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al和true还有right有什么区别
right:使用广泛,于口语化,可与这些词中correct换用,但常暗示道德的正确true:correct:,。
right副词有“立马上”,名词有“权利”,以上形容词均含“准确的,正确的”之意。
real adj.真的;真实的; 现实的 adv.非常right指的是道德、理解、行动等方面的正确与错误,反义词wrong,ture指的是否和事实相符,暗指绝对准确,尤指复制品与原件丝毫不差,反义词falsereal指的是质地是真的还是伪造的,反义词fake1.What was the real reason for your absence?你缺席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2.It is one of your rights, when the punishment comes to a certain level. Within the 3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notice of the punishment, you can apply for the right. The tax authority should name an impartial official as the chairperson of the testimony me 这是你的一项权利.在处罚金额比较大时.你可在接到处罚通知的3日内申请听证.税务机关要安排与案件无关的人员主持听证会.并把你的意见向局长汇报.sacred right 神圣权利3.As the saying goes,'He who has never been to the Great Wall is not a true man'.俗话说“不到长城非好汉
” She gave the true account of what had happened.她如实地讲述了发生的事情。
4.Don`t worry about it. It might be that you haven`t got a correct way to learn with success.不要着急.可能是因为你没有掌握成功的学习方法. Your answer to the question is correct.你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正确的。
例题如下:This is a real dog, not a toy. Tell me the true reason. Is it true that you are going to Washington
I'm sorry ,but your answer is incorrect.Father Christmas isn't real.I'm going to skate on the real ice.Is it true that you are rich?Please get it right. 麻烦你把它弄对。
You're dead right. 您真是太对了。
The meat doesn't taste right to me。
这肉吃起来不大好。
right correct real ture 区别 最好有例题
尊干爱兵--革命处理内部关系的态度目的要求:通习了解我军尊干爱兵的优良传引导官兵懂得尊干爱兵是我军处理内部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密切官兵关系、增进战友情谊、增强部队凝聚力的重要前提。
军官要切实端正对战士的根本态度,自觉尊重、关心、爱护士兵,坚决防止和纠正打骂体罚士兵、侵占士兵利益等现象;战士要不断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服从军官的领导和管理,共同营造健康纯洁的内部关系。
尊干爱兵是我军的光荣传统,是我军性质和宗旨在军队内部关系上的具体体现。
在我们这支队伍里,不管你来自何方,哪个民族,也不管你年龄大小,职务高低,都是为了共同的理想而聚集,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奋斗,相互之间是一种纯洁的、平等的、高尚的新型同志关系。
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之间最基本的人际关系。
在军队中存在多种内部关系,有兵兵关系、官官关系、官兵关系、上下关系、友邻关系、新老关系,等等。
在这些关系中,官兵关系体现军队的性质,是军队成员的道德品质、道德修养在人际交往中的集中体现。
官兵关系处于各种关系中的核心地位,对其它关系起到决定和示范作用。
因此,我军历来十分重视官兵关系,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形成了尊干爱兵的优良传统。
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尊干爱兵都是处理我军内部关系的基本准则。
(一)尊干爱兵是我军的优良传统和政治本色 尊干爱兵,就是官兵政治平等,军官爱护士兵,做士兵的表率,以深厚的感情对待士兵,依法带兵,文明带兵;士兵尊重军官,服从军官的领导和管理,支持军官做好工作,形成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思想基础和强烈的主人翁意识。
红军时期,在人民群众中流传着这样一首歌谣:当兵就要当红军,处处工农来欢迎。
官长士兵都一样,没有人来压迫人。
这正是我军官兵关系的生动写照。
1、尊干爱兵是我军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 我军在创建初期就开始在内部建立新型的官兵关系。
三湾改编明确指出,反对军阀作风,实行军队内部的民主制度。
规定军官不许打骂士兵,废除肉刑,士兵有开会说话的权利和自由。
在井冈山斗争时期,官兵之间实行了政治上和生活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古田会议决议》从理论上阐述了红军内部关系的原则,首次从官兵平等角度对军官和士兵双方提出了不同的道德要求,第一次完整表达了尊干爱兵的具体内容。
《决议》指出:官长特别是和士兵接近的连以上官长,应当随时看视伤病员,送茶水给他们吃,晚上替他们盖被子。
士兵要尊重官长,自觉接受管理,遵守纪律。
尊干爱兵就是肃清封建主义、军阀主义,根除打骂现象,实行有领导的民主,建立自觉的纪律,官兵团结互助,同甘共苦,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和爱护,团结奋斗。
朱德一条扁担的故事,就是当时军官以身作则,官兵同甘共苦的生动体现。
抗日战争时期,官兵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共度难关,使尊干爱兵的内容得到了进一步丰富。
1942年,八路军政治部在《关于巩固部队政治工作指示》中指出:在部队中应强调关心战士与爱护战士,提倡干部与战士同生死共患难,更多地照顾到战士的切身利益,经常注意对其困难的解决,并不断给予精神上的安慰和鼓励。
1944年底,党中央、中央军委指示全军每个部队都要进行尊干爱兵运动。
1945年,朱德在党的七大所作的《论解放区战场》的报告中指出:近年来,我们在带兵方面的新发展、新创造,就是尊干爱兵活动的开展。
尊干爱兵就是说士兵要尊重干部,干部要爱护士兵。
这一活动,大大地加强了部队的团结,提高了官兵的积极性,使军队各方面的工作有了飞跃的进步。
从此,尊干爱兵作为我军思想政治建设和政治工作道德规范的一个重要内容,不断发扬光大。
解放战争时期,尊干爱兵工作在战争中又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其主要标志是我军开展的团结互助和新式整军运动,王克勤就是当时著名的团结互助模范。
他当班长期间,用他在两种不同军队的亲身感受和体验,教育启发新战士的觉悟,创造性地实行了思想、技术、体力的三大互助活动。
他处处关心同志,亲自为新战士端水洗脸洗脚,并带出了一个紧密团结、屡建战功的战斗模范班。
在这个时期,我军官兵之间、新老战士之间的团结互助蔚然成风。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军继承和发扬尊干爱兵的优良传统,不断充实新内容,取得新发展,并通过条例、条令和规章制度的颁布实施,使这项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轨道。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为了解决新时期官兵关系出现的新问题,1986年,中央军委根据新的情况做出了八个不准的规定,即:不准打骂士兵、不准接受士兵礼物、不准侵占士兵利益、不准对士兵罚款、不准酗酒、不准赌博、不准看淫秽物品、不准弄虚作假。
这对于继承和发扬尊干爱兵传统,协调军队内部的关系,巩固官兵之间、上下之间的团结,增强部队凝聚力、提高部队战斗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军各部队总结出了许多新经验、新方法,涌现出一大批可歌可泣的典型事迹和模范个人,把尊干爱兵工作推向新高潮。
爱兵模范苏宁就是突出的代表之一。
1991年4月21日,沈阳军区某炮团正在进行手榴弹投掷训练。
一名战士挥臂过猛,碰撞在堑壕石岩的手榴弹滚落下来,已拉开弦的手榴弹即将爆炸,苏宁冲上去奋力推开战友。
轰的一声,战友得救了,而苏宁却倒在血泊之中。
苏宁,这位年轻的团参谋长,为了战士的生命安全,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以自己的行动奏响了新时代爱兵的最强音。
2、尊干爱兵是加强新时期部队建设的本质要求 当前,我们国家正处在全面而深刻的伟大变革时期,改革开放继续深入发展,我军面临着以军事斗争准备为龙头的各项艰巨任务。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弘扬尊干爱兵的优良传统,更加需要坚强的官兵团结。
历史的经验证明,什么时候偏离了这一传统,部队军阀习气就会抬头,官兵关系就会紧张,部队的战斗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就会削弱。
尊干爱兵是新时期保持人民军队本色的基本要求。
尊干爱兵是由我军性质决定的,是我军同一切剥削阶级军队的一个根本区别。
在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各种腐朽思想不可避免地会渗透进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不良倾向也会有所滋长。
