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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进步的演讲稿

时间:2016-02-12 15:02

刑法与进步五分钟演讲

《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要写一份演讲稿题目是:法律伴我成长,文明与我同行(3至5分钟)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

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

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

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

我说:不

法律离我们很近。

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

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

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

纽约,这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

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

而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

如:强要同学钱财,参与抢劫,更有甚者结帮犯罪。

据报道:今年4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17岁学生温某,因持塑料枪打劫被判有期徒刑5年。

近年来,青少年结帮犯罪现象也呈上升势头,加入黑帮犯罪的一般是18岁以下的在校学生。

来自公安机关的一则统计数字表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

在上海,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

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l%。

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

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正义。

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

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捍卫它

而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

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

如果你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请你赶快打消这种念头吧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

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

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拥有。

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有关法律的演讲稿谁有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这题,一直是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说法,现在结合马克思主义有关道德、法律的观点,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道德与法律的涵义  我们通常讲的道德是指人们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道德的定义可以概括为: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

道德一词由来已久。

早在两千多年以前,我国古代的著作中就出现了“道德”这个词语——“道”表示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则:“德”表示对“道”认识之后,按照它的规则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得当。

从中国儒家的创始人,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开始,千百年来。

人们就一直重视道德问题。

  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二、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行为规范,它们的产生原因、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表现形式、调整机制、评价标准等方面各有不同。

  第一,法律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与消亡各不相同。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学说,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因此,法律的产生以国家的形成为前提条件,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

  第二,法律与道德调整的对象与范围有所不同。

在现代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仅限于人们的外在行为,单纯的思想或动机不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

在古代社会曾经存在过“腹诽”、“莫须有”等以思想定罪的荒谬案件,这种情形与现代国家的法治原则是格格不入的。

而道德所调整的不仅仅是人们的外在行为,它还规范人们的心理动机。

即使在调整人们外在行为的问题上,道德所调整的范围也比法律要广泛。

  第三,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与调整机制各不相同。

许多道德规范表现为一种抽象的原则与信念,违反道德规范的后果是行为人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以及行为人自身的自责、内疚、忏悔。

而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

在现代国家,法律规范则必须规定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与行为后果。

违反法律规范的后果,是由相应的国家机关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各不相同。

道德评价具有“扬善惩恶”的特点,其评价对象包括了“善行”与“恶行”,而法律评价所针对的主要是违法犯罪行为。

在通常情况下,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定违反道德,而违反道德行为未必都违反法律,道德评价的标准比法律的评价标准更高。

  三、运用法律传播道德  道德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是考察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

那么,如何来提高道德素质呢

我认为我们应该深刻领会法与道德的矛盾关系,采取“自相矛盾”方法,用一方制约另一方,以达到双方平衡发展的最终目的。

  在尊老爱幼、恋爱关系、诚实信用、见义勇为等不适宜运用法来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我们虽然不能为这些社会关系规定具体的法律规则,但是我们可以为它们规定具体的行为后果。

譬如,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以鼓励这种行为,间接肯定该种道德现象的正确性。

  就是要运用法来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对违反道德的行为予以制裁,避免具体规定行为规范的复杂性。

对一个事物反面的否定,就是对其对立面的肯定。

否定性后果让人们知道,那些行为是非道德的,从而,深刻领会真正的道德。

并且,它也符合事物发展的全过程,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

“否定之否定”往往比“肯定”更深刻。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有利于避免对道德的侵害;有利于维持即存的社会道德观;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道德权威性;也有于法律的顺利实施,一切依法行事。

法律在我心中演讲稿

《演讲稿》大家好

我演讲的题目是-----《法在我心中》。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强制各种行为的规则的总称。

