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主持词 > 品牌转让签订仪式主持词

品牌转让签订仪式主持词

时间:2018-06-07 09:09

店铺招牌用明星照片算不算侵权

从法律意义上说是构成侵权的。

但是说句实话,现在大街上小店铺很多都是明星的招牌,人家懒得理你,起诉你的话也赔偿不了几块钱。

  官方回答的话 是这样:  贵店的这种行为是明确构成侵权的  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

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

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

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

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

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

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

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它的特点是: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

(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

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

(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

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

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

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

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

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如被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

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

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

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

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

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

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我国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

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

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

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

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

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

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

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

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

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

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

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

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

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

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

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一般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况下,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便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辩的事由。

这些抗辩的事由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条件,阻却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违法性。

  我国虽未在这方面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有:  1、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如对于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和先进人物事迹报道的肖像使用。

  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

第一,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使用。

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如国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学者、发明家、作家、艺术家、演员、运动员、成功的实业家等,具有新闻价值,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虽未经其本人同意,但并不构成侵权。

例如,主持人陈某和公安大学教师李某诉中远威药业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权纠纷一案,即为其例。

2000年7月5日,经一审审判陈某和李某二人败诉。

该案案情是,由于原告在中远威摄影展上的留影出现在了被告的广告宣传画册上,并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处理,陈、李认为山西中远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因而告上法庭。

经调查后,法院认为,陈、李合影留念的中远威摄影展是属于公益性质的社会活动。

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传播,而且照片上的技术处理也未影响和歪曲其主要内容的表达。

此外,中远威公司编印的广告宣传画册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

每个公民都享有肖像权,但肖像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最后法院判定,陈某、李某两人的肖像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2、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

如参加各种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

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参加者身处其中,已说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其肖像权,任何人参加此类活动均不得主张其肖像权。

对利用这些特定场合形成的肖像,应不属构成侵害肖像权,而属对肖像的合理利用。

  3、在风景区的摄影创作,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照片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人物为主体;  4、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为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等,登载其而使用公民肖像。

如拍摄破坏社会公共财物、环境污染的行为等;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

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报刊、电视上刊登寻人启事时所用的本人照片。

  6、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在刑事或民事,在诉讼阶段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

如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等。

  7、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会公开的范围),如出于教学和科学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

使用公民肖像。

  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理解文章中的“插图、配图照片”与新闻图片、摄影报道的不同。

  二、规范图片说明词。

(如作品的命名等。

)  三、不要相信“口头协议”。

  四、谨慎将图片用于杂志封面。

  五、投稿时(报刊杂志、各种影赛),要注意在说明词的后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权的限制。

  六、参加各种有雇用模特的摄影活动,要注意组织者与模特之间的协议内容。

  七、关键是要取得肖像权人的书面协议。

  法律虽然已经有了对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界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对于摄影作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摆脱不了“利益”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因素的渗透。

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关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仍然比较原则。

比如,如何界定何为“营利性”,新闻媒体上的配图是否属于营利;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特别是政治家、娱乐业等肖像使用权;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界定等。

而我们在处理摄影肖像作品时,遇到的问题往往是非常具体的,所以,当我们凭借这些抽象的名词,来处理我们所遇到的具体事情时就非常困难,这里最难办的就是“营利目的”。

鉴于此,作为一名摄影师在拍摄涉及人物肖像时,尤其是使用时,更应当要注意:谨慎、依法、有据——这三点十分重要。

我的意思是每一个人都有肖像权,如果你要使用别人的肖像权,要经过别人的同意——这是最为保险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带了几份关于“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协议书样本,仅供大家参考)。

  一些常见的有关“肖像权”问题:  1、企业有权使用员工的肖像吗

  回答是肯定的:没有

  2、肖像权只是关照到“脸”吗

  不

每当人们看到肖像时,总会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这种人格特征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资源,其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尤为现代商业社会所重视(如近期的广告,请的韩国女影星。

