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听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法学家江平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是我的问题:
你的两个例子答案都是无效的,约定大于法定只在法律的任意性规定范围里适用,对于强制性规定,正如你举的例子,自然当事人是没有选择余地的
著名法学家江平认为:“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发展,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1.史尚宽先生是民国时期的著名的法学家,不仅从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担任了民国时期的立法委员、考选部部长等职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余复从事著述,涉猎的领域广泛,几乎包含了法学的大部分领域,其中主要有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和劳动法等。
2.肖蔚云先生是中国著名法学家,1927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留校任教。
曾留学苏联4年。
先后担任香港、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是北京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3.商秧,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法学家之一,同时他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功臣之一。
4.张释之(生卒年不详),字季,汉南阳郡堵阳(今南阳市方城县)人。
西汉廷尉,中国历史上著名法学家。
公元前179年,被选为骑郎,后成为协助皇帝处理司法事务的最高审判官。
他处理案件深究事理,不枉不纵,不偏不倚,敢于用法律去限制包括皇权在内的一切特权,提出了“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
5.韩 非: 河南新郑人,战国后期著名的法学家、思想家、散文家,法家的集大成者。
中国现代著名法学家法学理论 张文显 朱苏力 贺卫方 葛洪义 舒国滢 沈宗灵 孙笑侠 卓泽渊 李步云 刘作翔 付子堂 孙国华 信春鹰 郭道晖 郝铁川 吕世伦 石泰峰 王晨光 朱景文 李林 李龙 刘瀚 谢晖 法律史 曾宪义 张晋藩 武树臣 何勤华 陈盛清 范忠信 邱远猷 吴建璠 杨一凡 杨永华 俞荣根 韩延龙 怀效锋 霍存福 刘海年 倪正茂 高恒 蒲坚 朱勇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周 叶中 许 崇德 韩 大元 胡 建淼 胡 锦 光 江 必新 姜 明安 罗 豪才 马 怀德 陈 云生 方 世荣 张 庆福 张 树义 莫 纪宏 浦 增元 童 之伟 王 名扬 王 叔文 吴 家麟 肖 蔚云 杨 海坤 袁 曙宏 张 光博 朱 维究 刑法学 高铭暄 马克昌 赵秉志 张明楷 陈明华 陈兴良 曹子丹 储槐植 顾肖荣 何秉松 梁华仁 罗大华 欧阳涛 曲新久 阮齐林 苏惠渔 康树华 张智辉 周道鸾 卢建平 王作富 何鹏 姜伟 孙谦 民商法学 江平 梁慧星 吴汉东 王利明 孙宪忠 王卫国 赵旭东 郑成思 魏振瀛 崔建远 刘春田 刘凯湘 石少侠 司玉琢 覃有土 顾功耘 郭明瑞 龙翼飞 吴焕宁 夏吟兰 徐学鹿 杨大文 杨立新 杨振山 马俊驹 沈四宝 巫昌祯 关怀 范健 尹田 诉讼法学 江伟 陈光中 徐静村 樊崇义 龙宗智 陈瑞华 陈卫东 卞建林 陈桂明 顾培东 景汉朝 刘家兴 沈达明 宋英辉 谭世贵 汤维建 田平安 汪建成 王国枢 王亚新 杨荣馨 张卫平 周国均 左卫民 谭兵 李浩 常怡 严端 崔敏经济法学 杨紫烜 李昌麒 刘隆亨 刘文华 漆多俊 邵建东 史际春 徐杰 张守文 种明钊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吕忠梅 国际法学 韩德培 曾令良 梁西 余劲松 陈安 董立坤 龚韧刃 黄进 李双元 刘楠来 饶戈平 芮沐 张乃根 周忠海 军 事法学丛文胜 顾德欣 李昂 图 们 张建田
我国著名的法学家都有谁?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1.史尚宽先生是时期的著名的法学家,从事了中国历史上部民法典的起草,了民国时期的立法委员、考选部部长等职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余复从事著述,涉猎的领域广泛,几乎包含了法学的大部分领域,其中主要有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和劳动法等。
2.肖蔚云先生是中国著名法学家,1927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留校任教。
曾留学苏联4年。
先后担任香港、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是北京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3.商秧,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法学家之一,同时他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功臣之一。
4.张释之(生卒年不详),字季,汉南阳郡堵阳(今南阳市方城县)人。
西汉廷尉,中国历史上著名法学家。
公元前179年,被选为骑郎,后成为协助皇帝处理司法事务的最高审判官。
他处理案件深究事理,不枉不纵,不偏不倚,敢于用法律去限制包括皇权在内的一切特权,提出了“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
5.韩非: 河南新郑人,战国后期著名的法学家、思想家、散文家,法家的集大成者。
中国现代著名法学家 法学理论 张文显 朱苏力 贺卫方 葛洪义 舒国滢 沈宗灵 孙笑侠 卓泽渊 李步云 刘作翔 付子堂 孙国华 信春鹰 郭道晖 郝铁川 吕世伦 石泰峰 王晨光 朱景文 李林 李龙 刘瀚 谢晖 法律史 曾宪义 张晋藩 武树臣 何勤华 陈盛清 范忠信 邱远猷 吴建璠 杨一凡 杨永华 俞荣根 韩延龙 怀效锋 霍存福 刘海年 倪正茂 高恒 蒲坚 朱勇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周 叶中 许 崇德 韩 大元 胡 建淼 胡锦光江 必新 姜 明安 罗 豪才 马 怀德 陈 云生 方 世荣 张 庆福 张 树义 莫 纪宏 浦 增元 童 之伟 王 名扬 王 叔文 吴 家麟 肖 蔚云 杨 海坤 袁 曙宏 张 光博 朱 维究 刑法学 高铭暄 马克昌 赵秉志 张明楷 陈明华 陈兴良 曹子丹 储槐植 顾肖荣 何秉松 梁华仁 罗大华 欧阳涛 曲新久 阮齐林 苏惠渔 康树华 张智辉 周道鸾 卢建平 王作富 何鹏 姜伟 孙谦 民商法学 江平 梁慧星 吴汉东 王利明 孙宪忠 王卫国 赵旭东 郑成思 魏振瀛 崔建远 刘春田 刘凯湘 石少侠 司玉琢 覃有土 顾功耘 郭明瑞 龙翼飞 吴焕宁 夏吟兰 徐学鹿 杨大文 杨立新 杨振山 马俊驹 沈四宝 巫昌祯 关怀 范健 尹田 诉讼法学 江伟 陈光中 徐静村 樊崇义 龙宗智 陈瑞华 陈卫东 卞建林 陈桂明 顾培东 景汉朝 刘家兴 沈达明 宋英辉 谭世贵 汤维建 田平安 汪建成 王国枢 王亚新 杨荣馨 张卫平 周国均 左卫民 谭兵 李浩 常怡 严端 崔敏 经济法学 杨紫烜 李昌麒 刘隆亨 刘文华 漆多俊 邵建东 史际春 徐杰 张守文 种明钊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吕忠梅 国际法学 韩德培 曾令良 梁西 余劲松 陈安 董立坤 龚韧刃 黄进 李双元 刘楠来 饶戈平 芮沐 张乃根 周忠海 军 事法学 丛文胜 顾德欣 李昂 图们 张建田
