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受教育权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国人民代会第四次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如何做好基层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工作发言稿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 《沈阳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细则》经市政府法制备案审查同意(沈政法备字2010年第00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一月五日 沈阳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有序地行使民主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有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依法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八条 为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依法有序的顺利开展,其选举工作应当在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依法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九条 区、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开展选举试点,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五)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法,依法履行职责; (六)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控告和受理村民来信来访,依法查处和纠正选举违法现象; (七)设计、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和选民证、选举用的各种文书、统计报表等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本辖区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核发当选证书; (九)组织检查验收,交流选举经验,拟定撰写选举总结,进行评比表彰; (十)承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七人或者九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当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一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从有原则性,事认真,有一定组织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村民中推选产生。
其中担任村领导职务的不得超过半数。
投票结果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两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摸底; (二)宣传并组织选民学习有关村委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制定选举实施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五)组织推选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 (六)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委托投票,公布选民名单; (七)组织选民直接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宣传介绍候选人,组织候选人发表竞职演讲; (八)提名和培训监票人、计票人; (九)确定选举日期、投票方法和选举地点,委托投票手续; (十)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十一)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举申诉; (十二)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选举中出现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须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现缺额需要补充的,应当再次推选。
第十五条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间内完成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时止。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行使职责至本年度结束之前;超过本年度的应当重新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六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第十七条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的范围一般应以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前选举登记的选民为基数。
户籍不在本村,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登记: (一)在配偶所在地的村居住的; (二)转为非农业人口后仍在本村居住,且履行村民义务的;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其他能够对本村发展作出贡献的。
依前款规定在申请时,属于村民的,应当出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在户籍所在地登记的证明。
依前款规定在申请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不予登记,但在村民会议被推选为候选人时,应当确认村民会议的决定合法有效。
