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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接连发生的“酒驾肇事”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也暴露出我国相关立法规制的严重缺陷。
基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我们应当积极寻求对“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对策。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通过修正现有交通肇事罪法条、增设新的罪名、完善刑罚设置等方式改进现有刑法立法规定,从而有效地遏制“酒驾”等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
2009年9月8日,“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案”分别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对被告人孙伟铭和被告人黎景全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当天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这两起案件的审理结果,并支持这两起案件的二审判决。
这两起案件作为我国接连发生的一系列恶性“酒驾肇事”案件的典型代表,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酒驾肇事”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交通肇事案,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暴露出了我国相关立法规制的缺陷。
我们认为,为有效地惩治“酒驾肇事”行为及其他“酒驾”危害行为应当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积极寻求相应的刑法立法完善对策。
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直接撞上前方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639路公交车左前侧。
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伟宁及6岁女儿珠珠死亡,陈伟宁的另一双胞胎女儿珍珍因不在车上,幸免于难,陈的妻子王辉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陈家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却违反交通法规驾车超速行驶,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陈家在本案中涉嫌四项交通违法,一是酒后驾车,二是闯红灯,三是肇事逃逸,四是超速行驶,以此为基础,检方对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据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交通肇事罪的刑期为3-7年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期则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一、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根据 对于“酒驾”危害行为,我国刑法立法完善的根据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社会发展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汽车增长势头强劲。
仅就北京市而言,近年来机动车的保有量保持较高增长速度,2006年小汽车增长量就超过40万辆。
目前虽有降低,但今后仍将以10%的较高速度增长。
[1]同时,人口增长并没有停滞,目前北京市人口数量已经达到1633万,并以每年40万至50万人口的速度增长。
[2]再加上我国城市交通设施基础建设滞后,设计不够合理,驾驶员及行人的交通安全观念缺乏,导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这就为交通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最大程度规避交通风险成为社会经济现代化的重要课题。
[3]我国1997年《刑法典》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相对于1979年《刑法典》来说虽然有所发展,但是对于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和恶性交通事故的频发预见不够,需要及时调整。
(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频发。
据公安部统计数据,仅2008年1至9月,全国营运车辆肇事共导致1.9万余人死亡。
尽管中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3%,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16%。
[4]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而酒后、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如广东佛山黎景全案、四川成都孙伟铭案等均属严重醉酒驾驶造成多人死伤的恶性案件。
而我国现有立法对于酒后和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过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一般的酒后驾车处罚只是暂扣一到三个月的驾照。
对于醉酒驾车,也只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1997年《刑法典》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仅限于过失犯罪,一般情况下最高也只能处三年有期徒刑。
现有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也没有预见到交通肇事后连续冲撞情况的出现,以及类似案件的频繁发生。
各地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也并不完全一致,亟需立法统一规范。
二、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原则 治理“酒驾”危害行为,刑法立法的完善主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于现实需要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应当以经济为基础。
