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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推进大会主持词

时间:2018-02-11 13:25

急急急

高分跪求 八一慰问部队演出的主持词

从开场白到结束语

一男一女两主持

男、女:尊敬的来宾,亲爱的朋友,晚上好

  女:八月是灿烂的,因为有盛夏的阳光;八月是辉煌的,因为有军中奏响的乐章;84年前,南昌起义的第一声枪响,向世人宣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诞生了。

  男:人民军队从无到有,从弱到强,浴血奋战,屡摧强敌,如今已成为震撼世界的赫赫劲旅。

在此,我们向解放军全体官兵、武警官兵和奋战在国防科技战线上的专家学者及其职工致以节日的热烈祝贺:祝你们节日快乐

  陶韵欢鼓 (喜庆扁鼓表演)  今夜,我们满怀喜悦欢心,相聚一堂。

聚一份欢畅,一份吉祥;聚一份花好月园的好时光。

  聚一份祝福,一份兴旺;聚一份风调雨顺的好景象。

  让我们带着祝愿,欢聚一堂,听一听幸福和美满的二重唱

  掌声有请喜庆扁鼓表演《陶韵欢鼓》  女声独唱 《我的士兵兄弟》  拨开历史的黑夜,我们看到有这样一支队伍,高擎红旗,在南昌城头用枪声刺破了乌云压顶的黑暗,迎来黎明的曙光。

掠去历史的硝烟,我们看到有这样一支队伍,行进在赣江湘水之畔会师在井冈山上,燃起革命的星星之火。

回眸艰难曲折的征程,我们看到这支队伍,穿着草鞋爬雪山过草地,创造了两万五千里的奇迹。

请欣赏女声独唱《我的士兵兄弟》  京剧《军民渔水情》  京剧是咱们的国粹,表演上要求精致细腻,处处入戏;唱腔上要求悠扬委婉,声情并茂;它的行当全面、表演成熟、气势宏美,韵味醇厚。

下面请欣赏京剧--沙家浜选段《军民渔水情》  健美操 《炫出你的青春》  咱们部队中有很多的90后,青春年少,你们豪情万丈,义无反顾地选择了军队,将青春的生命奉献给祖国的山河。

虽然军人的生活中没有灯红酒绿,没有轻歌曼舞,但那荡气回肠的军歌一样可以震天憾地,训练场上的英姿不会让你们寂寞。

请欣赏健美操表演《炫出你的青春》  《我曾经用心爱着你》  琼楼玉宇、月兔嫦娥,动人的月光在多少颗年轻的心中投下了阵阵涟漪。

在沉淀的弦音之中,娓娓唱着时光的流转、唱着爱情的变换,唱着经过岁月之后所留下来的记忆与情感。

有请安然为我们带来《我曾经用心爱着你》  舞蹈 《金牌串烧》  跳跃的音符演奏者活力,动感的舞步,展示着风采,合着节拍,我们用最热情奔放的青春之心,舞动着花样的年华,接下来请欣赏舞蹈《金牌串烧》  越 剧 《三笑点秋香》  越剧长于抒情,以唱为主,声腔清悠婉丽优美动听,表演真切动人,极具江南灵秀之气。

有请史红娟为我们带来越剧选段《三笑点秋香》  舞蹈 《茉莉花》  还记得年少时传遍大街小巷,委婉动人的那一首首民歌吗

伴随着那耳熟能详的音乐,带你进入儿时美好的回忆。

下面请欣赏舞蹈《茉莉花》。

  女声独唱 《我要飞》  宝塔山下风在吼,黄河岸边马在叫。

军人这支队伍集结了中华优秀的儿女,众志成城,挺进敌后,用血肉之躯浴血抗战,胜利结束了中国百年受辱的历史。

这支队伍向北发展,向南防御,发出解放全中国的宣言。

请欣赏女声独唱《我要飞》  擒拿格斗 《我是特种兵》  在军营中,学习擒拿格斗的目的就是提高徒手格斗的技战术水平,从而在对敌斗争中更加有效地打击对方,保护自己,出色地完成任务。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欣赏由_____  带来的擒拿格斗表演《我是特种兵》  舞蹈《新阿里朗颂歌》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丁蜀抢抓强镇扩权和高铁新城建设两大机遇,同时接受大规模征地拆迁和大体量城市建设双重挑战,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新腾飞的关键之年。

