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有天气预报的演讲稿
观众朋友,晚上好,现在是天气预报,中央气象台今天下午6点钟发布台风红色警报,今年第21号超强台风杜鹃将于明天早上在我国台湾花莲一代沿海登陆,而后将插过台湾岛,并于后天凌晨在我国福建沿海再次登陆,受其影响,从今天晚上到明天,图上这一大片海域都将会有9~11级大风,台风中心经过的附近海面,风力可达12~13级,台风带来大风的同时还会带来强降雨,为此,中央气象台今天下午6点钟同时发布暴雨橙色警报,今天晚上到明天,浙江南部,福建东部都将会有大雨,部分地区有暴雨,另外,在台湾大部将会有大暴雨,局地特大暴雨,此次台风登陆恰逢天文大潮的涨潮期,风,雨,潮三碰头将会使一些地区发生城市内涝和农田渍害。
明天受到一股冷空气的影响,我国北方地区将先后出现4~6度的降温,渤海,黄海以及东海北部将会有5~6级,阵风7级的偏北风。
到了后天,随着冷空气的南下,我国江淮地区将出现降温,降雨天气,同时受台风杜鹃的影响,在冷空气的配合下,在江西东部,福建大部将出现大到暴雨天气,福建东部的部分地区将会有大暴雨,局地特大暴雨,下面请看城市天气预报。
上山有哪些需要注意演讲稿。
1、帐篷搭建时帐篷进出口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平时养成个良好的习惯,收营收帐时就把帐篷口的拉链拉闭好;进出帐篷要及时顺手把帐篷口拉闭好,这样可以防止蚊虫等小动物飞爬进帐篷里骚扰,影响晚上的休息睡眠。
很多情况下在扎营时某些队员不单不把帐篷口拉闭好,反而打开帐篷门口在聊天,这样经常半夜被小动物骚扰起来抓拍,影响自己与其他队员的休息睡眠。
2、进帐篷休息时把登山徒步鞋鞋尖向外摆放好,除夜晚露营所需要的睡袋枕头等物外,其他的物品必须收拾整齐放于背包里,摆放在帐篷出口的外帐帐檐里,这样如果夜晚有紧急情况发生时,起来就能穿上顺脚的登山鞋,背起背包就可以逃生。
百公里徒步时很多驴友都是把登山徒步鞋、背包、衣物等胡乱丢在帐篷的外面,假如晚上下雨或者雾水较多时,把乱放在外面的装备淋湿了,你拿什么去继续完成穿越呢
3、进帐篷睡觉前,养成良好习惯,把头灯放在身边随手可取的位置,匕首压在枕头底下,这样如果晚上有意外情况发生,带上头灯,握着匕首就可以冲出帐篷外面逃生,帐篷打不开时可以用匕首快速割开帐篷逃生。
经常有驴友不能领会一把锋利的25CM在野外露营的奥妙之处,还说有军刀了还要匕首干什么
增加无谓的负重罢了,到一个陌生的环境去参加户外探险活动,一把锋利的25CM匕首是必须的
举的例子,看过夏特古道穿越的都知道,队员在寒冷的夜晚里在帐篷里受到狗熊的袭击,队员只能空手去与狗熊搏斗,如果队员手上有把匕首抵挡一下,不会使那样多的队员受伤。
南宁遇难的驴友如果之前看了我这贴的话手里就有把锋利的匕首,将会割开帐篷,赢得更多的时间去逃生。
4、晚上(包括值夜交班时)在没有轻声唤醒帐篷内休息的队友前,不允许拉开队友的帐篷,以免惊扰到帐篷里面的队友,使其误以为有人或者猛兽偷袭则用刀捅出来,而导致意外事故发生。
1.近水:露营休息离不开水,近水是选择营地的第一要素。
因此,在选择营地时应选择靠近溪流、湖潭、河流边,以便取水。
不能将营地扎在河滩上,雨季较危险。
2.背风:在野外扎营,不能不考虑背风问题,尤其是在一些山谷、河滩上,应选择一处背风的地方扎营。
还有注意帐篷门的朝向不要迎着风。
背风同时也是考虑用火安全与方便。
3.远崖:扎营时不能将营地扎在悬崖下面,这样很危险,一旦山上刮大风时,有可能将石头等物刮下,造成伤亡事故。
4.近村:营地靠近村庄有什么急事可以向村民求救,在没有柴禾、蔬菜、粮食等情况时就更为重要。
近村的同时也是近路,即接近道路,方便队伍的行动和转移。
5.背阴:如果是一个需要居住两天以上的营地,在好天气情况下应当选择一处背阴的地方扎营,如在大树下面及山的北面,最好是朝照太阳,而不是夕照太阳。
这样,如果在白天休息,帐篷里就不会太闷热。
用“天气… 大风……沙尘” 写一段话
骆驼是沙漠之舟,尽管沙漠里的天气非常不好,时常会刮大风,而引起沙尘漫天飞舞,但它还是不惧怕,坚持在沙漠里为人们服务,我们要学习骆驼那种坚持不懈的品格。
森林防火演讲稿
森林防火条例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责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 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 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 协调解决、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四) 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第八条 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
第九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
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奸商,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
第十二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
护森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烧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地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的活动的,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有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
