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晚会主持词开场白和结束词
开场词 A:尊敬位领导 B:亲爱的兄弟姐妹 合:大家晚上好 A:时光的车轮又一道深深的印痕 B:新年的钟声还在耳边回旋C:伴随着春日温暖的阳光 D:我们回想,我们展望 A:2008,肆虐的雪灾没有封住过年回家的路 分裂分子的无耻行径使全国人民的爱国热情更加激荡 B: 2008,亿万同胞的爱心为地震灾区人民擎起晴朗的天空 抗震救灾众志成城,汶川人民重新拥有了温暖的家园 C: 2008,神舟七号腾空而起 我们的宇航员在太空走出标志中国的第一步 D: 2008,奥运圣火在古老的北京城点燃, 为了五大洲的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 A:展望09,面对坎坷我们的脊梁依然会坚强地挺起 B:展望09,我们的未来会更加幸福更加安康 C:我们一起来唱快乐的歌谣 D:我们共同把美好的祝福洒满 A:XX软件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迎新春职工联欢会 合:现在开始。
结束语 A:今宵难忘难忘今宵 B:难忘今宵今宵难忘 C:动听的歌声依然在回响 D:衷心的祝福会永远、永远 A: 祝愿我们的学校蓬勃发展 B: 祝福我们的老师幸福安康 C: 朋友们,再见
合: 再见
众所周知,“和谐社会”一词,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现已成为当前国内政治主题词之一。
和谐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合理演进和梯级升华。
构建和谐社会,不仅是我们执政党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目标,同样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更是新时期下的青年理所担当的历史责任。
稳定是和谐的前提,稳定提压倒一切。
作为青年,在创建和谐社会中,要做到创造安定有序的环境。
安定有序的环境,就我们企业来说,可以解释为生产安全、队伍稳定。
作为青年,如何创造安全的环境,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生力军作用,这需要我们站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抓好先进理念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起先进科学理念,切实担负起本岗位、本班组的安全责任,认真研究制定安全的具体办法,研究软件更新换代规律,对新情况、新问题,能够主动的思考对策,筑起一道牢固的安全屏障。
没有社会稳定,就没有社会和谐。
身为青年,要在队伍的稳定中发挥出骨干作用,在维护稳定上下功夫。
我们要注重青年形象,保持青年形象,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地为身边的同事和群众着想,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保持我们队伍的稳定。
如何创建和谐社会,又使我想到了团结。
古人说的人心齐,泰山移。
也曾经说过:团结就是力量。
社会是由群体组成,而群体是由一个个的人组成。
因此,可以这么说,社会和谐的基础,那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团结。
团结就是胜利。
新中国科技的发展历程,谱写的就是一曲曲艰苦创业、团结奋进之歌。
作为新时期下的软件企业青年,无论是在岗位上,还是在生活中,要注重团结,做到创造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要尊重同事,要理解同事,要帮助同事,待人真诚、为人守信、与人为善;要团结人,尊重人,使自己在利益诉求多样化的社会中摆正位置,率先建立一种新型的人际关系,积极实践科学、健康、文明的交往方式,争做一代团结向上的好青年,让团结之歌高昂嘹亮。
急求联谊主题及主持词,诙谐幽默谢谢
该书是由费孝通先生于上世纪四十年代在西南联大和云南大学所讲“乡村社会学”课程内容辑录而成。
在此书中,作者用通俗、简洁的语言对中国的基层社会的主要特征进行了理论上的概述和分析,较为全面地展现了中国基层社会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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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急需一篇电大关于《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配置和保障》的实践报告
论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配置和保障 摘要:与被告人权利保护相比,犯罪被害人的权利却逐渐萎缩,在诉讼法上受到的保护较少。
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平衡,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
本文首先对被害人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其特征,接着分析了国外刑事被害人权利配置状况,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配置状况及存在的不足,最后结合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措施,以此希望能加强对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保护。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 权利配置 问题 保障 Abstract: Compared with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accused, the victims of the crime has the right to decline, in the procedural law on the protection less.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victims and the rights of victims and the accused a proper balance to be reasonable, become the general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The paper first defines the victims and to analyze its characteristics, and then analyzes the allocation of the rights of foreign criminal status of victims, on this basis, analysis of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al rights of victims and the existence of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lack of problems in the final combined proposed measures to further improve in order to want to strengthen our protection of victim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Keywords: Crime victims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configuration issues 引 言 由于法制观念的演进和人权思想的发展,原来在刑事诉讼中居于客体地位的被告人一跃成为刑事司法的中心,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日益完备,这是刑事诉讼科学文明的表现。
但是与此相反,犯罪被害人的权利却逐渐萎缩,在诉讼法上受到的保护较少。
在有些时候,被害人只有告诉人的地位,甚至在诉讼程序中被以证人的身份传唤,并要接受案件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问,这就存在使被害人再度受害的可能。
如何保护被害人和重视被害人的权利问题,产生了重新探讨的必要。
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平衡,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
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
作为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在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必须以加强诉讼民主、强化人权保障、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
而在具体修改议题即改革热点的关注上,则要秉持一定的“问题意识”,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着重解决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
为此,本文就有关刑事诉讼中犯罪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配置和保障作一番探讨,以此希望能加强对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保护。
一、刑事被害人界定及其诉讼地位 犯罪被害人是犯罪直接侵害的对象,在历史上曾经是刑罚的发起者和实施者,直至后来成为犯罪的起诉者。
被害人的态度直接决定着犯罪人的命运。
(一)刑事被害人界定 刑事被害人,亦称为刑事受害者或受害人,是与加害人相对应的称呼。
被害人的概念,从不同的视角,学界有不同的定义。
我国著名学者康树华认为,被害人即是指因犯罪行为而使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人,是相对于犯罪人而言的 。
而学者汤啸天则认为,被害人是指正当权益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
综上所述,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正确理解被害人这一概念的内涵,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1)必须是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
认定一个人是否刑事被害人,应当首先看其被侵犯的权益是否合法权益,也即其权利和利益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2)必须是直接遭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直接,则将受犯罪行为间接侵害的人排除在外,如被害人的近亲属,其因为犯罪行为心灵上也受到了创伤和打击,同时可能伴随着被害人的医药费等物质损失,但是他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被害人;(3)必须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
因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自然灾害等造成损失的人,并不是刑事意义上的被害人。
从范围来看,刑事被害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被害人,还包括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法人、其他组织,即单位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 纵观世界各国,对被害人保护的思想和制度发展史,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私力救助阶段-公力救助阶段—公力救助与私力救助相结合阶段。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另一种是公诉案件的当事人。
首先从国家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角度讲,当公诉无力或不能时,被害人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实现其追究犯罪的愿望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要求。
其次,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讲,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利于让被害人通过亲眼目睹审判的公正,缓解被害人过激的报复心理,消解犯罪这一矛盾源所带来的冲突主体间的心理对抗及其对法制和司法过程的不信任感。
最后,从被害人实质权利保护的角度讲,刑事司法的目的是要尽可能地恢复被害人受损的权益,只有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被害人才能透过刑事程序的运作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有效避免当事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最后执行过程中再次受到伤害。
这是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应有之意。
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只属于一般诉讼参与人,法律没有赋予其当事人的地位。