第十八条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一年以上,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计人本次选举的选民人数。
第十九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之前公布。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日的四日之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解释或者调整。
选举日起不再受理对选民名单的异议咨询。
第二十条 选举日期确定后,推迟选举的,在推迟时间内取得选民资格的村民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从奉公守法、廉洁正派,事公道,带头履行村民义务,热心为村民服务的村民中推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自觉接受乡、镇(街)党委的领导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 (二)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致富技能,能够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三)热心为群众服务,勇于创新、甘于奉献,扎扎实实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公道正派,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五)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村民委员会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第二十三条 每一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并不得委托他人提名候选人。
每一选民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候选人的,提名无效。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在村民会议上以投票形式提名,按得票多少确定,并当场公布。
第二十五条 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候选人职务的,本人可以提出书面报告,确定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
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按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
第二十六条 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在公布选举日公告发布之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候选人的,应当辞去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填写《候选人公正竞选行为规范承诺书》并公示。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额出现缺额的,从提名结果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如遇有票数相等的情况,由村民会议投票决定。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九条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之前,由原村民委员会组织推选产生新一届村民代表,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
因故不能按期进行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重新确定选举日期,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一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一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提倡采取无候选人方式一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十二条 同一选票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选举无效。
第三十三条 选票经检验,可区分为整张有效选票、整张无效选票、整张弃权选票、局部有效选票、局部无效选票。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同一张选票或者无候选人方式投票选举在计算选票时可采取上票下移的法,将同一候选人在上级职务的得票数统计在下一级职务得票数内的方式计票。
但不得采取下票上移的法计票。
采取上票下移的法须在村选举方案中明确提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五条 提倡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投票前进行演讲,介绍治村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演讲可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利用广播的形式进行。
演讲稿须经村选举委员会审核把关,演讲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诋毁、侮辱他人。
第三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时,应当召开村民选举大会。
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同时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票站。
投票站设立秘密写票处。
不便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在流动投票箱投票。
是否使用流动投票箱应当严格掌握。
使用流动投票箱的对象和人数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
