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朝司法
资料一: 宋朝的司法机构 宋朝的司构,也是按照中央集权建立的。
宋朝把全国分为诸路,每路都设有转运判官,是朝廷特命的路一级常设官员,其主要任务是协助转运使管理刑事和民事审判事官。
宋制地方原则上只分两级,一般由各级行政长官即地方政府首脑兼理司法。
县级司法审判事务由县长官知县事全权职掌,并且以亲自参与审判案件为原则。
县以下的镇岩官员,无权审理案件;其社首、甲首也只能在州县官员的监督下,处理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
可见,县为宋朝司法机构的基层单位。
州级(与州同级的机构还有府、军)司法审判事务由州的长官即知州事、知府事和军监掌管。
进行为了控制司法和监督地方官吏,在各州特设通判,作为州的副长官。
全州的行政公事都须经过通判,才得施行。
同时,朝廷还选派幕职官员,如判官、推官等,以佐理知州,处理全州的行政和司法事务。
其掌管检法议罪的,有司法参军;掌管调查审讯的,有司理参军。
因开封府在京师,在司法官员的设置上有些特殊的规定,实际上不同于其他州、府。
开封府除设府尹一人外,还设有判官、推官四人,分日轮流审判案件。
另设左右军巡使判官二人,分掌京城地方一切案件的审讯;左右厢公事干当官四人,分管检查侦讯和处理轻微事件。
此外还设有司录参军一人,处理户口婚姻等纠纷。
(原来开封府有这么多官,可怜的包、策、昭三个人要干这么多活,累也累死了
) 宋初,在其中央主要设立刑部和大理寺分别共掌司法。
大理寺长官不设专职,以判寺一人为首,兼少卿事一人为副,均由其他官员兼任。
下设详断官和法直官等,办理具体司法事务。
寺不设监狱,所有人犯都寄禁在开封府狱(怪不得开封府的监狱很拥挤)。
真到神宗时改革官制,大理寺正副长官,才开始设置专职官吏,并恢复大理寺狱。
(这就是后话了) 此外,宋朝的中央司法机构中,还设有御史台。
以御史中丞一人为台长,往往由其他官员兼任;以知杂待御史一人为副,主持台务。
下设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检法、主薄等官,办理对违法失职官吏的侦讯,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行使监察职务。
与大理寺不同的是,御使台有拘禁犯人的监所,称为台狱,监禁它所主办的案犯。
宋朝的司法制度,实际上是三级三审制。
宋朝的基层司法审判机关设在县一级,由其知县负责。
但县级司法机关只能处理杖刑以下的刑事案件;徒以上的,知县搜集证据,并对案件审理明白,然后上送州里,这称叫“结解”。
县知事对于刑事案件,原则上应亲自审理。
县属镇岩官员,只能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以笞为限,应处杖以上的案犯,即送县讯办,不得自行决断。
杖以下的刑事案件,由县判决执行,知县署名。
县狱只羁押未决犯,已决犯笞、杖罪的行刑后即释放,徒以上的犯均要上解州里,故不羁押已决犯。
(想起很多单元里的县令,都在法场监斩呢,真可怕
) 州一级司法机构,包括府、军,在宋朝司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埋廷也特别重视。
除知州事外还特设有通判作为各州的副长官。
全州行政、司法公事都须经过通判签署(当时叫签议连书),方得施行;否则,无效。
同时,朝廷又直接选派幕职官,比如判官、推官等佐理知州,处理全州行政、司法事务。
凡属处徒以上的案件,均需送到州里处理,州可以判决执行徒以上直至死刑的案件。
州的审判程序,大致分为推鞫,检断和勘结三个阶段: 所谓推鞫,就是巡检、捕获犯人,或者由县衙解送人犯到州后,先由司理参军审讯,传集人证,搜集证据。
(昭的活儿) 所谓检断,即检法议罪的简称,就是由司法参军,根据已经得到和查证落实的犯罪事实,检出适当适用的相应法规,评议确定应当判处的罪名和刑罚。
(策的活儿) 所谓勘结,就是由朝廷选派的幕职官,即判官或推官,根据审理所得到的案情事实际和检出备齐的有关法规,进一步分析研究案情,或者视需重新直接审讯犯人,就定罪量刑作成判稿,报请行政长官知州签发。
最后,由知州根据判稿决定判词,并签署判决,对外发布公告周知,有所趋避。
(包的活儿) 案件的判决虽然是以知州的名议发布的,但是参与判决的判官或者推官,以及司理、司法各参军,要负边带责任。
因此,上述有关官员对判决如果有异议,应当及时申请知州更正;如果知州不采纳此议,可另写反对意见的文书呈送路的提刑司,保留意见,这称作议状。
倘若以后发现判决有重大错误时,有议状在先的官员,可以得到免除连事处罚;或者路的提刑司就是因议状而发现原判决的重大错误,并借以得到及时纠正者,而持有议状在先者,还可以得到庆有的奖赏。
宋朝最高统治者,以此奖惩办法来提高司法官吏责任心,保证办案质量。
(要照这么说,包包每惩办一次贪官污吏、每平一次冤案就要跟着连带一批官员才是呀
看来和包包同一时期做地方官,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 死刑案件,事关人命,宋朝在司法制度上的作有特殊规定。
因而,知州在审判死刑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认为某案有“法重情轻,情重法轻,事有可疑,理有可悯”等特殊情事时,知州就应将全部案卷送请朝廷裁判,这叫奏谳。
凡奏谳的案件,都要由大理寺详断。
当然,犯罪事实明白,证据充分,定案准确,适用法律也没有疑义,罪犯本人又已经认罪的,当然就没有奏谳的必要了。
(审不清楚的案件没看几件上交大理寺的,倒是有不少上交到包青天这里来呀
)《宋会要》“刑法四”的规定:凡应奏谳而不奏谳,或者不应奏谳而奏谳的,知州都要受一定的处分。
这样就可以防止地方官吏在办案上的专断或者推诿。
宋朝对死刑案件还规定有“翻异”制度,即准许呼冤。
凡已经判决尚未执行的死刑案件,罪犯本人和他的家属都可以鸣冤,这在当时称作“翻异”。
刑律规定,案件一经翻异,司法机关便需再审理一次,这称为“复推”。
(这种情况“包青天”得到了充分的展示) 凡在提刑司录问时,即因复核而审讯时翻异的,提刑司应当差遣原审官以外的法官审理,称叫“别推”。
这在宋时叫不干碍官司,类似现代的回避制度。
如果案件是在提刑司详复后核准执行时翻异的,则应由该路其他监司审理。
假如本路监司都有干碍,比如同犯人有亲友关系等,那就应当由邻路提刑司审理,以免枉法裁判,(想起《狄青》单元里的大理寺官员,他的女儿就是被怀疑被狄青所杀,老人家一点也不避嫌)再审后,仍有鸣冤的,那就要直接请示朝廷,这称为奏裁,由皇帝决定。
宋朝还规定,凡天下大辟罪(即死罪)案件,都要送朝廷刑部复审,同时朝廷也经常派出使臣到各地审理案件。
就是说,一切死罪案犯都须先经过刑部详细复核。
(那为虾米包包可以在公堂上直接铡人呢
答:因为包包的铡刀是御铡
)而由各州奏谳的刑事事案件,大理寺复审后,最终还要交到刑部详复,然后自送审刑院详议。
由此可见,大理寺的职权是相当有限的。
大理寺的审判事务,具体分工还是严格的,其左部负责断刑,掌管全国官员、将校被检举犯罪的事件,和死罪案件以及其他报请复审的案件;其右部负责治狱,即掌管京师各机关职官的犯罪案件。
案件在大理寺经过详断作出定判,经刑部详复后,还须经门下省复核,门下省如果认为案件处理不当,则得依法驳斥,退回大理寺再行详断;刑部还须再行详复,或者由门下省直接予以纠正。
门下省通过,中书省仍得评议,如果评议结果认为原判不当,中书省可以直接向皇帝陈述异议。
假如皇帝也认为案件有疑义时,则发交两制(即指翰林学士和知制诰的中书舍人)、大臣(即指同平章事——宰相、参知政事——副相)、台谏(即指御史——御史中丞、谏官——知谏院)共同评议(这当时称杂议),再行决定。
(麻烦死了,还不如直接交给包包方便些
最可气的是,刑事案件这样层层把关,可还是冤狱丛生。
) 总之,审刑院、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为宋朝的司法机关,分工制约统统对皇帝负责;其司法制度也体现着这一高度中央集权的精神。
资料二 宋朝高度的中央集权统治也表现在司法制度方面。
司法权统归中央,皇帝直接控制司法,诉讼审判制度进一步发展,使宋朝的司法制度具有显著特色。
一、司法机关体系 (一)中央司法体制 宋朝沿袭唐制,中央仍以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为三大司法机关,各机构职责相沿未改。
太宗淳化二年(991年),为加强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朝廷于宫禁中增设审刑院,置知院事一人、详议官六人。
全国上奏案件,须先经审刑院备案,再发交大理寺审理和刑部复核,然后由审刑院详议,并奏请皇帝裁决。
这实际是在刑部之上又增加了一级复审机构,剥夺了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权力,使审判和复核程序复杂化。
神宗元丰三年(1080年)改革官制,裁撤审刑院,将其职权归还刑部。
此后,凡奉皇帝诏命所立案件,由朝官临时组成制勘院审断;由中书省下令所立案件,由诸路监司及州军等派官临时组成推勘院审断,从而保证了皇帝对重大案件的直接控制。
此外,枢密院有权参与军政案件的审判监督,三司及户部有权参与财政赋税案件的司法审判。
(二)地方司法体制 宋朝地方实行州(府)、县两级制,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各县有权审判杖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将审理意见报送州府判决。
各州有权审判徒刑以上案件,但死刑案件须上报提刑司复核,重大疑难案件要上报刑部,由大理寺审议,或经皇帝裁决。
在京畿地区,由开封府和临安府负责司法审判活动。
太宗淳化二年(991年),在州县之上增设路一级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派出机构,主要监督本路司法审判活动,复核州县重大案件,监察劾奏州县长官违法行为,以加强中央对地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时效与审判时限 宋朝对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已有明确区分,并分别规定了具体的诉讼时限。
