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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宗教工作培训会主持词

时间:2017-01-24 08:53

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职务属于公务员吗

若是单指关帝庙的话,他是不属于任何宗教的。

他的性质就如同孔庙一般。

代表的是一种崇高的精神

他们分别代表着文武之道的最高境界

而宗教的庙宇是人们(多指信徒)对于自身无法改变,却又急需一种精神依托的一个心理上的精神支柱

但若是说的广泛些的话,关羽是一个多重身份的传奇人物

在佛教中他是佛教的护法大神(伽蓝神)和蓝天古佛,在我国的传统宗教道教中,他的身份更加繁多,地位也更加的高

被誉为崇富真君、协天大帝、伏魔大帝、翊汉天尊、武安尊王和恩主等等称号

足可见其地位之重要

因此关羽并不是很确切的属于哪一个宗教

而关帝庙也更不属于哪个宗教

它是我们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对于武道和忠义精神的一个代表

以上之说都只是小弟个人观点,若有什么不对的,或是遗漏之处,还请各位看官大人们海涵。

村民代表怎么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编辑本段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编辑本段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编辑本段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庆知识竞赛试题

西方丧葬礼俗国外葬礼西方国家的丧葬礼仪基本上属宗教式的丧葬礼仪。

人死后,首先在死亡地或尸体发现地的登记处进行登记,由医生或验尸人员签发书面证明,并在死亡者生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办理登记;而后对亲友发出通知或在报刊上公开宣布。

葬礼一般遵循死者生前遗嘱、遗言确定是土葬或者火葬。

丧葬事务一般由.殡仪机构或承办人具体安排,包括埋葬或火化的时间、地点以及举行葬礼仪式的时间、地点等。

西方葬礼仪式一般同结婚一样,多在教堂举行。

具体程序是,先把棺材运人教堂,由一位教士念悼词并为死者祈祷,然后用一块天鹅绒棺罩遮盖住棺材送往墓地或火化场。

葬礼与葬礼弥撒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分开(在葬礼后的某一天)举行,一般由神父或死者亲属议定,包括祈祷词和经文,然后是圣餐,最后为告别仪式。