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明确将被害人界定为“当事人”,同时赋予被害人多项诉讼权利,从而确立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
这是我国人权保障刑事改革的重大进步。
刑事被害人拥有当事人地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
被害人作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对犯罪所造成的损害有最深刻的感受,在解决其利益遭受侵害的刑事犯罪冲突中,他是当然的权益可能受到刑事裁判直接影响的主体,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欲望,而且更有着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惩罚的要求。
二、国外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立法状况 西方流传着一句法谚: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济。
但是,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救济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长期以来,刑事法学的研究基本上是从被告人的角度着手而很少关注到已经受到伤害的被害人,被害人不仅受到犯罪行为的一次被害,在诉讼过程中乃至之后还可能受到二次被害或者更多。
随着刑事被害人学研究的深入以及人权保障的发展,刑事被害人的权利逐渐受到重视。
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是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乃至国际公约发展的一大趋势,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化进程的表现,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
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关于保护犯罪被害人权利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呈现出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阶段是建立对被害人金钱资助的制度。
第二阶段是加强对犯罪被害人间接和直接的帮助,具体表现为非营利性组织如英国的被害人支助、美国的被害人支援的全国组织等开始向被害人提供间接和直接的援助。
第三阶段,就是根据这个原则,一些国家纷纷制定或改进法律确立被害人的权利。
目前,随着国际范围内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加强,世界各国在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上已形成诸多共识。
从权利保护来看,被害人的权利主要是:(1)控诉权。
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启动公诉程序。
(2)诉讼参加权。
为使司法程序满足被害人的需要,应当让被害人在涉及其利益的适当诉讼阶段出庭陈述其观点和有关事项以供考虑。
各国立法中对被害人的诉讼参加权都有不同的规定。
(3)知悉权。
从上世纪60年代起,英美澳及欧洲各国纷纷制定了有关保护被害人的法律,规定了被害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享有知悉权。
(4)援助权。
联合国《为罪行与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则宣言》从法律援助的时间、途径、内容和对特殊被害人的适当照顾几个方面详细确立了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权。
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上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权有所忽视,但是在当代被害人学运动的影响下,这些国家纷纷改变了做法。
(5)隐私权。
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对被害人隐私的保护,其旨意是能有效避免刑事诉讼中的“第二次被害人化”。
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以及有关被害人保护的特别立法之中,都体现了保护被害人隐私权的内容。
(6)处分选择权。
在国外,在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刑事自诉领域,由于没有国家公诉机关的干涉,被害人可以享有相对完备的实体处分权利,比如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放弃部分权利。
(7)赔偿和国家补偿权。
对被害人给予不同形式的经济赔偿或补偿,各国对此已经形成了普遍的立法潮流。
总体说来,国外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加强是当前刑事诉讼立法的一个重要趋势。
从理论上来说,刑事法律关系应当是由国家、犯罪人、被害人这三个主体构成的“三元结构模式”,而非只定位于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二元结构体系”,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应当具有真正独立的法律地位,应对强化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也是加强刑事法律中的人权保障,实现刑事司法全面正义的需要。
三、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现状及其制约因素 长期以来,维护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一直是刑事司法活动的主要方向,被告人的地位问题始终处于许多国家刑事司法领域的核心。
随着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意义的认识深入,顺应世界范围内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发展趋势,我国刑事立法在这个方面也做了一些努力,取得了一些成果。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配置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权利作了规定,具体概括为以下几种权利。
(1)报案、控告权。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是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控告人的安全。
报案、控告权及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负有保护被害人安全责任的规定,有利于保护被害人人身、财产不受侵犯,也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2)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由于原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的此项权利,实践中是否允许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做法是不一的。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委托的代理人可以是律师、被害人的监护人、亲友及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刑事诉讼法的这一明确规定,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3)申请回避权。
被害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审查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人认为具有符合法定的回避的理由时,有权申请其回避。
这一诉讼权利,是被害人地位被立法承认后增加的诉讼权利,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有重要意义。
(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参加法庭审理权。
被害人有权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发问;可以对法庭上出示的物证、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可以申请通过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勘验;可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有权与被告人互相辩论。
(6)异议或申诉权。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强奸案被害人可以选择是否出庭;被害人报案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的,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配置存在问题 通观我国立法关于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诉讼领域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其中有些措施也是很有力度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刑事诉讼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也存在明显不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概念和范围,没有予以界定现行刑事诉讼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地位,而正是由于被害人地位获得,确立被害人的概念和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
(2)对被害人的诉权限制太多,保障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权制约私诉权给予了高度重视,但对私诉权制约公诉权重视不够。
(3)没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目前,我国尚无有关对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的立法,在司法实务中,对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无法得到赔偿而造成生活极为困难的被害人,有的由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偿,有的由被害人单位给予救济,有的由某种援助团体予以资助。
(4)对被害人的赔偿范围过窄。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赔偿仅仅是一种“填平式的赔偿” 。
对加害人而言,没有惩罚性赔偿,对受害人而言,没有抚慰性赔偿。
此外,未赋予精神损害赔偿权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过于空泛。
在法律援助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中,没有对被害人如何进行法律援助的内容,以至于讲到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人们只知道对被告人有法律援助。
(6)民事赔偿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诉讼只能在刑事诉讼启动后才能一并审判,而不能提前进行,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6)国家补偿缺位。
目前,我国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制度可以说是一片空白。
尽管各地都有对被害人实施国家补偿的做法,但由于法律没有关于如何对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的明确规定,也没有将被害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导致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不一,标准混乱。
四、完善诉讼权利配置,强化我国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对策 被害人及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广泛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经过多年的发展,国外在立法上和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成熟的经验。
他们的做法对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制度提供了丰富的参考。