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
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一)设置火情了望台; (二)在国界内侧、林内、林缘以及村屯、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 (三)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 (四)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
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
第二十一条 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为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中央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三条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珍员、孕妇和儿童参加。
第二十四条 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做好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信的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和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二十六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七条 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三)对本条第二项所指费用,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第二十八条 森林火灾为分: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 (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 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
本条例条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至三项所列的森林火灾,以及烧入居民区、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报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出项献的; (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时创造的; (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在成绩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林区,由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
简单的演讲稿
同学们: 你们好
我演讲的题目是“让我们的校园更美好”。
春回大地,万物复苏。
小草发芽了,树木变绿了。
在新世纪的第一个植树节来临之际,我们学校运来了一车又一车的树木、花草和草皮,顿时校园换新装,旧貌变新颜,大片大片的绿色呈现在我们面前。
学校为了给我们创建一个优美、舒适的学习环境,为了我们能够更加健康活泼地成长,想方设法,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给我们的校园增添了片片新绿,建成了一座座花圃,培植了一块块草皮,栽上了一棵棵树苗。
作为一名中学生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呢
我们能不能为校园栽上一棵小树,给花圃增添一朵鲜花,为草皮浇上一盆清水呢
如果还不能做到,那么我想至少我们也应该为保护我们校园美丽的环境出一份力气,尽一点责任吧。
近几天,天气越来越暖和了,学校小卖部卖冷饮的生意也越来越红火了。
我们班的包干区就在小卖部旁边,自然也就遭了殃。
一下课,小卖部里挤得水泄不通,同学们捧着一块块食品,咬着一支支棒冰,吸着一袋袋冷饮,吃着、笑着、闹着从小卖部出来了,少数同学将包装纸、冷饮袋随手一丢,于是我们的包干区上花花绿绿的包装纸、冷饮袋随着阵阵春风在地上轻飞漫舞,上下翻飞,可谓我们校园中别具一格的一道风景线,它与我们学校新砌的花圃,刚植的草皮是那样的格格不入。
这下我们打扫包干区的同学可就有事可干了。
一下课就得住守包干区——专捡包装纸、冷饮袋、冰棍棒。
有时遇上大风,我们只好追着飞舞的纸袋,跟它们打游击。
刚刚拾干净了,又有人扔下了,不信请看:一些花花绿绿的纸片正从楼上悠悠飘下,似天女散花一般。
气得我们干脆不拾了。
我们回到教室,任凭他们去丢吧、扔吧。
不一会儿,我们包干区上就已稀稀疏疏地点缀着那些花花纸、红绿袋气,忽然,我们透过窗户看见已经退了休而又有中风后遗症的丁老师,他正挪动着蹒跚的双腿,颤巍巍地从宿舍走出,来到我班包干区,慢慢地蹲下,伸出那双实在不灵便的手,抖抖索索地,一个一个地将地上的杂物慢慢地捡起,捡起… … 啊
丁老师,您为我们能有一个洁净、优美、舒适的学习环境,不顾年老体衰,忘了病魔缠身,一下课就到商店附近捡除垃圾,我们还有什么理由躲在教室里呢
那可是我们的包干区啊
我们不再赌气了,我们的眼睛湿润了,我们赶紧奔向我们的包干区,继续去捡那不知什么时候才能捡完的垃圾。
同学们,爱护校园,美化环境,人人有责。