这需要我们所有同志和衷共济,奋力拼搏,才能抓住这最好的机遇,开创丁蜀美好的新时代。

下面请各位欣赏由宜兴市丁蜀高级中学带来的舞蹈《新阿里朗颂歌》,掌声欢迎

  男女声小合唱 《共和国之恋》  伟大祖国,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进步,民族团结,展现新气象,昭示好前景。

让我们以采茶采桑之手,编织彩灯云锦;让我们以嘹亮的歌喉,唱响国歌和飘扬的五星红旗,唱响千百年来朝朝暮暮澎湃的激情。

请欣赏男女声小合唱 《共和国之恋》  男:战争年代,军人是一把钢枪,把愤怒的子弹射向敌人的胸膛。

建设年代,军人是一块砖,一块瓦,建起一座座高楼大厦。

和平年代,军人是一块盾牌,是幸福的保护神,保卫着和平阻挡着邪恶。

  女:当橄榄绿渲染了你人生的色彩,当军号声吹响了你心中的赞歌,当嘹亮的口号震撼着你沉睡的心灵,当铮铮誓言注定你前行的方向,朋友,你就拥有了一个让人敬佩的名字-  --军人。

  男:今夜,我们为每一个值得自豪的军人,为我们最可爱的人歌唱

  女:亲爱的朋友们,今晚的慰问演出到此结束了

  男:朋友们,再见

听证会主持词

你可以参照下面的听证会主持词,适当修改即可 听证会主持词 各位听证代表:你们好

为确保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接受辖区群众的监督,增加低保工作透明度,让真正困难的群众享受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为此,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低保听证会。

下面,我将这次听证会代表人员构成情况向大家作个介绍:听证会代表共十一人。

其中,张家山社区主任罗会芳、副主任王荷花、民政专干方园娇,社区综治专干涂小兰,社区卫生专干肖艳芳,管段民警徐光灿、社区委员杨木龙、申报人熊皓葵所在楼栋长黄开勇、邻居罗敏,申报人胡燕所在楼栋长胡根水,邻居吴凤娇。

这次听证会的监票员建议由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王荷花同志担任,大家看有没有意见,如有意见,请发表;如没有意见,就鼓掌通过; 会议指定计票员由社区专干方园娇同志担任; 记录员由社区委员杨木龙同志担任。

下面我张家山社区这个月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况向大家作个介绍。

本月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新户有2 户。

一、下面请申请人熊皓葵、胡燕陈述申请理由二、有无听证代表现场对申请人提问的,如无,请申请人暂时退场三、下面请民政专干方园娇同志向听证会介绍调查情况并当场播放上户核查摄像。

四、刚才申请人陈述了申请理由,方园娇介绍了调查情况,下面请各位代表进行发言。

五、各位代表是否还有不同的意见,如没有,就请计票员在监票员的监督下,向各位听证代表分发表决票。

各位代表还有没有未领到表决票的

如有,请举手。

现在各位代表开始填写表决票,请在相应的意见栏内打勾,有其它建议的请写在建议栏内。

请申请人入场听证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听证代表人数2\\\/3以上投票同意的申请户,张榜公示后,上报街道审核。

六、下面请各位听证代表依次投票七、请监票员、计票员开箱验票八、主持人宣布结果本次听证会应到代表 人,实到代表 人,发出表决票 张,收回表决票 张,收回的票数等于(少于)发出票数,表决有效。

其中同意的 票、不同意的 票、弃权的有 票。

同意票数超过到会代表人数的2\\\/3,听证结果将张榜公示后,上报街道审核。

本次听证会的程序全部进行完毕。

经过大家的努力,这次听证会开得很成功。

我代表张家山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对到会的听证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

怎么写会议精神

人民调解卷宗文书格式及填写要求详见:  关于调解文书的填写方法和要求  一、 关于的使用说明  1、关于“_____________”的填写。

应当注明的全称。

如,济阳县垛石镇XX村。

  2、关于“卷名”的填写。

按纠纷当事人+纠纷类型的模式填写,如:××与××之间伤害纠纷、×××与×××之间债务纠纷。

  3、关于“卷号”的填写。

卷号即卷宗编号,是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编号,也是人民调解登记本(即台帐)的登记顺序编号。