”这是《新华词典》上对法律的解释,但它对于年少的我来说,那是太抽象、太模糊了。

是儿时的集体游戏让我懂得了规则的制订和遵守,是《青少年保护法》让我接触了真正的法律条文,是学校的普法教育让我学到了许多法律常识。

渐渐的,我知道了学法、守法的重要性,更知道遵纪守法要从点滴做起。

“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是三国时刘备告勉自己儿子刘禅的一句话,这位古代政治家的至理名言虽然历经1700多年,但它的哲理光芒永存。

是啊,“小恶不制,必然发展”,看看社会中那些犯罪分子哪个不是从“小恶”开始一步一步走向犯罪道路的呢

就如一只小白蚁在船板上咬一个小洞是很不起眼的,但如果任其发展起来,船就会沉没。

我们少年儿童预防犯罪要从预防不良行为的发生做起。

人们常说,家庭是我们的第一课堂,父母是我们的第一任老师。

记得班里曾做过一次试验。

老师问:如果有人欺负你,你怎么办

竟然有半数以上的同学回答:打他,跟他拼了。

老师接着问:为什么

那些同学便说:“爸爸妈妈告诉我,人在社会上要厉害一些,不能受窝囊气。

”我庆幸,我没有生活在那样的家庭里,我庆幸,爸爸妈妈从没用这样不正确的思想教育我。

但是,那些同龄人的话仍让我震惊。

大人们是怎样言传身教的啊

难怪因早恋而怀孕的少年犯刘美娜对着她的父亲大声指责道:“你成天在家看那些三级片,你有什么资格管我

”家庭教育的影响,难道还不足以引以为戒吗

再看看社会上的种种现象吧。

有的执法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的企业家为谋取暴利将法抛于脑后,违法生产经营,大肆造假售假,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的人为不劳而获,怨恨报复,把法置之度外,杀人放火、抢劫、横行霸市等等,虽然,这些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是这些行为却对社会、对孩子们遗害无穷。

试想,假若人人都自以为是,轻视法律,那么那些由于缺少知识而心灵受污染的孩子们又怎能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呢

爷爷曾说: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

的确,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祖国的希望,是一个极其复杂而特殊的团体,如果我们不从小培养法律意识,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习惯,那么依法治国就将永远是一句空话

我们多么希望家庭、社会、和学校为我们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目前,有迹象表明,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开始犯罪。

去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已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0%。

这是一个多么令人痛心的数椐

有许多案子让人触目惊心。

杀人犯赵某仅12周岁,因向一女童索要一包方便面遭拒绝,竟将她拖至水中溺死。

一初中生杨某,只因与一同学几句不和,竟一气之下将该同学用刀捅死。

事后,他竟还无知的说“是他先说我的,难道我错了吗

”同学们,由此可见,自私与无知是多么可怕,对法的无知又更是多么可怕啊

无数事实说明,少年儿童自身的道德品质和法律观念起着决定作用。

法无处不在,但不要将它变成生活的负担,而要将它作为生活的准则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

只有现在认真学法,才能在未来做一个懂法的人;因为只有懂法,才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只有我们自己守法,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进而借助法律维护他人的权益,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法律至高无尚的尊严

因为,我们知道,未来的社会必然是法制的社会,而法制的社会只有尊重法律的人民才能创出来,正如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所说的“守法精神比法律本身重要得多”。

所以,将“法”根植于我们的内心,成为一个理性的守法公民,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十年、二十年、五十年、甚至百年之后,仍可以挺起胸膛,自豪地说:“看,我们做到了

我们做到了‘法在我心中’

我们无愧于自己,无愧于国家,无愧于这个时代

求关于人要洁身自好的演讲稿..

