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急需一个五分钟左右关于廉政的演讲稿,要求以身边的他,用第三人称的方式讲述发生在自己身边的的廉政事迹
做好人、做好事就要一身正气,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治国就是治吏,治吏就是教育干部管好手中的权力。
同志说:“我们执了政,掌了权,更要谨慎”。
原苏共领导人雷日科夫说:“权力应成为一种负担,当他变成了负担时就会稳如泰山,当他变成一种乐趣时,一切就完了”。
前苏联帝国的崩溃,已经验证了一切。
其实共产党员就有一种特权那就是最为革命而战。
像为新中国的诞生而抛头颅洒热血的英雄们。
做好人、做好事就应该安于清贫,知足长乐。
唐代名臣陈说《钱本草》一书中说:钱味甘,大热,有毒,能利帮国,污贤达,胃清廉。
从中可以领悟到宁可清贫,不可浊富。
不忧一家之贫,所忧四海之饥。
有句格言:鱼贪饵,蛾扑火,未得而先丧其身。
俗话说:贫贱时眼中不著富贵,他日得志必不骄,富贵时意中不忘贫贱,一旦退休必不怨。
这应该成为我的座右铭,牢记于心。
做好人、做好事应做到:人格上自重,心灵上自省,思想上自警,精神上自励。
自重自爱者,就不会自取其辱;心灵自省者,“静坐常思过己”,“吾日三省我身”。
思想上自警者,就会提高警惕,告戒自己,以人为镜,鉴往只来;精神上自励者,就会开拓创新,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
总之,要正直,守信。
以“刻”字责己,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以“空”字解忧,明确人生苦短,赤条条来,轻飘飘去。
以“悔”字改过,不断改造自己的世界观 如果说廉洁是改革的困难,那么它需要我们勇敢克服; 如果说廉洁是社会的脱轨,那么它需要我们奋力扭转; 尊敬的各位领导、评委、来宾们: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让廉洁闪光》。
翻开中国这幅具有五千年历史文化的漫长画卷,我们不难看到:凡是清正廉洁、务实为民的清官廉吏,总是受到百姓的崇敬与爱戴。
如北宋时代的包拯,刚正清廉,千百年来家喻户晓;明朝的海瑞,一心为民,两袖清风,博得举国爱戴;清代的于成龙,一身清廉,蜚声朝野。
当今时代,如党员好干部吴天祥,用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服务人民,回报于社会。
他没有惊天的壮举,没有可歌可泣的悲壮,却用一件件看似平凡的小事塑造了清廉公仆的形象,谱写了一个为官者“不争名、不夺利、不贪财”的廉洁赞歌。
此外还有孔繁森、牛玉儒、任长霞等等。
他们都在用着朴实的语言和果敢的行动,一次次地感动着中国,感动着世界。
然而,随着社会的大踏步前进,尤其在物欲横流的冲击下,有的人依然选择做人的清清白白、坦坦荡荡;有的人却选择了一条精神家园日益颓废的道路,在金钱和权利面前情愿顶礼膜拜、俯首称臣,一旦瞄好机会,即刻该出手就出手,国家钱财就此惨重流失。
但,凌厉的正义神箭又岂能容忍他们的肆无忌惮
瞧,一个个反腐大案浮出了水面,一个个贪官污吏纷纷落马。
如最近被绳之于法的湖南郴州贪官曾锦春,据初步调查,身为纪委书记的他,多年来利用职权和非法手段控制了该地区整个矿业,从中疯狂牟利。
此外,曾锦春处事强悍,为人高调,对不愿顺从的该地区党政官员动辄双规,滥用纪检权,甚至出现双规个体老板的恶性事件。
当他被抓后,整个郴州竟是举城狂欢,市区鞭炮声接连不断。
庆贺人流还打出了横幅,写着:“感谢党中央为郴州人民除害
”看到了吗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贪官者是否得民心,看看群众的反应就知道了。
又如近来重庆市检察院根据一封举报信,牵出的23名贪官,顺藤摸瓜查出的两件大案;再如原安徽省林业厅厅长唐怀民,涉嫌受贿、被查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伏法认罪等等。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他们的,将是无情法律做出的公正严惩
面对这一件件活生生的案例,叩问一下我们的灵魂:在心中我们到底留下了什么
生命原本就为短暂,它是一步一个脚印走下来的旅程,而不是一场为了贪欲铤而走险的速度赛跑,匆匆忙忙便被囚困在法律的四面高墙之内又或倒在了正义枪神的威严之下,如此地过完了这一生……。
无数的事实已经告诉我们:心清才能志高,心浊必然气短。
在当今法律日趋完善的今天,妄想存有半点侥幸的贪欲正面临着岌岌可危的境地
听
法律的哨音正吹响,贪欲这颗毒瘤已被列入紧急封杀;看
美丽的信使正走来,廉洁之歌唱遍神州大地时刻已到
我们必须意气风发,我们必须随时恭候,去做廉洁的主人,绝不做贪欲的附庸
因为,这是来自人民心底深处最殷切的期盼,最沉重的呐喊……。
让我们祈盼:但愿这天空别再挂满贪欲的眼泪,但愿这人间别再蒙上悔恨的面具。
时代呼唤着廉洁,企业奉迎着廉洁。
作为一家大型国营企业,我们必须导入廉洁文化理念,突显它的文化阵地堡垒。
这样,既有利于提高我们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境界、文化素养和道德情操,又有利于建设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为企业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同时,我们还必须加强廉政学习,提高自身防腐能力,在企业内部逐渐形成“以廉为美,以廉为乐,以廉为荣”的工作和生活氛围。
加入廉洁这个行列,不仅是我们管理人员在提升个人的人格魅力,更是在给企业灌输健康元素,灌输源源不息的净动力,就像一滴水投入了大海的怀抱,就像一名战士听到了进军的号角
各位领导、评委、来宾们,廉洁虽不是食粮,但它却可以汲取;廉洁虽不是金银,但它却可以闪光;此时此刻,我们深感庆幸,在搭往公司强强联合重组的早班车上,我们竟是这般的及时,就连美丽的夕阳也在为我们敞开着无限的希望。
为了企业的繁荣不衰,踏在经济市场的浪潮上,扬起廉洁的风帆,就在今天;引领企业走向辉煌、实现大创收,正始于我们的启航。
谢谢大家
入党为什么,为党做什么” 讨论发言稿2篇
导语:“四讲四有”难点和关键点在于怎样做一名“讲奉献、有作为”的党员干部,讲奉献、有作为的党员干部应当具备爱岗敬业、淡泊名利、甘于奉献和开拓进取四种基本品格。
下面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发言稿,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一:讲奉献有作为发言稿】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部署,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特别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有力抓手,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一、“学”是基础。
一要熟读熟记党章党规。
要逐条逐句通读党章,全面理解党的纲领,牢记入党誓词,牢记党的宗旨,牢记党员义务和权利。
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
二要学深悟透系列讲话精神。
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在学深悟透中找方向、找方法,解决好自身存在的问题。
真正用党的理论知识武装头脑、指导实践。
二、“立”是关键,要牢固树立四种意识。
一要树立政治意识。
就是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坚决服从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要树立大局意识。
就是要树立大局观,始终站在党和国家的全局的立场上来想问题、做决策、看工作,自觉为维护大局、服从大局作贡献。
三要树立核心意识。
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听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与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要树立看齐意识。
就是要坚决地、自觉地、主动地、经常地、全面地、具体地向党中央看齐,向总书记看齐。
就我们衡阳来讲,就是要与党中央、省委、省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就我们来讲,就是要与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得到及时、有效落实。
三、“干”是根本。
“两学一做”的落脚点在干事,在为人民群众办好更多的民生实事,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为此,我们必须全力抓发展。
一要全力稳增长。
在经济新常态下,必须把稳增长放在第一位,重点在项目建设、产业转型、财政税收、招商引资、园区建设等关键环节上下功夫,不断提升全市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要全力促改革。
当前,衡阳新一轮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必须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干劲,把财税、金融、公车、公共交易、行政审批等改革推向深入、抓出成效。
三要全力惠民生。
必须不断优化财政支出,加大民生投入。
就是要重点抓好民办实事的办理,让更多的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党中央把“讲政治、有信念”作为合格党员的首要标准,凸显了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理想信念的重要性。
“群众路线”是思想“活的灵魂”三个方面之一,忠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就是做好城市工作中最大的政治。
为此,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城市工作决策要充分考虑民需。