按“____民调字第____号”的模式填写。

如“垛石民调字[2011]第1号”,村调委会的如“垛石后王村民调字[2011]第1号”。

  4、关于“调解员”的填写。

应当填写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在册的人民调解员的姓名,必须与上签名的“调解员”相同。

  5、关于“调解日期”的填写。

填写达成协议的真实时间。

  6、关于“立卷人”的填写。

与前面调解员一样。

  7、关于“立卷日期”的填写。

回访记录完成后10天内。

  8、关于“保管期限”的填写。

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

短期卷保管期限为五年,长期卷保管期限为十年。

调委会应根据纠纷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保管期限。

  9、关于“备注”的填写。

主要是反映跨行政区域纠纷联合调解、公安机关移交调解、审判机关委托调解、政府部门指定调解等一些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二、关于的使用说明  1、关于“页码”的填写。

将立卷归档的文书材料分门别类地有序排列。

如第3项材料在整个卷宗中是第3页,就在“页码”对应的空格内填上“3”;第5项材料在整个卷宗中是第5到第7页,就在“页码”对应的空格内填上“5-7”。

  2、关于“本卷封面至封底共计  页”的填写。

卷宗装订完成以后,连封面带卷底共有页数据实填写。

  3、关于“备注”的填写。

是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三、关于的使用说明  1、关于“申请人”的填写。

由纠纷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分别填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社会组织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法人证明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有委托文书。

法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应当与的注册登记一致。

  2、关于“纠纷简要情况”的填写。

当事人简明扼要地填写纠纷的主要事实情况。

纠纷的详细情况可以在中反映出来。

  3、关于申请事项的填写。

简要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项。

  4、关于“申请人(签名)”的填写。

必须由当事人亲笔签名或盖章并按指印。

  四、关于的使用说明  1、关于“纠纷类型”的填写。

按民间纠纷的分类填写。

  2、关于“纠纷简要情况”的填写。

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纠纷事实简要地记载,双方对事实有争议的也要如实记录。

  3、“案件来源”在对应的选项打“√”。

  4、关于登记人(签名)的填写。

登记人和日期应如实填写。

  五、关于的使用说明  1、关于“时间和地点”的填写。

调查时间填写调查的当天时间;地点填写调查时的具体地点。

  2、关于“被调查人和参加人”的填写。

“被调查人”是了解、知晓纠纷具体情况的、接受调委会调查的人员。

“参加人”是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

  3、关于“记录”的填写。

针对纠纷事项所作的调查了解,应当真实、准确地记录被调查人陈述的原话或原意。

  4、关于“调查笔录”结束部的签名的填写。

调查笔录形成后应当交由“被调查人”校对或者向“被调查人”宣读,由其签名并按手印确认无误。

如果“被调查人”要求对笔录进行补正,则当场进行补正,并在补正处按手印确认。

“被调查人”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如果“被调查人”拒绝签名,调查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调查人”处由参加、主持此次调查的人民调解员签名。

“记录人”处由负责记录填写调查笔录的调委会工作人员签名,并注明调查日期。

  六、关于《人民调解记录》的使用说明  1、关于“时间和地点”的填写。

调解时间填写调解的当天时间;地点填写调解时的具体地点。

  2、关于“参加人”的填写。

“参加人”是接受调委会的邀请、协助调解的人员。

  3、关于“当事人”的填写。

在调解时,不论是双方当事人参加、还是一方当事人参加调解,“当事人”应当与申请调解的当事人一致,包括委托代理人、监护人等,都应当注明。

  4、关于“调解记录”的填写。

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争议问题、相互辩论的情况进行客观、全面地记录,笔录要清楚地反映调解意见以及当事人对调解意见的态度,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或者达不成协议的原因。

  5、“调解结果”栏可直接选择对应项打“√”。

  6、关于“调解笔录”结束部签名的填写。

形成完整的笔录后应当交由当事人校对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签名并按手印。

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的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调解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调解员”处由主持此次调解的人民调解员签名。