近年来,大量青年干部通过严格的选拔考试,加入公务员队伍中,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没有分辨好坏、真伪的眼力,抵抗诱惑能力弱,容易受到社会不良思想的蛊惑,容易受到社会不良用心份子的糖衣炮弹的攻击。

为此,青年干部要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争做洁身自好的表率,增强对糖衣炮弹的抵抗力,擦亮分辨善恶的眼睛。

  (一)加强对青  -  年干部的思想教育。

  一方面,抓好理想信念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始终把思想教育、提高全体青年干部政治素质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

通过政治学习、理论辅导、典型案例分析、表彰先进等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青年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与此同时,还可以结合实际进行青年干部行为准则教育,开展“尽职业责任、讲职业道德”的活动,大力培养青年干部的爱党、爱国思想和爱岗敬业精神。

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促进青年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普遍提高,使单位“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和积极向上、奋发进取的精神风貌蔚然成风,从而为青年干部的全面进步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另一方面,抓好法纪条规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

为提高青年干部遵纪守法意识,做好案件防范,进行党纪、政纪和法律教育,广泛开展《宪法》、《刑法》、《公务员法》等和青年干部个人行为准则密切相关的教育活动。

通过法律法规教育的开展,增强全体青年干部的法律观念,提高干部知法守法、依法合规办事的自觉性。

  (二)青年干部要有感恩之心。

  感恩是洁身自好的前提条件,为洁身自好辨方位而则,而后者是前者的升华和着眼点。

为此,青年干部要懂得感恩,学会感恩。

感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正因为怀有一颗感恩的心,才有三国时诸葛亮的“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正因为怀有一颗感恩的心,才有一代伟人的肺腑之言:“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深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

”  一是要感父母之恩。

很难想象一个对父母都不孝顺,都不忠诚的人,他能忠于人民、忠于组织、忠于党的事业

所以,时刻要有一种要报答父母,孝敬父母的冲动。

一个问候的电话,一句温暖的祝福,带上爱人孩子回家陪老人吃顿饭,这点点滴滴都是在尽孝。

  二是要感组织之恩。

青年干部是幸运的,组织上给大家提供了优越的发展平台,良好的发展机遇和成长进步的广阔空间。

只有时刻怀着对组织的感恩之心,在工作的时候才会产生不竭的动力,不用扬鞭自奋蹄。

  三是要感他人之恩。

学会感谢身边的每一个人,包括家人、朋友、同事,也包括认识或不认识的人,他们一定在某个方面为你提供了你知道或者不知道、你感受或者没感受到的一些帮助。

要想健康成长,快速发展,必须保持心理平衡,学会感他人之恩,学会多从好的方面想他人,多看别人的优点长处。

  (三)青年干部要力戒四类“病”。

  在利与益面前的取舍,古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之说。

然作为共产党人,作为受党培养的青年干部,要做到洁身自好,就要重“道”,力戒四种“病”。

  一是不要患“富贵病”。

有个皇帝要奖赏臣子们每人一头羊,由于那些羊有大有小、有肥有瘦,怎么才合理,才没有人吃亏呢?有人主张按官位大小顺序先后领羊,有人主张抽签分羊,有人主张把羊杀了平均分肉。

正当百官争论不休之时,宰相站了出来,把最小、最瘦的羊牵走了。

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宰相尚能主动吃亏,谁还好意思争执呢?于是在互相谦让中羊很快分了下去。

吃亏在一定情况下和一定意义上是必要的、积极的。

同事之间在工作上有点小矛盾,青年干部就应该“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

宰相肚里能撑船嘛,不要得只吞得下肥的,而咽不下瘦的“富贵病”。

  二是不要患“红眼病”。

有的人为金钱所迷,如成克杰、胡长清等,他们的灵魂被金钱扭曲了,见钱眼开,不择手段地贪污受贿,到头来受到法律的制裁,落得人财两空、家破人亡。

这些人之所以犯错误,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思想上认为自己“付出太多、得到太少”,感到吃了亏,心理不平衡。