1.民事诉讼时限与时效 为了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宋朝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时限的“务限法”。
所谓“务”,即指农务;入务指农忙时期,务开指农闲时期。
根据《宋刑统》“婚田入务”条规定,每年农历二月初一至九月卅日为务限期,州县官府不得受理民间田宅、婚姻、债负等民事诉讼案件;如有民事纠纷,应在十月初一至次年正月卅日递交诉状,官府须于三月卅日之前审理结案;逾期不能结案,必须上报原因。
为防止有人趁入务之限阻拦业主赎回出典土地,宋朝法律补充规定:侵夺财产案件,虽在入务期限,“亦许官司受理”。
对于判决不服,可逐级上诉,直至中央户部。
为防止诉讼久拖不决,宋朝规定了审理民事案件的词诉结绝时限。
孝宗乾道二年(1166年)规定,州县半年内未结绝者,即可上诉。
宁宗庆元年间规定,简单民事诉讼,当日结绝;需要证人证言的,县衙限五日审结,州限十日,监司限半月。
[14]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太祖时规定,因战乱出走而返回认领田宅者,超过十五年,官府不再受理。
《宋刑统》规定,田地房屋纠纷,事后家长、见证人死亡,契书毁乱超过二十年,不再受理;债务纠纷,债务人、保人逃亡过超三十年,不再受理。
南宋高宗时规定,买卖田宅满三年后发生纠纷,不得受理。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依法形成的民事关系和社会的稳定。
2.刑事案件的听狱之限 对于刑事诉讼案件,宋朝按大、中、小事分三类规定了“听狱之限”,要求司法官在限内结案。
如太宗时规定,大理寺分别限二十五日、二十日和十日,审刑院分别限十五日、十日和五日,各州分别限四十日、二十日和十日。
哲宗时,按案卷纸张多少,明确划分大、中、小事的三类标准:二十缗以上为大事,十缗以上为中事,不满十缗为小事。
同时规定:大理寺、刑部复审案件,大、中、小事分别为十二日、九日和四日;京师及八路地区复审案件,分别为十日、五日和三日。
[15] 对一些不能按正常程序审判的特殊案件,两宋规定有特殊的断狱时限,体现了灵活变通的特点。
(二)皇帝躬亲狱讼 宋朝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首先表现为直接介入司法审判活动。
太祖、太宗等都曾亲自决断案件,徽宗也常以“御笔手诏”断罪。
凡御笔断罪案件,不准向尚书省陈诉冤抑,否则以违御笔罪论处;承受此类案件的官府,也不得以常法“阻拦延误”执行;否则,延误一时杖一百,一日徒二年,二日加一等,三日以上以大不恭罪论处,罪止流三千里。
[16] 其次,皇帝还经常亲自录囚。
开宝二年(969年),太祖曾下令两京和诸州长吏督促狱掾,每五日一录囚。
太宗重申此制,并要求每十日向皇帝奏闻一次,后又将十日一录囚定为常制。
太祖、太宗还亲录开封在押囚犯,使数十人获得赦免。
南宋孝宗、理宗不仅每年大暑审录决遣,而且实行“大寒虑囚”[17]。
(三)重视勘验证据 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宋朝重视使用口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尤其注重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等调查取证。
官府设有专门检验官,并制定勘验法规,以规范检验的范围、内容、程序、规则,检验人员的责任及勘验笔录的文书程式等。
《宋刑统·诈伪律》有“检验病死伤不实”门,《庆元条法事类》也有“检验”门及“检验格目”、“验尸格目”等敕令格式,具体规定了检查勘验制度。
宋朝法医学的发展达到新的水平。
南宋理宗淳佑七年(1247年),湖南提点刑狱宋慈(1186—1249年)总结历代法医检验技术,结合自己的法医实践经验,编著了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获准颁行全国,成为官员司法检验活动的指南。
该书选定官府历年颁定的条例格目,吸取民间医药学知识,编成检复总说、验尸、四季尸体变化、自缢、溺死、杀伤、服毒等53项内容。
明朝以后,它还被译成朝鲜、日本、法、英、德、荷兰等国文字出版,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重要影响。
(四)鞫谳分司制度 鞫指审理,谳指判案,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
宋朝中央和地方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度。
中央的大理寺、刑部由详断官(断司)负责审讯,详议官(议司)负责检法用律,最后由主管长官审定决断。
各州府设司理院,由司理参军(鞫司)负责审讯及调查事实等,司法参军(谳司)依据事实检法用条,最后由知州、知府亲自决断。
鞫谳分司强调两司独立行使职权,不得互通信息或协商办案,有利于互相制约,防止舞弊行为。
另一方面,宋朝法律形式复杂多样,条文内容繁多,设立专职官员检详法条,也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
但是,鞫谳分司制度并不是解决司法腐败的根本办法,而且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方式,也不符合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五)翻异别勘制度 翻异别勘源于唐末五代,是指犯人在录问或行刑时推翻口供(翻异)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
宋朝录问是对徒刑以上案件判决前的例行程序,受审者可借此获得申诉机会。
在行刑前的“过堂”或行刑时,被执行人也可提出申诉。
对于这种申诉称冤案件,官府必须重新审理,称为翻异别勘。
宋朝的翻异别勘制度,分为原审机关内的“移司别勘”和上级机关指定重审的“差官别推”两种形式。
前者是在原审机关内将案件移交另一司法部门重审,又称“别推”。
宋朝中央及地方司法机构中,都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判部门,如刑部左、右厅,大理寺狱左、右推;案犯不服判决提出申诉,即移交另一部门重审别推。
后者是对移司别推后仍翻异者,由上级机关差派司法官员前往原审机关主持重审,或指定另一司法机构重审。
哲宗以后,翻异别勘制度有所变化。
凡在录问前或录问时翻异者,应移司别推;在录问后翻异,则要申报上级机关差官别推。
为了防止囚犯反复翻异,《宋刑统·断狱律》规定,翻异别推以三次为限,超过三次仍翻异者,便不再别推。
南宋以后,将其放宽到五推为限。
急求企业元旦晚会开幕词,两男两女主持的形式,谢谢
元旦晚会主持词(女)金鸡拂晨,啼破骄阳,吐故纳新;申猴隐退,鼎故辞旧,万象更新。
(男)满天的雪花,是飞舞的音符,以思念谱成乐章,用祝福奏出所盼,带给你,欢欣快乐的一年! 让我们一起静静地等待:未来、希望和光明就要敲响春天的钟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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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台历翻去最后一页,2010年已经成为历史。
回首时光年轮上又一度春秋寒暑,我们不禁感慨万千。
(男)刚刚迈越的365个昼夜,彷佛是365个台阶,横亘在未及尘封的历史上。
挫折,曾让我们心痛;喜悦,我们当然洋溢在胸中,春已归来, 让我们打开蜂箱吧, 那里有储存了一冬的甜蜜,今晚,就让我们踏着歌声的翅膀,向着成功——飞翔
(女)奔向成功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九院三大队四队2011年元旦晚会现在开始(男)岁末岁首,正是祝福和祈祷的时候,过去的一年,我们有欢乐也有苦恼,那就让我们虔诚的祈祷,为我们伟大的祖国祈祷,为可爱的善国祈祷,为新年祈祷,为未来祈祷。
请听,高一级部的小合唱《祈祷》。
(女)我们祈祷祝愿我们伟大的祖国更加繁荣昌盛,祝愿我们的善国更加平平安安,祝愿在座的各位快乐幸福
好运连连,请欣赏歌伴舞《好运来》(男)年轻,就应该有梦想,向着成功的方向,让我们驰骋千里疆场,请欣赏二胡齐奏《奔驰在千里草原上》。
(女)来到善国,爱上善国,善国是我们梦想的起点,善国为我们的人生导航,或许爱,在身边久了,我们忽略了记忆,那就让我们听一听高一级部李峰老师的《善国印象》吧。
(男)如果说老师是我们人生的摆渡人,他们撑起长篙,艰难的将我们渡向成功,那么,善国是老师们将我们渡向成功的渡口,因为,我们是在这里——起航
请欣赏初一级部的双人舞《渡口》。
(女)心存感恩,才会使我们的生命更加厚重;心存感恩,才会使我们道德的根基长存,吃水不忘挖井人,成功不忘摆渡人,母亲给了我们生命,我们首先应该感谢的,就是母亲
首先应该歌唱的,就是母亲
请听,高二级部邱海洪带来的歌曲《母亲》。
(男)可怜天下父母心
父母为我们可为操碎了心。
他们不仅希望我们快乐成长,还希望我们能有一手好手艺,这不,孙强和孙文清就学艺归来了。
(女)无论什么样的手艺,只要学有所成,也不枉费父母操心了;无论能否学有所成,只要尽最大努力了,也酸对的起自己了,无论如何,我们都不会懈怠的,因为我们知道,男儿当自强。
请欣赏初一小同学的武术表演《男儿当自强》。
(男)江南好,风景就成安,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能不忆江南。
真是如诗如画,真想现在就到江南走走,——同学们也动心了吧,那,谁带我们去呢,噢,高二级部的陈帅志和张朋来了,那我们就随他们的歌声神游江南吧。