每个投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
第三十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监票人、计票人,并经选举大会通过。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或者投弃权票,还可以另选他人。
任何人不得干扰、影响选民填写选票。
第三十九条 选民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四十条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须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共同到选举委员会,委托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选民委托投票证,注明被委托人姓名和委托理由,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后,委托选举有效。
被委托人必须是候选人以外的选民。
投票时凭委托证和委托人的选民证,领票、写票、投票。
第四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所有投票箱于当日集中到中心会场,并当众开箱。
由监票人、计票人认真核对选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算票数,当场宣布计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相等票数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
任何组织或者任何个人均不得另行确定候选人。
第四十三条 经过两次投票,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时,当选人数已经达到三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
主任暂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当选的副主任或者委员中确定一人临时组织工作,在一年内进行补选。
第四十四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在选票上填写与选举无关的文字、图画及其他符号的为无效票。
第四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选票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保管期限至下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
第四十六条 新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在选举结束后的十日内完成村民委员会印鉴交接、工作交接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分工。
第四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应当做好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工作,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竞职承诺的监督。
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四十八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
村民委员会接到罢免要求后,应当对村民联名名单和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的三十日之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多数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拒不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在表决罢免要求时,被要求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提出申辩意见。
第四十九条 参加投票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的有选举权的村民的确定,应当依据选举村民委员会时确定的选民范围进行增减。
第五十条 经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未获得通过的,自表决之日起六个月内,村民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第五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一个月以上未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且未说明理由,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应视为自动辞职。
第五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充的,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选举程序在三十日内组织补选。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 (三)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由查处机关宣布当选无效。
其处罚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结束。
第五十五条 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调查核实。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后的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予以制止,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法定程序调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指定、委派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沈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民族团结演讲稿范文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只有精诚团结,才能自立于世界,才能谋求进步和发展。