城市工作与老百姓的生产、生活、发展密切相关,城建城管系统工作决策的出发点都要从群众的利益出发,都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了解群众的真实想法和意愿,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使决策过程更加民主、更加科学。
要坚持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融会贯通在城市建设管理中,在进行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时,既要考虑城市的发展前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也要考虑项目实施过程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因素,要让群众成为最大的受惠者。
第二,城市工作推进要充分吸取民智。
城建城管各部门要切实树立群众观念,不断改进作风,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问题作为重要工作来办。
要主动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强力推行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涉民的审批事项办理更加便捷。
要落实信访接访责任,努力化解房地产开发、征地拆迁安置等突出信访问题。
要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群众提供便利服务,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办好12345市民热线等与市民沟通的平台,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管理热点难点问题。
苏联贝利亚事件 经过
1953年7月10日,莫斯科各报刊登了一则爆炸性消息:几天前,苏联共产党举行了中央全会,决定把贝利亚从苏共中央委员会清除出去,并开除出党。
同日,贝利亚的苏联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和内务部长职务也被解除。
此时,距斯大林逝世还不到4个月。
几个月后,贝利亚即被枪决。
事件发生后,各出版机构和图书馆奉命销毁了有关贝利亚的资料,苏联大百科全书用新印成的文字粘贴了书中的贝利亚条目。
贝利亚从此成为血腥镇压、阴谋钻营、道德败坏、帝国主义间谍的代名词。
贝利亚是斯大林之后新领导班子的第二号人物,怎么一下就变成苏联共产党和苏联人民的敌人呢
尽管苏联官方曾发表过一系列文件,赫鲁晓夫在不同场合也曾多次吹嘘自己如何挫败贝利亚,其中不乏惊险离奇的情节,但并没有消除人们心中的疑问。
最近,莫斯科出版了《二十世纪俄罗斯》档案文件集,其中一卷集中了从斯大林逝世到贝利亚被枪决这段时间内的一些原始档案资料,可以说,贝利亚事件的真相正在逐渐露出水面。
贝利亚在斯大林逝世后的114天中主要做了些什么 1953年3月,斯大林逝世。
还在追悼斯大林的演说中,贝利亚就强调要保护宪法赋予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在安葬斯大林之后的大约一个半月里,贝利亚迅速把注意力集中在斯大林晚年的一些镇压案件的清理上。
3月26日,贝利亚指出在苏联监狱和劳动改造营中关押的200多万犯人大多属于不该判刑或判刑过重的人,应进行大赦。
他同内务部、司法部和总检察长起草了大赦命令草案,3月28日由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伏罗希洛夫签署公布,120万人被释放,40万人的案子停止侦查。
这是斯大林逝世后震动苏联社会的头一件大事。
4月1日,贝利亚向中央主席团提出关于为参加所谓的“医生谋杀案”的人员平反的报告,指出这一案件完全是前国家安全部副部长、国家安全部侦讯局长留明恶意捏造的,前国家安全部长伊格纳季耶夫没有表现出自己的原则性,没有进行必要的监督,变成留明的尾巴。
4月3日,中央主席团讨论了这一报告并通过决议:1.释放因“医生谋杀案”而被捕的医生及其家属并为其彻底平反;2.对那些想方设法捏造这一挑拨性案件并粗暴违反苏联法律的前国家安全部的工作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医生案件公开平反通告是又一枚震撼人心的炸弹。
4月4日,贝利亚签署了一份命令,指明苏联内务部已查明,在国家安全部机关的侦查工作中,存在着粗暴践踏苏联法律的现象。
贝利亚下达命令坚决禁止对犯人使用暴力和体罚,取消监狱里对犯人采取体罚措施的场所,销毁一切刑具。
这期间,贝利亚还向主席团提出关于“明格列尔民族主义集团”案件、前空军司令员沙胡林和航空工业人民委员诺维科夫案件、炮兵元帅雅科夫列夫、炮兵管理局长和炮兵上将沃尔科特鲁边科等重大案件的平反报告。
主席团根据这些报告都作出了相应的平反决议。
从4月下旬开始,贝利亚开始把自己的关注点转向斯大林时期的另一重大问题———民族政策上的错误。
1939-1940年,苏联兼并了原属于波兰的西乌克兰和西白俄罗斯,占领了一战后独立的波罗的海沿岸三国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在那里用暴力推行农业集体化,逮捕和镇压了大批反抗者。
从5月26日起,贝利亚相继向主席团提出报告,批评这里的国家安全机关试图借助于大规模的镇压来“改善”政治状况。
贝利亚拒绝增加国防开支。
他对将军们说:“你们花的钱太多了。
”他建议放弃许多耗费大量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支持马林科夫减轻农民负担,推行较自由的经济政策。
在这个时期,贝利亚还提出改善同一些国家的关系、缓和国际紧张局势的问题。
1953年夏天,民主德国局势恶化,东德的居民大批逃往西德。
德国统一社会党采取了提高劳动定额的措施,柏林和其他城市发生群众性的抗议示威,发生动乱。
贝利亚主张不必在东德强调建设社会主义的路线,苏联需要一个和平中立的德国。
这就是在苏共中央主席团文件中和后来在批判贝利亚的中央全会上的发言中所反映出来的在斯大林死后的114天中与贝利亚有关的主要活动。
主席团会议上没有作出逮捕贝利亚的决定,逮捕行动是由少数人事先决定并准备的 主席团的多数成员从什么时候开始怀疑贝利亚的呢
马林科夫说,在6月12日中央主席团讨论了白俄罗斯问题以后,他们开始注意了贝利亚的问题。
赫鲁晓夫在其回忆录中承认是他首先向马林科夫指出贝利亚的危险性,赫鲁晓夫说服了马林科夫同他结成反对贝利亚的联盟。
在往后的一个多星期里,他们两人同主席团其他成员进行了沟通,谈话因为害怕被窃听一般在大街上进行。
马林科夫态度的转变是关键,几乎在同所有的主席团委员谈话时他们首先要弄清马林科夫的态度。
莫洛托夫无疑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不仅积极支持搞倒贝利亚,而且首先主张采取极端措施。
赫鲁晓夫又做通了卡冈诺维奇、萨布罗夫的工作。
在同伏罗希洛夫交谈时遇到困难,后来由马林科夫出面才取得成功。
同米高扬谈话最晚,而且他表示了某些不同意见。
所以,在这一策划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赫鲁晓夫、马林科夫和莫洛托夫。
他们决定在6月26日召开一次部长会议主席团会议,邀请不是部长会议成员的党中央主席团委员参加,开会后再宣布是党中央主席团会议,讨论贝利亚问题。
为了当场逮捕贝利亚,马林科夫请来朱可夫,并由赫鲁晓夫、布尔加宁组织了军人小组。
6月26日主席团会议的具体过程,没有留下纪录。
后来赫鲁晓夫在其回忆录中做了一些叙述。
他说,会议由马林科夫主持,他自己首先发言,要求讨论贝利亚的问题,并揭露了贝利亚的历史问题和现实活动的反党性质。
接着布尔加宁、莫洛托夫发言表示支持。
米高扬则表示了不同意见。
马林科夫没有把大家的意见加以归纳,甚至对赫鲁晓夫提出的解除贝利亚职务的动议没有付诸表决,就按了桌子上的电铃,军人小组冲进来…… 赫鲁晓夫的这些叙述有意抬高自己贬低马林科夫,并未完全真实地反映出会议的情况。
现在,在档案集中收集了马林科夫在主席团会议上的讲话提纲,这份提纲不仅有马林科夫讲话的主要内容,而且在页边上还有他用另一种铅笔记的可能是其他人的发言和会议的过程。
这一发言提纲可以澄清赫鲁晓夫的某些说法。
马林科夫的提纲写道:“敌人想把内务部机关提到党和国家之上。
任务在于把内务部作为党和政府的机构置于党的监督之下。
”“敌人想利用内务部机关达到犯罪的目的,任务在于消除任何重复这类犯罪的可能性。
内务部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采取了最大可能滥用职权的措施。
任务在于不允许滥用职权。
”“贝利亚同志在内务部的地位,他从这个岗位上监督政府,现在如果不纠正,这孕育着大的危险。
”提纲也点到了指控贝利亚的一些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在“怎样纠正
”的题目下写着:“调离部长会议副主席的位置,任命为石油工业部长”,“中央主席团——解决大问题——书记、主席签署”。
这似乎说,以后党和政府的大问题由党中央主席团解决,中央书记和部长会议主席共同签署。
这个提纲表明,在主席团会议上许多人发了言,看法并不一致。
从贝利亚7月1日给中央写的第二封信的内容也可以看出,主席团会议开的时间比较长,会上对贝利亚的指责他都听到了。
会上也没有作出逮捕贝利亚的决定,逮捕行动是由少数人事先决定并准备的。
有关贝利亚的罪名,对他的起诉和审判的一切程序和细节,都由苏共中央主席团决定 贝利亚被逮捕后,6月27日中央主席团作出召开中央全会的决议。
6月29日苏共中央主席团才作出了关于组织侦讯贝利亚反党反国家罪行案件的决议。
侦讯工作不能由内务部进行,决定交给检察院。
赫鲁晓夫对现任检察长萨福诺夫不信任,便任命他的亲信乌克兰检察长鲁坚科为新的苏联检察长。
6月30日鲁坚科奉命赶到莫斯科,主席团责成他在一昼夜内组成侦讯机构报主席团批准,并要求按照主席团的决定收集贝利亚集团成员的反党反国家敌对活动的事实。
苏共中央全会7月2日至7日在莫斯科召开。
会上马林科夫的报告、赫鲁晓夫的讲话以及其他人的发言,极力把斯大林死后贝利亚通过中央主席团采取的改革尝试说成他企图把内务部置于党和政府之上的罪行,把纠正民族政策上的错误说成挑拨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把贝利亚在处理民主德国问题的意见说成“是帝国主义的代理人”。
中央全会最后通过了《关于贝利亚反党反国家罪行活动的决议》。
档案集的编辑说,党中央决议上“反国家”几个字是后来加上去的,可能是鲁坚科从法律角度指出后作的修改。