我们听歌声里有没有小桥流水
(女)水,是江南的精灵,水也是山川大地的命脉,浏阳河的水流了几千年,时而软软细滑,时而慷慨激昂,都早已流进了我们的心田,请欣赏,古筝齐奏《浏阳河》。
(男)从浏阳河绿水青山、敲击心扉的梦里江南走来,回到我们的身边,看,又发生了什么事
请欣赏校园小品《天亮了》。
(女)男儿当自强,女儿也应当自强,只要我们脚踏实地,刻苦努力,走好自己的路,何愁不能走向成功呢
关键是,无论何时,我们都要有红梅一般的风骨,这也正是老师们对我们的期望。
请欣赏王淑娟、李利华老师的合唱《红梅赞》。
(女)时代变了,人的精神不可改变,当然,时代变了,我们也要跟上时代的步伐,紧跟时代的节奏,请欣赏高二级部的舞蹈《时代节奏》。
(男)一代又一代的革命者和建设者的努力,打造了我们今天富饶的中国,我们幸运,因为我们生长在这个古老而又永远年轻的国度;我们骄傲,因为我们有一个伟大的祖国,新年到了,我们最想说的话就是,祖国,我为您祝福,我为您干杯
让我们伸出手来,为祖国举杯
为祖国喝彩
《祖国,我为您干杯》由张兴军老师、王淑娟老师、李利华老师、王全全老师合唱。
(女)老师们、同学们,今天的晚会就要和大家说再见了,但我们的祝福不断,我们的祈祷不断,(男)新年的钟声就要敲响,祝福我们的祖国更加强大昌盛,祝福我们的善国更加郁郁葱葱,(女)祝福我们的老师在新的一年里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祝福我们的同学学习进步,再创佳绩。
且知盛世不遗贤,但临大事必须敬;精思宜放胆,已邃群科气自华。
(男)老师们、同学们,新的一年,让我们(齐)携手同行,奔向成功
一、开场白【女】: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男】:全院干警及家属同志们:【合】:下午好
【男】:申猴隐退,鼎故辞旧,万象更新;【女】:金鸡拂晨,啼破骄阳,吐故纳新。
【男】:在百花争妍,万紫千红的盛春,我们又迎来了新的一年。
在2005年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我们在这里欢聚一堂,共同庆祝良辰佳节。
【女】:以“回顾过去,开拓未来,团结奋进”为主题的通海县人民法院2005年春节年拜联谊会现在开始 !【男】:参加今天联谊会的有来自省市两级法院的领导,通海县五套班子和各部委办局及友好单位的部分领导,有通海法院的离退休干部、全院干警及家属,还有通海县“小白鸽艺术团”的老师也应邀盛情前来助兴。
【女】: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前来参加今天联谊会的各位领导、来宾、离退休干部及干警家属表示欢迎和感谢
【男】:台历翻去最后一页,2004年已经成为历史。
回首时光年轮上的又一度春秋寒暑,我们不禁感慨万千。
【女】:刚刚迈越的365个昼夜,彷佛是365个台阶,横亘在未及尘封的历史上。
挫折,曾让我们心痛;喜悦,我们当然洋溢在胸中。
【男】:在这继往开来的日子,我们四队喜气洋洋,把收获的喜悦和前进的激情,书写在庄严的军旗下,沉淀在公正的天平上。
【女】:在刚刚过去的一年里,在县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下、在县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在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带领下,通海法院全体干警同舟共济,团结奋进,不断创造了辉煌的业绩。
【男】:审判工作攀上新高峰,队伍建设焕发新面貌,法院改革取得新进展,司法为民谱出新篇章;【女】:规范化建设迈上新台阶,调研工作开拓新局面,后勤保障有了新发展。
在依法治县的画卷中,谱写了一首壮丽的篇章。
【男】:一年来,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按照“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通海法院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审判工作攀上新高峰。
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855件,审结1769件,各类案件的结案率平均为95.4%。
其中受理刑事案件259件412人,比去年同期的203件上升了27.59%,审结259件,判处各类犯罪分子412人,审结率为100%;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904件,比去年同期的754件上升19.90%,审结884件,结案率达97.79%;全年共受理执行案件692件,执结626件,执结率为90.47%,执结率比上年同期87.5%上升2.97%;未执结案件66件,比上年同期139件减少73件,把未执结案件数压到了历史最低限度。
通过对各类案件的依法审判和执行,及时有效地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依法调节了民商事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为全县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女】:做小事,铸大器铸炼精英法官;抓点滴,重长效打造钢铁队伍。
在队伍建设上,新一届党组重视加强对全院干警的监督管理,构建了“三全”体系和“三不”防范机制,审判纪律和廉政建设成绩显著,成为了全市法院中十多年来,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唯一一片净土。
【男】:全院干警清清白白立业,坦坦荡荡为人,顶天立地做事。
在全院孕育了一股浩然正气,筑起了一道防腐拒变的钢铁长城;形成了反腐倡廉“千斤重任大家挑,人人肩上有指标”的良好机制。
干警的大局意识、质量意识、公正意识和廉政意识得到明显的强化,各项工作全面开展。
一支政治强、敢思想、业务精、能吃苦的高素质职业化群体已逐步形成。
全院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评中,成绩突出;我院黄从发同志被市政法委评为“人民满意的十佳干警”。
【女】:宜将热血洒法庭,敢立潮头唱大风。
当你来到通海法院,处处可感受到一种难能可贵的氛围,一种敢为人先,开拓创新的胆识和豪情。
人们常如此评价:“通海法院的司法氛围很好,法庭肃穆而不乏明快,法官威严而又亲切。
更重要的是,你会感受到那种集体的锐气,那份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
【男】:突出“公正与效率”主题,紧密结合实际,从审判方式、审判机制、审判组织、执行工作、队伍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研究。
审判方式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实行了“阳光审判”工程,公开审判制度得到了全面落实;推行了“繁简分流”, 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了“简出高效,繁出精品”的目标;主审法官员额制和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得到了全面推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完善。
一年来6名民商事主审法官共审结案件884件,平均每个民商事主审法官审结147件;2名刑事主审法官共审结刑事案件259件,平均每个刑事主审法官审结129件。
当庭宣判率刑事达90%以上、民商事达60%以上,在全省基层法院中处于领先水平,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公正性得到了较好的体现。
【女】:一年来,全院以创建“服务型审判机关”为目标,坚持把司法为民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把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落脚点,“司法为民”谱写新篇章。
【男】:加强了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改造了立案大厅,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民“一站式”服务;坚持把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作为实践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内容,积极开辟诉讼活动的“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保证了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让真正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
【女】:如果说“公正与效率”是司法的目标,队伍建设是司法公正的关键,那么法院管理则是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渊源。
一年来,通海法院围绕管理做文章,向管理要公正,向管理要效率。
固本清源,从“大立案”转向“大流程”;系统谋篇,全面加强管理的广度和力度,逐渐走出一条具有通海法院特色的科技建院之路,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
【男】:2004年,通海法院以新的审限跟踪督办制度为契机,消灭了“超审限”案件,并使旧存案降至10年来的最低点,审判效率创历史新高,审判质量和文书质量明显提高,案件上诉率、发回重审率和改判率为全市最低;在攻克“执行难”方面有了空前的突破,实现了执行旧存案件历史最少、委托执行案件无存案、超执限案件为“0”的目标。