民法四先生是那四个?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江平国人学佟柔教授、中国社会科王家福教授、北京大振瀛教授,被法学界尊称为“民法四先生”。
简单介绍一下: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江平,中国著名法学家,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宁波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
1948年至1949年就读于燕京大学新闻系。
1951年入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回国进入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任教。
1983年至1990年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
是七届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1988年至1992年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2001年10月12日,被授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称号。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
江平教授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并被收入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
主要著作有:《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编委、民法学科主编);《罗马法教程》(合著)《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独著);《民法教程》(合著);《公司法教程》(《新编公司法教程》)(主编、合著);《法人制度研究》(主编、合著);《中国采矿研究》(主编),《中国司法大辞典》(主编);《商法全书》(主编);《证券实务大全》(主编);《商法案例评析》(主编);《沉浮与枯荣》(江平口述,陈夏红整理)等。
中国人民大学佟柔教授,(1921.6. - 1990.9.),满族,辽宁北镇人,中共党员。
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
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中国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第二届常务理事。
主编《民法原理》、《继承法教程》,合编《民法概论》。
国内法学界,尤其民法学界,公认佟柔教授是新中国民法的开创者、民法理论的奠基人,是民法学的带头人,称赞他是中国民法的权威、“泰斗”。
日本有的法学家誉其为“中国民法之父”,美国有的法学家称他是“中国民法先生”。
主要著作有:《民法通则简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出版);《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民法学》(副主编之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若干民法问题》;《论国家所有权》;《中国民法讲义》(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等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王家福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原所长、研究员。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法学教材编写课题组编委会委员,男,1931年2月生于四川省南充市。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曾任第八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审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顾问。
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民法学会名誉会长、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
主要著作:.《经济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合著);《专利法基础》(合著);《中国专利法》(合著);《合同法》(合著);《现代中国涉外经济贸易法》(合著);《现代中国民法论》(主编);《民法学债权》(主编);《中国土地法理论与实践》(合著);《经济法诸论》(合著);《经济法要义》(主编);《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法律制度研究》(主编);《物权法中海域物权的立法安排》等等。
北京大学魏振瀛教授1933年生,河北威县人。
1950年即参加工作,1960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后留校任教。
曾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成功者研究会高级顾问、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暨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文科分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律系系主任、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董事会董事、国家教育委员会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长期从事民商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兼任法律顾问和律师工作。
2000年11月离休。
主要著作:《民法》(主编)、《民商法原理与实务》、《疑难合同案例研究》、《市场经济与法律》;《民法原理》(合著)等等。
律师警句、格言
1.律师这个职业是一个高尚的职业,这个职业在促进社会进步和维护法律秩序方面,有着良好的传统和远大的前程。
律师作为国家进步的先锋,总是热情地捍卫人类的自由和法律的统治。
对于那些有着敏锐才智、具有从事艰苦工作能力和抱负的年轻人来说,律师这个职业有着无限宽广的前景。
这个职业给他们提供一个机会,使他们能够在正确地执行正义与维护法律准则方面发挥他们的作用 --B·马利克 2.律师这个职业是一个伟大的职业,为了完成这一职业的责任,这一职业的每个成员都必须忘我地投身于他的职责。
律师是有才能者的伟大职业,无论环境的荣衰,还是命运的变迁,都不能阻止这些有才能者前进的步伐。
从事这一职业需要具有渊博的知识、很高的精神能力和广泛的文化。
--基舒·普拉萨德 3.我要对年轻的律师提几句忠告:你可以热血沸腾、激情满腔,但这种激情都要由理性来支配;你应当保持你的独立性的不妥协性,但要有节制,不失礼仪上的谦恭;不要束缚你奔放的情感,但要防止显得虚伪--戈帕尔吉·梅罗特拉 4.一个真正伟大、优秀和成功的律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他必须掌握法律知识,并且是人类行为方面的专家,他必须是口才流利的演说家,机制的策略家、优秀的指挥官,一个多才多艺的人,他必须对人类生活的各方面具有广泛知识;他必须对人和人的行为方式有一种内在的知识。
