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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大学日语演讲稿

时间:2019-11-03 12:33

求日语演讲稿 关于大学生活的

今年の九月にわたしは大学に入りました。

大学の生活は高校とだいぶ违います。

わたしはクラスメイトと同じ、学校の寮に住んでいます。

毎日六时半に起きます。

颜を洗って、朝ごはんを食べて、自転车で教室へ行きます。

三十分ぐらいかかります。

学校は八时から三时までです。

授业の后、友达と一绪に図书馆へ勉强に行きます。

夕方六时ごろ食堂で晩御饭を食べます。

それから、谁もいない场所で日本语の発音を练习します。

九时ごろ寮へ帰ります。

小说を読んだり、アニメを见たりします。

时々両亲に电话を挂けます。

夜12时に寝ます。

毎日忙しいですが、とても楽しいです。

日语演讲稿

光阴矢の如し、一年间の大学生活が终わる。

1年前のことを皆まだ忘れていないだろう。

あのとき私たち一度も会ったことはあるが、お互いが借金を返済できず、熟知している。

因为超过100字 所以下面接着发

日语 《我的校园》演讲稿

我的校园 我们终于搬到了盼望已久的新校园,我们怀着无比愉悦的心情参观了教学楼。

三楼的最西端便是我们的新教室,室内洁白、素雅,充满现代化气息的装饰,给人留下美好而深刻的印象。

推开门,走进教室,黑白相间的水磨石地板,让人感到亲切舒服。

你瞧,它整洁、干净,给人留下一种极不平凡的印象。

水磨石地坪是由一块块正方形的格子构成的,它好像在默默地告诉我们,不管做什么事都不能太出格。

教室四周的墙和天花板都是白色的,屋里显得很亮,给人一种洁白、素雅的感觉。

教室的前后各有一块大黑板,都是墨绿色的,像两块草坪,翠绿欲滴,为教室增添了盎然春意。

再来看看窗户更是教室的一大亮点。

只见窗户下面的两块玻璃是水纹式、半透明的,表面“坑坑洼洼”。

隔着玻璃看景物,一切都像是雾里看花,朦朦胧胧的,其实人生也不就如此吗

坑坑洼洼,曲曲折折。

为了增加教室的采光度,窗户上面的一大块玻璃是透明的。

这样的窗户既可以挡住学生的视线,又可以隔音,还能增强采光度,其设计真可谓别具一格啊

抬起头,天花板上吊着六组日光灯,每组日光灯都有两个灯管。

晚上打开电棒,荧光映衬着洁白的墙壁,屋里显得格外明亮。

在这样的环境中学习,真是一种享受。

在新的校园里,我们找到了新的快乐,也让我们感受到了青春的活力,它使我们丢下一切包袱,去努力学习,忘我奋斗。

私のキャンパス 私达はついに长い间待ち望む新しいキャンパスまで运んで、私达は比类がない喜びの気持ちを持っていて教室栋を见学しました。

3阶の最西端は私达の新しい教室で、室内は真っ白くて、さっぱりしていて上品で、近代化する息の装饰を満たして、人にすばらしくて深い印象を残します。

扉を押し开けて、教室に入って、白黒の交互にのテラゾーの床板、人を亲切に思うのが心地良くならせる。

あなたは见て、それはきちんとして、きれいで、人に1种のきわめて伟い印象を残します。

テラゾーの土地はいっしょにいっしょにの正方形の格子から构成したので、それは黙々として私达に教えていますようで、どんな事をしてすべてあまりに常轨を逸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に関わらず。

教室の周りの壁と天井板はすべて白色の、家の中でとても明るいことに见えて、人に1种の真っ白くて、さっぱりしていて上品な感じをあげます。

教室のは全部でそれぞれひとつの大きい黒板があって、すべて深绿色ので、2つの芝生のようで、青绿色垂らしたいと思って、教室のために満ちあふれている春らしさを加えました。

