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这两个字的经典历史故事。
我们要写一篇论文,结果我抽到这个词,希望大家尽快告知我
资过程中仲裁对于解决投资者纠纷比法律诉讼既又经济。
与法官和陪审制度不同,仲裁制度在判定违规行为时使用改正和赔偿。
在仲裁结束后,仲裁员的裁定是最终的,如果任何一方不满,都不能反悔或提起诉讼。
只有很少的情况可能改变。
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已普遍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一种方式。
1923年由国际联盟主持,在日内瓦签订了一项《仲裁条款议定书》,缔约国承认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
1927年又签订了一项《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承认在缔约国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其他缔约国都应当承认有效,并且可以执行,这两个公约的签订有利于国际商事仲裁工作的开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许多国家相继成立了常设的仲裁机构。
1958年联合国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中国已参加)。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又于1976年制定了《仲裁规则》,推荐各国经济贸易界采用。
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已在国际上得到普遍承认和广泛采用。
不仅商品买卖的合同中大多订有仲裁条款,其他经济贸易合同,如经济合作、技术转让、国际信贷、合营企业等合同也普遍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问问堂)
帮忙看一个律师辩护词
的说得很中肯啊,想从事工作,太依赖网络上获取资不行,子里有真才实料. 不过,既然问题都提出来了,分又这么高,提供些写作意见及模式,让你参考一下. 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
庭审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我对本案的案件事实已有充分的了解。
纵观本案,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涉嫌抢劫,其法律依据不足,依法应对被告人作无罪处理。
现基于上述认识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抢劫的主观动机和故意,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从刚才的庭审中,我们能清楚的看到,本件事,是李某抢了陈某男友,陈某心中愤懑,才起意想教训一下李某。
希望借此让李某害怕而放弃也该男生交往,陈某及朋友主观上并没有强行非法占有李某钱财的故意,拿走李某的身上的二十元钱,属随意之举,目的也是教训李某,这种强行拿走小额钱物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能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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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下你的自己展开吧) 二,陈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陈某等人虽然对李某实施了殴打行为,但李某的伤仅仅是轻微伤甲级,未达轻伤程度,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现在陈某父母已经积极赔偿了李某的医疗费等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父母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三,陈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强制侮辱罪,强制侮辱罪的主体一般为男性,主观上是为了填补空虚的精神,寻求精神上刺激的流氓动机,而陈某虽然是实施了用烟头烫胸部,扯头发及辱骂等行为,但她的目的出报复、嫉妒、泄愤 而不是为满足自己的流氓动机,通过让李某肉体和精神上都感觉到痛苦而害怕,进而放弃与陈某争男朋友,因此,从犯罪构成上,陈某的行为也强制侮辱妇女罪不符(不写了,感觉很勉强,因为本人的意见也是应该构成侮辱猥亵妇女罪)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校园暴力的一种,危害结果不大,不应以刑事责任来处罚,对这些受到社会不良现象毒害而误入歧途的孩子,我们应该通过关怀、帮助、引导和管教的方式来感化,教育他们,这也是我们全社会,学校及广大家长应该思考的问题。
请求法庭对此意见给予充分考虑和足够的重视
欧美国家法庭外总是有一个雕像,是蒙着眼的天使,这个天使是谁
在的法院建筑中,常常会看到正也是司法的雕塑。
这种神一般都是女造像,她一只手拿着宝剑,一只手拿着天平,表情庄严肃穆,最引人注目的是这位女神的眼睛往往是闭着的、或干脆是用布蒙上的。
这位女神的造型实际是混合的。
在古希腊神话里,主持正义和秩序的女神是忒弥斯(Themis),按照《神统纪》,她是大神乌拉诺斯(天)和盖亚(地)的女儿,后来成为奥林匹斯主神宙斯的第二位妻子。
