恐山,七八岁前在下北半岛长大。

  学生时代像个肺痨患者,气色极其不佳,身材瘦过头。

与关口巽、榎目津礼二郎、木场修等人交往密切,持续至今。

大学毕业的同时与中禅寺千鹤子结婚,婚后稍胖了一点,但“那张不健康又不高兴的臭脸倒是与过去毫无两样”。

  战时被迫进行宗教洗脑(即强制改宗)实验。

这段经历很不愉快,本人后来也不愿提起。

  做过一段时间的高中讲师,后来辞职,改建房子,开起旧书店——即京极堂【京极堂原来是千鹤子娘家的糕饼店屋号,中禅寺开书店时擅自挪用】。

与开钓鱼场“伊佐间屋”的伊佐间一样,后来店名直接变成了外号。

即中禅寺秋彦=京极堂  外加:包拯,服部平次,白马探,宋慈

三级法院四个判决 八年官司 一张白纸 说了什么事

论司法独立内容提要: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要求围绕这一中心进行必要的制度重构。

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不存在根本性的对立,两者的出发点都是要实现司法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完善对司法的监督是处理好两者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

关键词:司法独立制度构建司法监督随着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司法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在这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司法工程当中,司法独立无疑是能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口。

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有人称之为“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但日渐加快的社会民主化、国家法治化进程使这司法独立的种种不足暴露无遗。

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真正独立已经迫在眉睫。

一司法独立的含义概述对司法独立含义的理解,关系着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而要全面正确地理解司法独立,必须知道什么是司法。

在其他国家,普遍的观点认为,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既不同于立法、立法权和立法机关,也有别于行政、行政权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或法院,司法权即审判权或法院的职权,司法即审判。

例如,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

”日本《宪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设置的下级法院。

”[1]正因为如此,司法独立也称为审判独立。

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司法机关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机关指法院或国家审判机关,但对广义的司法机关的范围认识却不统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认为除法院外,还包括检察机关;第二种认为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机关都是司法机关;第三种认为除了第二种观点以外,还包括公安机关。

综观我国高等院校中的所有法学教材,一致认为中国法中的司法权既包括审判权,也包括检察权,我国的司法体制也体现了这一点,称法院、检察院为司法机关,这在中国是约定俗成的。

狭义的司法含义没有争议,也体现了司法改革的方向和意义,故本文所称司法采用狭义,界定为: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适用法律的活动。

要给司法独立下一个定义,其实并非易事。

德国学者将独立而不受干涉具体界定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

[2]从中不难看出,司法独立意味着一个社会中特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而这种自主性以排除非理性干预为内容、为标志。

所以,笔者这样表述司法独立的含义:经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排除任何非理性干预的法律自主性。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也认为:“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

”[3]宪法从审判权(狭义的司法权)运行的角度确定司法独立原则,而亨利?米斯则精辟地表述了法官独立、法院独立的重要性。

从中外学者的基本观点来看,司法独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含义就政治层面而言,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独立,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第二层含义是法院独立,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表现,包括法院独立于非法院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第三层含义是法官独立,既独立于其他职业的公民,又须特别强调法官与法官之间的自主性,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

法官个人独立与法院独立是司法独立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没有法院独立,单个法官无法履行其职责;同样,如果法官不能免于其独立审判可能会带来的种种担心,就不可能有独立的审理与判决,也就不可能有司法独立。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个人独立之间的关系就如同结构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没有一个好的结构,组成部分豪无根据,没有组成部分,结构毫无意义。

[4]正因为如此,绝大部分国家的司法独立都十分强调这两个方面,据对世界142部成文宪法的统计,有105部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

[5]如德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日本宪法第76条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和法律的拘束”。

保障法官独立也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尤其是法官制度的核心,对于法官的资格、任命、任期、薪俸、惩戒、免职、退休等各个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主要的制度和措施有:一由法律家充任法官;二高度集中的任命体制;三法官的身份得到法官不可更换制、高薪制、专职制和退休制等制度的切实保障;四严格的弹劾惩戒程序。

[6]而我国,虽然法官法第八条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法官独立行使职责提供了保障,并也已正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承认法院内部实行法官独立审判,以顺应世界潮流。