1991年曾经在《苏共中央通报》上公布了1953年7月全会的速记纪录。
这一次档案集中收集了两份速记纪录,除了已经公布的纪录,编者还找出了没有经过重新编辑和加工的原始纪录稿。
据编辑考证,在1953年9月赫鲁晓夫担任了中央第一书记后,书记处根据新的形势对7月会议的速记纪录进行了比较大的加工和修改,其中赫鲁晓夫和莫洛托夫的讲话改动最大。
中央全会以后,审理加速进行。
7月26日,逮捕了内务部副部长柯布洛夫。
7月29日,苏共中央主席团通过了剥夺贝利亚全权代表的决议。
贝利亚的亲属包括年迈的母亲、岳母、他的妻子、妹妹、儿子在内的20余人被逮捕。
9月12日,苏共中央主席团通过了把贝利亚的亲属迁出格鲁吉亚的决议。
9月17日,苏共中央主席团通过关于审判贝利亚案件法庭的组成、起诉书和情况通报的决议,责成鲁坚科根据主席团会上通过的修正在两周内最后完成贝利亚案件起诉书和检察院通告,提出审判贝利亚及其参加者案件专门法庭组成人员,审判不许外人参加,秘密进行。
12月10日,苏共中央主席团通过经主席团修改的检察院关于贝利亚案件的通告,12月17日在报上公布;批准检察院的起诉书;批准由科涅夫担任审判庭主席,参加审判庭的有全苏工会理事会主席什维尔尼克、最高法院第一副院长塞丁、莫斯卡连科将军、莫斯科市委书记米哈伊洛夫、莫斯科高等法院院长格罗莫夫、内务部第一副部长卢涅夫、格鲁吉亚工会主席库恰瓦。
这些人中只有塞丁和格罗莫夫是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
案件从1953年12月18日开始审判,23日结束。
12月24日,鲁坚科和克鲁格洛夫向苏共中央报告了审判及执行结果,贝利亚及其他6人被枪决。
可以说,从档案中很难看出贝利亚反党、反国家的具体罪行,贝利亚作为苏共一名党员,在党内并没有按照党章和党的规程处理;交付法庭审理,更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少数人的密谋就可以决定一个人的命运,不要说他还是党和国家的第二号人物。
有关贝利亚的罪名,对他的起诉和审判的一切程序和细节,都由苏共中央主席团决定。
不能说贝利亚就没有夺取最高领导权的图谋,但至少从现有的材料中没有发现他夺权的直接证据 斯大林之后的新班子是马林科夫、贝利亚和莫洛托夫三巨头执政,但由于莫洛托夫在斯大林晚年失势,重新出台只管外交,所以,实际上是马林科夫、贝利亚、赫鲁晓夫的三足鼎立。
马林科夫既是政府首脑又是党中央主席团第一名委员,应是第一把手。
但他长期在斯大林手下工作,是一个典型的行政官员,独当一面、坚定果断地处理问题的能力却比不上贝利亚。
在斯大林死后的一段时间,马林科夫、贝利亚、赫鲁晓夫形成了三人联盟。
曾有人说,贝利亚把一个内务部的师调进了莫斯科。
据俄罗斯学者研究,那个师一直驻在原地未动。
赫鲁晓夫在中央全会上解释为什么要逮捕贝利亚时说:“对于这种奸诈小人只能这样做。
假如我们略微早一点对他说,他是个恶棍,那么他会除掉我们。
他会这样做的……他会下毒,他也做得出一切卑鄙下流的事情……我们认为,如果他得知在会议上将讨论有关他的问题,那么结果可能是这样:我们来参加这个会,而他将会鼓动他的那些亡命徒,天知道他会做出什么。
”事实上,贝利亚被逮捕后内务部的干部没有任何反抗的表示,相反贝利亚的副手立即向中央表示了忠心。
看来贝利亚的改革尝试,应该是他被猜忌的主要原因。
这些重大决策,使他的作用日益显赫,而使马林科夫、赫鲁晓夫等相形见绌。
主席团内的其他成员站在了赫鲁晓夫和马林科夫这一边,也并不奇怪。
一方面是大家对斯大林时期利用内务部和国家安全部门任意剪除异己,记忆犹新,忧心忡忡,大家对贝利亚存在着极大的怀疑与戒心。
另一方面,贝利亚对人态度粗暴,使用威胁手段,得罪了许多人。
值得注意的是,贝利亚被处决后,他所倡议的大多数措施如平反冤假错案、反对斯大林的个人崇拜、恢复同南斯拉夫的关系、推进德国统一等,并没有被否定,贝利亚之后的领导人在一定程度上继续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的工作,以及日常处理事物的一些细节,有谁能说一下经验吗
区政府室工作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的参谋部门和综事机构,在区政府直导下,参与政务,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决策服务,搞好综合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处理日常事务。
为领导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一、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协助区政府领导检查督促各乡镇和区政府直属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政府的各项政策、法规、规章及工作部署。
(二)紧紧围绕区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工作重点,超前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地进行综合分析,主动提出建议,协助拟订有关政策措施。
(三)协助区政府领导协调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各乡镇、街道之间以及各乡镇、街道与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四)负责区政府日常文书处理,区政府各种会议事务和区政府、区政府领导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
(五)负责或参与起草区政府的重要文件和区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报告。
(六)负责处理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及时采编各类信息,全面反映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动态,为区政府领导决策服务。
(七)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指导全区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的有关问题。
(八)做好区领导外出、下基层、来宾接待等服务工作。
(九)归口管理区法制办、区外侨办、区地方志办、区无委办、区政府接待办、区政府直线中心、区行政机关信息站及区政府驻外办事处。
(十)办理上级政府和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责任 (一)办公室主任 1、负责本办的全面工作,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2、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在本机关的贯彻和执行; 3、当好区政府领导参谋,协助做好区政府与区级其他班子、区政府成员及乡镇、街道、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工作; 4、充分发挥本机关各科室及归口单位职能作用,合理使用本机关工作人员; 5、组织制订、实施、督促、检查区政府及其办公室每个时期的工作计划和任务; 6、批阅、审签区政府及其办公室文件; 7、关心全办及归口单位干部、职工生活,尽力帮助解决困难; 8、完成上级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办公室副主任 1、协助主任工作,做好分管工作,对主任负责; 2、完成区政府领导、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办公室内设机构工作职责 (一)秘书科 1、协助办公室领导处理各类文件,做好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文件的起草、核稿工作,把好政策、文字关,做到全年无重大差错,把技术性纰漏减少到最低限度,努力提高办文质量,健全办文程序,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2、协助办公室领导处理办内各种日常事务,抓好基础建设,搞好办公室各种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工作。
3、规范公文运转管理,落实电子公文收发、报送工作。
在公文运转中做到失泄密事故为零;公文质量和格式无差错;在处理公文、材料时做到特殊件、特急件随时随办。
对领导批示件及时传递有关科室和部门。
4、负责全区性的综合性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做好各线的综合性大型会议的会务工作。
5、做好各类文件、资料、信件、报刊的收发、传递和归档工作;做好印章、介绍信的管理使用;配合制发需由区政府颁发的有关证件。
6、协助办公室领导搞好人事、劳动、财务管理、工资管理、政治学习、离退体干部职工管理等工作。
7、做好办公室的文件资料打印装订、车辆调度和后勤行政事务工作。
8、负责办公室人员的节假日值班安排工作。
9、及时完成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任务。
岗位责任 1、科长 (1)负责本科的全面工作,协助办公室领导搞好办内的日常工作,定期向办公室领导报告工作情况,作出各阶段的工作安排。
(2)负责督促全科完成本科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定期检查本科干部、职工岗位责任的落实情况。
(3)注意掌握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向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反映的各种情况,及时汇报。
并接待来区政府和办公室联系工作的人员,做好上下联系工作。
(4)协助办公室领导搞好办内的政治、业务和专业知识学习,做好本科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5)做好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2、副科长 (1)协助科长做好本科的各项工作。
(2)做好区政府办公室内部会议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做好记录。