为了寻求平衡,便凭借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有的一发而不可收。

汉代刘向曾说过:“受鱼失禄,无以食鱼;不受得禄,终身食鱼。

”就是说,接受别人的鱼就会因此丢掉俸禄,再没有钱买鱼吃了;不接受别人的鱼,保全了俸禄就会终身有鱼吃。

应当看到,党和人民给青年领导干部的够多的了,与那些生活处在贫困之中的农民、下岗失业的企业职工相比,我们应该知足了。

如果老觉得自己得到的太少,吃了亏,那么心理就会失去平衡,失去平衡的心理就会诱发失去平衡的行为,就非出问题不可。

难道非要不知足,去尝尝铁窗生涯的滋味不可

  三是不要患“滥交病”。

谨慎交友,不要滥交朋友,培养健康的兴趣和爱好。

一方面,青年干部要择善而交,把好交友关。

要多同普通群众交朋友,多同基层干

政治有关责任的演讲稿,急求越快越好

隐私和隐私权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⑴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肖像、住址、电话、E-Mail等;⑵个人私事,包括婚恋、避孕、堕胎、收养、疾病等;⑶私人领域,如身高、体重、三围、日记、卧室等。

隐私权,又称“宁居权”、“独处权”,是指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等。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

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当隐私涉及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时,法律就要偏向于后者,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

恩格斯曾经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来自: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国际人权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人人享有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和攻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一些区域性人权公约也有类似规定,国际人权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与国内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在基本内容方面是相同的,但是前者更偏重于对国家行为的规范:(1)政府机构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隐私,任何国家机关非法侵害本国公民隐私权的行为,都是应当受到禁止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国家作为公约或者条约的签字国应当通过国内具体法律制度之设定,使隐私得到切实的保护。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直接或间接规定了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尤其是对居住不受非法侵扰、通信秘密受保护之规定很普遍。

宪法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直接或间接规定,也是其他法律从不同角度对隐私权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上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的这一条规定可认为是对隐私权的直接确认与保护,并且明确禁止两种侵害私生活安宁的侵权行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的这条规定,为刑法和民法对公民私生活安宁之分别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条观包括对公民通信两个方面的保护,一是对通信自由的保护,二是对通信秘密的保护。

前者属于自由权的范畴,后者则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三、刑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刑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等概念,但其中的几个条文可以理解为包括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这是一条宣示性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刑法对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一般态度。

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将隐私权解释为身权之一部分,隐私权也就当然受刑法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搜查或侵入他人住宅,属于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形之一种,对公民个人私生活的侵入。

刑法的这一条规定有利于公民私生安宁的保护,也可看作是对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具体化。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隐匿一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属于侵犯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为。

而私拆他人信件,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利,也毫无疑问侵犯了他人通信秘密的权利,属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四、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法院开庭进行民事审判,是一种行使国家公权的活动。

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会提出一些证据,法院也可能依职权收集证据。

这些证据可能会涉及个人,包括当事人和案外人的隐私。

于此情形,有关当事人得请求“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人民法院也可主动裁定某些证据不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以保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的隐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多个条文涉及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控告人,检举人不愿公开姓名的,在侦查期间应为其保密;第六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第七十九至八十三条规定,搜查必须有合法手续。

五、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但由于一般性地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这便为司法解释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一般认为,隐私权应当属于人格尊严的一个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再次强调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文中有披露隐私的内容,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这一司法解释在总体上与前述司法解释相仿。

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包括:(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包括非法搜查行为;(2)严重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为;(3)有关专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要求或行业管理法规,泄露业务上知悉的他人隐私而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其他严重侵害隐私权造成受害人人格尊严重大损害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其他法律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律法规中也有从不同角度保护隐私权的规定。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予以特别保护;调整房东与承租人关系的法律法规对承租人的隐私给予保护;有些国家有关计算机与数据的立法对公民的隐私予以保护。

由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所以国家赔偿法中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由于新闻媒介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一些国家的新闻立法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劳动立法应当对工作场所的隐私权保护与限制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此外,法律对医生、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的职业规范也作出特别规定。

来自:金栋法律咨询网-----------------------------什么情况是侵犯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经bmk333查找相关法律资料,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列出供大家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日期:1990-12-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原139条) 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原140条) 161.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16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原141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寻求)人与自然演讲稿