)  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形象也会让人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及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

因此,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也属于肖像,也在肖像权保护范围之内。

  是否构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为中心,同时还应考试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予以全面综合判断。

可见,判断但如果表现侧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够判断得出其所表现的是谁,那么该侧面或其他部位也构成“肖像”。

  3、集体照片中有肖像权问题吗

  有。

大家知道,个人的肖像之肖像权人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权,肖像权人即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其权利。

但集体肖像之肖像权却有其自身特点,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特征。

一是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每个人都有权独立主张权利)。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针对集体肖像中特定人,有恶意毁损、沾污或丑化等行为,此特定人的人格权的比重程度足以涵盖全体肖像权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在判断使用集体肖像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集体肖像中特定个人肖像权时,使用者是否为营利目的、是否有商业性使用

应该是一个基本依据。

  可见,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程度要低于个人肖像,就是说:集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权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种限制以确保全体合影者对合理使用为限度。

(只因为目前法律没有完善)  4、拍摄他人争吵的照片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这要看有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的存在。

如商店的售货员与顾客发生争吵,且态度十分的恶劣。

这种情况从社会效益上看,售货员的恶劣态度、与顾客不讲道理等,违背了售货员的职业道德,也是社会的消极现象。

对这样的消极现象进行披露,对于社会的进步是有利的。

因些,这样一个事件无疑是一件社会新闻,任何公民都有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利,而拍摄新闻照片,正是新闻报道的手段之一。

拍摄这种场面照片,属于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害售货员的肖像权。

  但是,如果是两兄弟在争吵,你也。

那一般的说,就不是。

  5、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是否可以对公民的肖像进行“照片曝光”

  如,某汽车站抓了几个小偷,但又构不成犯罪,就与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张贴在商场,进行“照片曝光”,以期提醒乘客注意。

这看来本意是好的,善意的,“小偷事件”也存在违法事由,但是。

  随意使用他人的照片,特别是将他人的照片张贴在公众场合,并因这种张贴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引起不特定多数人对该人的否定性评价,就极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上述的“小偷事件”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加以解决。

即使是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告示。

  按照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这里有一个原则:即就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机关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为。

  因此,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找不到公安机关可以以将公民的照片,在公开的场合张贴的形式来进行惩罚。

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为是属于一种任意的侵权行为。

  6、已知被“侵权”后,受害人的的保护期限

  记得有一张很有名的照片,是(新闻照片)。

该照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闷烟的是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长石永阶。

”照片拍摄于1986年,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曾经在全国轰动一时。

以后该幅照片也经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介。

1999年4月,石永阶将作者和有关媒体告上了法院,认为:报道实际贬低、丑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该权利人即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

所以,实际上,石永阶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

  7、诚实信用原则

  我记得在《人民摄影》报上,有一位作者写了一篇“对付肖像权纠缠的一种方法”,阐述自己如何取得肖像权人的所谓“授权书”之秘诀。

即在给对象拍照后,请被拍摄者在一张空白纸上,留下姓名、地址,将给被摄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实际上该空白纸的另一面是折页,上面有同意发表之类的声明。

这类做实不可取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

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合同。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相应的原则,有一条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得,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

即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定是非,确定责任。

三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

这重要的是在最后这第三点上,“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所以人称之为帝王条款。

也就是说: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可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填补。

  因此,千万不要自作聪明,要知道“聪明反被聪明误”。

这种情况是否侵犯肖像权?我该怎么办!