(3)做好有关文稿的起草工作。
(4)做好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审核工作,把好文字关,处理及时,确保文件正常运转。
(5)完成区政府办公室领导、科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3、秘书 (1)协助做好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
(2)承担“第一读者”职责,核阅印发前的所有文件。
(3)完成区政府办公室、科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4、文书 (1)做好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文件、资料收文、登记、传递、催办、轮阅、归档和文书档案立卷工作。
(2)负责各地、各单位向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请示、报告的传递、催办工作。
(3)做好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印章及各种介绍信的使用管理工作,配合制发需由区政府颁发的各种证件,管理好区政府和办公室的文书档案,协助保密部门做好区政府所属机关的文件保密工作。
(4)做好区政府办公室报刊、杂志、书籍的订购工作和有关会议通知,各类报刊、杂志、文件、简报的清理;检查督促文件借阅登记工作。
(5)完成区政府办公室、科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5、电子公文收发员 (1)认真做好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接收、报送和发送(主要是会议通知)工作。
(2)充分利用党务网、政务网收发公文,并保证每天开机接收公文。
(3)做好向省市委、省市政府报送纸质公文的同时,应将电子公文一并传送。
(4)负责做好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文件稿及各类传真件的登记、传递、催办、跟踪工作,确保公文在运转中失泄密事故为零。
(5)协助文书做好各项工作。
(6)完成区政府办公室、科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6、打印员 (1)做到准时上下班,如遇重大特急件,随叫随到,加班加点,做好文件、资料的打字、印刷和装订工作,尽量减少打字差错率,打字规范、印刷清晰、装订齐整。
送印的重要文件、资料应尽快完成。
(2)协助做好文件、资料的分发工作。
(3)增强保密意识,对涉及到工作中的有关事项,不能随意议论;对未公开的事项要按照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4)做好本室卫生事务各方面的一些工作。
(5)完成区政府办公室、科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7、驾驶员 (1)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行车安全。
(2)认真负责地保管好车辆,防止失窃或破坏。
无特殊情况,车辆一律进库停放。
(3)认真做好车辆的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检修。
保持车况良好,车辆整洁。
(4)要按照区政府办公室调度的安排进行出车。
不得私自出车,如遇特殊情况出车的,事后应及时汇报。
(5)要准时出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车的,要事先报告或通知有关人员。
(6)增强保密意识,做好保密工作,不要随意谈论不宜对外的事项。
(7)完成区政府办公室、科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8、公务员 (1)做好室内卫生及服务工作。
办公室内要保持清洁卫生,窗明几净,四周无蛛网、灰尘,物品摆放整齐,备足开水、茶叶。
会议室桌椅清洁,角落无蛛网、灰尘,用过的茶具要及时洗涤,杯内清洁无茶迹;如遇连续使用会议室,要利用两个会议之间的空隙进行整理,恢复清洁整齐;会议室开会时(如遇区长办公会议和重大会议做好倒茶服务工作)要备足开水,提前打开房门(开启空调),散会后,要及时关闭。
(2)经常检查办公室的各种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安排技术人员维修。
(3)根据需要,各办公室和会议室应备足一天的茶水。
如遇开水不足时,要及时补充。
(4)认真做好办公室报刊、杂志的分发工作,并定期对旧报刊、资料、杂志进行整理。
(5)协助文书做好文件资料的装订和分发工作。
(6)完成区政府办公室、科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综合调研科 1、负责起草区政府的综合性材料和区长、常务副区长的讲话材料和其他文件。
2、负责区长、常务副区长召集会议的材料准备、会务联系、会议通知、记录、整理以及议定事项的督查,搞好各类资料的存放和保管工作。
3、参与区长、常务副区长批示的督查和办理情况的反馈。
4、组织、参与综合性的调查研究,建立健全调研网络并牵头抓好各个时期的调研工作,负责编辑《调查与思考》,每年不得少于12期。
5、参与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政务协调,综合有关材料和资料。
6、根据领导要求,及时编发《区长一周日程安排》、《常务副区长一周日程安排》。
7、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积累和保管工作。
8、跟随区长、常务副区长活动,做好服务工作。
9、及时完成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任务。
岗位责任 1、科长 (1)负责本科全面工作,作出各个阶段工作安排,督促完成本科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2)及时向办公室领导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3)负责安排好综合材料的分工、起草和统稿修改工作,把好文字质量关。
(4)组织和参与综合调研活动,抓好调研网络建设,办好《调查与思考》刊物。
(5)做好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2、机要秘书 (1)协助科长做好本科的各项工作。
(2)做好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做好记录和整理好有关纪要。
(3)做好有关文稿的起草工作。
(4)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3、文字秘书 (1)认真起草各类综合材料,做好资料收集、积累和保管工作。
(2)负责编辑《调查与思考》。
(3)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4、跟线秘书 (1)按照“服务、协调、调研”的要求,为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2)做好有关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
(3)起草有关文件、联系领导讲话材料,负责做好有关部门代拟稿文件的会稿、校对工作。
(4)负责做好本线有关会议的筹备及通知工作,及时做好区政府、区府办召开的有关会议的服务工作。
如遇涉及到多条线领导参加会议的,以主要领导分线秘书为主,各线秘书协助做好会议的筹备及通知工作。
(5)积极提供《黄岩政务信息》、《每月大事记》和《调查与思考》稿件,每人每周至少提供两条有一定质量的信息,每月至少有两篇被信息科录用;每人每年写出一篇有较高水平的调研文章,并被《调查与思考》刊物刊出。
(6)负责做好本线督查工作,协助做好领导交办的督查工作,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7)及时递送领导文件、资料,当日的文件、资料必须当日递送,急件必须随到随送,做到不延误、不滞留。
(8)遵守办公室规章制度,外出时须及时将去向告知本科同志和秘书科。
(9)协助编发《调查与思考》。
(10)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三)办一科、办二科 办一科、办二科职责是协助各副区长(除常务副区长外,以下均同)和办公室领导掌握各条线的综合情况,参与各项政务活动,搞好“服务、协调、调研”等工作,为各副区长和办公室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主要职责: 1、及时掌握各副区长分管的各种政务活动情况和工作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参考意见。
2、起草有关文件、联系领导讲话材料,负责做好有关部门代拟稿文件的会稿、校对工作;参与各副区长批示的督查和办理情况反馈;做好各副区长、办公室领导主持召开会议的材料准备、会务联系、会议通知、记录、整理以及议定事项的督查;搞好各类资料的存放和保管工作。
3、参与各副区长分管工作的调查研究、协调等工作。
4、跟随各副区长活动,做好服务工作。
5、及时完成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任务。
岗位责任 1、科长 (1)负责本科全面工作,作出各个阶段工作安排,协调各线秘书之间的关系,督促完成本科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2)及时向办公室领导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情况。
(3)做好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2、跟线秘书 (1)按照“服务、协调、调研”的要求,为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2)做好有关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
(3)起草有关文件、联系领导讲话材料,负责做好有关部门代拟稿的会稿、校对工作。
