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崇德尚法、德法同行”格言警句
投身转型尽头,够不够军人使命责任清不清
我觉得当然是够了,军人使命责任当然是很清廉的
清朝是什么时候设立南北洋通商事务大臣的
清代的开始主要是理藩院管蒙古、新疆、西藏等地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
皇太极天聪五(1631),漠南东部蒙古诸部先后归顺清朝,同年七月,皇太极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部均设蒙古承政一员,负责处理有关蒙古事务。
崇德元年(1636),漠南蒙古诸部均归顺清朝。
皇太极设立蒙古承政,俗称蒙古衙门,负责处理蒙古事务。
三年改为理藩院。
蒙古衙门初设时,官只二等,有承政三、四员,其余皆为参政。
崇德三年(1638)七月改为承政一员,左右参政各一员,副理事官八员,启心郎一员。
顺治元年(1644)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井扩充机构,增加人员,顺治十八年(1661)八月,复将理藩院升格,使之与中央六部同等,内设录勋司、宾客司、柔远司、理刑司。
康熙四十年 (1701)划柔远为二,曰前司和后司。
乾隆二十二年(1757)改录勋司为典属司,宾客司为王会司,柔远后司为旗籍司,柔远前司仍为柔远司.乾隆二十六年(1761)又增设徕远司,专司四部事务。
理藩院长官只有蒙、满缺,大事则上奏,小事则自行。
理藩院的组织机构大体分为中枢机构、直属机构、附属机构、派出机构。
其中中枢机构包括尚书、侍郎、额外侍郎等,尚书、侍郎可参与清王朝军国大事,掌蒙古、新疆、西藏等地少数民族的行政、立法、军事政令。
直属机构包括旗籍司,王会司、典属司,柔远司、徕远司、理刑司以及司务厅、银库等。
旗籍司承办内札萨克及内属部的疆理、封爵、谱系、会盟、赈济。
王会司承办内札萨克六盟王公、台青、公主,额附等年班、进贡、给奉、燕赉等事,柔远司承办外札萨克蒙古汗、王、台吉、呼图克图喇嘛的年班、进贡、给奉、燕赉等事。
典属司承办外札萨克各游牧疆界、封爵、会盟、驿递,边贸、屯戍并稽游牧内属者。
徕远司承办回部札萨克、伯克岁贡,年班等事。
理刑司承办外藩蒙古及回部的刑罚,制定蒙古律条,审决重大案件。
理藩院的附属机构包括稽察内馆、外馆、木兰围场、喇嘛印务处、则例馆等。
各地均有理藩院的派出机构与司员。
乌兰哈达、三座塔、神木、宁夏等处派驻司员各1人,分驻塔子沟笔贴式1人,主管蒙古人诉讼之事。
察哈尔游牧处理事员外郎16入主管察哈尔民众诉讼之事。
张家口、喜峰口、独石口、余虎口、古北口等处,驻扎司官和笔帖式各1人,主管蒙古邮驿政令。
围场总管1人(康熙四十五年置。
乾隆十四年始隶理藩院,嘉庆七年改热河都统),左、右翼长各1人,章京、骁骑校各8人,主守木兰围场,专司巡察。
同时,清政府在各地特设的将军、都统、大臣协助理藩院派出官员管理蒙古地区的贸易、征税、台站、卡伦、屯田和边防等请项事务。
光绪三十二年(1906),理藩院改为理藩部,但内部组织并无变更。
在巩固清朝对全国少数民族的统治上,理藩院起了重要作用。
辛亥革命后,改名为“蒙藏事务局”。
清后期主要是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也就是一般称得总理衙门,是清朝为了办理洋务和外交事务,于1861年1月20日(清咸丰十年十二月十日)在北京设立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理衙门”、“总署”、“译署”),任命恭亲王奕讥为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首席大臣,它的职责是:办理外交事务,派出驻各国的公使,兼管通商、海关、海防、订购军火,主办同文馆和派遣留学生等项事务,并管辖三口通商大臣(1870年改为北洋通商大臣)和五口通商大商(1866年改为南洋通商大臣)。
又任命大学士桂良、户部侍郎文祥为总理衙门大臣,命崇厚为牛庄、登州、天津三口通商大臣,命钦差大臣江苏巡抚薛焕兼办上海等处通商事务。
总理衙门成为凌驾于六部之上的重要决策机构。
西周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有哪些
西周时期,最经常的立法活动和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传统的“诰”、“命”、“誓”等王命,当时周王颁布的王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誓:即誓词,是周王战前向臣下发布的军令性质的命令。
诰:是指诰诫,是周王对诸候和下级官吏的训示。
例如《康诰》,是周公个定叛乱后,封康叔于殷地来统治当地的商朝遗民。
在康叔就任时,周公发布大法,提出了十分重要的刑法原则和政策,对西周的立法和司法起着指导作用,影响极为深远。
命:即周王告诫群臣,或针对某项具体事务而发布的命令。
它是指导国家活动的重要根据,因此周王多次强调,“勿废联命”。
诸侯的卿大夫在封邑内发布的命令,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除此之外,西周主要的法律形式就是礼与刑。
西周王朝幅员辽阔,一度出现过奴隶制社会的高度经济繁荣。
体现在法律上,就是“周公制礼”和吕侯制刑两大立法事件的出现。
(一)周公制礼“礼”,这个专有名词可能是由于周公制礼才确立的。
所谓周公制礼,并非是周公个人意愿的立法活动,而是以奴隶制宗法等级作为依托,确立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的相互关系,维护其特权的行为规范。
西周开国初期,针对统治形势的需要进行了制礼的工作。
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以前的习惯法为基础,特别是关于精神和原则方面,同时吸收夏商两代礼仪制度中的有用部分,经过整理制定了有关国家制度,调整社会关系以及生活规范的礼典。