你好,依据《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规定构成侵权,可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纵横法律网 王林律师

为什么说辛亥革命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势力,而且推动了亚洲各国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

一百年前,在伟大革命家孙中山的领导下,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开启了民主共和的新纪元,在中国革命史册上写下了光辉的篇章。

胡锦涛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结束了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对推动中国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一、哪些因素催生了辛亥革命  民族危机加深,社会矛盾激化  20世纪初,随着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侵略日益扩大,尤其是在迫使中国签订《辛丑条约》以后,列强加强了对清政府的政治控制,多方扩展在华经济势力。

在华投资规模急速扩张,包括扩大设厂规模和给清政府提供高息贷款,而铁路、矿山的利权更成为帝国主义掠夺的目标。

1904年至1905年,日、俄两国为争夺在华利益竟在中国东北进行战争,清政府却宣称“局外中立”。

经过一年多的厮杀,日本战胜俄国,俄国将所攫得的在中国东北地区南部所有一切侵略特权“转让”给日本。

在日、俄相斗之时,英国也派兵侵入中国西藏地区。

德国则企图将势力延伸到原属英国势力范围的长江流域。

  为了对外支付巨额赔款,十几年间,清政府的财政开支激增4倍之多。

在清朝统治的最后几年里,各种旧税一次次被追加,巧立名目,新税层出不穷,各级官吏还中饱私囊,以致民怨沸腾。

正是在中外反动派的严重压迫下,20世纪初,各阶层人民的斗争风起云涌,遍及全国。

从1902年至1911年间,各地民变多达1300余起。

其中包括各阶层人民的反洋教斗争,农民、手工业者的抗捐、抗税、抗租斗争,工人的罢工斗争,少数民族与会党的起事等。

同时,还发生了拒俄、拒法、抵制美货等爱国运动以及收回利权运动和保路运动等。

在一些运动中,资产阶级开始成为主要的角色。

  这些情况说明,随着晚清政局的演变,人民群众已经不能照旧生活下去了。

  清末“新政”及其破产  革命酝酿之际,正是清政府内外交困之时。

1901年《辛丑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政府已彻底放弃了抵抗外国侵略者的念头,甘当“洋人的朝廷”,同时也使国人对清政府更为失望,国内要求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

为了摆脱困境,清政府于1901年4月成立督办政务处,宣布实行“新政”。

此后,陆续推行了一些方面的改革,包括:设立商部、学部、巡警部等中央行政机构;裁撤绿营,建立新军;颁布商法商律,奖励工商;鼓励留学,颁布新的学制,1905年明令废除科举制度。

迫于内外压力,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仿行宪政”,并于1908年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制定了一个学习日本君主立宪的方案,并规定了9年的预备立宪期限。

  但是,预备立宪并没有能够挽救清王朝,反而激化了社会矛盾,加重了危机。

主要原因在于,清政府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延续其反动统治。

正如出洋考察政治的五大臣在回国后的奏折中所说的,立宪有三大利:“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这正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目的。

为了巩固皇权,清政府迟迟不答应资产阶级立宪派提出的关于立即召开国会的要求,还镇压了立宪派的国会请愿运动,同时却借立宪之名不断加强皇权。

1911年5月,为形势所迫不得不成立责任内阁,13名大臣中满族就有9人,皇族占5人,被讥为“皇族内阁”。

这不仅使立宪派大失所望,也使统治集团内部分崩离析。

事实表明,清政府已陷入无法照旧统治下去的境地。

正如孙中山所形容的,清政府“可以比作一座即将倒塌的房屋,整个结构已从根本上彻底地腐朽了,难道有人只要用几根小柱子斜撑住外墙,就能够使那座房屋免于倾倒吗”

革命已如箭在弦上,一触即发。

  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形成  从根本上说,近代中国革命是被外国侵略者和本国封建统治者逼出来的。

中国革命的许多先驱者早年也曾试图采取和平手段推进中国进步。

1894年,孙中山本人就写过《上李鸿章书》,提出“人能尽其才,地能尽其利,物能尽其用,货能畅其流”的主张,但被拒绝。

这对孙中山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他后来谈到,自己原本也赞成“以和平之手段、渐进之方法请愿于朝廷,俾行新政”,但经过现实的教训,方知“和平方法,无可复施”,“积渐而知和平之手段不得不稍易以强迫”。

同年,他在檀香山组织兴中会,提出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的革命纲领,并筹划发动反清起义。