这些倾向会影响部队的建设,淡化一些官兵的尊干爱兵观念,影响官兵关系。
现在,我们一些干部贪图安逸、追求享乐,对士兵缺乏基本的感情,有的甚至把官兵平等、互爱、互助的关系看成庸俗的金钱物质关系,就是一种具体的表现。
这是与我军性质相背离的。
因此,我们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尽管和平时期同战争年代相比,我军的地位和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变化,军队的任务和官兵的成份也发生了变化,但人民军队的性质没有变,根本宗旨没有变,尊干爱兵的传统美德不能丢,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新型的人民军队。
江主席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爱护士兵的教育和工作极为重要,只能加强和改进,而决不可以忽视和削弱。
江主席的重要指示,为我们正确处理官兵关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们要在继承我军尊干爱兵的传统美德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方法新经验,使尊干爱兵的优良传统不断发扬光大。
尊干爱兵是凝聚军心稳定部队的重要因素。
部队稳定的首要条件在于军心的稳定,而军心稳定的基础在于融洽的官兵关系。
官兵关系好,大家心齐气顺,团结一致,部队稳定就有了坚实基础。
如果官兵关系紧张,相互之间矛盾重重,不仅完不成教育训练等各项任务,还容易导致官兵冲突甚至严重的对立,引发事故案件。
我军与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军队不同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能达到军队内部真正团结。
尊干爱兵就是达到这种团结的坚强基础。
首先,尊干爱兵是我军内部团结稳定的政治基础。
我军是在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下的军队,党指挥枪是我军的根本原则。
我党的政治主张体现了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也体现了官兵的根本利益。
因此,广大官兵都能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党的领导把官兵统一在共同的政治方向、政治理想和政治信念上,官兵一旦形成了这样的政治基础,官兵之间的团结就是真正的团结,尊干爱兵就体现了官兵之间有共同的政治方向和目标。
其次,尊干爱兵是我军内部团结稳定的思想基础。
我军的成员在战争年代大多来自农民、工人和其他阶层的劳动人民,和平时期我军的成份大多是青年学生,要使他们在军队中形成一种真正的团结,不加强思想教育,不用先进的思想武装官兵的头脑是不行的。
尊干爱兵正是在马列主义、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一种内部关系,通过尊干爱兵的教育和活动,形成军队内部团结的坚强思想基础。
第三,尊干爱兵是我军内部团结稳定的道德基础。
尊干爱兵是调节军队内部关系的一种重要道德规范,它要求官兵之间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这种道德规范根源于劳动人民在实践中形成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传统美德之中,也是在批判地继承历史上名将用仁爱方式来调整军队内部关系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在无产阶级的道德原则指导下形成的。
第四,尊干爱兵是我军内部团结稳定的利益基础。
我军自建立以来,官兵之间就有着共同的利益。
战争年代,这种共同利益达到了空前一致,和平时期,官兵的价值观念虽然呈现出多元化,但根本利益始终是一致的,其他利益都是受这种根本利益的支配,官兵能正确认识这一点,就能产生增强官兵团结的巨大动力。
第五,尊干爱兵是我军内部团结的感情基础。
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官兵之间同甘共苦、生死与共,结下了牢固的友谊和信任,这种友谊和信任,为我军内部形成同志式关系、战友般情谊,奠定了深厚的感情基础,使尊干爱兵成为官兵的自觉行动。
3、尊干爱兵是我军强大战斗力的根本保证 同志说过: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思想,而代表先进阶级的正确思想,一旦被群众掌握,就会变成改造社会、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
我军之所以由小到大、由弱变强,在艰苦的岁月里始终保持旺盛的革命斗志和必胜的坚定信念,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主要是靠全体官兵团结一致,形成了无坚不摧、战无不胜的强大战斗力。
尊干爱兵、官兵一致,有助于激发官兵主人翁精神,最大限度地发挥士兵的聪明才智。
开展政治、经济、军事三大民主,实行官兵平等,能充分调动和挖掘广大官兵的智慧,群策群力,圆满完成作战和其它各项任务。
我军的许多战略战术的灵活运用,都来源于军队基层的革命实践,许多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和原则,都是官兵的发明创造。
尊干爱兵、官兵一致,能够减少内耗,产生巨大的协同力,保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稳定。
部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群体的力量并不是个体的简单组合,群体成员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团结一心,就能产生巨大的力量。
我军官兵之间的团结互助,各部队之间的团结协作,就是催生部队战斗力的无尽源泉。
尊干爱兵、官兵一致,有助于增强部队的凝聚力。
我军是在长期艰苦环境中不断发展壮大起来的,封建军阀、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对派都不能阻挡我军的前进步伐,其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军官兵同生死、共患难,军官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凝聚出了任何力量都无法征服的英雄气概和革命斗志。
正如毛主席说的:红军的物质生活如此菲薄,战斗如此频繁,仍能维持不败,除党的作用外,就是靠实行军队内部的民主。
只有官兵共同努力,巩固和发展我军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新型官兵关系,尊干爱兵的优良传统才能在新的形势下不断发扬光大,才能确保在未来战争中打得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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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内容提要: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要求围绕这一中心进行必要的制度重构。
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不存在根本性的对立,两者的出发点都是要实现司法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完善对司法的监督是处理好两者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
关键词:司法独立制度构建司法监督随着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司法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在这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司法工程当中,司法独立无疑是能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口。
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有人称之为“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但日渐加快的社会民主化、国家法治化进程使这司法独立的种种不足暴露无遗。
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真正独立已经迫在眉睫。
一司法独立的含义概述对司法独立含义的理解,关系着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而要全面正确地理解司法独立,必须知道什么是司法。
在其他国家,普遍的观点认为,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既不同于立法、立法权和立法机关,也有别于行政、行政权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或法院,司法权即审判权或法院的职权,司法即审判。
例如,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
”日本《宪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设置的下级法院。
”[1]正因为如此,司法独立也称为审判独立。
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司法机关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机关指法院或国家审判机关,但对广义的司法机关的范围认识却不统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认为除法院外,还包括检察机关;第二种认为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机关都是司法机关;第三种认为除了第二种观点以外,还包括公安机关。