--D·N·辛哈 5.我们要让法律成为这个国家的政治信仰--林肯 6.一个在未被定罪之前,都是无辜的。
我恨罪恶,但我从不恨罪人 --丹诺 7.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 8.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
--刘桂明 9.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
律师有三种境界:第一个境界是有高度责任心,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第二个境界是有社会良心,为弱势群体、为权利被践踏的人伸张正义;第三个境界是有历史使命感,敢于为中国的法治与宪政,挑战权威、挑战体制—江平 10.律师要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四者统一于科学的使命和职业良心与社会正义之中。
即使只能做一个花瓶,我也要在里面插一枝含露带刺的玫瑰。
--张思之 11.让所有的辩护都通往正义。
--许兰亭 12.律师要始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
--周永康 13.你戴着荆棘的皇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
律师,神圣之门、又是。
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
你的格言:在,惟有客观事实才有最高的权威。
--胡乔木 14.律师之门,是神圣之门,是正义之门。
--于宁 15.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
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田文昌 16.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天时间也建不起法治的罗马城。
地位与权力终究要用自己的努力来换取。
困境面前,律师要自强不息,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路。
--巩沙 17.律者,“法令”、“约束”也;师者,技长者,“传道授业解惑也”。
两字合成为“律师”,即表明:律师乃律己之榜样,律师以擅法为专长,严肃而神圣乃律师职业之道。
--栾少湖 18.法治社会的律师应该是公民私权利的忠实代表,是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是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
律师的执业权利与地位,是一个社会民主法治进程和人权保障最灵敏的晴雨表。
--吕良彪19.没有小案子,只有小律师。
失败的教训往往比成功的经验更重要。
--钱列阳20.做有思想的律师,让法治成为信仰。
中国律师应有自己的思想,自己的信仰,自己的团队,自己的力量。
--刘辉21.律师别拿自己太当回事,也不要拿自己不当回事。
-陆咏歌 22.屡战屡败,屡败屡战。
--翟建 23.律师是个良心活。
--段建国24.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上帝想让谁灭亡,首先让他疯狂。
感恩、敬畏、诚信、睿智、善良、学习、责任、自律。
律师挣人家钱都是乘人之危,人家摊事才找你,所以要讲良心,服好务。
--岳成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克) ●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威
厄尔) ●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奥维德) ●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时(威
皮物特) ●法律被抹杀便产生专制独裁(英国) ●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爱献生)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爱献生) ●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 ●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托
伍
威尔逊) ●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高尔斯华绥) ●不健全的法律统治时间不会长(英国) ●法律是朝三暮四的(欧洲) ●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罗伯顿) ●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马克罗维乌斯) ●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塞约翰逊) ●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弗洛里奥) ●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弥尔顿) ●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朱尼厄斯) ●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杰弗逊) ●被败坏的道德践踏了的法律还有何意义
(贺拉斯) ●当友爱蔚然成风的时候,法律也就可以告废除了——(亨布林克洛) ●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却往往应允(威索林) ●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英国) ●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托富勒) ●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间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爱科克) ●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身就是讲道理……法律,也——即明示道理(爱科克) ●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定颓败(塞内加) ●一个国家的绝对公理,是受着这个国家的完美的理智法律启发——的(乔特)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宋苏辙) ●以法服人,其外若密,以德实疏;以德结人,其外虽疏,其中——实密(宋吕苏辙) ●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希腊) ●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弗劳德) ●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 ●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为自己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己关在里面(博莱索) ●不体现民意的法律是绝对行不通的(埃哈伯德) ●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个的法(西塞罗) ●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 ●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李维) ●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 ●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法律地在暴力面前是没有发言权的(西塞罗) ●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马略) ●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 ●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