特别是我们这些作为新世纪的接班人的青少年更应该学会团结,这样才能立足社会。
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作为炎黄子孙义不容辞的责任。
,,团结合作价更高 ,,团结就是力量,在各方面都需要团结。
我们的大家庭更需要团结,以绽放出更加询丽的光彩,我们的国家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56个民族的共同奋斗创造了中华民族的辉煌历史和璀璨文明。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情,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中央和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宗教工作,贯彻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为指导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以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建立“平等、团结、互助、进步”的新型民族关系。
在加强民族团结、搞好民族工作的实践中,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总结出一套成功经验,那就是加强对各族干部群众进行民族团结教育,开展群众性的民族团结创建活动,使民族团结的思想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1982年,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隆重召开新疆首次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发出了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把加强民族团结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的倡议,将每年5月定为全区的民族团结教育月。
民族地区的稳定事关祖国边防巩固,社会长治久安;少数民族的发展事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
没有少数民族的发展,就不可能有中华民族的振兴。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就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
中华民族是个大家庭,各族人民亲如兄弟姐妹。
民族地区的进步和发展不但需要各族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开拓进取,也需要经济发达地区的帮助和社会各方面献计出力。
各民族互相合作、互相支持,就能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加强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是实现各民族团结和睦的基础。
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在学校更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
在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时,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民委以及学校的统一要求,主要采取课外活动的形式,采用团、队、班会,民族歌舞、民族团结故事会等方式,并积极配合学校的民族知识讲座,寓民族团结教育和文化娱乐、素质教育为一体,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民族团结与进步,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旋律,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教学之余,也引导同学们一定要坚持马列主义、思想和理论,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教育,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引导同学们经过自己的努力,一定可以使维护民族团结成为良好的社会风尚,使每一个公民都能自觉地履行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神圣义务,同时也把它当作自己的一项应尽的义务人类是生活在团结合作的生活中,人类无疑是幸福的,但人类的合作有虚伪的合作。
,不仅人类学会合作,就连小小的蚂蚁,在发现食物后,都会共同合作。
把食物搬“回家”它们小小的体形,居然能把超过自己的许多倍的东西搬运。
体现了团结合作的精神。
,生活中,我们要学会合作,了解合作的重要性。
让合作伴随我们。
今天的中国需要合作明天的中国更需合作,让我们共同建设美好的祖国。
在新疆这片祖国西部的热土上,各族人民正团结一心,共同营造着团结、稳定、繁荣的美好家园。
历史是什么样的
2012年初台湾中研院见到泛森先生比四年前消瘦许多,他失一些体重,增添了一些责任,比如,2年前由中研院历史最久的史语所(1928年由傅斯年创建)所长而成中研院副院长。
他主要的学术职位包括中研院院士、英国皇家历史学会会士。
访问之前,我们有幸参观了史语所的文物陈列馆,看到了珍贵的“居延汉简”,河南安阳殷墟遗址考古现场的复原景观,以及发掘的牛、鹿鼎等青铜器的一部分。
横跨数千年的器物庄严、缄默,静静坐卧在这个设计精良、恒温恒湿的所在,成为文明一页。
王泛森在云林县北港镇长大。
据说,当国小校长的父亲教子有方,异常严厉。
王泛森台大历史系毕业后在中研院工作两年,随后负笈美国,在普林斯顿大学恰遇刚从耶鲁转来的余英时先生,成为继田浩、黄进兴、康乐、陈弱水、吴展良等人之后的余氏一大弟子。
因其才气纵横、文笔畅达、文章义理高、考据深,常有精妙幽微的洞见,被誉为“小余英时”。
关于王泛森的文采,一位著名媒体人在编《美洲中国时报》副刊时最有感受:他可以同时交出十几篇文章,署着不同的笔名。
王泛森告诉我,他曾用过一二百个笔名,但不包括“王浩”――不知哪位好意在Wikipedia为他写了一篇短传,传播这个笔名。
关于王泛森的用功和博览,普大教日本史的马里厄斯·詹森(Marius Jansen,《剑桥日本史》主编,日本史大家,2000年病逝)颇有发言权:这位来自台湾的学生曾在课上指出荷兰东方学者高罗佩(Van Gulick)一处误译。