【女】: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物质装备明显改善。
一年来,通海法院充分依靠县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不断改善了办公和办案条件,“两庭”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迈上了新的台阶。
多年来一直困扰全院的400多万巨额建设欠款,得到了彻底解决,卸下沉重的包袱,促进了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交通工具落后的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提高了办案效率;完成了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安装,完善了整个网络工程建设,提高了办案的科技含量。
【男】:春风激扬化丝雨,丹青难写是精神。
记得有位哲人曾经说过:“人的精神是一个人乃至整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灵魂”。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通过全院干警的努力,一年来在全省法院系统中创造了四个第一:【女】:一是在全省法院系统中第一家启动了主审法官员额制改革,全面推进了法官队伍的职业化进程;二是在全省基层法院中第一家创办自己刊物《通海审判》,跻身于学习型法院的先进行列,此举受到了省高级法院领导的充分肯定;三是在全省基层法院中第一家制作法制电视专栏节目,我院与县电视台联合创办的旨在宣传法律,以案说法的《法庭聚焦》电视栏目,被通海群众称为《通海的今日说法》,成为了通海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亮点;四是在全省基层法院中第一家建成开通因特网站,实现了法院办公自动化和无纸化办公建设,实现了案件流程的智能化管理。
【男】:通海法院这种不畏艰险、敢于开拓的勇气;这种立意高远、小处入手的战略眼光;这种激扬奋进、自强不息的精神,无不发人深省,又无不令人荡气回肠。
【女】:桃李不言,下自成蹊,这些闪耀光环的荣誉来之不易,它凝聚着院党组的睿智和才能,它倾注了全院干警们的心血和汗水;这些闪耀光环的荣誉背后,饱含着多少创业的艰辛和苦痛,流传着多少拚搏的事迹和故事。
【男】:各位领导、同志们!听到这里,您是否会看到一支高效廉洁、业务精良和作风正派的执法队伍正在向您走来。
【女】:是的,这是一个闪光的群体,他们用自己的努力让天平在秀山脚下闪闪发光;这是一支蓬勃向上的队伍,他们用心血和汗水谱写了一曲人民法官之歌。
【男】:“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通海法院的各项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一定的成绩,离不开县委和上级法院的正确领导、离不开人大及政协的有效监督,离不开政府、各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和全休干警家属的大力支持。
【合】:在此,我们代表通海法院,向长期关心、支持法院工作的各位领导、社会各界人士及全体干警家属,表示衷心的感谢
【女】: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院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对于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海法院将紧紧依靠县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人大及政协的监督、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采取有力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加以解决。
中国普通话的由来
广义的普通话至少也有3000年的历史了,狭义的普通话也至少有300年(1728年雍正王朝以北作为官话)的历史了。
普通话的历史根据研究和史料来看普通话的由来最早要追溯到汉民同语的产生,但这只是普通话形成的一个基础,新中国成立后的汉民族共同语才叫普通话,同时也是中华五十六个民族共同的通用语。
中华民族共同语是中华民族内部共同用来交际的语言,是识别一个独立民族的标志之一。
(一)中华民族共同语1. 雅言汉语自古以来有方言,同时也有共同语。
汉民族共同语最晚在上古的夏商周时期就产生了时的民族共同语叫“雅言”,主要流行于黄河流域,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的语言就是雅言。
根据历史记载,春秋时候孔夫子时代管共同语叫雅言。
孔夫子的出生地用现在的地理方就是山东人。
孔夫子有三千多徒弟来自当时的各地,古代也有方言,各学生都讲自己的方言,孔夫子讲课的时候怎么能够让来自各地的学生都听得明白呢?因为当时有共同语叫雅言,所以孔夫子在讲学的时候用雅言,这样交际没有什么障碍。
这种叫做“雅言”的共同语言便是普通话的由来源头。
清朝朝审和秋审到底哪个晚一些??急求答案
已经把人搞昏了
一哈说是朝审先一天,一会又说朝审略迟于秋审
作好法官助理需要完成以下工作和职责: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法官助理的职责具体确定如下:“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四)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八)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九)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十一)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法官助理,是指专职审判辅助工作的司法人员。
他们在法官的督导下工作,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和案件管理有关的工作。
升旗仪式的主持人窜词,讲法律或未成年保护法
在社会运行中,人是最基本、最具活力、也是最可宝贵的要素,人的生存状况以及人的自身素质的全面、协调发展,是一个社会全面、和谐发展的基础。
如何保护和教育当今的未成年人,他们具有怎样的生存和发展的素质,将预示着未来社会可能达到的水平。
家庭作为人成长的摇篮和社会化的首属群体,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这是由家庭对人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和特有的功能决定的。
首先,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生存之必需。
作为生物个体,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动物是在自然环境中生存的,它们遵循的是自然选择规律和“丛林法则”,凭借遗传和本能便自然地获得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和自身的生存的能力,而人则不具备这样的特性。
正如美国学者伊恩·罗伯逊在谈到人的社会化时的这样一段描述:“在其他物种中,幼仔在出生或被孵化出来以后一般很快就能照料自己了。
而人类的婴孩却完全无能为力,在出生之后的好几年内都需要不断有人对他加以照顾和保护。
这一依赖期无论从绝对时间来看,还是从相对时间来看,都比其他动物长得多。
”②也就是说,一个人出生后,受与生俱来的生理条件限制,不能独立生活,必须依赖他人的抚养、照顾、教育和监督,否则就不能保证其生命的存活和健康成长。
人的这种生理特点,决定了具有育繁衍功能的家庭必然地承担起照顾和保护孩子的责任,这是普遍的规律,也是家庭最基本的和特有的功能。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在家庭保护一章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就是首先要为未成年人提供生存和成长所必须得吃、穿、住、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物质条件和以亲情为纽带的良好人际氛围,这种功能是学校、社会不能取代的。
第二,家庭保护赋予未成年人立足社会的能力。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
其目的是“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从广义上讲,教育是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特殊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
融入丰富教育内涵的保护,才能达到培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目的,才能使一个“自然人”成为一个“社会人”,获得的立足社会的能力。
培养这种能力即符合社会需求的素质,既不能靠遗传基因,也不能靠被动消极的适应,而必须依靠他人、群体和社会的打造,这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化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最先满足人的欲求及与之发生互动的是家庭及家庭成员。