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 富勒) ●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西塞罗) ●是法平等,无有高下 ● ●谁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谁也都不应该受法律的欺凌,当我们要求人们遵守法律时,无需征得他们的同意(西罗斯福) ●法律在你之上,你切不可愈越(托富勒) ●人人皆受制于法律(比克斯塔夫) ●制定法律的人首先触犯法律,这样的法律还有什么意义——(贝蒂)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王子不在法律之上,而法律却在王子之上(小普林尼) ●法看谁犯,事看谁干 ●任何势力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西塞罗) ●权力和纲纪是不能同存共荣的(恺撒) ●法律的专横是不共戴天的仇敌(伯克) ●法律如果推不开特权的门,也一定跨不进人民的心 ●人们最看重的是特权,哪怕是主持葬礼特权——(詹拉洛威尔) ●法律就像蜘蛛网,只捕捉入网中的小者,而遇到富者和强者就只好听任其把网子扯得粉碎(阿纳卡西斯) ●网儿撒出去,并不是为了捕捉危害我们的鹰和鸢,而是为了抓那些丝毫不妨碍我们的无辜小鸟(忒壬斯) ●法律总是蹂躏赤贫者,而阔人们总是支配法律(哥尔斯密) ●裁决总宣布乌鸦无罪,却判鸽子有罪(玉外纳) ●当权者的观点就是最有力的法律(爱科克) ●最高法院追随当政者(美国) ●君主乃至高无上的法() ●大贼脱身法,小贼被吊死(英国) ●法律对不够处罚条件的对象是无能为力的(托富勒) ●再严厉的法律也不能使浪子回头,挥霍者节俭,酒鬼清醒——(塞斯迈尔斯) ●任何法律都有漏洞,就看你能不能找到(法国) ●法律可以揭露罪恶,却不能消除罪恶(弥尔顿) ●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美国废奴运动领袖 菲力普斯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英国政治家伯克 E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 达雷尔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国作家伏尔泰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英国小说家狄更斯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美国作家 马克 吐温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英国作家 瓦谢尔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国作家丁尼生 ●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英国诗人 申斯通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剧作家 ●为真理而斗争是人生最大的乐趣——布鲁诺(意大利) ●最快乐的事莫过于无拘无束。
——培根(英国) ●人生的价值,并不是用时间,而是用深度去衡量的。
—— 列夫 托尔斯泰 ●芸芸众生,孰不爱生
爱生之极,进而爱群。
—— 秋瑾 ●生活就是战斗。
—— 柯罗连科 ●先相信你自己,然后别人才会相信你。
—— 屠格涅夫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 孔丘 ●不戚戚于贫*,不汲汲于富贵。
—— 陶渊明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美国总统杰斐逊 ) ●美国人生活中最显著而又有益的事情莫过于对法律的广泛研究了。
(法国法官托克维尔)惩罚是对正义 的伸张。
(英国 奥古斯丁) ●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
(美国作家 马克
吐温)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英国作家柯南
道尔爵士 A) ●在个人自己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美国作家马克
吐温)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国法学家 波洛克&nb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国作家 丁尼生 A) ●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英国诗人申斯通 W)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剧作家 )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总统 威尔逊 W)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 好的秩序。
( 古希腊哲学家 )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 哥尔德斯密斯 ) ●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古希腊哲学家) ●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我们必须坚定地拒绝遵守。
我们应该坚定地遵守忽视神灵法的规章制度,因为规章制度赋予我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我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因为如果我们采用神灵法的话,他会将我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
(美国作家马克 吐温)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美国废奴运动领袖菲力普斯W)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英国政治家伯克E)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达雷尔L)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国作家伏尔泰)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英国小说家狄更斯)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美国作家马克