“记录人”处由负责记录填写调解笔录的调委会工作人员签名。

  七、关于《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使用说明  1、关于编号的填写。

编号与“卷宗封面卷号”的填写相同。

  2、关于 “当事人情况”的填写。

按括号中注明的项目写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各种信息。

  3、关于“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的填写。

将经调委会调查核实的纠纷事实,当事人在纠纷中的争议事项以及各自的责任等简要地记明。

  4、关于“协议内容”的填写。

协议书要明确、具体载明经调解达成的、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不能含糊其词,不能以协议的形式妨碍、限制当事人正当权利的行使。

  5、关于“履行方式、时限”的填写。

履行的方式、地点要求明确,无歧义,期限要具体。

  6、关于“协议书”需要的份数。

根据当事人的人数制作协议书的份数,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留存一份。

所有的协议书都应当加盖调委会的印章。

  7、关于“当事人(签名)”的填写。

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在栏目中签名并按手印。

当事人是法人的,参加调解的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印章。

  8、关于“调解员(签名)、记录人(签名)”的填写。

参与并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和记录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加盖调委会印章,并注明协议形成的时间。

  八、关于“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的填写  参照“人民调解协议书填写”。

  九、关于《回访记录》的使用说明  1、关于“当事人”的填写。

如实填写受访当事人的姓名。

  2、关于“调解协议编号”的填写。

同《协议书》的编号。

  3、关于“回访事由”的填写。

填写纠纷名称。

  4、关于“回访情况”的填写。

包括当事人履行协议的情况和对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

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法院起诉及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激化和其它遗留隐患的迹象,采取的措施等。

  5、“回访人”是指开展回访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签名并注明回访时间。

  十、关于《人民调解结案报告表》的使用说明  1、“卷号”同卷宗封面的卷号。

  2、填表时间填写立卷日期。

  3、承办单位写XX调委会。

  4、承办人与卷宗封面的调解员一致。

  5、受案时间与受理登记表中受理时间一致。

  6、结案时间写履行完毕、处理完后的时间。

  7、当事人信息写当事人双方真实的姓名地址和电话。

  8、案件来源写明当事人申请、调委会主动调解或者公安机关移交、审判机关委托还是政府部门指定。

  9、纠纷简要事实应简明扼要的说明引发纠纷的原因。

  10、协议摘要简要说明协议确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履行情况写明已履行、未履行或履行中(针对分期履行)。

  12、当事人意见由当事人填写“满意”或“不满意”及其它并签名。

  13、案件状态写“已结案或未结案”。

  14、案件等级按08年综治办1号文件《调解员报酬和办案补贴暂行办法》中对一般和重大案件的认定条件确定。

  重大矛盾纠纷是指:一是矛盾纠纷具有疑难、周期性长的特点;二是在矛盾纠纷发生地有重大影响;三是有效解决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四是有效解决群体性事件激化;五是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六是其它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的案件。

  一般矛盾纠纷是指:婚姻家庭、邻里、土地、财产及其他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各组织之间的需要调查取证的纠纷等。

  不需要调查取证、口头调解的,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简易纠纷只需按规定填写口头协议登记表。

  十一、其它相关说明  1、关于“调解卷宗”的装订。

  (1)装订时间期限。

为防止相关材料的遗失,调委会应当在“回访记录”完成以后的十天内,将调解该纠纷事项的各项文书材料收集整理成卷宗档案。

“调解卷宗”实行一事一卷,一个案件一个卷宗。

  (2)装订方法。

材料收集齐全,填写完整后,按规定顺序整理整齐,在材料左侧适当位置用书钉钉好。

  (3)编写卷内页码。

“案卷”制作完成后,应当在案卷材料各页右上角编写页码。

在卷宗《目录》的“页码”栏内填写相对应的分类材料的页码。

  2、关于“人民调解卷宗封面”加盖调委会印章。

“案卷”制作完成后,应当在卷宗封面的“人民调解卷宗”处的正中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3、关于“纠纷类别”的规范填写。

根据司法部关于“纠纷类型分类情况”的要求,分别定为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经济合同纠纷、赔偿纠纷、劳动纠纷、村务管理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征地拆迁纠纷、计划生育纠纷、施工扰民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交通赔偿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物业纠纷、医患纠纷、行政接边联合区域纠纷、其它纠纷等十七类纠纷。

