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民代表会议怎么开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许多村务要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来讨论决定。
但是,村民代表会议究竟该怎样开
应该议论哪些事项
议事的程序有哪些
这些问题在许多地方并没有明确的答案。
四川省彭山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彭山县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如何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做出了具体规定,现将相关条文摘登如下,供各地参考。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会议授权,讨论决定下列事项:讨论修改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二)讨论决定本村的全年工农业生产计划及主要措施;(三)讨论决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审查重要经济合同;(四)审查全年财务收支预算和上年财务收支决算,审查村务、财务公开内容;(五)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讨论决定乡镇统筹的收缴方法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审查村提留、集资款的收缴、使用和义务劳动工的安排;(七)讨论决定集体财物的管理和使用;(八)审查人口出生计划指标的安排、落实;(九)讨论决定村级建设规划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十)讨论确认“五保”对象,审查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十一)审议通过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辞职报告,并在下一次村民会议上通报;(十二)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十三)审查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
村民代表单独提出的议题须以书面形式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程序:会前准备1.村民委员会会同党支部共同研究会议议题,讨论提出解决议题的方案和保证措施。
2.提前2至3天,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全体村民代表,以便村民代表有足够时间就会议议题征求所联系村民的意见。
3.做好会议文秘工作,包括草拟和印制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表决的决定、会议文稿、会议的统计报表、会议记录簿等。
4.布置会场。
每次村民代表会应挂“××村第×届村民代表会议第×次会议”会标,设立主席台,安排好代表座位和小组讨论地点。
(二)会议议程1.清点参加会议人数。
村民代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能有效。
2.宣布开会。
由主持人报告本次村民代表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确认符合法定人数,宣布会议有效并报告列席人员名单。
3.报告上次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向参会代表汇报上次会议决定或决议执行情况,接受村民代表的监督和审查。
4.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
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代表报告本次会议的议题和初拟方案。
5.讨论和审议。
对会议的议题、初拟方案,要分小组进行讨论。
村民代表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可以自由地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讨论后由各小组综合、汇总代表的意见。
6.表决与通过。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决定或决议的议题进行表决。
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对重要议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二是一般性的议题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应由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方可生效。
7.会议小结。
由主持人对本次会议的情况进行总结,并部署、安排工作。
(三)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要指定专人记录,记录人要真实、客观、全面地记录会议的全过程。
记录主要包括:1.会议的人数及组织情况。
2.会议的议题和主要内容。
3.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
4.会议表决的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
村民代表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本次会议的资料(会议通知、工作报告、会议议题、会议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进行整理,并立卷存档,妥为保管,以备后查。
(四)村民代表会议做出决定或决议后,村民委员会必须尽快地以村务公开等多种形式,向广大村民公布和宣传。
村民代表应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原则。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不得与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保证上级行政任务的完成;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问题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时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
并将组织实施的情况在下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上报告。
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村民委员会及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完)
国家主席与国家总理分别管些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编辑本段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编辑本段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编辑本段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务主管具体做些什么
财务主管岗位职责 一,1.负责公司的全面财务会计工作;2.负责制定并完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办法;3.解释、解答与公司的财务会计有关的法规和制度;4.分析检查公司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5.审核公司的原始单据和办理日常的会计业务;6.编制销售公司的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7.编制公司的会计报表,在每月10日前报送分管副总及总经理;8.编制、核算每月的工资、奖金发放表;9.定期检查销售公司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是否帐实相符;10. 不定期检查统计岗位的商品是否帐实相符;11. 按照印鉴分管制度,负责保管银行预留印鉴中的一枚财务章;12. 承办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交办的其他工作;二,企业的持续存在是以不断赚取业务利润为基础的,企业能否持续经营下去,取决于盈利能力大小及由此所决定的财务状况好坏和市场竞争能力大小。