[7]但实际上法官并未能够独立。

不论是从法院的内部结构还是从审判方式来看,包括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及法官个人和法院的关系,中国的司法制度基本上建立在机构独立与统一的观念之上,法官个人独立在整个制度中并没有得到承认。

二司法独立的意义分析(一)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活动的一项原则,其本身又是由司法活动的本质所决定和要求的。

所谓本质,指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律。

而事物总是在一定范畴之内才能进行区别。

按照现代政治学的划分,国家的职能大致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大块。

立法以议事、决策和立制为特征;行政以命令、统筹和执行为特征;司法以中立裁判为特征。

这些不同的特点既是不同事物的本质特点,又使这一事物不同于其他事物而成为这一事物,而司法活动不同于立法、行政活动的本质就在于裁判。

耶林说:“法律的立场,就如一位公正的调解人,是要评判所有互相竞争的需要及主张。

”[8]公正对于司法裁判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法哲学家们通常认为公正在解决冲突这一特殊过程中具有更高的价值”,[9]而不公正的司法对一个法治社会的损害无比严重,“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弄坏了。

”[10]为保证具有如此重要价值的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要求行使该权力的机关和个人必须中立于争执双方,与争执双方及所争执的问题没有感情和利益的纠葛,更不能从属于或受制于其中的任何一方。

美国学者福布森指出:“不论成败,也不论好坏,裁判总是法官的使命。

不过裁判的正义总是与中立者联系在一起。

”[11]确实,中立并不必然通向裁判正义,但裁判正义必然要求中立,中立是实现裁判正义的必要条件,没有裁判的中立性,就不存在公正的判决。

虽然中立与独立不是同一含义,但实现中立要求司法独立。

司法不独立,却从属于或受制于他人,法官不得不服从权势者施加的种种压力,司法岂能保持中立?裁判者的居中立场一旦被动摇,公正的判决从何而来?我们知道,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中立为必要条件,裁判者中立又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换言之,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无法保障裁判者的独立地位就不能保证裁判的公正。

(二)司法独立有利于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法院和法官不仅是私人之间所生争执的公断人,而且还是行政权力乃至立法权力的“宪法裁决人”。

[12]司法真正独立能够缓解诸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司法不独立,导致的结果必然与我们希望和追求的效果背道而驰,南辕北辙。

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要不服法院的裁判,就可以不断地通过上访改变对其不利的裁判;允许当事人向司法机关以外的机关和部门申诉,其结果可能是使一方当事人暂时获得他原来的期望的满足,但是另外一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手段获得自己愿望的满足,于是纠纷就这样永无止境地进行下去,最后获胜的绝不是掌握真理或代表正义的一方,而是在诉讼方面更有耐心和更有毅力的一方。

[13]这样不仅无法解决矛盾,反而促使矛盾的激化,长期恶化下去,法律在广大群众的心中,只会一纸空文,“三级法院四个判决八年官司一张白纸”[14]的事例也将比比皆是,法律的终极权威性将不复存在,法律不再是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人们将寄希望于非法律途径解决本应按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社会的动荡不安可想而知。

只有司法能够独立,才能在公民心目中形成权威,法院才能成为任何团体和个人在受到他人或政府的不公正待遇时的最后选择,独立公正的审判,使败诉方承认失败并接受最后的结果,这就缓和社会的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司法独立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

“在资源有限的世界中,效益是一个公认的价值。

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行为更有效当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

”[15]在司法过程中,法院、当事人都要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它们构成了审判成本,而通过独立公正的审判,迅速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的数量和质量就是审判效果,以尽量少的时间消耗和物质的投入,实现更大意义上的公正已成为现代司法一个综合的理想要求。

司法独立,避免了不必要的人力投入,消除了许多不合法的影响裁判的因素,节约了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并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证裁判的公正和高效。

显然,愈接近于独立的司法愈有利于公平、效率的优化配置;反之,如果司法独立还只是一个遥远的理想,司法效益的实现必将受到很大影响。

在司法改革的各个环节当中,司法独立处于核心地位,犹如文章的中心思想,文章的各个部分不能偏离中心思想,同样,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都与司法独立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都围绕并体现着司法独立的精神。