1904年,他发表《中国问题的真解决》一文,指出只有推翻清政府的统治,“以一个新的、开明的、进步的政府来代替旧政府”,“把过时的满清君主政体改变为‘中华民国,才能真正解决中国问题。

这表明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在踏上革命道路之时,就高举起民主革命的旗帜,并选择了以武装起义推翻清王朝统治的斗争方式。

这也是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与改良派的根本不同之处。

  民主革命思想的广泛传播  20世纪初,随着一批新兴知识分子的产生,各种宣传革命的书籍报刊纷纷涌现,民主革命思想得到广泛传播。

  1903年,章炳麟发表了《驳康有为论革命书》,反对康有为的保皇观点,歌颂革命是“启迪民智,除旧布新”的良药,强调中国人民完全有能力建立民主共和制度。

邹容写了《革命军》,以“革命军中马前卒”的名义,热情讴歌革命,阐述在中国进行民主革命的必要性和正义性,号召人民推翻清朝统治,建立“中华共和国”。

陈天华写了《警世钟》、《猛回头》两本小册子,痛陈帝国主义侵略给中国带来的沉重灾难,揭露清政府已经成了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号召人民奋起革命,推翻清政府这个“洋人的朝廷”。

  在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的传播过程中,资产阶级革命团体也在各地纷纷成立。

从1904年开始,出现了10多个革命团体,其中重要的有华兴会、科学补习所、光复会等。

这些革命团体的成立为革命思想的传播及革命运动的发展提供了不可缺少的组织力量。

1905年8月20日,孙中山和黄兴、宋教仁等人在日本东京成立中国同盟会,孙中山被推选为总理,黄兴被任命为执行部庶务,实际主持会内日常工作。

同盟会以《民报》为机关报,并确定了革命纲领。

同盟会的政治纲领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

1905年11月,在同盟会机关报《民报》发刊词中,孙中山将同盟会的纲领概括为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三大主义,后被称为三民主义。

同盟会是近代中国第一个领导资产阶级革命的全国性政党,它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  封建帝制的覆灭  孙中山领导的同盟会不仅提出了革命纲领,而且从事实际的革命活动,他们先后发动了多次武装起义。

这些起义虽然相继失败,但是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其中影响最大的是1911年4月27日(辛亥年三月二十九日)举行的广州起义。

黄兴率敢死队120余人在广州举行起义,革命党人大部分牺牲。

七十二烈士的遗骸被葬于黄花岗,故是役史称“黄花岗起义”。

  1911年5月,清政府宣布“铁路干线收归国有”,并与四国银行团订立粤汉、川汉铁路借款合同,借“国有”名义把铁路利权出卖给帝国主义,同时借此“劫夺”商股。

这激起了湖北、湖南、广东、四川四省的保路风潮,其中以四川反对最强烈。

清政府在铁路利权问题上采取的政策,进一步激起了民众的愤慨和反抗,加速了革命的爆发。

立宪派本来主张把保路运动限制在“文明争路”的范围之内,但四川总督赵尔丰竟下令军警向手无寸铁的请愿群众开枪,造成“成都血案”。

广大群众忍无可忍,在同盟会会员的参与下,掀起了全四川的武装起义。

  由于革命形势已经成熟,湖北新军中的共进会和文学社两个革命团体决定联合行动,在武昌举行武装起义。

1911年10月10日晚,驻武昌的新军工程第八营的革命党人打响了起义的第一枪。

起义军一夜之间就占领武昌,取得首义的胜利。

革命军在3天之内就光复了武汉三镇,成立了湖北军政府。

  武昌起义掀起了辛亥革命的高潮,打开了清王朝统治的缺口。

在一个月内,就有13个省(包括上海)及其他省的许多州县宣布起义,脱离清政府的统治。

腐朽的清王朝迅速土崩瓦解。

1912年2月12日,清帝被迫退位,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年的封建帝制终于覆灭。