更に窓の更に教室の一大のスポットライトを见てみにきます。

窓の下をただ见る2つのガラスは水の纹様式は、半透明で、表面の“でこぼこです”。

ガラスをあけて景物を见て、すべてすべて雾の中で花を见ますそうで、ぼんやりしているの、実は人生もこのようではありませんか

でこぼこで、曲がりくねります。

教室のを増加して光度を采取するため、窓の上の1かたまりのガラスは透明です。

このような窓は学生の视线をしっかりと遮ることができて、また防音になることができて、さらに强めて光度を采取して、その设计は本当に独特の风格があることと言えます

头を上げて、天井板の首をつっている6组の蛍光灯、蛍光灯ごとにすべて管理する2つの明かりがあります。

晩に懐中电灯を开けて、蛍光は真っ白い壁に引き立って、家の中でとりわけ明るいことに见えます。

このような环境の中で学んで、本当に1种の楽しみです。

新しいキャンパスの中で、私达は新しい楽しみを探し当てて、同じく私达に青春の活力を感じさせて、それは私达にすべての负担を舍てさせて、努力して学んで、献身的な奋闘。

关于大学生活规划日语演讲稿

先生というものはどれほどえらいかじゃなくて、教师たるものは、学生たちと一绪にであることの楽しさを楽しめる上に、自分なりの静かさと生活を享受することができます。

求大家帮帮忙~~~~~以我的朋友为题的日语演讲稿 急急急

这可以,有什么不懂的再补充皆(みな)さはじめま。

私(わたしXXXと申(もう)します。

本日(ほんじつ)はこのような机会(きかい)に恵(めぐ)まれ、大変(たいへん)光栄(こうえい)に思(おも)っております。

ただ、正直(しょうじき)、今(いま)こうして皆(みな)さんの前(まえ)に立(た)ち、大変(たいへん)紧张(きんちょう)もしております。

どれだけ皆(みな)さんにお伝(つた)え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か分(わ)かりませんが、皆(みな)さんに私(わたし)の大学生活(だいがくせいかつ)を绍介(しょうかい)したいと思(おも)います。

私(わたし)は现在(げんざい)XXX大学(だいがく)でXXX(专业)を専攻(せんこう)しております。

内容(ないよう)は大変(たいへん)兴味深(きょうみぶか)く、毎日(まいにち)知的兴奋(ちてきこうふん)を味(あじ)わうことができます。

皆(みな)さんもそうだと思(おも)いますが、きっと高校(こうこう)と违(ちが)い、自分(じぶん)の好(す)きなものを学(まな)べるというのは、大変(たいへん)有意义(ゆういぎ)で楽(たの)しさも感(かん)じていると思(おも)います。

高校(こうこう)と大(おお)きく异(こと)なるのは勉学(べんがく)ではなく、生活(せいかつ)そのものも、大(おお)きく変(か)わったのではないでしょうか。

何(なに)もかもが决(き)められていた高校时代(こうこうじだい)と比(くら)べ、自由度(じゆうど)が増(ま)し、自己责任(じこせきにん)もこれまでとは比(くら)べ物(もの)にならない程(ほど)大(おお)きくなりました。

成绩(せいせき)の善(よ)し悪(あ)しも自分(じぶん)の行动次第(こうどうしだい)ですし、勉强(べんきょう)以外(いがい)に何(なに)を身(み)につけるのかも、全(すべ)て自分(じぶん)の选択(せんたく)にかかっています。

私(わたし)は大学(だいがく)でしっかり勉学(べんがく)に励(はげ)むことはもちろん大事(だいじ)だと思います。

でも、それ以上(いじょう)にどれだけ社会(しゃかい)に入(はい)る前(まえ)の事前准备(じぜんじゅんび)ができるのか、こちらの方(ほう)が大事(だいじ)だと思(おも)います。

只(ただ)いい成绩(せいせき)で大学(だいがく)を卒业(そつぎょう)するのではなく、明确(めいかく)に将来(しょうらい)何(なに)をしたいのか、どのような社会人(しゃかいじん)になりたいのか、それを大学生活(だいがくせいかつ)で见(み)つけ出し、それを叶(かな)える努力(どりょく)を大学(だいがく)で行(おこ)なって行(い)きたいと思(おも)います。

特(とく)に実力主义(じつりょくしゅぎ)の现代社会(げんだいしゃかい)において、卒业後(そつぎょうご)、或(ある)いは直前(ちょくぜん)に行动(こうどう)を起(お)こしたとしても通用(つうよう)しません。

だから私(わたし)は常(つね)に自分(じぶん)の将来(しょうらい)を想像(そうぞう)し、それを実现(じつげん)する为(ため)には何(なに)が必要(ひつよう)なのかを毎日(まいにち)分析(ぶんせき)し、必要(ひつよう)だと感(かん)じれば、授业以外(じゅぎょういがい)の时间(じかん)で学(まな)ぶようにしています。