她的名字的原意为“大地”,转义为“创造”、“稳定”、“坚定”,从而和法律发生了关系。
早期神话里,忒弥斯是解释预言之神,据说她曾经掌管特尔斐神殿,解释神喻,后来转交给阿波罗。
她还负责维持奥林匹斯山的秩序,监管仪式的执行。
在古希腊的雕塑中,她的造型是一位表情严肃的妇女,手持一架天平。
她和宙斯所生的女儿有贺拉(时序女神)、欧诺弥亚(秩序女神)、狄刻(正义女神)、厄瑞斯(和平女神)、莫依赖(命运女神)等,分担她的职责。
其中和法律最有关系的是狄刻(Dice),据说这位正义女神掌管白昼和黑夜大门的钥匙,监视人间的生活,在灵魂循环时主持正义。
她经常手持利剑追逐罪犯,刺杀亵渎神灵者。
她的造型往往是手持宝剑或棍棒、令人望而生畏的妇女形象。
古希腊神话中经常提到的另一位正义女神是阿斯特赖亚(Astraea),她在地上主持正义,又升上天空为室女星座的主星“维耳戈”,纯洁无瑕。
她的造型是一位清纯的少女,比上述的两位要耐看得多。
以后的罗马人接受了希腊的诸神,并混入了罗马的诸神。
在罗马帝国时代,又将一些概念拟人化,“创造”出不少神灵,其中就有正义女神朱斯提提亚(Justitia,由法律jus一词转变而来),公正女神埃奎塔斯(Acqiale)。
这些女神的造型混合了希腊的忒弥斯、狄刻、阿斯特赖亚诸女神的形象,一般手持天平或一手持天平、一手持宝剑。
在欧洲中世纪末的文艺复兴时代,在希腊罗马艺术复活的同时,罗马法也在复兴。
司法女神朱斯提提亚的造像开始出现在各个城市法院的屋檐上。
沿用古罗马的造型,这些女神像都是一手持剑一手持天平,并赋予新的解释:天平表示“公平”,宝剑表示“正义”,额发表示“诚实”,闭眼表示“用心灵观察”。
造像的背面往往刻有古罗马的法谚:“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
西方正义\\\/司法女神是被动型的,守株待兔的,后发制人的,只是用天平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证据不足就败诉,用宝剑加以处罚。
她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眼睛并不重要,甚至眼睛睁得太大还会误事,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有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就如她背后的法谚所表明的,她为实现正义是在所不惜的。
神话传说实际上折射的是人间的现实。
古希腊及古罗马时代的法院有很多都是民众的会议,或是由抽签产生的一批公民组成。
法院裁判案件时的身份有点象被临时拉来评理的过路人,并不主动去搜集或调查证据,只是根据诉讼双方提交的证据来判断哪一方所讲的是事实。
作为法官的会议成员在审判开始以前往往对于案件一无所知,全靠审判的进程来了解情况,甚至要依靠请来说明法律的法学家来了解应该适用的法律。
所以法院注重的是衡量双方的证据,确认事实,实现公平正义。
罗马以后设置了最高裁判官来处理民事诉讼,他仍旧是在法学家的帮助下注重于诉讼者证据的衡量和鉴别,并不插手调查。
反映于神话就是手持天平的忒弥斯。
重大的刑事案件会指定一些人组成委员会,负责收集证据、寻找罪犯,并将嫌疑人提交法院进行审理裁断。
这可能又是正义女神狄刻的来源了。
上述的状况在欧洲延续的时间很长。
罗马帝国灭亡后,日耳曼各部族称雄西欧,他们的法院大多也是部族成年男子的聚会,依旧扮演一个临时拉来的公正人的角色。
中世纪法谚“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在各王国的中央集权逐渐加强后,才出现了发现罪犯、搜集证据的机制。
如英国国王亨利二世在1164年颁布“克拉灵顿诏令”,规定王室法官在巡回审判中,应在当地召集12名与诉讼案件无关的人为证人,宣誓后向法庭提供证据,以一致意见确定事实,这就是后来的陪审团的来源。
1166年这位国王又颁布诏令,规定凡暗杀、放火、强盗、抢劫、窝藏罪犯、伪造货币文件等等重大犯罪,应由陪审员或当地郡长、百户在王室法官巡行到本地时向法庭起诉。
1275年英国正式规定重大的刑事案件都要由陪审团进行调查,搜集证据并向法庭起诉。
1352年爱德华三世的诏令进一步规定凡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陪审员一律不得参加该案件的审理,只能作为起诉方参加诉讼作证,其证言的真实性则要由另外召集的12名陪审员的一致意见来确认。
这样就形成了专门调查取证的起诉陪审团或称“大陪审团”,和专门的审判陪审团或称“小陪审团”。
裁断和发现依然是分开的。
在中欧地区的发展与英国的情况相仿,12、13世纪时各王国陆续设立了王室检察官,侦缉、起诉重大犯罪。
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检察官的职权逐步扩大。
15世纪时在德意志诸国出现有关维持社会秩序的“Polizei”法令,后来又用这一词表示有关执行这些法令特设的官署机构及其人员,从而成为后世西欧语言中警察(Polizei或Police)一词的来源。
监视、发现上述违反法令的罪行后,这些官署就可向法院提起“警察案件”(Polizeisache)的诉讼,和原有的“司法案件”(Justizsache)相对。
西方文化传统中长期的“发现犯罪”与“裁断案件”相分离的状况,使这个蒙上眼睛的正义女神形象长期延续,直至当代。
模拟法庭中审判员的职责是什么
审陪审的材料; 参加案件; 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 参加案议。
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 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 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模拟法庭 英文怎么说