家庭对人的重要性在于:未成年阶段是人一生中社会化的关键时期,主要生活空间是家庭。
正是在家庭中,开始了最初的人际交流、感情联系,开始学习语言、启蒙大脑,并开始将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内化。
而且家庭是以血缘、情感关系为基础,以经济关系相联系,成员之间最为亲密的社会群体,在家庭中教育者对受教育者情感的感染性最强烈、权威性最强,对现实生活的控制力最有效。
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社会生活单位,使教育与日常生活融为一体,具有内容上的全面性和明显的针对性特点,最有益于社会主流文化的传递。
一般来说,人都是通过家庭认识社会、走向社会的。
未成年人在家庭中获得的知识、观念、行为习惯、及其他人格特质,是人的全面发展中的最基本的要素,能够在人的初始阶段打下未来立足社会的能力积淀,对其一生产生重要影响。
二、家庭保护的实质: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对个人而言,就是尊重人的合法权利,尊重人的能力差异,尊重人的个性,尊重人的独立人格,不断满足人的合理需求,真正达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和突出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将未成年人作为权利的主体,体现了我国政府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对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重视。
从未成年人权利的具体含义来看,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享有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的各种条件;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的权利,以及就影响其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③这些内容贯穿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字里行间,在家庭保护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比如在新增加的内容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就是站在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立场上,对我国多少年来固有的“棍棒出孝子”、“不打不成材”观念的否定,是对父母凭借未成年人对成年人在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依赖性,任意伤害孩子行为的限制;再比如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这是对未成年人参与权的保护,即父母应当把孩子作为独立的人,给孩子表达意愿和选择的权利,不能忽视孩子的需求,以自身的好恶而违背孩子的意愿决定孩子的事项。
家庭的本质功能决定了父母必须从孩子生命的起始阶段给与他们多方面的照料,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犯。
在家庭生活实践之中培养孩子的生存能力,启迪他们的精神世界,学习在社会中做人做事的本领,是孩子在社会的舞台上实现自身的生命价值的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其终极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
因此从实质上说,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实现自身的权利,是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这种义务随着孩子的出生而产生,并贯穿在家庭生活的每一个环节之中。
无论他们是否自觉、是否自愿,其观念与行为是否符合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宗旨、能否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在客观上都对未成年人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地行使与维护。
三、家庭保护的问题:父母的“越位”与“缺位”把未成年人看作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是现代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基点。
只有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才能使对他们的保护有利于他们的发展,最终达到其独立于社会的目的。
审视当今我国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状况,突出的问题是父母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漠视。
具体表现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越位”与“缺位”两种极端倾向。
“越位”表现为“保护过度”,父母在孩子养育中包办、替代过多;另一方面是监护责任缺失,父母不能很好地履行甚至不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
无论哪方面的问题都是在制造未成年人社会化障碍,很大程度上侵害了他们的权益,限制了他们自身的发展。
中国的父母不惜一切代价为孩子付出的精神和做法在世界上是罕见的。
在孩子的养育过程中,一些父母往往是按照成年人认定的理想的模式和目标来左右孩子的成长,急于“拔苗助长”。
孩子的现在只是为了他的将来,而对于未成年人自身个性的成熟和社会化过程中的各种需要则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孩子作为独立的个体在家庭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得不到尊重。
反映在教育内容上,父母们不顾忌孩子的感受、需求、能力和他们的长远利益,习惯于把成年人的思想观念强行灌输给孩子,按照成年人的意志为孩子安排生活方式和内容,确定生活目标和行为选择;在教育方式上,热衷于对孩子单向度的、教条的说教,不屑于征求孩子的意见、取得孩子的认同;在对孩子的评价标准上,以成人为中心的“听话”的孩子是好孩子,循规蹈矩被奉为楷模。
在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当孩子们以其童心和对新事物的敏感接受新思想、模仿新事物的时候,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常常被父母们视为“不轨”而横加限制等等。
事实上这是在有意无意之中对孩子权利的剥夺。
其结果是,扼杀了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主体的自我意识和独立性,使孩子按照成长的自然规律的发展大打折扣。
他们由在家庭中缺乏独立的机会开始,逐渐发展为缺少独立成长的内在动力和勇气,弱化了在现实社会生存与发展的能力,甚至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自立于社会的人。
另一方面,在我国快速的社会转型和城市化进程中,承载新一代人养育功能的家庭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的冲击,夫妻离异家庭解体、农民进城务工亲子分离等家庭变故的增多,使父母对孩子监护缺失的情况日趋严重。
夫妻之间由于各种原因解除婚姻是夫妻双方的权利,由此而带来的家庭结构的不完整,并不意味着家庭抚养教育未成年孩子的功能必然残缺。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从现实生活中诸多遭遇家庭解体的未成年人的不良境遇之中我们真切地看到,一些父母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也随即放弃、削弱或扭曲了自身对孩子的养育职责,人为地制造了孩子抚养教育中的种种问题,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
再如,当我国上亿农民走出故土进城务工、摆脱贫困的同时,数以千万计的“留守儿童”应运而生。
这些父母到城里打拼挣钱,获得了另一种生存方式。
同时又因为在城市里或自身难保,或无立锥之地,无法将孩子带进城里留在自己的身边。
留守的孩子很难得到父母贴身的关爱,也得不到父母的言传身教以及在思想和行为上的指导和帮助。
即便孩子被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尽管学校、社会作出很多努力弥补家庭监护之缺陷,但都不可能完全替代未成年人在最需要呵护阶段父母的作用。
有学者指出:“父母外出务工所形成的子女留守状态催化或加重了有关儿童群体原先处于萌芽阶段的各种问题。
”④除了这些显性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父母“缺位”,还有更大量的因为客观困难、养育观念偏颇、抚养教育方法不当导致的对未成年人抚养和监护缺失的隐性问题。