综观我国高等院校中的所有法学教材,一致认为中国法中的司法权既包括审判权,也包括检察权,我国的司法体制也体现了这一点,称法院、检察院为司法机关,这在中国是约定俗成的。
狭义的司法含义没有争议,也体现了司法改革的方向和意义,故本文所称司法采用狭义,界定为: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适用法律的活动。
要给司法独立下一个定义,其实并非易事。
德国学者将独立而不受干涉具体界定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
[2]从中不难看出,司法独立意味着一个社会中特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而这种自主性以排除非理性干预为内容、为标志。
所以,笔者这样表述司法独立的含义:经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排除任何非理性干预的法律自主性。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也认为:“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
”[3]宪法从审判权(狭义的司法权)运行的角度确定司法独立原则,而亨利?米斯则精辟地表述了法官独立、法院独立的重要性。
从中外学者的基本观点来看,司法独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含义就政治层面而言,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独立,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第二层含义是法院独立,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表现,包括法院独立于非法院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第三层含义是法官独立,既独立于其他职业的公民,又须特别强调法官与法官之间的自主性,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
法官个人独立与法院独立是司法独立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没有法院独立,单个法官无法履行其职责;同样,如果法官不能免于其独立审判可能会带来的种种担心,就不可能有独立的审理与判决,也就不可能有司法独立。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个人独立之间的关系就如同结构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没有一个好的结构,组成部分豪无根据,没有组成部分,结构毫无意义。
[4]正因为如此,绝大部分国家的司法独立都十分强调这两个方面,据对世界142部成文宪法的统计,有105部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
[5]如德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日本宪法第76条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和法律的拘束”。
保障法官独立也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尤其是法官制度的核心,对于法官的资格、任命、任期、薪俸、惩戒、免职、退休等各个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主要的制度和措施有:一由法律家充任法官;二高度集中的任命体制;三法官的身份得到法官不可更换制、高薪制、专职制和退休制等制度的切实保障;四严格的弹劾惩戒程序。
[6]而我国,虽然法官法第八条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法官独立行使职责提供了保障,并也已正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承认法院内部实行法官独立审判,以顺应世界潮流。
[7]但实际上法官并未能够独立。
不论是从法院的内部结构还是从审判方式来看,包括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及法官个人和法院的关系,中国的司法制度基本上建立在机构独立与统一的观念之上,法官个人独立在整个制度中并没有得到承认。
二司法独立的意义分析(一)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活动的一项原则,其本身又是由司法活动的本质所决定和要求的。
所谓本质,指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律。
而事物总是在一定范畴之内才能进行区别。
按照现代政治学的划分,国家的职能大致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大块。
立法以议事、决策和立制为特征;行政以命令、统筹和执行为特征;司法以中立裁判为特征。
这些不同的特点既是不同事物的本质特点,又使这一事物不同于其他事物而成为这一事物,而司法活动不同于立法、行政活动的本质就在于裁判。
耶林说:“法律的立场,就如一位公正的调解人,是要评判所有互相竞争的需要及主张。
”[8]公正对于司法裁判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法哲学家们通常认为公正在解决冲突这一特殊过程中具有更高的价值”,[9]而不公正的司法对一个法治社会的损害无比严重,“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弄坏了。
”[10]为保证具有如此重要价值的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要求行使该权力的机关和个人必须中立于争执双方,与争执双方及所争执的问题没有感情和利益的纠葛,更不能从属于或受制于其中的任何一方。
美国学者福布森指出:“不论成败,也不论好坏,裁判总是法官的使命。
不过裁判的正义总是与中立者联系在一起。
”[11]确实,中立并不必然通向裁判正义,但裁判正义必然要求中立,中立是实现裁判正义的必要条件,没有裁判的中立性,就不存在公正的判决。
虽然中立与独立不是同一含义,但实现中立要求司法独立。
司法不独立,却从属于或受制于他人,法官不得不服从权势者施加的种种压力,司法岂能保持中立?裁判者的居中立场一旦被动摇,公正的判决从何而来?我们知道,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中立为必要条件,裁判者中立又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换言之,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无法保障裁判者的独立地位就不能保证裁判的公正。
(二)司法独立有利于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法院和法官不仅是私人之间所生争执的公断人,而且还是行政权力乃至立法权力的“宪法裁决人”。
[12]司法真正独立能够缓解诸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司法不独立,导致的结果必然与我们希望和追求的效果背道而驰,南辕北辙。
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要不服法院的裁判,就可以不断地通过上访改变对其不利的裁判;允许当事人向司法机关以外的机关和部门申诉,其结果可能是使一方当事人暂时获得他原来的期望的满足,但是另外一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手段获得自己愿望的满足,于是纠纷就这样永无止境地进行下去,最后获胜的绝不是掌握真理或代表正义的一方,而是在诉讼方面更有耐心和更有毅力的一方。
[13]这样不仅无法解决矛盾,反而促使矛盾的激化,长期恶化下去,法律在广大群众的心中,只会一纸空文,“三级法院四个判决八年官司一张白纸”[14]的事例也将比比皆是,法律的终极权威性将不复存在,法律不再是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人们将寄希望于非法律途径解决本应按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社会的动荡不安可想而知。
只有司法能够独立,才能在公民心目中形成权威,法院才能成为任何团体和个人在受到他人或政府的不公正待遇时的最后选择,独立公正的审判,使败诉方承认失败并接受最后的结果,这就缓和社会的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司法独立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
“在资源有限的世界中,效益是一个公认的价值。
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行为更有效当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
”[15]在司法过程中,法院、当事人都要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它们构成了审判成本,而通过独立公正的审判,迅速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的数量和质量就是审判效果,以尽量少的时间消耗和物质的投入,实现更大意义上的公正已成为现代司法一个综合的理想要求。
司法独立,避免了不必要的人力投入,消除了许多不合法的影响裁判的因素,节约了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并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证裁判的公正和高效。
显然,愈接近于独立的司法愈有利于公平、效率的优化配置;反之,如果司法独立还只是一个遥远的理想,司法效益的实现必将受到很大影响。
在司法改革的各个环节当中,司法独立处于核心地位,犹如文章的中心思想,文章的各个部分不能偏离中心思想,同样,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都与司法独立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都围绕并体现着司法独立的精神。