可以说,司法独立是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司法独立的历史传统并十分看重“关系”的国度,司法独立显得尤为重要。

当打官司被戏称为“打关系”,我们在付之一笑的同时,更应该挖掘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现象的制度根源。

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事例也并不鲜见,这些绝不是文明的法治社会所可以容忍的。

党和国家早已敏锐地认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价值和深远意义,鉴于我国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尚不健全,党的十五大报告确立了依法治国,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健全司法独立制度的宏伟目标。

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司法改革是重点环节,不仅要改造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而且要引导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理念。

虽然制度的改良不能一蹴而就,但相对于意识形态的变迁而言,毕竟容易得多,况且制度的建立必然有利于与之相适应的思想的推广和普及。

三司法独立的制度构建与设想司法活动对于立法、行政而言,具有明显的软弱性和被动性。

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法官是在被动地适用法律。

“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支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政,而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

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有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和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为。

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要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

”[16]司法部门的弱小必然招致其他部门的侵犯,威胁和影响,却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

正如德国法学家沃尔夫甘?许茨所说,“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的独立,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问题。

”[17]如果不具备切实可行、坚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司法部门不受非法干扰,司法活动处于无法“自保”的尴尬境地,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土崩瓦解,社会将一片混乱,就无法克服朱总理曾痛心疾首地指出的“司法不公,而国危矣”的危险局面。

因此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独立的实现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改革法院设立体制,确保司法权完整运行,摆脱司法权的地方化,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众所皆知,由于司法机关的组织体系、人事制度以及财政制度等都受地方政府的管辖和控制,国家在各地设立的法院已逐渐演变为地方法院,由此而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相应的徇私枉法、任意曲解法律、弯曲或掩盖事实真相的现象不断蔓延升级,使司法的统一性遭到严重破坏。

在地方各级党委或组织部门的领导掌握司法人员升降去留大权的情况下,同级司法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而不受党委或组织部门领导的某些干涉,显然是不可能的。

司法人员有时难免处于要么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而被撤职、免职或调离;要么听之任之,违心办案而保住“乌纱帽”的两难境地

要消除这些弊病,根本的办法是改变法院的整体构成和运作机制。

章武生,吴泽勇两学者从整体性的角度提出了法院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认为全国各级法院可以这样设置:1.最高法院的改革着重于以下三点:第一,借鉴外国经验,对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案件进行限制;第二,最高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作事实审只作法律审;第三,取消最高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批复。

2.高级法院的改革,一是严格控制受理一审案件的数量,使其主要精力放在上诉案件的审理上;二是完全打乱现行的司法区与行政区重合的法院设置模式,按照经济、地理、人文等客观因素,从方便公民诉讼的角度出发,重新划分,全国可以设10个左右的高级法院为普通案件的上诉法院。

高级法院之下可设两个左右分院,这样现有的高级法院机构实际上可以得到保留,又可以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3.中级法院的改革,应当作为普通案件的初审法院来设置,并应当精简数量,但可设派出机构。

4.对于基层法院应当设简易庭和普通庭两种审判机构,但以简易庭和简易程序为主;法律规定范围的简易小额案件由简易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超出该范围的案件,当事人可选择向基层法院的普通庭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中级法院起诉。

5,对于人民法庭,应当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治宣传。

[18]这种构想能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司法权的地方化影响,具有极大的参考作用,在改革法院体制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

(二)建立法官任期终身制度和司法经费的全国统筹制度。

前述方案虽然能够较大程度的解决司法权地方化的不良影响,但由于要大面积地重构法院体制,工程巨大,在短期内难以实现。

[19]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审判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格局以及在人财物方面受制于地方的体制不会发生大的变动。

因此,建立法官任期终身制是较为可行的方案。

在实行司法独立的大多数西方国家,其法官都是由总统或内阁任命,一旦被任用,只要没有法定的失职和违法犯罪行为就一直任职到退休,任何机关和个人非依法定条件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降低、撤换其职务或者对其职务作出不利于他的变动,我国也可以借鉴这样的制度。

对法官的弹劾应有其所在法院提出,对法院院长的弹劾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这样法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无后顾之忧。