  中华民国的建立  1911年底,孙中山从海外回到上海。

“独立”各省的代表在南京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

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职,改国号为“中华民国”,定1912年为民国元年,并成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1912年3月,临时参议院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典。

《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而“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临时约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两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认了资产阶级共和政治制度。

  三、 革命党人反对封建军阀专制统治的斗争  南京临时政府只存在了3个月就夭折了。

北洋军阀首领袁世凯在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势力以及附和革命的旧官僚、立宪派的共同支持下,窃夺了辛亥革命的果实。

  封建军阀专制统治的形成  武昌起义后,袁世凯以武力压迫革命派,并命其党羽联名通电,宣称“若以少数意见采用共和政体,必誓死抵抗”。

帝国主义列强调动军舰在长江游弋,为袁世凯助威,并攻击孙中山“缺乏管理国家的经验”。

在革命高潮中附和革命的立宪派、旧官僚等则从内部施加压力,大造大总统职位“非袁莫属”的舆论,力主袁世凯上台,以便早日结束革命。

一些革命党人甚至也主张只要袁世凯能逼清帝退位,就应该让他当大总统。

  在这种情况下,孙中山不得不表示只要清帝退位、袁世凯宣布拥护共和,就可以把临时大总统的职位让给他。

袁世凯在得到这些许诺后,加紧“逼宫”。

1912年2月12日,清帝退位。

第二天,袁世凯致电临时政府,宣布“共和为最良国体”。

2月14日,孙中山向参议院提出辞呈,但附以南京为首都、总统在南京就职、遵守约法三个条件,力图以此制约袁世凯。

袁世凯不肯离开北京老巢,指使部下发动“兵变”,西方列强也调兵进京配合,以迫使革命派让步,革命派再次妥协。

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

4月1日,孙中山正式卸去临时大总统职务。

随后,临时参议院决定将临时政府迁往北京。

  袁世凯窃夺辛亥革命的果实之后,建立了代表大地主和买办资产阶级利益的北洋军阀反动政权。

  首先,在政治上,北洋政府实行军阀官僚的专制统治。

以袁世凯为首的封建军阀们大力扩充军队,建立特务、警察系统。

他们制定《暂时新刑律》、《戒严法》等一系列反动法令,剥夺《临时约法》规定给予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各种政治权利。

1914年3月,袁世凯公然撕毁《临时约法》,炮制了一个《中华民国约法》,用总统制取代内阁制。

不久,他又通过修改《总统选举法》,使大总统不仅可以无限期连任,而且可以推荐继承人。

这样,袁世凯不仅可以终身独揽政权,而且还可以将其传子传孙。

至此,中华民国只剩下一块空招牌了。

  袁世凯统治时期,出卖路权、矿权,大肆借款,并签订众多不平等条约。

他未经国会同意,与列强签订“善后大借款”合同,用盐税作抵押,使列强实现了控制和监督中国财政的愿望。

1915年5月,为了让日本支持复辟帝制,他竟然基本接受日本提出的严重损害中国权益的“二十一条”要求。

  1915年12月12日,袁世凯宣布实行帝制。

第二天,在中南海居仁堂接受百官朝贺。

31日下令以1916年为“中华帝国洪宪元年”,准备在元旦举行登基大典。

帝制复辟活动遭到举国反对,袁世凯从1916年1月1日到3月23日只当了83天皇帝就被迫取消帝制。

1917年6月,张勋率“辫子军”北上,拥废帝溥仪复辟。

这一次复辟的时间更短,仅12天就在全国人民的声讨中破产了。

  总之,北洋军阀政府从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思想上对辛亥革命进行了全面的反攻倒算,中国重新落入了黑暗的深渊。

  反对封建军阀专制统治的斗争  辛亥革命失败后,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内部也发生了分化。

