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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演讲稿

时间:2019-12-05 01:15

竞聘银行纪委书记演讲稿【精选】

竞聘银行纪委书记演讲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竞聘的职位是xx市中心支行纪委书记,下面我把本人的基本情况、竞聘优势、工作设想向大家作一简要汇报:  一、个人基本情况  我叫,现年46岁,本科学历,经济师职称。

1974年参加工作,1980年到人行xx县支行工作,先后任工会主席、总稽核、副行长、行长,1999年8月交流到人行xx支行任行长、党组书记至今。

  二、竞聘优势  参加人民银行工作24年来,我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工作过,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尤其是具备了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理论水平。

通过“三讲”教育和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提高了自己政治思想水平,坚定了共产主义信念和奉献央行金融事业的信心和决心。

在支行工作中,我紧紧把握新形势下思想工作的特点,提出了“以德治行”的工作思路,坚持以德服人,以德育人,以德治行,以德兴行,加强团结,坦诚共事,树立了党组的权威,增强了班子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我撰写的文章《浅谈以德治行的重要手段及有效途径》被xx分行宣传部评为一等奖;“三个代表”学习心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促进支行各项工作》被济南分行宣传部评为三等奖。

  面对不断发展的改革形势,我加强了对金融理论知识的学习,并先后在河南银行学校、郑大金融系、河南财经学院金融专业学习,工作中注重把学到的业务理论与工作实践紧密结合。

围绕金融体制改革,针对县级央行如何运用货币政策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金融监管方面存

兴泸投资集团的集团大事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其形成资格是,董事会的各位成员必须是董事。

董事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

所有董事组成一个集体领导班子成为董事会。

法定的董事资格如下: 首先,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如果法人充当公司董事,就必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代理人。

其次,特种职业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董事。

特种职业如国家公务员、公证人、律师和军人等。

第三,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金沙一中

现在应该是1万多,悄悄嘞,有关系嘞话

非党员可以竞选妇联吗我不是党员可以竞选吗?

党政领导干拔任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

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

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

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B

双向选择书如何题写

为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办事效率和行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和《××县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新发〔2008〕24号)文件精神,结合水塘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的,进一步增强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积极履职,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全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人员范围参加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的人员应是本镇在职在编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借调人员、工龄满30年(含30年)或年龄满55岁以上的干部职工原则上可以不参加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

三、岗位设置1、实行竞争上岗的岗位财政所所长(兼预算专管员)(1名)、劳动保障所所长(1名)、统计站站长(1名)等3个股所级岗位实行竞争上岗。

2、实行双向选择的岗位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2名)、档案管理员(1名)、驾驶员(1名)、人***(1名)、武装干事(1名)、人事专干(1名)、纪检专干(1名)、宣传专干(1名)、民政助理员(1名)、残联专干(1名)、民宗(统战)专干(1名)、科委(科协)专干(1名)、综治专干(1名)、财政所会计管理工作站会计(1名)、财政所会计管理工作站总出纳(1名)、财政所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员(兼票据管理员、“一折通”专管员)(1名)、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1名)、统计站工作人员(1名)等19个岗位实行双向选择。

3、不纳入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的岗位党政办专职副主任(1名)、工会副主席(1名)、团委书记(1名)、妇联主席(1名)等4个岗位不纳入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范围。

四、任职条件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管理协调能力;3、思想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勤政为民、遵纪守法、为人正派、办事公道、踏实做事;4、熟悉其竞争(选择)岗位的业务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开拓创新意识。

五、方法程序(一)竞争上岗程序1、公布职位。

公布竞争上岗职位、任职条件、任职资格、报名范围以及竞争上岗的程序、办法等,引导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竞争上岗工作。

2、公开报名。

公开报名可采取个人报名、群众推举、组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符合竞争上岗的人员最多可以同时选择竞争2个职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愿报名,向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提交《水塘镇机关工作人员竞争上岗报名表》。

在报名过程中,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也可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由组织进行调整。

实行竞争上岗的各职位,参与竞争人数与职位所需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2:1,方可进行竞争上岗,如未达到规定人数比例,则该岗位不再实行竞争上岗,将通过双向选择程序进行定岗。

3、资格审查。

依据岗位的条件,由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报镇党委确认后公布资格审查结果。

4、演讲和答辩。

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进行演讲和答辩,介绍自己的工作简历,德才情况,工作成效,提出对所竞争岗位的工作设想等。