西方丧葬礼俗主要受基督教文化的影响。

基督教将每一个人的灵魂直接与上帝发生关系,不允许偶像崇拜,崇尚灵魂升华而轻视肉体,因此西方的丧葬风俗是简丧薄葬。

基督教的丧礼更多地是为死者祈祷,祝其灵魂早日升人天堂,解脱生前痛苦。

基督教认为人死后灵魂需要安静,因此丧礼非常肃穆。

在基督教文化影响下,上至王公贵族,下至平民百姓,丧葬基本从简,即所谓在上帝面前“灵魂平等”的原则。

近现代以来,由于崇尚“科学精神”,尤其是实验科学的兴起,使西方人能以一种“科学的眼光”来看待死亡,进一步淡化了社会对殡葬的热情。

西方崇尚“个人本位”,主张“以个人为中心”,因此在丧礼中,也是以死者为“中心”,重在安置死者的“灵魂”。

总之,西方丧葬礼俗有人们可借鉴之处。

死亡文化的本质是生存文化,从一个民族的死亡文化中可以窥到那个民族的全部生存哲学。

西方虽然民族众多,但是在基督教文化的影响下,丧葬礼俗基本大同小异,下面就西方丧礼中比较一致的方面予以概述。

葬式。

西方葬式主要是火葬、土葬两种。

无论采用哪种葬式,均葬于公墓。

公墓。

城镇公墓一般建在郊外辟静幽雅之处,农村公墓建在村外较远的地方。

西方公墓园林化程度很高,规划也很长远、划一、详细,有公路、纪念、休息、住宿、购物的场所。

公墓管理很严谨,死者不论何种葬式,都要深埋,墓面平整,而后种上草皮,碑石不能太高,碑石周围要种四季花卉。

一年四季墓前几乎都是鲜花盛开。

整个公墓内无论墓多少,墓主何人,只见墓碑和花草看不到任何特殊标志或土堆。

它不仅是死人的天堂,也是人们休闲的胜地。

西方公墓的使用一般是有偿使用,使用期长短不二,但有最长期限规定。

殡葬礼仪。

西方殡葬礼俗有洗尸、更衣、停尸整容、送葬哭丧、宴谢、祭奠等程序,基督教仪式几乎贯穿其中。

人死之前要在神父面前忏悔,之后神父要为其祈祷。

这也是临终关怀,使死者正确看待死亡,摆脱死之恐惧。

死后在神父主持下给死者洗尸,宗教含义是洗去生前罪过,干干净净去见上帝。

停尸在西方传统丧俗中,一般停在教堂,由神父主持追悼会。

神父介绍死者生平并为之祈祷,下边亲友则一同祷告。

完毕以后由四人一角一人抬着棺材走向墓地,神父、亲友跟在后边送葬。

下葬时,神父还要再为亡者祈祷。

哭丧无论是初终还是在教堂,也无论是在送葬路上或下葬时,亲友都不能大声嚎哭,只能默默流泪或嘤嘤啜泣,意为不要打忧死者灵魂安静。

下葬时,随土撒人一些花瓣,葬毕在墓前立上十字架,放上一束鲜花,亲友就可以默默离开坟墓。

祭奠亡者不是中国人的专利。

西方人在居丧的第九天、第二十天、第四十天和一周年都要举行祭亡灵仪式。

届时,亲友可单独去,一束鲜花、默默立上一会即可。

现代西方,社会工作兴起,对西方丧葬礼俗改革又推进了一步。

丧事不再是各自操办,而是由殡仪馆“一条龙’’服务。

宗教仪式、纪念仪式均在殡仪馆进行。

送葬也由殡仪馆灵车送。

西方社会对死者相当敬重,殡仪馆接送尸体时,其它车辆主动让道,并鸣笛以示哀悼,路人也注目肃立。

西方葬礼禁忌西方人非常重视葬礼过程中出现的某些现象,并相信这些现象显示出了某些特征。

如:葬礼时出太阳,在参加葬礼的人中哪个人的脸被阳光照得最亮,哪个人就可能是下一个死亡者;如果葬礼那天下雨,就意味着死亡的灵魂可以顺利进入天国;如果参加葬礼的人数是单数,其中必有一个不久后便会死去。

预定好的葬礼日期在西方通常是不能被推迟的。

如果出了什么原因,葬礼推迟都意味着在3个月内死者的亲属或者邻居中必然会有人死亡。

例如在被推迟的日期内包括星期日的话,那么这一凶兆就可能出现,而且没有任何方法可以避免。

在西方,有些日子是不宜举行葬礼的,如元旦,否则在死者所属的教区内,在新的一年中的每一个月就都将举行葬礼;再如星期日,否则就意味着在一个星期内还会接连地举行三次葬礼。

此外,西方人认为,出门遇见葬礼队伍是不吉利的;如果遇见葬礼,便会跟着送葬队伍走上一小段路,这样可以避免凶兆降临到自己的头上。

当棺材运往墓地下葬时,西方人是绝对不肯走在棺材前面的,他们相信这样做会使自己的亲人或朋友大难临头,甚至会死亡;但如若这时遇到了一个牧师或传教士,这一凶兆就会自行消除;遇见灵车也同样会被认为是不吉利的,尤其是空的灵车,但这一凶兆只有在灵车面对面地驶来时才真正成为凶兆。

死亡文化

宋太祖曾要求其子孙永远不得杀害文人,文人在宋朝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升,重文轻武的风气在宋朝达到了极致,“好男不当兵”“学而优则仕”等俗谚都是出在宋朝。