许多革命党人以为,推翻封建帝制、建成共和政体,革命大功告成,从而丧失了革命意志。

他们中有的人热衷于追逐个人的官职和利禄,甚至投靠军阀,迅速蜕化为新的官僚、政客。

有的人埋头经营实业,为自身牟取经济利益。

有的人热心于搞议会政治和政党内阁,甚至主张劝说袁世凯加入国民党。

还有的人在革命受到挫折时,意志消沉,隐遁山林,或者移居海外,以逃避国内的政治斗争。

孙中山起初也一度受到袁世凯的欺骗,表示“十年不预政治”,以修铁路、发展实业为己任。

1912年8月,宋教仁为实现责任内阁,在北京正式组建国民党,孙中山为理事长。

1913年宋教仁被刺后,他开始看清了袁世凯的真面目,毅然发动武装反袁的“二次革命”。

由于北洋军阀在军事上占绝对优势,而国民党方面缺乏兵力和财力,内部意见又不一致,结果只坚持了两个月就失败了。

  1914年,孙中山在日本组织中华革命党,坚持反袁武装斗争。

由于中华革命党提不出能够动员群众的革命纲领,入党者又必须宣誓绝对服从孙中山个人,带有强烈的宗派性,严重脱离群众,因而参加的人数很少,社会影响不大。

  1915年12月25日,即袁世凯准备“登基”前一周,蔡锷等在云南组织“护国军”,宣布独立,很快形成席卷半个中国的护国运动。

次年6月,袁世凯在全国人民的反对声中被迫取消帝制,不久忧惧而死。

  皖系军阀头子段祺瑞掌握北洋政府后,变本加厉地推行独裁卖国的反动统治,拒绝恢复《临时约法》和国会。

在这种局面下,孙中山举起了“护法”的旗帜,但“护法”的口号在群众中缺少号召力。

由于孙中山既没有足够的实力,也不掌握军队,遂不得不依靠与皖系军阀有矛盾的西南军阀。

而西南军阀则企图利用孙中山的声望对抗北洋军阀,扩大自己的实力。

1917年9月,在广州成立以孙中山为大元帅的护法军政府,并出师北伐。

不久,西南军阀与直系军阀勾结,擅自实行停战,并且排挤孙中山,改组军政府。

1918年5月21日,孙中山愤然离开广州去上海。

护法运动的失败,使他认识到“南与北如一丘之貉”,想依靠南方军阀来反对北洋军阀,是行不通的。

  四、 辛亥革命的伟大历史意义  辛亥革命是资产阶级领导的以反对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为目的的革命,是一次比较完全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正如指出的:“中国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正规地说起来,是从孙中山先生开始的。

”在近代历史上,辛亥革命是中国人民为救亡图存、振兴中华而奋起革命的一个里程碑,它使中国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变,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

  第一,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势力的政治代表、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代理人清王朝的统治,沉重打击了中外反动势力,使中国反动统治者在政治上乱了阵脚。

在这以后,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在中国再也不能建立起比较稳定的统治,从而为中国人民斗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第二,辛亥革命结束了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政府,使民主共和的观念开始深入人心,并在中国形成了“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的民主主义观念。

正因为如此,当袁世凯、张勋先后复辟帝制时,均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和人民群众的坚决反抗。

  第三,辛亥革命给人们带来一次思想上的解放。

自古以来,皇帝被看作是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如今连皇帝都可以被打倒,那么还有什么陈腐的东西不可以被怀疑、不可以被抛弃?辛亥革命激发了人民的爱国热情和民族觉醒,打开了思想进步的闸门。

  第四,辛亥革命促使社会经济、思想习惯和社会风俗等方面发生了新的积极变化。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以振兴实业为目标,设立实业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以推动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随后的几年成了资本主义发展的“黄金时代”。

革命政府还提倡社会新风,扫除旧时代的“风俗之害”。

如:以公元纪年,改用公历;下级官吏见上级官吏不再行跪拜礼;男子以“先生”、“君”的称呼取代“老爷”等的称呼;男子剪辫、女子放足之风迅速席卷全国等。

这些变化不仅改变了社会风气,也有助于人们的精神解放。

  第五,辛亥革命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势力,而且推动了亚洲各国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