最初(さいしょ)は暧昧(あいまい)でもいい、理解(りかい)できなくてもいい、でも何(も)もしないということは绝対(ぜったい)にしません。

こうした积(つ)み重(かさ)ねがいつか、必(かなら)ず私(わたし)の力(ちから)になってくれると信(しん)じています。

以上(いじょう)、これが私(わたし)の大学生活(だいがくせいかつ)です。

皆(みな)さん、ご清聴(せいちょう)、诚(まこと)にありがとうございました。

急求一篇3分钟的日语演讲稿

尽管许多人认为法律程序很重要,但真正重要的问题,并且为人们一直关心的,一直是有关实体问题的法律判断。

到底张三是自然死亡还是被谋杀

如果是谋杀,谋杀者又是何人

李四称王五借的自己的钱,但没有借条,也没有其他目击者;这个借贷真的发生过吗

凭什么我们相信发生过

王五历史上有过借钱不还的历史

或李四的一贯诚实

并在当地有口碑

但如果李四是本地人,而王五是外地人呢

所有这些问题都是执法和司法中的大问题,正确或准确的裁决需要了解事实,需要证据,需要证据隐含的诸多的信息。

  事实上,程序之所以在今天的法律中变得逐渐显著起来,重要原因之一是,至少有不少法律人对人们在多大程度上有能力准确发现事实真相有怀疑,因此转向严格的细致程序,或某些其他机制,例如古代的神判法、民间的抓阄、以及陪审团等推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希望借此来裁断那些有关事实的难题,摆脱不确定性和自我怀疑。

即便如此,这些程序或机制也并没有解决人们渴求到达的事实问题,它们最多只是将这些问题以某种当时社会可以接受的方式掩藏起来了。

这些机制的存在本身恰恰例证了这些问题的永恒,以及对裁判者的永恒折磨。

  然而,我们通常所说的事实问题,更准确地说,其实是一个信息问题,我们其实不可能完全复原并看到已经过去的事实,当我们说看到事实真相之际,我们说的其实是,依据各种相关的信息,在我们现有的知识体系中,我们可以确信我们的关于必须裁断的事实问题。

由于信息的数量以及与相关事件的相关性不同,因此不仅一个人对不同的问题的确信程度会有差别,而且因为个体之间的各种差别,不同的人面对同样的信息,也仍然会有不同的确信,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有相反的判断和确信。

  相关的信息不仅在司法个案中对实现校正正义非常重要,在广义的立法,行政决策和执法中,乃至当个案对未来具有示范意义之际的个案判决中,相关信息也同样格外重要。

这首先因为,立法和行政决策涉及各种资源或价值物品的分配,影响面不但更为广泛,而且持久。

也还因为立法和行政决策的效果都发生在未来,而政治责任要求立法者和行政官员在此刻做出效果良好的决策和行动,这需要大量的精确的信息,需要了解政治决策引发的众多社会变量的互动可能产生的实际后果。

例如,劳动合同法会更有效保护劳动者吗

保护了哪些劳动者

“对违反交通规则者,撞了白撞”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机动车主负全责”,会取得设想的社会后果吗

  基于往昔的经验和知识积累,人们有可能在一定限度内对未来做出比较准确的预测。

但过往的知识和经验,无论如何,都不足以精确预测并有效应对未来,仍然需要不断地获得新的信息,新的知识,并做出相应的法律和法律行动的调整。

在这个意义上,随着现代社会对相关信息的获取和处理能力的加强,就立法和行政而言,今天的法治已经不再是,不可能仅仅是,依据规则的治理,事实上更多是依据信息的治理。

  也正因此,早在250年前,休谟就指出,如果所有的事实\\\/信息问题都能解决,那么社会甚至不会存在有任何道德争议。

而获得各种信息和有效处理信息的基本手段和平台是科技。

  为了便于讨论,首先必需对科学技术做出界定。

如今人们习惯将科学技术联系起来使用,但是这两者实际上并不必然相联系,在历史上两者曾长期分离。

科学一般以系统地理解世界为目的,是对人类知识的一种系统的整理和思考,在古代往往专属于有限的贵族哲学家;科学因此并不总是等同于真理。

而技术是在人类在制造工具的过程中产生的,往往以便利为目的,尽管人们获得的技术可能符合科学原理,却与科学理论没有直接的关系。

只是到了近代以后,由于商业制造业的发展,由于信息交流的增进,科学与技术的关系才密切起来,技术逐渐以现代科学实验和科学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