王泛森说,当时他看了一眼附注的汉文原文——“强圉大荒落”,便知出自《尔雅·释天》,真正的意思是该文的写作年代,而不是强大的敌人正从边境进犯。
王泛森也是当年少数几个每周把日本史指定书目真正读到六、七成的学生。
詹森尝对同僚言:尤喜之。
曾在普林斯顿大学历史系深造的吴以义(现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告诉我,王泛森在美国读书时,连厨房里的盐瓶与糖瓶都分不清楚,现在则是弄不清两个儿子的年龄。
但是,吴以义说,他被认为是最得余英时真传的弟子,大学期间师徒二人同抽烟斗,神形皆似。
中研院院士、现任史语所所长黄进兴称这位师弟“英雄出少年”,中研院院士陈永发形容他是一位天才型学者,而许倬云先生评之:现在已经不凡,将来能成大器。
王泛森的成名作是硕士论文《章太炎的思想》。
博士论文《傅斯年:中国近代历史与政治中的个体生命》得益于史语所馆藏的第一手资料,2000年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签约之后,他看清样看了近十年之久。
这个症状从小学时开始,带给他非常大的困扰:不怕读书,不怕做研究,就怕看稿,因为他喜欢不断改写。
这本书的中译本不久前能在内地面市,拜他“没有看过”。
有许多年,他专注于戴震《原善》、《孟子字义疏证》等书的研究,几乎能背诵《孟子字义疏证》中的字字句句。
虽然始终不曾写过这方面的文章,但他强烈感受到从太过抽象的“善”出发有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尤其是那些“善”的理想如果过度脱离物质或现实生活,会更具危险性――他基本上是个悲观的人,他的看法染有同样的特质。
章太炎曾说,学术里也有政务官与事务官之分。
政务官是部长、政务次长,他们负责政策方向;其他人是事务官,主要做专门领域的事情。
而傅斯年,是一位典型的政务官。
也许受这两位精研对象的影响,也许放眼东西方学界打量了一番,王泛森将自己的学术疆土由事务拓展到政务,志在“做意义的思考,做整体的、前瞻性的把握”,志在“拔高学术层次,开拓新的方向”。
而这个方向,占用了他不少的时间,也令一些学术中人持保留态度。
然而,不管多少事务缠身、劳形,王泛森的神态之间没有一般日理万机者常有的骠急,他依旧一派斯文、谦虚有礼,既现代又传统,言行之间流露出一种读书人向内的、自恰的圆融。
什么样的历史造就今天的我们
问:70年代,您在老家后院第一次从收音机里听到大陆“文革”很吃惊,当时台湾也在经历“白色恐怖”,想听听您对二者的感受
王泛森:我当时住在南部的一个以宗教有名的乡镇里,对“白色恐怖”的了解只是来自传言:一个是北港出过一个当时非常有名的政治犯叫苏东启,我小时候就听人家讲苏东启被逮捕,关了几十年;还有一个印象深的是每逢选举,他的太太带着全家在十字路口一跪,就高票当选。
很有意思的是,近史所也有同事做这段时期政治犯的课题,我发现他讲苏东启的部分跟我小时候听到的传言非常接近。
所以这几年我一直在想谣言\\\/传言是怎么一回事――我从未亲眼目睹什么,可能有些细节不对,但是大体轮廓居然接近。
第二个印象深的是:因为我父亲当校长,他有一些做校长的朋友,大概其中有一位是在白色恐怖期间被逮捕,于是不断有消息传来。
这两件事情都是来自听闻、传言,我感受它们带来的震慑的力量。
听到“文化大革命”,第一个觉得就是,哇,如火如荼,规模如此之大,虽然我没有亲眼看到,虽然国民党的宣传不无夸张。
当时学校组织我们去看了很多这一类的宣传片纪录片,《港澳浮尸》之类,去年我去香港才听他们讲那是讲当年广西的武斗。
那种宣传片看起来太可怕了,所以我有很多年不敢再看。
还有一个《青年战士报》,是军队办的报纸,都贴在教室后面,也会报道一些,斗争啦,交心啦,批评与自我批评,早请示晚汇报,跳忠字舞啦。
我当时的想法是:何以至此
这两个东西加起来让我对近代的威权政治有了一个了解。
尤其是后来觉得,“文革”的影响是深入到人的内心\\\/私人世界的,这个无所不在的威力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
去年因为清理“权力的毛细管作用”这篇长文,我突然觉得,我的一部分研究主题其实带有自传性。
在我年少时,台湾正围绕传统与反传统进行激烈争辩。
当时中西文化论战虽已落幕,但余烟袅袅,所以我便间接受到这个气氛的感染――《章太炎的思想》、《古史辨运动的兴起》这两本书与此有些关系。
近代中国“主义”昂扬,台湾解严之前,宣讲“主义”是一件顶热闹的事,我的两篇长文《“主义”时代的来临──中国近代思想史的一个关键发展》、《“烦闷”的本质是什么──“主义”与近代私人领域的政治化》即与此有关。
去年3月在香港做“余英时先生历史讲座”的题目《近代私人领域的政治化》,则与大陆的“反右”、“文革”有关。
问:您写过《批评与自我批评》。
王泛森:对。
套用谢觉哉的一句话“心光光的”,然后接受一套新东西。
问:很少在您的著述里看到自我抒发的部分,这里,就有了。
王泛森:两地有很类似的东西。
但台湾是有一个抓一个;“文革”是尽量把所有的人卷进去,我就见识到集权的两种不同形式。
在我刚进入历史这个专业时,最感兴趣的课题是“近代集权主义的兴起”,尤其是那种用一种抽象理想箝制一切的政治运动,我很想了解它的根源。
这个野心在许多年后彻底幻灭――1980年代的一个夏天,我在美国一个小学院的图书馆里偶然看到大半架与近代集权主义相关的书,立刻悟到这个领域恐怕是太拥挤了(而且我慢慢发现学界对这类沉重的问题并不感兴趣)。
但我的兴趣还是在了解:是什么历史因素造成了今天的我们
这就牵涉到近世中国。
我的“近世”从明代中期一直到1950年代。
我一直对反传统的思想心态,以及那种只有一条道路的、总揽一切的意识形态,在近世中国是如何兴起的这类问题感兴趣。
它慢慢将我引向几个议题:从士到知识分子的转变;从公理到主义的转变;从新民到新人的转变;等等。
问:研究历史对您个人有什么影响
王泛森:读历史有什么用,或者为什么要读历史,这是我演讲的很重要的题目。
对我个人来说是这样的:第一个当然是要喜欢,历史也是审美,是读取故事的意义。
问:故事的意义跟当下发生关联会不会更有意义
我读您的《晚明清初思想十论》,真是论论惊心。
王泛森:当然,这是一种乐趣。
除此之外,我觉得历史是教养的学问,为什么19世纪德国像德罗森这些人,会把历史教育看成是教养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因为它把生命经验的有限性打开。
精神或心灵上的经验是德文教养(bildung)训练的重要部份。
他们认为只有如此,心灵才得以从卑微的形体中提升出来,才得成其伟大,成其为具有人性的个人。
读历史本身就是一种自我的扩充,前辈史家柳诒征一再说读历史是为“扩充心量”,是同一个意思。
我们不可能亲历刘邦、拿破仑、蒋介石经历过的事情,那么通过读历史,那些经历也成为我们心灵资源库的一部分。
此外,读历史让我们有长程的视野,而且对事情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有一种掌握。
有一些科学家,他们在看很多事情的时候,没有很深的历史感,看得比较简单,比较原理性,而忽略了它跟实际发生关系时所呈现出来的复杂性。
至少对我个人而言,读史帮我形成一种视野,对任何事物(包括我现在做一些行政的事情)都采用比较宏观跟长程的视角,不会局限于当下的一个点来设想。