“两个黄鹂鸣翠柳,一行白鹭上青天。

窗含西岭千秋雪,门泊东吴万里船。

”这是唐代大诗人杜甫为我们描绘的一幅大自然与人和谐相处的画卷,这幅画卷是多么美好,多么令人神往

可是,如今在很多地方别说白鹭,就连麻雀的踪影都难以寻觅

听父辈们说,十年前在乡下,麻雀以田地为家,以庄稼为伍,虽然它们也有吃稻谷的劣迹,但它们为消灭四害功不可灭。

不知何时,人们急功近利,为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大量施用农药灭害虫,结果无辜的麻雀身受其害,死的死,逃的逃,从此就很难寻到麻雀的踪影

昔日那种人与鸟共处,鸟声啾啾的的美好景象成为一种记忆

取而代之的是寂寥的田野,及使用农药后带来的种种后遗症

  记得,在课文中我们读到南朝梁代文学家吴均的《与朱元思书》,在这篇文章中作者以简练的笔墨为我们描绘了富春江的水之美:“水皆漂碧,千丈见底,游鱼细石,直视无碍。

急湍甚箭,猛浪若奔。

……”富春江的水是这样令人心旌摇荡,长江的水又何尝不是这样:“春冬之时,则素湍绿潭,回清倒影。

绝谳多生怪柏,悬泉瀑布,飞漱其间”。

星转斗移,如今的长江还是这样靓丽吗

“一江黄水向东流”是当今长江水的真实写照。

在重庆一带,长江的水就是蜡黄蜡黄的,含有大量泥沙。

上海长江入海口的地方,能看到的只是一江浊水。

目前长江的实际排污量,已经远远超过了黄河和淮河。

有些河流的江面,用垃圾池来形容恐怕也不为过。

仅三峡库区的生活垃圾堆存总量就达到了380万吨,工业废物堆存更超过了3000万吨

汛期来临的时候,后果不堪设想

由此可见,以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是多么可怕

七年前的长江洪水泛滥,近年来的沙尘暴,局部地区不断出现的旱灾、水灾、泥石流,无不是大自然向人类发出的一张张黄牌警告。

如果我们还置若罔闻,人类将招致灭顶之灾

还谈什么奔小康,还讲什么生活美好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针对生态遭到严重破坏的种种情形,党中央及时提出了可持性发展的战略方针,果断采取各种措施:封山育林,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绿化荒山,治理污水,推广沼气池,清理河道、江道垃圾,关闭一个个污染严重的生产点。

如:个旧市北郊的某有色金属冶炼业厂,不仅是这个区的“摇钱树”,也是个旧市领导心目中的宝贝。

但因其污染的顽症难以根治,去年,个旧市下了道“死命令”:所有冶炼企业先停产,谁先排污达标准谁先开工。

据红河州环保局部门的报告说,我州仅去年就关闭、勒令停产整顿30多家高能耗、高污染企业,且有十多个此类项目拒之门外,年减少GPD在一亿以上。

这些数据透露出一个信息:我州各级领导干部的发展观念,已从过分追求GPD增长转到了以民为本,可持续发展上。

经过多方面的长期治理,已初见成效:山绿了,水青了,江河之上又重新出现了百舸争流的景象。

昔日被污染的河流、湖泊正在返老还童,找回它们美丽的从前;“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地见牛羊”的美景,正走进人们的视野

由此可见,只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活才能真正美好

让我们像爱护我们生命那样去爱护大自然的一草一木,大自然才会善待我们

  我们想看到到青山绵亘、林壑尤美;我们还想看到高山之上,皆生寒树,负势竟上,互相轩邈;我们还想听到泉水激石,泠泠作响,流水淙淙,清脆悦耳。

多么希望  让我们每个人都投身于环保的行列之中,让我们每个人都成为环保的忠诚卫士,那样,“好鸟相鸣,嘤嘤成韵。

蝉则千转不穷,猿则百叫无绝”的美丽景象,就会重新回到我们的生活中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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