可以说,司法独立是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司法独立的历史传统并十分看重“关系”的国度,司法独立显得尤为重要。
当打官司被戏称为“打关系”,我们在付之一笑的同时,更应该挖掘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现象的制度根源。
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事例也并不鲜见,这些绝不是文明的法治社会所可以容忍的。
党和国家早已敏锐地认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价值和深远意义,鉴于我国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尚不健全,党的十五大报告确立了依法治国,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健全司法独立制度的宏伟目标。
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司法改革是重点环节,不仅要改造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而且要引导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理念。
虽然制度的改良不能一蹴而就,但相对于意识形态的变迁而言,毕竟容易得多,况且制度的建立必然有利于与之相适应的思想的推广和普及。
三司法独立的制度构建与设想司法活动对于立法、行政而言,具有明显的软弱性和被动性。
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法官是在被动地适用法律。
“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支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政,而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
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有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和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为。
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要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
”[16]司法部门的弱小必然招致其他部门的侵犯,威胁和影响,却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
正如德国法学家沃尔夫甘?许茨所说,“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的独立,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问题。
”[17]如果不具备切实可行、坚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司法部门不受非法干扰,司法活动处于无法“自保”的尴尬境地,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土崩瓦解,社会将一片混乱,就无法克服朱总理曾痛心疾首地指出的“司法不公,而国危矣”的危险局面。
因此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独立的实现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改革法院设立体制,确保司法权完整运行,摆脱司法权的地方化,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众所皆知,由于司法机关的组织体系、人事制度以及财政制度等都受地方政府的管辖和控制,国家在各地设立的法院已逐渐演变为地方法院,由此而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相应的徇私枉法、任意曲解法律、弯曲或掩盖事实真相的现象不断蔓延升级,使司法的统一性遭到严重破坏。
在地方各级党委或组织部门的领导掌握司法人员升降去留大权的情况下,同级司法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而不受党委或组织部门领导的某些干涉,显然是不可能的。
司法人员有时难免处于要么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而被撤职、免职或调离;要么听之任之,违心办案而保住“乌纱帽”的两难境地
要消除这些弊病,根本的办法是改变法院的整体构成和运作机制。
章武生,吴泽勇两学者从整体性的角度提出了法院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认为全国各级法院可以这样设置:1.最高法院的改革着重于以下三点:第一,借鉴外国经验,对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案件进行限制;第二,最高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作事实审只作法律审;第三,取消最高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批复。
2.高级法院的改革,一是严格控制受理一审案件的数量,使其主要精力放在上诉案件的审理上;二是完全打乱现行的司法区与行政区重合的法院设置模式,按照经济、地理、人文等客观因素,从方便公民诉讼的角度出发,重新划分,全国可以设10个左右的高级法院为普通案件的上诉法院。
高级法院之下可设两个左右分院,这样现有的高级法院机构实际上可以得到保留,又可以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3.中级法院的改革,应当作为普通案件的初审法院来设置,并应当精简数量,但可设派出机构。
4.对于基层法院应当设简易庭和普通庭两种审判机构,但以简易庭和简易程序为主;法律规定范围的简易小额案件由简易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超出该范围的案件,当事人可选择向基层法院的普通庭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中级法院起诉。
5,对于人民法庭,应当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治宣传。
[18]这种构想能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司法权的地方化影响,具有极大的参考作用,在改革法院体制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
(二)建立法官任期终身制度和司法经费的全国统筹制度。
前述方案虽然能够较大程度的解决司法权地方化的不良影响,但由于要大面积地重构法院体制,工程巨大,在短期内难以实现。
[19]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审判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格局以及在人财物方面受制于地方的体制不会发生大的变动。
因此,建立法官任期终身制是较为可行的方案。
在实行司法独立的大多数西方国家,其法官都是由总统或内阁任命,一旦被任用,只要没有法定的失职和违法犯罪行为就一直任职到退休,任何机关和个人非依法定条件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降低、撤换其职务或者对其职务作出不利于他的变动,我国也可以借鉴这样的制度。
对法官的弹劾应有其所在法院提出,对法院院长的弹劾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这样法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无后顾之忧。
这种制度一方面解决了地方党政随意更换“不听话”的院长、法官的老大难问题,使司法独立在人事上有了切实的制度保证,另一方面也无需增加新的的审判机关,无需新增大量司法人员。
二是建立司法经费的全国统筹制度,具体方案是每年初由地方各级政府按照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或财政收入总数的一定比例逐级上缴中央财政,然后由中央财政部门全额划拨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按人数和地区情况逐级下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这样做虽然给财政部门和中央司法机关增加了一些工作量,但切断了地方政府部门借此干涉和影响司法工作的渠道,为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保持独立地位提供了可靠保证。
(三)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审级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仅在实质上是自己监督自己,在具有一定利益关系的情况下根本发挥不了任何积极作用的内部监督,而且也是被打上了行政化的烙印,实际上架空了审级制度,取消了二审程序,使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上诉没有意义的症结所在。
现实中,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现象比较常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常以“批复”、“复函”、“解答”等方式“指导”下级法院处理具体案件,其实质仍然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具体审判行为的直接指导,[20]有违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的司法独立要求。