演讲时间不超过10分钟,并按要求回答评委提出的有关问题。

评委由镇党政领导和特邀的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直相关部门领导担任。

5、民主测评。

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中对各职位的竞聘者进行民主测评,对竞聘者的德才表现和能否胜任本职位工作进行评价,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90%以上。

民主测评结束后,要对测评结果进行分析,并作为任用竞聘者的重要依据之一。

6、组织考察。

根据竞聘者演讲答辩成绩以及民主测评结果,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的情况以及能否胜任所竞争职位的工作。

考察情况要写出书面考察材料。

怎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情况

全面落实党中央和集团公司加强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结合公司“十一五”发展战略和规划目标,按照“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的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要求,制定了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施细则,并以实施细则为指导,系统推进和完善公司惩防体系建设工作。

(取得成效简单提炼)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纪检监察审计部在2008年底前,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实施细则完善下发,并指导直属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适合各生产、基建、经营等单位特点的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实施细则,实现公司和直属单位两个层面整体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工作格局,达到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资源整合到位、责任分工明确、推进工作措施具体。

公司党组以及直属各单位党委成立惩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建设网络。

制定部署工作任务;将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各级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与党的组织建设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起来,纳入党组织建设规划中,纳入企业经营发展目标中;并将其列入党组(党委)重要议事日程,与经营责任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严格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与考核;召开会议审议研究纪检部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决定采取的措施,并组织落实;检查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督促完成预定工作目标。

加强组织协调,发挥纪检部门职能作用,按照惩防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和落实责任;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联系。

指导所属单位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报告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加强监督考核,强力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党组以及直属各单位党委在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中,以创新思想寻求治本办法,注意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从公司系统实际出发,借鉴有益做法,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破解工作难题,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不断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条件和机制保证。

构建教育体系,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奠定思想基础整合教育资源,创新教育方式,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是反腐倡廉教育体系建设的重点。

抓住重点群体,突出主要环节,廉洁从业教育取得新进展。

  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举办中心组的反腐倡廉教育专题学习。

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至少讲廉洁从业专题党课一次。

公司对所属领导人员的培训增设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课程,进行廉洁方面的专项教育,领导人员岗位培训中进行廉洁从业教育。

每年召开“加强作风和纪律教育”的民主生活会活动。

会议主题涉及领导人员的作风问题,包括职务消费、民主管理以及正确处理干群关系、反对奢侈浪费等。

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以“双为”活动为载体,按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教育的主要内容,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作风、纪律教育,充分发挥党员在改革发展和各岗位的先锋模范作用。

把反腐倡廉教育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相融合,与公司改革发展的实践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企业相结合。

引导广大员工树立“忠诚事业、忠诚集团、爱岗敬业、岗位成才”的职业道德观; 构建制度体系,为预防和惩治腐败提供重要保证构建“结构合理、程序严谨、高效顺畅、制约有效”的制度体系,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用制度规范行为的机制是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保证。

  全面落实完善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三同时”原则,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职工监督的作用,探索整合监督力量的组织模式和工作联系方式。

与审计相互配合,逐步推行审计报告披露制。

与工会建立意见传递和反馈机制,支持推行厂务公开,监督厂务公开的程序、内容和建议意见受理情况及效果,支持职工要求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扩大厂务公开的内容,接受职工的监督,推行基层单位中层管理岗位竞聘制,披露岗位信息,竞聘过程接受职工监督。

加强对职工代表实行民主权利的教育和履行职责教育,使职工代表实行权利以及提案走向合法化轨道。

  加强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事会及监事的职责以及决议案的审理机制。

逐步推行监事会对高管人员勤勉守则评价前征求纪委、工会、审计等有关监察部门的意见。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监督管理模式,探索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途径下,发挥纪检监督作用的方式。

构建惩处体系,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发挥重要功能惩处体系基本形成,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坚决查办,违纪违规行为得到严肃惩处,惩处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治本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重点查处利用职权擅自非法干涉工程、物资采购招标,并谋取私利,损失企业利益的渎职行为;利用职权在燃料管理中内外勾结、弄虚作假,损害企业利益的问题;利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转移国有资产,谋取私利的问题;利用干部人事权,徇私舞弊问题;以及擅自决定投资造成利益损失的问题;组团出国中的以及与国外有关企业交流的违纪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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