(4)负责做好本线有关会议的筹备及通知工作,做好区政府、区府办召开的有关会议的服务工作。
如遇涉及到多条线领导参加会议的,以主要领导分线秘书为主,各线秘书协助做好会议的筹备及通知工作;如各线领导临时为代替分线领导工作,则分线秘书应及时起草讲话材料和做好有关会务工作。
(5)积极提供《黄岩政务信息》、《每月大事记》和《调查与思考》稿件,每人每周至少提供两条有一定质量的信息,每月至少有两篇被信息科录用,每人每年写出一篇有较高水平的调研文章,并被《调查与思考》刊物刊出。
(6)负责做好本线督查工作,协助做好领导交办的督查工作,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7)及时递送领导文件、资料,当日的文件、资料必须当日递送,急件必须随到随送,做到不延误、不滞留。
(8)遵守办公室规章制度,外出时须及时将去向告知本科同志和秘书科。
(9)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四)信息科 1、及时掌握区内外各种政务信息,负责在计算机网络和报刊上搜集、筛选和处理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参考意见。
做好向省、市上报信息工作。
编辑《黄岩政务信息》。
2、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对各乡镇、各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通报区长、副区长政务活动和全区重大事项情况,编发《每月大事记》。
4、负责做好传真机管理和传真件的接收、登记工作。
5、及时完成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任务。
岗位责任 1、科长 (1)负责本科全面工作,作出各个阶段工作安排,督促完成本科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2)及时向办公室领导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3)做好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2、副科长 (1)协助科长做好本科的各项工作。
(2)做好《黄岩政务信息》和《每月大事记》的编辑工作。
(3)完成区政府办公室领导、科长交办的任务。
3、秘书 (1)全面、及时掌握区内外的政务信息,在计算机网络和报刊上搜集、筛选和处理信息,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参考意见。
做好向省、市上报信息工作,在上报信息稿件中供稿应占50%以上。
(2)做好区政府办公室、科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督查室 1、负责督促检查上级党委、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了解工作进程,并及时进行反馈。
2、编发好一月一期的《督查通报》,参与综合性的调查研究。
3、负责督促上级领导和区政府领导批示的登记、分发、督查和反馈工作。
4、做好市、区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答复件的催办、汇总工作。
5、承担区政务公开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6、根据区政府重点工作、会议决定、重点工程进展等情况,及时编发《督查专报》,并以督查专报形式报送领导。
7、及时完成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岗位责任 1、主任 (1)负责本科全面工作,作出各个阶段工作安排,督促完成本科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2)及时向办公室领导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3)做好重大事项的督查、反馈和人大、政协会议交办文件的催办、督办工作。
(4)编发《督查专报》。
(5)做好区政府领导和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2、副主任 (1)协助主任做好督查室的各项工作。
(2)负责区政府领导批示的登记、分发、督查和反馈工作。
(3)定期编发《督查通报》。
(4)完成办公室领导、督查室主任交办的任务。
3、科员 (1)协助督查室主任、副主任做好工作。
(2)做好各类文件资料的登记、起草与督查工作相关的基本材料。
(3)完成办公室领导、督查室主任、副主任交办的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三、归口管理单位工作职责 (一)法制办 1、为区政府行政决策和行政措施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2、参与、组织起草或审核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协调办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审查乡镇政府和区政府所属部门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4、受区政府领导的委托,承办涉及区政府的行政诉讼事务; 5、指导乡镇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6、负责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审查、监督、指导工作; 7、负责协调行政执法部门间的行政执法争议; 8、定期清理、编纂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9、承担下级行政机关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10、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审核、监督和检查考核工作; 11、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12、负责行政执法主体的审核、公告和年审工作; 13、开展政府法制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为区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政府法制信息; 14、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15、向有关组织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16、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 17、拟订复议决定; 18、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19、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应诉; 20、指导下属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22、承办区政府和台州市行政复议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外侨办 1、在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外事办双重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督促、检查和协调本区的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 2、负责处理本区的政治涉外事项,协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事项; 3、负责接待来本区进行采访活动的外国记者、进行公务活动的各国驻华使领馆人员; 4、统筹办理区委、区政府等有关领导会见、陪同、邀请外宾及出访准备等事宜; 5、管理或协助管理在本地工作或学习的外国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留学生、实习生、外侨和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 6、负责本区因公出国(包括赴港澳地区)团组或人员的审核、报批和外事纪律教育等工作; 7、负责指导本区所辖各乡镇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外事业务工作; 8、会审本区的重要涉外报道和涉外稿件; 9、办理市委、市政府和省外事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区政府接待办 区接待办负责接待以区委、区政府、区政协及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名义接待的副处以上领导及其团组,作为区政府的对外窗口单位,区接待办负有体现黄岩形象,宣传推介黄岩的使命,在接待过程中起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主要职责: 1、负责接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办、省、市、县级领导及其团组。
2、负责接待应区领导邀请来我区的社会各界重要客人。
3、负责落实在我区召开的上级有关会议的会务安排及接待工作。
4、负责做好接待的安全保密及后勤工作。
5、建立完善接待工作的信息反馈和总结汇报制度。
6、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对口接待工作。
如何判断新闻稿件的社会效果
司法制度决定司法工作的效果。
全国政法委书记周永康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本质决定了司法工作中不能搞“三权鼎立”,片面强调“司法独立”,必须坚持“三者统一”。