其实,法院等级的不同只是审级的不同,受理权限的不同,裁决终极效力的不同,而不是上级法院应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进行指导、约束。
上级法院可以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是为了纠正下级法院已经出现的错误,并不意味着后者成为前者的下属。
尤为重要的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纠错程序是以上级法院不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为前提的,如果上级法院经常提前介入下级法院的审判,则下级法院的判决体现的就是上级法院法官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二审程序不可能实现纠错的功能。
也难怪越来越多的人对上诉失去了信任和兴趣。
因此,必须从制度上消除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可能性,实现各级法院之间的真正独立,让审级制度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四)改造审判委员会的运作机制,保证法官独立和司法公正。
审委会制度在历史上对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发挥过重要作用。
鉴于目前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总体上仍不高,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确实难以作出决断,在杜绝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时,难免会在如何裁判上犹豫不决,特别是新形势下,各种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院又必须作出处理,调解也常达不成一致意见,在这样的情况下,让一个由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学识相对较高的法官们组成的审委会来作为人数众多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确实能起到集思广益,兼听则明的作用。
但审委会的组成大部分为外行,了解案情的内行――该案的承办人却没有表决权;其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序和过程不具有最低限度的公正性,换言之,其是通过剥夺原告、被告与其他当事者的基本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来运行的;由于审委会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启动和讨论,讨论案件的范围存在任意扩张的可能性,讨论的案件越多,对单个案件讨论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就越少,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大,其实施结果无法使人满意。
[21]成员们不参加庭审,只依赖承审法官的汇报就对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作出决断,确有武断之嫌,如果承审法官在汇报时由于主官或客观的因素而对案件的把握有所偏误,无疑会造成错判,浪费了诉讼资源,降低了工作效率,既非公正,又不高效。
更严重的是,由于审委会成员都是院长、庭长,常过问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以其高人一等的身份干涉法官独立办案。
所以必须重新制定审委会规程,确定其合理权限,严格限定其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规范其工作程序,使审委会审理案件不能游离于审判规则之外,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进行,在亲自体验和个别感悟之上建立内心确信,而不是听听汇报就随意作出判决。
同时要提高审委会成员的业务素质要求,避免谁行政职别高谁就是其成员的弊端,应以法律意识、专业知识、办案能力,工作经验的综合水平为选拔标准。
这样才能避免其短,发扬其长,维护司法独立,提高审判质量。
(五)建立法官平等化、专家化制度,确保法官之间互相独立。
我国法官队伍虽然庞大,但素质确实不高,而且个体之间也参差不齐,这是不争事实。
第一,但一型的人多,复合型的人少;第二,经验型的人多,知识型的人少;第三,成人教育培养的人多,正规院校培养的人少。
[22]这样的整体构成使众多的法官缺少深厚的人文素养,缺乏扎实系统的理论功底,难以养成以法律的概念去思考问题的习惯,更不能形成良好的继续学习的氛围,缺乏敬业精神。
也许正是为了适合素质不高的状况,法官之间人为地出现了不同的等级,使法官之间无法平等。
在同一审判中,由于等级不同,对案件的意见得不到同等的对待等奇怪现象,也就有制度根源可寻了。
出现这些情况确实不足为怪,却使合议庭在较大程度上变相成为独任审判。
等级有别是行政权的特征表现,目的在于使下级服从上级,保证行政命令的传达与执行,与法院的运作要求完全背离,法官被划分为三六九等,无疑是司法独立、法官独立所不容的。
正如贺卫方所言,等级的划分过于细致和繁琐,可能造成法官对级别问题过于敏感,产生严重的级别意识,法官是一种反等级的职业,法官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如果在相关的制度安排方面过分强化人们的级别意识,导致法官过于关注上级法院或本院“领导”的好恶,就很可能破坏司法独立。
[23]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要求,而法官独立也需要法官具有独立判断的经验和智慧。
“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适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
”[24]法官要胜任这样的工作,非得有大智慧高素质不可。
而我国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要求太低,加上一些政策性的任命,法官距离专家化的差别很大。
由不合格的人充当专业性、实践性要求很高的法官,司法裁决的低劣质量以及司法的不公和腐败可想而知。
我们的一些法官逐渐失去民众的信任,其素质低下是一大原因,也正是法官群体这种自身难以克服的缺点使他们自己无法意识到独立的价值,根本不能、不愿去追求自己的独立意志,成为制约法官独立的存在于法官群体当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六)制定传媒活动的规则,科学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建立新闻审查和司法记者资格考试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类新闻媒体迅速发展,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宣传、引导、监督作用;同时,我们也经常看到某些报道干扰了司法独立,制定科学的规则对司法独立和新闻舆论对司法的监督都有积极意义。
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问题上,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是一对矛盾,矛盾并不只意味着此消彼长的简单对立,而是对立与统一的有机结合。
确实,新闻自由与审判公平既具有正相关关系,又具有负相关关系;其正相关关系,是指负责任的报刊媒体应当是公正有效的司法运转所必不可少的辅助机构;其负相关关系,是指新闻自由在追求自由报道的过程中有可能对公平审判构成的侵害,以及司法机构为避免因相关报道使自身的运作陷于瘫痪而设计并采取的限制媒体采访和传播功能的措施,以及由此引发的与新闻自由的冲突。
[25]新闻自由发挥推进公平审判的作用,还是造成妨碍司法独立的影响,其实不在于新闻自由本身,对新闻报道司法的活动勒令禁止未必是科学的举措。
提高新闻工作者的素质,制定可行的规范,使新闻自由按章运行,完全可以发扬新闻对司法的促进功能,避免其与司法的负相关关系。
只要使这样的负面作用失去了兴风作浪的条件和基础,新闻自由能够达到对司法有利而无害的境地。
新闻讲究真实、及时,真实需要一定的时间去调查事实真相,而及时性的特点对调查的时间作了较大限制,两者可谓此消彼长,不可兼得。
优秀的新闻记者应采取科学的态度,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对两者的关系作不同的处理和协调。
某些情况下,新闻报道的轻微失实无法避免,这也可以谅解,但如果是关于庄严的法律方面的报道就不能不采取慎重的态度,应该更多地关怀真实。
在当代信息社会,报纸的法律专栏、电视的庭审直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法律意识也相应提高,是件大好事。
也正是如此,如果法律报道不真实,将对当事人和法院乃至法律的权威造成极大损害,甚而影响社会稳定。
而在法律报道过程中,有些记者在案件尚未审结时就采访专家、发表评论,甚至根据自己的意愿修改专家的专业化表述,由于新闻的影响范围广、程度深,已给司法的正常运行造成不少障碍。
因此,非常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规范使新闻和司法两全其美,对涉及法律问题的报道各新闻单位应该严格把关,设立合法性审查制度,以确保其真实有据、合理合法。
鉴于我国部分记者的法律素养对于司法报道的要求仍有需提高之处,可以尝试建立司法记者资格考试制度,让一些素质高的记者专门或主要负责法律方面的报道,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记者不得进行这方面的报道,这既有利于对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又可以尽可能的不影响司法独立。