列宁指出:“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具有世界意义,因为它将给亚洲带来解放并将破坏欧洲资产阶级的统治”。

  指出,辛亥革命“有它胜利的地方,也有它失败的地方。

你们看,辛亥革命把皇帝赶跑,这不是胜利了吗?说它失败,是说辛亥革命只把一个皇帝赶跑,中国仍旧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压迫之下,反帝反封建的革命任务并没有完成”。

说辛亥革命失败,主要在于辛亥革命仅仅赶跑了一个皇帝,却没有能够改变封建主义和军阀官僚政治的统治基础,无法完成反帝反封建的根本任务。

辛亥革命的失败根源于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妥协性。

  尽管辛亥革命最终失败了,但是,以孙中山为代表的中国民主革命的先驱者的业绩和不屈不挠的奋斗精神,永远是中国近代革命史上光辉的一页。

  (季玲整理)  “开启历史新纪元·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知识竞赛”启事  今年是辛亥革命100周年。

辛亥革命是开启民主共和新纪元的伟大革命,宣告了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王朝的覆亡,成为中华民族迈向独立、富强的历史新起点。

辛亥革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政府,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受过辛亥革命民主主义思想洗礼和启蒙的先进分子随后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并转变为共产主义者,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因此有了最初基础。

应该说,辛亥革命开启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之门,隆重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对于鼓舞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懈奋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中共北京市委讲师团与北京日报社于2011年8月上旬至9月下旬举办“开启历史新纪元·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知识竞赛”。

竞赛利用《北京日报》理论周刊与市委讲师团宣讲家网站两大平台,实现报网互动,优势互补,旨在通过生动活泼、群众参与性、互动性强的知识竞赛活动,把辛亥革命知识的学习宣传引向深入。

  竞赛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委讲师团宣讲家网站和《北京日报》理论部,竞赛热线电话:68006063、68008808、85202852。

  此次竞赛设一等奖10名,奖金1000元(税前,下同);二等奖20名,奖金700元;三等奖30名,奖金500元;纪念奖100名,价值50元的精美纪念品一份;组织奖10名,颁发获奖证书和价值1000元的精美奖品一份。

  为便于读者答题,理论周刊和宣讲家网站()今日刊出竞赛辅导内容。

8月15日,理论周刊和宣讲家网站将刊登竞赛试题。

9月中旬,举办知识竞赛抽奖仪式。

获奖名单将在宣讲家网站和本刊公布。

试题答案在宣讲家网站上公布。

  北京市委讲师团宣讲家网站  北京日报理论部  2011年8月8日  宣传辛亥革命的一个窗口  今年是辛亥革命100周年。

作为对在职干部进行基本理论和形势政策教育培训常设机构的中共北京市委讲师团,在各类宣讲活动中,十分重视历史教育,尤其是近代史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引导大众了解孙中山、黄兴等革命活动的成败得失,认识辛亥革命的重大意义,反思辛亥革命对中国道路的探索,在具体生动的史实中展示出历史和人民对中国共产党的必然选择。

  市委讲师团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经市委批准于1985年5月恢复建制。

党的十六大以来,市委讲师团以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通俗化为宗旨,先后打造了辅导报告精品超市、宣讲家网站、大讲堂、百姓宣讲、部委基层主题联学、市民理论学校、理论宣讲示范基地、“宣讲家杯”优秀报告党课评选、辅导报告专家库等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九大宣讲品牌。