结合我国的刑事立法现状,为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为保障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完整性和实现司法公正,针对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有必要重新构建并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框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被害人援助 许多被害人由于其特殊的诉讼地位或者某些特殊原因而不能有效行使诉讼权利,甚至还可能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强化我国被害人的法律援助主要是:(1)对法律援助权予以明确规定。
从宪法高度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权给予明确,同时在刑事诉讼立法上规定被害人享有和被告人相对应的法律援助权,比如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而自己参与诉讼能力较差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诉讼代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害人应当缓、减、免诉讼费、鉴定费等。
(2)司法实践要细化援助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应当将被害人法律援助纳入法律援助制度的总体框架中考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和律师应当为被害人参与刑事程序提供相应的物质便利和法律上的帮助,如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设立被害人误工补偿制度、对被害人的人身保护制度、被害人出庭期间的休假制度、为出庭被害人提供与他人隔离的休息室或者设立专门的被害人室等。
(3)建立对被害人的社会救济制度。
主要是建立被害人服务机构,建立经济援助的体系,充分尊重被害人的人格。
所以,我国有必要设立被害人人权问题研究机构和被害人保护机构。
有些国家,例如美国等国家早已成立了“国家犯罪受害者调查”机构。
若要在财力还不够强的我国普遍建立这种机构是有许多困难的,但我国被害人的人权却急需加强保护。
因此我们不能再等待,国家各级司法机关、立法机关以及监察机关设置的信访机构,可以增设窗口,承担对被害人的免费法律咨询援助。
(二)确立被害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制度 赋予被害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是十分有必要的。
毕竟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同源不同质,其在保护被害人民事权益方面有先天的不足。
民事侵权之诉中尚且存在精神损害赔偿,为何较之社会危害性严重许多的刑事案件,如强奸、猥亵、侮辱等行为,被害人只能就直接物质损失获得赔偿,这一制度显然不合理,而确立被害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制度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三)赋予被害人提起国家补偿的权利 所谓国家补偿,是指被害人受犯罪行为侵害后,不能从被告人处获得实际赔偿,国家在法定情形下加以补偿的制度。
从社会的角度讲,在犯罪分子无法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时,由国家对被害人进行适当的补偿,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避免被害人过激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从国际上看,新西兰、英国、德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相继建立了国家补偿制度,确保被害人经济利益不受损害,也是值得借鉴的。
20世纪60年代开始,很多国家制定了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保障被害人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还没有制定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鉴于中国的具体国情,可以规定:无法从犯罪人或是其他来源获得物质保障的、因故意犯罪受重伤的被害人及因故意犯罪死亡的被害人的遗属,有权利获得国家补偿。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根本职能是为人民服务,它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国家应尽最大力量实现犯罪人对刑事损害的赔偿,如果犯罪人本人没有任何赔偿能力,国家应当尽可能使有赔偿能力的与犯罪人有某种关系的人,合理地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
对于不具有前述两类赔偿能力的犯罪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费用可取自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人判处的罚金和变卖罚没物品所得的钱款,亦可以按一定比例提取来自海关、行政机关、工商管理机关收取的罚款、没收的非法钱款和变卖没收的非法物品所得的钱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时机已基本成熟。
(四)完善被害人赔偿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解决好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可以有效地使被害人从被害后果中获得恢复,平复被害人的心理,消除和缓解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冲突,提高被害人及其他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进而有于实现诉讼目的,维护社会安全。
借鉴国外立法与司法经验,完善被害人的赔偿制度主要是:(1)将犯罪人赔偿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作为一项基本规定。
在考虑赔偿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时,不但要考虑赔偿损失的数额,而且也要考虑犯罪人对赔偿损失的态度和所做的努力。
(2)将赔偿损失与缓刑、减刑和假释结合起来。
(3)进一步完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对某些没收的犯罪工具,可以用来优先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而不仅仅拘泥于犯罪人的没收财产,以此来最大限度地保证犯罪人的经济赔偿能力。
(4)加大对犯罪人逃避赔偿责任的惩罚力度。
(5)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法定赔偿范围。
(五)尊重被害人人格,避免其再度受害 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保证刑诉的公正,能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要求,促进刑事诉讼立法的日趋完善。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由于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其财产已经蒙受损失,身心也已遭受巨大的痛苦,尊重被害人的人格,避免对被害人的人身和人格造成进一步的损害,不仅是保证刑事司法顺利进行和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也是缓解被害人的痛苦,防止其产生对社会的敌对心理的必要条件。
在被害人中,有一部分人尤其容易因诉讼程序本身再次受到伤害,比如性犯罪中的女性被害人、未成年的被害人等。
日本在2000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规定:当证人(包括)被害人有可能看到“显著的不安或紧张时”,可以允许陪同人陪伴作证;可以在证人与被告人之间设置屏风等物以使相互看不到对方;可以让证人待在法庭以外的其他房间,通过连接设置在该房间和法庭的录像装置进行作证。
因此,我国的刑事司法要在这方面给予改进,从法律层面赋予刑事被害人足够的尊重和尊严。
比如,对受害者不应抱有轻蔑指责的态度,对涉及被害人隐私的案情应避免传播、限制公开报道;对性犯罪被害人在侦查、调查时应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进行询问,询问中应进行适当的安抚,并对其隐私进行保密。
另外,我国可借鉴日本的规定,在审判程序中加强对易受伤害被害人的保护,防止其再度受到伤害。
促进被害人人格尊严的恢复,使其重归社会。
结 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顺应世界范围内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发展趋势,我国刑事立法在这方面也做了一些努力,尤其是1996年刑诉法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并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了规定,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
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势在必行。
如何对待被害人,是反映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建立并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与进步的标志。
笔者相信,随着中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的发展,中国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各项制度必将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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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英辉翻译的译.日本刑事诉讼法没有程序即无实体在哪一页
论刑事害诉讼权利配置保障 摘要:与告权利保护相比犯罪害权利却逐渐萎缩,诉讼受保护较少加强害权利保障,并害告权利加合理适平衡,各刑事诉讼普遍发展趋势本文首先害进行界定并析其特征接着析外刑事害权利配置状况基础析我刑事害诉讼权利配置状况及存足结合存问题提进步完善措施希望能加强我刑事诉讼害保护 关键词: 刑事害 权利配置 问题 保障 Abstract: Compared with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accused, the victims of the crime has the right to decline, in the procedural law on the protection less.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victims and the rights of victims and the accused a proper balance to be reasonable, become the general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The paper first defines the victims and to analyze its characteristics, and then analyzes the allocation of the rights of foreign criminal status of victims, on this basis, analysis of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al rights of victims and the existence of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lack of problems in the final combined proposed measures to further improve in order to want to strengthen our protection of victim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Keywords: Crime victims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configuration issues 引 言 由于制观念演进权思想发展,原刑事诉讼居于客体位告跃刑事司,告权利保护益完备,刑事诉讼科文明表现与相反,犯罪害权利却逐渐萎缩,诉讼受保护较少些候,害告诉位,甚至诉讼程序证身份传唤,并要接受案件告及辩护质问,存使害再度受害能何保护害重视害权利问题,产重新探讨必要加强害权利保障,并害告权利加合理适平衡,各刑事诉讼普遍发展趋势 根据全立规划目前我刑事诉讼再修改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作家重要基本律依治与构建谐社背景刑事诉讼再修改必须加强诉讼民主、强化权保障、促进社谐目标具体修改议题即改革热点关注则要秉持定问题意识坚持切实际发着重解决现行立司实践突存问题本文关刑事诉讼犯罪害诉讼权利配置保障作番探讨希望能加强我刑事诉讼害保护 、刑事害界定及其诉讼位 犯罪害犯罪直接侵害象历史曾经刑罚发起者实施者直至犯罪起诉者害态度直接决定着犯罪命运 ()刑事害界定 刑事害亦称刑事受害者或受害与加害相应称呼害概念同视角界同定义 我著名者康树华认害即指犯罪行使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相于犯罪言 