⑤这些家庭保护方面的问题也成为造成家庭发展不和谐的重要因素,并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
事实证明,由于父母“越位”和“缺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比任何来自其他方面的对孩子的伤害都更为严重、更为深刻。
在一项全国未成年犯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有的孩子由于家庭贫困、父母离异或外出做工等原因父母无暇顾及,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其生存权益受到侵害,便以抢劫、盗窃为生;有的孩子受到身体侵害无力反抗,而家庭又不能为其提供帮助,出于安全的需要便在社会上寻求“保护”,直至受坏人指使贩毒、卖淫、抢劫等无所不为;有的孩子在家里经常受到父母的打骂和无端干涉,得不到应有的爱抚和尊重,造成心理和行为上的扭曲,便到家庭以外寻找发泄的渠道,因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而触犯刑律;有的孩子在成人不恰当的呵护之下并不能摆脱内心的孤独感,交往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使他们很容易参与社会上一些不良团伙,共同犯罪也在所不辞……事实上,如果未成年人的需求在家庭中得到满足,他们的权益得以有效的保障,或者当他们的权益受到外部因素侵害的时候,父母给予及时的抚慰或补偿,或许就可以减少或者避免犯罪。
至少在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之前,家庭保护可以起到预防和缓解他们违法犯罪的作用。
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处于人生发展的不成熟阶段,属于弱势群体,权益侵害更容易使其误入歧途。
这是因为一是他们获得需要满足的途径少;二是他们需要的满足主要依靠家庭和社会供给;三是他们无力抗衡权益的侵害;四是权益侵害容易引发心理扭曲和变态。
这种状况与性格异常、环境不良、家庭缺陷、教育不足等各种内部和外部因素相结合,往往使他们不假思索地采取伤害他人等过激行为,实际上就是以侵害他人的权益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需要上的满足。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恶性事件增加的反面事例,让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家庭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重要。
四、家庭保护的前提:父母的角色学习与教育父母是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保护的主体或执行者。
当我们揭示在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父母在履行监护职责方面不尽如人意之处进行批评的同时也应当承认,父母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并非可以无师自通,在家庭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他们缺乏这方面的学习造成的,而靠自身的力量又难以解决,需要必要的指导。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的必要性,确立了家庭教育指导的法律地位,这是对未成年人有效实施家庭保护的必要前提。
一个社会成员,无论社会地位高低,也无论达到哪一级文化程度、在工作岗位上作出了多么突出的成绩,都不能代表或说明他作为父亲或母亲的素质如何。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特定的角色规范。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父母全身心地位孩子付出,认为把劲使在孩子身上,关系到孩子今后的前途,而对于学习了解自身的角色职责,提高作为监护人的素质,则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
往往是凭着自己长者的地位,凭着自己的想当然去抚养教育孩子,出现问题便在所难免。
在现代社会,对下一代的抚育,仅靠上一代人口传身授的教子经验和方法,远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对父母角色的要求。
面对未成年的孩子,如果不清楚地了解作为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不学习家庭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不提高自身的教育素质,就很难正确履行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角色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出的“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应当是广义的,对父母来说首先要学习作为监护人的基本职责和规范,了解自身的义务、权利和履行这个角色的法定要求是什么;二是向孩子学习,了解未成年人的特点和需求,学会在孩子的立场上思考问题,适应子女的心理、生理及行为特点的变化,以有利于孩子的权利实现和全面发展;三是学习家庭教育的基本知识。
家庭教育是一门科学,教育子女是父母的一种智力活动,家庭教育的特点、规律、内容、方法的学习是无止境的,应当随着社会的角色期望和孩子的变化对父母角色的要求不断充实;四是在实践中学习。
父母的角色学习不是空泛的、脱离实际的学习,而必须在同孩子的互动关系、与社会的关系中进行。
有时候父母不经意的言行对孩子就是一种教育,同时也需要思考、需要智慧,需要在与孩子的互动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在实践中举一反三,进而达到教育孩子的新境界。
毕竟,家庭教育是在个体家庭内部进行的,这一特点也决定了父母的角色学习和对子女的教育实践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在我国,以家长学校建立为标志的家庭教育指导已有20多年的历史。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在促进全民族素质提高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日益显现出来,也使得家庭教育指导逐渐成为有理论基础、有自身特点和规律的一个特殊的教育领域,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
但从总体上看存在的问题是,一是有相当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曾接受过正规的家庭教育指导,尤其是在教育问题较为严重的偏远、贫困农村,家庭教育指导几乎是个盲点;二是教育滞后,不足以对父母正确履行监护人的责任给予预期的帮助;三是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难以解决父母在孩子教育中的实际问题;四是家庭教育指导的主管机构和执行机构不明确,缺少必要的人员、资金等支持,甚至造成某些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对父母的误导等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为父母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施这一法律规定,关键是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的长效机制,把父母教育纳入国民教育整体规划,有相应的机构、人员、经费、教材、基地、科研等保障,使家庭教育指导正规化、规范化,使家庭教育知识的学习成为每一个有子女公民的必修课。
总之,父母要通过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达到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家庭教育的方法和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能力的目的。
这是父母作为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所具备的基本素质,直接关系到家庭保护的效果和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
注:①本文系天津市 “十五”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重点项目“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与家庭教育指导研究”的阶段成果(项目编号TJ05-JX009)。
② [美] 伊恩·罗伯逊著,黄育馥译:《社会学》,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455页。
③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起草组编:《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读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27页。
