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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演讲稿

时间:2018-11-05 09:09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题班会演讲稿)

原文链接: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就是新刑法规定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适用法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无疑是一个重要准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这一原则并非易事,它比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更为艰难,在现阶段,还存在适用刑法不平等的现象,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确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历史回眸新中国从几千年的封建浓雾里走出,在这一漫长的“人治”里程中,君臣之道、三纲五常、受命于天、君命重于一切等已经成为人们的生活准则。

与黄炎培沉重地谈到用“民主”来改变中国“人亡政息”的周期律时,许许多多的人们还不知道“民主”是什么,事实上,民主就是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意味着法治,与“专制”对立。

我国在1954年实现了立法上的平等,确立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制原则,1954年宪法的诞生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起了巨大的作用,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从1957年下半年起,随着反右斗争的扩大化,直到发展到“文化大革命”,林彪、“四人帮”乱党乱政,使得1954年宪法还没有完成其历史使命时,就结束了生命,一部有着严重错误和缺陷的1975年宪法在制乱者的操纵下颁布了。

这次立宪,可以说是中国立宪史上的一次大倒退,它取消了1954年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反映了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轻视。

1976年粉碎了“四人帮”结束了长达10年的“文化大革命”,我国进人了社会主义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

1978年3月5日,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

由于当时一些理论上和政治上的是非还没有搞清,对极左路线的危害及其批判还不够深人,特别是作为极左路线产物的“文化大革命”还未遭到全盘否定,因而“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仍未在宪法中得到肯定和恢复。

因此,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已势在必行。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1982年宪法。

重新确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要求任何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1978年刑法由于立法的原因,没有明确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

1997年修订并颁布的新刑法把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并在总则里明文规定出来,是有其自身的特殊内涵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体现从一般法理上讲,刑法面前人人平等,首先是立法上的平等,没有立法上的平等。

司法平等就根本没有存在的前提。

首先,就我国刑法而言,总则第四条明文规定:“对任何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从这一规定的精神来看,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所追求的不是多数人或绝大多数人在刑法面前的平等,而是要求一切人、任何人在刑法面前的平等。

我国宪法第几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

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法,可划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宪法是高于其它法律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最基本的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

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

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可划分为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商法、国际法等)和普通法律(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规范的总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以“自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平,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核心,写一篇以小见大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

其定义为: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

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尽管世界各民主政体间存在细微差异,但民主政府有着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则和运作方式。

民主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

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

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

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

民主国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并且理解,地方政府必须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

民主政府知道其首要职能是保护言论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保护人们组织和充份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

民主国家定期举行全体公民参与的自由和公正的选举。

民主国家的选举不会成为独裁者或单一政党的门面装饰,而是争取人民支持的真正角逐。

民主使政府遵循法治,确保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

民主体制多种多样,反映着每个国家各自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特点。

决定民主体制的是其基本原则,而不是某种特定形式。

在民主国家,公民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参与政治体制的责任,而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也正是通过这一体制得到保护。

民主社会奉行容忍、合作和妥协的价值观念。

民主国家认识到,达成共识需要妥协,而且时常无法达成共识。

用圣雄甘地(Mahatma Gandhi)的话说:不宽容本身就是一种暴力,是妨碍真正民主精神发展的障碍。

普法演讲稿

清正廉洁演讲稿  篇1:  清正廉洁演讲稿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这天我讲话的题目是《提高法律意识,做遵纪守法的小学生》。

今年四月是法律法规宣传月,宣传主题是集中推进“法律进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法律和道德、纪律一样,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才确保了我们生活在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中,才使我们的权利得以保障。

也正是由于有了纪律的约束,作为学生,才能在优美的校园中,享受到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

  众所周知,“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些古语很好地说明了秩序的重要性。

我们都知道,如果缺乏明确的规章制度,生活中就十分容易产生混乱,而有令不行、有章不循,按个人意愿行事则会造成无序的浪费,甚至更为严重的结果。

由于一些人对法律、规则的漠视,无视道德的谴责,导致了一些不良现象随处可见。

小到闯红灯、轧黄线、随地吐痰、乱丢垃圾,大到随意违约、坑蒙拐骗、行贿受贿。

法律是我们生活中维护权利的有效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

自由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

世上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

因此,同学们,我们要端正思想,更新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从我做起,从此刻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同时向同学们提出以下要求。