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培养专业的司法记者队伍,应开设司法记者专业的大学课程,使这些学生既懂法律,又掌握新闻知识,由这些经过专业训练的人才担任司法记者,将在保证司法独立的情况下发挥巨大的监督作用。
四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我们追求司法独
的《沁园春 雪》的背景是什么
总体要求:办文、办会、办事的总体要求就是“快、准、细、严、实”五个字。
快,就是要快行动,要快说、快干、快完,讲求效率,要有时效性,说了算,定了干,看轻重缓急,谋先后主次,要有预见性,时时想在先,事事干在前。
准,就是要准到位,要准确及时,讲求筹划,对上路子,吃透上面精神,摸清领导意图,准确传达指示,正确处理事项。
细,就是要细到家,要细致、细腻、细心,讲求质量,有明察秋毫的眼力,有解剖麻雀的手力,统筹谋划,深入考虑,全面权衡。
严,就是要严要求,要严格、严谨、严密,讲求态度,一丝不苟,坚持严格管理,做到职责明确、制度健全、工作有序。
实,就是要实打实,要实心、实意、实干,讲求末端,一抓到底。
实,包涵了方方面面,思想求实、作风务实、学习扎实、工作落实、生活朴实、身体结实等。
第一部分 规范办文办文主要是围绕文书、文件、文字材料3个方面开展工作。
这3方面的工作又可以分为3项事务。
第一项就是文字工作:主要指文书、文件、信函和新闻稿件的撰写工作,以及领导同志需要的各种文字材料的准备和起草工作。
第二项就是文书处理和档案工作:主要指文书文件办理方面的工作,包括文书的打印、制作,收发、运转、传递工作,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项就是围绕文书文件要办理的事务。
主要指因文书文件产生的、而且需要文秘部门承办的事务。
比如一份文件要迅速复制多份下发,有的文书要发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及时登录电子政务网络下载或上传有关文件。
一、发文办理1.起草:县委办公室公文的起草实行主任负责,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对综合性公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负责,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共同起草;对方面性公文,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有关部门起草;对县委常委会,县委、县政府联席会议产生的《会议纪要》、《批复》等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负责,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共同起草。
以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县政府办联合制发的公文,属于办公室直接起草的,由县委办、政府办安排人员共同起草;属于县委部门或群团组织起草需要审核的,由县委办审核后,再送县政府办审核;属于政府部门起草需要审核的,由县政府办审核后,再由县委办审核。
2.审签:县委办公室各类公文须经主任审核后,方可送有关领导审签。
以县委名义制发的公文须经县委分管领导审签后,再送县委主要领导签发;县委、县政府联合制发的公文,须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再送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发;以县委办或县委办、县政府办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主任审核,县委分管领导或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必要时送县委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签。
公文须经领导签发后方可挂号印制,需要及时发出的紧急公文,如果签发领导不在,可由办公室主任或者副主任请示签发领导,授权审核后挂号印制。
3.登记、印制、盖章:领导审签后的公文,属办公室负责起草的由承办秘书校核,属于部门负责起草的由部门校核,经校核无误后,打印文件清样,交由办公室收发员审查和格式把关后,方可登记挂号,交付印制。
印制的文件须经办公室相关文秘人员和印章管理人员再次进行认真校核把关,分管副主任审核确定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
4.分送:办公室公文的分送范围由收发员根据公文所规定的发送范围拟定,经分管副主任审定后安排分送。
公文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分送,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到位,并实行签字制度,紧急公文在规定时限内送出,普发的一般性公文在2个工作日内送出。
分送后剩余公文交收发员保存。
办公室产生的所有非密级公文加盖印章后,都必须由政务专网文档管理人员负责在电子政务专网上同步发送,并督促收文单位及时签收。
5.领导讲话、工作汇报等其它材料的起草、审定参照上述规范办理。
注:按照两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办事程序的通知》要求,各乡镇、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公文处理规定,按照行文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
属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不得要求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发文。
牵涉多个部门的,由主要部门牵头协商,协商一致后由部门联合发文。
需经县委、县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可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县委、县政府同意。
乡镇、部门因工作原因需以县委、县政府、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按业务归口由各责任乡镇或部门按公文规范要求负责拟稿,并提供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作为发文依据,稿面应附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发文稿纸,并按要求填写文件标题、主送、抄报抄送单位、附件、拟文时间、缓急和密级等内容,签署拟稿人姓名,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核稿后呈相关领导签发。
二、来文处理遵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执行,实行限时办结制。
1.签收:收发员(或文书)在收到公文核对清楚后,在对方的送文登记簿上签字(或在电子文档签收清单中签收)。
签收中如发现收文份数不符或其它问题的,要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拆封:公文由收发员(或文书)拆封,其他人员未经安排不得擅自拆封。
标明领导“亲收”的公文、信函,直接送交领导本人,不得拆封。
3.登记:收发员(或文书)要设立专门的收文登记簿,对上级机关公文按收文的登记范围和收文处理的内容要求,逐件进行登记,有条件的填写《文件处理意见单》,送分管政务工作的领导处理;对下级机关送来的周知性文件材料,直接送分管政务工作的领导处理。
收发员收到公文后要分类立卷及时送阅,紧急公文要单卷及时送阅,非紧急性公文须在1个工作日内送阅。
4.拟办:负责收文处理的领导在接到收发员送来的文件后,应视公文的内容和性质,按照业务分工提出明确具体的拟办意见,处理公文要分清急缓先后,急件、特急件随到随办,一般来文要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
5.传阅:收发员(或文书)要随时掌握领导活动情况,及时送阅文件,紧急重要的文件应及时提醒领导阅示。
6.交办:收发员(或文书)要对领导批示进行认真登记。
对需要转交有关部门或人员承办的文件,登记后及时送有关部门或人员阅办,并由签收人员签字。
7.催办:领导批转有关部门或人员办理的文件、电报或其他事项,要适时催办督办,督促承办部门或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向有关领导汇报。
8.归档:办结的文电要注明办结时间,并及时整理入柜,次年3月底前立卷归档。
注:通过机要密码通信系统接收的各类明密电报,收发员(或文书)要严格收文办理程序,根据情况严格控制阅读范围,办结后及时归档或送回原收文单位。
通过政务专网接收的各类文件电报,收发员要定时查看,当遇政务专网故障时,要及时和上级部门衔接,避免出现遗漏。
今后,正常上班时间通过政务专网发送的各类文电,两办将不再进行电话催收。
三、公文处理中需要注意的几点事项发文办理主要是把好“五关”:政治关、政策关、事实关、格式关、语言关。
1.把好政治关。
公文是有规范体式和法定效力的,不能出现政治错误。
①不能违反或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②公文里面如果出现领导,不能出现姓名、职务、排序上的错误。
③注意公文涉及到的权限的问题。
比如说我们发一个通知,这里面要求县级领导出席培训班并发表讲话,这是部门安排权限的问题。
领导看了这个通知,他就问谁定的
我怎么不知道
里面有权限的问题就不是简单的问题了,这也是政治。
2.把好政策关。
政策必须前后一致,左右一致,需要调整的,必须说明前一条是需要废弃的,保持政策的一致性。
3.把好事实关。
事实包括数字、引文、人名、地名,还有公文涉及的一些事情的事实,都必须要把好关,不能出任何差错。
4.把好格式关。
公文的格式是规范的,有统一的规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来处理。
①文种不能混用,请示就是请示,报告就是报告。
不能叫请示报告,不能把请示写成报告。
②上行文主送机关必须是一个。
比如我报一个请示,只能给分管这项工作的领导报一份请示,不能每一个领导都送,那就会出问题。
有什么问题呢
就是不同领导的批示可能不一致,最后执行谁的
造成了领导之间的不协调,给上级机关造成了矛盾,最后你自己无所适从,哪个领导的指示你能不执行