完善“酒驾肇事”案件的相关刑法规定,有效地治理“酒驾”危害行为首先要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考虑,从我国当代交通状况与交通安全背景下以刑法遏制“酒驾”犯罪的现实需要出发。
(二)总结既往的司法经验 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应当注意总结以往的司法经验。
当前,我国在“酒驾肇事”案件的司法处理上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
如根据主观心态的不同,对“酒驾肇事”案件分别按照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和“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案”的二审终审判决为契机,统一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的审理标准,强调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典》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5]因此,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应当反映司法实践经验,强调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予以不同的认定。
(三)适当参考借鉴国外立法例 关于惩治“酒驾”危害行为,国外已有一些成功的立法经验,我们应当适当参考借鉴。
如日本在刑法中规定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该罪主要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罪和无视信号致死伤罪。
[6]韩国于2009年修订《道路交通法》,新增加了醉酒驾驶车辆罪和拒绝酒精检测罪两项罪名。
规定任何人不得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
警察在有相当理由可以认定当事人属于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酒精检测。
测定驾车人是否属于醉酒驾驶的标准是其血液中酒精浓度的含量是否在0.05%以上。
[7]在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的情况下,乌克兰专家和议员也提出应当把交通安全提高到国家安全层面。
2008年9月乌克兰议会通过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界定了处罚和判决的行为主体、处罚行为的界定和权限的划分。
2009年5月乌议员再次提出修改交通安全法的提案,直接提出要对酒后驾车和拒绝进行酒精测试者追究刑事责任。
[8]英国《1988年道路交通法》中也规定有酒后驾驶罪,主要包括由于酗酒或吸毒不适宜开车时驾驶或企图驾驶机动车辆罪,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预定标准驾驶或企图驾驶机动车辆罪,以及在上述不适宜状态下疏忽驾驶致死罪。
[9]此外,芬兰、德国等国的刑法也都规定了类似的罪名。
这些规定对于遏制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给本国公共安全带来的威胁起到了明显效果,我国在治理“酒驾”危害行为而完善刑法立法时,可以适当借鉴。
三、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构想 我们初步思考,为了有效地遏制“酒驾”危害行为,我国刑法立法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修正现有交通肇事罪法条 我国1997年《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设置整体较轻,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即使致人重伤、死亡,也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才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部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还可以适用缓刑。
而其他国家对于交通肇事行为设置的法定刑一般较重,如在日本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的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在英国,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因此,为了遏制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考虑提高我国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规定:将交通肇事罪基本构成的刑期由现在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提高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由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由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增设新罪名 针对我国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威胁公共安全、现有交通肇事罪不能应对的现状,有人提出应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
但有人认为,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增设应当慎重考虑,打击“危险驾驶”行为应以事先预防为主,不一定非要增加“危险驾驶罪”。
也有人认为,可以考虑通过增加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档次,细化交通肇事罪的内涵,将该罪纳入到重罪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10] 我们认为,上述主张都有一定合理性,但基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遏制“酒驾”危害行为的需要,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可以考虑增设新罪名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调控。
这是因为: 第一,降低社会风险的需要。
现代化的发展给社会共同体的生活带来各种风险,刑法须对这种应受处罚的风险状态及时地进行否定性评价,尤其是在涉及公众安全的交通等领域刑法应根据需要提前介入。
现阶段我国“酒驾”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控制“酒驾”给社会公众带来的风险而及时进行刑罚威慑应当成为立法完善的首要理由。
第二,交通肇事罪的规制范围和效果有限。
在“酒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心态多为间接故意,在性质上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过失。