者汤啸则认害指权益遭受犯罪侵害自、家 综所述害指合权益遭受犯罪行直接侵害确理解害概念内涵应三面着手:(一)必须合权益遭受侵害认定否刑事害应首先看其侵犯权益否合权益即其权利利益否受律保护;(二)必须直接遭受犯罪行侵害直接则受犯罪行间接侵害排除外害近亲属其犯罪行灵受创伤打击同能伴随着害医药费等物质损失真意义害;(三)必须受犯罪行侵害般民事侵权行、自灾害等造损失并刑事意义害 范围看刑事害仅包括自害包括受犯罪行侵害、其组织即单位害 (二)刑事害诉讼位 纵观世界各害保护思想制度发展史体三阶段即私力救助阶段-公力救助阶段—公力救助与私力救助相结合阶段 害刑事诉讼事位两种情况种自诉案件事另种公诉案件事首先家社利益与利益平衡角度讲公诉力或能害能按照自意志实现其追究犯罪愿望维护自合权益要求其程序义角度讲赋予害事诉讼位利于让害通亲眼目睹审判公缓解害激报复理消解犯罪矛盾源所带冲突主体间理抗及其制司程信任害实质权利保护角度讲刑事司目要尽能恢复害受损权益赋予害事位害才能透刑事程序运作维护自合权利效避免事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程再受伤害刑事害权利保护应意 一9漆9《刑事诉讼》害属于般诉讼参与律没赋予其事位一99陆修订《刑事诉讼》定程度加强害权利保护明确害界定事同赋予害项诉讼权利确立害刑事诉讼重要位我权保障刑事改革重进步刑事害拥事位具性害作刑事犯罪受害者犯罪所造损害深刻受解决其利益遭受侵害刑事犯罪冲突权益能受刑事裁判直接影响主体与案件处理结着直接利害关系仅具获经济赔偿或补偿欲望且更着使其实施侵害犯罪受律惩罚要求 二、外刑事害权利保障立状况 西流传着句谚:犯罪必害害必救济害权利保护救济并没应重视期刑事研究基本告角度着手少关注已经受伤害害害仅受犯罪行害诉讼程乃至能受二害或者更 随着刑事害研究深入及权保障发展刑事害权利逐渐受重视加强害保护各刑事诉讼立乃至际公约发展趋势家民主、制化进程表现保障权重要内容 世纪陆0代始西家关于保护犯罪害权利政策措施主要呈现三阶段发展:第阶段建立害金钱资助制度第二阶段加强犯罪害间接直接帮助具体表现非营利性组织英害支助、美害支援全组织等始向害提供间接直接援助第三阶段根据原则些家纷纷制定或改进律确立害权利目前随着际范围内害权利保护加强世界各刑事害权利保护问题已形诸共识 权利保护看害权利主要:(一)控诉权论陆系家英美系家害定条件通定途径启公诉程序(二)诉讼参加权使司程序满足害需要应让害涉及其利益适诉讼阶段庭陈述其观点关事项供考虑各立害诉讼参加权都同规定(三)知悉权世纪陆0代起,英美澳及欧洲各纷纷制定关保护害律规定害刑事司享知悉权(四)援助权联合《罪行与滥用权力行受害者取公理基本原则宣言》律援助间、途径、内容特殊害适照顾几面详细确立害律援助权英美系家传统害律援助权所忽视代害运影响些家纷纷改变做(5)隐私权刑事诉讼加强害隐私保护其旨意能效避免刑事诉讼第二害化各刑事诉讼立及关害保护特别立都体现保护害隐私权内容(陆)处选择权外害刑事自诉领域由于没家公诉机关干涉害享相完备实体处权利比与告达调解、解协议或放弃部权利(漆)赔偿家补偿权害给予同形式经济赔偿或补偿各已经形普遍立潮流 总体说外刑事害权利保护加强前刑事诉讼立重要趋势理论说刑事律关系应由家、犯罪、害三主体构三元结构模式非定位于犯罪与家间二元结构体系害刑事司应具真独立律位应强化害权利保护加强刑事律权保障实现刑事司全面义需要 三、我刑事害诉讼权利保护现状及其制约素 期维护刑事告权利直刑事司主要向告位问题始终处于许家刑事司领域核 随着刑事害权利保护研究意义认识深入顺应世界范围内加强害权利保护发展趋势我刑事立面做些努力取些 ()我刑事害诉讼权利配置现状 我《刑事诉讼》害权利作规定具体概括几种权利(一)报案、控告权害侵犯其身、财产权利犯罪事实权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民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院应接受;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院应保障控告安全报案、控告权及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负保护害安全责任规定利于保护害身、财产受侵犯利于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二)委托诉讼中国参加诉讼权利由于原刑事诉讼没规定害项权利实践否允许害委托中国做修改刑事诉讼第三二条、第四0条规定公诉案件害及其定中国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起权委托诉讼中国委托中国律师、害监护、亲友及民团体或者害所单位推荐刑事诉讼明确规定害委托中国维护自合权益提供律依据(三)申请避权害审判员、检察员、审查员及书记员、翻译员鉴定认具符合定避理由权申请其避诉讼权利害位立承认增加诉讼权利案件公处理重要意义(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害由于告犯罪行遭受物质损失刑事诉讼程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参加庭审理权害权庭审理起诉书指控犯罪进行陈述;向关证、鉴定发问;庭示物证、未庭证证言笔录、鉴定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其作证据文书发表意见;申请通新证庭调取新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证据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权与告互相辩论(陆)异议或申诉权害及其定中国服各级民院审判决权请求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害及其定中国于已经发律效力判决、裁定权向院提申诉 外根据刑事诉讼高民院司解释涉及隐私案件公审理;强奸案害选择否庭;害报案愿意公自姓名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应其保守秘密 (二)我刑事害诉讼权利配置存问题 通观我立关于害诉讼权利规定看我诉讼领域害权利保护范围相广泛其些措施力度否认现行刑事诉讼害权利保护存明显足体现几面:(一)现行刑事诉讼公诉案件害概念范围没予界定现行刑事诉讼赋予害事位由于害位获确立害概念范围显尤重要(二)害诉权限制太保障足我刑事诉讼公诉权制约私诉权给予高度重视私诉权制约公诉权重视够(三)没建立家补偿制度目前我尚关害进行家补偿立司实务犯罪行遭受损失赔偿造极困难害由政府给予适补偿由害单位给予救济由某种援助团体予资助(四)害赔偿范围窄我刑事诉讼害赔偿仅仅种填平式赔偿 加害言没惩罚性赔偿受害言没抚慰性赔偿外未赋予精神损害赔偿权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规定》明确害由于告犯罪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害刑事案件审结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民院予受理(5)害律援助于空泛律援助具体规定要求没害何进行律援助内容至于讲刑事诉讼律援助知道告律援助(陆)民事赔偿权利效保障根据我现行《刑事诉讼》及相关规定害民事赔偿诉讼能刑事诉讼启才能并审判能提前进行防止刑事审判迟延才刑事案件审判由同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陆)家补偿缺位目前我犯罪害补偿制度说片空白尽管各都害实施家补偿做由于律没关于何害进行家补偿明确规定没害纳入社保障体系导致实践各做标准混乱 四、完善诉讼权利配置强化我刑事害权保障策 害及诉讼参与享诉讼权利广泛程度衡量家刑事司文明程度重要标志经发展外立实践积累许熟经验做我建立刑事害权利保护制度提供丰富参考 结合我刑事立现状加强刑事害权利保护保障刑事害诉讼权利完整性实现司公针刑事诉讼害权利保护面存缺陷必要重新构建并完善害权利保护框架主要包括几面: ()加强害援助 许害由于其特殊诉讼位或者某些特殊原能效行使诉讼权利甚至能刑事诉讼处于利位强化我害律援助主要:(一)律援助权予明确规定宪高度害律援助权给予明确同刑事诉讼立规定害享告相应律援助权比经济困难或者其原没委托诉讼中国自参与诉讼能力较差害及其近亲属盲聋、哑或者未没委托诉讼中国院应指定承担律援助义务律师其提供诉讼中国;符合定条件害应缓、减、免诉讼费、鉴定费等(二)司实践要细化援助规定司实践应害律援助纳入律援助制度总体框架考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律师应害参与刑事程序提供相应物质便利律帮助提供免费律咨询、设立害误工补偿制度、害身保护制度、害庭期间休假制度、庭害提供与隔离休息室或者设立专门害室等(三)建立害社救济制度主要建立害服务机构建立经济援助体系充尊重害格所我必要设立害权问题研究机构害保护机构些家例美等家早已立家犯罪受害者调查机构若要财力够强我普遍建立种机构许困难我害权却中国需加强保护我能再等待家各级司机关、立机关及监察机关设置信访机构增设窗口承担害免费律咨询援助 (二)确立害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制度 赋予害独立提起民事诉讼权利十必要毕竟附带民事诉讼种特殊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同源同质其保护害民事权益面先足民事侵权诉尚且存精神损害赔偿何较社危害性严重许刑事案件强奸、猥亵、侮辱等行害能直接物质损失获赔偿制度显合理确立害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制度则解决问题 (三)赋予害提起家补偿权利 所谓家补偿指害受犯罪行侵害能告处获实际赔偿家定情形加补偿制度社角度讲犯罪害进行赔偿由家害进行适补偿利于维护社公平避免害激行发维护社稳定际看新西兰、英、德、、美、本等家相继建立家补偿制度确保害经济利益受损害值借鉴二0世纪陆0代始家制定犯罪害保护建立害家补偿制度保障害权重要内容我没制定害家补偿制度鉴于具体情规定:犯罪或其源获物质保障、故意犯罪受重伤害及故意犯罪死亡害遗属权利获家补偿我社主义家政府根本职能民服务责任义务保护公民合权益实现家应尽力量实现犯罪刑事损害赔偿犯罪本没任何赔偿能力家应尽能使赔偿能力与犯罪某种关系合理承担部或者全部赔偿于具前述两类赔偿能力犯罪所造损害家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取自家司机关犯罪判处罚金变卖罚没物品所钱款亦按定比例提取自海关、行政机关、工商管理机关收取罚款、没收非钱款变卖没收非物品所钱款随着我市场经济逐步发展治建设断推进我建立刑事害家补偿制度机已基本熟 (四)完善害赔偿制度 刑事诉讼解决害赔偿问题效使害害获恢复平复害理消除缓解害告间冲突提高害及其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积极性增强公民律意识进于实现诉讼目维护社安全 借鉴外立与司经验完善害赔偿制度主要:(一)犯罪赔偿损失轻处罚作项基本规定考虑赔偿与刑事责任关系要考虑赔偿损失数额且要考虑犯罪赔偿损失态度所做努力(二)赔偿损失与缓刑、减刑假释结合起(三)进步完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某些没收犯罪工具用优先赔偿害损失仅仅拘泥于犯罪没收财产限度保证犯罪经济赔偿能力(四)加犯罪逃避赔偿责任惩罚力度 (5)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定赔偿范围 (五)尊重害格避免其再度受害 加强害权保障利于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利于保证刑诉公能切实保障害合权益要求促进刑事诉讼立趋完善害作犯罪行受害者由于受犯罪行侵害其财产已经蒙受损失身已遭受巨痛苦尊重害格避免害身格造进步损害仅保证刑事司顺利进行确处理案件前提缓解害痛苦防止其产社敌理必要条件害部尤其容易诉讼程序本身再受伤害比性犯罪性害、未害等本二000《刑事诉讼》修改规定:证(包括)害能看显著安或紧张允许陪同陪伴作证;证与告间设置屏风等物使相互看;让证待庭外其房间通连接设置该房间庭录像装置进行作证我刑事司要面给予改进律层面赋予刑事害足够尊重尊严比受害者应抱轻蔑指责态度涉及害隐私案情应避免传播、限制公报道;性犯罪害侦查、调查应由经专门训练员进行询问询问应进行适安抚并其隐私进行保密另外我借鉴本规定审判程序加强易受伤害害保护防止其再度受伤害促进害格尊严恢复使其重归社 结 语 改革放我顺应世界范围内加强害权利保护发展趋势我刑事立面做些努力尤其一99陆刑诉明确害诉讼主体位并害诉讼权利作规定现行刑事诉讼害权利保护存着些明显足加强害权利保护势必行 何待害反映社文明程度重要标志建立并完善刑事害权利保护制度社发展必要求与进步标志笔者相信随着刑事立司断完善经济发展刑事害权利保护各项制度必趋完善 参考文献 [一]许永强著:《刑事治视野害》检察版社二00三版 [二]华民共高民检察院外事局编:《与欧盟刑事司制度比较研究》检察版社二005版 [三]徐静村主持:《刑事诉讼(第二修案)者拟制稿及立理由》律版社二005版 [5]宋英辉、孙永、刘新魁等著:《外刑事诉讼》律版社二00陆版 [陆]陈光主编:《华民共刑事诉讼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制版社二00陆版 [漆]肖建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内冲突与协调》载《研究》二00一第陆期 [吧]王文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立缺陷与完善》载《河北》二00四第5一期 [9]蔡芹:《论犯罪害家补偿制度构建》载《江西社科》二00二第5期 [一0]周建华:《论我犯罪害家补偿制度构建》载《华东政员报》二00四第四期 [一一]刘振:《论我刑事害权利缺失救济》载《山东审判》二005第三期 [一二]孙春、陈淑智:《犯罪害家补偿制度性与合性》载《福建行政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院报》二00陆第一
中国如何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
纪念青岛列为沿海开放城市20周年 全面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推行沿海发展战略,逐步形成了点、线、面逐步推进的对外开放格局。
20年来,青岛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开放,加快市场化进程,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 ,增强了城市综合竞争力,大大提升了青岛的城市地位,已成为全国社会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