④陆士祯:《“留守儿童”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援行动研讨会(2005年5月河南)。
⑤郗杰英、鞠青主编:《家庭抚养和监护未成年人责任履行的社会干预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
求中世纪西欧官职,
**大体:皇帝》国王》领主&总督(不同国家以及不同时期有差异,领主类似诸侯,总督就是一个地区的最高官,但不是家族式的继承)》将军、元帅(不同的国家有点差异)》骑士团长(欧洲圣战兴盛的时候,在靠近东欧的一些地方以不同的形式由骑士组成了骑士团,多是效忠十字军的圣战,出名的有医院骑士团、条顿骑士团...)爵位:还有一些对于对国家有功劳的人、或是贵族(和皇家能沾上边的那种)爵位只有三级——公、伯、男,侯和子爵**详细:在英国5级贵族中,伯爵出现最早。
个别学者认为伯爵爵位来自欧洲大陆,至迟在公元900年的法国,伯爵已成为公爵的封臣。
但更多的学者认为英国伯爵(Earl)与法国伯爵(Count)并无继承或连带关系;而且英国伯爵称号是5种贵族称号中惟一的英文词,是由古英语eorl转化而来;大约在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后期,因王权不够强大,英格兰广大地区曾划为几个较大的伯爵管辖区(great earldom)。
而伯爵爵位却是在 11世纪初由丹麦国王克努特引进英格兰的。
11—12世纪中叶之前的伯爵多是镇守一方的诸侯。
他们大多是一人治理数郡,所以又被称为“方伯”。
诺曼大公威廉侵人英国后,担心他们权势过重,危及王权和国家统一,遂将方伯权力加以分割,移交给他的亲信,每个伯爵的辖区仅限一郡,与国王有着极其明确的封君封臣关系,伯爵倘敢兴兵作乱便会被王军镇压,或受其他贵族制裁。
伯爵职权名号可由后代继承,但会因为有的伯爵缺少继承人而使总数有减无增。
斯蒂芬在位时,破格加封格奥弗雷。
德。
曼维尔为艾塞克斯伯爵。
14世纪以来,伯爵数目攀升。
1307年计有9名。
1327年爱德华三世即位时仅余6名,10年后增至12名;爱德华在位晚期增至14名。
14世纪20年代之前,伯爵作为高级贵族,是男爵的“天然领导人”,在地方上负有对男爵、骑士的管理责任。
但在1327年政治危机[指爱德华三世废黜其母法国伊沙贝拉公主的摄政,登极亲政时,伯爵曾作为一个具有“自我意识”的政治群体独立行动,与男爵们的“距离感”突然产生。
1328年由亨利三世增封玛奇伯爵领地之后,伯爵不必行使地方管理的职责。
学者大都认为早期中世纪或封建主义的第一阶段西欧基本上没有较为完备的行政制度,由于权力的分割,国家对于地方的行政基本处于无力控制的状态。
但自12世纪始,西欧开始国家重建,国家行政制度也有了较大的发展。
12、13世纪国家行政制度在西欧的发展虽然因国情不同而有不少差异,但也有一些共同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央行政管理制度日渐走向专门化和正规化。
早期的王室官员只是国王的侍从而非国家行政管理人员,但从12世纪始,这些官员的职责相对明朗,出现了一些常设性的机构和官员。
英国表现得最为突出和明显。
在英国一些机构逐渐脱离国王宫廷管理者的性质,而取得国家行政机关的名分与职能。
中书省有中书令、副中书令等主要官员,他们负责王廷文书的颁发。
文书分证书及令状两种。
缮写文书是文书室主管及若干名文书之事。
一般文书都盖有国王的玉玺,掌玉玺者为副中书令。
后来因文书繁多,乃有锦衣库兴起,且有小玉玺出现,以便随王出巡时及时发出各种文书。
财政署的出现则标志着独立的财政机关的逐渐建立。
早期国王的国库被12世纪初年的财政署所取代。
后者成为国家财政收支管理中心,形成了一整套复杂而准确的收支计算方法,并裁决有关王室负担的各种案件,建立起自己的档案制度。
从著名的《财政署对话集》中我们可以较为详尽地了解财政署的情况,它的成员分为上下两部,上部组成实际上是小会议的成员,主持者一般为宰相,参加者有中书令、司宫、司厩、国库长及其他贵族。
下部称收支部,主要成员为国库长及司宫的代表。
负责整个收支部的活动。
上部是财政署的神经中枢,下部是其执行机构,做技术性的工作。
其他机构还有锦衣库,它本是国王存放行李的地方,后来地位日重,发展到能够取代财政署而主管国家的财政税收。
另有所谓的宰相一职也曾短暂地设置过,它在帮助国王主管司法财政等重大事务方面,代王行使职权,权力极大,后来废止。
虽然这些机构及其官员往往相互重叠,但国家行政制度发展是明显而有效的。
法国的情形与英国类似,虽然它没有英国那样完备,但更具有代表性。
法国中央行政管理机构的兴起是在12世纪初。
1105年或1106年法国曾设置王家中书令一职,但1127年被废止。
该机构负责国王的文书之类的事务,这类令状由文书们草拟,由国王的掌玺官加盖印玺,然后颁行。
直到菲力普·奥古斯都和路易九世时的大量文书语言和格式统一的令状的颁布证明该机构是常设的,由一班专门官员组成。
与西欧其他国家一样,法国直到13世纪仍然是国王的内府与国家政府没有明确地区分,国王的周围有一大帮亲戚朋友。
但随着国事日增,尤其是像菲力普四世这样爱旅行、朝圣和战争的国王,使跟随国王行动的那些机构从其庞大的家庭成员中分离出来而成为常设的行政机构。
档案材料的保管有专门的官员,财政官员也出现了,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是外国人在国王的宫廷出现了。
既能持刀舞剑又懂法律的骑士、大量的民法专家也出现在国王的宫廷,由他们丰富的罗马法知识为国王服务。
法国中央政府制度发展最为明显的一个特征是王室代理人贝利斯(Baillis)的出现。
代理人为国王的代表。
当时因为国王常常要到东方参加十字军或者到各地打仗,故将王室事务委托给一些重要人物,他们或是国王的亲属或是亲信。
他们有解释王国事务之权力,他们的职位不能任意罢免,除非证明他们犯下滔天大罪。
他们代王在国内各地行使各种权力,尤其是司法审判权。
他们将审判情形做下记录,并呈之于国王。
这一机构虽是临时的,却也反映国家行政制度的发展。
地方行政机构的发展以英国为先。
早在盎格鲁萨克森时期,英国就有郡、百户区、村之类的行政区划。
诺曼征服之后,三级行政管理系统仍然得以保留。
郡的长官为郡长;早期虽曾有郡长封建化的倾向,但在英国诸王的努力下,对其有很大的遏制。
1170年亨利二世曾把几乎全部的郡长及其下属撤职,然后组织人员调查郡长是否有侵吞国王应得收入及榨取钱财等其他恶行。
这就奠定了郡长一职成为国家公职的基础,避免了封建化的命运。
郡长的职责包括行政、司法、军事等,相当广泛。
郡下面是百户区,郡的百户区的大小及数目不一,有大至60多个百户区的郡,也有小至6个百户区的郡。
虽然有不少百户区赐给个人,由私人掌握,但国王对它们的控制仍然很紧。
一般百户区由郡长派管家管理,负责执行郡长所发布的各项行政财政指令,主持百户区法庭。
最基本的行政单位是村,它是一种组织共同体。
它实际上是古代农村公社的变形,它履行着国家的一些行政管理职能,如维持治安、抓捕盗贼及其他罪犯、出席郡长及百户区法庭和郡法庭,还要分担各种罚金及财政负担等。
因此,英国地方行政管理相当发达,尽管人们对是否有村一级行政单位尚有疑问,但近来的研究证明它是存在的。
比较于英国,法国没有明确而清晰的地方行政管理系统。
早期法国地方管理的代表是相当于郡长的伯爵,但这一职务已经完全封建化,他们成为地方上的封建主,是私法意义上的统治者,而非公共权威的执行者。
但法国也在发展地方行政管理系统。
这种尝试首先出现于王室领地。
11、12世纪一种被称为普雷沃(Prevots)的人物出现在王室领地上代王行使权力,从税收到司法都管。
但是他们的职位及其作为报酬的采邑被世袭化了,所以难以称其为纯粹意义上的国家行政管理官员。
贝利斯作为国王的代理人出现,他们起先有盎格鲁诺曼人的巡回法官的某些职能,与英国郡长相类似,能够在许多事务上代表国王,他接受国王的指导.监督国王的财务并向国王报告工作,可审理国王中央王室法庭的诉讼。
并且他们的职位由巡回变为固定,每一位代理人都有固定的管区,在此管区他为王室施政且是一名法官。
而普雷沃则渐渐变成了贝利斯的下属。
他们继续负责地方事务的管理,执行国王的命令。
他们由当地那些谨慎守法和受人尊敬的人士担任,在地方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英法两国的情况可以看出西欧国家行政制度发展的大概轮廓和主要特点。
第一,王室官员逐渐分离发展为国家官员,国家行政机构增加,与之相适应的是大量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进入国家机构,成为国家行政官员。
他们在从司法到财政的诸多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国家的职能越来越明显,国家处理一应事务也就相应增加,司法审判在增加,颁布发行的令状在增加,征收税款也在增加。
这些官员大都出身于中下阶层,但在当时兴起的大学中接受过教育,尤其是法律方面的教育。
这些人在政府中的存在及大量增加事实上已经改变了国家政府的形象与职能。
受他们的影响,从中央到地方都有相当多的王室及政府的支持者。
他们不是政府官员,但在帮助政府履行其职能上起了重大的作用。
如英国各种法庭上的陪审员,他们成了国家行政事务事实上的帮助处理者,是行政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而法国在许多时候的征税工作若少了那些估税人的帮助是难以完成的。
成千上万的人进入帮助政府征收税款的列,如1314年征收一项骑士协助金,仅在巴黎近郊就有322名征税人。
这又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当时西欧各国行政制度发展的普及状况。
第二,行政制度的发展不仅是一个与封建世俗势力争夺权力及利益的过程,也是一个与教会势力争夺权力与利益的过程。
前者可称为封建私法权力的公法化,后者则可称为政治力量的世俗化。
教会是西欧各国不容忽视的政治实体,它在各国从中央到地方的事务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王权不断削弱和限制教会的力量。