吐温)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英国作家瓦谢尔)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国作家丁尼生) ●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英国诗人申斯通)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剧作家)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总统威尔逊)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 ●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古希腊哲学家)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美国总统杰斐逊) ●美国人生活中最显著而又有益的事情莫过于对法律的广泛研究了。
(法国法官托克维尔)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英国奥古斯丁) ●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
(美国作家马克 吐温)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英国作家柯南道尔爵士) ●在个人自己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美国作家马克吐温)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国法学家波洛克) ●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我们必须坚定地拒绝遵守。
我们应该坚定地遵守忽视神灵法的规章制度,因为规章制度赋予我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我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因为如果我们采用神灵法的话,他会将我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
(美国作家马克
吐温)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美国废奴运动领袖 菲力普斯 )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 达雷尔 )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英国小说家 狄更斯 )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美国作家马克 吐温)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英国作家 瓦谢尔 )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国作家 丁尼生 ) ●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英国诗人申斯通 )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剧作家 索福克勒斯)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总统 威尔逊 W)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 好的秩序。
( 古希腊哲学家 亚里士多德) ●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美国总统 杰斐逊) ●美国人生活中最显著而又有益的事情莫过于对法律的广泛研究了。
(法国法官托克维尔 )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英国 奥古斯丁) ●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
(美国作家 马克 吐温)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英国作家柯南 道尔爵士 A) ●在个人自己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美国作家马克 吐温)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国法学家 波洛克 F)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总统 威尔逊 W)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 好的秩序。
( 古希腊哲学家 亚里士多德)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 哥尔德斯密斯 ) ●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美国总统 杰斐逊) ●美国人生活中最显著而又有益的事情莫过于对法律的广泛研究了。
(法国法官托克维尔 ) ●惩罚是对正义 的伸张。
(英国 奥古斯丁) ●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
(美国作家 马克 吐温) ●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英国作家 柯南道尔爵士 ) ●在个人自己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美国作家马克 吐温)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总统 威尔逊 W)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 好的秩序。
( 古希腊哲学家 亚里士多德)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 哥尔德斯密斯 ) ●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美国总统 杰斐逊) ●美国人生活中最显著而又有益的事情莫过于对法律的广泛研究了。
(法国法官托克维尔 ) ●惩罚是对正义 的伸张。
(英国 奥古斯丁) ●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
(美国作家 马克 吐温)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英国作家柯南 道尔爵士 ) ●在个人自己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美国作家马克 吐温)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国法学家 波洛克 )●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我们必须坚定地拒绝遵守。
我们应该坚定地遵守忽视神灵法的规章制度,●因为规章制度赋予我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我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因为如果我们采用神灵法的话,他会将我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
(美国作家马克 吐温) 参考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