今后,青岛要率先建成全面的小康社会,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我们认为,应充分认识当今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趋势,按照区域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在中心地区吸纳和辐射的带动作用下,充分发挥地区优势,通过合理的地域分工,在全区域内优化配置生产要素,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以提高区域经济总体效益。
一、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意义 1、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发挥各地比较优势,形成整体优势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我国经济出现产业结构趋同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意识和观念。
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增长,对一些热门行业在投资上趋之若鹜,结果不仅造成了宝贵资源的浪费,而且导致了重复建设和企业间的过度竞争。
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是为了避免产业同构化,而通过研究和论证明确各地的功能定位,确立其以优势产业为龙头的产业发展格局,做到真正能够发挥各地区的比较优势,形成区域经济的整体优势,使各地取得比较效益。
2、区域经济一体化,充分利用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推进产业升级。
技术梯度推移理论认为,技术推进和产业发展呈上台阶形式:一是在区域内部(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地区)总是由低向高推进,即由劳动密集型,向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逐级推进;二是在区域之间总是由高向低流动,而且两者总是相伴发生。
增长极理论认为,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增长不会出现在所有地方,总是首先在少数条件优越的地方出现,并逐步成长为经济增长的中心。
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区域中心的产业升级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因此,充分认识和运用区域经济发展的理论,培养增长极,并形成区域内地区之间的合理分工,实现互补发展、协调发展,一方面形成核心能力,并推动核心区域产业升级,另一方面利用增长极的带动作用,来促进区域内其他地区的发展,形成整体优势。
3、区域经济一体化既是实现产业差别发展,又是解决就业和再就业的有效途径。
任何一个国家、地区由于人的自然禀赋、人员素质、经济条件存在较大的差别,根据自身条件实现发展,才是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
正如反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优势能力,总是在细分市场上显现;各地区优势能力的真正展现,是在产业上体现的一种差别发展。
区域的中心地区由于人员素质高、交通通讯条件好、信息技术传播吸纳快,必然是新增长点的首先培育者,不仅提升了产业,而且吸收了各类高素质的人才;作为周边广大地区则发挥自身优势,并接受与其相关联的传统产业、成熟技术的转移。
这不仅为产业的梯度推进提供了空间,而且对吸收相对低素质的劳动资源,特别是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解决就业问题将发挥重要作用。
4、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各级干部树立科学的“大局观”、“政绩观”,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途径。
我国改革开放已1/4个世纪,但人们的一些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却与市场规则不相适应。
市场经济不仅要求统一的国内市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更要求统一国际市场,但我们目前却很难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从根本上克服因市场分割造成的市场秩序混乱。
其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我们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缺乏大局观,未树立起科学的政绩观,一切从地方利益出发,一切为了仕途坦荡、追求政绩,只要指标能增长、税收能增加,其他一切都是次要问题,不管企业今天上而明天垮了,哪怕在引进外资上搞虚报浮夸。
这种问题产生的一方面是各级干部缺乏大局观,过度追逐政绩的结果,也应该看到与在发展中搞大呼隆、压指标的考核方法是有直接关系的。
不改变现行的体制和机制,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就是一句空话。
二、“大青岛”框架下,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原则和思路选择 1、以三大特色经济发展为前提,合理确定区域中心的产业定位。
三大特色经济是青岛市的优势和发展定位,整个区域经济布局必须以促进特色经济的发展为前提,按主辅城区和各区市的功能定位,使整个产业布局区域内合理展开,并首先在区域中心进行科学的产业定位。
东部主城作为行政、文化、科教、旅游和居住中心,经济发展的重点在旅游和高新技术产业中心。
在目前旅游资源开发的基础上,重点应发展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借助承办2008奥帆赛“软”、“硬”件建设,形成有文化底蕴的会展集散地,带动人气、促进旅游,实现旅游与会展业的互动,延长旅游时间,推进全天候、全方位的旅游经济发展。
高科技工业园区与高教区的结合,使之成为高新技术开发、孵化和产业发展地,成为青岛新增长点的启动地、高新技术窗口和辐射源。
该地区应注重引进具有前瞻性项目,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等。
随着港口重心西移,外贸航线西移,西海岸辅城将成为港口经济发展的中心,由此带动临港工业、物流业、修造船业发展,促进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转变,实现港区的连动。
2、发挥区市比较优势,在明确各地区功能定位中完成产业布局。
在城市中心区定位明确的基础上,为了实现青岛市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各区市应该是整体布局中一个重要的功能区域,发挥比较优势是功能定位的重要前提,但只把注意力放在看起来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和项目上是不够的,要更加注意那些潜在竞争优势的产品和项目,并注意把自己的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
平度、莱西作为农业大市应该承当起青岛市,甚至更大范围内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的示范地和农村城镇化重点区域。
依托雄厚的农业资源,扶持国内外加工企业,大力推进农副产品的深加工增值,使其成为国内市场和出口的重要基地。
二元经济结构转变的重点在这一地区,有了这些地区城市化的加速,青岛市率先实现工业化、现代化才成为可能。
在青岛四大产业基地有三大基地落户青岛经济开发区的条件下,为了更好地体现产业集群发展的要求,应在目前基础上,加大制造业接受外资转移的力度,在沿滨海大道一线发展的构架下,从黄岛、李沧区两极向环胶州湾推进,向胶州、胶南辐射,形成环海湾制造业产业集群带。
黄岛的重点在修船(其次是造船)、轿车、电子家电,李沧区的重点在重型车,特别是专用汽车、精细化工等,使之成为青岛社会生产总值的主要支撑点。
3、各类产业应形成网络发展格局,实现纲举目张。
产业形成网络态势发展是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化分工、协作的要求,也是资源共享、信息沟通、竞争合作的必然趋势。
以产业核心地区为主轴形成网络,才能纲举目张带动相关企业的大规模发展,孤立的大而全、小而全发展思路只能使事业萎缩,极大地浪费资源。
如我市的旅游经济发展,要真正达到让游客吃住游娱购等目的,应该以主城区的旅游资源为中心,形成各具特点的旅游网络,如历史文化游、近现代文化游、自然景观游、海洋岛屿游、工业旅游和休闲度假游等,以网络为主,实行深度开发。
如果各区市与青岛整体旅游不形成网络,实行单打一,最终的结果是留不住人、卖不出货,不来遗憾、来了更遗憾。
只有纲举才能目张。
4、以区域整体吸引内外资,按地区功能进行布局安排,促使各功能区域的产业集群发展。
对内外招商应采取政府牵头、有关部门为主、各区市协作,组织整体招商与分散招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引进的内外资按各区市功能定位实行统一安排;对分散招商所引进的内外资,要符合区市定位的要求,为了形成地区的比较优势,所引外资即便项目安排在其他地区,也实行谁引进、谁得益,并以制度规定的形式予以兑现。
这样一是保护各区市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又避免全民招商的弊端;二是按功能定位进行统一布局安排,对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逐渐形成各地区产业发展的特色;三是促进产业的集群发展,保证有行、有市、有人气。
5、产业产品发展要与同类商品集散地相协调。
产业产品发展与市场规模有着正相关关系。
产业发展必须与批发市场、商品集散地发展同步推进,才能实现产业的集群发展,成为更大区域的产业中心和商品集散地。
依托港口吞吐能力,大力发展物流特别是第三方物流,形成连接国内外市场的物流中心。
依托即墨服装市场,兴起了纺织服装业;纺织服装业的发展,再推进市场规模的扩大,最终形成纺织服装名城。
以农业大市现有市场为基础,统筹规划农副产品各类市场的发展,不仅有粮油菜果肉,而且有加工和深加工制成品;不仅有现货,而且有期货;不仅有现场交易,还有网上交易。
使其成为山东和环渤海地区的农副产品集散地和交易中心。
依托汽车制造业的发展,在李沧、四方区现有汽车机电一条街基础上,大力发展汽车、机电交易市场,以市场带动产业,以产业促市场,实现二者的协调发展。
6、把搞好传统产业与提升在产业链条所处地位及增值能力紧密结合。
第一,随着国际分工的演进,分工的边界正从产业层次转换为价值链层次,即同一产业、同一产品价值链上不同环节之间的分工。
在这种分工体系中,技术密集型产业有它的劳动密集型环节(高新技术产品的加工装配环节),劳动密集型产业有它的技术知识密集型环节(服装产业的设计环节)。
在产业链条层次,由生产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环节的转移,是增值能力和分工地位提升的显著标志。
因此,各地区企业既要根据自己的核心能力和优势资源,从事价值链的某一环节或工序,又要逐渐改变在分工中所处地位,实现产业内分工环节上的升级,从单纯的生产环节向技术开发、营销环节推进。
第二,伴随着国际分工中产业边界的弱化,产业链条、产品工序的作用在提升。
而生产环节又可细分为上游生产(关键零部件的生产,电脑中的芯片)和下游生产(终端的加工组装),越接近于上游的生产其技术含量越高,附加值越大;越接近下游生产,知识技能要求越低,附加值越小。
所以,在生产环节中,由下游生产向上游生产的推进,是分工地位和增值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也是各地区发展关注点。
黄华华:打造珠中江经济圈 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2009年04月01日 09:53 来源:广州日报 胡键 岳宗[我要发表评论] [推荐朋友] [打印本稿] 珠三角各市现场会的第三站昨日(31日)在江门召开。
现场会对江门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推进“三促进一保持”和“双转移”等各项工作进行了检查指导,要求江门要争先进位,转“危”为“机”,努力实现弯道超车。
省委书记汪洋主持会议,省长黄华华代表省委、省政府作讲话。
上午,与会同志考察了江门滨江大道和滨江新区,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松下电子部品(江门)有限公司、无极限(中国)有限公司、广东银洲湖纸业基地及维达纸业(江门)有限公司等园区、企业。
大家对江门集群经济发展给予了高度评价。
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去年摩托车产销量295万辆,实现年产值162.76亿元,带动了江门摩托车零配件和整车生产发展,去年全市摩托车产量已达到了400多万辆。
江门拆船业也逆势飘红,去年江门口岸共进口废船34艘,价值4323万美元,比2007年同期分别增长21.4%和77.7%,占同期广东废船进口量的75.6%,形成重要产业集群。
与此同时,江门的造船、电力、食品、造纸等产业也呈现了集群发展的好势头。
下午,汪洋主持召开座谈会。
他指出,江门近年来坚持解放思想,创新机制,克服困难,实现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发展都有明显进步,为再上新台阶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汪洋指出,江门在珠三角各城市中主要经济指标排名靠后,争先进位,转“危”为“机”,努力实现弯道超车,是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从当前形势看,江门完全具备加快发展的有利条件。
一是江门要素成本相对较低,在国际金融危机面前,抵御风险的能力也相对比较强。
二是江门的经济对外依存度相对较低,受外部市场需要减少的影响较小,一批企业在努力扩大出口的同时,也积极开拓国内市场。
三是江门土地、水、电等要素供给相比珠三角其他城市受到的约束小,而工业基础则比东西北地区更好。
汪洋强调,江门虽然具备了弯道超车的条件,但要实现这个目标,加快发展的任务非常艰巨。