进入20世纪下半叶,科学技术已经有了高度的发展,两者的关系日益密切。

今天,人们一般认为科学是以实验观察为基础的、以系统地发现因果关系为目的的社会实践,侧重以认识世界为目的;而技术则是人类改变或控制客观环境的手段或活动,以改造世界为目的。

根据这个初步的界定,我们可以分别从科学和技术这两个方面讨论对法律的影响。

  科学对法律的影响  世界万物之间有普遍的联系,这一点人类很早就意识到了。

然而,这些现象是如何具体联系的,却不是人们一眼就可以看穿的。

因此,尽管人类从很早就有了因果关系的概念,但是在某些具体的事物现象之间究竟有无因果关系,以及有什么样的因果关系,这些问题却是人们至今一直在探讨的,并将持久地探讨下去。

必须指出,人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由或自动为自然的因果关系所决定;但是,关于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的某种因果关系的确认往往会影响法律制度的运作。

因此,如果说科学是基于实验观察基础上发现因果关系的一种系统努力,那么,因科学发展而引发的对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解和把握就常常会对法律制度,并对通过这一制度完成的责任分配产生重大影响。

  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许多问题。

中国古代文献有一条不很起眼的记载,“奸宄杀人,历人宥”;意思是说歹徒杀人与过往的行人无关。

这一纪录看起来很简单,但是仔细琢磨起来,却可能反映了当时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变化,而这一实践的变化是由于人们对歹徒杀人的因果关系有了一个重要的具有转折性的判断。

这一记载之所以重要、值得记载,很可能在于,此前,歹徒杀人时,路过的人会受到处罚。

这种做法,在今天看来当然是极其荒谬的;但是,古代人无法如同今天的人们那样科学地确认事件的因果关系,他们认为这种杀人的发生与过路的行人很可能有某种神秘的因果关系,并因此对路人施以惩罚。

这并不是因为当时的人们要有意制造冤案,而更多是因为他们在这一问题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有错误;这两个现象的相继出现很容易给人造成一种虚假的、然而在他们的世界中被视为正常的因果关系。

正是在经验基础上对事物因果关系的追究和发现,这种虚构的因果关系逐渐从人类生活中排除出去了,逐步确立起一种以经验观察和验证为基础的、在我们今天看来是真实的因果关系。

“奸宄杀人历人宥”之所以是一段重要的历史文献,就在于它标志着人们对于以前共同分享的那种虚假因果关系的否定。

尽管今天看来这一因果关系的否认,太微不足道,但是对于中国法律史,这一个是具有空前重要意义的事件。

它的意义不是认识论上的,而是法律制度上的,它对于当时的刑事法律制度运作以及刑事责任分配都具有根本的意义。

甚至这一意义不限于当时,它对此后中国社会这类刑事案件的责任追究和分配都具有了导向性和指导性的意义。

因此,这是中华民族历史上因人们对因果关系的探索和科学理解而引发的法律制度上的一个重大事件,一个重要转折。

  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理解科学地认识因果关系对于法律发展和制度变迁的重要意义。

在很大程度上,古代世界各国的许多在今天看来荒谬的法律制度和责任分配制度之所以发生,很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因为当时的人们对事物的因果关系缺乏科学的理解,甚至是无法获得科学的理解。

例如在西方古代,如果树木、动物、物品给人带来了伤害,就会对树木、动物或物品进行惩罚;又如,在西方中世纪,当瘟疫流行时,或出现其它天灾人祸之际,往往会迫害一些离群索居、行为怪异的人,指控他\\\/她们搞巫术,或者将这些人流放;在许多社会中,都大量使用了神判、决斗的方式来分配刑事责任。

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缺乏对科学地因果关系的理解。

而随着人类在无数次错误地认定因果关系之后,人们逐渐累积起一些科学的因果关系判断,因此,法律制度也就随之发生了重大变革。

今天,人们已经不再惩罚动物、树木或物品,不再有虚构那种骑着扫帚满天飞、散布瘟疫的巫婆,不再将“针扎面人”之类的迷信的咒人做法——即使被诅咒的人确实在此期间得了病甚至死亡了——作为一种犯罪,不再以神判或决斗之类的方式来分配法律责任、实施惩罚。