Moot court \\\/ mock court \\\/ mock trial一、模拟法庭的含义(一)“模拟法庭”的英文语源“模拟法庭”是外来词语,美国的法学院中通常设置的moot court课程,从20世纪30年代起,我国的法学作品一般译为“模拟法庭”。
[1] (p 92-93)英文中与“模拟法庭”对应的常用词有三个:moot court,mock court,mock trial,而尤以‘moot court’最为常用,它是“模拟法庭”的首选词。
通常认为,‘mock court’是‘moot court’的同义词,也为常用词。
[2] (P555-556)‘mock trial’,直译为“模拟审判”,虽然和‘moot court’属同义词,但它还主要指代理律师为了确定案件策略、评估诉讼价值和风险以及案件的优劣势而举行的一次庭前“模拟审判”,来自相关陪审员备选库的人被雇用为模拟陪审员坐庭,他们会在听讼后作出模拟裁决,然后,模拟陪审员会被询问关于辩论、开庭技巧以及其他的问题,因为这些人不知道何方当事人要雇他们作陪审员,他们直率的观点对制定庭审策略很有用。
[3] (P 1019)作为一个教学法,‘mock trial’不如‘moot court’和‘mock court’常用。
香港城市大学(HKCU, )法学院法学本科课程‘mooting’,其课程内容和模拟法庭无二,可译成“模拟法庭”。
但,此用法,只在HKCU见到,它也不是常用词。
(二)模拟法庭的含义1、英文中对“模拟法庭”的定义(1)权威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中,‘moot court’指:在法学院举办的讨论模拟或者假设案例的虚拟法庭,一般模拟上诉审。
‘mock trial’指:为训练学生(或者律师)的庭审代理技能而组织的虚拟审判。
[3] (P 1025)(2)著名词典Merriam-Webster Dictionary of Law中,‘moot court’指:法律学生为受训而辩论虚构案例的一种虚拟法庭。
[4](3)Legal Studies Dictionary 中,‘mock court(trial)’是指:通过虚拟的民事或者刑事诉讼案,来教授法庭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辩论和具体审判制度的一种教学方法;因它是虚拟的审理,模拟法庭(审判)的裁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 (P555-556) 2、国内对“模拟法庭”的定义国内分别从“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教学”和“模拟法庭教学法”等角度进行定义:(1)“模拟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
[5] (2)“模拟法庭教学”就是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课堂上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之教育目的的教学模式。
[6](3)“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中,确定教学目的,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从而提高学生素质的一种教学方法。
[7]3、模拟法庭的含义综上,模拟法庭的含义如下:(1)模拟法庭是一种法学教学法,同时也是一门法学实践性课程。
(2)模拟法庭主要用来培训法律学生,有时也用作律师培训的手段。
(3)模拟法庭通常由学生亲自扮演角色表演,但也可由教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表演,学生通过观摩而达到教学目的。
例如据《中国青年报》2002年9月5日报道,为介绍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2002年9月4日,英国高等法院法官和两名御用大律师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为学生主演了一场模拟审判,英国总检察长、司法部长戈德史密斯爵士亲自主持点评。
这也属模拟法庭教学的范畴。
(4)模拟法庭的案件系模拟或者虚构而来。
也就是说,案件既有可能是模拟现实中的真实案例,也有可能是纯粹虚构的案例。
(5)模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训练辩论、庭审技能,同时学习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司法制度等知识。
(6)通常模拟上诉审程序。
其目的是为了对案件进行更深入、全面的把握。
(7)模拟法庭的判决无法律约束力。
这是因为模拟法庭的案件是模拟或者虚构而来,其法庭亦非合法成立。
二、模拟法庭课程设置模式(一)模拟法庭课程设置模式类型1、必修课模式。
除了HKCU,香港大学法学院()开设的moot court课程,也是法学本科专业必修课。
美国大多数法学院juris doctor(D&J)课程中,‘moot court’是一门必修课,一般在一年级开设。
1971年时,前任美国总统克林顿和第一夫人希拉里在耶鲁大学学习时,曾在耶鲁模拟审判比赛中互为搭档。
[8]2、选修课模式。
例如,清华大学()把法律实务课(包括模拟法庭和其他社会实践),列为法学本科的专业限选课;北京大学()法学本科专业,没有专称的“模拟法庭”课程,有一门“法律实务”,也是限制选修课。
3、与诉讼法同课模式。
例如,烟台大学()法学院的“模拟法庭”课,虽然单独设课,但是没有相应的学分,它是“学生必须参加的实践教学环节”;其教学方式是“与上课同时进行”,这种模式,其课程性质与其所依附的课程相同,一般为必修课。
原作者:吴西彬 *来 源:河南教育科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