当前,江门面临着前有标兵加速发展、后有追兵迎头赶上的局面,不进则退,慢进也是退。
江门要实现弯道超车的目标,关键是要抓好《规划纲要》的落实。
首先,要努力打造珠中江经济圈,推进珠三角西岸一体化。
江门连珠中、接广佛,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是珠中江经济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江门要按照《规划纲要》的要求,突出特色,错位发展,准确定位,实现突破,努力打造先进制造业重点发展区。
要在加快现有项目建设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作用,加紧策划一批带动力强的制造业和服务业大项目。
珠三角在中国、在世界上都是很有影响的,市场前景被普遍看好,只要策划得当就一定能吸引来投资。
其次,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取得更大突破。
体制改革是成本最低、效用最大的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的手段。
要对影响珠三角一体化、影响江门提升竞争力的体制机制进行改革。
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深化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不断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努力在体制机制创新上走在全省前列,为实现弯道超车提供强大动力。
再次,要认真抓好“三促进”,努力实现“一保持”。
“三促进”是手段,“一保持”是目的。
只有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才能既保持当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又不断提高经济发展长远竞争力。
要创造条件保证重大项目建设稳步推进,积极稳妥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黄华华在讲话中对江门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给予充分肯定,认为江门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自主创新工作快步推进、宜居城乡建设初见成效。
黄华华要求江门要以贯彻实施《规划纲要》为契机推动发展再上新台阶,一要把保增长放在重中之重。
江门虽然地处珠三角,但人均GDP远低于珠三角的平均水平,也低于全省的平均水平,加快发展仍然是江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
要扩大投资,特别是要激活民间投资,尽快建成一批重大项目。
要积极开拓国内市场,着力激发家电、汽车、住房、旅游四大消费需求。
二要加快构建符合江门实际的现代产业体系。
大力发展以旅游、物流和会展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做强做大高新技术产业,大力扶优扶强,形成行业龙头企业。
三要充分发挥侨乡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切实调动国内外江门人参与家乡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招商引资水平。
要重点打造珠中江经济圈,推进珠海、中山、江门区域经济合作和一体化,促进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要素合理流动。
四要围绕与珠三角其他城市对接,加快城市建设。
重点从产业发展、基础设施一体化等方面做好与珠三角其他城市的对接。
会上,江门市委、市政府就解决重大项目地方资本金不足、调整五邑大学管理体制、与港珠澳大桥对接的路网建设、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向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有关部门提出支持请求。
省有关领导和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现场作了答复,表示支持江门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与周边城市路网对接的建设,同时也希望江门扩大外贸出口、大力发展旅游业、加强宜居城乡建设。
省领导刘玉浦、朱小丹、徐少华、王宁生、林木声、万庆良、陈蔚文以及珠三角9市市委书记、市长,省直有关部门、部分中央驻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现场会。
(责任编辑:张少雷) 中国愿继续推动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 新华社利马11月23日电 记者钱彤 陈鹤高 亚太经合组织第十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第二阶段会议23日在利马国防部会议中心举行,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会议并就区域经济一体化、人类安全、气候变化等专题发言。
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胡锦涛指出,当前,亚太经合组织成员经贸联系日益紧密,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发展。
我们应该鼓励和支持这一积极趋势。
当务之急是争取如期实现茂物目标,并推动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早日取得成果。
近来,亚太自由贸易区问题受到各方关注,这反映了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希望加快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愿望。
中方愿同各方一道,继续推动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并愿就包括亚太自由贸易区远景等问题进行研究。
关于人类安全问题,胡锦涛表示,中国今年先后遭受了南方部分地区严重低温雨雪冰冻、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等自然灾害。
近年来,亚太经合组织其他成员也多次遭受地震、台风、干旱、海啸、洪涝等自然灾害侵袭,人员和财产损失巨大。
这说明自然灾害已成为威胁本地区的重要因素。
今年以来,亚太经合组织在防灾救灾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举办了一系列活动,增强了各成员的防灾救灾意识,并提出了成立区域灾害管理和协调中心的设想,中方支持这一设想。
今后,亚太经合组织应该继续深化减灾防灾合作,积极开展政策对话,加强经验交流和技术援助,重点提高各成员监测、预警、应急和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能力,切实保护本地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国愿积极支持和参与亚太经合组织防灾救灾领域合作。
关于气候变化问题,胡锦涛表示,气候变化问题是全人类面临的重大挑战。
去年,我们在悉尼会议上对气候变化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发表了关于气候变化、能源安全和清洁发展的悉尼宣言,表明了我们应对气候变化的坚定决心。
当前,落实“巴厘路线图”的谈判正处于关键阶段。
中方希望各方共同努力,真正按“巴厘路线图”的要求,尽快对加强公约实施作出全面有效的安排。
中方将积极参与谈判,并同各方一道努力,推动谈判取得积极成果。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改善生态环境采取了大量措施。
中国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完善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明确了应对气候变化具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政策措施和落实步骤。
中国提出到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在2005年的基础上降低20%、可再生能源比重提高到10%、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0%等目标。
目前,各项目标的实现正在稳步进行,并取得初步成效,今后中方将继续朝着上述目标作出不懈努力。
中午,与会各成员领导人身穿秘鲁民族服装集体合影。
随后,胡锦涛出席了《亚太发展的新承诺-亚太经合组织第十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宣言》宣读仪式。
宣言指出,亚太经合组织经济领导人齐聚秘鲁利马举行会议。
2008年亚太经合组织会议的主题强调缩小亚太经合组织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差距的重要性。
我们承诺致力于增强全球化的社会影响,确保所有成员和经济部门都能获得技能和机会,以参与地区和全球贸易投资并从中获益。
宣言强调,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是我们迄今面临的最严重的经济挑战之一。
我们将快速果断地应对全球经济放缓。
我们欢迎亚太经合组织各成员采取的货币和财政刺激方案,并将采取所有必要的经济和金融措施应对危机。
我们将就此发表单独声明,表明我们应对不断恶化的全球经济形势和支持世贸组织多哈发展回合谈判早日达成积极、平衡结果的决心。
宣读仪式结束后,亚太经合组织第十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闭幕。
中午,胡锦涛出席了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工作午宴。
亚太经合组织第十七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将于2009年在新加坡举行。
推进东北区域经济一体化 成中国经济第四增长极 -------------------------------------------------------------------------------- 2005年08月26日 10:03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东北除了充分利用中央给的各种优惠政策外,必须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朝着一体化方向发展,这是东北老工业基地实现整体振兴,成为中国经济第四增长极的关键 推进东北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决不能用行政手段去干预,而是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现代市场经济突出了地域竞争。
当前的竞争是以一区、一域、一带、一圈为建制的产业集群式的竞争,而不是一枝独秀的“企业盆景”式的 竞争。
建立在地缘经济或地缘政治基础上的一体化,由于其具有优势互补、聚合效应、成本降低和整体利益提高的特点,是现代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趋势和体现。
区域经济加速呈现一体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沿海地区积累了巨大的经济能量,在资金、人才、科技和产业高度化上有着较大的比较优势,具备了产业梯度转移、扩张的条件,使我国大规模跨省市间经济合作的条件已经成熟,区域经济呈现出一体化加速发展的特征。
从1980年到2000年,珠江三角洲经济圈率先崛起。
近几年来,随着区域互联互动、协调发展,目前一个“泛珠三角”概念已经提出,其范围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贵州九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简称“9+2”。
这一区域建立起来的共赢型经济体将成为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高速增长极。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长江三角洲经济圈异军突起,吸引台湾以及世界各地的资金和技术,开始了全新的合纵连横,极大地提高了区域经济竞争力。
长三角所含三省市16个城市已形成以上海为中心的城市圈,这是目前世界人口最集中的城市群和我国最发达的经济区之一。
除此之外,我国的京、津、唐经济圈也是我国经济的重要增长极。
党的十六大提出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速调整、改造、振兴。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继西部大开发后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东北地区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为了使东北大振兴,东北三省的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多次召开会议,商讨振兴大计。
知名专家学者也多次召开各种类型的研讨会,为东北振兴献计献策。
领导层和专家学者达成的共识是,东北除了充分利用中央给的各种优惠政策外,必须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朝着一体化方向发展,这是东北老工业基地实现整体振兴,成为中国经济第四增长极的关键。
推进东北整体振兴 虽然实现东北区域经济一体化有一定的基础和条件,但是,东北地区国有经济比重高,市场意识相对淡薄,区域内各自为政、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阻碍了经济资源的自由流动和跨地区的经济合作,形成了所谓条条经济和块块经济,使区域发展缺乏明显的产业分工,低水平竞争导致资源严重浪费,经济一体化进程严重受阻。