学历史,也使得我对传统的事物有一种珍惜。
现在常常在想的一个问题是:一般的人,如何从历史里获得价值跟勇气,当然不是很机械地获得。
20世纪的史学非常专业化,到最后常常是一般人没法读,或是与现实不发生任何联系。
我觉得史学工作者有责任来好好思考、论证和梳理这个问题。
近代史学有强烈的“去人格化”趋势,总是以历史写作中不见人或不见个人为高。
此外,目前新的史学论述,大多以能联结千门万户的原因或现象为好,可是究竟何者才是该负责的
何者是有能力的发动者
何者有能力担负
历史教训原先承诺的是给“人”以历史教训,可是在新史学风气之下,没有个人,甚至也很难有教训了。
现在美国一般百姓,老先生、老太太看的史传,几乎都出自非专业史学工作者之手,专业史家不大愿意碰这一类主题,这与19世纪George Bancroft等史家不同。
将来史学界面临的问题是:专业史学家写的书究竟有何功用。
领导人必须要有人文素养 问:这也是今天想向您请教的主题之一。
儒家有经世济用的传统,想请您从历史的角度来讲讲它在近代的演变。
王泛森:西方汉学界一度对这个题目很有兴趣,译成英文叫Statecraft。
我记得早年在美国开一个“经世”研讨会的时候,有一些治欧洲史的学者来,他们不理解Statecraft这个词。
我在美国念书,感觉美国也没有那么强的读书人经世济用的理念,大部分是追求自己的兴趣,把自己的专业知识扩充到极致,忠于自己的职守,对整个社会就会有用了。
儒家文化里面很重要的一个思想是经世济用,这是一个了不起的东西,一个可贵的资源,但同时也是一个负担。
一方面大家觉得要对社会负起责任,一方面很多人被压得喘不过气来。
以前的社会相对简单,大家都读四书五经,用费孝通对自然知识和规范知识的划分,四书五经属于规范知识。
西方也是一样,培养领袖人才,以人文学培养人才的时候,也是读类似的典籍,古希腊的,罗马的。
这是培养性格、判断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的学问,跟儒家的四书五经一样,都是规范知识,是一种教养式的学习,而专业知识是要在此基础上再去扩充、发展的。
关键是要透过这样一种陶冶对事物有一个好的、基础的、一般的判断。
这一套传统之所以现在好像面临危机,很重要一点是社会变得非常厉害,规范知识跟自然知识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
以现今的政治来讲,经世济用需要的自然知识多到不可胜数。
不过说到底,领导者的表达、沟通、规划能力,还有对人的了解与体谅,这些能力还是需要规范知识和人文教养的。
我在普林斯顿大学念书的时候,大学部最大系之一是历史系。
普林斯顿很多历史系的学生毕业以后是要回家做家庭(家族)企业的负责人,我就问,那不是该送去念管理吗
回答是:不,管理企业是要领导才能的,要对人类世界的复杂性有非常深的了解,对道德、价值、文化有一定的判断,所以最好要有历史素养。
问:在现代人那里,经世济用的情结是不是越来越淡
王泛森:当然淡了。
现在总讲年轻一代会是失落的一代,失落的意思很多,找不到工作、成为宅男等等,其中有一层意思我觉得是不再有新的希望和意义的来源。
以前的读书人不太会这样――我有个意义的世界、希望的世界,如果我能够的话,我要治国平天下。
现在越来越年轻的一代,他们的意义、价值、希望的来源是正在形成中的另一种新模式。
我的儿子一代没有经世济用的想法,因为父母一代的努力和社会的发展,他们可以过很不错的日子,但也会相当困惑:人生没有确定的奋斗目标,因而觉得自己彻底失落了。
这个问题会在下一代中越来越凸显出来。
知与行的齐旋、分离 问:经世济用的式微引出一个议题:一个人的知和行是可以分离甚至是分裂的。
这种分裂的痛苦在曾国藩身上表现得比较典型。
王泛森:我觉得近几百年来,思想的世界跟现实的世界正在慢慢脱轨、脱节。
现实世界变化很大,可是思想的世界和相应的政治原理几乎原地不动甚至还有倒退。
像晚明一代,商业发展、城市发展非常迅速,可是思想只有一段比较短时间的变化,到清朝又回到原来以农业为主的、有点轻视商业的、以均贫富为主导的思想,它跟活的、变动的社会形态其实是越来越脱节。
曾国藩面临的是晚清混乱的社会,既混乱又有相当程度的现代性。
而曾国藩受宋明理学影响非常大,所以你看他一方面以圣贤自期,也希望所有人都做圣贤;一方面动辄自我反省、自责为禽兽,内心世界的反差非常大。
他想象的那个理想社会,他所提倡的毅力、自律,跟他面对的真实世界好像已经分道扬镳。
靠那一套源于宋明理学的理想(他的知),靠规范和道德的力量,可以把晚清混乱的社会勉强维系住,但是在我看来,他们没有办法形成一套贯串思想与现实的政治原理。
问:到了李鸿章这里,知与行的分离就不那么痛苦了。
王泛森:这对李鸿章比较不成问题。
曾国藩常常责备自己有两副面皮,为了成事,只好用另一副面皮,这跟他做圣贤的自我要求是有一段差距的。
而李鸿章认识到现在社会是这样的,不能硬拉回去,要用另外的方法;从某个角度讲,他受传统的影响和束缚没有他的老师那么大。
曾国藩们的人生是分两层的,都有一个invisible world(看不见的世界),它始终在跟现实的visible world冲突着、撕扯着。
他日记里那些带有很强的、严格的道德意义的东西,在李鸿章的著作里较少。
曾国藩有一个很强大的内在,他能够平定太平天国之乱,能做那么多事情,同时饱受限制和折磨,都来自于他那个invisible world。
问:这以后,事实和价值部分或完全地分开就更加理所当然了吧。
王泛森:在我早期生吞活剥乱读书的年代,接触到斯宾格勒《西方的没落》。
手头没有这本书,也几十年不曾再看,我似乎记得书中提到“齐旋”与“解体”的观念:文明趋向没落的过程是一边螺旋上升一边解体的。
近年来“齐旋”与“解体”这一对观念常在我脑海中跳动,它们似乎可用来描述我观察到的从晚清以来思想与社会的一些情况:原来有机整体的东西如仁义道德与现实手段、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等等,好像都慢慢分裂开来,然后在无限复杂、变幻的现实中“齐旋”,最后“解体”。
到了“五四”以后,为应付快速的变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分成两股急遽旋转,一方面是工具理性愈为强大,另方面是过度泛溢出来的道德使命感。
在处理很多事情时都会这样想:这么好的事情你为什么不做
“六亿神州尽舜尧”,你为什么不做
当然他的圣人理念已经和传统的意义不同,是马克思主义下新的圣人,夹杂着一点曾国藩式的影响――毛受曾国藩影响很大,蒋也受曾国藩影响很大――他不是没有价值理性,只是它已脱离传统,而且太过膨胀。
这种新的变形的泛道德认知溢出,成为一种新创思维,权力又使得他们有强大的工具理性,两边配合着做。
韦伯之所以觉察到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分离,是因为在传统的比较淳朴的社会里,这两个东西是不太能分得开的。
而现代社会使得二者齐旋、解体,慢慢分开,直到工具理性发挥到前所未有的极致。
价值理性最初是有的,之所以最后被淹没,是因为在每天的政治操作跟斗争中,慢慢就忘记了为什么要干这件事。
包括谭嗣同这些人,他们的价值理性慢慢膨胀,到最后脱离了人――人类不可能有那样的世界,人基本上还是人,家庭中的人,社会中的人,硬把人抽离出来放进一个更大更抽象的「道德团体」,是不可能持久成功的,因为它跟人的本性有距离,人在那样的环境气氛里不能生存太久。
