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天价彩礼写一篇作文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天价彩礼”的新闻不断见诸报端,笔者也曾赴实地对相关事件进行调查。
与许多媒体关注到的彩礼的高低、经济的贫困等问题相比,最让笔者纠结和愤懑的是,在相关报道中,涉事女性完全被当成了商品,在所谓的“人市”上公开论价,而在女方父母的口中,女儿出嫁就是“卖了多少钱”。
在笔者的知识阅历中,人可以成为商品,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年代,一些困苦的家庭为了生存、为了给孩子一条活路,不得不卖掉亲生儿女。
这是被生活逼到绝路的无奈之举,是特定社会背景下的悲剧,在那样的情况下,生存下去才是首要的;另一种情形是史书上所描述的奴隶、封建社会中的人口买卖,它反映了愚昧、落后、残酷的社会制度下底层人民的悲惨遭遇。
无论哪种情况,都已成为历史。
然而,社会发展到了今天,居然还会出现父母以婚嫁为由出卖自己女儿的现象,尽管这与人贩子买卖人口的违法犯罪行为性质不同,但完全是一种人伦、价值的扭曲,是文明的倒退,应该给予强烈谴责。
人与物品的不同之处在于人有尊严、有人格、有思想、有感情,而在一个正常的社会尤其是在当代社会,无视尊严、人格而卖女是一种非常野蛮与无耻的行为。
说其野蛮,是因为当代社会是一个倡导尊重人权的文明社会;说其无耻,是因为仅仅为了钱,人格尊严就可以被主动地赤裸裸地出卖。
在“人市”上,以谈婚论嫁的名义讨价还价,女性完全被物化、商品化、人直接成为交易对象,这意味着明目张胆的蔑视与侮辱。
不仅作为被出卖者的当事女性人格尊严荡然无存,这桩沦为“买卖”的婚姻中的另一方也毫无尊严可言。
正是因为这种缺乏对女性意愿的尊重,将女性视为生育工具的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在女少男多的环境中,为了眼前的利益,人们的婚姻观念轻易就跨过了对女性、对婚姻的尊重。
如果说贫困是导致“天价彩礼”的原因之一,那么,物质的贫困并不可怕,无视尊严与人格、把婚姻和人作为商品的行为比物质的贫困更加可怕,是另一种更可悲的贫困。
遏制“天价彩礼”现象,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作为刻不容缓,移风易俗、倡导文明婚俗势在必行。
使婚姻能够回归到正常的轨道,让生活回归到本来的面目,这是广大群众所深深期待的。
据了解,“天价彩礼”的出现,源于人口比例失调、贫困等原因,但笔者在调查采访中发现,其中更深层次的因素还包括“传宗接代”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落后的婚俗观念的作祟。
反对高额彩礼,更大的意义则在于对女性“四自精神”的唤醒、主体意识的塑造,这或许是更重要的
接亲总管到女方家接亲走时说些啥
男方婚礼中的接亲,一般是轿子抬到院央朝堂屋正中还停放的时候,押礼先表示接亲任务圆满完成,说几句有所交待的礼话;男方的知客司代表主人以礼话回谢后,花轿停下。
接着,就由男方主人选的一位人年轻、美貌、有儿有女、能说会道的婶娘或姑、姐,手持柏桠或红花,前去撩开花轿门帘,口言:“东方一朵紫云起,西方一朵红花开,紫云起,红花开,请新人,下轿来。
”如果新娘仍不下轿,拉亲人又说:“新姑娘,你且听,你的××来拉亲,快点下轿来,免得你哥等碎心。
”新娘下轿,新娘揭去花冠(轿夫接花冠),保留盖头,并将做有两个花结的红色绸(布)带,一头递交新娘手中,一头自己牵着,一步一步地把新娘引进堂屋。
此时男方知客司高言:“打锣鼓,吹唢呐,接新人,到婆家,上院坝,大红花,上阶沿,递钱花,跨门坎,进堂屋,脚踩金钩和金鸭。
”进堂屋后仍由知客司主持喊礼拜堂。
山东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徐胜利在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中几个政策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中几个政策问题的复函 1964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3〕东法民字第1156号关于民事审判工作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
我院拟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业经中央政法小组指示发至全国试行,在试行中还须不断总结经验,修改补充。
你院根据这个文件和过去审判实践经验,提出的买卖婚姻彩礼、五保户遗产继承和房屋典价折算等问题的处理办法,可请示党委后试行,并请你们试行中及时总结经验,报告我院。
此复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我院9月份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在学习“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时,对其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以下执行意见,报请核示。
一、买卖婚姻问题。
文件中规定“用于买卖婚姻的财物,是否没收,可根据当地情况,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报请省委决定”。
讨论中认为,当前婚姻纠纷牵扯的财物面很广,情况复杂,对区分买卖婚姻及用于买卖婚姻的财物处理问题,我们正派人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然后提出方案报省委核批执行。
当前各地处理此类案件,其财物是否没收,可暂采取请示县委并报中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级法院认为,不便决定的,应报请地委审查批准,有的还可以报省审查。
二、五保户遗产纠纷问题。
会上各地都反映存在这类纠纷,且不好处理,要求有个处理原则,以资遵循,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法研字第52号“关于处理农村合作化后,所发生的土地、继承纠纷的复函第三条”享受“五保”待遇的社员死亡后,其遗产应如何继承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意见:“五保户”死后,其出嫁女儿依法有继承权,但在继承财产时,应扣除被继承人生养、死葬和医药费用;如有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继承全部遗产,不扣除“五保”期间的费用;“五保户”虽无合法继承人,但生前亲属对其有过照顾的,亦可酌情分给部分财产作为报酬。
三、房屋典价折算纠纷。
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如因典价折算发生纠纷时,原则上应按国家规定牌价为准,但是要考虑到双方当事的人经济情况,回赎目的和住房等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解决”。
讨论中联系我省过去各级人民法院在调解(主要是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所主持的调解)处理此类案件中,积累的一些具体做法,如:原则上按牌价计算,回赎一方如有实际可能,可拿出部分实物;以高于牌价低于市价计算;参照历史习惯,按房屋现值半价回赎等方法,与文件规定不相违背。
今后在实际工作中,可继续使用,并在实践中继续总结这方面的经验。
以上意见,当否请审核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