因此,统筹区域内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东北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已成为当务之急。
如何加快推进东北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实现老工业基地的整体振兴呢
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想法: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规划东北区域经济发展。
科学发展观要求必须打破过去那种条块分割、画地为牢的诸侯经济,必须改变过去那种比例失调、大起大落、粗放经营的经济发展模式,而要统筹区域内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在区域经济规划和发展中一定要遵循最小成本、最大利润、最大市场范围和“满意区位”的原则,以寻求资源空间最大,“整合交集”、优化资源配置,以能最好地利用社会经济基础,获得最好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为标准,促进区域内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使区域内人口、资源、环境之间保持协调发展。
二、运用市场机制推进东北区域经济一体化。
推进东北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决不能用行政手段去干预,拉郎配似的硬性撮合合作,那样会适得其反。
而是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优势互补原则。
即根据区域内各省的比较优势,各方的比较利益,实现生产要素互补,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个区域的整体优势。
二是资源共享原则。
即对区域内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合理配置,打破地区封锁,强化互动,搞好产业配套,形成集群效应。
三是互惠互利原则。
即兼顾各方利益,不能以牺牲一方利益为代价。
通过分工协作,实现“双赢”和“多赢”。
四是共同发展原则。
即在产业整合、市场布局、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制定等方面各省都要顾全大局,统筹兼顾、共同发展,充分体现规划的整体性和运作的一致性,从而提高整体竞争力。
三、以区域内特大城市为中心,构筑城市经济圈,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专家预言,“21世纪将是城市圈的世纪,经济的主要动力将越来越源于城市圈特别是大城市圈。
城市圈之间的分工、合作和竞争,决定新的世界格局”。
世界前5大都市圈,如纽约都市圈、东经都市圈、伦敦都市圈、巴黎都市圈和美加大湖都市圈,代表着当代经济发展的巅峰力量。
加快城市圈发展提升经济竞争力,是发达国家现代化过程中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我国发达地区的珠三角城市圈和长三角城市圈已颇具竞争实力。
东北地区也应在发展中形成几大城市圈,以带动全区的一体化发展。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8月26日 第七版)
求一篇内部控制的论文,2000字
关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 作者: 刘大勇 李翠霞 文章来源: 《商业研究》 2008年第05期 摘要: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的基本要素。
而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则是现代企业实现其经营管理目标的有力保证。
内部控制作为由管理当局为履行管理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规则、政策和程序,与公司治理及公司管理密不可分。
关键词:现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研究 中图分类号:F224.32 文献标识码:A Enterprises Inside Controlling System 1.School of Humantities and social,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Harbin 150030,China; 2.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Harbin 150030,China) Abstract: The core of the modern enterprise management system is to perfect the frame of company management, as an excellent company management frame is the essence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enterprise management. A scientific and efficient inside controlling system is a forceful assurance for the modern enterprise to implement its management object. The inside controlling system involves a series of regulations, polices and procedures made by the management authorities to carry out their management aims, which are closely connected with the company controlling and management. 内部控制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笔者就有关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演进和我国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必要的研究。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念的演进过程 第一阶段:产生阶段。
内部控制的最初形式是内部牵制,即为维护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保证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正确性,确保各项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而建立起来的业务分管责任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科学管理方法的产生和运用,内部牵制范围得到扩大,逐步发展到经营决策目标的建立和贯彻,经济效益的实现和评价等诸多领域。
第二阶段:20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发展阶段。
1949年,美国审计程序委员会发表了《内部控制一调整组织的各种要素及其对管理当局和独立审立的重要性》的研究报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内部控制的定义,即“内部控制包括企业内部采用的机构计划和所有有关的调整方法和措施,旨在保护企业资产,检查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经济效益促使有关人员遵循既定的管理方针。
”这里对内部控制的定义就已不限于会计与财会部门的有关功能。
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今,完善阶段。
1988年,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第55号准则《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结构的考虑》,改变了用内部控制目标来定义内部控制的方法,采取按照内部控制组成成分的方法来进行。
这个公告不再区别会计控制与管理控制,也不再是站在企业的角度来定义,而是站在审计人员财务报表审计的立场来定义内部控制,提出了内部控制结构的概念,即为现实企业既定目标提供合理保证而建立的各种政策和程序,它包括控制环境、会计制度、控制政策与程序三个组成要素。
这是内部控制概念的一次重大发展,既适应了当时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也促进了审计的进步。
1993年,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提出并通过的COSO报告中将内部控制分成为五个部分,即:控制环境;管理当局的风险评价;会计信息与交流系统;控制活动和监督。
这是在1988年定义上的沿袭和发展,这也是现代内部控制概念。
1996年,美国第78号审计准则也采用了这一定义,即“内部控制是受本单位董事会、高级管理阶层、政府管理 门和其他有关人员影响,旨在为取得经营效果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遵循适当的法规等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种过程。
”这是迄今为止对内部控制概念最完善的定义。
综上所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企业行政领导和各个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在处理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时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种管理体系,包括为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所采取的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内部控制制度的重点是严格会计管理,设计合理的、有效的组织机构和职务分工,实施岗位责任分明的标准化业务处理程序。
按其作用范围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内部会计控制。
其范围直接涉及会计事项各方面的业务,主要是指财会部门为了防止侵吞财物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所制定的各种会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
(2)内部管理控制。
范围涉及企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的各部门、各层次、各环节。
其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经营目标和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我国内部控制制度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政府开始加大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规范力度,制定和颁发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具体见表1。
然而,对我国来讲全面认识内部控制还刚刚开始,会计信息失真、经营失败及不守法经营等在很大程度上都归结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失灵。
总体来将,我国企业普遍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但对内部控制认识不够;侧重于企业外部环境的梳理,而忽视了内部各环节、各岗位的牵制;侧重于经营环节的程序控制,而忽视了企业整体的协调;侧重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学习,而忽视了执行制度的人的素质提高;侧重于对货币、实物的控制,而忽视了企业文化环境的建设等。
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一)控制环境基础薄弱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的基础,直接关系到企业内部控制的执行和贯彻。
它涵盖对建立、加强或削弱特定政策程序及其效率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包括企业管理人员的品行、操守、价值观、素质和能力,管理人员的管理哲学、经营观念,企业各种规章制度、信息沟通体系、业绩评价机制等。
我国企业在这方面的问题非常严重,主要表现在: 1.企业管理层内部控制意识薄弱。
大多企业未制订完善的、成文的内控制度,这一事实反映出至少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尚未认识到内部控制的意义。
即使已经制订出相应内控制度的企业大多也只是停留在“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给人看”的表面文章上,制度的落实方面问题很多。
2.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
不少企业仍然沿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机构设置,企业普遍存在机构臃肿、管理层次多、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
另外,企业在组织机构设置中,比较重视纵向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对横向间的协调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同级各部门间缺乏必要的交流,信息沟通不灵敏,协调性差。