现代企业会计功能不仅仅体现在计算企业利润多少,更体现在预测、规划、计划获取更多盈利的目标和方案,以及实现方案的控制手段。
1. 制定本企业会计制度财务主管根据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和其他法规、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主持起草本单位具体会计制度及实施办法,科学地组织会计工作,并领导、督促会计人员贯彻执行。
2. 组织领导财会部门工作财务主管要落实会计部门岗位职责和人员分工,领导本部门人员认真贯彻遵守国家财经法律和政策,遵守会计法规,严格按照本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加强会计核算。
财务主管还要组织本部门有关岗位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企业办理有关财产物资的各项会计事务的规章制度,协调各部门共同执行。
财务主管有行使监督职能、严格财经纪律、防范和制止违法乱纪行为的责任。
3. 充当高层领导的财务管理助手财务主管要作为高层领导的财务会计助手,充分提取和利用会计信息资料,为企业高层领导提供经济预测和经营决策的依据。
财务主管要参与经营决策,主持制定和考核财务预算。
财务主管还要从会计和经济法角度参与审查或拟定重要的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
4. 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成本控制企业会计要经常掌握货币资金收支结存情况和和种有价证券、短期投资的市场变动,按期编制各种长、短负债的偿债计划;开展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控制财务收支;组织有关部门和会计岗位人员按期汇集、计算和分析成本控制情况,加强成本控制和管理,向高层领导提出成本控制分析报告和成本计划。
5. 保证按时纳税及应交利润财务主管应负责按照国家税法和其他规定上,严格审查应交税金、应交利润和其他应交款项,督促有关岗位人员及时办理解交手续,做到按期完成上交任务,不挪用、不截留、不拖欠。
6. 负责定期财产清查财产清查制度是企业财经制度的一个内容,财务主管的职责在于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共同进行财产清查工作。
结合财产清查,促使有关部门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法。
财务主管还要根据管理当局决定,按经营管理要求,协助有关部门核定机器设备需要量和物资储备定额。
7. 搞好财务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建立政治、业务学习制度,组织财务部门人员学习政治、业务,不断提高财务部门的整体素质。
二、财务主管的素质要求财务管理工作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技术,作为单位的财务主管,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与较强的工作能力。
业务素质中又包括道德修养、文化素质以及身体素质等各个方面。
1. 良好的职来道德财务主管作为现代企业核心部门的领导人,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做好财务工作的关键。
具体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客观公正财务主管的目标应和企业财务组织的目标一致。
一方面为企业的各利益相关者提供财务信息;另一方面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而抓好企业的管理工作。
这就要求财务主管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 对企业忠诚对企业的忠诚主要表现在:除履行法律责任外,不得汇漏工作过程中所获得的任何机密资料;视企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不做任何不利于企业发展的事情;自觉维护企业形象,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
(3) 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忠于职守,是财务主管必须恪守的规范。
作为财务主管这样一个特定的工作岗位,必须自觉、认真地履行各项职责,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擅权越位,不掺杂私心,不渎职。
(4) 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作为企业财务部的负责人,财务主管要加强业务学习,钻研财务管理的新技术,尤其是要加强对财务预测、计量模型以及计算机数据管理等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切实担负起财务管理的职责,为企业的发展出谋献策。
2. 完备的业务知识与技能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各种法规和制度也在不断创新,作为人个财务主管,要不断给自己“输血”,学习新的知识。
通过不断丰富知识,才能保持一定的职业能力水平,才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才能合理组织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1) 财务主管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学知识财务工作是在一定的经济环境下进行的,只有掌握这些知识,财务主管才能较好把握宏观经济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2) 财务主管必须熟练掌握并运用财务知识财务主管进行财务管理活动的信息来源于会计账目和会计报表,只有掌握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地,才能对各种信息进行正确的分析和决策。
(3)财务主管还应掌握与专业有关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是进行会计工作的基础和指南,财务主管应充分理解并自觉贯彻实施这些法律、法规,使自己的财务视野不仅仅局限于自身所处的部门,而是放眼于更大的企业经济环境,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努力地工作。
村民代表会议主持词
XXX镇XXX村代表大会主持词 (2011年1月5日) 同志们: 面贯彻落实《山东省村务条例》,进一障农民群众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切实做到“事情让群众知道、管理让群众参与、村务让群众决策、干部让群众监督”,建设“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关于切实开展好全县第十个“民主日”活动的通知精神和我镇开展村务公开“民主日”活动的安排部署,今天,我们 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村务公开,对村务活动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下面,村民代表大会开始。
大会进行第一项:由村委主任 同志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2010年度工作情况和2011年工作打算。
大会进行第二项:由村会计 同志逐笔报告村级财务收支情况。
大会进行第三项:由村民理财小组组长 同志就村财务收支情况作审核说明。
大会进行第四项: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 同志对整个村务公开情况作基本评价。
大会进行第五项:村民代表就村级事务发表意见和建议,就有关问题向村“两委”成员提问,村“两委”成员现场答复。
大会进行第六项:村民代表就村“两委”提出的重大村务进行表决。