必须坚持在党的绝对领导下,不折不扣地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法机关的贯彻落实;必须全力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确保国家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笔者对此不能全面认同。
从胡总书记的讲话中,笔者认为无论是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还是法律效果其共同的内在追求均为公正、高效、权威。
这是三大效果有统一可能性的基础。
而在这三大效果中,由于追求每一方面效果的侧重点和工作方法不同,其各有区分。
笔者认为,政治性是司法工作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前提;社会效果是其最根本的追求目标,是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的最终目的;而法律效果则是最明显的效果,是实现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力手段。
(一)政治效果是前提 党的事业至上,要求司法工作追求良好的政治效果,就是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利益,服务社会大局,保障党的事业顺利进行。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各项事业建设的领导者,毋庸置疑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者,因此追求最大化的政治效果也是社会主义司法工作的内在追求之一。
然而政治和法律的关系自古以来就是非常敏感的话题。
让法律成为政治统治的附庸工具还是成为制约政治权力膨胀的监督工具的争论,即是要人治还是选法治,在政治法律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贯穿始终。
在我国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的时代,自韩非子法家主张被秦王采纳起,便开始了人治社会的开始。
《韩非子-定法》记载:“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于慎法,而罚加于奸令者也……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韩非法治思想的根本目的不是为民谋利,而在于用法治来加强君权统治和实现富国强兵,带有极强的功利色彩。
即法仅仅是为政治统治服务的工具。
而同时代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指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是非曲直。
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法律是正义和理性,是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的权衡,所以法律也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律是制约政治统治的工具,其目的和作用在于城邦人民的正义和善德,在于谋求公共福利,而非强化执政者的政治统治。
可见我们在司法工作中追求什么样的政治效果是处理好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关键。
如前所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领导者,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已明确表明党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坚定党的领导是开展司法工作的前提和大背景。
然而权力的本性告诉我们,如果没有制约,权力就会无限膨胀下去。
因此笔者认为,在追求司法独立、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坚持党的领导绝不是指以党代法,以言代法,领导各项具体的工作,而主要是坚持党的思想路线等大局面大方向的领导,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独立地开展司法工作。
有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个案公正和社会公正,也就保障了人民的利益,保障党的事业顺利进行。
无论采用何种具体工作方式其最终目的都是为维护社会的公正稳定与和谐。
因此司法工作应当也只能在党的思想领导这一大前提大背景下,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二)社会效果是最终目的 人民利益至上,要求我们司法工作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
司法工作中所追求的社会效果主要是社会公正、和谐与有序。
社会主义司法工作就是要以人民利益为根本,以民意民需为原动力,在具体司法工作中即实现个案公平正义,又兼顾人民群众对司法结果公正权威的认同,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的因素。
法律的最初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秩序,其最终目的也是维护人民利益,包括统治阶级的利益、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尤其是后者更是现代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层次、最集中体现民意的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充分听取民意民声,最大程度地维护人民的利益。
从立法上保障人民的利益至上,则在具体的司法工作中依据这些法律裁判,才能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
在追求社会效果时,如何处理现有法律与新生民意的关系也是现代司法的一个难题。
(三)法律效果是手段 良好的法律效果是司法工作的首要追求。
在讲求民主法治的国家里司法工作的法律效果首先便是公正、高效、权威。
法律效果作为司法工作的首要追求目标是其内在本性决定的。
在司法工作中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最根本的就是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适用具体法律解决社会矛盾,既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又实现法律对社会的内在影响。
法治是一个制度范畴,任何现代法治都内含对国家公共权力的限制,意味着国家机关任何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服从法治的基本原则。
因而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治权。
强调宪法法律至上,就是要强调“法大于权”,否认“权大于法”。
我国现行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合格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那么,既然从法治要求司法独立,那么能否实现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或者说何以能将法律效果的实现作为实现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手段呢
从根本上说这是由我国的国体、政体和施政模式所决定啊,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因为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
宪法是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表现为法律文本的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是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的制度表达。
而中国共产党又是中国人民利益的集中代表和保障者。
两者在根本利益上是统一的。
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是按人民意愿办事,也是贯彻党的主张,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
主张宪法法律至上,追求司法工作的最大法律效果,实际上是在主张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同样主张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利益至上,也必然要求宪法法律至上。
因为在法治国家宪法法律是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的最高程度的保障。
如果司法工作中连最基本的法律效果都达不到,也就无从提及实现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由这三者的辩证统一关系中不难可出。
在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工作是完全可以实现三大效果的统一,一箭三雕。
同样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如果要获得更大的收益,其实现难度也就越高。
在理清并明确了三大效果的关系之后,最重要的便是如何在具体工作中去实现这个目标. 二、实现司法工作三大效果的具体工作 俗话说说者容易做者难。
这句话同样也是我国广大司法工作人员的共同感慨之一。
在改革开放30年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和思想理念的不断变化发展,我国司法改革也随之不断地推进和发展,并取得了很大成就。
