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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驾的法律演讲稿

时间:2016-04-28 05:33

有没有关于酒驾的演讲稿什么的 大概2到3分钟吧 例子多一点 最好是名人的例子 急

近期接连发生的“酒驾肇事”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也暴露出我国相关立法规制的严重缺陷。

基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我们应当积极寻求对“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对策。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通过修正现有交通肇事罪法条、增设新的罪名、完善刑罚设置等方式改进现有刑法立法规定,从而有效地遏制“酒驾”等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

  2009年9月8日,“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案”分别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对被告人孙伟铭和被告人黎景全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当天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这两起案件的审理结果,并支持这两起案件的二审判决。

这两起案件作为我国接连发生的一系列恶性“酒驾肇事”案件的典型代表,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酒驾肇事”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交通肇事案,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暴露出了我国相关立法规制的缺陷。

我们认为,为有效地惩治“酒驾肇事”行为及其他“酒驾”危害行为应当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积极寻求相应的刑法立法完善对策。

  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直接撞上前方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639路公交车左前侧。

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伟宁及6岁女儿珠珠死亡,陈伟宁的另一双胞胎女儿珍珍因不在车上,幸免于难,陈的妻子王辉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陈家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却违反交通法规驾车超速行驶,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陈家在本案中涉嫌四项交通违法,一是酒后驾车,二是闯红灯,三是肇事逃逸,四是超速行驶,以此为基础,检方对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据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交通肇事罪的刑期为3-7年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期则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一、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根据  对于“酒驾”危害行为,我国刑法立法完善的根据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社会发展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汽车增长势头强劲。

仅就北京市而言,近年来机动车的保有量保持较高增长速度,2006年小汽车增长量就超过40万辆。

目前虽有降低,但今后仍将以10%的较高速度增长。

[1]同时,人口增长并没有停滞,目前北京市人口数量已经达到1633万,并以每年40万至50万人口的速度增长。

[2]再加上我国城市交通设施基础建设滞后,设计不够合理,驾驶员及行人的交通安全观念缺乏,导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这就为交通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最大程度规避交通风险成为社会经济现代化的重要课题。

[3]我国1997年《刑法典》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相对于1979年《刑法典》来说虽然有所发展,但是对于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和恶性交通事故的频发预见不够,需要及时调整。

  (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频发。

据公安部统计数据,仅2008年1至9月,全国营运车辆肇事共导致1.9万余人死亡。

尽管中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3%,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16%。

[4]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而酒后、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如广东佛山黎景全案、四川成都孙伟铭案等均属严重醉酒驾驶造成多人死伤的恶性案件。

而我国现有立法对于酒后和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过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一般的酒后驾车处罚只是暂扣一到三个月的驾照。

对于醉酒驾车,也只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1997年《刑法典》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仅限于过失犯罪,一般情况下最高也只能处三年有期徒刑。

现有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也没有预见到交通肇事后连续冲撞情况的出现,以及类似案件的频繁发生。

各地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也并不完全一致,亟需立法统一规范。

  二、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原则  治理“酒驾”危害行为,刑法立法的完善主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于现实需要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应当以经济为基础。

完善“酒驾肇事”案件的相关刑法规定,有效地治理“酒驾”危害行为首先要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考虑,从我国当代交通状况与交通安全背景下以刑法遏制“酒驾”犯罪的现实需要出发。

  (二)总结既往的司法经验  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应当注意总结以往的司法经验。

当前,我国在“酒驾肇事”案件的司法处理上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

如根据主观心态的不同,对“酒驾肇事”案件分别按照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和“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案”的二审终审判决为契机,统一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的审理标准,强调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典》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5]因此,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应当反映司法实践经验,强调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予以不同的认定。

  (三)适当参考借鉴国外立法例  关于惩治“酒驾”危害行为,国外已有一些成功的立法经验,我们应当适当参考借鉴。

如日本在刑法中规定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该罪主要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罪和无视信号致死伤罪。