3.企业制度不健全。
一是企业缺乏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例如厂长(经理)缴纳的风险数额只是象征性的,对他们无法构成压力。
多数企业领导人还不能负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责任来,一旦出了问题仍由国家来承担损失。
企业经营者可能基于利己动机而利用职权侵吞资产或大肆挥霍。
为满足这种欲望,有些经营者不会重视内控的建设,甚至有意忽略或阻挠,反过来又加重了企业制度的不健全,形成恶性循环。
二是人事政策和实务不完善。
雇佣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考核,有许多是凭关系挤入企业;对职工未形成一套关于训练、待遇、业绩考评及晋升的制度;未根据不同情况对职工进行适当的道德教育。
企业职工的胜任能力和正直性值得环疑,即使有良好的内控也会因执行者的能力不强或道德败坏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三是企业制度不全面,没有针对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各个部门制订出相应的规章制度,顾此失彼现象严重。
4.管理者素质较低。
许多企业的管理者素质较低,普遍未受过正规的专业教育,企业亦未对这些管理者进行管理培训。
这样低素质的管理者即使有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的素质,也因他们的能力所限而无法真正地管理好企业。
5.企业文化建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经营理念、经营制度依存于企业而存在的共同价值观念的组合。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有赖于企业文化建设的支持和维护。
因为企业文化是培养诚信,忠于职守、乐于助人、刻苦钻研、勤勉尽责的一种制度约束。
企业文化是将员工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进行统一和融合,使员工自身价值的体现和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达到有机的结合,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的中枢神经,它所支配的是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
在良好的企业文化基础上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必然会成为人们行为规范,从而才能很好地解决因制度失灵而产生的种种问题。
(二)企业内控部门责权不对称,内部控制和监督不力 企业内部控制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和内部会计控制,而我国的内部控制主要是指内部会计控制。
作为承担内部控制主要部门的财会、审计部门存在严重的责权不对称现象。
1.内审部门形同虚设。
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自我需要。
但是,在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并没能真正履行其应有的职能,其存在问题主要有: (1)组建的非自愿性。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内部审计主要是在行政干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带有很浓厚的行政命令色彩,而这种过多依靠行政干预建立起来的内部审计机构很难受到企业重视。
被调查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大多是从财会部门转来的或由财会部门兼任或是从其他部门调来,有的未经过专门培训,缺乏审计专业知识,内审部门成为企业安置干部的一个部门,这种情况下组建起来的内部审计很难发挥其应有作用。
(2)独立性不够。
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再控制,本身就应从第三者的立场上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经济监督进行再监督,它的地位应当是超然独立的。
而目前对内审部门是界定在“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这说明我国内部审计只是服务于企业负责人。
这就造成内部审计既不能监督上司,也不能监督同级,因为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都是在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其各项经营行为尤其是重大行为大多是在厂长经理的授权下进行的,是厂长经理意志的直接体现。
在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又如何开展工作呢?基于以上两点,内部审计无法在地位上实现超然独立,其工作范围大大受限,也很难赢得威信。
(3)重审计监督,轻服务建设。
内部审计是适应企业的内在需要设立的,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在于它能为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而实际中内部审计却忽视了防错防弊这一职能,过分强调查错纠弊,在各种正式的文件规定中,强调“监督”的多,提倡“服务”的少;强调“事后监督”的多,提倡“事前、事中监督”的少。
这种过分强调事后监督的指导思想是我国审计认识上的一大误区,也是阻碍内部审计发挥作用的重要思想因素。
(4)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和作用不甚理解。
企业管理人员经常将“内审监督”,与“会计监督”混淆不清,使人们产生“企业内部审计没什么意义”的想法。
由于指导思想上的误区,多数审计人员未能摆正自己的位置。
有些人将自己等同于厂长经理的行为工具,处处依厂长经理的旨意行事,有些则由于工作不好开展而心灰意冷或充当好人,使内部审计形同虚设。
2.责权不对等。
权利、义务与责任对等是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之一。
而目前有关法规中明确内部控制机构既代表国家执行行政监督职责,又要为企业领导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供服务。
这种理论上的双向服务机制将内部控制机构经济责任和义务确定得大于其实际的功能和拥有的权力,只能把内部控制机构置于一个两难的境地。
三、强化我国内部控制制度的思考 企业内部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作为一项制度建设,其客观的成份越多,科学性就越强。
内部控制建设也应当坚持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原则,制定出能针对企业自身特点的内控制度来,而不可能千篇一律。
(一)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机制 实施内部控制,首先需要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从所有者的立场出发,不但要把企业经营管理者行使权力的过程纳入内部控制的监控范围,而且要将其作为内部控制的重点监控对象,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使决策系统、管理系统和监督系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1.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完善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
财务总监首先通过对单位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的领导和控制,掌握会计系统的运行,对于单位重大的交易、资产变动等拥有审批权;其次通过主持定期及非定期的单位内部审计,及时发现企业经营和会计方面已经发生的或潜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尽管实际工作中因个别经理素质差异和财务总监素质不一,不乏有受经理个人意志指使者,但只要明确控制责任,且有相制衡的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控制主体存在,是会收到很好成效的。
2.构筑严密的企业内控体系。
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具体应包括三个相对独立的控制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在企业一线“供、产、销”,全过程中融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制度,建立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
有关人员在从事业务时,必须明确业务处理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对一般业务或直接接触客户的业务,均要经过复核,重要业务最好实行双签制,禁止一个人独立处理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个层次是设立事后监督,即在会计部门常规性的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其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的核查,建立以“堵”为主的监控防线。
事后监督可以在会计部门内设立一个具有相应职务的专业岗位,配备责任心强、工作能力全面的人担任此职,并纳入程序化、规范化管理,将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定期直接反馈给财务部门的负责人。
第三个层次是以现有的稽核、审计、纪律检查部门为基础,成立一个直接归董事会管理并独立于被审计部门的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通过内部常规稽核、离任审计、落实举报、监督审查企业的会计报表等手段,对会计部门实施内部控制,建立有效的以“查”为主的监督防线。
以上三个层次构筑的内部控制体系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和会计部门进行“防、堵、查”递进式的监督控制,对于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和会计风险,将具有重要的作用。
3.加强对内部控制行为主体“人”的控制,把内部控制工作落到实处。
企业内部控制失效,经营风险、会计风险产生,行为主体全是“人”。
只有上下一致,及时沟通,随时把握相关人员的思想、动机和行为,才能把内部控制工作做好。
具体讲,除领导本身应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外,还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第一,要及时掌握企业内部控制人员思想行为状况。
内部业务人员、会计人员违法违纪,必然有其动机,因此企业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定期对重点岗位人员的思想和行为进行分析,着重了解他们是否有赌博、炒股、经商、与社会劣迹人员往来和追求超常消费等情况,掌握可能使有关人员犯罪的外因,以便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
第二,对内部控制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职业道德教育要从正反两方面加强对内部控制行为主体“人”的法纪政纪、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教育,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自觉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做到奉公守法、廉洁自律;加强继续教育,要特别重视对那些业务能力差的人员的基础业务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能力,减少业务处理的技术错误。
(二)以“协调”作为双元控制主体下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以“约束+激励”作为引导经营者行为的主要方法 1.在存在双元控制主体的现代企业中,最为突出的矛盾是双方“利益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
企业所有者希望通过经营获利使资产增值,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却不能直接进行管理和经营,只能通过会计信息“间接”控制;经营者“直接”控制企业经营的过程和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报告方式。
因此,决定了在双元控制主体构架下的企业内部控制首要的也是基本的目标应该是协调双方的利益和矛盾,只有通过切实有效的协调,找到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处的均衡点,才能实现现代企业内部控制的以上两个基本目的 2.“约束+激励”是引导经营者行为的主要方法,是实现现代企业双元控制主体“协调”的内部控制目标的有效办法。
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社会监督机构,在工作中各行其是,未能形成综合监督的合力,对企业的威慑力不够。
3.对审计的独立监督、公正职能未予以充分重视,审计未形成规范化、法制化和经常化。
对查出问题的处罚,往往就事不就人,重人情而轻规定,执法的刚性被扭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