但在具体司法工作中仍然是困难重重,独立公正的司法体制既存在制度保障上的缺陷,又有思想认识上的不彻底,还有司法工作人员良莠不齐、领导干预、行政干预、媒体干预、民意膨胀等各种各样的外界干扰因素。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初级阶段,这些干扰因素一方面可以从反面推动司法工作的发展和完善,但若处理不当,也将冒有将我国的司法独立扼杀在摇篮之中的危险。
借用一位老师的话说:现在公正、独立、权威的司法理念在很多地方仍然是“写在至上,挂在墙上,没在心上”。
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须真正切实地保证独立、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工作,至少是在现有法律之下,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维权。
笔者认为,在实现这一必须的目标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
(一)思想树立独立、公正、权威的法治理念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社会意识对社会实践有能动的反作用。
要想建设法治国家,首先要从思想上树立真正的法治理念。
如果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人民连法律都不相信、不尊重,怎能期望这样的国家能建设法治国家,期望人民能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呢
正如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如果不从宪法的高度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私有财产,也必将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市场经济,这是由市场经济的本性决定的。
众所周知,我国从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到今天的民主共和国,一直缺乏深厚的法治法律土壤,尤其是在私法领域。
虽然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的法治工作的速度和深度在不断推进,但传统社会的权利观念、人情观念仍深深刻印在我们身上。
另一方面我们也接触和学习大量西方的法治思想和法律方法,移植了大量法律,并且在加大培训自己的法学法律人才。
但是笔者此刻想到的是鲁迅先生的拿来主义。
鉴于中国的具体国情和西方法律形成发展的源长久远不同,我们在学习西方法治经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必须学会区别对待,不能将西方的法律全盘植入。
应当学习他们对法治的尊重和维护,对法治至上的坚定信念,而不是复制其具体的法律工作方式。
这也是在未来法律全球化之下要慎重小心的地方。
笔者认为我国法治理念的宣传,司法制度的改革、完善与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工作是以上层建筑主动积极地自上而下推进的模式进行的,这种模式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在现阶段国民法治理念仍不深厚、司法工作仍有诸多实施困境的情形下,必须也只能采用这种模式来加快我国法治建设的速度和深度。
因为,首先我国上层建筑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是根本一致的。
其次我国基层民众的法治理念还较淡薄,反而法律灰色思想颇具风气。
笔者曾观察过一些基层民众群体,他们认为学习法律首先是不会也不怕吃亏了,再者可以学会如何规避法律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
当然这与我们的历史遗留有关,非朝夕能改过的,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执法工作、司法工作不力和法律宣传不当的负面影响。
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目前社会结构中缺乏中间层——市民阶层,这也是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原因所致。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在社会领域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什么样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什么样的社会意识。
西方的法治建设是与其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步深入的,众多法学家也出生于市民阶层。
因为经济体制的不同和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我们在借鉴西方法治建设经验时必须以具体国情为根本出发点,绝不能生硬得那外国人的高鼻子直接安在我们的黄平脸上,如邯郸学步最终失去自我。
但随着法治理念的深入,必须将法治理念有效地推进基层,不能一味地搞“精英法律”,而是要逐步建立“公民法治”,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打下坚实的基础,建立起能解决中国人民问题的司法体制,保障保障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人民喜欢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社会安定有序,执政党的地位也将更加稳固。
在司法工作中也就更容易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因此实现三大效果的统一必须先从思想上将党的目标和法治理念统一起来。
(二)制度上继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制度是最有力的保障。
在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契机之下,必须继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
1、从组织体系和领导体系上继续改革 我国的司法机关只包括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
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中,要真正落实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指导关系,改变纸上指导实际领导的情况。
目前,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将有些棘手处理的案件裁判提请上一级法院指导裁判意见。
笔者认为如果完全按照上一级法院的指导意见裁判,则无疑大大损害了上诉人的上诉利益。
因为,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述做法相当于某案件的二审法院对此案已形成裁判意见,只不过借一审法院之手表达出来而已。
这样上诉人因上诉而可能取得的更大利益或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机会便名存实亡了,而且在基层群众中各地社会风俗各不相同。
因此笔者认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最大程度的独立办案,一方面保障上诉人的上诉权利有真正的实现可能行,保持自己的相对独立性;另一方面也结合当地实际社会风俗做出裁判,更高效地解决纠纷矛盾,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
人民法院在具体工作中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下开展司法工作,首先就从程序上,至少在表象上保障公民的平等、公正的诉权和诉讼适用程序,有利于当事人从心理上服判,有利于司法工作取得更佳社会效果。
公正、有效、权威、和平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稳定社会和谐秩序,使人民真切感受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司法工作真正是为人民谋利益的。
这无疑将会大大巩固人民对党的拥护,坚实党的执政之基。
因此公正独立的司法工作不仅不会威胁党的事业的发展,反而有利于实现党的事业。
司法工作中追求政治效果,必须慎重处理行政权力与法律制约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公法领域中如宪法领域、刑事领域等。
国家权力的强大与个人绝对弱势的对比之差是显而易见的。
作为居中裁判者,司法工作人员在维护国家和被害人利益的同时,要倾向保护被法律追究责任者的基本人权和合法利益。
法律不仅是惩罚犯罪之术,更是维护和保障任何公民合法权利的最有力途径。
违法犯罪人在受到法律的追究责任之后仍然是合法公民,其基本人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绝不能任意践踏。
作为继续对外开放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家加入的《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与文化权利公约》都明确表明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和基本内容。
只有尊重并有效保障人权才能真正收到公平正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法律的目的和价值追求。