  案卷材料项目:  1卷宗封面、2目录、3调解申请书、4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5调查记录、6证据材料、7调解记录、8人民调解协议书、9司法确认申请表、10司法确认委托书、11司法确认承诺书、12司法确认裁决书、13回访记录、14结案报告表、15卷宗情况说明、16封底。

员工大会发言稿范文

众志成城,全面打响旺季攻坚战亲爱的**的家人们:大家好

今天,我很高兴和大家一起召开**旺季动员大会及优秀员工表彰大会。

我谨代表**全体管理人员感谢全体员工这段时间的辛苦付出,也感谢此次受表彰的优秀员工卓越的表现,你们的表现是全体员工学习的标杆与榜样,谢谢大家

这几天,天气渐冷,但我没有感到丝毫的寒意,因为进入了冬季,就意味着迎来了我们行业的旺季,迎来了**的黄金季节。

每年的这个时候,是我们完成公司目标的关键时期。

为此我们特别召开这次的旺季动员大会和优秀员工表彰大会,希望大家以饱满的精神状态,以优秀员工为表率,全力以赴打好这场旺季销售的攻坚战。

对此我对大家有具体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紧盯一个目标公司今年下达给**工作任务就是全面完成**转型定位的工作目标。

针对这个目标,我们前期做了很多工作,我们在**品牌推广的广告营销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完善内部管理方面制定了许多的措施。

我相信只要我们相互配合,众志成城,有强烈的进取心和工作责任心,就没有战胜不了的困难,就一定能圆满完成我们预期的工作目标。

第二要抓好两个强化一要强化服务质量,服务质量是我们的信誉和生命,是市场竞争的集中体现,是消费者的利益所在。

没有品牌的产品就没有市场竞争力,没有竞争力的产品就没有生命力,我们要给顾客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要求我们用心去面对客人,以情去感动客人。

让我们牢记我们的服务理念:一切为了客人,创造和留住每位宾

会议纪要的标题怎么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编辑本段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编辑本段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编辑本段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村党员大会怎样开

支部党员大会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内容。

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讨论、决定支部工作的计划、总结。

②审议支部和行政工作报告。

③发展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④评选先进党小组和优秀共产党员。

⑤处分违纪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⑥选举支部委员、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罢免、撤换不称职的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⑦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任务。

⑧围绕改革和本单位生产、工作以及党风建设,制定党支部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⑨讨论、总结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情况。

⑩讨论支委会提交的其他问题。

  (2)起草决议。

对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准备讨论的问题,支部委员会要事先进行充分的研究。

在此基础上,拟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以便党员讨论和修改,最后形成决议。

  (3)提前通知。

支部委员会事先要将支部党员大会的内容、要求、议程、时间、地点等事项,提前通知全体党员,并妥善安排好各项工作,使党员明确会议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4)准时开会。

开会时间确定下来之后,应准时召开。

遇特殊情况,应及早通知党员变更时间。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应由支部书记主持。

如果支部书记因故缺席,可由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

主持者要向党员大会报告支部党员人数,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

到会正式党员超过半数,可宣布开会。

  (5)民主讨论。

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要充分发扬民主,引导党员围绕大会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党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争论,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要允许少数党员保留不同意见。

  (6)表决通过。

每个有表决权的党员都要抱着对党员和党的事业负责的态度,对表决的问题明确地表示自己是赞成还是反对,不要轻易放弃表决权。

在通过支部大会决议时,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赞同,才能形成决议。

  (7)做好记录。

支部大会要专人记录(一般由组织委员担任,组织委员会因故缺席,可由其他委员记录)。

要将会议时间、地点、党员出席人数和缺席人数、大会中心内容、会议主持人、党员发言要点、讨论中提出的不同意见和会上作出的决议如实记录,会后归档保存。

  (8)及时报告。

会后,支部书记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支部党员大会情况。

支部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如是吸收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等方面的内容,要按照党章规定,及时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后,才能生效。

  (9)贯彻落实支部党员大会决议。

作出决议后,必须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措施,会后认真抓好支部决议的贯彻落实。

支部书记要加强督促检查,支部委员会要分工负责,及时向支部书记汇报贯彻执行情况,党小组要组织党员认真落实。

党支部还要及时总结、分析支部决议贯彻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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