这种制度一方面解决了地方党政随意更换“不听话”的院长、法官的老大难问题,使司法独立在人事上有了切实的制度保证,另一方面也无需增加新的的审判机关,无需新增大量司法人员。

二是建立司法经费的全国统筹制度,具体方案是每年初由地方各级政府按照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或财政收入总数的一定比例逐级上缴中央财政,然后由中央财政部门全额划拨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按人数和地区情况逐级下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这样做虽然给财政部门和中央司法机关增加了一些工作量,但切断了地方政府部门借此干涉和影响司法工作的渠道,为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保持独立地位提供了可靠保证。

(三)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审级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仅在实质上是自己监督自己,在具有一定利益关系的情况下根本发挥不了任何积极作用的内部监督,而且也是被打上了行政化的烙印,实际上架空了审级制度,取消了二审程序,使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上诉没有意义的症结所在。

现实中,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现象比较常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常以“批复”、“复函”、“解答”等方式“指导”下级法院处理具体案件,其实质仍然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具体审判行为的直接指导,[20]有违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的司法独立要求。

其实,法院等级的不同只是审级的不同,受理权限的不同,裁决终极效力的不同,而不是上级法院应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进行指导、约束。

上级法院可以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是为了纠正下级法院已经出现的错误,并不意味着后者成为前者的下属。

尤为重要的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纠错程序是以上级法院不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为前提的,如果上级法院经常提前介入下级法院的审判,则下级法院的判决体现的就是上级法院法官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二审程序不可能实现纠错的功能。

也难怪越来越多的人对上诉失去了信任和兴趣。

因此,必须从制度上消除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可能性,实现各级法院之间的真正独立,让审级制度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四)改造审判委员会的运作机制,保证法官独立和司法公正。

审委会制度在历史上对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发挥过重要作用。

鉴于目前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总体上仍不高,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确实难以作出决断,在杜绝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时,难免会在如何裁判上犹豫不决,特别是新形势下,各种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院又必须作出处理,调解也常达不成一致意见,在这样的情况下,让一个由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学识相对较高的法官们组成的审委会来作为人数众多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确实能起到集思广益,兼听则明的作用。

但审委会的组成大部分为外行,了解案情的内行――该案的承办人却没有表决权;其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序和过程不具有最低限度的公正性,换言之,其是通过剥夺原告、被告与其他当事者的基本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来运行的;由于审委会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启动和讨论,讨论案件的范围存在任意扩张的可能性,讨论的案件越多,对单个案件讨论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就越少,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大,其实施结果无法使人满意。

[21]成员们不参加庭审,只依赖承审法官的汇报就对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作出决断,确有武断之嫌,如果承审法官在汇报时由于主官或客观的因素而对案件的把握有所偏误,无疑会造成错判,浪费了诉讼资源,降低了工作效率,既非公正,又不高效。

更严重的是,由于审委会成员都是院长、庭长,常过问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以其高人一等的身份干涉法官独立办案。

所以必须重新制定审委会规程,确定其合理权限,严格限定其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规范其工作程序,使审委会审理案件不能游离于审判规则之外,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进行,在亲自体验和个别感悟之上建立内心确信,而不是听听汇报就随意作出判决。

同时要提高审委会成员的业务素质要求,避免谁行政职别高谁就是其成员的弊端,应以法律意识、专业知识、办案能力,工作经验的综合水平为选拔标准。

这样才能避免其短,发扬其长,维护司法独立,提高审判质量。

(五)建立法官平等化、专家化制度,确保法官之间互相独立。

我国法官队伍虽然庞大,但素质确实不高,而且个体之间也参差不齐,这是不争事实。

第一,但一型的人多,复合型的人少;第二,经验型的人多,知识型的人少;第三,成人教育培养的人多,正规院校培养的人少。

[22]这样的整体构成使众多的法官缺少深厚的人文素养,缺乏扎实系统的理论功底,难以养成以法律的概念去思考问题的习惯,更不能形成良好的继续学习的氛围,缺乏敬业精神。