所以,通过调整交通肇事罪刑罚的方式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此外,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以上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判缓刑率高达90%以上,这会给民众造成“以钱买刑”的错觉,刑罚的威慑力有限,难以满足预防和控制“酒驾肇事”犯罪的需要。
第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置“酒驾”案件不具有针对性。
现有立法对于“酒驾肇事”行为虽然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惩治,但该罪并不是针对醉酒驾驶行为专门设立,对于多数危害结果并不是特别严重的“酒驾”肇事行为来说,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罚明显过重。
而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也有“口袋罪”之嫌,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尚有争议。
第四,国外有关于惩治“酒驾”危害行为的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酒驾”案件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常见多发,在世界各国皆然。
一些发达国家对此问题采取了较为严厉的刑事政策和刑罚对策,多设置行为犯或危险犯,刑法介入时间较早且法网严密,效果也显著。
因此,合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将有助于我国刑法的完善。
第五,危险驾驶行为多样,亟待刑法全面调整。
实践中危险驾驶的行为不仅有醉酒驾驶行为,还有吸毒驾驶、严重超速驾驶等,这些行为同样危害到公共安全,应当将其纳入到新增罪名中来。
实践中危险驾驶后拒绝检测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外国也有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
所以我们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增设危险驾驶犯罪,将酒后驾驶、吸食毒品后驾驶、严重超速驾驶以及以其他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辆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将抗拒检测的行为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造成严重结果才构成犯罪,这显然不利于对“酒驾”危害行为案件的处理。
虽然我国过去强调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但是《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动妨害植物防疫检疫罪中则包括了“危险”状态,反映出刑法立法对于过失危险犯的接纳倾向,在理论上被认为是我国刑法对危险犯立法的新进展。
立法如此规定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危险驾驶行为所危及的公共安全就更涉及到公共利益保护问题。
因此,可以考虑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醉酒驾驶、吸毒后驾驶、严重超速驾驶严重违规(如闯红灯)等行为规定为危险犯。
当然,危险犯的范围不宜过大,只应限于醉酒等危险驾驶行为,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酒后驾驶行为,按照交通管理法规处罚即可。
由此,我们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罪”。
其基本犯为危险犯,只要危险驾驶,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危险驾驶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为结果加重犯。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在《刑法典》第115条后增加1条: “第115条之1:有下列危险驾驶行为之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一)醉酒后驾驶的; (二)吸食毒品后驾驶的; (三)严重超速驾驶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危险驾驶行为情节严重的。
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危险驾驶致人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过失犯第二款罪的,处……。
过失犯第三款罪的,处……。
危险驾驶人员抗拒检测的,从重处罚。
犯本条罪者犯罪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11]” 其中,“情节严重”和“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主要指行为人肇事后逃逸、血液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超速过高等情节。
酒驾的危害作文1000字
鲁迅先生曾经说过:中国人所以生命力强,就因为脑子不长记性。
与每一次酒后驾车酿惨剧一样,惨剧似乎皆是因为酒精。
然而罪魁祸首又不是酒而是人
因为“酒不自醉人自醉”,是人不长记性。
谁也没有注意到这个事实,酒后驾驶是我们面临很严重的问题。
一般来说,有几个原因\\\/在这个现象的背后。
首先,最近几十年取得迅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
因此,汽车获得了日益普及,已经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
其次,人们参加更多的活动或宴会比以往任何时候,他们将在那里喝白酒\\\/烈酒。
然后,他们可能喝醉了,但继续开车。
酒后驾驶产生严重后果,如果我们继续视而不见。
第一和最重要的是,这种行为会直接危及安全的司机,乘客和行人\\\/晚,造成交通事故,受伤甚至死亡。
此外,治疗受伤和修补破车意味着严重浪费金钱,时间和资源。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这种不负责任的驾驶会使道路噩梦,因此,它会造成严重的损失,在政府和社会的信仰。
鉴于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事情变得更糟。
首先,这是至关重要的监督作用的法律和规章应加强惩罚那些表演醉酒驾驶。
其次,公众,特别是司机,应加强公共安全意识。
严格的法律和提醒公众,这将只是一个时间问题,酒后驾车成为过去的事情。
拒绝酒驾有关句子
拒绝酒驾有关句子1:争做文明“驶”者,莫通“醉”(罪)人2:开车不劝酒,才是真朋友3:开车不劝酒,才是真朋友 4:感情好不好在酒上找;感情深不深,不在酒上拼;开车不喝酒,亲人都放心5:妻儿家人盼君归,驾车之前莫贪杯. 6:幸福久,今天茶代酒。