不能说合我意的执行,不合我意的不执行。
③发文日期必须是最后一位领导签发的日期,不是我们在起草公文的时候就把日期写上了。
格式里面有很多要求,我讲的这3点都是比较容易出问题的地方,请大家把握好。
5.把好语言关。
公文语言要求准确、简洁,不啰嗦,这一点在公文起草时候大家要注意,把握好这一点。
要注意用词规范,比如说截止、截至,后面的截至是及物动词,截止是不及物动词,比如截至到某月某日,这比较准确的,截止某月某日是不对的。
还有制订(言丁的订)、制定(确定的定)也是有区别的,前一个制订是在制订方案、制订计划方面的用的比较多,后一个制定主要是用在法律规章方面。
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1.凡是送县委、县政府的公文,均统一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收发室或机要局签收、分发,原则上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或其它科室,未签收、登记的公文,原则上不办理。
2.对越级上报、多头请示、文种混用、体例格式等不规范的;对明显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则的;对明显不符合国家方针政策的;对已正式答复再次报文又没有新增内容的;对没有与有关部门协商,简单将矛盾上交县委、县政府的来文,一律作退文处理。
对上报公文涉及到相关政策依据的,应在来文后附上相关政策依据原件或复印件,否则作退文处理。
3.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和市驻灵各单位报送县委、县政府的请示件、报告件必须由主要领导签发,注明签发人。
对不符合报送规定的公文不予收文。
4.转乡镇、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返回意见,重要公文1个工作日内返回意见。
意见返回后如有不同意见,由分管领导召开相关乡镇、部门领导协调会,由会议作出办理意见。
第二部分 规范办会所谓办会,就是承办会议事务性的工作。
文秘人员办会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会议效果,关系到领导的意图能否得到圆满实现。
会议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有组织有领导的商议事情的集会,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委会、厂长办公室等;二是指一种经常商议并处理重要事务的常设机构或组织,比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
我们这里讲的是指前一种。
它至少包含四个要素,即有组织、有领导、商议事情、集会,四个要素缺一不可。
一、会议的类型会议的类型繁多。
从会议的性质看,有党的会议、行政会议。
从会议规模看,有大型会议、中型会议、小型会议。
从会议议题看,有综合性会议、专业性会议、专题性会议。
从会议的形式看,有例会、临时性会议、电视电话会议,还有多种多样的现场会。
从会议的功用看,有商讨、决策性会议,如常委会、党委会、办公会等;有部署工作性会议,如党委扩大会议;有交流表彰性会议,如经验交流会等;有报告、动员性会议,如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的报告会、先进单位和个人事迹汇报会等;有调查研究性会议,如就某些问题所举行的汇报会、座谈会和研讨会等;有选举性会议,如党代会、人代会等。
二、会务工作会议从筹备到善后,有一系列会议秘书工作(也叫会务工作),会务工作做得好坏,是影响会议质量和会议效果的重要因素。
会务工作包括秘书工作和事务工作两部分,重要会议还包括安全保卫工作。
会务工作一般包括3个步骤,即会前准备、会中服务、会后总结。
1.会前准备工作拟定会议筹备方案。
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领导、参加人员、列席人员、座次安排、安全保卫、文件资料、典型发言、颁奖、经费预算、新闻报道、会场布置、筹备分工等。
‚会议方案审批。
a.县党代会、县委全委会、县委常委会和县委全委(扩大)会、县委常委(扩大)会及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人大、政府、政协联席会议,由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提出会议筹备方案,送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呈送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b.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方面性工作会议或全县性工作会议,主办部门填报《会议审批呈报单》,并附会议筹备方案及相关材料,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提前5天报送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根据申请和县委、县政府总体工作安排,提出会议的初步意见,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
需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县直各部门、市驻灵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县性会议,由县委书记或县长审批。
需合并召开的会议,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呈送有关领导审批。
c.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临时召开的各种紧急会议,由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直接报经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责任单位全力以赴承办,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协调督促承办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ƒ制发会议通知。
通知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会议内容、参会人员、相关要求等。
通知范围包括:出席领导、列席人员、相关新闻媒体记者。
④文件材料准备。
主要包括:领导讲话、相关文件、主持词等。
⑤会场准备。
根据会议性质在主席台背景处布置党徽或红旗,悬挂会标,摆放花卉,摆放桌椅,清扫卫生。
大型会议印制座席表或摆放桌签,小型会议摆放桌签。
会场内音响、话筒、灯光等设备应提前进行调试,确保使用正常。
会场应于会前两小时准备到位,特殊情况下最迟应于会前半小时准备到位。
⑥食宿安排。
大型会议和有基层代表参加的会议要考虑到住宿和就餐安排。
⑦信访接待及安全保卫。
⑧新闻报道。
根据会议需要,安排县委报道组、电视台、政府网站等派记者和工作人员参加会议,负责新闻报道工作。
⑨人员落实。
准确收集与会人员名单,重点是参会领导名单拟制出席人员报名情况,向有关领导报告。
⑩会议报到和签到。
大型会议,会前半天,在会议食宿接待的宾馆安排人员进行会议报到。
小型会议,会前30分钟,在会场门前签到。
报到(签到)结束后,应及时汇总参会人数,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2.会中服务工作根据会议规模,在会场安排工作人员,负责清点参会人数、会议记录和会场服务,办理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维持会场秩序,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安排服务人员在会场倒水,服务人员着装要整洁,做到庄重大方、规范用语。
ƒ县委常委会等重要会议,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随意增删、改动,对于一些重要的会议或领导脱稿讲话的会议,需要录音的做好会议录音。
④会议的保密。
对需要收回的会议文件资料,由工作人员负责在会议结束前及时如数收回。
对于涉密的重要会议,凡规定不准记录的会议内容,不得记录,更不得对外泄露涉密内容。
3.会后总结工作会议结束后工作人员检查会场,查看有无遗留物品、资料。
‚对需要产生会议纪要的,由参会工作人员及时整理会议纪要,报领导审定后,按规定范围发放;已录音的会议及时对录音进行整理。
ƒ大型会议结束后,对会议经费进行结算,并按程序报批。
根据会议的不同类型,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适当减少有关环节。
领导临时召集的会议的会务流程是:根据领导安排—确定会议地点—明确会务要求—梳理参会人员并制作通知单—电话通知—通知会议室管理人员准备会议室—会议组织—会务服务。
三、承办会务的基本要求1.市级领导调研督查全县性活动的各项会务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负责承办,有关乡镇、部门协办。
市上分管领导调研检查方面性活动或局级以下领导调研督查活动,且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陪同的各项会务工作,由相对应的办公室予以协助和指导,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承办。
2.县党代会、县委全委会、县委常委会和县委全委(扩大)会、县委常委(扩大)会及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项会务工作,由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承办。
3.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方面性工作会议或全县性工作会议,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承办,负责草拟会议通知、会议材料,提前3天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并做好会议通知分送、会议签到、会议记录、会议组织等各项会务工作,必要时由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指导和把关。