这些法律规定或法律制度的变化并不是由于如今的人们变得更仁慈了,而是人们对这些问题有了更多科学地因果认识。

  必须指出,引发这些法律制度变化的并不仅仅是自然科学发现的因果关系,同样也包括社会科学发现或构建的因果关系。

一个重要例子就是法律家首先发现,而首先由经济学家首先系统明确表述的在损害相互性问题上的因果关系。

在因相邻权而发生的许多侵权案件中,例如工厂机器的噪声影响了隔壁医生的诊断工作,许多人习惯于认为这里造成伤害的因果关系是厂家造成了对医生的损失,因此法律责任应由厂家承担,厂家应当停止使用机器,应当搬迁。

但在大量的司法案件,法官实际发现并确定了,这类伤害实际上具有相互性;因为在诸如此类的案件中,如果一味要求厂家变迁,实际上就剥夺了厂家自由使用地产的权利以及由于这一权利带来的收益,给厂家带来伤害。

因此,按照边际原则,这里的伤害——无论对于哪一方来说——都是双方造成的。

因此,在此类案件中,许多法官并没有用简单的、人们习惯的因果律分析处理这一问题,而是在司法过程中按照这种关于伤害相互性的因果关系来处理的。

这实际上是采取了财富最大化的进路对相互冲突的权利进行了配置。

正是根据这些古老的司法案例,美国经济学家科斯通通过他卓越的分析,更加明确系统地表述了这一原则。

从而使得当代法律家对侵权制度、特别是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度都有了更为系统的理解,深刻地影响了与此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制度运作。

  我在此仅仅是举了两个例子说明对因果律的科学探讨和研究及其研究结论对于法律制度变革的深刻影响。

但这并不是全部影响。

人类在社会发展中对因果关系的认识一直在不断深入,深刻地影响了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

例如,社会学和犯罪学的研究使得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在处理犯罪问题时已不再仅仅依赖刑事惩罚,开始注重其他社会工作,注重对犯罪根源的防治;对于成人和青少年的心理、行为因果性研究,不仅使得青少年法庭成为现代许多国家的法律组织机构的一部分,而且监狱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方面的例子是大量的,但是如果可以对这些变化作出一种法理学的概括的话,这就是——至少部分是——由于对因果关系的重新认识导致了这种法律制度和原则的变化。

  科学因果关系在法律上的限制  我们强调科学地因果关系对法律制度及其运作的深刻影响,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科学研究发现的因果关系必然导致或应该导致法律制度的变迁。

我们必须指出,科学发现的因果关系仅仅是指出了事物现象之间的联系,这种因果关系并不能直接而且也不应当直接决定法律责任的分配。

这两者是有重大区别的。

  首先,科学研究发现的因果关系,即使完全正确,也往往会形成一个无限的链条。

一个人犯杀人罪可能是由于父母离婚,由此造成了家境贫寒,从小无人管教,受人歧视,因此误入歧途,最终杀人犯罪。

在这里,每个原因都可能是另一个或诸多原因的结果;如果不断追求因果关系,可能无法判定法律责任。

法律必须在某个地方切断这种因果链,仅仅考虑或着重考虑这其中的某一个因果关系,并以此为基础确定责任的分配。

因此,法律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总是要受到社会其它因素的制约的,科学发现的因果关系并不可能决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我们还必须充分意识到,科学研究发现的因果关系并不可能穷尽世界的因果关系,甚至有些通过实证科学研究发现的,并为当时人们所接受的因果关系也完全有可能是错误的。

例如,龙勃罗梭曾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犯罪与人的体型、脑容量、性别等因素之间有某种“因果关系”,这一观点也曾一度为不少人分享。

但是,这种实证研究所确认的因果关系后来乃至今天看来有很多问题,如果依据这种自然的因果关系来分配责任或设计刑事惩罚制度,那么就可能出问题。

科学永远没有完结,科学总是处于不断地发展中,因此我们无论如何不应当假定我们今天关于世界的某些具体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认识已经是“真理”,是一切法律判决的唯一可靠基础。

现实的科学研究及其发现都具有某种局限性,因此,不能完全依据或仅仅依据现有科学发现的因果关系来分配法律责任。

如果科学自身还不是非常坚实,那么建筑在这个不坚实的基础之上的法律制度就有可能坍塌。

对此,我们——社会和法律界——都必须保持高度的清醒。

因为法律是代表社会在分配责任,可能具有很强的压迫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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