宣讲家网站开播于2006年10月,是运用互联网新媒体技术扩大理论宣讲影响力和覆盖面的创新尝试,是市委讲师团九大宣讲品牌的集中展示。

网站日浏览率最高达3300多万次,每天有10多万独立IP同时在线学习收看报告和讲稿,页面点击量累计达25亿次。

在辛亥革命100周年之际,网站上传了《孙中山与辛亥革命》、《谈谈袁世凯与辛亥革命》等10多部报告视频,并将在10月改版后的首页设立“辛亥百年”专栏。

奇瑞轿车是哪里的品牌

奇瑞汽车是我们中国的品牌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由安徽省及芜湖市五个投资公司共同投资兴建的国有大型股份制企业,坐落在水陆空交通条件非常便利的国家级开发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占据着承东启西、连接南北的枢纽地位,是长江流域重要的工业基地和物流中心。

  公司于1997年3月18日正式破土动工,至2003年3月,已全部完成一期至二期投资建设,占地面积130多万平方米,现已经形成年产40万台发动机和30万辆整车的生产能力。

前两期工程都拥有各自的轿车生产四大工艺,即冲压、焊装、涂装、总装,此外还包括两个发动机厂、一个变速箱厂。

2003年4月1日,奇瑞公司三期工程也正式破土动工,四期、五期工程也在紧张地规划之中。

  奇瑞公司目前主要产品有风云、旗云、QQ、东方之子、瑞虎五种车型。

2001年3月,奇瑞(风云)轿车成功推向市场,短短两年时间,一款风云轿车使奇瑞迅速成长为国内主流轿车企业,跻身国内轿车行业八强之列;于2003年6月份推出的奇瑞QQ系列轿车和奇瑞东方之子系列轿车再一次体现了奇瑞敏锐的市场把握能力,QQ以时尚的外形、宽大的空间、强劲的动力、精致的内饰引领中国微型轿车的新潮流 ;东方之子则成为进军公商务用车市场的利器,与当年风云轿车一样,它的上市,成为2003年汽车界最引人注目的事件之一。

同年8月份,奇瑞又推出了奇瑞旗云系列轿车。

也在当月,奇瑞月产销突破一万辆,成功完成产品线布置,进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2004年4月15日奇瑞第二十万辆轿车下线,预示着这个汽车业的新锐成长为中国自主品牌的支柱企业,成为中国主流轿车企业之一;2005年3月22日,奇瑞第一辆SUV上市,瑞虎(TIGGO)的下线成功实现奇瑞轿车向奇瑞汽车的精彩转身;2005年3月28日,奇瑞发动机二发启动及首台发动机点火仪式在奇瑞第二发动机举行,从而实现中国在主要零部件自主研发上零的突破。

  汽车出口是检验一个国家汽车工业发达程度的指标,只有大量出口才能跻身于全球汽车工业高水平的竞争。

奇瑞积极开拓海外市场,2001年10月,即实现第一批奇瑞轿车出口;2003年与伊朗CKD公司的合作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截止2004年12月31日,奇瑞已与全球25个国家建立贸易联系,出口总量逾万台。

奇瑞轿车已得到海外市场的一致认可,国际间合作合资已成为奇瑞公司重要的部分。

  从诞生之日起奇瑞就展现出鸿鹄之志,早在2001年2月就通过了中国汽车产品认证委员会质量体系认证中心向我公司颁发了ISO9001:1994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2002年8月又通过了德国莱茵公司的现场审核,从而成为国内首家通过目前国际上最严格最先进的汽车生产质量控制体系--ISO\\\/TS16949标准认证的整车制造企业。

  2002年10月,由IBM公司参与实施的SAP\\\/ERP项目正式上线运行,SCM的建成和投入使用、 CRM一期项目的投入使用,使奇瑞公司企业管理与工作流程上实现了与国际同步。

  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快速建设,滚动发展的总体发展思路,倡导建校园式工厂,创学习型组织的现代公司氛围,始终坚持实现一个理想、创立一种机制、制造一流产品、锻炼一支队伍的远大追求,一个生机勃勃、发展后劲十足的、迅速向世界一流汽车企业靠拢的现代化大型汽车企业正在形成。

  它不会成为家庭的负担,人性化的制造理念,省油的很。

喜欢。

呵...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