(同意的请举手,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一致通过。
) 大会进行第七项:村民代表对村“两委”成员工作情况进行民主测评,秘密写票,公开唱票、记票,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1、通过监票人、记票人:经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提议, 同志为监票人, 同志为记票人。
下面进行表决,同意 同志为监票人的请举手,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一致通过。
同意 同志为记票人的请举手,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
一致通过。
2、由工作人员清点村民代表人数,发测评表;3、村民代表秘密写票;4、记票人 记票;5、宣布测评结果) 各位村民代表、同志们: 我村的村民代表大会,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全部完成了各项程序,整个会议开的严肃认真、富有成效。
下一步,我们要按照会议的要求和村两委提出的工作目标任务,解放思想,真抓实干,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各类旅行社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旅行社总经理 1、全面负责旅行社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旅行社各项工作安全、高效、运转正常。
2、主持旅行社全体职工的政治、业务技能学习,。
3、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组织制订并执行所属各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对所属职工进行考核,确定职工待遇方案,按规定处理违法,违规事件。
4、按月上报、损盈表、等财务报表,完成集团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及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5、负责协调所属部门与社会各行各业的关系,不断拓宽业务关系网; 6、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其工作积极性; 7、严格管理旅行社财务,保证财务运转正常,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负全责; 8、广泛收集信息,努力开发旅游产品; 9、根据州、市旅游局的布置,完成全州导游人员的培训工作。
导游部职责 1、接待来恩施观光旅游的各旅游团体、零星散客,组织本地区各旅游团体、零星散客外出观光旅游。
2、为来往旅游团体或个人提供咨询,代购机、车、船票。
3、广泛收集信息,努力开发旅游资源。
4、完成旅行社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
导游部经理职责 1、组织导游进行业务学习,利用空闲时间熟悉当地景点情况编写导游词。
2、加强导游人员的管理。
3、协调所属部门的各项工作,完成旅行社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
4、努力开发恩施旅游资源,旅游产品,不断扩大及业务量。
5、团队返回后,督促导游人员及时办理财务清算及其相关手续。
6、负责审定旅游选种及报价。
7、完成旅行社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导游员职责 1、接受领导分配的导游任务,按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
2、严格遵守,提供规范的导游服务。
3、负责旅游过程中同各地接待旅行社的联系、衔接、协调工作。
4、负责向游客导游、讲解、介绍目的地地方文化和旅游资源。
5、按照旅游接待行程,安排好游客的交通、餐饮、住宿,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6、反映旅客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会见,座谈等活动。
7、耐心解答游客的问询,妥善处理旅游相关服务方面的协作关系以及旅途中发生的各类问题。
计调职责 对计调而言,成本领先与质量控制是计调岗位的两大核心。
1、.成本领先---掌握着旅行社的成本;要与接待旅游团队的酒店、餐馆、旅游车队及合作的地接社等洽谈接待费用。
所以,一个好的计调人员必须要做到成本控制与团队运作效果相兼顾,也就是说,必须在保证团队有良好的运作效果的前提下,在不同行程中编制出一条能把成本控制得最低的线路出来。
在旅游旺季,计调要凭自己的能力争取到十分紧张的客房、餐位等,这对旅行社来说,相当重要
2.质量控制即在细心周到地安排团队行程计划书外,还要对所接待旅游团队的整个行程进行监控。
因为导游在外带团,与旅行社惟一的联系途径就是计调,而旅行社也恰恰是通过计调对旅游团队的活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导游的服务进行监管,包括对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代表旅行社进行灵活地应变。
所以说,计调是一次旅行的幕后操纵者。
在质量控制上,中小旅行社十分需要水平高的计调人员进行总控。
整合旅游资源、包装旅游产品、进行市场定位等都需要计调来完成。
计调是市场的敏锐器,要求懂游客心理,具有分销意识及产品的开发能力等等。
在具体操团过程中,一名称职的计调要业务熟练,对团队旅行目的地的情况、接待单位的实力、票务运作等都胸有成竹。
还要具有五大素质 一、责任心。
一名好的计调会让导游和旅行社省心; 二、工作有计划性。
如出境游需要提前多少天办理签证,要给自己建立一个预警机制; 三、掌握与合作地接社、酒店的谈判技巧; 四、有风险和法律意识,对旅游相关法规要了如指掌; 五、市场意识。
这一点是目前计调普遍缺乏的。
尽管总社的分工细化,在制定线路、新产品的开发及采购上要求计调必须具备强烈的市场意识。
要对旅游市场、各旅游目的地的变化、各地接待单位实力的情况等有所了解;按季节及时掌握各条线路的成本及报价,确保对外报价的可靠性、可行性及准确性,还要不断地对工作进行创新。
目前,高水平、高素质的计调人才实在难求。
一方面是因为旅游从业人员门槛低,文化素质和经验不足。
另一方面就是分工细化后,计调仅仅是熟练的流水线作业,而不关心其他业务工作,所以真正达到要求的人员很少。
现实中,有些小是导游、外联、计调集于一身,而如此大的工作量会令其心理不平衡。
计调是旅行社完成地接、落实发团计划的总调度、总指挥、总设计。
可以说,“事无巨细,大权在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自主性、灵活性,而不是一个简单重复的技术性劳动。
计调岗位十分需要高素质、高水平的人员,一个优秀的导游或外联人员能直接给旅行社带来客源效益,计调人员的价值也同样重要。
这位幕后英雄的优秀与否,是旅行社经营运作的一个重要原素。
会计职责 的职责,概括起来就是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认真贯彻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以下简称《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人员要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收支情况。
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地提供真实可靠的、能满足各方需要的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责。
(2)实行会计监督。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行政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3)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4)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5)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2010寒假期间国内外时政新闻
伊朗6日宣布本国生产浓度为20的浓缩轴,国际原子协会质疑,伊朗根本没有能力生产出他们所需要的核料燃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