7:饮酒作乐皆尽欢,迷醉驾车惹,出门在外多防范,家中老小盼平安。
劝君莫贪杯中酒,家庭幸福常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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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时事的演讲稿目录第一篇:关于时事的演讲稿第二篇:XX两会时事演讲稿第三篇:热点时事演讲稿第四篇:时事报演讲稿竞赛第五篇:时事评论演讲稿正文第一篇:关于时事的演讲稿不知是醉酒驾车撞死人的事件真的越来越多,还是“后胡斌飙车案”语境下媒体对此类案件报道增多,让人产生这类事故越来越多的感觉。
新近,杭州又发生了一起酒后驾车撞死人的悲剧。
8月4日晚,魏某酒后驾驶保时捷越野车,撞死横穿马路的女子马芳芳。
跟同城的胡斌案一样,驾车者身份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媒体报道强调,今年29岁的魏某是杭州某公司的市场部经理,车主系其父,也是该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新闻这样交代并没有问题,但我不喜欢某些媒体刻意在大标题中强调“杭州保时捷撞死人案司机父亲为董事长”。
像在胡斌案中刻意强调胡斌的富二代身份一样,这是在迎合社会的某种情绪,渲染社会的断裂,并营造一种对抗的氛围,把一场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描述成一场贫富对抗、强弱对立、社会断裂的标志事件。
这样的渲染是很可怕的。
在胡斌案中就表现得淋漓尽致,回想一下当初某些媒体的标题:富二代阔少飙车撞死大学生——这多么让人血脉贲张,多么让人愤怒,多么强烈地刺激着公众本就脆弱而敏感的贫富神经,在斑马线上营造了一种多么可怕的贫富对抗、强弱对立场景。
可实际上,伤亡者谭卓早已毕业工作多年,而胡斌才是杭州某大学的在读大学生。
如果根据实际身份把这样的描述转换为“在读大学生开车撞死公司白
跪求有关交通文明的演讲稿一篇~~
5分钟
我从其他网站上帮你看了一下范文。
总结一下,就是先介绍一下自己,然后用例子来反应你要说的内容,再用几条论证来证明你的论点。
最后简单的几句来结尾就可以了。
这面是我转载过来的,可能与你说的内容不太一样,不过你可以借鉴一下。
(不过是2006年的文章,请注意一下) 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是来自北京工商大学的XX,很高兴有机会能和大家共同关注道路交通安全法,一起创造文明顺畅的交通环境。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文明相伴,幸福相随》,当我走上讲台,面对着你,我亲爱的朋友,知道我在想什么吗
我想到了生命。
生命是美好的,生命为我们孕育着未来,生命为我们创造无穷的价值,生命为我们支撑起一个光彩夺目的世界。
但是面对着可贵的生命,有时我们却那样的轻视。
一个年仅28岁的小伙子,,从家乡千里迢迢到上海打工,由于表现出色,很快成为了单位的负责人。
一个月1600元的工资,足以养活一家人。
妻子抱着环抱中的婴儿也来到了上海,给他洗衣,做饭,一家人过着前所未有的甜蜜生活,可如今,这一切都破灭了,而造成这一切后果的,却是小伙子自己——2002年的冬天,那个再平常不过的日子,小伙子他下班太迟,着急回家,骑上自行车抄近路,不顾一切地上了高架路,而且还是逆向穿行
惨剧发生了,一辆迎面疾驶的汽车将他撞出了几十米远,这哪里是条近路,这分明是一条通向死亡的不归路啊
所有美好的憧憬,所有对未来的期盼,就在这一瞬间化为了灰烬。
怀抱婴儿的年轻妻子该如何面对这残酷的现实。
如果小伙子不这样着急,如果他不上高架路,如果他不逆向行使,如果在他心中有交通法规,这惨剧还会发生吗
一辆由安徽釜阳开往合肥的奥迪轿车。
面对一群刚刚放学回家的孩子们,由于超速驾驶,处置不当,车子冲向放学的人群,五个天真烂漫的孩子从此告别了人世,年逾七十的老奶奶,抱着再也不会冲她撒娇的孙子,撕心裂肺地哭喊着:“我的孩儿啊,撞死的为什么是你,应该是我呀
我这把老骨头留着还有什么用,你活过来呀,让我去死
……”如果司机能留心路上的标志,如果司机不超速驾驶,那么这人间惨剧还会发生吗
由于一时的疏忽,同时让五个家庭失去了最爱,失去了希望,失去了本不该失去的人间欢乐,这悲怆的一幕,怎能不提醒我们关注安全,珍爱生命呢
汽车是文明时代的产物,它给人民生活带来了便捷、舒适和日惬意,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汽车也越来越多地驶入了寻常百姓家,然而与汽车如影随形的车祸也在中国的道路的道路上四处游走。
车祸无情的吞噬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导演着一幕幕人间惨剧。
自上个世纪,第一部汽车问世至今的一百多年间,已经有4千多万人惨死在飞旋的车轮下,显然车祸已成为继疾病之后,残害人类健康的最大杀手。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不完全统计,我国近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每天平均在三百人左右,今年上半年更高达350人,这不亚于每天从天上坠下一架中型客机呀
全国平均每六分钟就有一个人死于车祸,每一分钟就有一个人在车祸中受伤。
我们无法忘记那一幕幕车祸带给我们的苦难和伤痛,它让多少完美的家庭支离破碎,它让多少刚刚富裕的家庭又归于贫穷,它让多少孩子失去了笑声,它让多少人终身与疾病相伴。
我想,就像没有人敢说自己从来不生病一样,有谁能告诉我说他与交通安全毫不相关呢
不管你是富有还是贫穷,你是名人还是普通百姓。
只要你走在路上,坐在车里,交通安全就一刻也不能放松。
这是无数鲜血和生命换来的真理,更是车轮对于生命的警告,令人惊讶的是,在众多的交通事故中,有80%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呀,那也就是说,多数交通事故是由于违章等认为因素造成的,在一例例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中,面对那一幕幕,令人悲痛欲绝的惨剧,多数受害者或造成惨剧的人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呢
是你酒后驾车,还是疲劳驾驶,还是因为你客货混装,又或是因为你超载,导致刹车失灵;是因为你闯红灯,跨过隔离栏,还是因为我超速驾驶呢
就在无所谓,就在不经意,就在下不为例当中,你和我都把生命,你的生命,我的生命,他人的生命,当成了儿戏,当成了赌注,于是悲剧才一次又一次地发生了,当车轮行驶在生命的边缘,我们该如何面对,并不是每一件事实都让人能有勇气去接受,而他们发生在我们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必须明白,无视交通就意味着无视生命。
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只有一次,而在有限的生命历程当中,每个人都希望为家庭,社会,甚至人类社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希望生命之河长流,因为我们要驶向那黎明的彼岸;希望生命之树常青,因为我们有未尽的事业在等待。
重视交通安全,为社会承担起应尽的责任;重视交通安全,珍惜他人的生命,你的生命才更有意义,更具辉煌
同学们,朋友们,亮起我们心中交通安全的红绿灯吧,让平安与我们相伴,幸福与我们相随,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