[6]韩国于2009年修订《道路交通法》,新增加了醉酒驾驶车辆罪和拒绝酒精检测罪两项罪名。

规定任何人不得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

警察在有相当理由可以认定当事人属于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酒精检测。

测定驾车人是否属于醉酒驾驶的标准是其血液中酒精浓度的含量是否在0.05%以上。

[7]在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的情况下,乌克兰专家和议员也提出应当把交通安全提高到国家安全层面。

2008年9月乌克兰议会通过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界定了处罚和判决的行为主体、处罚行为的界定和权限的划分。

2009年5月乌议员再次提出修改交通安全法的提案,直接提出要对酒后驾车和拒绝进行酒精测试者追究刑事责任。

[8]英国《1988年道路交通法》中也规定有酒后驾驶罪,主要包括由于酗酒或吸毒不适宜开车时驾驶或企图驾驶机动车辆罪,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预定标准驾驶或企图驾驶机动车辆罪,以及在上述不适宜状态下疏忽驾驶致死罪。

[9]此外,芬兰、德国等国的刑法也都规定了类似的罪名。

这些规定对于遏制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给本国公共安全带来的威胁起到了明显效果,我国在治理“酒驾”危害行为而完善刑法立法时,可以适当借鉴。

  三、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构想  我们初步思考,为了有效地遏制“酒驾”危害行为,我国刑法立法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修正现有交通肇事罪法条  我国1997年《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设置整体较轻,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即使致人重伤、死亡,也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才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部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还可以适用缓刑。

而其他国家对于交通肇事行为设置的法定刑一般较重,如在日本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的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在英国,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因此,为了遏制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考虑提高我国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规定:将交通肇事罪基本构成的刑期由现在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提高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由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由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增设新罪名  针对我国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威胁公共安全、现有交通肇事罪不能应对的现状,有人提出应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

但有人认为,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增设应当慎重考虑,打击“危险驾驶”行为应以事先预防为主,不一定非要增加“危险驾驶罪”。

也有人认为,可以考虑通过增加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档次,细化交通肇事罪的内涵,将该罪纳入到重罪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10]  我们认为,上述主张都有一定合理性,但基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遏制“酒驾”危害行为的需要,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可以考虑增设新罪名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调控。

这是因为:  第一,降低社会风险的需要。

现代化的发展给社会共同体的生活带来各种风险,刑法须对这种应受处罚的风险状态及时地进行否定性评价,尤其是在涉及公众安全的交通等领域刑法应根据需要提前介入。

现阶段我国“酒驾”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控制“酒驾”给社会公众带来的风险而及时进行刑罚威慑应当成为立法完善的首要理由。

  第二,交通肇事罪的规制范围和效果有限。

在“酒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心态多为间接故意,在性质上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过失。

所以,通过调整交通肇事罪刑罚的方式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此外,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以上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判缓刑率高达90%以上,这会给民众造成“以钱买刑”的错觉,刑罚的威慑力有限,难以满足预防和控制“酒驾肇事”犯罪的需要。

  第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置“酒驾”案件不具有针对性。

现有立法对于“酒驾肇事”行为虽然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惩治,但该罪并不是针对醉酒驾驶行为专门设立,对于多数危害结果并不是特别严重的“酒驾”肇事行为来说,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罚明显过重。

而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也有“口袋罪”之嫌,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尚有争议。

  第四,国外有关于惩治“酒驾”危害行为的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酒驾”案件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常见多发,在世界各国皆然。

一些发达国家对此问题采取了较为严厉的刑事政策和刑罚对策,多设置行为犯或危险犯,刑法介入时间较早且法网严密,效果也显著。

因此,合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将有助于我国刑法的完善。

  第五,危险驾驶行为多样,亟待刑法全面调整。

实践中危险驾驶的行为不仅有醉酒驾驶行为,还有吸毒驾驶、严重超速驾驶等,这些行为同样危害到公共安全,应当将其纳入到新增罪名中来。

实践中危险驾驶后拒绝检测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外国也有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

所以我们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增设危险驾驶犯罪,将酒后驾驶、吸食毒品后驾驶、严重超速驾驶以及以其他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辆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将抗拒检测的行为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造成严重结果才构成犯罪,这显然不利于对“酒驾”危害行为案件的处理。