也许正是为了适合素质不高的状况,法官之间人为地出现了不同的等级,使法官之间无法平等。

在同一审判中,由于等级不同,对案件的意见得不到同等的对待等奇怪现象,也就有制度根源可寻了。

出现这些情况确实不足为怪,却使合议庭在较大程度上变相成为独任审判。

等级有别是行政权的特征表现,目的在于使下级服从上级,保证行政命令的传达与执行,与法院的运作要求完全背离,法官被划分为三六九等,无疑是司法独立、法官独立所不容的。

正如贺卫方所言,等级的划分过于细致和繁琐,可能造成法官对级别问题过于敏感,产生严重的级别意识,法官是一种反等级的职业,法官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如果在相关的制度安排方面过分强化人们的级别意识,导致法官过于关注上级法院或本院“领导”的好恶,就很可能破坏司法独立。

[23]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要求,而法官独立也需要法官具有独立判断的经验和智慧。

“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适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

”[24]法官要胜任这样的工作,非得有大智慧高素质不可。

而我国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要求太低,加上一些政策性的任命,法官距离专家化的差别很大。

由不合格的人充当专业性、实践性要求很高的法官,司法裁决的低劣质量以及司法的不公和腐败可想而知。

我们的一些法官逐渐失去民众的信任,其素质低下是一大原因,也正是法官群体这种自身难以克服的缺点使他们自己无法意识到独立的价值,根本不能、不愿去追求自己的独立意志,成为制约法官独立的存在于法官群体当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六)制定传媒活动的规则,科学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建立新闻审查和司法记者资格考试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类新闻媒体迅速发展,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宣传、引导、监督作用;同时,我们也经常看到某些报道干扰了司法独立,制定科学的规则对司法独立和新闻舆论对司法的监督都有积极意义。

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问题上,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是一对矛盾,矛盾并不只意味着此消彼长的简单对立,而是对立与统一的有机结合。

确实,新闻自由与审判公平既具有正相关关系,又具有负相关关系;其正相关关系,是指负责任的报刊媒体应当是公正有效的司法运转所必不可少的辅助机构;其负相关关系,是指新闻自由在追求自由报道的过程中有可能对公平审判构成的侵害,以及司法机构为避免因相关报道使自身的运作陷于瘫痪而设计并采取的限制媒体采访和传播功能的措施,以及由此引发的与新闻自由的冲突。

[25]新闻自由发挥推进公平审判的作用,还是造成妨碍司法独立的影响,其实不在于新闻自由本身,对新闻报道司法的活动勒令禁止未必是科学的举措。

提高新闻工作者的素质,制定可行的规范,使新闻自由按章运行,完全可以发扬新闻对司法的促进功能,避免其与司法的负相关关系。

只要使这样的负面作用失去了兴风作浪的条件和基础,新闻自由能够达到对司法有利而无害的境地。

新闻讲究真实、及时,真实需要一定的时间去调查事实真相,而及时性的特点对调查的时间作了较大限制,两者可谓此消彼长,不可兼得。

优秀的新闻记者应采取科学的态度,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对两者的关系作不同的处理和协调。

某些情况下,新闻报道的轻微失实无法避免,这也可以谅解,但如果是关于庄严的法律方面的报道就不能不采取慎重的态度,应该更多地关怀真实。

在当代信息社会,报纸的法律专栏、电视的庭审直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法律意识也相应提高,是件大好事。

也正是如此,如果法律报道不真实,将对当事人和法院乃至法律的权威造成极大损害,甚而影响社会稳定。

而在法律报道过程中,有些记者在案件尚未审结时就采访专家、发表评论,甚至根据自己的意愿修改专家的专业化表述,由于新闻的影响范围广、程度深,已给司法的正常运行造成不少障碍。

因此,非常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规范使新闻和司法两全其美,对涉及法律问题的报道各新闻单位应该严格把关,设立合法性审查制度,以确保其真实有据、合理合法。

鉴于我国部分记者的法律素养对于司法报道的要求仍有需提高之处,可以尝试建立司法记者资格考试制度,让一些素质高的记者专门或主要负责法律方面的报道,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记者不得进行这方面的报道,这既有利于对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又可以尽可能的不影响司法独立。

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培养专业的司法记者队伍,应开设司法记者专业的大学课程,使这些学生既懂法律,又掌握新闻知识,由这些经过专业训练的人才担任司法记者,将在保证司法独立的情况下发挥巨大的监督作用。

四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我们追求司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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