问:进一步谈谈毛蒋的思想同曾国藩这一支的关联吧。
尤其蒋的日记出来以后,发现了一些新东西。
王泛森:这是值得好好讲。
晚清嘉道咸那一段,一种略有更新的宋明理学复活,重视修身日记传统,重视圣贤与豪杰结合,这是曾国藩和他的一群师友们很重要的一个思想:圣贤必定是豪杰,我们今天会觉得不可思议,可这是曾国藩的理想。
他自己,包括湘军里面有名的将领,像李续宜、李续宾、罗泽南等等,都是圣贤复豪杰,早上还在读宋明理学的书,傍晚就要带兵打仗。
这一群读书人对清朝考据学很反感,他们要透过对自我道德主体性的强大锻炼,造成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毛曾说过“余于近人,独服曾文正公”,在《讲堂录》里说曾把洪杨一役收拾得何等漂亮(注:这是曾国藩颇受争议的事功,是“外王”之体现轻的持完全肯定态度)。
蒋也是非常佩服曾国藩,读他的日记、家书,据说死的时候陪葬的几本书里有它们。
蒋是真心喜欢宋明理学,他日记里有多处读到忘了睡觉的记载。
我想毛不会真正喜欢宋明理学,他喜欢的是另一套东西。
毛非常崇拜胡林翼,润之也是胡林翼的号。
胡林翼的特别之处是实干能力。
毛蒋都是一手哲学,一手军队。
毛没有修身日记,蒋的日记是非常标准的理学修身日记。
我做过几篇关于明代以来修身日记传统的论文,现在回过头看,这些士人都忽略了人的主体脆弱性,总认为在理学自我修养的传统之下,人可以彻底“存天理灭人欲”,透过对私欲(包括爱美、爱任何东西)的不断灭除,使得自我异常强大;同时,他们也以此要求所有的人。
蒋的日记里,可以看到他每天都责备自己:我可以做到,但还没有做到,“小子不才”……抗战后期蒋非常依赖基督教的支持,请求上帝的帮助。
但我在想,如果人没有那么大的脆弱性,为什么还要求神来帮助你呢
16世纪西方传教士最初接触到王阳明的思想非常吃惊,人怎么可以靠自己而不是神的帮助就能成神
西方比较早就在讨论人的主体脆弱性。
我是藉此来检讨中国近代这一支思想的影响。
我读蒋的《省克记》,发现他把全国当作一所大学校,所以他的口头禅常常是说,如果他自己不能好好修身的话,何以教人
他对政府机关的腐败不灵所发的言论,往往都是老师的口吻。
我当年在史语所整理傅斯年的遗物,发现一张纸条,是傅跟陈布雷的笔谈。
傅斯年在上面写着蒋先生对上海市民要求:“明礼义、知廉耻、负责任、守纪律”,认为“此乃国家元首所以责其公务员而负责做到者,非对人民之言也。
”陈布雷答:“此语我一半同意。
蒋先生向来总是以‘作之师’的精神讲话,其讲话之对象,都认为他的学生,不问官民也……”后来我发现,毛也说过全国就是一个学校。
可见这是有一些共性的。
我们以为很多蒋的册子是陶希圣他们写的。
但是《省克记》里面,蒋往往自喜说他改写了多少。
他对写成好文章非常重视,这很像以前的旧文人。
有一个地方,他还说对《易经》始终没有读通,所以影响他对中国古代思想的了解。
他对黑格尔、朱熹非常有兴趣;对宋明理学的宇宙论、心性论这两个部分也非常感兴趣,所以花了大量时间读宋明理学的书,像卷帙庞大的《宋元学案》、《明儒学案》,他是排日读完的;像读明代胡居仁的《居业录》时,说“爱之不忍释手”,这一类的话在《学记》里还有不少。
有很多时候他反省自己,好名、好杀、好色等。
但他旧文人、理学家的那一面,其实非常强烈。
他对知识分子是想控制,但没有能力。
蒋曾经表示他羡慕延安整风,可是他毕竟没有做过,也做不到。
我觉得受宋明理学影响过强的人对人的理解很容易有一个盲点,认为人可以“内圣外王”,可以无限完善,这可以有极大的力量,但是从另一面看,它忽略了人的主体的脆弱性,包括他们自己的脆弱性。
我觉得人就是有七情六欲的普通人,现实政治要以普通人为出发点来设计,而不是以圣贤来要求每个人,或以此为出发点来设计。
自由体制下面要有一个“看不见的世界” 问:但今天的各路舞台已经大变样了,不再有圣贤的沉重,媒体上多见轻快的热闹。
王泛森:台湾也是,原来副刊都可以刊登非常严肃的文章,现在慢慢变了。
我想现代政治、文化,包括很多东西都愈来愈有娱乐化和表演化的倾向。
我常常开玩笑说台湾政治是另一种综艺节目,是一个表演,这是20世纪的通病,并且带进21世纪。
表面上看,这一套是近代从西方引进民主政治时一起带进来的,可是我们恐怕忽略了人家后面还有一个invisible world,有一些内在的约定俗成的东西。
比如说西方的校园里很自由,但西方学校的长官有一种内在的权威。
以我的感觉,现在大陆和台湾的校园根本管不住。
自由体制下需要有一个invisible的世界,就是有一些起码的约定俗成――有点像君子协定,但不用写在纸上,是人心里都认可的那种。
亚当·思密说的“看不见的手”,是建立在许多惯例和共识之上的,从一种文化内部自然生长起来的才会有看不见的规范,移植进来的只是看得见的部分。
那些看不见的部分有待用心培养。
以前,政治不幸是党干部在操作、垄断,可慢慢地政治是另外一群人在做。
因为20世纪的政治带有强烈的沟通性、市场性、甚至综艺性,能在这个时代从政的是另一种人了。
有人开玩笑说在两蒋时代从政还比较简单,现在变得很难了。
现在是媒体政治,很多部会上班第一件事情是先看舆情汇报。
我的个性没办法参与这个样子的政治,很多读书人也一样,这是知识人从政治上“撤离”,我从自己身上看到这种撤离。
传统儒家培养的温柔敦厚,旧的规范和意义之下培养出来的读书人,跟这个时代的需求正在慢慢脱节。
“天地闭,闲人隐”,这是《易经》里一句话。
问:部分知识分子撤离、噤声,那么留在公共舞台上的主要是谁
王泛森:今后的政治家要么必须有非常的抱负、要么个性极强,才能在众声嘈杂中坚立于强势。
从前的士人是向内修身、自我教养,然后经世济用;但现在必须向外,最好每天都在谈话,好坏不论,每天出现在报纸上。
还有当然是名嘴了。
有一天我突然发现名嘴是一个身份,是这十几年间出现的。
社会上很多新的东西在生成,开始不去注意,慢慢的就会变成拿不掉的东西。
名嘴就是一例,它使得政治进入一个新的形式。
好处是你想了解一件事情,听名嘴综合一下就比较清楚了;坏处是没命地谈,24小时在那里不停地说,干扰你,使得执行政策的人很辛苦――今天在台湾做部长很辛苦。
问:谈谈您用力较深的傅斯年吧,他的学术和政治报负。
王泛森:他在一个对学术还没有什么认识的社会里面,要建立这么“豪华”的学术,好比在一个还是三等舱的社会里建头等舱的学术。
这跟近代中国人要在一个还是三等舱的社会里建头等舱的政治一样,都是很不容易的。
“五四”以来提倡民主的人,因为没有见过西方民主跟自由是怎样发展出来的,就有很多不切实际的想象,“五四”的刊物里面充满了这一类想象,它们把中国近代史拉向另外一边去了;而另外一群人是完全不知道或者抵制民主体制。
所以既要把一批人拽回来,又要把一群人推上去,我想对胡适傅斯年他们来讲很难。
学术如此,政治也是如此。
问:因为移进来的都是概念,没有操作,没有细节。
王泛森:所以有无限的水肿,膨胀的、过渡泛溢的想象。
许多知识分子在左右的夹缝中生存,所以储安平才说我们是第三种人。
民主当然不是人类最好的政治,它的流行也就是这几百年的事情。
以前的人也在摸索集权的方式。
晚清康有为在《公民自治篇》里讲,我们跟西方最大的不同:西方是全国人都在用脑子,清朝只容许几个大官用脑子,其他人听就是了,这两种国家的水平高下立判。
照理说有议会有民主,乱糟糟不会更没效力吗
结果陈独秀发现当时强大的国家都是民主体制的国家,这使他有很大的觉悟。
我倾向于民主政治是一条较好的路,但里面有若干问题需要摸索。
如何在学生中开展好去极端化教育发言稿