虽然我国过去强调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但是《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动妨害植物防疫检疫罪中则包括了“危险”状态,反映出刑法立法对于过失危险犯的接纳倾向,在理论上被认为是我国刑法对危险犯立法的新进展。

立法如此规定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危险驾驶行为所危及的公共安全就更涉及到公共利益保护问题。

因此,可以考虑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醉酒驾驶、吸毒后驾驶、严重超速驾驶严重违规(如闯红灯)等行为规定为危险犯。

当然,危险犯的范围不宜过大,只应限于醉酒等危险驾驶行为,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酒后驾驶行为,按照交通管理法规处罚即可。

  由此,我们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罪”。

其基本犯为危险犯,只要危险驾驶,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危险驾驶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为结果加重犯。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在《刑法典》第115条后增加1条:  “第115条之1:有下列危险驾驶行为之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一)醉酒后驾驶的;  (二)吸食毒品后驾驶的;  (三)严重超速驾驶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危险驾驶行为情节严重的。

  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危险驾驶致人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过失犯第二款罪的,处……。

  过失犯第三款罪的,处……。

  危险驾驶人员抗拒检测的,从重处罚。

  犯本条罪者犯罪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11]”  其中,“情节严重”和“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主要指行为人肇事后逃逸、血液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超速过高等情节。

作文醉酒驾驶发言稿

鲁迅先生曾经说过:中国人所以生命力强,就因为脑子不长记性。

与每一次酒后驾车酿惨剧一样,惨剧似乎皆是因为酒精。

然而罪魁祸首又不是酒而是人

因为“酒不自醉人自醉”,是人不长记性。

谁也没有注意到这个事实,酒后驾驶是我们面临很严重的问题。

一般来说,有几个原因\\\/在这个现象的背后。

首先,最近几十年取得迅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

因此,汽车获得了日益普及,已经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

其次,人们参加更多的活动或宴会比以往任何时候,他们将在那里喝白酒\\\/烈酒。

然后,他们可能喝醉了,但继续开车。

酒后驾驶产生严重后果,如果我们继续视而不见。

第一和最重要的是,这种行为会直接危及安全的司机,乘客和行人\\\/晚,造成交通事故,受伤甚至死亡。

此外,治疗受伤和修补破车意味着严重浪费金钱,时间和资源。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这种不负责任的驾驶会使道路噩梦,因此,它会造成严重的损失,在政府和社会的信仰。

鉴于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事情变得更糟。

首先,这是至关重要的监督作用的法律和规章应加强惩罚那些表演醉酒驾驶。

其次,公众,特别是司机,应加强公共安全意识。

严格的法律和提醒公众,这将只是一个时间问题,酒后驾车成为过去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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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五大危害:1、触觉能力降低 饮,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3、 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3%。

就会导致视力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

如果酒精含量超过0.8%。

,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

至于醉酒的驾驶员,甚至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的很小一部分。

4、心理变态 酒精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

5、疲劳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行为。

关于安全的演讲稿 提纲+资料 满意加高分 急~

安全是天,不容侵犯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下午好

  能有幸参加本次以安全为主题的演讲,首先,非常感谢各位领导和朋友们给了我一次这样的机会,记得从我们第一天踏入公司的时侯,就开始接受安全教育,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时刻警示着我们,让我们懂得唯有安全,才会有美好的明天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安全是天,不容侵犯》  1、安全创造和谐、发展创造未来  近年来,全国上下“以安全求发展”的旗帜高高飘扬,伴随着现代文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更加认识到生命的可贵,总结过去、放眼未来,秦总提出了安全创造和谐、发展创造未来的安全理念,也提出了安全是天、不容侵犯的生产原则。

我们应该感恩公司为我们创造了这样一个安全祥和的工作环境,在某种意义上,对于安全而言,事故教训也许会成为总结经验的宝贵财富,但是我们谁都不愿看到事故的发生,因为和谐的生活是靠平安来保障的,企业的发展是靠安全去实现的。