4.部门召开系统内部的各类会议,均由部门负责通知,并做好各项会务工作。
5.国家、省、市召开的方面性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有县上领导参加的,由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做好会场布置、会议签到、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等各项会务工作。
6.全县综合性会议费用由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负担,方面性会议费用由相关部门(单位)负担。
四、会议纪律1.单位或个人接到会议(含电视电话会议)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按时参会。
凡明确规定参会人员的,原则上不得请假。
参会人员因外出学习、参加上级会议、考察或因病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履行请假手续,并告知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排他人顶替参会;经批准可由其他人顶替的,会后要及时了解会议精神,尽快贯彻落实。
如经请假但会议有特殊要求不得换人的,会后由主办单位向请假人员补发有关会议文件材料。
2.全县性会议需着正装的,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通知时注明,参会人员自觉遵守。
要切实维护会场秩序,会议期间关闭手机或将其设置为振动、静音状态,并不得接打电话;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及时传达会议精神;不得在会场来回走动,随意交头接耳或从事其他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严禁随意离开会场或早退。
第三部分 规范办事办事主要指以办公室日常工作为主的事务办理。
文秘工作纷繁复杂,涉及面广,除了“办文、”“办会”以外,其他都可以归于“办事”。
一、办事的特点按政策要求办,遵规守矩,不变通、不走样;按工作程序办,逐级请示报告,有始有终;按职责权限办,不推诿、不争揽,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办事的基本流程办事有它一般规律,我这里谈的办事三阶段,也是从对办事的一般规律的认识来说的。
(一)办事之前的工作阶段“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一事当前,必须注意把握好四个重要环节:调查、策划(预案)、协调、请示。
1.调查。
就是调查研究,就是一事当前,我们首先要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背景材料搞清楚。
调查研究必须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客观、全面、深入。
客观,即如实反映客观实际。
全面,即全面地了解情况。
倾听各方意见,“兼听则明”。
深入,即深入群众,联系实际。
2.策划。
就是筹划、谋划办事的方案。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事情的大小、虚实、时限、规模等因素提出2-3个办事方案。
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最佳方案或者第一方案、第二方案、第三方案,候选方案等。
一般来说,我们在办事之前,至少要有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方案。
设计方案时,要做到周密、严谨、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要预计在办事中可能发生的以及不可预计的问题,假如这些问题一旦发生,我们该怎么办。
3.协调。
就是解决办事中里里外外的矛盾,抹平方方面面的疙瘩,理顺条条块块的关系,使各种关系达到和谐。
协调是一种行为过程,协调工作就是使协调者与被协调者之间或多个被协调者之间和谐统一,步调一致,去完成某项任务,达到某个目标分方式和方法。
协调工作不仅在事前要进行,在办事中仍然要进行。
那么,我为什么在办事前就提出这个协调问题呢
因为,往往一事当前,我们事先进行协调,后来办起事来就顺利很多,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功效。
从某种意义上说,事先的协调比事中的协调更管用,见效更快。
4.请示。
就是把调查的来的情况,提出的方案,协调中遇到的问题,在办事前向领导请示,听取领导的意见,及时调整工作方案,并取得办事的确认权、行动权。
调查、策划、协调、请示这四个环节不是截然分开,也不是一步一步按部就班地进行,它们往往相互交融在一起,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需要我们机动灵活地掌握。
(二)办事期间的工作阶段在办事期间必须抓好四个重要环节:实施、督办、报告(阶段性)、调整(操作方案的调整)。
1.实施。
就是按照最佳方案也是既定方案去实行,去操作,一丝不苟地去办事。
2.督办。
就是催办,就是对所办的事进行查询督促和办理。
做好催办工作,不仅可以提醒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把事情办完,而且可以使领导及时了解办事的进展情况。
3.阶段性报告。
就是我们在办事还没有完结的时候,向领导报告工作的进度,或者及时向领导报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这个环节也是很重要的,往往工作方案的进一步调整、工作方式的进一步改进,就是在进行了阶段性报告之后产生的。
4.调整方案。
就是当在办事过程中遇到了或者发生了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新的困难,原来的方案已经不适用了,及时改进方案,使工作方案与新的形势、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新的政策相适应,保证任务顺利完成,事情能够办好。
这四个环节也不是截然分开的,不是一步一步按部就班地进行的,它们往往相互交融在一起,需要我们机动灵活地掌握。
(三)办事之后的工作阶段事情办了,但工作还没完。
我们有的同志往往事情一办完,就撒手不管,这样是很难提高的。
一件事办完后,不管成功与否,都要做好善后工作。
善后也有四个环节:总结、材料、汇报、归档。
就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相关领导提出意见。
该表扬的表扬,该批评的批评;该作为成功的范例的就作为成功的范例发扬光大,该吸取教训的就吸取教训作为前车之鉴,最后还一定记得存档,以备日后查询。
三、机关日常事务处理规范1.亲朋来访型事务。
问清来访者姓名、单位、与领导的关系或经何人介绍、来访事由等基本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在核实其真实身份的基础上,按照领导意见进行接待办理;未经领导同意,不能允许来访者进入领导办公室。
2.咨询求助型事务。
首先要弄清当事人咨询求助的具体事项,按规定允许公布的,给予热情答复;暂时不宜公布的,委婉作以解释。
对具体情况不了解、要求不现实或不属本质工作权限的,要耐心告知原委,并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介绍其到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办理。
对求助要求不合理且不听劝告,滞留不走的当事人,在耐心做好说服劝导工作的同时,可请信访、公安及有关部门配合,将其带离机关。
3.商务型事务。
通过查验相关证件、电话查询等方式,辨明真伪,然后汇报领导决定。
4.宣传报道型事务。
弄清其真实身份和意图,对其所属媒体具有一定影响,宣传报道或举办活动确有积极作用的,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对以有偿宣传为手段,追求经济利益的新闻媒体,一律婉言谢绝;对以反面曝光为目的,要求采访有关领导或同有关领导取得联系的,要迅速向领导汇报,根据领导指示,做出相应安排。
5.上级指示型事务。
分别不同情况处理:①来电要求同有关领导取得联系,并确认其身份真实者,应热情答复;对其身份一时无法确认的,让其留下通讯方式,随后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由领导亲自同当事人联系。
②若当事人以上级领导身份来电对本级领导做出指示的,无论其身份真实与否,工作人员都要详细记录,并请其留下通讯方式,随即向有关领导报告。
③接到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及会议决定的各类事项后,要及时认真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办任务,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上级部门或领导书面报告,说明情况,以免贻误工作。
6.突发型事件。
处理时要注意做到:①工作人员要在最短时间内,详细了解并认真记录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当事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按照领导指示迅速应对。
②对匿名报告,无法辩明真伪的,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按照领导指示迅速处理。
③对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恶性案件等情况紧急,又无法立即同领导取得联系的突发事件,报告分管领导后,可打破一般工作程序,先通知有关部门迅速赶赴事发现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待同领导取得联系后再详细汇报说明,根据领导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处置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