一、思想的问题用思想的方式去解决,加强全村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一是强化党员干部的培训,提高“认知”水平。
阔纳色纳甫村“两委”与住村工作组配合,利用每周一的“宣讲日”、每周三的“学习日”,对全村党员、村级干部、治安中心户长、返乡大学生、村民代表分层分批进行了14次专题学习培训。
利用每周一“升国旗、向国旗宣誓”全村群众聚集的机会,向广大群众进行宣讲,讲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宗教极端思想的危害。
同时,针对党员干部深入开展“四不承诺”活动,采取“自己查、组织点、群众帮”的方式,让全村党员干部认真践行“四不承诺”并进行自查自评发言,走出“三个认识误区”,划清“三个界限”,统一了思想认识。
二是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教育,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思想。
阔纳色纳甫村以乌恰乡逐村大宣讲工作为契机,在全村深入开展大宣讲工作,分别对5个村民小组共1023人进行了宣讲,覆盖率100%。
宣讲由村干部和住村工作组的5名干部组成,一天一个小组进行培训,做到组不漏户、户不漏人。
宣讲围绕“认清宗教极端思想的邪恶本质和严重危害”“做合格母亲”“觉醒吧
维吾尔族儿女”和“维吾尔族同胞,我们要走向何方
”“美丽家园不容破坏”“法治喀什”、严打期间本县市乡镇被判人员案例等主题,采取与文艺表演、群众提问等相结合的方式,受到了全村群众的热烈欢迎。
为配合宣讲工作,村里还将英吉沙县组织编印的《暴力恐怖分子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党的各项惠民政策及英吉沙县35年的巨大变化》《英吉沙县抵制宗教极端思想宣传手册》《英吉沙县民族宗教政策法制基础知识读本》等学习宣传材料,分别发放到了全村“十户长”手中,每周三由“十户长”组织周围群众学习讨论,对宗教极端思想的本质和危害进行大揭批,全面提升了群众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的思想觉悟。
二、文化的问题用文化的方式去解决,大力开展文体活动,不断淡化宗教氛围大力实施文化兴村战略。
县乡两级积极筹措资金450余万元,新建街景长廊250米,打造出5万平方米的木雕特色街区,增加了村民收入,把广大群众注意力集中到增收致富、改善家庭生活条件上来,使村民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能力不断增强。
为进一步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升村民生活“幸福指数”,阔纳色纳甫村投入2万元建造了群众大舞台,积极组建了一支由80后、90后青年队员参加的文艺队,自编、自导、自演反映民族团结、歌唱伟大祖国、揭露宗教极端思想等一批充满乡土气息的“去极端化”节目。
同时,每周组织群众开展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
2014年,阔纳色纳甫村共开展大型麦西热甫活动5次,开展篮球、拔河等各类文体活动50余场次,开展文艺演出20余场次,参加人数为4000人次。
依托木雕村的资源优势,还举办了木雕技能大赛、泥瓦匠砌墙大赛、刺绣大赛、果树修剪大赛、妇女靓丽工程形象展示。
2014年,村里评选出“好媳妇好婆婆”40名、“十星级文明户”153户,树立了群众身边的能人巧手典型、好人好事典型,弘扬了现代文化,形成了积极向上、热爱生活的风貌。
三、习俗的问题用尊重的态度去对待,在全村大力实施“暖民心工程”和“美丽乡村”建设,使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一是贯彻落实英吉沙县“暖民心”工程实施方案。
2014年,阔纳色纳甫村共落实“暖民心”工程项目金额17200元,积极引导村民在便民活动中心举办婚礼、葬礼12场,并由村党支部为其送上形式多样的文艺祝福活动,解决了婚礼不许笑、葬礼不许哭的问题。
同时,严格落实英吉沙县政府的规定,所有涉农收费由乡干部收取,村党支部只负责向群众发钱(各项惠农补助资金),使村干部从以前的收钱、得罪群众的事务中解放出来,有时间和精力谋划村里更多的工作,切实将“好事让基层党组织去办、好人让基层干部去当”的决策落到实处,更多地争取到了民心。
二是大力实施“美丽乡村”建设工程。
阔纳色纳甫村建成“好庭院”30户、“好居民点”3处183户,修建“好道路”1860米、好林带3800米、好渠道1400米。
“美丽乡村”工程的实施,使全村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四、宗教的问题用宗教的规律去做好工作,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确保宗教领域和谐稳定一是强化宗教人士的教育,提高政治素质和宗教素养。
阔纳色纳甫村定期举办宗教人士培训班,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揭批”活动。
以规范解经讲经入手,“居满”清真寺严格按县统战部下发的《新编卧尔兹选编》进行讲经解经,切实将伊斯兰教中和平、团结、宽容、向善思想传播给广大信教群众,戳穿“六功”“圣战殉教进天堂”荒唐谬论。
二是加强宗教人士的管理。
由村党支部书记任居玛寺寺管会主任,由治保主任任晨礼寺寺管会主任,村组织每月对宗教人士进行一次考核。
按照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达到“双五好”的宗教(含场所)人士每月增加补贴50%,由村党支部实施宗教人士生活补贴差别化发放。
三是以“两项制度”为抓手,加强宗教活动的管理。
按照“七查、三禁、四个一”工作要求,细化了联系干部六项职责、“十五必报”和与宗教人士“五必谈”的内容,对宗教人士提出了“十必报”要求,明确了瞒报、迟报、漏报责任追究,确保了阔纳色纳甫村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五、暴恐的问题用法治和严打的方式去解决,营造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一是认真开展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打击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暨治理婚姻领域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二是认真采取以科技、法律、养殖、种植等书籍换非法宗教书籍的形式,宣传引导群众主动上交非法宗教书籍150余本。
三是抓依法打击,对涉嫌轻度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婚姻违法行为人员,按照村规民约处理,教育了群众,使全村宗教氛围逐步淡化,社会风气逐渐好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