  2、安全是一种责任  安全事关方方面面,对企业而言,只有安全才能体现效益,也只有安全才能求得更好更快的发展。

做为个人,我们是儿女的父母,是父母的儿女,我们是安全的践行者,不久前的一桩案例相信大家都还能清晰的记得,孙伟铭酒驾造成的重大事故时刻警示着我们,因为他对法律的无知和践踏,对他人生命的不尊重,曾一度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讨论的话题,也成为让我们人人唾之的罪人。

最终,他为自己愚蠢的行为付出了一生的代价,从死刑到无期的宣判,让他嚎淘大哭,到底是自己真心的悔悟

还是在哭泣已经逝去的生命

在事情发生的那一刻起,这些都已经变的无关紧要了,毕竟因为他个人的发泄造成了他人生命的终结,他应该来赎罪,应该用失去自由去洗刷他那肮脏的灵魂,安全行为,是一种个人美德,也是一种社会公德,只有人人参与,人人重视,才能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整个社会安全的屏障,才会不断的得到加强,家人的幸福感才会得到不断攀升和延伸,所以说安全人人有责。

  3、安全是一种习惯  安全重在防范,也重在好的习惯,很多血与泪的案例告诉我们要警钟长鸣,安全不能打任何的折扣,除非你想对自己的生命打折,愚者用 鲜血换取教训,智者用教训避免流血,记得在书上看到过这样一则解释智者和愚者的案例,有一对朋友在同一个岗位工作,其中一个人每天上班都能佩戴劳保和面罩,而另一个则不能坚持,后来发生了一起突发事件,带有较强腐蚀性的化学原料发生泄漏,瞬间喷向两人的面部,结果可想而知,坚持的那个人安然无恙,另一个面部重度烧伤永远的失去了光明,从此带给他的只有黑暗,带给家人的也只有痛苦。

而他才十八岁呀

正值青春年少的美好年华,才刚刚站在人生的起跑线上,然而这一切都被化为缕缕悔恨被无情的吞噬了,相信这不是他第一次这样做,然而,就是这一次的失足带给他的却是终身的悔恨,即使先进的医疗技术挽回了他肢体的健全,但是这种思想和心灵上的创伤相信会永远的伴随着他, 通过这些案例,可见一个好的习惯多么的重要,朋友们,假如我们每个人都能以上面的愚者为戒,形成一种良好的生活和工作习惯,重视安全,珍惜生命,那么我们就能拒事故于千里之外。

  4、安全是对亲情的负责  从出生的那一刻到步履蹒跚学习走路,父母的双手没有离开过我们的左右,从进入校园到走向社会,家人和朋友为我们的安全担忧,结婚生子以后,为我们牵肠挂肚的是老婆、是孩子!中国有句古话: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健康、平安是上天赐给我们每个人最宝贵的财富,我们没有什么理由不去珍惜我们的生命,我们是家庭中不可或缺的一员,我们是这个美好社会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自己坎坷、漫长的一生中,我们大家都需要与安全相依相伴。

“安全”它直接关系着我们每个人的生命与健康,牵系着每个家庭的幸福与温暖,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息息相关。

  车来车往的人群中,您是否留意过,在每一个送别的车站或家门口,亲人们面带笑容挥动着双手,表现出来的是依依不舍,但心中的那份,最多的牵挂还是离不开安全,祝你平安、愿你幸福是对家人和朋友最真诚的祝福和祝愿,在每个家庭中,平安就是对家人最大的宽慰,健康才是彼此最大的幸福。

  安全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安全只有满分、没有及格;每个人也许对安全的理解和定位各不相同,但人人需要安全、渴望平安的心情是相同的,真心的希望我们在感悟人生、享受人生的同时,不要忘记安全重于泰山这一永恒不变的主题,让安全,为我们插上腾飞的翅膀,让平安,为我们铺满前进的道路,让幸福去演绎我们用多彩的人生吧

  最后,祝各位领导、在座的朋友们以及我们远在他乡的家人幸福安康、一生平安。

我的演讲结束,谢谢大家

交通安全的事例

这样的人 英语是 such a person或someone just like him\\\/them我希望成为这样的人的适当翻译是I hope I can be just like himI hope I can be just such a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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