包括政治、经济、伦理、婚姻、习俗等各个方面,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多种法律内容。
它的实质,既是确认周代国家政权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制度,又是进一步运用法律手段巩固宗法制度和国家政权合二为一的具体保障,因此影响十分深远。
经过制礼,西周奴隶制国家的法律才逐渐趋向完备,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因此,周礼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吕刑西周到了穆王时,国家财政出现危机,周穆王命司寇吕候进行法律改革,制定吕刑,“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可见吕候受命制定的是赎刑,而不是一般的刑罚。
吕侯制刑,是西周政权的一次法律改革,它通过制五刑进一步阐明了古代法学理论的渊源,使国法与宗法的统一达到理想的境界,为后来封建法典的制定作了先导。
吕候制刑的历史背景,除了为搜刮民财之外,当时狱政的腐败、也是促使制刑的中要原因。
因为典狱官吏贪赃枉法现象严重,不如干脆制定赎刑,还可以把收入归公。
从《尚书·吕刑》的记载来看,吕刑所确定的照刑原则以及其他刑事政策,反映了当时的时代特点,也说明当时奴隶制立法趋于成熟。
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周初“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强调国家司法从选择司派官到具体执法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德。
但是吕候制定的《吕刑》并不是成文法典,它只是一次法制改革。
封建时代之所以对周公制礼和吕候制刑津津乐道,其价值就在于它为封建国家制定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确立了一个“千古遵循”的法则。
另外,与周朝法律不冲突的南朝习惯法,还在殷商人集中的地区准许适用,称之为“殷彝”。
此外遗训作为先王遗留下来的遗制,必须遵循。
在国家治理中,如何协调法律与道德的各自功能
(1)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这条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2)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
要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
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
(3)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
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
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
要坚持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
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
(4)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
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
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
要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
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
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5)要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
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道德要得到遵守,必须提高全体人民道德素质。
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使人们发自内心信仰和崇敬宪法法律;同时要加强道德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升全社会思想道德素质。
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良好风尚的维护者。
(6)要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
领导干部既应该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也应该做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
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
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是干部成长成才的重要因素。
领导干部要努力成为全社会的道德楷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