  一、遵守校规校纪,不带危险工具进入校园,不沉迷于网络游戏等危害身心健康、消耗家长钱财和影响学习的行为。

  二、强化自尊、自律、自强、自爱的意识。

爱惜父母的劳动成果,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做到勤俭节约,不吃零食,不浪费。

(书村网mcqyy)  三、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不乱抛乱扔,不损坏公物。

  四、穿着上不追求时髦,打扮上不标新立异,进入校园要穿校服。

  五、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潜质。

不该做的事情不做,杜绝一切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愿我们共同举起法律的盾牌,珍惜大好时光,把主要精力用在学习、锻炼身体和从事健康、礼貌的活动上,遵纪守法,珍爱自己的前途,珍惜和-谐相处的环境,从小做起,防微杜渐,发奋做一个品德高尚、意志坚强、勤奋好学的青少年,共同建立我们美丽礼貌的一小校园。

清正廉洁演讲稿2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下午好

  我演讲的题目是:廉洁修身。

  古语有云;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廉洁修身乃齐家之始,治国之源,平天下之基。

  从古至今,有多少清正廉洁、务实为民的清官廉吏受到百姓的崇敬与爱戴,他们的形象深入人心,他们的故事久久传颂。

人民公仆孔繁森,任长霞的事迹震撼人心,影响甚广。

是的,无论历史如何变迁,无论时代怎样发展,廉洁清正永远是时代的呼唤,勤政廉政永远是人民的期盼。

  在生活中,我们要像周总理那样艰苦朴素。

在学习上,我们要向张海迪那样拼搏进取。

  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

学生肩负着民族和祖国的未来,任重而道远,我们要求学生学习、学习、在学习。

用成绩来回报老师辛勤的耕耘,用所学的知识为社会创造财富。

  人生有诚信才更加灿烂,世界有了诚信才更加精彩。

同学们,为了创造和谐的完美明天,让我们从此刻做起,让敬廉崇洁、诚信守法的清风永远飘荡在我们心中,永远飘扬在我们校园的上空吧

  篇3:  清正廉洁演讲稿  古往今来,要使社会秩序安定,风俗淳美,无非有两种办法,一是法律约束,即法治;一是道德约束,即德治。

法治也有两条,一是要人人知法,二是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两条毋庸解释,倘若有一条做不到,法律约束就要打折扣,乃至失效。

  譬如中国法治中的一隅:禁止随地吐痰,罚五角人民币,当然大家都不在乎,新加坡则不一样,吐不吐,请君自便。

吐了,即罚50元,或拘禁数天,自然这不良风气便乖乖禁绝了。

  法制和职责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

遵纪守法,就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守有关纪律,依法办事,以及恪守法律规范的行为。

遵纪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职责和道德义务。

它既是每一位公民务必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

  在我看来,法律就好比电力。

在层层胶衣的包裹下,它似乎如此温驯,但是当你一旦冲破它的底线时,才真正感受到它巨大的威力。

因此“遵纪”,主要是规范与和谐公民与国家的关联。

  但往往遵纪还不够,如若要人人做到诚信,官官做到清廉还需“慎独”。

何为慎独?所谓慎独,就是在无人监督的状况下,仍能坚持自己的道德信念,把住自己的道德底线,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觉地遵纪守法,自觉地按照必须的规范、准则和要求去做。

“慎独”,是一个人道德修养的崇高境界,是我们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工作任务所务必遵循的道德要求。

我们每一位社会公民都务必朝着这个方向发奋。

  那么,我们要怎样更好地运用“遵纪慎独”这一指标促进落实工作呢?其实不难,关键在两点。

  (1)遵纪慎独的关键,是要有高度的自觉性‘从“隐”处下功夫。

  (2)坚持慎独自律,还要从“微”处下功夫。

  为何要强调着个“微”字呢?“慎独”与“慎微”是密不可分的。

古人云:“轻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

此语出自汉?陈宠《清盗源疏》:“臣闻轻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故堤溃蚁孔,气泄针芒,是以明者慎微,智者识几”。

意思是说严重的事是以轻微的事为开端的,比喻忽视小处会酿成大祸,做大事的前提事做好小事,认真对待和完成最简单、最可行的事情。

在现实工作中,一些人不能有效的落实工作任务,不能落实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其根本就是从小事上放纵自己开始的。

我们,承载了中国未来蓝图的规划。

作为社会的未来主人翁,我要学会慎微,就要注意自己行为中的每一个细小环节,“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  以“遵纪慎独”为荣,做到“诚信和清廉”,突出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公民的公德要求,这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对于反腐倡廉,对于我国公民把持自我到得底线,对于我国公民提高遵纪守法的道德素养,具有重大指导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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