在理学的兴起、宗教势力退潮、言论控制降低、市民文化兴起、商品经济繁荣与印刷术的发明等一系列背景下,宋朝优秀文人辈出,知识份子自觉意识空前觉醒。

其后中国由于蒙古的入侵并对文人采取敌视政策,加上明清八股文与清朝文字狱严重压制学人思想自由发挥,中国除晚明外再也没有出现过象宋朝一样兴盛的文化景象。

宋学儒学在宋朝得到的空前的复兴,其与佛、道思想相结合,诞生了新的儒学思想—理学。

理学以阐释义理、兼谈性命为主要内容,代表人物包括“北宋五子”(周敦颐、邵雍、张载、程颢、程颐)、朱熹和陆九渊。

理学的集大成者朱熹认为:“理”和“气”是并存的,密不可分,但有先后之分。

理是万物之源。

“天理”与“人欲”是对立的两方,人欲是一切罪恶之根源,应当去人欲、存天理。

经过二程与朱熹的发展,理学发展成为一套完整的哲学体系,南宋末年理宗时成为官方哲学。

之后,陆九渊又认为“宇宙便是吾心,吾心即是宇宙”“心即理也”。

人们应当去人欲,存本心,到达清明寡欲的境界,陆九渊之思想经过之后明朝大儒王守仁的继承发展,成为新的哲学体系—心学,在明朝中叶以后占据了主导地位。

除了理学与心学之外,宋朝晚期还出现了第三种学术势力—浙东事功学派,其由以吕祖谦为代表的金华学派、陈亮为代表的永康学派和叶适为代表的永嘉学派所组成。

史学与前代相比,宋朝的史学特别发达。

历史学家陈寅恪说:“中国史学,莫盛于宋”,“宋贤史学,古今罕匹”。

宋朝有多个官方修史机构,如起居院、日历所、实录院、国史院、会要所等。

最著名的史学著作当属司马光主编的《资治通鉴》。

《资治通鉴》的编写过程长达十九年(加上《通志》超过二十年),共二百九十四卷,叙事上起周烈王廿三年(西元前403年),下迄周世宗显德六年(西元959年)。

采用编年体方法书写,为后人提供了一本系统广博的史书。

随后,另一史学家袁枢又对《资治通鉴》进行全面的整理,写成《通鉴纪事本末》,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纪事本末体史书。

朱熹也作了一部《通鉴纲目》,共五十九卷,可谓《资治通鉴》的简略版。

史学家郑樵写成《通志》,与唐杜佑《通典》、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合称“三通”。

此外重要的史学著作还有廿四史中薛居正等奉旨编修的《旧五代史》和欧阳修私撰的《新五代史》。

以及王溥私撰的《唐会要》和《五代会要》。

著名的地方志有《太平寰宇记》、范成大《吴郡志》、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周密《武林旧事》等。