(案例毒树之果) 2、明确区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界限 我国现行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据此建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分工、配合、制约的关系。
此处笔者就其中的某些方面加以探讨。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监督机关,监督人民法院的具体审判工作。
也正因如此必须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明确区分,首先便是办公机构地域上的分离,继续实行发件分家。
如果说法检一院办公或毗邻一起,这首先就会给当事人尤其是刑事被告方带来某些心里担忧,即可能得不到法院的公正审判,尤其是某些“官官相卫”的事件和思想更加重了这种忧惧。
试问当事人在诉讼开始之前就先行排斥人民法院,又怎能让其轻易服判,相信法律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上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解决,即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如果法院受理之后发现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需要补充侦查。
此时人民法院是应当直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理;还是应当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因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而直接做出无罪判决呢? 笔者认为司法工作中人民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居中裁判者,必须遵循基本的审判原则,坚持宪法法律至上。
笔者认为上述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不符合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严格条件下就应当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宣判。
而不是将案件擅自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建议其补充侦查,延期审理,更不能以非证据事实来断定案件。
否则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强强联合之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将无从谈起,形同虚设,法律也不再是公平正义的化身。
当然,在我国目前检察工作不力、冤假错案时常发生的形势下这样做必定会冒很大风险,即很多犯罪嫌疑人会因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不足而逃脱法网,但是这同时可以有效地防范是无罪之人受到法律不公正的侵害,并促进人民检察院提高自身的公诉能力和效率。
美国大法官……认为,错放一个犯罪之人比惩罚一个无罪之人要好的多。
因此要建立起真正公平独立的司法体制,首先要力保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刑事司法领域改革的方向之一,这也与我国正实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符合。
3、人民陪审制的完善 我国法律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力。
从这些规定看,我国人民陪审员在实质上有着比西方陪审团更实质的权力。
然而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制究竟发挥了多大的作用
其设立的初衷是否真正地实现了
法律明确规定群众参与法院的审判工作是有积极意义的。
在法院审判工作中,法官因为其职业思维和生活模式可能会与社会生活有一定的距离,并不全面了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而源自人民群众的陪审员则可真实地理解案件纠纷点,了解当地的生活习俗,找到更有利于当事人解决问题的结案方式。
据笔者调查了解,许多基层人民法院的陪审员多为高校教师、社会经济精英等有一定知识能力和法律基础的人员。
既然有这么好的陪审员,却为何没有充分发挥出人民陪审制的优势
笔者认为既然人民陪审员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力,就应该积极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尤其是在事实认定和解决方式方面,而非在法庭上滥竽充数,法官应当尊重人民陪审员意见并予以合理采纳。
司法工作要想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必须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制度的优势作用,探寻更多有利于个案公正和社会和谐的因素。
(三)培养职业法律人群体 在司法工作中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追求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大统一,这就要求有一批高素质的职业法律人群体来实施法律、发展法律。
要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有敏锐的政治嗅觉,优秀的法律素养和技能。
培养职业法律人首先就是司法工作法律效果的明显提升。
经过职业理念的熏陶和职业思维的锻炼,职业法律人会更加忠实于法律,在党的思想领导之下,具体通过司法工作这一具体手段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发展党的事业,实现党的目标,,不能维护并实现法律的公正权威。
建设职业法律人团队并不是说死板的事事唯法是尊,照本宣科,不能因时而变,因人而异。
另一方面,从功利的角度讲,我国缺少对司法人员的有效激励机制,导致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以权谋私,无所事事的不良社会效果。
因此在高度要求职业法律人的同时,应同时建立一套保障其履行职责的激励机制,是很有必要的。
(四)正确处理媒体、民意对司法工作的困扰及监督作用 当今社会,媒体、民意对司法工作尤其是司法独立性的(干扰)影响逐渐加深,甚至迫使法院改变其原判决,典型的如“许霆案”。
不仅中国司法如此,外国司法同样受到媒体的影响,如美国的“洛杉矶骚乱事件”。
媒体介入司法、民声进入司法,在某种意义上说加大了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对司法工作有很大的监督作用。
然而司法工作本质上是要求独立进行,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
因此,如何处理媒体、民声于独立地进行审判诉讼,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司法工作中应当让媒体适当地介入,扩大司法透明度,并为社会监督法律的适用和效果提供良好的平台。
但是媒体的介入必须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尊重并遵守法律规则,绝不能借媒体之手来干扰正常的司法工作。
媒体工作者要客观公正得看待案件的审理裁判,传达信息。
另外,由于现代网络的迅猛发展,网民之声通过不断地“贴”下去,竟能引发全国性的民声团体。
现在网络之声对司法的影响逐渐上升。
个人通过网络平台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形成相对统一的社会意见,表达了社会对某一问题或纠纷矛盾的解决方法和可接受程度,给司法工作一定的司考借鉴和引导。
但是有时不正确的社会舆论则可能破坏司法工作的公正独立,损害法律本身的内在价值。
这种现象在刑事领域比较常见,最典型的莫过于精神病人疯狂杀人案。
若严格依法裁判则精神病人不应负刑事责任。
若依社会观点,则许多普通民众绝不能接受这一结果,尤其是被害人。
此种情形下,若坚持依法判决就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的巨大勇气。
笔者认为司法工作应以宪法法律为准则,严格依法裁判。
对于被害人一方应获得的赔偿应由加害人一方和政府买单,促使政府对这一特殊群体加强治疗和管理控制。
此时可能会出现局部的舆论骚乱事件。
但不能因为一时的一部分的民声而放弃长远的利益。
通过司法工作、政府工作和社会帮助共同维护精神病人、无辜受害者及社会的各方面利益,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否则因一时民意倾向而乱杀、滥杀必将给我国法治建设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社会主义司法工作必须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不论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还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归根结底是为了人民谋利益。
实现党的事业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建立独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工作机制又是实现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最有力保障。
因此,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之下,我国司法工作必定本着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在具体的司法工作中寻求并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