这种斗争的直接后果是教会只能在其有限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中央政府与教会做斗争的重要武器是那些来自下层的地方世俗小官员,他们到地方上代理国王行使权力,干预教会事务,限制教会权力,使王权大伸。
以至像图卢兹大主教那样的封建主必须寻求皇家枢密院的干预来保护其教会的基本权利。
不仅如此,人们对世俗政府的观念已经有了改变,人们选择国王的政府而不是教会作为服役的对象,更有甚者,许多宗教人士也来到国王的世俗政府,而将其教会的义务抛诸脑后。
第三,虽然国家行政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显然不能对此夸大。
此时的行政制度表现出相当模糊、不定型、临时以及重叠、职责不分等较为原始的特征。
它表明中央政府机构仍然没有完全从王室家庭中分离出来。
地方行政系统则即使在英国也没有上通下达的管理制度。
英国的郡长之于其下的百户区或村,没有如中国那样明确而直接的统辖权力。
管理在更多的时候仍然靠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个人能力的表现,王权的发展也因此受到限制。
古代罗马的政治制度P171. S平民与贵族的矛盾集中在三个问题上:即土地问题、债务问题、平民向贵族争取政治权利问题。
其中心内容是土地问题2. S古罗马王政时代政治制度的内容;它是氏族制度向国家的过渡时期,其特征是军事民主制;主要内容有:1.库里亚大会即罗马的人民大会;2.元老院即长老院(相当于库里亚大会的预决机构);3.王或勒克斯(军事首长,身兼最高祭司和审理某些案件的审判长);3. S古罗马共和时代政治制度的内容;它打破了由氏族贵族垄断政治的局面,是以大土地占有制为基础的新老贵族联诀执政,全体罗马公民有限参与的寡头民主制;其内容有:1.人民大会(两种形式:森杜里亚大会即百人队大会;以及特里布大会即平民大会);2.元老院:处于权力的中心地位;3.行政官吏:执政官(两人组成,拥有军事权和民政权),独裁官(国家紧急状态下元老院任命的特殊官职,有最高的军事权和民政权),行政长官(诉讼方面的最高长官),监察官,保民官,4. S古罗马帝国时代政治制度的内容;实行的是军事独裁统治.先后采取了三种体制: ⑴元首体制(奥古斯都体制),他只用元首,保民官和军事长官的称号,实际上凌驾于元老院、一切官员和全体人民之上⑵四帝共治体制,戴克里先把帝国划分四个部分,由四个统治者治理,两名为奥古斯都,两名为凯撒⑶君士坦丁体制,他废除四帝共治体制,从而成为罗马世界唯一的统治者,是彻底的君主专制政体5. S古罗马帝国军事独裁统治元首体制的含义;即奥古斯都体制,奥古斯都保留共和制的形式,人民大会,元老院,执政官,监察官,保民官等机构仍然存在,他本人通过共和制的合法程序当选为元老院的首席元老,人民大会的首席公民,并被任命为终身执政官(兼监察官),终身保民官,行政长官和军事长官称号;实际上是凌驾与元老院,一切官员和全体人民之上.同时还建立了一套与共和制政权并存的元首制新机构:元首的督办员,元首的御前会议,元首的内务府.帝国的实质在于行省.6. S古罗马帝国军事独裁统治四帝共治体制的含义;宫廷卫队首领戴克里先由军队拥立为帝从此君主取代元首成为帝国君王的称号,罗马进入正式的君主制统治时代.他把罗马分为4个部分由4个统治者治理,2名为奥古斯都,两名为凯撒,他掌握帝国的最高权力.在四帝共治体制下,元老院的权力被剥夺,所有与共和制相关的职位均成了荣誉称号,全部权力集中在君主和以君主为首的官僚机构中.7. S古罗马帝国军事独裁统治君士坦丁体制的含义; 君士坦丁废除了四帝共治制,从而成为罗马世界唯一的统治者,所有高级军政官员完全由皇帝指派,皇帝的意志成为唯一的法律,皇帝本身也已神话. 君士坦丁体制是彻底的君主专制政体.8. L古罗马氏族社会解体向城邦过渡的必然性;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某些氏族逐渐变成氏族贵族,并掌握权力,而平民无权分得公地且无权参加库里亚大会和担任公职,却要纳税和服兵役,这种只尽义务不享有权力的地位引起平民和贵族间的斗争.随着平民的人数超过贵族,且在经济和军事上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对于政治上受排挤受摆布和受歧视的地位越来越不能忍受,他们要求形成中的罗马城邦国家按照财产的多寡而不是按照氏族门第来确定管辖下的居民的权力和义务.此外,氏族制度也越来越表现出它不适应罗马统治和扩张的性格.导致了罗马第六王塞维.图里乌的改革,并且打乱了氏族血缘关系.9. L古罗马政治制度发展的三个阶段; 经历了王政时代、罗马共和国时代、罗马帝国时代10. Y古罗马政治制度对现代西方国家共和政体的影响和意义:⑴古罗马政治制度第一次以共和国概念替代城邦概念,是国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⑵古罗马共和政体被认为是一种混合政体⑶罗马法是古代世界各国法律中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备,对资本主义法权概念的发展影响最大的法律,是罗马人留给人类最宝贵的遗产之一11. B帝国时代军事独裁制的社会根源:⑴土地私有制运动造成的贫贫富极化趋势愈演愈烈,一方面导致贵族和富有者进一步垄断政权,另一方面削弱了平民参政的经济基础⑵罗马的对外扩张形成了一支强大的军队,股役的军人本是各等级的产者和自耕农。
马略改革把征兵制改为募兵制,形成了职业军队⑶共和国晚斯不断发生的奴隶起义沉重打击了贵族势力动摇了贵族寡头的统治。
罗马在这种紧急状态下,不得不任命军事统帅为独裁者 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君主制1. S封建君主制的含义: 是对5-17世纪中叶西欧封建国家的主要的政治形态的一种统称。
它是西欧封建社会的产物.它先后出现过封建割据君主制,等级君子制和专制君主制三种形式.2. B封建领主占有制:是西欧封建社会的大部分时间里,居支配地位的土地占有形式.即土地由享有特权的大地主占有者占有.3. S封建割据君主制的含义;它出现于9-13世纪,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种早期形态.不同等级的领主统治,大领主的势力日益扩大,他们与小领主在契约的基础尚结成封主与附庸的关系,割据一方以对抗国王.大领主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的行政,司法,经济与政治权力不受国王的干预,大领主只是按照封建契约规定的义务服从国王.国王与大领主之间的松弛的主从关系是封建割据君主制的核心.4. S等级君子制的含义; 即议会君主制,是封建割据君主制与专制君主制之间的过渡形态.设立等级代表机构,由确定的等级选派代表组成. 法国的等级代表机构称作三级会议,即贵族、僧侣和市民三个等级的代表机构,英国是国王,骑士和市民.5. S专制君主制的含义;是封建君主制的最高和最后形式,国家的最高权力全部集中在君主一个人之手,君主的权力伸展到全国各地,成为一国之君. 专制君主制的特点:一是等级会议对王权的牵制作用丧失;二是君主建立起直接对国王负责的官僚机构;三是确立了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6. S分封采邑制的含义;7. B墨洛温王朝的土地分封采邑制及特点:法兰克王朝的宫相查理马特,对统治阶级内部的土地占有关系进行改革,实行新的封建土地占有形象即分封采邑制。
采邑是连同居住其上的农民一起分封的,农民过去对国家履行的赋役,现在全部转移到采邑主手里。
特点:国王是全国土地名义上的所有者,他把大部分土地分封给教俗大封建主->公爵、伯爵和大主教及修道院长;大封建主把土地留下一部分,其余的分封给中等封建主->男爵和子爵;中等封建主也把土地留下一部分,其余的分封给小封建主->骑士. 8. 中世纪欧洲封建领主土地分封制的结果:在各个封建领地内,政治统治权力与土地所有权实现高度合一,而整个国家层面上,王权或国家权力则极为分散。
第一在这种政治结构中,没有一个人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第二这使封建领地不仅成为一个经济实体,而且成为一个政治实体9. S领主和附庸臣属关系的含义: 采邑制建立了以土地关系为纽带的领主与附庸之间的臣属关系.各个等级依照一定的契约关系享有较大的独立性.10. L欧洲封建君主制形成过程中教权与王权的关系及其作用; 从封建领主制到封建君主制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在这一个过程中,封建主始终面临着基督教会的强大的政治压力,基督教会凭借上帝的权威威慑和索取封建王权的合作,而王权在与教会合作的同时也依持从封建经济中积累起来的种种优势试图抵御教权对世俗领域的侵夺.这种教权和王权既合作又抗衡的政治互动是推动封建君主制形成的重要原因.11. B欧洲封建君主制形成过程中教权与王权的冲突:教权与王权的冲突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王权的来源上,即世俗君主的权力是谁授予的。
教权至上论认为教会把治理国家的权力委托君主,而把管理精神事务的权力留予自己;君权神授论认为无论是教皇还是国王的权力都来自上帝,在上帝面前,教权和王权都是平等的。
主教授职权之争是教权与王权冲突的一个重要事件,它的中心内容是关于神圣罗马帝国境内的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等职务是由皇帝任命还是由教皇任命12. L封建君主制的历史演变过程:p37先后出现过封建割据君主制,等级君子制和专制君主制三种形式. 封建割据君主制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种早期形态、等级君主制是封建割据君子制与专制群主制之间的过渡形态、专制君主制是封建群主制的最高和最后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