由于金石学和考古学快速兴起,也有一些相关史书诞生,如欧阳修的《集古录》、吴大临《考古图》、赵明诚《金石录》等。

此外宋代编修了不少与史学相关的类书,著名的“宋四大书”:《太平御览》、《册府元龟》、《文苑英华》、《太平广记》。

补充: 文学宋朝文学事业发达,诗、词、散文都有伟大成就。

让宋朝散文走向兴盛并承接古文运动的大师是欧阳修。

欧阳修的散文主旨明确、内容充实、平易自然,为宋朝散文的风格奠定基调。

三苏之中,苏洵的文章以议论见长,文风雄奇劲简。

苏轼的文章洒脱自然,清新豪放之中又带些忧郁,前后《赤壁赋》等文章确定了他在文坛上不可撼动的地位。

他的弟子也颇有出息,陈师道、黄庭坚、秦观、张耒、晁补之和李膺号称“苏门六君子”。

南宋时期,苏轼的散文甚至成为科举考试的范文,时人言:“苏文熟,吃羊肉;苏文生,吃菜羹”。

而苏辙的文章疏于叙事而长于议论。

曾巩忠实的追随欧阳修的风格,以记叙文和议论文为主。

文风自然纯朴,少有华丽辞藻。

王安石也以议论文为长,风格雄健自然。

但是到了南渡之后,宋朝的散文就开始衰落了,其后的文人都无法同北宋六家相比。

宋诗虽不及唐诗,但远在明清之上,目前正在编撰的《全宋诗》收录宋诗作品达十六万多首之巨。

与散文相同,欧阳修也开创了宋朝的诗风,中国诗歌史上第一部诗话《六一诗话》就是其所著。

王安石诗风工练,比欧阳修更讲究修辞技巧与典故运用。

苏轼的诗变化多端,雄放洒脱。

其吸收了前朝所有诗人的手法,并长于各种诗体,尤其是古体与七言近体,可谓别开生面,奔放灵动,成为宋诗一代大宗。

黄庭坚虽出于苏门,但却开创了江西诗派,他的诗歌模仿杜甫,讲究炼字煆句,显得耐人寻味。

之后又有“南宋四大家”,即杨万里、范成大、陆游和尤褒,也堪与北宋三家相比。

杨万里的诗歌清新活泼,以天然风景为主;范成大的诗歌关心民生,诗风清丽秀婉;陆游的诗以爱国著称,他的诗对偶工整,后人言“好对偶被放翁用尽”。

词是曲子词的简称,也称长短句。

根据《全宋词》的记录,宋朝词人达到一千三百卅家,作品及残篇总计达到两万零四百多首。

词是宋朝文学的标志性体裁。

晏殊被称为宋朝词家初祖,其词和婉明丽。

欧阳修的词也富于花间派之风格。

柳永在宋词发展史上具有转折性的作用,他的慢词令人耳目一新,确定了长调的地位,充实了词的形式,丰富了词的表现手法。

作品广为大众喜爱以至于当时人言“凡有井水饮处,即能歌柳词”。

其后,苏轼又对宋词进行了彻底的革新,他创立了豪放派,扩大了词的选材范围,为后来的南宋爱国词奠定了基础。

周邦彦是格律派的始祖,其后的女词人李清照也属此列。

在靖康之难后,忧患意识使得豪放派占据了词的统治地位。

其中以辛弃疾为大成。

此外,宋代“说话”(评书)非常流行,说话的内容就是话本。

最著名的话本有《三国志平话》、《新编五代史平话》、《大唐三藏取经诗话》、《大宋宣和遗事》等;一些明清白话小说也是根据宋朝的话本改编。

追问: 特点。

不是论述啊。

谢谢了。

麻烦了回答: 宗教与唐朝相比,宋朝宗教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力略有下降,宗教也更加世俗化与汉化。

宋朝管理佛教事务的中央机构是左右街僧录事,隶属于鸿胪寺。

各州府或大刹设僧政司,管理一境或一寺事务。

宋朝沿用唐朝的度牒制度,度牒相当于出家许可证,没有度牒就属于不合法的“私度”。

度牒制度原本是为了控制僧尼人数,限制寺院的规模。

但是自神宗朝起,为解决财政短缺,政府开始将度牒货币化,度牒沦为国家的敛财手段。

其后度牒买卖始终参与国家财政运转,徽宗时期和绍兴年间尤为严重。

宋朝佛教宗派以禅宗和净土宗最为兴盛。

而禅宗之中又以临济、云门二宗最为繁茂。

净土宗相对禅宗而言更为俗化。

原先艰深的理论被阐释的更加简单化与口号化。

与佛教相比,道教在宋朝变化繁多。

宋朝管理道教的机构是礼部所属的祠部。

宋朝道教出现了内丹派南宗、正一天师道、忠孝净明道和全真道等新的道教教派。

最后全国形成了真大道教、正一天师道和全真教三足鼎立的局面。

教育宋朝政府对文人之待遇在中国史上属于最高水平,由于宋代非常重视考生质素,教育事业也得到了政府的支援。

宋仁宗时,下诏州、县办学,进一步完善科举制度。

宋代官学,规模空前,政府在中央设立国子监、太学、武学、律学及四门学和广文馆。

中央各部门也设立书学、算学、画学、医学。

地方上,设立州县两级学校,并在路设立学官。

教师先由地方选聘,后改聘进士或国子监、太学毕业学生,教材有国家统一颁布,多以五经为主。

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制订太学三舍法 (内舍、外舍、上舍)。

学校会于每年按成绩升舍,在上舍成绩优秀时,可免州试和礼部考试,并特赐及第。

有宋一代,各地书院式私学盛行,主要由于自唐朝以来,印刷业发达,书籍增多,民间可掌握的教育资料也开始增加,又因五代时战乱四起,教育中断,想学习的人一般都集中在有学识的学者的周围,既而形成书院。

宋朝时,官方为了对私人办学进行管理,对私学“赐匾”、“赐书”、“赐学田”,给予承认,于是书院形成了以私学,半官办,官办私学等多种方式。

另外由于当时有学识有威望的学者,比如朱熹、陆九渊都喜欢在书院讲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书院式私学的威望。

著名书院有石鼓书院、白鹿洞书院、嵩阳书院、岳麓书院、应天府书院和茅山书院。

南宋时期,书院规模扩大,学生增多,逐步在社会上形成另一种办学和上学的风气。

书院也从最初的教学场所变为兼顾研究的学术机构。

宋朝政府还于宋仁宗庆历四年(1044年)、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至元丰元年(1078年)、徽宗崇宁元年(1102年)三次进行兴学运动,以改革教育制度,提高人文品质,这三次运动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宋代改良科举制度也促成教育的发展,新的措施包括殿试的设立,防弊措施的增加,放宽应考条件,并增加了取士数量等等。

宋代的科考分为三级:解试(州试)、省试(由礼部举行)和殿试。

解试由各地方进行,通过的举人可以进京参加省试。

省试在贡院内进行,连考三天。

通过者在宫内由皇帝主持殿试,在宋代凡于殿试中进士者皆即授官,不需要再经吏部选试。

南、北宋三百二十年,总共开科一百一十八次。

取进士二万人以上。

补充: 由于到了宋代士族门阀到唐末已经没落,科举考试制度真正得到广泛应用,对社会真正产生重大影响。

科举制度使大量过去贫寒的读书人一跃成为士大夫阶级,使政府与社会有了紧密的联系,也打开了平民入仕为官的管道。

透过科举入仕的知识阶级在宋朝时已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各方面取得全面优势地位,在法律上也拥有许多特权,因而社会大众以中举任官做为读书的首要目标,社会也就衍生出“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风尚。

儒家的忠孝节义观念,透过社会、乡约、族规、家礼等各种方式深入民间,推广于全社会。

中国自宋代以后也得以构成一个比唐代远为普及的文化社会族群。

而基层知识分子,构成基层乡绅,并成为村镇百姓与官府的桥梁。

他们指导公共工程、支援学校与书院、编纂地方地志、参加地方祭典、纠集赈灾工作、招募地方自卫武力、提供村镇行为规范。

宋、元、明、清时期,透过科举孕育而成的士大夫阶级,是一个同时拥有政治权力、经济优势、学术文化素养的新兴族群。

优势条件的结合促使这个时代成为中国有史以来最为普遍发达的时代。

因此,总体而言,到了宋朝,经济上除了一些皇亲国戚、富商大贾外,社会已无明显的阶级之分。

宋朝的都市商品经济特别发达。

北宋有四十六个十万口以上的城市。

包括开封、洛阳、临安(杭州)、大名、应天(今商丘)、镇江、平江(苏州)、江陵(今荆州)、广州、成都、福州、潭州(今长沙)、泉州等。

北宋首都东京开封府(今河南省开封市)人口达到百万以上,店铺多达六千四百余家。

宋朝打破了坊市分区的制度,商店可以任意开设,还出现了夜市与晓市。

南宋首都(称“行在”)临安府(今浙江省杭州市)人口在1274年达到125万,城内极其繁华,时人称为东南第一州。

就连南宋灭亡后,马可波罗依然称杭州为“天城”。

瓦舍(也叫瓦子、瓦肆、瓦市)是重要的庶民游乐场所,内有勾栏,专供大众娱乐。

东京的瓦舍见于《东京梦华录》的就有十座。

临安的瓦舍见于《武林旧事》的有廿三座。

瓦舍的演出内容呈现商业化、专业化、通俗化、大众化的新趋势。

演出的内容主要包括说唱、戏剧、杂技和武术等。

其形式多样,深受大众的好评。

而在农村,宗族制度成为维系社会的主因。

廿世纪之前,中国的政权只向下延伸到县衙,其下完全通过“乡保”与“族长”进行管理。

在理学的教化下与士人的影响下,官方办理社会救助;透过理学薰陶,商人阶级出资办理社会救助。

救助内容除了办书院、订乡约以激励品德外,还普遍办理义庄,以救贫恤孤,资助教育;办社仓,以备荒歉 ;办保甲,以补地方之武装而保民。

这种由士人自发的救助工作,成为自南宋以降中国社会安定的重大因素。

在宋代之前,官方的社会救助活动多属临时性质;宋代开始,各州县普遍设立各种社会救助的永久性机构。

族长通过订立乡约乡规来保持社会的秩序。

地方绅士通过办学、救济事业、修桥铺路等手段造福乡里。

妇女的地位在宋朝大幅度下降。

贞节观在宋朝得到了发扬,在宋朝开始在中上层阶层妇女实行的缠足风俗严重迫害妇女的身体与心灵,官妓这种制度在宋朝已经沦为出卖肉体的工具,且花样繁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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